如何认定该案一审民事判决的送达及生效时间 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郑水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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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审判长提出:一审法院按送达地址向上诉人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的代理人亲笔签收,签收时间为2013年4月1日,上诉人代理人代为签收。其后,一审法院再次向上诉人的代理人寄送一审判决,上诉人代理人再次签收,签收时间为2013年4月8日。其后,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代理人仍为原来的代理人,法院收文手续显示收到上诉人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3年4月18日。上诉人的代理人当庭提出,一审案件卷宗中送达回证上记载的送达时间明显有误,上诉人的上诉是成立的,没有超期提出上诉。被上诉人一方则主张二审法院应根据案卷卷宗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是否成立。

问题的提出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先后收到同一份民事判决。那么,应该以哪一个时间作为认定上诉人收到一审民事判决的时间?上诉人的上诉能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

律师说法

一、关于民事判决的送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载的时间则为送达时间。二、民事民事判决可以送达给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没有规定送达给诉讼代理人的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根据一审案件卷宗查明,上诉人最早收到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而且是由其诉讼代理人负责签收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的时间为2013年4月1日。一审法院在2013年4月1日送达后,再次送达判决给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只能认定为一审法院重复送达或者再次送达,不能改变民事判决已送达给上诉人的事实。

若上诉人认为代理人无权代为签收,则属于上诉人与诉讼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不影响二审法院关于一审民事判决送达时间的认定。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记载送达时间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对此抗辩必须提出相反的足够有力的证据证实,方能推翻送达回证上的记载,否则不应支持其抗辩。

当然,如果法院采取当庭宣判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则应以当庭宣判的时间作为送达判决书的时间,但是应当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当庭宣判送达判决的情况下,如果以当事人实际领取并签收判决书时间为送达时间,实际上是纵容当事人逾期不领取判决书的行为。在法院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已知道了判决结果,恶意逃避债务的一方可能会拖延时间,故意不领取判决书,如果将送达日期确定为当事人实际领取判决书之日,将迟迟无法确定该案是否生效,是否上诉进入二审,不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维护判决权威,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民事判决的生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5条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给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如何认定该案一审民事判决的送达及生效时间 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时间

本案中,法院没有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书,而上诉人是于2013年4月1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的,其应当在2013年4月2日起15日(日历日)内提出上诉,即是应在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6日这一时间段内提出上诉。上诉人直至2013年4月18日才提出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间,丧失了上诉权。

三、关于本案的处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于上诉人是超过上诉期才提出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来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进行救济,不能再提出上诉。

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所谓上诉,本律师认定应当制作裁定予以驳回,并告知上诉人按再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或者进行申诉。裁定驳回上诉,包含三层含义:一,明确了当事人有上诉权;二,用裁定驳回,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导致上诉不成立,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对于已生效判决,二审法院只能告知当事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不能再作出实体判决。否则,将来当事人通过申诉或者申请再审而法院又改变判决,将产生明显矛盾的两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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