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理论与政策 民族理论与政策作业3

当今世界,有两个非常突出、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就是民族和宗教问题。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民族的世界,全球60亿人口中,有2500多个民族,分布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民族问题始终是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重大问题,全球发生的重大国际事件,基本都与民族问题有关。有关部门做过统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球共发生332起比较大的纠纷、冲突和战争,其中因民族原因引发的就有278起,占总数的84%。这充分说明,民族问题对世界局势和国际关系具有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至今,党和政府在民族宗教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和实践过程。既有成功经验,也有许多教训。为了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民族和宗教问题。

一、什么是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

(一)什么是民族和民族问题

1、什么是民族?所谓民族是指:人们在历史上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稳定共同体。中国古代无此词,只用“族、族类 ”等形式来表达相同或相似的含义。西方印欧语系各种文字的“民族””一词,多源于希腊文ethnos,意即依靠历史、语言或种族的联系而被视作整体的人群。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借用汉语文的“民””、“族””两字翻译西方语言中的Nation一词,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传入中国,随着中国民族民主革命运动的兴起而被普遍使用。民族有广、狭两义。广义的或泛指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各种共同体(如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近代民族、现代民族等),或作为一个区域内所有民族的统称(如美洲民族、非洲民族、阿拉伯民族等),或作为多民族国家内所有民族的总称(如中华民族)。狭义的专指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斯大林于1913年给民族下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 ”。目前,全世界约有大小民族2千多个,其中中国有56个,包括汉族和55个少数民族。

2、什么是民族问题?指民族从形成、发展直到消亡之前的各个历史阶段,不同民族和民族集团间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民族问题是一个社会政治问题,属于一定的历史范畴。它随着人们形成为不同的民族而发生,也将随着民族差别的消失而消失。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性质,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方法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国际上还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在国内的一定范围也还存在阶级斗争,国内外的阶级敌人总要千方百计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所以在民族问题上也还有敌我矛盾存在。此外,如果执政党在民族政策上背离了马列主义的路线,或者处理民族问题时采取了错误的方法,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在局部地区或个别问题上,使民族关系的矛盾激化,甚至发展为对抗。

(二)什么是宗教和宗教问题?

1、宗教的含义: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文化现象,属于社会意识形态。从宗教学的角度认为,宗教就是为了满足人们解脱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和痛苦与追求终极绝对真理和永恒幸福的需要,在人类社会流传的并通过人们信信仰和神秘体验而得到有力支持的关于某种超现实的精神力量、境界或精神实体的启示、传说、注释和解说等的神秘文化现象。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前提是有某种超现实的精神力量、境界和精神实体的存在。宗教存在的主要原因:其一是人们对解脱现实生活中的烦恼和痛苦与追求终极绝对真理和永恒幸福的需要;其二是人们对某种超现实的精神力量、境界和精神实体有过信仰效应和神秘体验。宗教存在的内在形式:宗教存在的形式有内外两种。宗教存在的外在形式是宗教典籍和宗教组织、机构及设施等,宗教存在的内在形式是人们对宗教的内心信仰。

2、宗教的特点:主要特点为,相信现实世界之外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或实体,该神秘统摄万物而拥有绝对权威、主宰自然进化、决定人世命运,从而使人对该一神秘产生敬畏及崇拜,并从而引申出信仰认知及仪式活动。在人类早期一些社会中,宗教承担了对世界的解释、司法审判、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等功能。现代社会中,科学和司法已经从有些宗教分离出来,但是道德培养和心理安慰的功能还继续存在。宗教所构成的信仰体系和社会群组是人类思想文化和社会形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宗教的学科是宗教学。世界上有三大宗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很多别的教派基本上是这三大宗教的分支。宗教源于准宗教现象,产生于原始宗教以前,为现今已知人类意识活动最早的形态之一,有一定程度的宗教因素,但当无超自然体的概念,对于客体尚未神化、无敬拜求告之念,一切全靠幻想,认为某些行动可影响某些现象或事物,如法术巫术、针刺木刻人形、佩戴玉石等。

3、什么是宗教问题?宗教问题就是不同宗教由于信仰不同引发的排斥和斗争。由此引发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二、当代民族宗教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一)世界民族宗教问题现状

总的来看,当今世界错综复杂的矛盾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是“四对矛盾”:一是“西西矛盾”,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当前主要表现为各个资本主义国家间相互竞争而导致的政治经济矛盾和摩擦。二是“南北矛盾”,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矛盾。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是南北矛盾。南北问题即经济发展的差距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核心问题。三是“东西矛盾”,即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这是两种制度之间的矛盾。20世纪中期,这个矛盾表现得非常突出,出现界线分明的两大阵营的对抗,80年代后主要表现为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四是“南南矛盾”,即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它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领土边界争端、民族矛盾、宗教纠纷、大国的干预以及个别国家谋求地区霸权等。以上四对矛盾均有特定的内涵,但都包含着民族宗教问题。换句话说,民族宗教问题始终贯穿于以上几个矛盾中。只有把握了这些基本矛盾,我们才能把握全球民族宗教问题发展的基本脉络。从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和表现形式来看,当代全球民族宗教问题主要从三个层面上展开:

1、全球性的民族宗教问题。主要表现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侵犯或损害世界其他国家的民族利益而产生的民族问题。这是当代全球性民族问题的突出表现。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典型的是科索沃战争。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他们在原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得手后,现在转过来将矛头对准中国。国际敌对势力始终没有放弃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往往利用民族问题来做文章,明里暗里支持各种民族分裂势力及其活动,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警惕。三是利用"人权"和"民主"等问题干涉他国内政。四是借"反恐"推行其称霸世界的战略意图。比如,"9·11"事件后,美国借助国际"反恐"的大旗,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主导并发动了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其实质是为了加强对中亚和中东地区的控制,谋求长远战略利益。五是凭借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实力,向全世界推广他们的政治制度、文化模式和价值观念。

半个世纪以来,美国主导和发动了几场大的战争,包括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在这些战争中,美国实施的策略是一贯的,那就是在军事打击的同时,又借助和扶持两股力量,一是这些国家的反对派,另一个就是这些国家的少数民族武装。比如,在越南战争中,美国策划和武装越南、老挝的少数民族充当战争的炮火,至今这些民族的一部分人还流亡在异国他乡。比如,在1999年科索沃战争中,美国扶持的"科索沃战争解放军",主要由阿尔巴尼亚族组成。又比如,在2001年的阿富汗战争中,美国扶持的反塔利班的"北方联盟",主要是由阿富汗第二大民族塔吉克族(占人口30%,第一大为普什图族,占40%)以及哈扎拉、乌兹别克等少数民族组成。而在2003年的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一方面在政治上支持伊政府的反对派,扶持什叶派穆斯林以打压逊尼派穆斯林;另一方面在军事上主要依靠伊北部的少数民族组建的"库尔德人武装"。

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美国所打击的这几个国家中,主体民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都长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比如,越南的主体民族--京族(占总人口的89%,多分布于平原地区)与山区少数民族之间,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族和阿尔巴尼亚族之间,阿富汗的普什图族和塔吉克族之间,伊拉克萨达姆政权和库尔德人之间都长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些国家长期以来在处理民族问题中始终没有好的政策和办法,致使民族矛盾和民族隔阂愈来愈深,最终成为美国利用的突破口。

2、地区性的民族宗教问题。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泛民族主义。这是指曾经生活在同一个帝国或国家的民族,要求复活、复兴历史上存在过的帝国或国家。这些民族在历史上曾经建立过庞大的帝国,如阿拉伯帝国、波斯帝国、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和俄罗斯帝国等。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泛突厥主义"和泛伊斯兰主义。二是大民族主义。它号召散布于各国的同一民族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或合并到以本民族为主体民族的国家中,比如,大哈萨克主义、大阿尔巴尼亚主义、大匈牙利主义。三是宗教民族主义。它主张超越民族、种族界限,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以信教群众为国民,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如泛伊斯兰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地区性的民族问题,比较典型是中东问题,它主要是信仰伊斯兰教的阿拉伯民族与信仰犹太教的犹太民族之间的矛盾,包含了五个方面的问题:水资源问题、土地问题、移民问题、巴勒斯坦建国问题、耶路撒冷地位问题。

3、一国内部的民族宗教问题。主要表现在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土著民族与外来移民、大民族与小民族以及各个民族之间的关系问题。它实质上是个平等问题。其中以非洲地区最为典型。比如,1994-1995年卢旺达爆发的胡图族和图西族之间的大规模种族屠杀,其中,在1994年近三个月的屠杀中,就造成了50多万人死亡,200多万人逃往邻国,另外200多万人流离失所,而卢旺达全国才有750万人。

因此,只有运用世界的宽广眼光,从世界的大环境中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才能看得更全面、更清楚,看得更深刻、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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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

1、我国民族的基本状况,可以用五个字概括:一是多。我国56个民族成分,55个是少数民族。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少数民族人口1亿多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我国几乎所有的县市,都有两个以上的民族共同居住。二是长。56个民族历史很长,56个民族中绝大部分都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形成的。三是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面积大,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4%。四是边。全国2.2万公里陆地边界线有1.9万公里在民族地区,全国135个边境县有107个在民族地区。边境2100多万人口中,近一半是少数民族。五是穷。由于历史的、自然的原因,少数民族生产力水平落后,文化发展水平落后,群众生活水平落后。这五个字包含的内容,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时绝不能忽略的。

2、中国的民族问题可以概括为六个问题:一是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发展经济、缩小差距是核心问题。二是由于不了解民族语言、文字、风俗、宗教、信仰而引发的民族问题。三是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四是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我国民族问题。五是新疆问题:以“东土耳其斯坦”、(又称“东突厥斯坦”)为核心的民族分裂主义。六是西藏问题:以达赖为总代表的“西藏独立。

(三)中国的宗教问题。

中国的国情决定,中国的宗教问题,主要是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我国有近20个少数民族几乎是全民族信仰某一宗教。宗教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深远影响,再加之往往和民族问题的交织性和一些宗教的国际性,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成为今天中国各民族共建和谐社会必须更加重视的问题。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问题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

二是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

三是宗教问题与历史传统交织在一起。

四是宗教问题与发展问题交织在一起。

五是宗教与邪教交织在一起。

(四)新时期我国民族宗教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产生的原因,除了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原因。历史上的事实是谁也无法改变的,只能靠时间和现的努力去慢慢地化解和消除。但对于诱发和产生民族及民族宗教问题的另外一些原因,则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也是我们努力的方向。这些原因之中,较为突出的方面包括:

第一,西方民族国家理论的影响。一些西方非社会主义国家不仅企图在世界范围内实现政治霸权、军事霸权和经济霸权,而且还企图实现思想霸权、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企图运用西方的思想、理论、观点和方法渗透,左右我们的思想。在它们对全世界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实行殖民时期,他们根本不讲民族自决,而当社会主义国家鼓励第三世界国家各民族独立自主时,他们反对甚至用战争阻止民族自决,而现在,它们撇开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企图通过鼓吹反动的“民族自决”、 “民族分离”,以分裂和瓦解社会主义国家,其目的不是为了中国各民族的发展,而只是想实现现代经济殖民。

第二,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是产生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原因。80%的少数民族人口都在西部落后地区,东西差距进一步扩大,使本来就因经济条件落后而存在的民族间生活习惯、思想观念差别进一步加大,影响了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也造成了东西客观上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是少数民族,其实已造成了整个东西部地区之间人民心理上很大的不平衡。这些失衡往往与事实存在着的许多矛盾有关,例如汉族发达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中央所属企业与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之间矛盾;少数民族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市场经济发负面效应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传统之间不适应的矛盾;少数民族地区在竞争中与发达地区之间在人才、技术、资金上处于劣势造成的矛盾;国家或东部发达地区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的矛盾,等等。

第三,经济转轨人们价值观的失范、失衡,为宗教问题复杂化创造了新的社会基础。一方面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等多样化,使人们的观念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另一方面,经济转发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尤其是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个人经济的承受力差,加之一些经济政治领域的消极丑陋现象,使许多人产生了信仰、信念和信任危机。面对社会急聚变迁中的社会现象束手无策,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因竞争中的指令性而产生挫折感、无依感使他们本能地更将命运归结于神秘的力量,渴望得到超人间力量的帮助和慰藉。人产曾经因对生老病死的无能为力而依懒宗教,现在又加上了因市场和社会的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而祈求于宗教。

第四,腐败和官僚主义成为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重要因素。腐败分子和官僚主义者对群众疾苦无动于衷,不仅容易引起群众对干部的对立,而且会使非对搞性矛盾向对抗性矛盾转化,使局部问题向全局问题转化,使个别事件向群众与政府及国家对搞转化。当政治腐败、正义不昌,群众意见无法表达时,他们就会到宗教世界中寻求安慰,甚至会变成社会的对抗分子。

第五,民族及民族宗教工作中的人治色彩、左的思想、政策不稳定等影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权威。开改开放之前,尤其是文革,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体制变革方式太大,方式、方法简单生硬;改革开放拨乱反正中,也存在少数民族工作方法粗糙及简单等缺点,造成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思想的混乱。民族分离主义思想乘虚而入,致使长期被淡化的民族意识、宗教情绪强烈反弹。其根本原因是对民族地区社会、政治、文化的特殊性、复杂性了解不够,把内地的工作方法、工作思路简单照搬、套用。

三、研究民族宗教问题的意义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呢?

1、是由于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决定的。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六个关系到”:关系到国家主权,关系到领土完整,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边疆巩固,关系到经济发展,关系到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对于我国的宗教问题,在建国初期就提出了著名的宗教问题“五性论”,即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五性”理论的提出已经充分证明了党对于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届领导人更进一步明确强调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少数民族问题解决得不好,国防问题就不可能解决好。”“单就国防问题考虑,也应该把少数民族工作摆在很高的位置。”江泽民同指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是涉及全局的大问题。”要求“充分认识民族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民族工作切实管起来,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的民族工作机构,选派得力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并注意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民族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他还说: “民族、宗教无小事。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 李瑞环在指出民族工作重要性时说:“民族工作在我国始终是一件大事。”“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它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它关系到边防巩固”,“它关系到全民素质提高”,“它关系到挫改国际敌对势力的图谋”。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族问题,包括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事关我国的发展的大事,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也就我国宗教问题郑重声明:“中国政府一向认为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对于国家的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现代化建设事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是由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与“国际性”决定的。由于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是全民信教,而且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都处于边疆地区、不发达地区,因此,使我国民族宗教问题与其他民族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这使得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趋复杂化。同时,在我国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中,伊斯兰教、藏传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都涉及到国际性问题。这既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中的“国际性”特点,也更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体现。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以宗教为掩护,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宗教成了分离分子进行思想渗透的工具。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敌对势力为达到对我国“分化”的目的,以“宗教”、“人权”等为工具,企业破坏我国统一。所谓“藏独”、 “疆独”就是表现。宗教问题的政治化、民族问题的国际化,使我国少数民族宗教更显复杂。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和分裂也使我国民族问题增加了更大压力。认识到这种“复杂性”“国际性”特点,也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认识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

3、是由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性”或“阶段性”决定的。这里的“过程性”或“阶段性”,是指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达到宗教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最终目标,伴随着其他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起伏态。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过程特点。因为不管是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其他方在的发展,都将会在一定阶段出现民族意识增强、自主意识增强的问题,并进而出现一些民族问题更加敏感、民族宗教问题被不合理的极端民族主义利用的问题。阶段性或过程性,既要从唯物主义角度、从历史角度去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同时,还要从经济基础发展与社会进步的过程性、具体性上去认识民族宗教问题发展的阶段性。这也是正确确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也是对现阶段及未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族宗教问题发展的规律性的认识。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所指出的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没有起伏就没有发展。这是螺旋式上升规律的体现。对这一必然现象的正确认识,是保证我国民族工作、民族宗教问题处理中政策稳定性、一贯性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

4、是由民族宗教问题中的“交融性”决定。宗教与民族虽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二者之间又表现出极大的交融性。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全民信仰某一种宗教,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宗教的影响和感染,致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感情与宗教意识、宗教感情交织在一起。宗教使一个民族具有凝聚力,而民族又使宗教具有生命力。民族借僵宗教张扬个性,而宗教其影响。这种交融性也是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同时,民族宗教问题上还存在着民族因素、宗教因素与贫困因素和边境因素的交融性,因此,使民族宗教问题处理既具有政治意义,又具有经济意义,还具有国防意义。

四、新时期解决我国民族宗教问题应采取的政策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民族宗教观

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同我国的民族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几十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的观点和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民族问题将长期存在。

2、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兴旺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

3、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只有在解决整个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

4、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发展程度高低,都对祖国的文明做出了贡献,都应该一律平等,应该加强各民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国家的统一。

5、大力发展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各民族要互相帮助,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

6、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7、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

8、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还要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二)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1、坚持民族、宗教无小事。政治上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是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重要性的必然要求。政治上重视,既需要党和政府领导人做好,而且,还必须包括政府机构、政府公务人员、国民教育等社会全面地重视。必须开始在国民教育中把“民族知识教育”、“民族宗教知识教育”纳入政治教育。不仅要求党和国家领导人充分认识到“少数民族问题”是整个国家的问题,而且要全体国民认识到。

2、坚持发展是硬道理。邓小平同志说:“政治要以经济做基础,基础不坚固还行吗?”“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江泽民同志也指出:“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是靠发展经济来解决。” 李瑞环说,“民族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快,尽管少数民族地区也获得了相当大的发展,但是,比较之下,则差距更大。而经济发展的落后,不仅制约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且,差距拉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关系。只有切实、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了,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发展了,才能为解决好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对付民族分离分子、分裂分子及国外敌对势力最有力的武器。“实践证明,经济落后可以导致一连串落后,经济发展可以带来一连串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任务都应当放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 .这也是处理民族问题、民族宗教问题最根本、最有力、最长远的办法,也是包括民族宗教问题在内的民族工作中最需要大力落实的。“捂”和“压”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在发展中化解一切问题,发展才是硬道理。

3、政教严格分离。在现代社会,宗教信仰完全是公民个人自己的事,宗教同政权、司法和教育分离,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更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教分离的原则,最早是由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玛斯·杰弗逊草拟《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时提出来的,此项法案于1786年1月16日由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成为西方国家政教分离的先驱。政教分离的基本含义是:政府的功能是受人民委托管理公众事务,不能干预人们的宗教信仰,不能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的功能是满足人们超越的精神需要,不能干涉国家公共权力方面的事务。由于政教合一制度对人类、对世界造成的巨大灾祸,“二战”以后,许多国家纷纷将政教分离的原则写入宪法,政教分离成为这些国家处理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政教分离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通例。例如,按日本《宗教法人法》,政教分离被解释为:(1)宗教组织(教会)不能行使和干预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得干预国民教育,不准接受国家给予的任何政治、经济特权。将宗教组织从国家公共权力和国民教育中分离出来。(2)国家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和国民教育权,不受宗教神权的统治、干预和支配,国家政权机关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活动、宗教仪式和宗教教育,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或者不参加宗教上的行为。把国家政权和国民教育从宗教神权中分离出来。(3)各种宗教是平等的,国家不能利用公共权力支持某种宗教或者压制某种宗教。正常情况下,国家的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不能为宗教组织、宗教团体所使用。(4)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以公职身份在机关内部和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使国家公共权力真正成为世俗化的政权。(5)宗教教职人员以个人名义和普通公民身份,可以参加政治选举,可以当选为国会议员,但不准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中任职;国家公职人员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和名义,可以信仰或者不信仰某种宗教,但不得在担任国家公职期间同时兼任宗教团体的领导职务。

4、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政治上重视不可少,经济发展是根本,但经济发展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天实现。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贯彻我党一贯强调的“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只有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社会稳定,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这既是中国历史实践所证明的,也是世界各国及各民族发展历史所证明的。政治和社会秩序混乱,只能破坏,只会导致倒退,而不可能带来发展。对于民族问题及民族宗教问题,必须明确贯彻党确立的有关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既要充分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一律平等,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坚持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上相互尊重,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又要充分贯彻维护国家统一,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坚决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反对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坚决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既要在积极合法的方面坚决维护,又要对消极违法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打击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境内外敌对势力。

(三)搞好民族宗教立法。

1、在国家宪法确立的原则下,制定一部《宗教(管理)法》,使国家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体系化,并将之上升到法律层次。从而消除有关规定零乱、不系统,法律效力层次过低,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政府规章,甚至政策性文件为主的低效状况。

2、在宪法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动依法进行的原则下,以法律规定来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无小事,稳定和统一压倒一切及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指导思想。既要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和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视体现出来,又要把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认识、基本立场、基本政策和基本指导思想体现出来。

3、通过法律的形式,使党和国家对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政策、基本指导思想加以规定,使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系统性、一贯性、条理性、权威性。

4、通过使基本立场、基本政策、基本指导思想的法律化,为民族宗教问题方面的进一步具体立法确定统一的方向性、指导性,使各民族地区立法在宗教管理基本立法统率下形成一个系统、完整,又能充分体现各地区具体情况的宗教管理法律体系。

(四)认真执行民族宗教法。

对于新时期处理民族宗教的基本原则,其实在我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一些有关立法中已有一定的内容,但包括《宪法》在内,前没有全面具体化和明确化。对于应当坚持的几项基本原则,我们概括如下:

1、宗教信仰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也规定。因此,此处不再多论。

2、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国家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的自由,如果借口宗教信仰自由损害国家统一,那就必须为法律所禁止。就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而言,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性质首先属于国内问题,国家观念是第一位的问题,而民族、宗教是属于第二位的问题;坚持国家统一稳定是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前提。这一原则已为我国《宪法》所确立。《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历史和实践也证明,维护国家统一是处理民族及宗教问题的基本前提。而且作为任何国家的一名公民,维护国家统一是公民应尽的神圣责任。但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性原则,虽然《宪法》中有所体现,但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使其成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并将之贯彻到国民教育之中。

3、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性原则。法律性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这一原则在《宪法》中也已有规定。《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这一原则同样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使其成为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并将之贯彻到国民教育之中。人类历史实践证明,从长期发展来看,有法要好于无法,法律越健全,人治的范围越少,人对自己生活的社会环境的可预期性就越强,在社会生活中人的自主性范围就会越多。恶法有时可能存在,但比起人治的害处来,将会小得多。我国“文革”时期造成的诸多损害,正是法制被破坏,法制被践踏的人治结果。要真正维护人类的自由,就必须尽可能多地消除那种某个人说了算,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了那些范围。要让法律来决定。由越来越多的公民参与甚至决定的民主的立法会越来越接近于完全的善法,促进立法的民主化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倘若不向法治的方向努力,靠人治,将永远是一个动荡的社会,不会有长治久安。

4、宗教事务的自主性原则。自主性原则要求宗教必须国家主权范围内独立发展,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也有规定。《宪法》第 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一原则比较明确,但亦有必要在专门宗教管理立法中进一步强调。

5、不同宗教之间平等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宗教信仰自由是所有合法宗教都有信仰的自由,而不只是某一宗教的信仰自由。不同宗教之间必须遵循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宪法》中已有体现。《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6条规定: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这些不同条款必须结合起来理解。因此,有必要在宗教管理立法中以明确的表述确立下来。

6、宗教信仰自由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原则。这一原则表明,宪法所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其他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一样,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义务。而且,任何公民的任何权利,也只有在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中在能实现。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有这个权利”。我国《宪法》第5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一原则《宪法》中体同比较明确,但没有直接的表述。专门宗教立法中应当予以明确直接的规定。

(五)加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及人才运用,特别是要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共同培养。

首先从干部层上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并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供应需要的领导、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提供领导力量。不仅要对少数民族干部,而且要在汉族地区干部培养中,加强关于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能力、技术、法律知识、政策知识的培养,而且必须系统化。并且,要把民族知识在全国中小学教育中作为基本政治素质进行要求。

(六)加大各民族人才的区域性流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地区干部进行交流,包括在其他地区提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促进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劳动力流动、技术人才流动、文化人才流动、学生就业流动,进一步推动国家观念的发展,使国家观念成为全体国民的最基本观念,而不是民族主义观念和宗教观念。

(七)教育、宣传中的历史性、民族性宣传、教育与现实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充分结合。既要让少数民族大众了解汉族与少数民族历史、民族与国家的历史,同时又要了解中国今天的国家与少数民族的发展、原因、做出的努力,既要了解目的、措施,又要了解效果;既要了解正面的效果,又要了解负面的效果;既要了解成绩,又要了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使广大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充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之中。要注意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宣传和教育,鼓励新闻、出版、文化、音像、电影、艺术等等文化部门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开发、宣传等等。另外,还需要在宣传、教育、文化出版等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注意对少数民族风俗、信仰、习惯等尊重和合法权利的保护。

(八)宗教上层的团结与社会下层的帮助相结合。

既要充分发挥宗教上层人士的开明性、代表性、权威性作用,又要积极破除下层群众对宗教的依懒性、盲目性,培养下层群众的独立性、自主性、自信性;既要保护和尊重合法的宗教信仰,保持不同民族在宗教信仰文化方面的传承,又要促进通过民族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促进民族宗教文化及其他社会文化发展,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九)要注意宗教与民族问题的区别与联系。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尽管是两个问题,但许多时候却交织在一起。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既要充分运用法律制度保护应当保护的方面,又充分运用法律制度制裁应当制裁的方面。这就要加强民族、宗教方面法制的建设。既要提高区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能力和技术,又要充分认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交织性、综合性。同时,要注意民族宗教问题上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区分。区分两类不同矛盾才能正确、准确、合理、有效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

(十)建立有效的突发问题处理机制。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处理机制,包括必要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体制、警察和军队的调动权力等。有效的突发问题处理机制,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必不可少和不容忽视的。

(十一)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公务人员素质教育、作风教育、责任意识教育、民族知识教育等,坚决、严肃处理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损害民族团结、不负责任的腐败行为和官僚主义行为,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工作的权威性。

(十二)要全面抓好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正确的落实和执行。

在以上八个方面中,经济发展是根本,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干部培养、宗教上层团结和群众基础的建立是基础,不同性质问题的正确区分和突发机制的建立是前提,而消除为腐败和官僚主义、全面落实和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是保证。另外,民族宗教问题只是民族问题的一部分,民族宗教问题政策措施是否成功,既要靠民族宗教政策、立法、执法等。

(十三)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精神指引下反思“民族”理论、调整民族政策。我国建国后宣传的民族理论、设立的各项民族制度和政策已被人们熟知而且习惯,如果有人提出异议,肯定很难被接受。可是我们的时代和社会在不断变化,列宁和斯大林创建的苏联已经解体,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变化。应当通过我们对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变化的调查研究,通过对各民族认同意识演变的分析,并与其他国家的族群关系的理论探讨和政策实践进行比较,以实践为尺度来检验和反思我国建国以来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实效。在这一讨论过程中,所有的人都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彼此都不要扣政治帽子。这样就可以在充分和深入的学术讨论过程中逐步达成共识,并根据新的思路来逐步调整我们的相关理论和民族政策。

至于今后我国的民族基本制度和政策应如何调整、调整的次序与进度,那些都不是眼前最急迫的问题,可以在达成共识时通过具体研究和实验来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但是在目前,如果我们不把“民族”这个现代国际政治、现代国家理念中最核心的概念讨论清楚,随着族际交往的发展、随着境外势力的介入、随着熟悉我国民国时代传统民族关系人物的辞世,我国的民族关系在今后只会更加复杂与恶化。如果一旦中国出现民族分裂,所有的群体都是“输家”,前南斯拉夫就是一个最触目惊心的典型例子。我们必须让大家都清楚地认识到:每个“民族”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与中华民族整体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在“民族”的基础理论上想清楚,重新思考中国“民族构建”的新框架,逐步调整我国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努力使13亿国民把“中华民族”当作自己最核心、最根本的认同群体,这才是中国民族问题在未来的出路。

那些把中国当作潜在敌手或竞争对手的国家或政治势力,一定会千方百计地利用中国国内的“民族关系”大做文章,打“藏独”牌、“疆独”牌、“台独”牌来牵制中国在新世纪的崛起。一旦中国强大起来,它们为了自身的实际利益,也会毫不犹豫地背弃这些民族分裂组织,在“牌桌”上把它们当作交换条件抛出去,它们过去也曾这样做过。对于这一点,中国各族民众和知识分子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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