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 所得税纳税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超过规定标准项目

(1)工资支出

①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成本中列支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数的 部分,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范围,是否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的支出。

③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在税务机关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以内进行扣除。是否将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纳税人对营销、清债雇员实行承包或推销额、货款回笼提成工资办法的,是否事先将承包或提成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是否按50%、20%、30%掌握,在税前列支。

(2)职工福利费等项目的计提

①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工会经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比例计算扣除。

(3)利息支出

①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向职工集资、向其他单位拆借所支付的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的部分,是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从2000年起,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有否在经营性费用等税前列支,而未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④纳税人为购置、建造、生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⑤各级供销合作社在199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支付的股金超过银行一年存款利率的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业务招待费

①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否有能证明真实性的有效凭证,不能提供足够凭证或资料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外贸企业从事代理进出口业务、中介、咨询、代理服务企业以及以投资为主业的公司,可按取得的进出口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收入、分回的投资收益2%比例据实税前扣除。其超过部分是否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③除上述第[2]项所述的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是否对超规定比例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公益救济性捐款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走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提取折旧费

①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有否仍计提折旧的情况。

②已提足折旧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有否仍在计提折旧的情况。

③对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有否计提折旧的情况。

④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有否当月计提折旧的情况。

⑤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有否当月仍计提折旧的情况。

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纳税人,是否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提取折旧。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实际工作量的计算是否正确。

⑦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纳税人,是否属于财务制度规定类别的范畴;其他纳税人是否报经有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⑧变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纳税人,是否经有关税务机关的批准。

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有否提取折旧的情况。

⑩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有否仍提取折旧的情况。

⑾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否在原值的5%以内,超过规定幅度的,有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无形资产摊销

①入帐的无形资产,是否具备无形资产的特征,有否把资本性的支出列入无形资产的情况。

②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随意调节利润的情况。

(8)其他

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发生的粮食类广告费支出,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纳税人由于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是否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未经批准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业务宣传费

纳税人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保险费

①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②纳税人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无关的财产保险支出,有否在税前列支。

③税法规定允许可在税前列支的保险支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的收款凭证;如无取得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佣金

①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支付佣金的对象是否符合规定,必须是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者个人,不能包括本企业雇员;不符合规定对象支付的费用,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坏账准备金和坏账损失

①提取坏帐准备金,是否报经有关税务机关的批准。未经批准的,已提部分有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经批准可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是否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超过部分有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往来帐款,有否作为提取坏帐准备金基数的情况。

④经批准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是否先冲减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再在当年税前直接扣除。

⑤以前已核销的坏帐收回时,是否相应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⑥冲减坏帐准备金的坏帐损失以及成本列支的坏帐损失,是否符合坏帐损失的条件;证据是否确凿。

(13)盈亏、毁损和净损失

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盈亏、毁损,是否按规定减去责任人的赔款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净损失。

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盈亏、毁损净损失,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③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其固定资产是经过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资产损失在税前的扣除额,是否以评估前的固定资产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减去累计折旧和残值收入后的净值来确定。

④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的城镇集体纳税人,经重估产生的固定资产增值,发生资产损失的税前列支额,是否以固定资产重估后的原值加上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减去累计折旧和残值收入后的净值为税前扣除额。

⑤纳税人发生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⑥纳税人由于担保其他单位贷款失败,负连带责任而赔偿的损失,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14)管理费

纳税调整 所得税纳税调整
①下属单位的纳税人和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是否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标准额上交并税前列支;超过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下属单位的纳税人和分支机构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是否按实际上交数据实税前列支。

③纳税人向下属或分支机构收取(分摊)管理费,是否报经有关税务机关的审核;未经批准的,下属单位和分支机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经批准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当年有结余的,是否将结余部分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经批准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上年有结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的,是否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比例或额度。

⑥轻工集体企业上交的管理费,是否按税务机关审批的标准额上交并税前列支;超过部分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⑦转制后的校办企业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费用,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否用于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教育事业的。

(15)技术开发费

①纳税人发生的并在税前列支的技术开发费,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规定的条件。

②纳税人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是否取得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书;如未能取得省级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书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税务机关的,是否仅按照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是否将已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所得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经批准实行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实际发生额的50%,加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是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

④纳税人取得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技术开发费,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有否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额基数的情况。

⑤集团公司所属的纳税人上交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具有有关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能够提供足够证明的,有否作为计算增长比例数额的情况。

(16)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

兼并(合并)企业支付被兼并(合并)企业职工的遣散费、改组改制企业买断工龄的支出,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是否在10年内分期在税前扣除。

2、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的支出

①纳税人为取得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有否在当期税前列支的情况。

②纳税人为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有税,有否在当期税前列支的情况。

③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支出,有否在当期税前列支的情况。

④纳税人有无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支出,挤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①纳税人自己建立的商誉,有否作价入帐,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②纳税人受让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是否在税前直接全额扣除。

(3)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是否在税前列支。

(4)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罚款,是否在税前列支。

(5)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款,是否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6)非公益救济性捐款

①纳税人捐款于公益、救济性的对象,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不符合规定的捐款,是否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有否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7)各种赞助支出

①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有否在税前列支。

②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纳税人的摊派,有否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8)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①租赁费。纳税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赁费在税前扣除,是否同时符合税收规定的条件。即:A、出租方按管理权限报经资质认定批准的租赁公司;B、租赁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工、建、交企业生产性设备租赁;C、租赁项目税前扣除,必须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物方的回扣,有否在税前扣除的情况。

③纳税人发生并税前列支的费用,有否用白条和其他不合法凭证的情况。

④纳税人有否将职工集体旅游等福利性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⑤纳税人有否以广告或样品变相为职工发放实物或样品,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⑥纳税人发放的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有无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⑦纳税人有无将发放外单位人员的工资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情况。

3、应税收益项目

(1)纳税人有否应纳税所得额少记的情况。

(2)纳税人有否将属于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记入的情况。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弥补亏损

(1)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弥补的亏损额,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有否将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额。

(2)纳税人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有否包括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过程中,因纳税调减项目(例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其他)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的情况。

(3)纳税人经营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是否先用免税项目的所得冲减后的余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2、联营企业利润

投资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先税后分的证明;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否有投资双方的协议或者合同。

纳税人是否将从低于投资方税率的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不包括联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按规定补缴的所得税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

发生亏损的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否按规定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再按联营企业规定补税。

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是否将应收而未收到的利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境外收益补税额

(1)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和是否已在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款。

(2)纳税人申请抵免境外所得税,是否有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年度纳税原始凭证。

(3)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否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4)纳税人计算境外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分国(地区)不分项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5)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是否按规定补缴税额。

4、技术转让收益

(1)纳税人免税的技术转让额,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2)企业、事业单位的纳税人发生的技术转让收益,是否属于技术转让;是否属于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3)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收益免征额,是否在30万元以下;超过30万元的部分,是否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额,是否属于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

5、治理"三废"收益

(1)纳税人免纳的"三废"收益,是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

(2)纳税人免纳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属于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列明内的资源或者是在本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的,而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而产生的所得。

(3)减免的所得税,是否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

6、股息收入

(1)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取得的对外投资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2)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纳税人,是否将应收而未收到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3)是否属于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7、国库券利息收入

(1)纳税人免纳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息收入。

(2)纳税人有否把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作为免纳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纳税人有否将经营国债或中途转让国债的所得,作为免纳所得税的情况。

8、国家补贴收入

纳税人有否将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损益以外的其他补贴,作为免纳所得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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