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验室HSE 管理规定 hse观察管理规定
HSE是健康(Health)、安全(Safety)和环境(Environment)管理体系的简称, HSE管理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 资源等要素有机构成的整体,这些要素通过先进、科学、系统的运行模式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形成动态管理体系。该体系是按:规划(PLAN)--实施(DO)--验证(CHECK)--改进(ACTION)运行模式来建立的,即PDCA模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化验室及相关作业活动的HSE 管理,确保其安全、有序的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采样、检测、化验、分析、校准、鉴定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化验室是指从事检测或校准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与产品分析,工艺过程、环境、职业卫生的采样与分析,校准鉴定等。
第四条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HSE 管理,应遵循“持证上岗,规范着装,互相监护,安全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生产管理部门是公司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作业规程、标准作业程序、应急处理程序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对化验室进行专业安全检查,督促进行隐患整改。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是化验室及相关作业的综合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HSE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经济保卫部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化验室用分析类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购买凭证;
(二)负责化验室用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章 化验室管理
第八条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制定与本化验室有关的HSE 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程序,制定HSE管理考核细则,加强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各基层单位应组织化验室及相关人员进行HSE 知识培训,化验室操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中,必须包括HSE 专业内容,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条公司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一条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建立化验室隐患排查机制,每月对化验室所辖区域进行隐患排查,按照公司相关程序进行治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HSE 潜在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并制定预防措施;识别范围包括:化验室、作业现场、仪器设备和工作过程,识别结果及防范措施传达到相关岗位与员工。当作业点位、采样设施、采样和分析方法等发生变更时,要重新进行HSE 危害因素识别,并传达到相关岗位与员工。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化验室应优化实验分析方法,综合考虑实验要求和安全性,尽量选用安全、可靠实验方法,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试剂。
第十四条 各基层单位应规范化验室仪器设备标识管理,包括使用、检定(校准)状态等;制订设备检定(校准)计划,选择有资质的部门对仪器进行检定(校准),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化验室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HSE 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实验过程中,应对整个实验过程进行观察、操作,在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现场。
第十七条 药品配制、实验过程等逸散有毒物质的操作必须在通风厨内进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完毕,及时关闭加热器、电源开关等实验设施,使用完电器设备后,应根据岗位工作要求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九条 放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时,附近不得有火源、电热器具或其它热源,严禁使用明火加热易燃、易爆化学品,盛装灼热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器具不得直接放在实验台上。
第二十条 不得随意检查化学品气味,在确认需检查化学品逸散浓度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后,可拂气轻嗅,不得面向容器口上猛吸,严禁口尝。
第二十一条 避免皮肤直接接触有毒试剂,实验后必须充分洗手,严禁用汽油、苯等溶剂洗、刷衣物和清洗皮肤。
第二十二条 药品试剂容器必须贴有标签,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滚、翻、掷、抛、拖拽、磨擦或撞击。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办公(休息)场所与实验场所要分开设置,禁止在化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作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化验室内存放饮料、食物和其他生活用品,化验室冰箱内禁止存放食品,禁止在化验室内吸烟、做饭、饮食、饮水。
第二十五条 化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应设专(兼)职人员保管,建立储存、领用台帐。
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存放,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押运”。
第二十七条 盛装化学剧毒药品的各种容器,在使用后必须彻底清洗,沾有毒物的器皿和物件,用后应立即洗净。
第二十八条 化验室内不得存放过多的危险化学品,化验室内备用药品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单种易燃、易爆试剂不能超过1000ml,剧毒化学品随用随领,剧毒化学品不得在化验室内存放。
第二十九条 遇湿易燃物品应避开水源,注意防水、防潮,不得与酸及氧化剂、含水物等共贮,不得用具磨口塞的玻璃瓶贮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三十条 化验室要设置样品间,样品要分门别类放置于样品间通风橱内,并保持持续通风。
第三十一条 实验用钢瓶的管理:
(一)化验室应定期对实验用气的气瓶压力表、载气管线、管线接头进行安全检查,对在用气瓶检漏,建立检查巡检记录;气瓶压力表要定期送往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现场附有鉴定证书;
(二)化验室用气瓶应专瓶专用,不能随意改装其它气体;
(三)化验室室内不得存放高压气瓶,禁止将氧气瓶与氢气瓶及其它可燃气瓶、易燃品存放在一起,气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四)气瓶间内气瓶必须直立固定摆放,气瓶必须有固定措施,减压器应专用,有安全标识,注明在用、空瓶或满瓶,易燃气体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 米;
(五)高压气瓶分类保管,存放地点应远离热源、通风良好、温度适宜,不得暴晒和有强烈震动;
(六)气瓶搬运要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前要戴上钢瓶防护帽,钢瓶必须具有两个橡胶防震圈,搬运应确认钢瓶防护帽锁紧后进行,尽量使用手推车移动,如用手移动,应直立移动,不可卧倒滚运;
(七)开启高压气瓶时应在接口的侧面操作,避免气流直冲人体,操作时严禁敲击阀门;
(八)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性气瓶的残压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应保留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余气;
(九)自用高压钢瓶应选取有资质的部门定期鉴定,并索取检验合格证书,不得对在用气瓶进行挖补修焊;钢瓶出租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资质,并按照要求对钢瓶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 化验用电设备的管理:
(一)化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二)定期对化验室配电、用电设施及线路、开关、插座、插头等巡视检查,建立巡检记录;
(三)大功率实验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超负荷用电;
(四)用电开关及熔断器完好无损,各部接点牢固无松动,无发热和烧毁痕迹,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触电保安器运作灵活,无损伤等;
(五)化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所有用电设备、仪器接地良好;
(六)室内照明器具必须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七)电器设备仪器检修前应关断电源,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检修,检修时应先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八)不得用湿布、湿手或带金属柄的工具接触电器设备,不得在潮湿的地方使用电器设备。
第三十三条 化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
(一)建立化验室安全设施台帐,化验室的安全设施是指:消防器材、通风系统、洗眼器等,实行定人管理,定期检查确认使用状态;
(二)消防器材固定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安放牢靠,取用方便,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好“三定”管理卡,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维修和打压,员工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化验室、药品间、样品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应保持正常通风。化验室通风排毒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通风排毒管道排气口应高于建筑物排放;
(四)存在硫化氢、氯气、丙烯腈、一氧化碳、氨、苯等高毒物品的化验室应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4)的要求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五)酸碱储存、使用岗位应设置洗眼、淋浴器,并保证随时取用;
(六)化验室应该按照《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设置安全标志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第三十四条 化验室“三废”管理:
(一)化验室应定期识别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编制“三废”排放一览表;
(二)对化验室自身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废”,应分类制订相应的处理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于在化验室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三废”、超过使用期限的一般化学试剂、实验过程产生的剧毒化学品的废液,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处理;
(四)化验室有关岗位应设置废液、废渣贮存容器,有机废液采用玻璃瓶储存,无机废液采用塑料瓶(或桶)储存,废液禁止混合贮存;
(五)储存废液、废渣的容器必须贴上明显的标签,标明种类、贮存时间等,应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挥发性气体逸出而污染化验室。废液、废渣应避光、远离热源,贮存时间不宜过长;
(六)不得向下水道倾倒样品、试剂、废液、废渣等。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护管理:
(一)化验室建立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
(二)操作人员进入实验区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区;
(三)搬运硫酸、盐酸、氢氧化钠等强腐蚀物品时,必须有防护措施;搬运、配制稀释溶液时,必须穿工作服、戴防酸碱腐蚀手套和防护眼镜;
(四)使用能经皮肤入体的有毒物质时,应戴符合防护要求的手套,穿长袖衣衫,避免有毒物质沾染皮肤;
(五)实验过程逸散毒物的实验 ,要戴好防毒半面罩、穿好防护用品,并在通风橱内操作;
(六)高温或低温实验时,要戴防护手套,防止烫伤、冻伤;
(七)接通或切断380 伏及以上电源时,必须佩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
(一)化验室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好预案的总结与修订完善;
(二)当突然停水时,迅速断掉需要冷却水的加热装置的电源,同时关掉水阀;
(三)当突然停电时,应及时关掉仪器电源和总电源,供电恢复正常后,再启动仪器设备;
(四)室内电线或电器设备起火时,应先切断电源,不得用水灭火;
(五)工作中如皮肤接触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和酸、碱物质时,应作如下处理:
1. 苯、苯胺等可经皮肤吸收的毒物触及皮肤时,立即用浸油棉花吸收,并用肥皂冲洗;
2. 酸碱、有毒试剂洒在工作服上,应立即脱下工作服;
3. 强酸、强碱喷溅皮肤、眼睛,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时间至少15 分钟,强碱灼伤皮肤、眼睛应适当延长冲洗时间,冲洗后就医。
(六)室内逸散大量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打开门窗和排风设施加强换气,室内不应滞留未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
(七)若操作人员中毒,应在做好自我防护的情况下将其移至空气新鲜处;若操作人员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检查伤情、呼吸、脉搏。如中毒或触电人员呼吸、心跳停止,应进行心肺复苏,并立即电话求救。
第四章室外作业的HSE 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在下达采样任务或现场检测任务时,应下同时提出有关现场的HSE 风险提示;采样、检测人员根据HSE风险提示实施采样或检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采样、检测人员应执行公司的HSE 管理规定,在作业前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采样、检测人员应熟悉样品的特性、安全操作的有关知识及处理方法,并严格按照相关的采样(检测)标准(通则)的要求实施操作。
第四十条 在罐区、装置区进行采样、检测作业前,要熟悉工作现场安全状况,了解现场逃生路线和现场洗眼器具等应急设施的位置。
第四十一条 进入罐区和装置区须符合该区域安全规定,按规定着装及防护,采样前必须联系当班操作人员,得到许可后与操作人员一起进行采样、检测作业,由操作人员现场监护。现场监护人应熟悉采样点位及其安全状况。
第四十二条 采样或检测时要对现场环境和采样设施实施全方位观察,观察采样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工作现场和通道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风向标指示的风向等,采样、检测要在上风侧进行。
第四十三条 酸性气、含硫瓦斯、氯气、氢氰酸和丙烯腈或其它有毒气体浓度较高的样品采样口应设置物料标识,采样时随身携带监测报警仪,戴好适用的防毒用具,方可实施作业。
第四十四条 进行高处采样、检测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采样、检测和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的采样、化验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采集易燃气体样品时,取样钢瓶必须经过压力试验,要控制排放样品的速度,防止产生静电,取样钢瓶、气袋、球胆不得有泄漏样品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 油品罐区液体样品采样必须在油品停止进油或循环、搅拌停止后30~60 分钟后进行,采样绳上的接地钳应完好,采样前要将接地钳固定在罐体上,并使采样绳始终保持与采样口接触,以防止产生静电,采样时不能猛拉快提采样器,要求采样器的上提下降的速度不大于0.5 米/秒。
第四十八条 槽车采样、检测时,由现场操作人员负责启封开盖,并进行现场监护。
第四十九条 采样、检测作业时,工作人员如发现采样口异常,可停止采样,并与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联系解决。
第五十条 进入防爆区域的作业,必须使用防爆器具,作业前,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人体静电释放处理。
第五十一条 采样、检测容器和工具需保持清洁,若必须用样品冲洗或置换时,置换液严禁随地排放,应排放到指定的容器或管线内。
第五十二条 采样、检测时开口阀门开度要适当,不宜开得过大,工作完毕之后要立即关严阀门,确保采样口无泄漏。
第五十三条 到现场取样、检测时,要注意现场作业环境,若现场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证,可停止采样、检测操作,并通知管理部门和工艺操作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应停止采样、检测,并与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如确因生产急需,管辖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所分析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一)工作现场通道发生障碍(如并车作业、错车作业、大量积雪、无通道等);
(二)装置、罐区、槽车取样、检测现场无人员监护和配合;
(三)无雨但风速在6 级(含6 级)以上;
(四)雨天且风速在4 级以上。
第五十四条 采样、检测用车必须具备防火措施,在出车前,要检查防火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五条 化验室根据危害识别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建立HSE 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做到监督、考核不留死角。
第五十六条 公司化验室主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化验室的常规检查与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样、分析等作业活动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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