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 税申报注意事项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正确申报,梳理有关政策内容和申报要点如下:

一、关于申报期限问题

1、出口销售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2)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退(免)税相关申报。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一款。

【政策理解】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销售额按照财务出口销售额进行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按照出口退(免)税单证齐全的规定申报。

2、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2)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3)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于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第十条第二款。

3、出口退(免)税申报逾期问题

(1)单证资料齐全,办理退(免)税的期限问题

上述所称“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政策理解】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一般不到4月30日。一般可以理解为4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因税务机关原因引起的顺延理应也是,如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形)。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二款。

【特别提醒】相关文件中的“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应该理解为“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而不应理解为次年4月30日。

(2)单证资料不齐全,按规定办理免税的期限问题

①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

②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

③【政策理解】

按规定转为免税申报的,申报截止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注意:不是5月30日);

逾期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处理: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一般指截止次年6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二、预申报作为前置条件,实行无疑点正式申报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单证齐全后应进行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对预申报进行审核,信息齐全、无疑点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

1、预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做好单证收齐工作。收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以及其它单证备案资料,要求完整正确。其次,做好电子信息确认工作。对报关信息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进行确认上传(注意核对正确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

2、必须要及时正确查询预申报反馈结果

企业必须及时对预申报的审核反馈结果进行正确、全面的查询,确认反馈结果。反馈结果查询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结果查询和疑点结果查询。

3、预申报结果处理

(1)电子信息齐全、无任何疑点的单证,可以进行正式申报;

(2)对发现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其海关电子信息错误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改单或者修改海关电子信息(注意:应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环节进行认真核对);

(3)有疑点,经核实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作相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4)无相应电子信息,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因电子信息在途时间原因,到当期纳税申报截止期仍无相应电子信息的,转入下期正式申报;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之前,仍没有的,则特殊处理(见后面说明);

(5)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未查明原因并确认相关信息前,不得进行正式申报。

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序号

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种类及号码

出口(开具)日期

是否已经进行报关单确认或增值税发票认证

备注

单证种类

单证号码

1

2

3

4

5

1

2

3

4

5

6

7

8

出口企业

经办人:

企业负责人:

填报日期:

财务负责人:

(公章)

填表说明:1、查询报关单信息的,单证号码填写18位报关单号码;

2、查询发票信息的,单证号码填写发票代码和号码。

三、到期无法预申报和正式申报的特殊处理

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退(免)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的退(免)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政策理解】

1、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无法通过预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只有在收齐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延期正式申报手续;

2、到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仍没有收齐相关单证资料的,不得再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3、办理延期正式申报手续,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重要提示】退(免)税凭证资料中应包括按照规定应该提供的收汇资料: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特殊监管区域采用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名称:

序号

无相关电子信息单证种类及号码

出口(开具)日期

备注

单证种类

单证号码

1

2

3

4

1

2

3

4

5

6

7

8

出口企业

兹声明,本企业已取得以上凭证的原始单证,但目前因无相关电子信息未通过退(免)税预申报审核。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填报日期:

(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

经办人: 负责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四、出口退(免)税申报计算方法的调整

出口退(免)税申报计算方法中外贸企业、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计算方法没有调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调整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一般情况

生产企业一般情况下,自2014年1月1日起,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其它项目的计算不变:

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不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二)特殊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不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三)过渡时期的出口业务的计算方法不变

生产企业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已按原办法申报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2014年1月1日后应及时收齐有关单证、进行预申报,并在单证齐全、信息通过预申报核对无误后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正式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五、申报数据调整问题

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如果发生退运或者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提示:无论本年度,还是跨年度统一为全部采用负数冲减的方式。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二)项。

六、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问题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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