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 山东 印发 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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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文件

鲁水管字〔2013〕19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

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2010 年

我厅印发了《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鲁水管字

〔2010〕10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

管理考核验收细则》(鲁水管字〔2010〕59号,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办法》和《细则》进行了修

订,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山东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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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工程绩效考核验收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办法》和《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2、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验收细则

山东省水利厅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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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

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

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拦河闸

(坝)、泵站、灌区、调水(供水)工程,骨干河道及其它四级

以上河道堤防,二级以上防潮堤工程。

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和细则 山东 印发 实施意见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

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以下通称水

管单位)。

第四条 管理考核重点考核水管单位的管理工作,其中水

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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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

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第五条 管理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

核常态化、目标考核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六条 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指导和省级水

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验收、复核工作(其中灌区、泵站工程由

省水利厅农水处负责,其他工程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各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省

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直管工程由其主

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

第七条 管理考核按水库、河道堤防(包括防潮堤)、拦河

闸(坝)、泵站、灌区、调水(供水)等工程类别分别制定和执

行相应的绩效考核标准。

对于管理多种类型工程的水管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

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平均分值确定该水管单位考核分值。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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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的组织管理,实行工程管理年度考核制度。

第九条 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水利工程管理情况,确定本市年

度考核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相应分值。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管理考

核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工程管理考核日常督导和年度考核工作,

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水利工程管理专家参

加。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自查和考核两个阶段:

(一)自查:每年11月底前,各水管单位应按照考核标准

完成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考核:每年12月底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

完成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

照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各水管单位应根据考核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

施。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一年度考核时,应对相关整改意见落

实情况进行重点考核。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管理

考核档案,对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档案应包括考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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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考核内容、考核意见和结果、整改意见、

整改落实情况、奖惩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管理考

核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

示,并作为水管单位评先创优的依据,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

年度管理考核工作总结、所辖范围内水管单位考核汇总表和本年

度申报省级验收(包括复核)的计划安排,一并报省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否则不予受理该市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申

请。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各市管理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省级管理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并建立管理考核和

项目资金挂钩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达到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

标准的,可自愿申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和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920分以上(含

92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5%的,确定为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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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含850分),且

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

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目标考核实行等级递进制度,申报省一级水利工

程管理单位需通过省二级考核验收且运行一年以上,申报国家级

水管单位需通过省一级考核验收且运行一年以上。对考核验收未

通过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申报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

(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二类

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

(五)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

遇标准内洪(潮)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

(六)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 3 年以上;除险加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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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运行2年

以上。

第二十条 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除符合第十八条规定外,水库、水闸工程应符合鉴定

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堤防工程应达到

设计标准。

(二)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后运行一年以

上。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包括初验、申报、

验收三个阶段:

(一)初验:由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初验专家组完成初

验工作。

(二)申报:对初验符合考核标准的,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

(三)验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成验收专家组完成验收工

作。

第二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

收专家库。验收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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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三分之二,被验收单位所在市和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

组。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

库。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达到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标牌和证书。

对通过水利部验收和达到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省级采

取一定的形式给予资金奖励,并作为评选省级以上先进水管单位

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

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每个管理期

满后一年内,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

核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并按复核结果确定

等级;未申请复核的,取消其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并收

回标牌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管理期内,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存在下述

问题,取消其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水库、水闸工程经鉴定达不

到二类以上标准的,堤防工程遇标准内洪(潮)水发生重大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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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保留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号的情

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颁发

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考核标准、程序

等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省级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考核具体申报和验收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鲁水管字〔2010〕

10 号)同时废止。原已通过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验收的,

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后,按本办法进行复核确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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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验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明确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单位(以下通称水管单位)。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第三条 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指导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验收、复核工作(其中灌区、泵站工程由省水利厅农水处负责,其他工程由省水利工程管理局负责)。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省直管工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工程管理单位的年度考核和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的初验、申报工作。

第四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核等阶段。

第二章 自查

第五条 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六条 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水库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及《山东省拦河闸(坝)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标准》、《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第七条 自查等级。

初次申报,自查得分为850分以上(含85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0%的,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已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后运行一年以上,自查得分为920分(含920分),且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85%,自查等级可自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省一、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为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八条 编写自查报告和申报书。

水管单位按照自查报告提纲(见附件)编写自查报告。

自查结果符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条件的,填写《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中的自查部分,并逐级上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初验

第九条 初验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申报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验收。初验组织单位为市(设区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初验工作内容:初验组织单位成立专家组,按照《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现场检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逐项复核自查阶段的赋分,分析水管单位管理状况,提出初验意见并初定考核等级。初验意见应反馈水管单位。

第十一条 初验结果符合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条件的,初验专家组填写《申报书》中的初验专家组意见。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是指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验通过的单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的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文件、申报书及自查报告,一式两份。

第十三条 申报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应为大中型水库、拦河闸(坝)、泵站、灌区、调水(供水)工程,骨干河道及其它四级以上河道堤防,二级以上防潮堤工程。

第十四条 申报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

(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四)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鉴定,且鉴定结果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

(五)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潮)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

(六)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运行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符合4.3中规定外,水库、水闸工程应符合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除险加固达到设计标准,堤防工程应达到设计标准。

(二)通过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后运行一年以上。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验定为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考核验收。验收组织单位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验收专家组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从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专家库中抽取,其人数不得少于验收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也必须是长期从事水利工程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一般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被验收单位所在市的专家不得参加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按工程规模确定,一般为5~7人。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启动会

由组织单位主持,专家组全体成员和被验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初验组织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提出验收工作要求和程序;

(2)宣布专家组组成名单、确定专家组长及专家分工;

(3)宣布验收工作纪律。

(二)专家组考核

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被验收单位自查情况(多媒体汇报)和初验组织单位初验情况汇报;

(2) 宣布专家分工,组织专家按照分工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3)专家按照分工对照考核标准,查阅、核实有关资料;

(4)专家向被验收单位有关人员质询;

(5)讨论、赋分。

专家组根据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及质询等情况,讨论、研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分析赋分因素并确定合理缺项等。

专家组按照分工,分别提出赋分的初步意见。各专家参考赋分初步意见独自赋分,并填写《水库(河道、闸(坝)、灌区、泵站)工程管理绩效考核赋分表》。填写《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赋分汇总表》,汇总得分(算术平均),拟定等级。

(6)专家组起草验收意见,对管理工作提出评价意见,确定等级。

(三)验收总结会

由组织单位主持,参加验收启动大会的全体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

(1)专家组组长通报考核验收情况并宣读验收意见;

(2)专家组填写《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验收报告》(见附件),专家组长签字;

(3)专家组成员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组成员表》上签字;

(4)被验收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5)组织单位总结。

第十九条 验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在考核管理多种类型工程的水管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别工程平均分值确定水管单位的验收等级。

(二)关于合理缺项

对照考核标准,水管单位无某项管理内容,或工程设计文件中无某项建设内容,则该项目视为合理缺项。合理缺项得分按下述方法确定:

合理缺项得分 = [合理缺项所在类得分/(该类总标准分 - 合理缺项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

第六章 批准

第二十条 批准是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通过的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考核验收拟定为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在省水利厅网站上公示七天。在公示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为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下发批准文件,并颁发标牌和证书。

第七章 复核

第二十二条 复核是指对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期(自批准之日起三年)满后的再考核。复核组织单位为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每个管理期满后一年内,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复核。复核工作程序按照验收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复核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见附件),确定复核等级,填写《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核报告》(见附件)。

复核结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附件

申报、验收、复核材料式样及要求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申 报 书

单位名称

申报等级

填表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自查

1.此部分由水管单位填写。

2.工程类型:指水库、闸(坝)、堤防、灌区、泵站工程等。

3.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等,除险加固情况,现状工程安全状况及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4.水管单位基本情况: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

5.奖惩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填写荣获县级以上奖励情况、违纪违规情况、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

6.自查情况:按照考核标准,简述各项考核内容的执行情况,说明扣分原因;根据自查得分,确定自查等级。

二、初验

1.此部分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2.专家组初验意见: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复核自查阶段的赋分情况,分析水管单位管理状况,确定初验等级。

一、自 查

单位名称

上级主管部门

通信地址

邮编

单位负责人

职务

电话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工 程 概 况

水 管 单 位 基 本情况

奖、惩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情况

考核内容

自查分

标准分

自查分占标准分

比例(%)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自查总分

自查等级

自查情况:

(接上页)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二、初 验

单位名称

考核内容

初验分

标准分

初验分占标准分

比例(%)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初验总分

初验等级

初验专家组意见:

(接上页)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初验专家组成员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姓名

专家组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

自查报告

(水管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自查报告提纲

前言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规模、任务、建设标准、建设时间、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管理设施等,除险加固情况,现状工程安全状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二)管理单位基本情况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人员及财务收支等情况。

二、工程管理情况

工程管理的主要情况,包括水管体制改革、规章制度建设、调度运行、维修养护、管理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考核工作情况

本单位近年来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申报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说明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及整改情况。

四、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自评、自查情况

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对下述四个方面自评、自查得分情况的说明。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灌区工程为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四个方面。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经过自评自查,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

六、结论

上述情况的简要总结,并提出自查等级。

附件:

1、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赋分表

2、枢纽工程平面布置图

3、工程设施、管理设施平面位置示意图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验 收 报 告

单位名称

验收等级

验收日期

单位名称

工程类型

考核内容

验收分

标准分

验收分占标准分

比例(%)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验收总分

验收等级

验收专家组意见:

(接上页)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专家组成员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姓名

专家组职务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从事专业

签名

专家组验收意见提纲

一、前言。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申报文件名称、文号,申报时间,被验收单位名称,申报等级的必备条件及其申报等级;组织单位,考核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简要内容和工作情况等。

二、简述。简述工程及其管理的基本情况。

三、评价。对考核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工程为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主要情况进行评价,肯定成绩并结合考核中的主要扣分点指出不足。

四、结论。包括综合得分、分类得分及得分率和考核验收等级。

五、建议。就水管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复核报告

单位名称

复核等级

复核日期

单位名称

工程类型

考核内容

验收分

复核分

标准分

复核分占标准分

比例(%)

一、组织管理

二、安全管理

三、运行管理

四、经济管理

总 分

验收

等级

复核

等级

复核专家组意见:

(接上页)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复核意见提纲

一、前言。简述复核工作的依据、组织单位、时间、地点,复核简要内容和工作情况以及水管单位的验收、复核情况等。

二、简述。简述工程及其管理的基本情况。管理状况分析、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拟处理意见等。

三、评价。对考核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工程为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四个方面的主要情况在验收、复核两个阶段的变化进行评价,评价考核验收意见执行情况。

四、结论。包括综合得分、分类得分及得分率和复核等级。

五、建议。就水管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申报书等材料封面格式要求

为规范申报等材料的格式,规定封面格式如下:

一、封面为A4型纸,封面文字横排,左侧装订。

二、封面字体

1、“省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等位置,1号宋体加粗,居中排列。

2、“申报书”等位置,小初号宋体加粗,居中排列。

3、“单位名称”、“填表日期”等,3号宋体字。

抄送:水利部,黄委、海委、淮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2013年6月26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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