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与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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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与标准

法规及标准名称 主要内容

法律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有关法规与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我国唯一一部对食品添加剂及其生产使用过程中有关卫生和安全问题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该法中有二十余项条款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要求及其监督管理有关,其中,九个条款直接对食品添加剂进行了有关法律规定。第三章“食品添加剂的卫生”中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第四十四和四十五条还对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标签标示要求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

行政规章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需要申报的食品添加剂范围以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并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明确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卫生要求;明确了对复合添加剂的管理方式和要求;进一步提出对食品添加剂的标识和说明书的要求;提出了对标准的重审和修订条款;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和卫生管理提出要求;对新开发的食品添加剂,取消三年的行政保护内容;对食品卫生检验单位进行食品添加剂检验进行了明确要求。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为配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制订了此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申报材料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规定了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选址、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运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通过这些规章文件以期更为科学、合理、透明地进行法制化管理。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5年9月以全许办[2005]45号文发布该实施细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都应申领生产许可证。本细则对企业取得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审定和发证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由卫生部颁布,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要求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对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程序和监管等亦按此办法执行。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

卫生规范》 (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该《规范》由卫生部颁布。规定了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质量检验、贮存与运输和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明胶属于食品添加剂范围,所以该《规范》的主要内容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保持一致,仅根据食品添加剂明胶的特殊加工要求,在生产设施、原料等方面做出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

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GB 15193.1-1994)

根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时须提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GB15193.1-1994《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是检验机构进行毒理学试验的主要标准依据,该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该程序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和内容及选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

本标准代替GB2760-1996和GB/T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适用于所有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 GB2760-2007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食品用香料名单、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名单、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食品分类系统。 对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品种,卫生部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实施。

《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

(GB/T 14156-1993)

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信息处理和情报交换。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   1994年正式颁布。标准中列出了我国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14880-1994、GB2760-1996以及卫生部有关公告名单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并遵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实施细则》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

该标准是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于2004年5月颁布,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有几项条款涉及食品添加剂,其中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进行标示。其中,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称。”对上述三类添加剂进行重点标识管理。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品种申报程序

未列入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包括从国外进口的品种),已列入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必须向卫生部申报。

申报程序及具体要求参见《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产品质量标准审批程序(流程图)

各省卫生监督中心(初审)

卫生部(GB2760修订或增补品种公告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相关产品受理处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卫生组专家会议(危险性评估和危险性管理、ADI值及范围、使用量)

国家标准审查委员会发布标准报批稿

各有关部门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标准制、修订送审稿

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专家评审

香料分技术委员会(香料名单)

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企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 增补内容:

2004年增补内容

2005年增补内容

2006年增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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