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

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4]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对原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财  政  部

2014年1月26日

附件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精神奖励的,一般给予口头表扬;举报人提供证据的,可以给予书面表扬。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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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 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五)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六)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 元至2000 元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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