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施工验收规范
GB 50300-2001
3 基本规定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2002
4 地基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小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 桩基础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号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1/2桩长或边长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偏差(mm) 垂直度允许偏差(%)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0.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7 基坑工程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划》
GB 50203-2002
4 砌筑砂浆
4.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 砖砌体工程
5.2.1 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15万块、多孔砖5万块、灰砂砖及粉煤灰砖10万块各为一验收批,抽检数量为1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砖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6.1.2 施工时所用的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
6.1.7 承重墙体严禁使用断裂小砌块。
6.1.9 小砌块应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小砌块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每一生产厂家,每1万块小砌块至少应抽检1组。用于多层以上建筑基础和底层的小砌块抽检数量应不少于2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4.0.12条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查小砌块和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同时砌。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20%接槎,且不应少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石砌体工程
7.1.9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
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同一产地的石材至少应抽检一组。砂浆试块的抽检数量执行本规范第4.0.12条的关规定。
检验方法:料石检查产品质量证明书,石材、砂浆检查试块试验报告。
8 配筋砌体工程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的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或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抽检数量:各类构件每一检验批砌体至少应做一组试块。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或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10 冬期施工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
2、 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
3、砌体用砖或其他块材不得遭水浸冻。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4 模板分项工程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 钢筋分项工程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 预应力分项工程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7 混凝土分项工程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8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4 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4.4.1 钢结构连接高强度大六角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子、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等。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 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 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 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Ⅱ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Ⅱ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 紧固件连接工程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本规范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
8 钢构件组装工程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钢尺检查。
10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表10.3.4 整体垂直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
表11.3.5 整体垂直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图 例
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2500+10.0),且不应大于50.0
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
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4 钢结构涂装工程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年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及本规范附录F。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
5 胶合木结构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2所列限值。
表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使用条件类别1 1 2 3
胶的型号2 Ⅰ Ⅱ Ⅰ Ⅱ Ⅰ
试验方法 A C A C A
注:1.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款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
Ⅰ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
Ⅱ型 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氯胺脲醛树脂胶)。
表5.2-2-2 胶缝脱胶率(%)
试验方法 胶的型号 循环次数
1 2 3
A Ⅰ 5 10
C Ⅱ 10
6 轻型木结构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 木结构的防护
7.2.1 木结构防腐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7.2.2 木构件防护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需要防护剂加压处理的木构件,包括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合板制作的构件。
2、木麻黄、马尾松、云南松、桦木、湿地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入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属于木条第1和第2款列出的木构件,每检验批油类防护剂处理的20个木心,其他防护剂处理的48个木心;属于本条第3款列出的木构件,检验批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采用化学试剂显色反应或X光衍射检测。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以一幢木结构房屋或一个木屋盖为检验批全面检查。
检查方法:根据规定和施工图逐项检查。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2002
3 基本规定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4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水平尺)、拉线和尺量检查。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现场抽样检验报告。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5 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 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雨后或淋水、蓄水检验。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 瓦屋面工程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和手扳检查。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雨后或淋水检验。
8 隔热屋面工程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构件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9 细部构造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2
3 基本规定
3.0.6 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对进场的防水材料应按本规划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4 地下建筑防水工程
4.1.8 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
4.1.9 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2.8 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4.5.5 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检验方法;双焊缝间空腔内充气检查。
5 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
5.1.10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和锚杆抗拔力试验报告。
6 排水工程
6.1.8 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砂、石试验报告。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3 基本规定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0.6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5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 基层铺设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8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其高度不应小于120mm。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沿。
检验方法:观察和钢尺检查。
4.10.10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5 整体面层铺设
5.7.4 不发火(防爆的)面层采用的碎石应选用大理石、白云石或其他石料加工而成,并以金属或石料撞击时不发生火花为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宜为0.15~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3 基本规定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 抹灰工程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 门窗工程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 吊顶工程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 饰面板(砖)工程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检查样板件粘结强度检测报告和施工记录。
9 幕墙工程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 细部工程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3 基本规定
3.3.3 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的,应采取防水措施。对有严格防水要求 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3.3.16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
4 室内给水系统安装
4.1.2 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4.2.3 生产给水系统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有关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
4.3.1 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二处消火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
检验方法:实地试射检查。
5 室内排水系统安装
5.2.1 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
检验方法: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8 室内采暖系统安装
8.2.1 管道安装坡度,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水同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同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及凝结水管道,坡度应为3‰,不得小于2‰;
2、气、水逆向流动的热水采暖管道和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道,坡度不应小于5‰;
3、散热器支管的坡度应为1%,坡向应利于排气和泄水。
检验方法:观察,水平尺、拉线、尺量检查。
8.3.1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8.5.1 地面下敷设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检验方法:隐蔽前现场查看。
8.5.2 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
检验方法: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8.6.1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时在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
2、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作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0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8.6.3 系统冲洗完毕应充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9 室外给水管网安装
9.2.7 给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用水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冲洗水的浊度,查看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10 室外排水管网安装
10.2.1 排水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坡或倒坡。
检验方法:用水准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11 室外供热管网安装
11.3.3 管道冲洗完毕应通水、加热,进行试运行和调试。当不具备加热条件时,应延期进行。
检验方法:测量各建筑物热力入口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
13 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13.2.6 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项次 设备名称 工作压力P(Mpa) 试验压力(Mpa)
1 锅炉本体 P<0.59 1.5P但不小于0.2
0.59≤P≤1.18 P+0.3
P>1.18 1.25P
2 可分式省煤器 P 1.25P+0.5
3 非承压锅炉 大气压力 0.2
注:(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检验方法:
1、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2、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13.4.1 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13.4.1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安全阀定压规定
项次 工作设备 安全阀开启压力(Mpa)
1 蒸汽锅炉 工作压力+0.02 Mpa
工作压力+0.024Mpa
2 热水锅炉 1.12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07 Mpa
1.14倍工作压力,但不少于工作压力+0.10 Mpa
3 省煤器 1.1倍工作压力
13.4.4 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
检验方法:启动、联动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
13.6.1 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汽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min压力不降。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4 风管制作
4.2.3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4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按材料与风管加工批数量抽查10%,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 风管部件与消声器制作
5.2.4 防爆风阀的制作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不自行替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规格,观察检查。
5.2.7 防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品种的合格证明文件。
6 风管系统安装
6.2.1 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的材料封堵。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6.2.2 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2、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3 室外立管的固定拉索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手扳、尺量、观察检查。
6.2.3 输送空气温度高于80℃的风管,应按设计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 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
7.2.2 通风机传动装置的外露部位以及直通大气的进、出口,必须装设防护罩(网)或采取其他安全设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依据设计图核对、观察检查。
7.2.7 静电空气过滤器金属外壳接地良好。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7.2.8 电加热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加热器与钢构架间的绝热层必须为不燃材料;接线柱外露的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2、电加热器的金属外壳接地必须良好。
3、连接电加热器的风管的法兰垫片,应采用耐热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20%,不得少于1台。
检查方法:核对材料、观察检查或电阻测定。
8 空调制冷系统安装
8.2.6 燃油管道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其管道法兰应采用镀锌螺栓连接或在法兰处用铜导线进行跨接,且接合良好。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试验记录。
8.2.7 燃气系统管道与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燃气管道的吹扫和压力试验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严禁用水。当燃气从气管道压力大于0.005MPa时,焊缝的无损检测的执行标准应按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且采用超声波探伤时,应全数检测,以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检查数量:系统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查阅探伤报告和试验记录。
11 系统调试
11.2.1 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完毕,必须进行系统的测定和调整(简称调试)。系统调试包括下列项目:
1、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检查数量:全数。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11.2.4 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总数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楼层。
检查方法:观察、旁站、查阅调试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3 基本规定
3.1.7 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8 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4 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4.1.3 变压器中性点应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直接连接,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 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
7.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
8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
8.1.3 柴油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必须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
9 不间断电源安装
9.1.4 不间断电源输出端的中性线(N极),必须与由接地装置直接引来的接地干线相连接,做重复接地。
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或靠,且有标识。
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相两孔插座,面地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10-2002
4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数上;
2、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当相邻两层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轿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户;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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