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的受理与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 审查 报告

发布者:互联网 发布时间:2006-11-19 18:28:15 阅读:4149次

案件检查的受理与初步核实的程序

受理和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足整个案件检查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掌握受理与初步核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于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既包括实施了党纪政纪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二)受理的意义

受理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活动的开始,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受理是初步核实的前提.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大量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分析认为如果所反映的问题属实.就构成了违法违纪,需要调查核实的,即可决定进行初步核实。因此,受理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没有受理,便没有初步核实.认真做好受理工作,对于及时正确地进行初步核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2.受理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没有受理这一阶段,便没有案件检查的整个过程.案件检查的每个阶段,并非每一违纪案件都要经过。如某些反映失实和情节轻微的违纪问疆不必进行立案调查。但是,受理作为开始阶段,则是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经过的。只有经过受理程序,才能进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其他活动。受理工作的好坏,对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受理对完成案件检查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检查的任务上要是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以维护和执行党纪政纪。而受理则是完成案件检查任务,维护党纪政纪的重要条件。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及时、准确地受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才能卓有成效地搞好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伪证或隐匿证据提供机会,就会影响案件检杳的质量和效率;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调查走弯路,就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维护纪律和执行纪律也就无从谈起。

二、受理的范围

受理范围,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所涉及的内容和对象,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职权方面划分的界限。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1.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党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1)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2)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奉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

纪问题;(3)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4)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5)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

办和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上述领导交力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2.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第三章、《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政纪案件受理范围是:(1)监察部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省长、副省长、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的违纪问题:(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察厅(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州长、副州长、市长、副市长、直辖市辖区(县)长、副区(县)长的违纪问题。(3)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县(市)长、副县(市)长、区长、副区长的违纪问题:(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5)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内的违纪问题.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有权受理的违纪问题,由有受理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二)受理材料的来源

受理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受理材料的来源是指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的出处以及送达纪检监察机关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检举是指人们对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行为人的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揭发的行为。控告是指受侵害人就自己所遭受违法违纪者的损害的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揭发、控诉的行为。

检举、控告,是党员、干部和群众的一项权利,受法律和党纪政纪的保护。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这些检举、控告,都应当于以受理,并指定专人承办。但是,对所揭发的事实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领导交办的:领导交办的涉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受理。

领导交办的是指:(l)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的。如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政府、人大、政协等机关及其负责人,直至党中央、闺秀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领导人交办的。

(2)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纪工委、纪检组)直至中纪委、监察部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3)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政府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阅批后,才能予以受理。

3、有关机关移送的:有关机关,是指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同级的其他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已做出法律处理,或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和材料,应当受理。其他党政部门接到反映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材料后,根据案件受理范围移送到本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当受理。

4、违纪者自述的:违纪者自述,是指违纪者自己陈述的其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

违纪者的自述,也是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材料的重要来源之一。因为:(1)违纪者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做的违犯党纪政纪的事实、情节、手段、后果等最清楚,因此,有条件进行陈述;(2)违纪者深知我们党和国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主动交待会得到从宽处理,因此,有主动陈述的愿望;(3)违纪者中不少人是领导干部,多数长期受党的教育,经常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除少数已蜕化变质或构成犯罪分子外,多数有自觉陈述的觉悟。

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检监察活动发现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执法监察或其他形式的工作检查,发现违纪线索;还可以通过执纪办案发现新的违纪线索,扩大案源。

三、受理的形式和要求

(一)受理的形式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有以下形式:

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受理材料,有检举信、控告信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采用书面形式受理,有利寸:全面、详细地阵述所反映的违纪问题,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证据.查清违纪事实,纪检监察案件受理以书面形式为主。

2、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妃检监察机关提供有关纪检监察对象违纪问题的一种方式,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并经核对无误后,由来访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检举人、控告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应为其保密.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笔录,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旋尽快核查。因这种电话举报的案件线索大多是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可以为党和国家的利益减少损失。

3、录音、录像形式

录音、录像形式是指反映人用录音、录像资料,将被反映人违犯党纪政纪的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随着我国电子技术工业的发展,借助电子技术举报的方法,亦将日趋增多。这种视听材料客观性较强,但也容易被人篡改或伪造,受理时应加以注意。

受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注意搞清以下情况:被反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现任职务;(2)违法违纪的事实经过;(3)受理材料的来源,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4)反映人的要求。

(二)受理的要求:

1.认真负责。受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耐心细致,认真负责。一方面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受理:另一方面,要按照《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受理,必须严格按照条规进行。

2.及时办理。要通过提高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素质,合理设置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机构,科学制订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受理效率,保证受理质量;做到无论来源于党内的或是党外的、组织的或是个人的、群众的或是领导的检举、控告,一视同仁,不推诿、不扣压,及时受理。

3.保守秘密。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对检举、控告人的打击报复,保证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在问题发生的单位和部门发生争议,引起矛盾,影响工作,必须对受理材料的内容和来源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四、受理的程序

受理程序,是指承办纪检监察室在处理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时,所应遵循的规范化的工作秩序认真执行受理程序,是提高受理效率和质量盼重要保证。

(一)受理材料的接受

承办纪检监察室对收到的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认真进行登记以备查考。承办人员应将受理材料的来源、基本内容和领导批示进行登记。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到时间、举报人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反映问题的内容、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等,以及其他有关内容。登记要力求准确洋明。在接受受理材料的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对原件进行编号,做好受理材料的固定工作。

(二)受理材料的处理

承办纪检监察室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处理。

1、对涉及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受理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2、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尽快交办或转办;

3、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4、对需要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初步核实

一、初步核实的概念

(一)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这里的初步审查,与《案件检查条例》中规定的初步核实的目的要求是一致的。

初步核实包括以下四个特征:

1、初步核实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2.初步核实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3、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4、初步核实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及《实施细则》、《调查处理办法)等条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初步核实的意义

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初步核实为立案提供依据。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活动是从受理阶段开始的,但是,证实违纪,确定违纪性质的大量实质性活动,是从初步核实阶段开始的,初步核实在整个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初步核实,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查明主要违纪事实,才能为立案提供依据。

2、初步核实为案件调查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初步核实是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步核实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调查的质量。初步核实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只有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为案件调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3、初步核实是纪检监察集件检查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在案件检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认真搞好初步核实,通过周密的调查把问题核准核实,才能达到既不使违法违纪者滑过去,又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目的,初步核实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立案的准确性和处理的公正性。初步核实,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

二、初步核实的任务、要求和方法

(—)初步核实的任务

《案件检查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主要是收集有关证据,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凡是能证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决定立案与否的依据。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并且不失时机地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收集起来,以证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构成违纪。有些证据在有利的时机,及时地发现并获取它,能够左右初步核实全局的形势,使案情发展急转直下,抓到立案的依据。随着案情的发展,还应注意发现和不断地收集、补充新的证据,以为立案获得充分的依据。要使被发现的证据能够在立案中真正起到依据的作用,还必须把收集到的事实材料加以固定和收取下来,并认真进行检验.有些应送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在整个初步核实过程中,应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才能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处分,使没有违纪的人不受纪律的追究。收集证据材料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弄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全貌.应通过初步核实,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违纪情况和有无造成危害,以及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态度等。案件检查人员应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

《实施细则)第八条指出:“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根据以上规定,初步核实有以下要求:

1、迅速及时。初步核实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活动,必须迅速及时,不能有丝毫迟缓拖延。初步核实一旦确定,就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迅速调查取证。初步核实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真实情况,以决定是否立案。只有迅速及时地进行初步核实,才能抓住有利时机收集证据,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2、突出重点。所谓突出重点,是指在初步核实过程中,一定要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只有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个重点,才能提高初步核实的质量和效率。在初步核实中,要围绕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选择突破口,对那些能证明所反映主要问题事实真相的证据,要抓住时机,及时收集。对那些与所反映主要问题关系不大的线索,则不要牵涉过多的精力。

3、细致完备。初步核实是一项艰巨、复杂的活动,必须细致完备。应抓住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一丝不苟。在初步核实中,要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全部线索,认真分析,仔细推敲,在调查取证中不放过任何可疑情节,查深查透,一查到底,将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情节;性质及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等都要查清。

4、保守秘密。所谓保守秘密,是要求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初步核实要尽量在小范围内进行,并十分注意保守秘密。否则,一方面可能授以违纪者反调查活动之机,使其串供或制造伪证、毁证,给初步核实制造障褥,另一方面,对违纪情节轻微或反映问题失实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三)初步核实的方式

《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深入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根据以上规定,初步核实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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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核实。即承办纪检监察室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直接派人进行核实。直接核实的问题,一般是违纪线索比较具体,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派人进行初步校实。

2、委托核实。即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委托核实的问题一般不太严重,而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出面比较有利。如核查对象工作单位在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辖地或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必要时可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

(四)初步核实的方法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三、初步核实的程序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它包括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确定初步核实的人员、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和初步核实的实施等。

(一)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

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实施初步核实的,承办纪检监察室要办理初步核实的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监察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的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二)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办理初步核实手续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人员的组成应根据初步核实的内容所涉及的专业范围而定,因而,核查组可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核查组人员的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核查组人员的数量可以多一些。

(三)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

核查组成立后,核查组负责人应组织核在人员认真分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的线索、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应学习与所反映主要问题有关的法规和纪律规定。在熟悉案情和掌握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

初步核实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

l、初步核实的依据,主要是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有关领导的批示;

2、所反映主要问题需要核实的内容,要把所反映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不遗漏;

3、初步校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步核实的时间、范围、程序等;

4、注意事项。

初步核实方案由桉查组制定后,应及时报了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初步核实的实施

初步核实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核查组应认真组织实施。初步核实实施,是指办案人员通过采取规定的手段和方法.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的活动。主要包括初步核实意见的宣布、向知情人及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和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等。

1、初步核实意见的宣布。初步核实实施时,一般应首先将初步核实的意见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通报情况。如果被反映者是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是一级党组织,或是行政机关时,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如果承办纪检监察室经过分析,认为过早通报情况对于初步核实不利时,经请示批准初步核实的领导同意,可以选择适当时机进行通报。

2.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初步核实的过程,就是通过询问知情人和到有关单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到现场勘察等方法,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应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使知情人讲真话,出实证,协助核查组查清问题。初步核实的调查取证应派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与知情人的谈话应分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在初步核实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发展过程、造成的后果和现状,以及涉及到的人和事等等,力求收集必要的证据,查清事实的真相。对所取证据,应认真分析,以确定证据的可串性、真实性,找出证据与所反映主要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对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深入群众调查核实,是初步核实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途径。办案人员为搞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应主动深入到被反映人所在单位的群众中去听取反映,了解情况,任何人都是生活在一定社会群体之中,其所作所为必然给周围的群众留下某些印象,即使有些违纪者作案手段诡秘,周围群众也会对其为人,性格、品德等问题做出反映。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这些反映进一步了解,从而发现与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关的内容,掌握更多的证据。深入群众调在核实要讲究方式方法,要以听取群众反映为主,切忌透露有关案情,以免引起怀疑,造成不良影响。

4、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须在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上签名。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承办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审批。

四,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

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对初步核实结果分别情况进行处理。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应分别情况,对初步核实的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在初步核实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反映;

4、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二)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四)对经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五)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室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所谓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井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这一概念包括如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和主管机关决定立案)。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特殊规定的组织、机关以外的机关无权对纪检监察案件决定立案。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自己管辖以外的纪检监察案件决定立案。

第二,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党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以外的公民或群众的违法犯罪等问题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对象。

第三,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和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立案的标准和尺度。只有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并且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决定立案。

第四,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一立案就了结,相反,它标志着案件的成立和调查的即将开始。

第五,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规定程序,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活动的五个主要阶段。因此,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杳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标志着案件调查即将开始,因而是案件检查活动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调查阶段,被检举人、被揭发人和被举报人从此也就成了被调查人。

立案与受理是不同的。受理不等于立案。首先,两者的任务不同,受理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接收的检举、揭发材料是否属寸: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或本机关主管;而立案的主要任务则是确认经过初步核实的反映问题是否确属违法违纪问题,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其次,两者的依据不同。受理的依据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揭发和举报,一般不予受理:而立案的依据主要是党纪政纪规范和违法违纪事实,有违法违纪事实,对照党纪政纪规范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就应决定立案。第三,两者的材料来源不同,受理的材料主要来自于被侵害人、知情人和人民群众的控告、检举和揭发;而立案的材料主要来自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所进行的初步核实过程。此外,在审批程序上,立案比较受理的批准手续要求更严格。

二、立案的意义

立案在案件检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立法精神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经常保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警惕性,一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立案调查,查清违法违纪事实,追究违法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保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有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一)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前提和必经程序.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政府执法执纪的专门机构,案件检查又是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维护立案的严肃性。立案是调查处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环节,不经过立案就不能对案件进行调查,对案件的处理也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也都不会成其为案件;没有立案也就不会有杳处案件的整个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问题立案后,就可以依照规定对案件进行调查,采取措施,收集证据,查明违法违纪事实,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只有完成了立案程序,才能进行调查、审理和处理等其他活动,由此可见,立案在整个案件检查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立案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专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和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认真审查和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且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予以立案,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揭露和证实违法违纪事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同时对那些正在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给予有效的制止,及时挽回损失和影响,挽救和教育初犯者。因此,立案也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精神以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

(三)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性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强制性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向法院提请保全书(暂时保全被调查人银行存款),暂停被调查人公务活动,暂停被调查人职务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井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或实施。否则,未经立案,纪检监察机关不能采取这些强制性的调查措施。因此,规定立案程序,可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四)规定立案程序,有利于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在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揭发材料中,有的可能与事实有出入,有些甚至可能是诬告,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对受理的检举、揭发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后,才能初步确认被检举人、被揭发人有没有违法违纪事实,违法违纪的程度,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等。从而确定哪些初步核实的问题可以立案调查,哪些可以暂于存放,哪些可以就此了结,这样,不仅防止了纪检监察机关无根据地进行调查,而且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突出重点,提高案件检查效率有很重要的意义。立案好比一把尺子,通过立案把关,对没有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轻徽违法违纪者,使其免受追究;而对严重违法违纪者,予以立案调查,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处。通过立案这个必经程序,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违法违纪者。

(五)规定立案程序,可以防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现象的发生,由于经过立案这一规定程序,就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对经过立案的案件不能久拖不结,更不能立而不查;不了了之。因此,对于经过批准立案的党纪政纪案件,纪检监察室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终结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审理部门审理。凡经过立案的案件不能随意撤销。如果撤销案件,必须要有充分的事实和理由,并报批准立案的机关核准。这样,就维护了案件检查的严肃性,防止了案件检查中的随意性。

第二节  立案的条件和要求

一、立案的材料

立案的材料,是指确认被反映人有关违法违纪事实的材料,一般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检举揭发人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等材料;二是有关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的批转材料;三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形成的材料。立案材料的可靠性,直接关系着立案的准确性。立案必须有确实的根据,即有可靠的材料。对来源不清或匿名检举的材料,均不能直接作为立案的根据,只有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属违法违纪问题的书实材料,才可作为立案的材料。

二、立案的条件

立案的条件也称立案的根据,或叫立案的理由,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党纪政纪者及其问题予以立案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达到的程度。立案应当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但是,只有当这些事实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具备立案的条件时,才能决定对其立案。《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根据上述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确有违法违纪事实

纪检监察对象所犯下的违法违纪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违纪事实,立案也就无从谈起。违法违纪事实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是以一定形态表现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后,要经过细致研究,认真审查,并对基本事实或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以初步确定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被检举人、被揭发人所为,如果违法违纪事实确实存在,立案的前提条件就具备了。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是指初步确认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不是也没有必要把全部案件事实都一一查清楚。立案前提条件所指的违法违纪事实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在案件检查实践中,一般包括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无论违法违纪行为处于何种形态,只要确实发生或存在,那么构成立案的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这一要件便宣告成立。这里要强调指出,虽然立案所需要的违法违纪事实不一定非要查清全部事实的真实情况,但也绝不是似是而非,似有似无,甚至似有却无,更不是凭主观臆断,而是建立在经过初步核实并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基础亡的。那些土观臆断或者尚未发生、根本不存在的所谓违法违纪事实,都不能作为立案的事实依据。立案所需要的不是虚假的违法违纪事实,而是确确实实的违法违纪事实。

(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需要对违法违纪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纪政纪案件立案的又一条件。这一条件的具备要符合有关党纪政纪规范,所以可以认为是立案的规范条件或叫法规条件。纪检监察对象实施子违法违纪行为,即确有违法违纪事实,这只是立案的一个条件,并不是违法违纪事实一发生就要立案查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违法违纪事实都必须立案查处,而要对照党纪政纪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才能决定予以立案.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和追究政纪责任的内涵有所不同。所谓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就是根据有关党纪条规的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所谓需要追究玫纪责任,就是根据有关政纪规范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这里的主要区别在于,党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包括给予党纪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而政纪案件检查中所说的需要追究政纪责任,就是指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政纪责任和给予行政处分含义是相同的,效果是一致的。在党纪案件立案中,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即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就达到了立案的规范条件,应予立案。而在政纪案件立案中,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立案。就是说,在政纪案件检杳中.对那些虽有违法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的就无需决定立案。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立案条件的上述区别,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在立案中要注意区别掌握。

立案的以上两个条件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事实的存在,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首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根本谈不上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但只有这个条件还是不够的,只有违法违纪事实这一个条件,仍不能立案,还必须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衡量,当违法违纪问题达到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在案件检查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掌握立案的这两个条件,以保证立案的准确性。

三、立案的要求

(一)准确及时

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交的关键环节,是对违法违纪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开始,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一定要把好立案关,做到准确及时地立案。

所谓准确,就是要正确地掌握立案的两个条件。如果对应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在客观上就会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助长歪风邪气,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如果把不该立案的立了案,就会给纪检监察机关带来被动,可能造成错案,或者给被错立案的同志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强调正确掌握立案条件,以保证立案的准确性。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立案要掌握好时机,该立即立,不超前、不拖后。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揭发材料,凡经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迅即立案.否则,势必影响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给案件查处增加固难.所以,立案必须做到及时,不失时机;为进一步深入调查争取主动。

(二)分级立案

所谓分级立案,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各自的管辖范围,对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分别立案.分级立案要求遵守管辖范围,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该谁立案谁立案,防止越权行事或互相推诿。在贯彻分级立案的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纪检监察机关不能以分级立案为借口,阻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的管理和监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范围之内的重大复杂案件直接立案。

第二,应当一案一立,防止重复立案.对于一个违法违纪案件,原则上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属于双重领导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党纪案件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政纪案件由任命职务的一方决定立案.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后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再立案。几个、几级纪检监察机关联合调查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都应由主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其他纪检监察机关不应同时立案,以免造成一案多立,重复统计的现象。

(三)手续完备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经有权批准的机关或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为立案。确定对行政监察对象立案后,还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纪案件立案后,纪检机关应通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重要政纪案件的立案,还应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严格履行立案手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一经立案,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就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这涉及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与民主权利,必须慎之又慎,谨慎行事。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对象,一般都是领导干部,他们都负责一个地区或一个方面、一个部门的工作,如果不经审批,草率立案,万一出现差错,不仅影响领导同志本人的威信,而且可能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的后果。这是必须充分注意的。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立案程序,即立案的工作步骤或秩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按照立案的条件,审查确定是否作为案件调查的活动。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立案,必须严格按照立案程序进行,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程序:

一、审查立案材料

立案材料,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理的反映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核实后,所能够确认违法违纪事实存在并需要追究违法违纪者党纪政纪责任的材料.审查立案材料,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立案中最大量、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立案或不予立案,决定于对案件材料审查的结果。审查立案材料的过程,就是确认有无违法违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违法违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过程。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揭发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核实工作阶段,以确定反映问题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违法违纪,然后对照纪律规范,进行严格审查,衡量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审查立案材料的目的,就是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所谓审查,就是案件检查人员或承办人员对拟立案的案卷材料,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以及有关纪律规范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核对和进行必要的查询。

审查立案材料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查中,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要本着对党和人民利益负责、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反映人和被反映人负责的精神,对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允许任意夸大或缩小,更不允许捕风捉影,无中生有。

2、判明立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受理实践看,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揭发材料,多数是真实或基本真实的,但大多数是零碎的、不具体的,或仅仅反映了表面现象;也有些群众出于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的正直动机,但没有注意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把一些道听途说当作事实进行举报,更有极少数人出于个人恩怨,歪曲或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通过审查,就是要明辨是非和真伪,弄清事情的真假虚实。

3.弄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有些检举、揭发人为丁使反映问题能引起有关机关的重视,往往夸大其词,扩大事实,把问题的性质脱得很严重;也有些群众政策界限不清,分不清哪些是哪些不是违法违纪行为,把一些不属于违法违纪的作为问厘进行举报。通过审查,可以去掉水分,弄清是否属于违法违纪,正确把握问题的性质。

4、抓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及其线索往往较多,案件检查人员应将反映问题和线索进行梳理,突出违法违纪问题的重点,即抓住违法违纪事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予以认真细致的审查,不要过于纠缠细枝末节和具体过程、具体情节等次要问题,这些都放在立案后的调查中予以解决。

5、不扩大影响,注意保密。审查案件材料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进行的,查询核实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我们队为,一般不宜采取正面接触的方法,而应尽量从侧面和外围做工作,范围不宜过宽,以免走漏风声,给立案后的调查取证造成被动。至于对案件材料审查到什么程度才能写《立案呈批报告》,总的要求是,根据立案的两个必备条件,只要掌握了能够证实违法违纪事实的一定材料,井能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就可以着手写《立案呈批报告》,并不要求弄清全部违纪事实情况,后者是案件调查阶段的任务。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经过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按照规定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立案呈批报告》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的主要依据,通常由纪检监察室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枇报告”;呈报本缓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竟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井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步核实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单位署名和盖章,还要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三、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审查批准是立案阶段的关键环节。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对(立案呈批报告》进行审查、研究和批示。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收到《立案呈批报告》后要抓紧安排召开常委会议或部、厅(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立案事项.首先要认真审查《立案呈批报告》,听取案件检查人员的汇报,必要时可调阅案卷其他材料,然后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在民主基础上作出决定。对于所有案件的立案,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禁搞一言堂,个人擅自决定。既要注意防止不认真负责,草率立案,随意立案,也要防止推诿扯皮,议而不决,久拖不立的倾向。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对违法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可暂不批准立案,提出明确意见,退回呈报单位继续核实后.再重新审查批准立案。审查批准立案十分重要。它是一道很严格的关口,好比一遭闸门,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开闸,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就紧关闸门。如果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呈批报告》一经批准,案件即告成立,即为正式立案,开展案件调查就有了依据。经审查批准的《立案呈批报告》是党纪政纪案件检查的重要手续材料,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妥善保存。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还要写出审批意见。

四、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党纪案件和政纪案件有各自的情况。经批准立案的党纪案件,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法违纪问题井批准立案的,纪检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报其现在单位的组织部门,原单位应予配合。经批准立案的政纪案件,立案的监察机关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如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如果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立案的,应将立案决定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对立案决定的通报与通知,其目的主要在于使被通报、被通知的部门、单位掌握情况,引起注意和重视,从而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以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但无论哪种形式的通报、通知,都必须说明立案的理由、目的和对被通知单位的要求。《立案决定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者进行立案调查的重要文件依据,通常由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发出,实际工作中,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的,要做好工作记录并作为案件材料保存。通报的对象是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而通知的对象一般是这些单位或机关的主要负责人。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有碍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在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立案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被立案单位及其上级机关。无法通知到的,将此情况和理由记录在案。

五、重要案件的备案制度

重要案件的备案制度是政纪案件立案的一项规定程序。《行政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圾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又重申了这一规定。

所谓备案,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工作事项,记录在案,以备查考。是对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的规定,是一种特殊的工作制度.备案制度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是可以使上级主管机关实行有效的业务领导和监督;二是下级机关遇到工作困难和阻力时,上级主管机关能够事先有所准备,及时帮助解决困难,排除阻力。

所谓重要案件,主要是指四种类型的案件,第一类是领导机关及其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一般指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领导成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第二类是案情重大的案件,一般指违法违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案情复杂的案件;第三类是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一般指违法违纪涉案人员多,团伙性和单位集体违法违纪,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造成较大震动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案件,第四类是典型案件,一般指在一个时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的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倾向性的案件。

由于监察机关实行的是上级监察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体制,故以上重要案件的备案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这种双重备案的意义在于;(1)能使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重要案件的情况,做到心里有数;

(2)由于重要案件事关重大.需要严肃慎重对待,向两个领导机关备案,可以取得两个领导机关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如何办理重要案件的立案备案手续,监察部在《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和结案备案制度》中,对备案的形式和时间都作了统一规定。重要案件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监察机关应按要求填写《重要违纪问题立案备案表》,经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加盖本监察机关印章,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接受备案的领导机关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备的人民政府与报备案的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时,由该监察机关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章  调查

案件调查是纪俭监察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案件调查有其特定的程序,了解、掌握这些程序,对于办案人员顺利完成案件调查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调查的概念和意义

一、调查的概念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我们这里所讲的调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考察,而是专指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阶段,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杳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一)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

(二)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查人等有关人员;

(三)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四)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调查的意义

调查是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对于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调查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

案件检查人员如果没有取得确凿的证据,就无从查处违纪者,案件检查的任务也就不能完成。而取得证据离不开调查,案件检查人员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活动,才能够收集到确凿的证据,以证实违纪者的违纪事实,从而追究违纪者的责任.调查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中心环节,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案件检查的好坏,与调查环节上的工作及其质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是由于揭露和证实违法违纪都是从调查阶段开始的,调查是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

(二)调查是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惟一手段

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办案人员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既没有参与也没有亲眼看见,不可能预先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条件下进行的,必然作用于人们的感官和客观外界,引起人们的反映和外界的变化。案件检查人员对其所承办的案件,经历了一个由不知到知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不是从主观想象出发,凭猜想推断所能完成的,而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查活动才能实现.调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三)调查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

调查的目的,在于查清违纪案件事实;查清事实的目的,在于正确地处理案件。事实不清,是非不明,性质不准,就不能对违纪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调查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处理能否做到准确、恰当。调查是决定整个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四)调查是发现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问题.堵塞漏洞的重要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调查违纪案件,可以及时发现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管理中的问题和漏洞,以便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从而起到整顿秩序、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作用;可以帮助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对纪检监察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从而有效地防止违纪现象的再次发生。

第二节 调查前的准备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组织调查组

(一)调查组人员的组成和注意事项

1、选定调查组长。要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

2、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程度来确定调查组人员的数量。案情重大复杂的,调查组的阵容应大一些;案情比较简单的,调查组的人员可以少一些,但最低不得少于二人。

3、合理搭配人员。可恨据案件的性质和办案人员的工作能力、特长.来确定调查组的人员组成.特别是涉及经济、文教、卫生、科技等方面的案件,可以吸收有关部门的同志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些重大案件,必要时也可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志参与调查。

4、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在确定i曙查人员时,应注意不要让被调查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调查组。

(二)调查组的组织形式

调查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案情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参加办案的机关的多少,可划分为单独式和联合式。

单独式,即由纪检监察机关抽调本机关人员组成调杏组,直接进行调查。这种类型是案件调查的一般形式。

联合式。包括纵向联合。横向联合两种。纵向联合是指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仁下级之间的联合办案;横向联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等部门联合办案。联合式办案适用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或是党纪、政纪、法纪交叉的案件。

2.从调查组的组成结构上,可分为单一式、母子式。

单一式。是指调查人员组成一个调查组进行案件调查。这种类型适用于问题比较集中的一般案件。

母子式。是指在调查组下面分设若干调查小组分头调在。这种类型适用于涉及面广、问题较多的大案要案。

二、熟悉事情

调查组组成后,凋查组长应组织全体调查人员认真分析初步核实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的研究。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通过熟悉案情和学习政策,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调查的目的、任务、方法以及调查中应掌握的政策界限和注意事项。

三、拟定调查方案

在熟悉案情、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及时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是指进行调查的具体计划,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

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也就明确了调查内容。因此,在需要查清的问题中,一方面要把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另一方面要突出重点问题,不致湮没。把问题逐条列入,是为了在办案时有全局观念,突出重点问题,是为了抓住最主要、最关键的问题进行调查。

(二)调查的步骤、方法

正确的步骤、方法,是完成调查任务的关键。办案固然有基本的程序,但各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殊性。案情的千差万别,决定了调查的步骤、方法的灵活多样。在调查步骤上,有的应先易后难,有的应先难后易,在调查的方法上,有的是从事到人,有的是从人到事;有的是正面调查,有的是侧面调查;有的是直接调查;有的委托调查。在调查策略上,有的应集中力量,重点突破;有的应同时展开,分头调查;有的则需要请公安、司法机关对已获得的物证、书证先行鉴定。需要找哪些人进行个别谈话?什么时候与案件被调查人见面?要向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了解什么情况?哪些事情要求证人出证明材料?如果是经济案件,需要核对哪些账目?哪些事情需要哪些单位提供有关的会议记录和文件材料?哪些事情需要进行外调和函调?对讶在中可能出现的这样那样的问题,要预先研究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三)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根据领导的要求和案情的复杂程度、工作的难易,预计完成任务的大致时间。通过确定完成各个项目的时间,以保证调查的进度和各个调查项目之间的协调。

(四)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根据整个案件调查量的大小和难易程度,对调查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一般可按调查项目,分别确定各个问题的调查负责人,使全体调查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明确领导关系,建立相应的请示汇报制度,以便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最后,还应提出应注意的诸项问题。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拟定调查提纲

调查方案确定以后,全体调查人员应认真讨论,集思广益,形成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指对案件调查事先提出的内容重点,是具体化了的调查方案,在一些比较简单的案件中,也可把两者合二为一。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难度较大,则应就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准备几个提纲,经过充分的比较、讨论、确定最佳调查提纲。当然,确定后的调查提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调查的深入或案情的发展,应及时对调杳提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以避免调查的盲目性和教条化。

调查提纲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是调查的宝贵材料,是核实问题、取得证据的源头。应对这部分线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分清主次,按问题性质分别列出细目。

(二)调查内容的先后顺序应根据线索细目,排出调查的先后顺序,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对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抓住已经揭示的主要线索,从违纪行为的起始阶段查起。对案情复杂一些的案件,应划出以被调查人为中心的重要情节线索环链,住意选择突破口,或以能反映违纪事实为特征的突出资料为依据,选择关键人物、关键问题重点突破或先扫清外围,从主要突破口涉及的外围线索中选择那些与被调查人之间关系不很密切,政治、经济、生活相对独立,对被调查人依鞍性较小的薄弱环节进行突破;对根据群众举报、控告而立案的案件,调查初始阶段可把主要精力放在证实举报、控告人的举报材料上。

(三)确定的调查对象

确定的谓查对象,是指确定的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的客体,即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确定调查对象时,应把每一问题的证人、可能知情的人作为重点,同时也应注意向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作调查,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扩大案件线索。应列出调查对象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并弄清他们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第三节  调查实施

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以后,便转入调查实施阶段。所谓高查实施,是指案件调查计划的实行。调查实施阶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宣布立案决定

(一)一般情况下立案决定的宣布

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淡话,宣布立案决定。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组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

(二)特殊情况下立案决定的宣布

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调查工作的可经分管纪检监察室的蹦领导批准,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在宣布立案决定时,应对被调查人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二、实施调查方案

实施调查方案是调查实施的关键。而要将调查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则要明确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行使强制措施。

(一)明确调查内容。

明确调查内容,对完成调查取证任务有重大意义.因为只有弄清了调查的内容.调查人员才能自觉而有目的地去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才能有重点、有次序地进行调查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如果把调查的内容范围确定得过大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进行详细调查,就会分散精力;如果把调查的内容范确定得过窄,遗漏了应该调查的事实,就会妨碍全面地了解案情,不利于案件检查任务的完成。

调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事实

(1)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2y违纪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3)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4)违纪手段;(5)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现状;(6)造成的后果。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1)被调查人的履历,主要指: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经历、现在工作单位及职务。(2)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主要指:历史上有无犯过错误、受过处分,现实思想、工作表现等。(3)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主要指:是主动讲清问题,深刻认识错误,还是编造谎言,蒙骗组织;是正确对待组织调查,配合组织把问题搞清楚,还是四处活动,抗拒调查。

3、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必须准确、明白、能确切地说明问题。

证据材料的主要种类如下:(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案件事实的材料;(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掌握调查方法

调查案件事实,必须掌握一定的方法。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以及案件检查实践,案件调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及时收集实物证据

调查人员要抓住有利时机及时收集物证、书证、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

一是到有关单位,特别是被调查人所在单位,通过查档、查账等方法收集物证、书证。收取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是做好被调查人的思想工作,促其交出所持有的物证,书证。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三是通过检查现场收集实物证据。要注意现场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取证时对现场的情况和各种物品应及时、全面、细致地予以检验。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派员持公函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后,调取有关案件的勘验、检查笔录。

四是通过向群众调查收集实物证据。应深入群众调查了解,特别要注意做好知情人的思想工作,促其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或者提交他们持有的证据。

五是加强与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经济管理和新闻部门的联系,从他们那里查询或调取有关视听材料等实物证据,有关部门应于积极配合。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2、询问证人、受侵害人

询问证人、受侵害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在案件调查中,证人证言是最普遍的证据来源之一,几乎任何违纪案件的调查都要对—个或几个证人、受侵害人进行询问。由于证人、受侵害人是违纪案件真实的见证者,在案件调查中,能否做好证人、受侵害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

询问证人、受侵害人的任务,是通过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受侵害人进行询问,取得能够作为证据的证言,以证明被调查人是违纪或没有违纪、违纪情节严重或轻微,查明与违纪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

询问证人、受侵害人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1)准确确定证人、受侵害人名单。证人、受侵害人既可能包括被调查人的直接领导,又可能包括其下属工作人员;既可能包括周围的同事,也可能包括其家属和朋友。调查人员应深入群众,调查访问,并认真分析检举、控告材料,发现和寻找证人、受侵害人。根据案情确定出应询问的证人、受侵害人名单,可以避免盲目性,既不使与案件无关的人被当作证人、受侵害人来询问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同一证人、受侵害人,对其询问次数过多过频或同一问题反复询问,容易引起证入、受侵害人的反感,使询问工作受阻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也会影响询问效果。这就要求调查人员在询问前抓住问题的关键,拟好提纲,做好准备,从而使询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3)熟练掌握询问技巧。讲究询问技巧,确保询问效果,是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保障。一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由于证人、受侵害人所处的地位、情况不同,提供情况、证据的真实程度也会不同。有的出于对下级的庇护,有的出于对上级的敬畏,有的出于对亲朋的感情,也有可能使证言失真。所以,应根据证人、受侵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谈话方法。可以直接说明谈话目的和谈话内容,询问有关情况;也可先做好思想工作打消对方的思想顾虑,再讲明谈话的目的和内容,然后询问情况;或者采取随便闲谈的方式,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非实质牲问题到实质性问题。询问证人、受侵害人,必须保证他有客现地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条件。应当先让他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的事实,应当问明来源和根据。二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谈话中要注意把握谈话的目的.使谈话始终围绕目的进行。要善于用提问的方式使谈话回到正题,要针对证人、受侵害人反映的情况,进行分析、发问,以求扩大线索,取得所需材料。调查人员应耐心听取证人的陈述,然后再根据本案所应当判明的事实和其他有关的情节进行询问,提出的问题应简单明确,不能作揭示性发问,更不能采用胁迫、引诱、欺骗的方法使证人、受侵害人提供证言。三要启发思维,帮助回忆。有些事情因时间已久等原因,被询问人一时记不起来,调查人可以用与案件没有直接联系的人、事、物,用一些自然规律、杜会公约和生活常识,启发被询问人积极思维,从而恢复记忆。如果证人、受侵害人因某种原因精神紧张或有思想所虑而不敢大胆陈述,应及时进行思想教育,鼓励作证的积极性,启发其提供证言的自觉性。四要交待政策,讲明责任。调查人员要向证人、受侵害人交待有关政策,说明知情不讲和讲假话的责任,帮助他们分清是非,认清后果,客观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询问证人、受侵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必要时经证人、受侵害人同意可以录音,录像。与证人、受侵害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精心制作谈话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场制作《谈话笔录》,经证人、受侵害人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对谈话笔录的意见。制作笔录来不得半点马虎,记录字迹要工整、详细,不得乱用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对证人证言必须如实记录,不能夸大或缩小,也不能随意修饰或断章取义;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事,不得任意简化。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他人代为书写,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说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者押印。证人、受侵害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3、询问被调查人

被调查人对自己所犯错误的事实最清楚,因此,通过询问被调查人的方法,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陈述,对查明案件情况有着重要作用。

(1)把握询问时机。时机把握得好,调查人员就会处于主动地位,通过发问、交谈、适当列举部分证据等形式,促使被调查人如实陈述。时机把握得不好,容易使被调查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拒绝交待问题。在被调查人急于找调查组表白自己,或被调查人组织起的攻守同盟已被打开了缺口,调查人员掌握了一定的证抿时,都是询问被调查人的好时机。

(2)选派适当人员。最好由调查组中职务较高、年龄较大的人员参加谈话,以使其产生敬畏感、信任感.在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中为了避免给被调查人造成思想压力或产生其他想法,其他部门的办案人员也可暂不与被调查人接触。

(3)树立自我形象。应与被调查人建立心理上的联系,使其产生对办案人员的信任感。消除紧张不安情绪.应尊重被调查人的陈述,注意倾听被调查人的说明和解释,在被调查人面前树立起公正无私、认真负责的形象。谈话应诚恳、婉转、准确、简练,既有严肃的批评教育,又有合情合理的启发疏导。

(4)采用适当的发问方式,在与被调查人初次接触或初次涉及新的重大违纪问题时,可采用“侦察式”发问,先提出一些不构成违纪问题的情节,借以了解被调查人究竟知道哪些事情,陈述内容是否真实。在被调查人交待了—些枝节问题,并且愿意进一步检查错误时,可采用“命题式”发问,指定某一主要问题或主要情节,可让其尽情陈述,若其陈述不着边际,可给予必要的提示;若其陈述前后矛盾或含糊不清,可让其复述和解释。在案情比较复杂,被调查人防御心理较强时,可采用“迂回式”发问,提出一些与主要错误事实表面无明显联系,实则有内在联系的问题,使被调查人在摸不清案件检查人员意图的情况下作出如实回答,从而堵死其推卸责任的退路。在被调查人极力回避主要问题,而案件检查人员又掌握了一定证据时,可采用‘直接式”发问,针对被调查人的要害问题进行询问,使其没有回旋余地,不得不正面回答问题。在案件检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而被调查人也已作好了应付检查的准备时,可采用“跳跃式”发问对被调查人早有准备的问题避而不问,跳过其防线,或交叉发问打乱其防御计划,然后突然插到问题的中心,使其措手不及,促其交待问题。

(5)注意分析判断。在被调查人进行陈述时,应注意对其观察分析,核对其陈述内容各部分是否相符,分析其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注意其表情动作的细微变化;判断其心理活动,采取适当对策。在被调查人回忆不起相隔已久的事物时,可给予心理上的帮助以恢复其记忆,但不能提供具体的案件情节,不能出现暗示,以防止出现被调查人为表现态度好而顺着说的现象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在被调查人采取对立态度时案件检查人员应以柔克刚,一方面对其态度提出批评,一方面利用其陈述中的矛盾,以及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矛盾,对其施加思想压力,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放弃幻想,讲出实情。在被调查人编造谎言时.不要急于打断和制止,被调查人看到案件检查人员听得认真,便会极力从更多方面来论证自己所讲的虚假情况是真实的,这时案件检查人员就可以抓住漏洞,揭穿其谎言,使其不能继续说谎。有些被调查人自以为手段高明、防御严密,违纪行为不会为人所知,因而谈话时表现出满不在乎的神态,这时调查人员可采取施加压力的方法,如出示有力证据或连续发问,造成被调查人的心理紧张,使其受到震动而改变态度。

(6)如实做好记录。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应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将其所述内容固定下来,经被调查人认可签字或盖章后作为证据使用。

在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应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

(三)行使强制性措施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调查人员在办案中根据需要可以行使强制性措施。强制性措施包括组织措施和调查措施两种。

1、组织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任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察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于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议主管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的,应制作监察建议书送达主管机关。

2.调查措施的行使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调查人员按照规定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目的在于防止被调查人员藏匿或者毁灭证据,以便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这项措施时,参加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哲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项措施,应按照中纪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三、实施调查的要求

(一)坚持原则,客观全面

实践证明,许多案件,特别是严重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的案件,涉及的人员大都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身份的领导干部,他们又都有一些有影响的至亲好友。在他们发案以后,有些人会以种种理由出面为其说情和开脱。有的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不出证或出假证,对办案构成严重的干扰。调查人员面对这些阻力和干扰,一定要坚持原则,一查到底,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调查的任务是按照规定准确地查明客观存在的违纪案件事实,这就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真相,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要全面收集、分析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没有违纪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只有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全面,才能保证案件调查的公正性。

(二)严肃认真,深入细致

案件凋查是查处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只有严肃认真,一丝不苟,才能保证案件调查的真实性.调查人员要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查清违纪案件事实。严格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错证、伪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案件调查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维护纪律的活动,这就要求深入细致、要做扎扎实实的调查,详细地分析、周密地研究,谨慎地推敲,不能马虎大意,草率从事.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及案件中的一切疑问、矛盾都要查明,对于违纪构成的基本条件和违纪的具体情节都要弄清,如违纪行为的性质、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违纪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被调查人的具体情况等。

(三)把握时机,确定重点

把握时机,及时迅速地进行调查,往往由于违纪痕迹比较明显,证据未被破坏,赃物尚未脱手,群众记忆犹新,而有利于收集证据和查清事实。如果调查迟延,失掉有利时机,就有可能时过境迁,违纪现场遭破坏,违纪痕迹消失,证据被毁等,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

调查方案中要查明的问题很多,如果力量足够,可同时开展,分头进行。但调查不能平均用力,要以能反映违纪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为依据,考虑好取证途径,确定重点,选择突破口。在已获得的资料面前,要做出几种可能的判断,同时又要进一步分析具有最大可能的判断。在判断准确的基础上,迅速行动,不能为大堆的资料所困惑而优柔寡断、贻误时机。要做到调查人员到位快,案件线索筛选快,对反映突出明显的问题取证快,提高办案效率,在每一个调查步骤和采取的措施上,要经过周密研究,避免盲目行事,所采取的方法和措雄往往并非只有一种,首先要采取那种阻力较小、失误较少.把握较大的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办案质量。

(四)着眼教育,促使转变

调查组一旦开始调查工作,就会在群众中传开,案件的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难免会产生一些思想包袱。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思想工作,促使这些人放下包袱,大胆地交待问题和提供证据。调查是逐步深入的,随着实质问题的接触,思想顾虑也会不断产生。因此,解除顾虑的思想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要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不断地进行。特别是与案件牵涉较多的人,对他们进行思想工作的重点,除了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解除顾虑、认真交待问题外,还应促使他们转变思想、端正态度。将功补过。

调查证实违纪是一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为了保证调查工作卓有成效地进行,准确及时地查明事实,调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调查处理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同志,调查人员一定要立足于挽救,着眼于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促使被调查人的转变。

(五)定期分析,及时报告

在违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甚至会使调查工作陷入停滞不前的处境。由于参加调查组的同志层次、水平不同,了解的情况不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和领会程度不同,对同样的问题,也可能会产生不同认识,发生意见分歧。这就需要定期分析情况,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从而调整部署,纠正失误,群策群力,克服困难,保证调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在调查的实施过程中,要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可以一事一报,也可作阶段报告。如发现被调查人有新的违纪问题,应一并查清,并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如发现与本案无关的其他重大违纪问题,亦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四节  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调查终结既是对调查实施的总结,又是对移送审理的准备。

一、综合分析案情

综合分析案情,是指在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后,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内在的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为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做好准备的活动:调查组应把检举、查证和被调查人的交待材料等集中起来,对每个问题所涉及的材料进行对照、鉴别、去伪存真,并根据问题发生的背景、主客观因素、情节、责任、危害,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剖析,找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作出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其本质的结论。

(—)审核材料

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遗缺,应及时进行补证。

1、分析检查各类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是否按计划圆满结束。有没有疏忽和遗漏,还需要进行哪些补充调查和谈话。

2、该取的证据材料是否都取了。

3、手续是否齐全,符合不符合要求。

(二)鉴别证据

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分析鉴别证据材料中应注意做到:

1、搞清材料来源及取得的方法和手段。只有材料来源清楚,方法手段合法,才具备真实可靠的基础。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要审查证人在提供证据时,有无受被调查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等情况,有无逼供现象如发现这类情况;证据就有伪造的可能,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2、对每个情节的认定,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凡使用的证据,都要起到证明的作用,证据不充分的决不能认定事实,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3、证据材料应完备具体,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五个要素.在时间上要符合逻辑和时间顺序,在空间上要符合客观实际。

4.各种证据材料的内容应一致,证言之间、证言同物证之间、物证同其他证据之间、无相互矛盾、逻辑混乱的情况。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5、对每一个责任者,证据证明是什么责任就是什么责任,不扩大也不缩小。

二、认定错误事实

认定错误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

(一)抓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

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一般的细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二)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

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矛盾、每一次冲突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

(三)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三、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

(一)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

错误事实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二)见面的方法

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经修改后的材料应再次同本人见面。

(三)本人签署意见

本人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是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时应履行的必要手续。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经过调查所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错误事实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四)调查组写出说明

调查组应针对本人申辩材料提出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调查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对此持何态度,或已经做了怎样的处理;

2、哪些是不对的、不符合事实的、无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

3、对需要阐明的其他有关问题,也应在说明材料中写清楚。说明材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和异议,应实事求是地逐一回答,作出有理有据的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所作的解释,必须以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为依据。

四、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一)定性意见的依据

对违纪案件性质的认定,主要依据有以下几点:

1、证据确凿的违纪事实;

2、有关党规党法和党的纪律;

3、有关的国家法规、决定、命令和行政纪律。

(二)处理意见的依据

1、违纪案件的错误性质;

2、违纪案件错误行为的情节和造成的不良后果;

3、被调查人在违纪案件中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的一贯历史表现;

5、被调查人对其所犯错误的认识态度和改正错误的表现。

前三条属于违纪案件的主要错误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主要依据:后两条可作为处理的参考因素,在建议处分的轻重上有所区别,但不能因为被调查人—贯表现好,该处分的也不予处分,也不能因为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进行辩解和申诉,就认为其态度不好,对其从重或加重处分。

(三)应注意的问题

1、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案件,可以采取比较法和平衡法。既要用过去处理的同类案件进行纵向的比较、平衡;也要同本地区、本部门、兄弟地区和部门、乃至全国范围内处理的同类案件进行横向的比较、平衡。同时,要加强请示报告,对拿不准的问题,及时征询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2、处理意见要恰当,留有余地。既要坚持原则,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又要留有余地,给被调查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和条件。

3、对复杂案件要多方听取意见。所谓复杂案件,主要是指被调查人违犯政治纪律或犯了其他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和很坏影响;案件涉及范围广,涉及人员多,特别是涉及某些领导干部或领导机关,或者是团伙性的案件,涉及的问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业务性;有关部门对被调查人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等等。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听取有关党委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特别是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要多从群众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那些案情重大、党员领导干部的案件,必要时经过批准可以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讨论,征询处理意见。

五、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在正式起草调查报告前,调查级全体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表达问题的层次结构进行认真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调查报告写好后,应认真听取调查组每个同志的意见,并要由集体讨论修改和补充。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通报和征求童见,根据多方面意见,再对报告进行认真的修改和补充,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纪检监察室的领导审议后定稿。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汇文、结尾和署名五部分组成。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调查组的名称及调查人员的姓名应署在调查报告末页,并写明调查报告制作日期。

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二)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

2、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确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于以反映。

(三)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五)处理建议

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如果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然形不成统一的认识和意见,就不要强求一致,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六、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调查组将案件查清后,还应继续做好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一)做好总结工作

1、做好调查的工作总结。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交流办案体会,互相取长补短,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针对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的办案规律,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2、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案件检查应与堵塞漏洞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违纪者的同时;应协助发案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防止和减少不正之风、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做好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1、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案件材料适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对立案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失实,或是查找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诬告,或属轻微违纪够不上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销案。销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销案由原立案机关批准或决定,销案后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3、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或出具伪证妨碍案件检查的证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追究责任;

4、通过调查,发现案件涉及的纪检监察对象超出了同级党委、政府的管理权限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范围,应迅速将有关材料报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在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举报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6、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调查组形成的对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被调查人的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的检查交待材料、与被调查人的见面材料等,送分管领导审议。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一节  移送审理的概念和意义

一、移送审理的概念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室移送的活动。移送审理的具体内容是:

(1)对经过立察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2)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

(3)向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二、移送审理的意义

移送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移送审理的目的,是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交付审理,使违纪者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同时,通过对移送审理程序的严格控制,使无辜的人和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人不受追究,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从而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移送审理程序的保证,上述目的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

移送审理是从案件调查转入案件审理的过渡性环节,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这个阶段是案件调查阶段的延续和发展。在这个阶段中,大量的工作是依据事实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对照移送审理条件,对调查形成的全部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通过分管领导的把关;使案件调查的结论更加符合实际。另一方面,移送审理是对案件审理阶段的启动。通过分管领导的审批,为案件进入审理程序提供了法定依据;对移送材料的整理,使全部案件材料更加系统和完整,从而为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和基础。由此看来移送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移送审理,或不能认真地做好移送审理工作,案件调查的任务就不能圆满地完成,也势必影响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移送审理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

第二节  移送审理的条件和审议

一、移送审理的条件

移送审理的条件,是指移送审理的案件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调查终结的案件,不一定都要移送审理,只有完全具备了移送审理条件的案件才能移送审理。《案件检查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调查处理办法》对需要审理的案件的条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这是对移送审理的程序性规定。这一条件要求,移送审理案件必须是经过立案调查的案件,没有立案或虽已立案而没有调查,则不存在移送审理的问题。如受理的群众举报,或仅作了初步核实的,都不能移送审理。同时,移送审理必须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而案件调查没有终结的不能移送审,《案件检查条例》对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作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的规定。这无疑对协助调查组准确查明案情和审理部门提前了解案情有积极作用。但是,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并不能代替移送审理,对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是否移送审理,也必须在调查终结之后,由承办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并由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二)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这是决定移送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审查发现案件事实及主要情节不清,或证据不足,应作补充调查,而不能作出移送审理的决定。

(三)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这是把握移送审理条件的“度”之所在,需要追究党纪责任,是指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是指需要给予政纪处分。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衡量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移送审理阶段审查的重点。如果被调查人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纪,或虽已构成违纪而未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或具备不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则不能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的三个条件,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是移送审理案件达到要求的程序性要件,是后两个条件的保证。不经过立案调查,当然谈不上查明案件,取得证据,更谈不上对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作出结论。或者虽已立案调查但调查尚未终结,也不能保证查明全部案情,取得充分证据,而依据部分事实和证据是不能得出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正确结论的。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移送审理的两个实体性要件。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已经查清,所使用证据确实充分,是移送审理案件质的规定性,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被调查人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必然似是而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就无法作出符合实际的定论,但是,作为移送审理的案件,仅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够的,还必须达到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移送审理案件量的规定性,只有坚持质与量的统一,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确认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才能决定移送审理。

二、移送审理的审议

移送审理的审议,是指对调查终结的案件,由承办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依照事实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决定是否移送审理的活动。移送审理的审议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承办纪检监察室审查调查终结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在听取调查组建议的基础上提出移送审理的意见;第二步是分管领导对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和意见进行审查决定。无论是承办纪检监察室提出移送审理意见,还是分管领导审查决定,都必须对案件材料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确实起到把关作用,以保证移送审理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是:

(1)审阅调查报告,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及主要情节是否清楚作出基本的判断,包括:实施错误行为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被调查人的身份、犯错误前后的表现等。

(2)按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顺序全面审查证据材料,这是审议的关键。通过对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全面审查,判明认定事实所使用的证据是否可靠。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3)审查实体处分条规的适用是否正确。要依照有关条规,衡量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违纪,是否追究竟党纪政纪责任。同时,注意其他应认定的事实和宜追究的责任人有无遗漏。

(4)审查全部调查活动有无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

对全部案件材料进行审议后,应作出如下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作出移送审理的决定。

(2)主要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严重违犯程序规定的,应明确提出要求补充和纠正的事项,责成调查组作补充或重新调查,待补充或重新调查完毕后,再重新审议。

(3)被调查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纪,或虽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提出结案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报立案机关批准。

第三节  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一、移送审理的材料

移送审理的材料,是指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向审理部门移交的材料。根据规定,移送审理应移送下列材料: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以上移送审理的材料中,调查报告和证据材料是案件材料的主体部分;尤其是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问题认定的证据,也包括否定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比较繁多复杂,是移送材料中整理的重点。根据规定,整理证据材料,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进行编号。这样,既要以增强证据材料的条理性,又可以使我们对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看得更清楚,从而也为审理工作提供有利的条件。移送审理的其他材料都是侧重于程序的要求。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及承办纪检监察室的意见,是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依据,也是办理移送手续的规定性要求。立案依据则是反映案件成立过程的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尽管也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一部分,而更重要的是对保护被调查人民主权利的体现。程序性材料也是移送审理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整理清楚,按规定要求的顺序列入移送材料。

二、移送审理的手续

承办纪检监察室提议移送审理的案件,一经分管领导批准,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案件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根据规定,承办纪检监察室向案件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是办理移送手续的具体表现形式,标志着移送审理阶段的终结。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

(二)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三)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四)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

(五)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室。承办人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的审理室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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