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7]194号-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07/12/17
实施时间: 2007/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三、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述法规发票票样改变,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eca3670101pjp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