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共24条,分别从诉讼时效总则、起算、中断、中止、效力、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它全面梳理了现有关于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行科学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这个司法解释自今天(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诉讼时效涉及的一些名词解释: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依据时间的长短和适用范围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5101011/84808.html

更多阅读

关于“乘槎”解释之舛 关于挂靠的司法解释

(刊于2015年4月8日《中华读书报 ·国学版》,题目被改,导语被改成了正文中的一小段文。) 新中国以来,几乎所有出版的辞(字)典、所有的古典文学 作品注释中,对于“乘槎”与“桴”的解释,均欠妥或错误。长白山巅16峰没有围住碧波万顷的天

声明:《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为网友谜咒先生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