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1、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

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

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

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

2.0.2 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built-up area)

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而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2.0.3火灾风险评估(fire risk evaluation)

火灾风险是指给定技术操作或状态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或损害的程度。火灾风险评估又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确定关于某个火灾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某个个人、团体、社会或者环境的火灾风险水平的过程。

2.0.4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key fire protection/control area)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是指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

2.0.5 城市防火隔离带(separate belt of fire protection/control)

城市防火隔离带是指为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延烧,起着保护生命、财产、城市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

2.0.6 防灾避难疏散场地(public refuge)

防灾避难疏散场地是指为优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而设置的、专用或兼用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设施。

2.0.7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layout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security)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的布局和消防保障措施。

2.0.8 公共消防设施(public fire protection/control facility)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灭火救援及处置其它灾害事故所需的各类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

2.0.9 消防站(fire station)

消防站是指存放消防车辆和其它消防装备、器材的场所,也是供消防员值勤、训练和生活的场所,是保护城市消防安全的公共消防设施。

2.0.10 消防供水(fire protection/control water supply)

消防供水是指城市为扑灭火灾而设置的、有一定的水量和水压要求的供水设施以及其它可利用的自然水体。

2.0.11城市消防水池(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cistern)

城市消防水池是指城市的公用消防水池、可供给城市使用的建筑物消防水池以及兼有消防供水功能的各种人工水池(水体)。

2.0.12消防通信(fire protection/control communications)

消防通信是指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灭火救援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模拟训练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而设置的通信系统及设施。

2.0.13 消防车通道(channel for fire engine)

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或场地。

2.0.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combustible&explosive chemical res)

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物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化学物品。

3、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3.0.1城市消防规划应根据城市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状况和城市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等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现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条件等城市现状情况,在科学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为城市消防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

3.0.2在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时,可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分为三大类: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

3.0.3 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3.0.4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用地见附表A.0.1;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可确定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

专用或兼用的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见附表A.0.2。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可确定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

3.0.5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可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分为以下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和规划措施。

A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C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

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4.0.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

1、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

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

3、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现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周边的防火安全距离;

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其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以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按照规定距离的最大者予以控制;

4、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二级及以上石油库等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且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区;

5、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一级天然气加气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站、加气站;

6、城市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7、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组织和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及高压输气管道走廊,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或其他的人口密集区。

4.0.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及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其它地区(如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纳入旧城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消除火灾隐患。

4.0.3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

4.0.4 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应建立人防与消防的战时通信联系;有条件的消防站,可结合大型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地下消防车库。

4.0.5 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兼作防火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

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

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海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有条件的城市,应形成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消防立体布局和综合扑救体系;

2、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5.0.2 陆上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和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应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站;

3、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备用地,用地面积不宜小于一级普通消防站;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2处,其他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1处。

5.0.3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干线和高速公路,并兼顾消防队伍建制、防火管理分区。对于受地形条件限制,被河流、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干线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辖区面积;

4、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城市或区域的火灾风险评估、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分布状况,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应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对于火灾风险高的区域应加强消防装备的配置;

5、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灭火对象设置在交通方便的位置,宜靠近辖区中心。

5.0.4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 ㎡

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 ㎡

特勤消防站 4900~6300 ㎡

注:①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

②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③消防站建设用地紧张且难以达到标准的特大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集中建设训练场地或训练基地,以保障消防员开展正常的业务训练。

5.0.5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或人员集散地不宜小于50m;

3、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5.0.6水上(海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市应结合河流、湖泊、海洋沿线有任务需要的水域设置水上(海上)消防站;

2、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其靠泊岸线应结合城市港口、码头进行布局,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且不应小于1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可以到达其服务水域边缘为原则确定;水上(海上)消防站至其服务水域边缘距离不应大于20~30km;

4、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相应的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及选址条件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

5.0.7水上(海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海上)消防站宜设置在城市港口、码头等设施的上游处;

2、辖区水域内有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或水域沿岸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水上(海上)消防站应设置在其上游处,并且其陆上基地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m;

3、水上(海上)消防站不应设置在河道转弯、旋涡处及电站、大坝附近;

4、水上(海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并且不应跨越铁路、城市主干道和高速公路。

5.0.8 航空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城市、特大城市宜设置航空消防站;航空消防站宜结合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并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2、航空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用地面积同陆上一级普通消防站;陆上基地宜独立建设,如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设在机场建筑内,但消防站用房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5.0.9 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市的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避难疏散场地应设置消防直升飞机临时起降点,临时起降点用地及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最小空地面积不应小于400㎡,其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0m;

2、用地及周边10m范围内不应栽种大型树木,上空不应设置架空线路。

5.0.10 城市应设置消防指挥中心,且应具有城市消防报警、接警、处警、通信及信息管理等功能,并可结合城市综合防灾的要求,增加城市灾害紧急处置功能。

5.0.11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并应满足消防技能训练、培训的要求。

5.0.12 中等及以上规模城市、地级以上城市应设置消防后勤保障基地,应满足消防汽训、汽修、医疗等后勤保障功能。

5.0.13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职消防队,纳入城市消防统一调度指挥系统。此类专职消防队数量可不计入城市消防站的设置数量。

5.0.14 消防装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灭火和抢险救援的具体要求,配置各类消防装备和器材,具体配置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建标[2006]42号)的有关规定;

2、水上(海上)消防站船只类型及数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趸船 1艘

消防艇 1~2艘

指挥艇 1艘

3、航空消防站配备的消防飞机数量不应少于1架。

5.0.1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具体落实城市消防站等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编制城市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1/500地形图),并制定相关措施有效控制其用地性质和规模。

6、消防通信

6.0.1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包括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火场指挥、消防信息综合管理和训练模拟等子系统。城市消防通信系统规划和建设应符合《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的有关规定。

6.0.2 城市应设置119火灾报警服务台或设置119、110、112“三台合一”报警服务台。

6.0.3 城市119报警服务台与各消防站之间应至少设一条火警调度专线,可用于语音调度或数据指令调度;与公安、交通管理、医疗救护、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环保、气象、地震等部门或联动单位之间应至少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或数据指令调度通道;与消防重点保护单位之间应设1条火警调度专线。

6.0.4 城市应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专用无线通信网,社会公众无线通信网作为消防无线通信网的补充,不作为主要通信方式。

6.0.5 城市应建立消防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消防图象监控系统、高空瞭望系统,并与道路交通图像监控、城市通信等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预警和实时监控火灾状况。

7、消防供水

7.0.1 城市消防供水设施包括城市给水系统中的水厂、给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池,特定区域的消防独立供水设施,自然水体的消防取水点等。

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城市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等供给,但应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道路、消防取水点(码头)等可靠的取水设施。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国家有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

7.0.2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城市人口规模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的乘积确定。当市政给水管网系统为分片(分区)独立的给水管网系统且未联网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分片(分区)进行核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应符合附表A.0.3的规定。

7.0.3 城市消防供水管道宜与城市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使用,但在设计时应保证在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高峰时段,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供水应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分开。

7. 0. 4 城市消防供水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若确有困难设置成枝状管网和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水鹤的城市区域;

2、无消防车道的城市区域;

3、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市区域或建筑群(包括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蓄水的容量最低不宜小于100m3。

7.0.5 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数量或密度,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价值和重要性、潜在的火灾风险、所需的消防水量、消防车辆的供水能力、城市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市政消防栓应沿街、道路靠近十字路口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且距路边不应超过2m、距建(构)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2、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量水压。

3、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时,应统一规格型号,一般为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4、严寒地区可设置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鹤。消防水鹤的设置密度宜为1个/ km2,消防水鹤间距不应小于700m。

7.0.6 市政消火栓配水管网宜环状布置,配水管口径应根据可能同时使用的消火栓数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配水管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供水圧力不应低于0.15MPa。单个消火栓的供水流量不应小于15 L/s,商业区宜在20 L/s以上。消防水鹤的配水管最小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0mm,最小供水圧力不应低于0.15MPa。

7.0.7 每个消防站的责任区至少设置一处城市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码头以及相应的道路设施,作为城市自然灾害或战时重要的消防备用水源。

8、消防车通道

8.0.1 消防车通道可依托于城市道路网络系统,由城市各级道路、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以及用于自然或人工水源取水的消防车通道等组成。

8.0.2 消防车通道应满足消防车辆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快速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

8.0.3 城市各级道路应建设成环状,尽可能减少尽端路的设置。城市居住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应考虑城市综合防灾救灾和避难疏散的需要,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8.0.4 消防车通道的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街区内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

2、消防车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与建筑外墙宜大于5m; 石油化工区的生产工艺装置、储罐区等处的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3、消防车通道的坡度不应影响消防车的安全行驶、停靠、作业等,举高消防车停留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4、消防车通道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2m×12m,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5m×15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8m×18m;

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荷载,具体荷载指标应满足能承受规划区域内配置的最大型消防车辆的重量。

8.0.5 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应符合道路、防火设计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附录A 附表

附表A.0.1 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用地

用地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名称

R2

二类居住用地中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中住宅与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中棚户区等易燃建筑密集地区

C1

行政办公用地中市属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C4

体育用地中体育场馆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中急救设施用地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中重要古建筑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中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中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T1

铁路用地中站场用地

T2

公路用地中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中石油、天燃气等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中危险品码头作业区、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中航站区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中重要电力、燃气等设施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中加油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中重要枢纽用地

D1

军事用地中重要设施用地

D2

外事用地

D3

保安用地

附表A.0.2 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用地

用地类别代号

用地类别名称

T

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对外交通用地中的线路等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G

绿地

E

水域和其它用地中水域、耕地

附表A.0.3 城市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0

3

100

注:城市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含堆场、储罐)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当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下表计算,其值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同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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