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地震形势分析 昆明在地震带上吗

http://www.shxb.net [2008-12-26 9:43:14] 新华网云南频道 进入论坛

动态新闻: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防震减灾局反映。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文共由10部分组成)

1 总则

1.1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及《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2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灾害救援准备工作。

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的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1.4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 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有关机构、人员应分别按各自职责、业务范围和预案相应的规范、要求,采取紧急措施 做好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市监察局应对抗震救灾工作中各单位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1.5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过程中,按《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条款,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 组织指挥机制

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 挥 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昆明警备区司令员、震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成 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广 播电视局局长、市市政公用局局长、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市商务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主任、昆明供电局局长、相关县 (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移动通信、电信、供气、供水等单位领导组成。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防震减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防震减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和地震动态并及时报告市政府领导,经市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处理其他涉及抗震救灾的有关工作。

2.负责传达、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安排、调配。

4.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中央、省慰问团和外援人员的有关接待工作。

6.负责处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有关防震减灾方面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地震预报和临震措施

3.1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2 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昆明地区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3.2.1 全市地震部门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3.2.2 已发布地震短临预报的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应及时向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依据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业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地震主管部门报告。

3.2.3 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2.4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

3.2.4.1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

市防震减灾局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资料分析向省地震局提出地震预报意见,并将省地震局震情会商结果,“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等地震预测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4.2 预警预防行动

3.2.4.2.1 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审批划定的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认真贯彻执行我省地震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3.2.4.2.2 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1)召开全市防震减灾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各级地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

3.2.4.2.3 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地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流动观测与强震台网;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责成地震、建设、国土资源、水利、电力、公安等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 地震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特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是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如下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响应级别

人员死亡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地震的震级

特大地震灾害

50以上

6.5—7.0以上级



较大地震灾害

20—49人

6.0—6.5级



一般地震灾害

20人以下

5.0—6.0级



轻度地震

5.0级以下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震区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震情速报

昆明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昆明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市防震减灾局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4.2.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灾情速报规定》报市防震减灾局和当地人民政府。市防震减灾局前方工作组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云南省地震局。

4.2.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较大地震灾害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在4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地震应急反应

4.3.1 轻度地震应急反应

昆明地区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应急反应(或昆明市主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地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和政府有关部门。

(2)市防震减灾局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4.3.2 一般破坏性地震(5.0—5.9级)应急反应

(1)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2)市防震减灾局迅速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决定是否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指挥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如果破坏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通报驻军机关。

(4)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市政府领导视情况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抗震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协助救灾工作。

(7)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3 较大破坏性地震(6.0~6.4级)应急反应

(1)震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指挥现场救灾工作;配合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③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迅速将第一批紧急救援力量投入现场工作,其余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④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省政府支援,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⑤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若省政府领导到现场,协助省政府开展救援工作),指导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⑦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派出工作组到灾区支援救灾工作。市级各部门对口支援灾区抗震救灾。

⑧按有关规定,市政府举行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⑨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并参与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4.3.4 特大破坏性地震(6.5级以上)应急反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昆明地区发生6.5级以上的地震,视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1)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了解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机关。

(2)市防震减灾局立即派出前方工作小组到地震现场开展工作,适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后方工作组24小时密切监视震情、及时会商。全局全力以赴投入工作,并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3)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①立即召开昆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关于震情、灾情的汇报,部署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②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紧急动员,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③紧急启动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全部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施救。

④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请求国家支援。

⑤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驻昆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⑥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震区,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⑦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⑧市级民政、建设、水利、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对口支援灾区救灾工作。

⑨ 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举行震情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⑩市防震减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及震区有关部门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害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

5 应急组织和及其职责

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震情及灾情,按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5.1 抢险救援组

组成单位:昆明警备区、武警昆明支队、昆明公安消防支队

组 长:昆明警备区首长

副 组 长:武警部队首长和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首长

主要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寻找营救伤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和排除险情;负责预防和扑灭火灾等次生灾害;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等。

5.2 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驻昆部队医院等

组 长:市卫生局局长

副 组 长:驻昆部队医院首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领导、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导。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震区临时医院、医疗所和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

5.3 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部分县(市)、区防震减灾局(办)

组 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判定地震类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预报强余震;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简报。

5.4 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发改委、经贸、商务、民政等部门

组 长: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副 组 长:市经贸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管理以及外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5.5 通信组

组成单位: 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昆明分公司、中国联通昆明分公司、昆明电信局、中国电信昆明分公司总经理、邮政等部门

组 长: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主任

副 组 长: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领导

主要职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组织力量及时抢修震区通讯设备和线路,保证抗震救灾通讯畅通。

5.6 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

组 长:市交通局局长

副 组 长:市交通局、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等有关交通设施;消除路障;负责抢险救灾人员、伤病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和灾民的疏运。

5.7 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武警等部门

组 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武警昆明支队领导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震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保卫震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系统、救灾物资和监狱安全。

5.8 工程抢险组

组成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昆明供电局、市防震减灾局、

组 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 组 长:市市政公用局领导

主要职责:调查震区重要水利、电力、煤气、供排水、次生灾害源等设施的破坏情况;评估震后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时组织抢险、排险和修复,以及房屋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5.9 灾民安置组

组成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组 长:市民政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5.10 应急资金筹办组

组成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等。

组 长:市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经市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灾区做好救灾款的发放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提出并经市政府批准向省、国务院申报救灾经费及向国内外请求援助计划。

5.11 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市新闻办、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组 长:市新闻办主任

副 组 长:市广播电视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震情灾情的询问;做好经市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工作。

5.12 震灾经济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市防震减灾局、民政局、教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等部门。

组 长:市防震减灾局局长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6 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6.1 4.9级以下地震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但造成昆明市区有感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可由昆明日报、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播发简要报道。

6.2 5.0-5.9级地震由昆明日报、昆明电视台、昆明人民广播电台作适度宣传报道。

6.3 6.0以上级地震各新闻单位按规定全力作好宣传报道。

6.4 新闻稿必须先送市政府新闻办和市防震减灾局审查把关,或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通稿,方可报道。

6.5 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由市人民政府视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后确定。

6.6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及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政府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省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处于灾区的外国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7 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震后恢复重建

7.1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都要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在昆明地区造成破坏的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与省地震局共同完成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7.2 恢复重建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昆明各县区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灾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5.0—6.0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

发生6.0—7.0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民政、建设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市地震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 案,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局备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 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 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 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防震减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昆明市防震减灾局负责。

8.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8.3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应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8.4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防震减灾局储备地震应急骨干技术力量,同时,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装备,并建立全市特别是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8.5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 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 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8.6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昆明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及时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适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地震局。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9.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市防震减灾局应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并派出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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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防震减灾局要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10 附则

10.1 本预案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0.2 本预案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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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凌晨昆明市宜良县发生4.3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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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地震形势

没有大的断裂带穿过主城区

昆明主城区就像一个“安全孤岛”,从1500年至今,仅发生过3次5级以上的地震,但整个云南地区,5级以上地震却有126次。“只是相对安全,因为没有大的断裂带穿过主城区。”市防震减灾局相关人员认为。

尽管如此,昆明人依然感觉自己并不安全。

根据资料,昆明位于小江断裂带和普渡河断裂带上,属于地震多发区和易发区。历史上,昆明周边曾多次发生强烈地震,19世纪中叶曾发生接近里氏8.0级的特大地震。近年来云南强震活动呈现出由西向东转移的态势。一旦地震活跃期启动,在未来10多年里,全省将可能发生多次6级以上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区划图,昆明市14个县(市)区中有3个地震设防9度县(区)、8个8度县(区)、3个7度县(区),均被列为全国和云南省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震情形势十分严峻。

那么,昆明目前受到地震威胁有多少?据防震减灾局的监测数据来看,昆明地区近期发生5级以上的地震可能性很小。

没有异常,一般不会有强震

1833年9月6日,嵩明发生8级地震。一年后,元江、澄江、路南,两年后,元江、新平,相继发生地震,它们都属嵩明地震余震。

据记载,嵩明地震前,周边气象变化异常。先是“黄沙日塞,昏晓不能辨,一连三昼夜”;又是“降淫雨九日,雨色黑”。将震时,天空昏暗,过了一阵又重新明亮,地震就发生了。

“地震前肯定有异常,当然,有异常不一定有地震,但没有异常,一般不会有强震。”市防震减灾局副调研员平原说,所谓“异常”亦称地震前兆现象,如地下水化学成分、水温的变化,动物异常等。

异常现象是地震预测中的一项内容。昆明已建成的“昆明市地震监测前兆数字化台网”,在云南乃至全国都属前列。全市共有水位、水温、水汞、氦和电磁波仪器共33项数字化和模拟前兆观测项目,分布在昆明的十个县(市)、区,记录各地的异常变化。

汶川地震前,黑龙潭就出现过异常。去年除夕前,黑龙潭浑浊了几千年的浑水变清数日。在2月6日至10日,潭内的锦鲤等观赏鱼陆续死亡,数量达3吨多,更为惊奇的是,在汶川地震发生的2个半小时前,刚放进“清水潭”万条锦鲤,不断跳出水面,有些还跳得很高。有关部门排除投毒等因素,最后认为是地质变异所为。平原认为,这与汶川地震绝对有关,“只要地震可能波及到昆明,周边就应该有异常现象。”

根据昆明市近期的地震监测资料,市防震减灾局副局长夏平成、副调研员平原、监测预报处处长陈静都认为,“昆明近期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可能性不大。”

两条断裂带 影响昆明

在新构造分区中,昆明处于川滇断块隆起区内的昆明凹陷三级新构造区内,是区域新构造隆起背景上的滇东强烈断陷湖盆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昆明盆地是云南高原规模最大的第四纪继承性断陷盆地,主要由南北向普渡河第四纪活动断裂控制,同时还受北东、北西等多组方向第四纪活动断裂影响,形成异常复杂的盆地基底形态。 在地震带划分中,昆明被夹持于著名的小江南北向强震带和易门南北向中强地震带之间,并处于普渡河南北向中强地震带上。此外,南部有北西向的通海-石屏地震带;西部有近南北向的汤郎-易门中强地震带;东部有强地震活动区向弱地震活动区过渡的宣威-弥勒地震带。其中,小江断裂带对昆明地区的影响处主要地位,其次,普渡河中强地震带、汤郎-易门中强地震带和区外通海-石屏地震带也有一定的影响。 “小江断裂带活动水平比较高,在全国算是有名的,但在昆明地区不算活跃。”陈静说,考虑到小江断裂带属强震带,其直接穿过东川区、寻甸县,抗震设防烈度都设为9度,昆明地区的其他县(市)区一般建筑(包括别墅、多层、高层)则均按8度进行抗震设防。

由直接穿过昆明城区的普渡河断裂构成的中强地震带历史上曾多次发生6级以上中强震,最大震级为1985年禄劝6.3级地震;由小江断裂带构成的强震带历史上多次发生7级以上地震,最大为1833年嵩明8级地震,震中距昆明城区仅30公里;由易门断裂构成的中强地震带历史上多次发生6级以上中强震,最大为1995年武定6.5级地震。

主城区如“安全孤岛”未发生过大地震

云南地处印度与欧亚两大板块碰撞带的边缘,地壳运动剧烈,地震灾害频繁。平均每年发生5级以上地震3次;每2年发生6~6.9级地震1次;每8年发生7级以上大震1次。在占全国4%的国土面积上,释放的地震能量占全国的23%,仅1970年以来就发生了8次7级以上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约8亿元。资料显示,上个世纪的一百年间,云南共发生里氏五级以上破坏性地震333次。

有地震科学研究者通过长期研究发现,地球上某一地区的地震周期与日环食的周期大体一致,约是15至20年。如之前发生在普洱市的6.4级地震,是继1996年云南丽江7级地震后该省震级最高、强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历史上看,1500年至今,云南地区发生5级以上地震有126次,昆明地区21次,但昆明主城区被波及仅3次,为1600年官渡5.3级、1696年官渡5.8级和1943年西山5.0级。昆明主城区犹如一个“安全孤岛”,极少受到强地震的波及。

从1984年,昆明有仪器分布监测地震后,市防震减灾局也有统计,“一般每年有2次3到4级的有感地震,20次1或2级的微小地震。”但由于5级以上的地震发生的太少,而无此数据。因为昆明没有大的地震带直接穿过,历史上也未受到烈度非常大的地震,所以说“相对安全”。

城市村通道狭窄或将成为重灾区

北京师范大学的科学家对中国30个省级城市的地震灾害危险度进行了评价。主要考虑了三个指标的影响:导致灾害的强度因素、承灾体的脆弱性指数和响应能力。

研究显示,昆明的地震危险度在30个省级城市中排名第24,居倒数第7,比北京、上海、重庆等城市高。但江门与怀化、阿图什等40个城市,地震风险度指数(UERDI)大于0.25,具有较大风险,报告建议这些城市大力加强对地震的防范。研究解释,海口、北京等城市虽近源地震等效震级较高,但受到建筑抗震能力较强等人为因素影响,地震风险相对降低。

据了解,1978年,昆明市主城区建筑地震设防标准为7度,1989年,上升为8度。在专家看来,昆明主城区建筑地震设防8度的标准,已属于“超出昆明地震危险度”的等级。

然而,此标准只针对昆明城市建设,城中村房屋建设并未受到约束。市建设局杨益严工程师认为,即便发生强震,对主城区的建筑不会有毁灭性的影响,薄弱点还是在城中村。

目前,昆明有300多个城中村,面积达2609万平方米,常住人口20.4万,流动人口约80万。地震专家表示,一般情况下,两到三层的房子,能够抗御5级多地震,每加盖一层,房屋抗震能力就会降低0.4-1度,加盖到6层时,基本丧失抗震能力,一旦发生地震,这类房屋肯定抵挡不住。

有专家认为,一旦发生8度以上地震(相当于6级地震破坏),昆明市“城中村”将有60%以上房屋严重破坏、倒塌,伤亡和无家可归人数,可能超过31.7万人。

市防震减灾局震害防御处处长靳树才说,因为历史原因,昆明城中村未经过统一规划,房主为多占一墙之利,导致通道狭窄,没有逃生通道和避难场所。一旦发生地震,将成为一个真正的“地震死亡圈”。作为市政协委员的陈静在去年的政协会议上,也提交了此类问题的相关报告。

链接:昆明地震史

从1500年开始,昆明地区发生5级以上的地震有:

普渡河断裂带历史地震5次:1600年官渡5.3级,1696年官渡5.8级、1927年富民5.3级、1943年西山5.0级、1985年禄劝6.3级。

小江断裂带历史地震16次:1500年宜良7.8级,1506年寻甸5.5级,1560年宜良5.5级,1612年嵩明5.3级、寻甸5.5级,1713年寻甸6.8级,1725年宜良、嵩明间6.3级,1733年8月2日东川7.8级,1833年嵩明8级,1927年寻甸6级,1966年东川6.5级、6.2级,1985年4月18日禄劝6.3级,1986年富民5.1级震,1989年嵩明5.2级,1999年澄江5.2级。

名词解释

地震震级:衡量地震大小的一种度量。每次地震只有一个震级,震级越高释放的能量越多。地震释放能量决定震级,能量越大,震级越大。震级相差一级,能量相差约30倍。1个6级地震释放的能量和广岛原子弹能量相当。

地震烈度:指地面及房屋等建筑物受地震破坏的程度。对同一个地震不同地区,烈度大小不一样。距离震源近,破坏就大,烈度就高,相反烈度就低。 (记者 郭敏 官智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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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一、法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二、执法职责

主管昆明市防震减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协调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一)贯彻施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地震灾区重建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全国、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建立昆明市地震台站及信息系统;实施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指导全市地震监测台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并实施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组织编制地震小区划,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和防范地震次生灾害;组织开展水库地震和各类人工诱发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

(五)承担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容易产生地震次生灾害工程项目的选址专项审查。

(六)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场地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认和批准;

(七) 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登记备案。

三、行政执法依据(共1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2.1.1)

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国家标准委员会,2001.8.1)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国家标准委员会, 2002.01.01)

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国家标准委员会,2005.10.01)

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1995.4.1)

7、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12.17)

8、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9.1)

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2002.1.28)

10、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9.7.29)

11、云南省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7.5.23)

12、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8.5.18)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8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3、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5、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6、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无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震应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震应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二)职权职责

1、“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对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负责组织地震小区划编制、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强震观测工作;负责编造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参与城市建设规划的防震减灾决策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二)行政确认(共1项)

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7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11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②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③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⑷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13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第9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①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②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来源: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添加日期:2010-10-26 15:43:40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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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1年年中地震趋势会商会在昆明召开

作者:毕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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