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一套老房子,几年前就没有人住,由于房子过于破旧,三年前已经倒塌,现只有两扇墙壁矗立,该房屋具有1981年发的房屋产权证。现面临拆迁,开发商认为该房屋已经不存在,拆迁时不应当给予补偿,其理由是:国家有文件,如果房子倒塌后,要在两年内自行修好,不然房屋和土地就收回国有,房屋产权证就没有用了。
问题一:开发商的理由能否成立?
首先,土地使用权是否消灭。
该房屋已经登记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其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仍没有确定,如果是占用宅基地建房,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该房屋在倒塌三年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应当由对该宅基地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已经有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并申请的,该宅基地使用可确权给第三人使用,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失去宅基地;如该房屋所使用的是国有建设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可见,开发商所说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原房屋所有人可因房屋倒塌的事实已经失去了对原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
其次,房屋所有权是否消灭?
该房屋的现状为已经倒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可见,自该房屋倒塌时,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已经消灭。《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则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则房屋所有权证即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失去了其效力。
问题二:该房屋是否能得到拆迁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同时指出,被拆迁人指对被拆迁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可见,被拆迁人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基于其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是因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房屋的消灭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对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合法消灭的补偿,如果该房屋已经不存在,则不应当给予其补偿。
但本人认为,如果房屋倒塌后,被拆迁人在土地使用权人被依法收回前,被拆迁人没有放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意愿的,如对其不进行任何补偿,显属不公。因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虽然已经消灭,但这并非其本意,属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在拆迁活动中不应当全部由被拆迁人承担此责任。拆迁人因该房屋的倒塌而有所获益——不需要给付拆迁补偿费,继而可获得被拆迁人享有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显失公平,应当在拆迁人受益范围内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