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2016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

说明:以原文(正文中蓝色字)为准!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发〔1990〕070号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在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释义】本条明确指出评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和原则。

评定损伤程度依据:

(一)损伤当时,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和生理代谢的变化。

(二)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包括损伤当时或者紧接受伤后同时发生的一病或数病,其损伤与并发症之间必须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只是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三)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即损伤后所遗留的任何损害或者病情,必须与损伤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外因介入引起的后遗症,不能作为损伤程度评定依据。

查明损伤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以事实为根据,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评定损伤程度原则:总的原则是以刑法第八十五条精神为基点,从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详细占有材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但在根据实证,求索真相时,依所援引的不同条文,有的应侧重于损伤当时的伤情,有的则要侧重于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

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及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释义】本条是损伤程度鉴定期限的规定。

鉴定期限既不能无限期延长,影响案件处理;某些案件也不能在受伤后即刻鉴定,影响损伤程度评定的正确性。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有几层含意:(1)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在判决前需要作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2)判断损伤程度正确与否,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来衡量。(3)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人应当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写出鉴定结论。(4)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新证据、新情况,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时,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复核鉴定的,鉴定人仍应以判决前的确证的伤情为依据进行复核鉴定,写出鉴定结论。

第二章肢体残废

(注:鉴定时限原则上以治疗终结后3个月为宜;以县级以上医院治疗为准,康复治疗除外)

第六条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释义】本条肢体残废是指人体的四肢缺失或者四肢外观完整但运动功能丧失或者严重障碍。造成功能丧失的主要原因:(1)骨折不能愈合;(2)骨折的畸形愈合;(3)广泛的皮肤疤痕形成和肌肉纤维化;(4)重要神经损伤;(5)重要血管损伤;(6)关节强直;(7)关节畸形;(8)创伤性关节炎及骨坏死等。

肢体缺失属于形态学的改变。评定损伤程度,可根据受伤当时的伤情(即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而肢体功能的丧失程度则应侧重于损伤引起的后果或者结局,即损伤恢复后其功能丧失或者障碍程度,应用临床检验手段及方法,参照本标准有关条项做出鉴定。法医检验鉴定时,除依据形态学改变和整体功能评定功能丧失程度外,检查时应与健侧肢体比对,在完全排除疾病或者造作的情况下,分析损伤形成原因和机理,考虑治疗和恢复情况,结合案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肢体功能丧失程度的鉴定时间,应当在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三个月后)进行。

第七条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注:肢体缺失指形态学变化,应为永久性缺如,而非暂时性离断,对断肢(指)再植应根据功能恢复情况确定伤情。缺失程度应以骨性标志为准)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释义】本项拇指缺失,是指拇指遭受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压等作用而致使断离。

拇指在手部五指中活动度最大,具有掌指关节和指间关节的屈与伸;内收与外展;对掌的重要功能。其中屈、伸功能与内收、外展功能,分别占拇指功能的20%,即分别为手功能的8%,对掌功能占拇指功能的60%,即为手功能的24%。拇指指腹与其余各指指腹相对合的动作,称为对指活动。而使手具有提物、夹物、平持、钳捍、握圆柱和拧圆盘等动作。此外,拇指及其余四指还有重要的实体感觉功能。总之,拇指功能占全部手功能的40%(中华外科杂志1990年第28卷第8期、第9期)。

临床上确定拇指缺失程度是根据其缺失的平面,常用六度分法。

一度缺失:远侧拇指指骨节部分缺失;

二度缺失:远侧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

三度缺失:除远侧拇指指骨节缺失外,近侧拇指指骨节亦有部分缺失;

四度缺失:远近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

五度缺失:除远近拇指指骨节完全缺失外,第一掌骨亦有部分缺失;

六度缺失:拇指指骨节的全部、第一掌骨、以及部分腕骨,如大多角骨的缺失。

法医检验鉴定时,凡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三度缺失的,符合本项重伤范围。注意不能因进行断指再植或者拇指再造术,部分或者较好恢复拇指功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注意指近节指骨远端及其以远缺失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释义】本项手指缺失多见于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轧、挤压、撕裂作用等发生手指损伤,多因无法存活,手术截指而形成缺失。

手的功能除拇指占有重要地位外,食指、中指、环指、小指依次为整个手功能的20%、20%、10%、10%。

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易于判定手指缺失平面及残存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损伤愈合形成疤痕后根据手指的缺失情况作出评定。沿未愈合或者正在治疗过程中的手指缺失,可依据X线检查判定损伤程度。注意指近节指骨远端及其以远缺失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释义】本项指掌损伤,锐器切、砍或者钝器碾轧、挤压、撕毁裂等作用均可形成。也适用于损伤后手指和掌骨无法存活而截除。

法医检验鉴定时,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尤以环指、小指及其相连掌骨缺失较为多见,既符合本项重伤范围。手指及其掌骨全部或者部分缺失而造成畸形,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易于确定缺失程度。注意:相连掌骨应缺失1/2以上

(四)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

【释义】本项一足或者足跟缺失常见于高坠时足跟着地,跟骨受到外力压缩、碾压、重物打击及锐器砍伤等直接暴力造成。

足是人体负重、行走和缓部震荡的结构。每侧足骨由七个附骨、五个跖骨、十四个趾骨和二个子骨组成,彼此间有坚强的韧带联系。跟、距二骨最大,站立时至少有50%之体重需要这两块骨来担负。如适应行走和缓冲震荡,足底形成内、外二个纵弓和一个横弓。足弓具有很好的弹性,有得于持久地站立。在行走、跑跳、负重等活动中可缓冲支撑作用对人体的冲击,并可保护从足底通过的血管和神经。通过距跟关节活动可使足部有内收、内翻、外展、或者外翻的能力,以适应在凹凸不平的道路上行走。

法医检验鉴定时,一般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可以判定向导失情况,无论一足给形、斜形、横断缺失以达足底的50%计算;或者足跟缺失达50%,均可严重影响足部的功能,即符合本项缺失一足50%或者足跟50%重伤范围。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释义】本项足趾缺失多见于工伤或者交通工具轧伤。也见于锐器或者钝器的直接作用所致。

人体站立或者重心前移时,足趾起到承重的重要作用。足趾还参与足弓形成,完成足部的弹性缓冲作用。此外,足趾在人行走,特别是跑跳时有扒地作用。而第一趾在足趾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医检验鉴定时,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完全缺失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完全性缺失四趾抱歉可造成站立、行走、跑跳的严重障碍。同时,出形成明显的足部畸形。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可确定足趾缺失程度。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释义】本项足趾缺失形成的原因,足趾在人体的重要功能,足趾缺失的临床表现、诊断方法以及所造成的功能障碍均同前项阐述。法医检验鉴定时,两足缺失五个以上足趾时,无论缺失何趾,形式如何,均可造成双足功能障碍,即符合本项规定重伤范围。

(七)缺失任何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释义】本项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形成原因同前(五)项阐述。

第一足趾与第一跖骨在形成足弓、承担人体体重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已在前(五)项中阐述。当第一趾与第一跖骨缺失时,足部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可通过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确定其缺失程度。注意:相连跖骨应缺失1/2以上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释义】本项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跖骨的缺失多见于辗轧、爆炸等造成的损伤。也见下锐器的直接作用。

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的重要功能已于前第(五)项内阐述。当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缺失时,对足的功能造成严重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足趾及其相连跖骨缺失表现为明显的缺损畸形,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完全缺失及其相连的跖骨全部或者部分缺失,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其缺失程度可根据法医临床检验(包括X线检查)确定。

第八条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注意:1.条款中无具体规定的,则丧失功能(严重功能障碍)是指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手不能对指和握物。2.本条不包括未受累关节因不及时进行功能锻炼所造成的关节僵硬。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释义】本项肩关节强直畸形,是指肩关节面软骨遭到损伤,呈现(早期)关节的骨骼之间由纤维组织相连,关节间隙不规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固定,纤维缩短,关节间隙变狭窄,最后纤维骨化,关节骨骼融合成为一体,关节丧失活动功能。法医检验鉴定时,特别应注意关节强直与关节僵硬相鉴别。关节僵硬是指受伤肢体长期外固定而不注意功能锻炼时,静脉血和淋巴液回流不畅,伤肢组织间隙中浆液渗出物和纤维蛋沉积,可使关节内、外组织发生纤维性粘连,同时由于关节囊信其周围的韧带、肌腱、肌肉等挛缩,关节活动范围可发生程度不等的障碍。对已发生程度不等的关节僵硬,宜在被鉴定人的密切配合下及早进行功能锻炼,尤其是年龄在40岁以下,因组织弹力纤维还比较多,有可能完全恢复关节正常活动功能。

本项肩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是指从正常肩关节活动度屈90度,伸35度,外展90度,内收20~40度,内旋80度,外旋45度,上举160~180度,环转360度的整体功能判定,综合分析伤侧肩关节运动未达正常活动度50%,并与健侧肩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后作出重伤的评定。法医检验鉴定时,仍需注意引起肩关节运动限制的原因和机理,有否可能通过功能锻炼减少病废,以及排除造作的情况。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释义】本项是指肘部损伤后,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理10度。

肘关节是由肱骨下端和尺、桡骨上端构成的一个复合关节,包括肱桡、肱尺和桡尺近侧三个关节。从整体看,肘关节以肱尺关节为主体,与肱桡关节共同作屈、伸运动。桡尺近侧关节和肱桡关节一起,使桡骨绕垂直轴作旋内、旋外运动。由于尺骨的阻碍,桡骨不能进行内收和外展运动。

在这种情况下,肘关节以完全伸直为中立位0度,其活动范围为0至150度,屈曲时手触及同侧肩峰。在儿童、妇女韧带较松弛,肘关节可过伸约5~10度。

肘部损伤可致肘关节骨折与脱位,桡骨近端骨折与脱位、尺骨近端骨折、肱骨髁上骨折、肱骨髁部骨折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肘部损伤史、临床表现,肘部畸形愈合后肘关节固定在伸直位(即中立位)主动屈曲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固定在功能位,即上臂与前臂成角在90~100度的位置,活动10度时,造成肘关节功能的严重障碍,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但仍需注意肘关节强直与肘关节僵硬的鉴别。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释义】本项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是指骨折后,折骨两端无法愈合,在断处可以自由活动,形成一种关节之状,从而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本项肱骨骨折畸形愈合是指成角畸形、旋转畸形或者重叠短缩等,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临床上对骨折的复位有严格标准:(1)解剖复位,即矫正各种移位,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达到对位(指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和对线(指两骨折段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的复位。(2)功能复位,指未能达到解剖复位,但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3)骨折复位的参考值:A无旋转畸形和分离移位;B缩短成人不能超过一cm,儿童不能超过1.5~2cm;C在对位良好情况下,成角成人不能超过10度,儿童必须小于15度;D在对线良好情况下,骨干部位对位应至少达1/3;干骺端对位不能小于3/4。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臂损史,肱骨骨折不愈合在非关节部位骨干处产生类似关节的活动,形成假关节或者成角、旋转、缩短、移位未能达到临床骨折愈后标准的畸形愈后,造成上肢功能严重障碍者,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注意:1.畸形愈合时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旋转达畸形30度以上。2.肱骨骨折断面骨性愈合在1/2以下的,参照本款评定。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释义】本项前臂骨折畸形愈合,是指前臂遭受到直接暴力,如打击,机器、车轮辗压等;间接暴力,如跌倒手掌着地等;扭转暴力,如倾斜跌倒,前臂旋前或者旋后扭转,造成螺旋性骨折等。骨折后,经常规治疗不能达到临床骨折愈合标准的畸形愈合。

前臂由桡、尺二骨组成。尺骨上端膨大下端细小,桡骨则上端细小下端大。尺骨上端是构成肘关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桡骨下端构成腕关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桡、尺二骨通过上下桡、尺关节和骨间膜紧密相连。上、下桡尺关节的联合活动,构成了前臂所独有的旋转功能。骨间膜的纤维组织,附着于桡尺间嵴、其纤维由桡骨斜向内下抵于尺骨,对维持前臂旋转功能起重要作用,当前臂旋前或者旋后时,骨干间隙变小,骨间嵴不再相互对峙,骨间膜上下松紧不一致,两骨间的稳定性消失。

检查前臂旋转功能时,肘关节做90度屈曲,上臂紧贴胸壁,拇指向上为中立位,拇指朝内为旋前位,前旋转功能为旋前60度,拇指朝外为旋后位,前臂旋转功能为旋后90度,其旋转幅度为150度。

临床上,前臂骨折除外力作用外,骨端的重迭,成角及侧方移位,主要受伸、屈肌群的影响。上、下骨折段的旋转畸形主要受放置肌群的牵拉所致。

临床上,前臂骨折包括桡尺骨干双骨折;桡、尺骨干单骨折;Monteggia骨折(尺骨骨折合并桡骨脱位);Galeazzi骨折(桡骨干中下1/3骨折合并桡尺下关节脱位)。临床上前臂骨折诊断依据包括损伤史,局部肿痛、肢体畸形、旋转功能障碍、骨擦音,以及X线摄片(正侧位片包括上下关节),临床上前臂骨折复位标准为尺桡骨的对位、对线均应良好,如此才能保证前臂的旋转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应查明前臂损伤情况,骨折是否经过治疗,有无治疗不及时、治疗失当的情况,了解临床表现,阅读X片以确诊前臂骨折的存在;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前臂旋转功能严重受限,即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本项前臂骨折所致腕、掌、手部功能障碍是指前臂因损伤造成尺、桡骨骨折,骨折的断端损伤其周围的神经、血管、肌肉,致使其所支配供应和管辖部位发生严重的功能障碍。

前臂骨折损伤正大光明神经时,旋前圆肌、腕屈肌和指屈肌功能保留,运动障碍限于拇指外展,屈曲与对掌不能。神经受到损伤使其供应的内在肌瘫痪,致手下指和小指呈“爪状”畸形;桡神经损伤在前臂中部,伸指功能丧失,无垂腕;损伤在腕关节附近,无运动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了解前臂损伤和骨折的情况、临床表现、治疗经过、并进行X线检查确定骨折的部位。当前臂的重要神经损伤时可出现腕、掌的畸形,甚至使屈曲、伸直,对指及握物等功能严重障碍均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是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本项前臂软组织损伤多见于遭受锐器砍切、钝器打击或者严重挤压所致。

前臂部的肌肉、神经、血管被骨、骨间膜、肌间隔和深筋膜所构成的骨筋膜室包绕、分隔,其室壁坚韧缺乏弹性,当室内容物骤减或者骤增时,则室内压力急剧增加,阻血液循环,使肌肉和神经组织缺血,长时间的缺血导致肌肉坏疽,较短时间的缺血或者程度较重的不完全缺血,当血液循环恢复后造成部分肌肉组织坏死。由纤维组织修复,形成多量疤痕,疤痕的挛缩导致手的畸形,从而导致腕、掌和手的功能障碍,神经的损伤可造成手指骒掌、对指和握物功能障碍。

缺血性肌挛缩的临床表现:(1)疼痛转为无痛(painlessness);(2)苍白(pallor)或紫绀;大理石;(3)感觉异常(paresthesia);(4)肌肉瘫痪(paralysis);(5)无脉(pulselessness)。以上简称5“P”征。

法医检验鉴定时,应全面了解前臂损伤情况,临床表现,有无5“P”征,有无手部畸形和功能障碍,治疗经过。在排除伤前业已存在的畸形和功能障碍以及造作的情况下,可作出重伤的评定。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释义】本项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是指腕关节损伤所致畸形愈合。

腕关节活动主要是通过桡腕关节,绕冠状轴作屈伸运动,绕矢状轴作内收、外展运动。还可以进行环转运动。其次是近侧列腕骨相互之间以及远侧列腕骨相互之间的腕骨间关节。手舟骨腰部骨折,其远侧骨块就与远侧列腕骨一起活动,两排腕骨间关节的活动就改为通过手舟骨骨折线的活动,使骨折线受剪力甚大。加之手舟骨周围有五个关节面,仅背侧一小部分及手舟骨结节处有韧带附着,为营养血管进入之入,故手舟骨腰部骨折后,近段骨质块易发生缺血性坏死,又因剪力大和血运不良,易造成手舟骨骨折迟缓愈合或者不愈合。

常见影响腕关节部的损伤,例如(1)Colles骨折(伸直型桡骨下端骨折)——跌倒时,前臂旋前,腕背伸位着地。造成桡骨折裂、嵌插、移位,呈“锅铲”型畸形或者“枪刺”状畸形。(2)Smith骨折(屈曲型桡骨下端骨折)——腕掌屈位摔倒,手背触地,骨折远段断端呈锥形,尖端朝上,基底向下位于掌侧,骨片连带腕骨向桡侧和掌侧移位。(3)桡骨、尺骨茎突骨折。(4)桡尺远侧关节损伤。(5)腕舟状骨骨折。当以上骨折未能达到临床功能复位时,就会造成腕关节畸形,或者腕周围软组织疤痕化造成腕关节强直、屈曲挛缩畸形;当骨折合并神经损伤或者缺血性骨坏死时,使腕关节下垂,关节运动活动度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严重影响腕部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凡案情提供有腕关节损伤,检查发现损伤愈后遗留的相应疤痕,腕关节挛缩畸形或者强直,X线检查显示腕骨骨折,愈合或者不愈合,符合本项重伤范围。腕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者,是指正常腕关节背屈、掌屈各60度,桡偏20度,尺偏30度。腕关节功能的70%是由前两面两个动作完成的;30%是由后两个动作完成的。判定腕关节运动活动度,若与健侧腕关节比对后,判定丧失50%,又在排除伤前业已存在的功能障碍和造作情况后,可作出重伤的评定。但仍需注意腕关节强直与腕关节僵硬的鉴别。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释义】本项掌指骨骨折不能对指和握物,是指掌骨遭受钝器打击或锐器砍击以及挤压等损伤,发生拇指掌骨和其他四指掌骨骨折导致畸形愈合时,破坏了手指屈伸肌群平衡,掌指关节则过伸,指关节则屈曲,从而使手部的对指和握物功能完全丧失。

临床上,掌指骨骨折时,腕伸肌将近端骨折片拉向背侧骨间肌、蚓状肌和指屈肌将远端骨折片拉向掌侧,指总伸肌背伸,掌指关节遇过伸,指关节则屈曲呈“爪形手”。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手部损伤情况,检查发现手掌、手背部因损伤遗留有不同程度病损或者愈合后的相应疤痕,X线检查显示成角或者移位畸形,完全丧失手的对指和握物功能时,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手部功能障碍或者造作的情况后,即可作出重伤评定。注意:指除拇指外,三指以上不能对指和握物。下同。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释义】本项拇指挛缩畸形是指拇指有遭受钝器打击、挤压损伤,或者烧伤使拇指软组织挛缩畸形。当一手拇指受到损伤后致使拇指的皮肤和各肌缺血、坏死并导致疤痕挛缩,造成拇指畸形,使拇指关节屈与伸、外展与内收、对掌功能严重障碍,不能对指和握物。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手部损伤情况,检查发现拇指因损伤遗留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手部功能障碍或者造作的情况后,即可作出重伤评定。

(十)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释义】本项除拇指外,其余三指挛缩畸形是指该三指遭受打击、挤压损伤,或者因烧伤造成手部食、中、环(无名)、小指中任何三指软组织缺血性肌挛缩或者疤痕挛缩致使第2~5指中任何三指畸形,丧失屈伸、外展、内收的功能,导致不能对指和握物。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手部损伤情况,检查发现因损伤遗有相应的疤妆,第2~5指中任何三指挛缩畸形,在排除受伤前来已存在的功能障碍和造作情况后,可作出重伤的评定。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释义】本项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是指髋关节损伤发生的损伤后遗症。主要包括:创伤性关节炎,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和损伤性骨化等。创伤性关节炎是因为髋臼或者股骨头骨折复位不良或者继发于髋脱位或股骨头坏殆引起关节的退行性变;股骨头缺血坏死、软化、死骨塌陷,最后导致关节软骨退行性变和髋臼周缘增生,临床出现疼痛,跛行,患肢短缩、畸形及运动障碍,终至关节强直;损伤性骨化是损伤或者手术后在关节部位发生移位骨化。上述情况可使髋关节畸形愈合,致使关节强直在屈曲~内收~内旋畸形、屈曲~外展~外旋畸形;或者由于挛缩使髋关节运动受限,形成异常姿态。

本项髋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是指正常关节活动度为0度(伸)~130度(屈),过伸15度;30度(内收)~45度(外展);40度(内旋)~50度(外旋)屈髋时,须屈膝,否则腘肌限制髋的屈度。由于关节愈合不良,使髋关节屈曲、过伸、内收、外展活动功能丧失正常活动度的50%,即严重影响髋关节功能。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依据髋关节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和放射性核素骨显像可作出诊断。在此基础理上,以整体功能判定患侧髋关节运动来确定其活动度,并与健侧比对;在完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畸形或者功能障碍以及造作情况后,凡检出上述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者,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释义】本项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是指膝关节遭到外伤畸形愈合致使膝关节强直固定在某一位置;膝关节挛缩畸形,使之不能完全伸直,常伴有皲裂或慢性溃疡,当挛缩屈曲超过30度时,严重影响行走的功能,帮应评定为重伤。

本项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是指正常膝关节活动度膝关节中立位(0度)即伸直,其正常活动范围为0度(伸)~135度(屈),过伸10度,膝伸直后,无内收,外展和旋转动作,屈曲后有轻度上述活动。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膝关节损伤情况,以整体功能判定膝关节运动是否异常,如膝关切强直或者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并与健侧膝关节比对,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功能障碍和造作的情况下,可评定为重伤。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本项损伤多见于钝器作用,偶见于锐器或者火器损伤。

膝十字韧带是维持膝关节稳定不可缺少的结构分为前、后十字韧带。前、后十字韧带相互交叉,且永远保持紧张,故可限制胫骨向前或者向后移位,保持膝关节的稳定。当膝关节受到暴力出现过伸或者过度外展时,可使前十字韧带损伤、断裂;膝关节呈屈曲位时,来自胫骨上端前方的暴力也可使后十字韧带损伤、断裂。膝下字远见卓识带损伤后,关节疼痛剧烈,关节迅速肿胀,关节内积血,引起关节周围皮下瘀斑(常表示关节囊损伤),嗣后关节功能障碍。检查时可见胫骨与股骨上有异常的或者过度的前后移位,抽屉试验阳性。膝关节正、侧位片,有时可显示胫骨髁间隆突撕裂骨折,此外,关节间隙加宽,内、外翻应力检查时,可见一侧关节间隙加宽。若出现前内、外侧旋转不稳定,则表明前十字韧带功能障碍;若出现后内、外侧放置不稳定,则表明后十字韧带功能障碍。

单纯膝十字韧带损伤较少见,多合并内、外侧副韧带等韧带损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膝十字韧带损伤,说明膝关节损伤严重。膝十字韧带损伤,致使膝关节旋转不稳定,直接影响下肢功能,其损伤程度应评定为重伤。注意: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一般指完全断裂,旋转不稳应着重强调下肢功能严重障碍,患肢不能单独稳定站立。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释义】本项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是指踝关节损伤后畸形愈合,使踝关节强直,固定在某一位置上,踝关节损伤可分六组:(外展损伤);(2)内收损伤;(3)外旋损伤,关有下胫腓关节分离,旋前外旋损伤;(4)处旋损伤,无下胫腓关节分离,旋后~外旋损伤;(5)垂直挤压损伤;(6)少见型损伤。由于情况不同,因而强直可出现不同形式。踝关节挛缩畸形丧失背屈、跖屈、内外翻等功能形成内翻足、外翻足等畸形,可评定为重伤。

踝关节是屈戊关节,由胫、腓骨下端的关节面和距骨上部的关节面构成,站立时全身体重都落在踝关节上,负重最大,在日常活动中走路,跳跃,主要依靠踝关节的背伸,跖屈活动。正常踝关节活动度中立位0度是足的外缘和小腿垂直,活动范围为:25度(背屈)—45度(跖屈)。内翻和外翻活动主要在距跟关节,内收和外展在跗跖和跗骨间关节。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踝关节损伤情况,视其整体功能丧失程度并与健侧踝关节运动活动度相比对,探索踝关节运动限制的原因和机理,在排除受伤前来已存在的功能障碍和造作的情况下,如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符合本项重伤范围。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释义】本项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cm、成角畸形超过30度是指股骨干遭受强大的外力,如撞车、高处坠落、机器绞伤、重物打击等,尤以直接打击、绞伤或者挤压伤,均可使股骨干发生横断、斜行、螺旋、粉碎、青枝骨折,骨折后畸形愈合。

股骨是构成下肢的重要骨骼,担负全身的重量。当股骨骨折未达临床复位标准时,就会出现假关节、短缩、成角落或者旋转畸形,将严重影响其功能。(临床骨折复位标准见第八条第(三)项)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股骨干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和X线检查显示假关节、畸形愈合,短缩畸形超过5cm;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严重影响下肢功能时,均应评定为重伤。注意:1.严重旋转畸形是指旋转达30度以上。2.股骨骨折断面骨性愈合在1/2以下的,参照本款评定。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释义】本项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是指股骨颈遭受重力撞击或者高处坠落等强大外力(主要见于青壮年)或者因平地跌倒,下肢突然扭转等较小外力(多见于老年人),偶见于重复外伤,如长途行走或跑步,长时间过重劳动等,造成供应股骨关的上、下干骺端动脉损伤,而因圆韧带动脉又供血不足,使股骨颈骨折不愈合或者股骨头缺血坏死。另外,骨折后常使颈干角和前倾角最终未能恢复正常,因生物力学改变,也可影响骨折愈合与股骨头的存活,发生畸形愈合或者不愈合而严重影响髂关节功能。

老年人骨质疏松、脆弱,股骨颈除内侧皮质较坚硬外,余均为松质骨,且承受力较大,故轻微外力可造成股骨颈骨折,加之血运不良,愈合能力差,很易发生股骨头坏死。

骨折后,股骨颈愈合不良严重影响髂关节功能活动,导致下肢功能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明确的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反复的X线检查所显示骨折和类型,如发现骨折不愈合或股骨头坏死,使髂关节功能丧失或者严重障碍者;发生畸形愈合影响下肢功能者,均符合本项规定重伤范围。注意:1、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以髋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50%为度;2、60岁以上老人、病理性骨质疏松的人,在轻微外力作用下易发生股骨颈骨折、骨折不愈合或股骨头坏死,在评定时要加以考虑。山东省公检法规定:1.严重影响下肢功能参照本条(十五)款。2.股骨颈骨折断面骨性愈合在二分之一以下的,参照本款评定。

(十七)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释义】本项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成角畸形是指胫腓骨遭受重物撞击或者辗压小腿等直接外力或者小腿受屈折或者扭转等间接外力,造成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cm;成角畸形超过30度时,可使下肢的功能丧失。

胫、腓骨是构成膝、踝关节的组成部分,有负重作用。故临床上对胫腓骨的骨折复位要求极严,严格防止假关节、成角和旋转畸形形成。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小腿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和X线检查可作出诊断。胫腓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cm、成角畸形超过30度时,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功能障碍情况下,可作出重伤的评定。胫腓骨的旋转畸形,可使下肢功能严重障碍,应评定为重伤。注意:1.严重旋转畸形是指旋转畸形达30度以上。2.胫骨骨折断面骨性愈合在1/2以下的,参照本款评定

(十八)四肢长骨(肥大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释义】本项四肢长骨开放、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是指骨折的断端处或者说其附近皮肤撕裂,使骨折端与外界相通或因骨折断端不与外界相通,无皮肤撕裂,但邻近软组织感染,直接蔓延至骨骼引起急性骨髓炎,留有死骨、窦道和死腔时,称慢性骨髓炎。该病症静止期可无全身和局部症状,有反复发作、局部红肿疼痛和发热畏寒史,由于软组织疤痕挛缩,可引起肢体屈曲畸形,患肢常较对侧粗大,局部皮肤色暗黑,薄而易破,溃破后形成溃疡,愈合缓慢,皮下有反复发作的窦道,周围皮肤色素沉着,流出脓液恶臭、探针可触到死骨。X线摄片可见骨质增生、皮质增厚、密度增加,形成包壳,其内有死骨及死腔。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四肢开放性或者闭合性骨折损伤情况,检验可见损伤愈合后遗留的相应疤痕,有慢性骨髓炎的临床表现,结合X线检查显示的异常改变,在排除非损伤性疾病原因引起的慢性骨髓炎后,可以作出诊断并作出重伤的评定。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50%;

【释义】本项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是指肩、肘、腕、髂、膝、踝等肢体大关节周围的软组织损伤创面、自然愈合或者继发感染后,形成疤痕和挛缩。疤痕形成是创面修复的一种自然规律。通过成纤维细胞和毛细血管增生而产生纤维组织,表面复盖着薄层上皮细胞。这种纤维组织致密度高,缺乏弹性,易溃破,在愈合及成熟过程中渐发生挛缩。深度烧伤、损伤性皮肤缺损未及时植皮、创面肉芽过长,合并感染等,均可致疤痕增厚加重,后期收缩更明显。有疤痕体质者,疤痕容易过度增生或者形成疤痕疙瘩,软组织疤痕挛缩因时间过久,加上疤痕与深部组织粘连,易产生继发病变,包括深筋膜,肌肉,韧带和关节囊挛缩,神经血管短缩,关节半脱位或者僵硬等。疤痕挛缩可使四肢大关节出现屈曲、过伸、旋转、僵硬等畸形,严重影响大关节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肢体软组织损伤情况,或者其他损伤合并软组织损伤情况,探索引起大关节运动限制原因和机理,以各大关节整体功能判定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即可作出重伤的评定。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释义】本项肢体重要神经损伤是指肢体遭受切、砍、挫伤或者枪弹损伤,或者因骨折、脱位、重力牵拉、压迫等原因所致依据发生原因不同,可分:离断性损伤、牵拉伤、压迫性损伤、挫伤等;因损伤程度的不同可分:(1)神经传导功能丧失:是神经损伤最轻的一种,神经轴和鞘膜是完整的,但传导功能丧失,见于轻度牵拉及钝器打击。多于数周后功能自行恢复。(2)神经轴索中断:损伤主要在神经轴索,亦发生瓦勒氏变形,因神经鞘膜未断裂,损伤不广泛,内部出血不多,神经轴再生后有自行恢复功能的可能。常见于挤压伤。(3)神经部分断裂:神经轴及神经鞘膜部分断裂,神经功能部分保存。多见于严重挫伤及开放性损伤。(4)神经完全断裂:是最严重的损伤,神经功能完全丧失,伤后两断端收缩,其间为疤痕组织充填,远端产生瓦勒氏变性,不能再生及恢复功能,多见于开放性损伤。

神经再生的速度,因神经损伤程度,断端间有无间隙,缝合是否正确,缝合时间,伤处神经床是肌肉、脂肪组织成为疤痕组织,以及各种神经再生能力不同而有差别。

肢体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为运动和感觉功能丧失,血管运动麻痹和营养障碍。运动瘫痪为下神经单位为下神经单位型,即支配肌肉萎缩,伤后3个月肌萎缩明显,1—2年后达到极点。感觉丧失包括深浅各层速,具有血管运动麻痹和营养障碍现象。损伤神经分布区的皮肤光滑、发红、温度较高,无汗或者少汗皮肤、指甲、肌肉及骨关节萎缩变性,指甲粗糙,骨质疏松,关节僵直。不完全损伤可保存部分功能,并有感觉过敏现象。轻者出现感觉异常,重者有轻微触按、针刺及冷热改变,即可引起模糊、弥漫和放射性疼痛,称灼性神经痛。肌肉和神经干对触压均很过敏。

本项所指重要神经如下:

1、臂丛神经损伤:

根据损伤部位分为臂丛完全损伤;臂丛上部损伤;臂丛下部损伤;椎孔内损伤;椎孔外损伤。

臂丛完全损伤表现为手、前臂和上臂肌肉全瘫,呈驰缓性下垂。肌肉高度萎缩。整个手、前臂及上臂一部分感觉消失。因血流不畅,患肢浮肿,皮肤有脱毛、变薄、发亮等萎缩现象。肩肱关节呈向下半脱位。

臂丛上部损伤表现为肩不能外展、外旋,不能屈肘,旋后。上肢呈肩内收内旋,肘伸直、前臂旋前和手向尺侧斜状。上臂及前臂外侧麻木。

臂丛下部损伤表现为手内肌瘫痪,呈爪状畸形,腕和前臂运动功能部分或者完全丧失,上臂及肩部肌群力量完整或者稍减弱,手及前臂尺侧麻木。

椎孔内损伤表现为常伴有短暂同侧下肢运动障碍和膀胱直肠括约肌的功能障碍。如上部神经根被撕脱,则患肢侧大小菱形肌和前锯肌同时瘫痪,如下部神经根被撕脱,有霍纳氏综合征出现,即单侧眼球内陷,瞳孔缩小,眼睑下垂及半面汗闭。

椎孔外损伤常在锁骨上窝或者前上胸部有血肿出现,血肿机化后遗留局部硬结。

2、臂丛重要分支损伤:

(1)多因肱骨骨折、尺桡骨双骨折及月骨脱位造成挫伤或者挤压伤。其表现为前臂不能旋前、屈腕动作障碍,拇、食指和中指不能屈曲,拇指不能对掌。大鱼际肌萎缩,呈猿手畸形。桡侧三个半指及相应手掌部出现感觉障碍。正中神经损伤后皮肤感觉之绝对障碍区位于食指末节掌声面。

(2)桡神经损伤:

在上臂多与肱骨干有直接关系,(如牵拉,嵌入断端以及骨痂挤压)。在肘关节平面,常因桡骨头脱位而导致桡神经深支即骨间背神经的不完全性损伤伐神经在前臂损伤以锐器伤较为多见。其表现为运动障碍如伸肌瘫痪,腕、肘和手指的第一节不能伸直。高位损伤(腋部或者腋下部)典型表现为腕下垂,不能伸腕;掌指关节不能背伸;拇指不能背伸和外展,以及前臂旋前畸形。根据桡神经损伤部位不同,其感觉障碍区各异。

(3)尺神经损伤

肘关节以上尺神经损伤多见贯穿性损伤。肘部损伤多为牵拉或者挤压伤,可由肱骨内上髁骨折及肘关节脱位并发。腕部及手掌尺侧的损伤则多见于切割创。其临床表现为拇指不能内收,其余四指不能内收和外展,拇、食指的夹纸试验阳性(即作双手拇指、食指夹纸试验时,患侧拇指末节呈屈曲状畸形)。小鱼际肌及骨间肌萎缩,以第一背侧骨间肌明显。环、小指出现掌指关节过伸,指间关节屈曲的爪形畸形。尺侧一个半手指及相应的手掌、手背出现感觉障碍。

3、坐骨神经损伤:以锐器及枪弹伤为多见,骨盆骨折及髋关节脱位亦可引起不完全性损伤。其临床表现:在臀部平面损伤则下肢膝关节屈曲障碍,踝关节及足趾运动丧失,足下垂、小腿外侧、后侧及足感觉消失。在股部平面损伤产生患肢踝关节及足趾运动丧失,足下垂,肌肉萎缩,皮肤溃疡等营养障碍表现。

4、腓总神经损伤:见于腓骨头骨折及肿瘤的压迫,膝关节向外脱位或者石膏板使用不当。其临床表现为马蹄内翻足畸形。步行必须用力提高下肢,髋、膝关节过度屈曲成“跨阈步态”,小腿的前外侧及足背感觉障碍。

5、胫神经损伤:

发生于胫骨上端骨折。临床表现为足与足趾不能跖曲、内翻力弱、仰趾外翻畸形。不能以足关站立。足内肌瘫痪引起弓状足,爪状趾畸形,足底感觉障碍,呈拖鞋式。

6、肌皮神经损伤:常见于臂丛神经外侧束损伤。表现为:其所支配的肱二头肌、喙肱肌、肱肌瘫痪,导致肩关节不能前屈和内收,不能屈肘关节,前臂呈旋前位畸形。前臂外侧皮肤感觉障碍。神经大部分或者完全断裂时,其功能完全丧失,所支配肌肉收缩和感觉丧失。神经吻合有时可恢复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肢体损伤情况,肢体重要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以肢体的整体功能丧失程度,并与健美操侧肢体运动功能相比对,在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损害和造作的情况下,探索发生原因和机理,作出重伤评定。注意:严重影响肢体功能,可以影响关节运动活动度作为评定标准,但应以关节主动运动活动度为准;也可以严重影响上肢功能(肌力3级以下)、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或下肢负重功能(下肢肌力3级以下)作为评定标准。确定神经损伤及程度须结合神经电生理学检查(如:肌电图、神经诱发电位等)结果,相互印证,综合评判。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流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释义】本项肢体重要血管损伤是指与肢体重要神经相伴行的动、静脉损伤,可表现为十种类型:血管痉挛、血管挫伤、血管部分裂伤、贯通伤、血管完全裂伤、受压、继发出血、血栓形成、假性动脉瘤、动静脉瘘。肢体重要血管损伤有可能引起血液循环(供应)障碍。肢体重要血管损伤系指与肢体重要神经相伴行的动、静脉损伤,具体表现有以下十种类型:血管痉挛、血管挫伤、血管部分裂伤、血管贯通伤、血管完全裂伤、血管受压、血管继发出血、血管内血栓形成、假性动脉瘤形成、动静脉瘘。上述血管损伤性改变可能引起血液循环(供应)障碍。常见肢体血供障碍的并发症有远端动脉的继发性血栓形成、肌肉压迫综合征、缺血性肌肉挛缩、缺血性神经损伤、坏疽、感染;后期可能发生肢体屈曲挛缩、周围水肿或间隙性跛行等症状。检查时可见肢体苍白、变凉、脉搏微弱甚至消失、出现搏动性肿块(血肿)或者明显出血,有时也可见肢体感觉减弱及运动功能障碍。损伤后周围血管动脉瘤,若经治疗,无肢体严重功能障碍,评定为轻伤;若损伤性动脉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或虽经治疗但因肢体血液循环障碍而严重影响肢体功能的,评定重伤。损伤后动静脉瘘,若肢体损伤后动静脉瘘引起肢体血液循环功能障碍、远端肢体坏疽、心力衰竭等严重并发症,应评定为重伤;若无上述严重并发症的,应评定为轻伤;若外伤促使先天性动静脉瘘病变症状显现或加重的,则需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肢体血液循环供血障碍的并发症,常见的是远端动脉的继发性血栓形成、肌肉压迫综合征、缺血性肌肉挛缩、缺血性神经损伤、坏疽、感染。后期并发症(屈曲挛缩、周围水肿、间歇性跛行)。关节“强直”是指关节面软骨遭到损伤,关节面由纤维组织相连,关节间隙不规则,关节间隙变窄,骨化,融合等。关节强直后其功能难以恢复的。关节“僵硬”是指受伤肢体长期制动,缺乏锻炼,静脉血和淋巴液回流不畅,伤肢组织间隙中浆液渗出物和纤维蛋白沉积,可使关节内、外组织发生纤维性粘连,同时由于关节囊及其周围的韧带、肌腱、肌肉等挛缩,关节活动范围可发生程度不等的障碍,而表现为关节僵硬。关节僵硬通过功能锻炼或行松解术是可能恢复的。因此,鉴定重伤时应排除关节僵硬的情形。

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在临床上可见肢体苍白、凉、脉搏摸不到或者极弱、有搏动性血肿或者明显出血,感觉减弱及运动功能障碍等表现。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肢体损伤情况,重要血管损伤临床表现和X线检查,可确定肢体重要血管损伤的诊断。因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致使不能对指和握物,大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影响站立和行走等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的,均属本项重伤范围。

关节活动度评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通常以健侧(对侧)肢体关节活动度作为正常参考值。

(2)在健侧肢体存在伤、病时,以正常值作为正常参考值。

(3)在运用正常参考值时,通常运用低限值。

(4)伴有神经损伤时以测量关节主活动为准;不伴有神经损伤时,以测量关节被动活动为准。

肩关节

前屈上举和后伸:上肢伸直由躯干前面充分上举或向后伸展,测量通过肩峰的垂直轴线与肱骨纵轴的夹角。外展上举和内收:上肢伸直由躯干侧面充分上举或内收,测量通过肩峰的垂直轴线与肱骨纵轴的夹角。水平位内、外旋:肘关节呈屈曲9鞍位,前臂充分内收或外展,测量尺骨纵轴与尺骨鹰嘴垂直轴线的夹角。

正常参考值:前屈上举15皛17?/B>,后伸4皛45?/B>;外展上举16皛18?/B>,内收2皛4?/B>;水平位外旋6皛8?/B>,水平位内旋7皛9?/B>。

肘关节

屈曲:肘关节充分屈曲,测量肱骨纵轴与桡骨纵轴的夹角。伸直或过伸:肘关节充分伸展,测量肱骨纵轴与桡骨纵轴的夹角。

前臂旋前和旋后:腕关节保持固定,自掌心向上起,前臂充分向内或向外旋转,测量手掌所持棍棒与起始位的夹角。

正常值:屈曲135~15?/B>;伸直?/B>,过伸5~15?/B>。前臂旋前7皛9?/B>,旋后7皛8?/B>。

腕关节

掌屈和背屈:手掌充分向掌侧或背侧屈曲,测量桡骨纵轴与第2掌骨纵轴的夹角。桡侧偏斜和尺侧偏斜:腕关节保持伸直,手掌充分向桡侧或尺侧偏斜,测量前臂纵轴与第3掌骨的夹角。

正常参考值:掌屈6皛8?/B>,背屈6皛8?/B>;尺侧偏斜3皛45?/B>,桡侧偏斜25~35?/B>。

髋关节

屈曲:膝关节屈曲,大腿充分向腹侧收缩,测量股骨纵轴与躯干纵轴的夹角。后伸:膝关节伸直,下肢充分后伸,测量股骨纵轴与躯干纵轴的夹角。外展和内收:膝关节伸直,下肢充分向外侧或内侧运动,测量股骨纵轴与躯干纵轴的夹角。外旋和内旋:仰卧位,髋关节和膝关节均屈曲呈9鞍,小腿充分向外或向内旋转,测量胫骨纵轴与躯干纵轴的交角。

正常参考值:前屈12皛14?/B>,后伸1皛15?/B>;内收2皛3?/B>,外展35~45?/B>,外旋3皛4?/B>,内旋4皛5?/B>。

膝关节

屈曲:膝关节充分屈曲,测量胫骨纵轴与股骨纵轴的夹角。伸直或过伸:膝关节充分伸展,测量胫骨纵轴与股骨纵轴的夹角。

正常参考值:屈曲13皛14?/B>;伸直?/B>,过伸5?/B>。

踝关节

背屈和跖屈:踝关节充分向背侧或跖侧屈曲,测量腓骨小头与外踝连线和第5跖骨纵轴的夹角。

正常参考值:背屈2皛3?/B>,跖屈4皛5?/B>。

第三章容貌毁损

评定的基本原则:1、容貌显著变形系永久性,一般按常规治疗情况,不考虑整形、整容术后。2、面容损伤检验时须附加比例尺的彩色照片。3、一般应以伤后三个月为宜。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释义】本条是对毁人容貌所作的解释。

人体容貌是指颜面部皮肤和五官外露部分,是协调组合的一个整体。面容范围一般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颏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眶部、鼻部、口唇、颏部、颧部、颊部、肋腺、咬肌部和耳廓。一般情况下,颜面皮肤平整无疤痕,眼、鼻、口及耳无缺损为完整容貌。当人体颜面部受到各种伤害,使正常的皮肤、组织、器官发生形态结构的改变,并产生难以复原的损伤,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称之为容貌毁损。颜面部邻近组织的严重损伤,有时亦能导致容貌变形。

导致容貌毁损的常见为:(1)面部遗留明显条状、块状疤痕;(2)面部显著变形;(3)感觉器官的缺损或者变形;(4)表情肌瘫痪——如外伤性面神经麻痹;(5)咀嚼障碍——如牙齿折断或者脱落七个以上;张口度小于1.5cm。

容貌毁损可分以下几种类型:

(1)皮肤疤痕所致的毁容:多见于锐器切割、砍、刺创愈合后,亦可见于钝器创、烧烫伤、化学性损伤后,在颜面遗留明显的条状疤痕或者较大面积块状疤痕,以及大面积色素改变,致使容貌丑陋;(2)面部五官的毁损:多发生于锐器的砍、切割或者拳击等钝器伤后使眼、耳、鼻、口缺损或者严重变形。一般为单感觉器官受损,可见于腐蚀性酸、碱伤或者咬伤;(3)神经麻痹引起的毁容:如颞骨岩部骨折可使面神经受累,导致面部表情肌瘫痪,可呈现面部变形和功能障碍;(4)骨折畸形愈合所致毁容:面部遭受暴力打击而发生骨折后,复位不良,畸形愈合,使面部不对称致使严重变形。常伴面部其他组织或者器官损伤。

毁容的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多数宜在损伤愈合后(一般在损伤后三—四个月)进行。被鉴定人脸有颜面部损伤史,颜面损伤遗留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从形态学和功能学两方面进行整体评估,易于评定损伤程度。面部有多处疤痕,且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款,应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检验时应确定损伤部位、大小、性状、颜色、范围,同时应取伤前照片,进行比对检验,对有功能障碍的,需进行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等检查。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释义】本项眼球缺失或者萎缩是指严重的眼球穿孔伤、破裂伤严重眼外伤,与眼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结果。亦见于眶部损伤。

眼球缺失原因很多,情况复杂。眼球穿孔伤为眼损伤中最严重者,不论是小的刺孔、切口或者大的撕裂、破裂,均可能损伤眼内容物或者视网膜,而造成严重的视力障碍。损伤引起感染,或者各种并发症,而使视力突然逐渐下降,严重者致眼球破坏、萎缩甚至不得不摘除眼球。临床上最严重的并发症是交感性眼炎——是指一眼遭受穿孔伤,经过一段时间后引起的非化脓性葡萄膜炎,而在被交感眼(未受伤眼)引起同样性质的炎症。如不及时处理可使双眼失明。本病最易发生睫状体部位穿孔伤的案例。创口有眼内组织嵌顿或者眼内有异物存留者,伤眼严重受损确已无视力恢复的可能者或者为预防发生交感性眼炎时,均应将受伤眼球及时摘除。从而造成被鉴定人的一侧眼球缺失。

眼球遭到严重穿孔伤、破裂伤或者合并严重并发症后,使伤眼无法保留或者为保障健侧眼球,伤眼必须摘除,严重穿孔伤后亦有时造成受伤眼球萎缩。眶部损伤常造成损伤性眼球内陷,及至眼球损伤性摘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眼部损伤情况,因穿孔伤和损伤所致并发症或者后遗症造成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均可使眼部内陷畸形,导致严重毁损容貌,可评定为重伤。丧失一眼视觉时,按第五章条款评定。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4cm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复盖瞳孔;

【释义】本项见于眼睑受到锐器切割伤或者钝器挫伤,使提睑肌,或者动眼神经损伤而造成眼睑下垂。

眼睑俗称眼皮,分上睑和下睑。它有保护眼球防止干燥的功能。眼睑有内外两面,外为皮肤,内为结膜。二者之间为皮下组织层、肌层及纤维层,眼睑的游离缘叫睑缘。肌层为眼轮匝肌,上睑另有提上睑肌。

眼睑下垂是由于提上睑肌功能不全或者丧失,以致上睑不能提起或者提起不全,遮盖部分或者全部瞳孔,而发生遮挡视线。被鉴定人因睑裂变窄,常皱起前额皮肤,耸高眉,借用前额肌开大睑裂;常抬头仰视。可发生单侧或者双侧。

本项损伤性眼睑下垂,检查时可见,当自然睁开眼平视时,眼睑遮着角膜,严重者遮盖全部瞳孔,致使视物障碍。出现患侧额纹横皱、眉毛高竖,当指压额肌,则患侧上睑无法提起。健侧睑裂宽度超出正常。

损伤性眼睑下垂,应排除下列情况:(1)先天性眼睑下垂——多为双侧,有遗传性。为提上睑肌或者动眼神经核发育不全所致,下垂程度不同,常伴有上直肌功能不全,亦可伴有其他先天异常。如内眦赘皮、小睑裂、小眼球、斜视、眼球震颤等;(2)麻痹性眼睑下垂——因动眼神经麻痹所致,多为单眼。常合并动眼神经支配的其他眼外肌或眼内肌麻痹。其原因可因损伤造成;(3)肌源性眼睑下垂——多见于重症肌无力症。常有全身随意肌易疲劳的现象。特点是休息后好转,边疆瞬目时立刻加重;晨起轻,午后加重;肌注新斯的明0.3—1.5mg后15—30分钟症状暂缓解;(4)交感性眼睑下垂——为米勒氏肌的功能障碍,由颈交感神经受损所致。如为后者,则同时出现同侧瞳孔缩小、眼球内陷、颜面潮红及无汗等Horner多综合征;(5)其他——上睑肥厚或者肿瘤所致的机械性眼睑下垂;各种原因所致的机械性眼睑下垂;各种原因所致的眶脂肪或者眶内容物减少或者老年性眼睑松弛等引起的假性眼睑下垂;被鉴定人有时出现癔病性眼睑下垂。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眼部损伤情况,典型的眼睑下垂的临床表现,并完全覆盖瞳孔,严重影响视物能力者,并与健侧眼睑功能比对,探索引起眼睑下垂病因和发病机理,可作出重伤评定。注意:1.本款应以双眼向前平视时计。2.两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均达到1/2以上时,参照本款评定。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释义】本项眼睑损伤见于眼睑外伤后遗留明显的疤痕以致影响面容。

眼睑的严重挫伤、切割伤和烧烫伤等均可使眼睑皮肤损伤,伤愈后形成明显疤痕,影响了面容的整体美观。同时,疤痕收缩可造成睑外翻或者上眼睑闭合不全,致使角膜干燥、溃疡;泪点不能与泪道接触而出现溢泪。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眼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因眼睑损伤而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均可评定为重伤。注意:1、眼睑皮肤损伤形成明显疤痕或局限缺损,影响面容的整体美观;2、眼睑皮肤疤痕收缩造成睑内翻、外翻或闭合不全,致使角膜干燥、溃疡;或者眼睑下垂完全遮蔽瞳孔,不借助外力无法自行抬起上睑。山东公检法规定:1、闭合不全,致闭目时一眼角膜暴露达1/2以上,或两眼角膜均暴露达1/3以上;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23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4/5的,参照本款评定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释义】内眦部有许多重要细微结构。包括内眦角、泪道系统(泪点、泪小管、泪囊和鼻泪管)、内眦韧带及泪骨、鼻骨、眶骨等。鼻泪管为泪囊下方的连续部分,为骨性小管。开口于鼻腔的下鼻道。

内眦部损伤,造成鼻泪管,特别是骨性鼻泪管断裂,阻塞了泪道,引起溢泪,内眦疤痕性赘皮、内眦角畸形愈合、内眦韧带断裂后表现为内眦角向外并稍向前移位,外形较正常为圆钝、泪阜、半月皱襞及部分巩膜被外移的内眦遮盖,睑裂横径缩短,眼睑失去与眼球保持密切贴合所需的张力,致使泪点与眼球脱离而溢泪。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眼部损伤情况,因眼部损伤使鼻泪管全部断裂或者内眦韧带断裂均可导致眼部变形而影响面容,或者发生溢泪等功能障碍者,可评定为重伤。鼻泪管部分断裂后手术未能恢复的,也参照本款评定。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释义】眼眶是一个锥形的骨腔,由七块颅骨拼合而成,眶缘的骨质坚厚,尤以外侧为然。眶上壁即前颅窝之底,眶下壁即上颌窦之顶,而筛窦和眶内侧壁仅有一极薄的骨片相隔,在受到暴力打击时,眶内壁骨折的机会最多,下壁与上壁次之,外侧壁较少。

眼眶骨折常见于严重的头面撞击伤。眼眶骨折时相应的眶前软组织常有肿胀及皮下出血,触诊时眶缘粗糙且不完整,严重者可出现眼眶塌陷显著,面部两侧不对称。CT扫描有助诊断。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因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者,可评定为重伤。注意:两眼球凸出度应相差5mm以上。山东公检法规定:显著塌陷是指塌陷深度达4mm以上,范围在1平方cm以上。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5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60%;

【释义】本项耳廓缺损见于耳部严重挫伤、切割伤、撕裂伤、咬伤、砍伤、枪弹伤、爆炸伤、以及冻伤、烧灼伤等。

耳廓的支架为弹性纤维软骨,富弹性,皮下组织少,出血后不易吸收为其特点。其突出外露,易受损伤。所致缺损达50%或者两耳缺损达60%时,使容貌明显改变构成毁容。

锐器切、砍创可致耳廓部分或者全部离断;钝器挫伤或者撕裂、咬伤等,也可将耳廓挫灭,断离而造成耳廓部分或者全部缺失。枪伤、爆炸伤,以及烧伤等可使耳廓变形或者畸形。耳廓的完整性遭破坏后,主要是影响面容的整体美观,声音空气传导受到一定的影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耳损伤情况,损伤当时一侧耳廓缺失50%(与健侧比较)或者两侧总缺失达一耳廓的60%的,不论是否手术或者手术预后如何,可评定为重伤。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释义】本项耳廓损伤后致使耳廓正常解剖形态几乎完全丧失,例如菜花状耳,耳廓显著变形,可评定为重伤。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使显著变形。

【释义】本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是指由于锐器切割、钝器压砸、撞击、咬伤、烧伤(包括化学伤)、冻伤等外力作用所致外鼻的较大部分缺损、塌陷或者明显歪曲。

外鼻缺损包括挛缩畸形、鼻尖缺损、鼻翼缺损、侧半鼻缺损或者全鼻缺损等。外鼻畸形多为损伤疤痕挛缩畸形所致,外鼻塌陷常因鼻的骨性组织受损、畸形愈合形成。

外鼻居面部之中,而且突出,易受损伤。外鼻缺损、塌陷、歪曲可造成毁容或者发音等功能障碍,在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中占有重要性地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鼻部损伤情况、检查可见外鼻缺损、塌陷、歪曲,致使显著变形造成容貌丑陋者,应评定为重伤。注意:1.鼻缺损指一侧鼻翼全部缺失、两侧鼻翼缺失均超过1/2或鼻尖缺失2/3以上的;塌陷指鼻局部凹陷达0.5cm以上、长径在1.5cm以上,或鼻根部塌陷与眼内眦部相平;歪曲指鼻尖或鼻梁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或与中线成30度角。2.鼻局部隆起达0.5cm以上、长径在1.5cm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释义】本条口唇损伤见于锐器切、砍创、刺创,钝器撕裂伤或者挤压伤、咬伤、烧伤(包括化学灼伤)等。

唇居口腔的前壁,是构成面部整体美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面部较突出的部位,它是消化道的门户,发音的器官。唇的损伤或者变形,不仅影响容貌,也影响发音、进食、呼吸等生理功能。

唇损伤可分为:

(1)缺损:损伤使皮肤、粘膜的全层缺损;(2)唇外翻畸形:多因烧伤后疤痕挛缩所致也可因损伤或者损伤感染形成。颈胸、下颌部损伤所致的疤痕挛缩时,可造成颏颈挛缩或者颈胸粘连,引起下唇极度外翻。上、下唇、口腔粘膜翻出,口唇不能闭合,牙齿外露,口涎流溢。(3)口裂缩小或者口角歪斜:损伤感染、烧伤、疤痕挛缩可使口裂缩小(小口症),疤痕组织向上或者下方牵拉移位造成口角歪斜畸形。张口动作受限,严重影响发音和进食功能。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因损伤造成唇部缺损、畸形,或者临近组织疤痕挛缩可使唇外翻、不能闭合、口裂缩小,口角歪斜,均可显著影响面容,应评定为重伤。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释义】本条颧骨损伤常见于颧骨遭受外力直接作用所致。

颧骨是面部较突出的部位。颧骨的颞突和颞骨的颧突连接构成颧弓,此处较薄弱,易发生骨折。颧骨骨折多发生内陷移位,常见类型有:(1)三线骨折;(2)双线骨折。颧骨最薄弱区在颧骨的颧突处,受外力打击,可同时发生上颌骨骨折,有时合并颅脑损伤。其常见骨折类型为:(1)颧骨及颧额、颧颌、颧颞诸骨连接缝处骨折;(2)颧骨粉碎性骨折;(3)颧骨和颧弓联合骨折。

颧骨骨折的临床表现为:(1)局部塌陷畸形——内陷移位,局部肿胀,触诊可在眶下缘处触及阶梯状凹陷,自口内沿前涎沟间向上方扪触可发现上颌颧突后空隙变狭小;在前涎沟粘膜下可见瘀血。此点对诊断颧骨骨折很有意义;(2)下颌运动障碍——骨折内陷移位,压迫其下组织产生疼痛,颞肌和嚼肌出现反射性挛缩而引起。颧弓骨折向内下方移位时,常可压迫喙突,造成张口受限和张口疼痛;(3)复视及眼部症状——颧骨构成眶外壁和眶下缘的大部,其骨折移位,眼球可因失去支持,眼肌撕裂及眼睑外侧韧带下移,发生移位出现复视;(4)眶周皮下——眼睑和结膜有明显出血、瘀斑;(5)患侧鼻道出血;(6)累及眶下神经引起眶下区皮肤麻木;面部神经颧支受损发生眼睑闭合不全;(7)X线检查可见骨折线,取鼻颏位和颧弓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颧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X线检查诊断颧骨骨折,因颧骨骨折致使张口度小于1.5cm,或者颧骨骨折错位愈合,或者颧骨塌陷面容显著变形或者眼球活动障碍发生复视者,均应评定为重伤。注意:显著影响面容是指伤后遗留上唇或下唇全层缺失达2平方cm以上,或口唇缺失指全层缺如达上唇或下唇1/2以上;唇外翻达齿龈,或闭口状态下唇内翻或外翻致齿龈外露。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释义】本项上颌骨或者下颌骨骨折多见于颌面部钝器伤,亦见于锐器伤,直接或者间接外力均可形成。

上颌骨是面颅骨中最大的骨骼,左右各一,两侧对称,其间有一空腔即上颌窦,并在中鼻道开口,有若干突起,牙槽突及衔接颧骨、额骨、鼻骨、泪骨、筛骨、蝶骨和腭骨的骨突。诸骨突与颅腔相邻,两侧上颌骨在中线连接构成鼻腔,上颌窦的上壁又是眶腔的下壁,因此上颌骨直接与眶腔和鼻腔毗邻。上颌骨骨折,因骨折线以下部分的重力下垂,致颜面中段长,造成颜面显著变形。有颅骨分离筛板骨折者可出现脑脊液鼻漏和复视等症状,亦可造成咀嚼功能障碍。

上颌骨骨折因发生部位不同也可分为三类型:(1)上颌骨横断骨折,骨折线横贯上颌骨牙弓水平的上方,骨折段包括上牙槽、部分上颌窦骨壁,腭骨、蝶骨和蝶骨翼突的下部;(2)上颌骨锥状骨折。两侧骨折线对称,各穿越鼻骨根部。两侧上颌骨突、泪骨、眶下缘、颧颌缝、顺上颌骨额突、泪骨、眶下缘、眶底向后,通过翼板,至翼腭窝;(3)颅骨——面骨分离,骨折线通过两侧额鼻、额颌、额颧诸缝、筛骨、蝶骨、眶底、以致颜面中段诸骨与颅底完全分离,各骨之间可能互相分离,呈粉碎性骨折,为上颌骨骨折中最严重的一型。

下颌骨略呈马蹄形,分为一体二支,即下颌体呈凸向前的弓形,上缘构成牙槽弓,下颌骨有两组强大的咀嚼肌附着,一组是下颌骨的升颌肌群,另一组是下颌骨的降颌肌群。下颌骨骨折时,两组的肌肉平衡关系被破坏,骨折片上的咀嚼肌因不同方向的牵引力而使其移位,常使牙列变形,咬合错位,及咀嚼功能障碍。

下颌骨骨折最多见于两侧髁状突颈部,其依次为下颌角部、体部、正中连合、牙槽突等部,升支及喙突骨折较少见。下颌骨是颜面部唯一具有自主活动功能的骨块,因有升颌肌群和降颌肌群的附着,骨折后由于肌力的牵拉而出现典型的移位畸形,严重影响面容,颌骨骨折时,波及牙槽突,常同时有牙龈裂伤,并可并有牙齿折断或者牙脱位等。颌骨骨折,由于闭合活动受限,唇、舌的功能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致使涎液滞留并发生外溢。颌骨骨折可因骨折片的移位而影响呼吸、咀嚼及吞咽功能。口咽组织水肿、疼痛也能影响呼吸及吞咽活动,咬合错位就更不能行使正常的咀嚼功能,骨折时疼痛、咀嚼运动失调和反射性痉挛,骨折片移位或者下颌关节损伤,使张口受限,下颌骨骨折时对张口运动的影响更大。X线片检查,可将上颌骨骨折分为上颌骨低位骨折、锥型或颧弓下骨折。上颌骨后部因有翼内肌和翼外肌牵拉,使后牙与下颌牙先接触,而使前牙呈状态。当骨折波及眶板时,可改变眼球位置,常为眼球下降,致左、右眼球活动不在同一水平面而发生复视。损伤动眼神经、外展神经时致左、右眼活动度不协调,造成视觉障碍。如眼球或者视神经损伤,则发生失明。上颌骨与颅骨紧密相连而发生颅底骨折。骨折部位的不同,其移位情况各异。正中颏部骨折,由于骨折两侧肌肉牵引时相等,常无明显移位。斜形骨折则可发生移位。如为双侧骨折,可以向下方退缩。如为粉碎性骨折,或骨质缺损,则两侧的骨折片由于下颌舌骨肌牵引而向中线移位,使下颌牙弓变窄,且都可使舌后坠,有时引起呼吸困难。甚至出现窒息征象。颏孔区骨折时,因升、降颌肌的牵引作用,发生不同方向的移位。下颌角骨折可分前后两骨片,如骨折线正在下颌角,两个骨片都有嚼肌与翼内肌附着,骨折片可不发生移位;若骨折线在这些肌肉附着之前方,则前骨折片因降颌肌群牵引,向下向后移位。X线检查,应注意骨折部位、数目、方向、骨折类型、移位情况及牙与骨折关系。

X线检查,可作出诊断。当骨折畸形愈合致面部显著变形时,可评定为重伤。注意:1.显著变形是指骨折愈合后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7cm以上。2.儿童上颌骨或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达0.5cm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释义】本项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多见于碰撞、打击或事故,在伤害案件中比较常见。可单独发生,也可与颌面部其他部位损伤同时存在。

牙是人体最硬的器官,嵌于上、下颌骨的牙槽内,分别排列成上牙弓和下牙弓。是对食物进行机械加工器官,对语音发音亦有辅助作用。

人的一生中先后有两组牙发生。前组为乳牙,共20个,上下左右各5个,至12—14岁前逐步被恒牙替换,恒牙共32个上下左右各8个,呈上下对合关系,当损伤致使牙齿脱落或折断七个以上时,对侧相应的牙齿也丧失功能。因而,相当丧失十四个牙齿的功能。达百分之五十,严重影响了咀嚼、发音、语言的功能。

牙齿损伤包括松动、脱位、折断,出现疼痛、牙龈肿胀、咀嚼功能障碍。牙齿折断包括牙冠、牙根折断。本项所指牙齿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牙齿脱落包括三度以上松动无法保留的。凡有明确面部损伤史,经过临床检查即可确定。当折断或者脱失达七牙以上时,严重影响功能及面容者均可评定重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了解伤前牙齿情况,如有无损伤、病变、脱落或者缺失等情况,老年人牙齿松动不牢,轻微外力即可脱落,遇到此种情况,应深入调查,审查病史,全面分析后综合评定。注意:对于严重牙周疾病患者或老年人的牙损伤,应当考虑外界暴力的强度以及外力所致口腔损伤的严重程度,避免直接按照牙齿脱落的个数评定损伤程度;若外力强度轻微,口腔损伤较轻微,而本身牙齿疾病明显并已至广泛松动,即应在阐明伤病关系(即目前牙齿脱落系原有口腔疾病与本次损伤共同作用所致)以后,降低级别评定损伤程度。牙折断是指冠折1/2以上,包括冠折、根折和冠根折。冠折须暴露牙髓腔者,方能认定。牙损伤致牙齿完全脱出牙槽窝或牙齿松动III度以上无法保留的,方能认定为牙齿脱落。如果是被鉴定人自己要求拔除的,可以不认为系外伤引起的脱落。牙损伤鉴定时通常应摄口腔全景X线片或口腔CT片(或三维重建),以明确伤前口腔疾病情况,若存在牙周病变,牙齿松动明显的情况,应考虑伤病关系,评定损伤参与度,降低等级评定,并作必要的说明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释义】本项颞颌关节损伤常见于颌面钝器和锐器伤。

颞颌关节又称下颌关节,由下颌头及颞骨下颌窝构成。覆盖关节面的关节软骨是纤维软骨,关节囊内有纤维软骨构成的关节盘。盘的周缘附着于关节囊。将关节腔分隔成上下两个关节腔。运动下颌时,两侧下颌关节同时运动,所以他们是联合关节,允许下颌骨作上提和下降,前进、后退以及侧方运动。上提和下降下颌骨的运动发生在下关节腔,前进和后退运动发生在上关节腔。张口是下颌骨下降并伴以前进的运动。大张口时,下颌头和关节盘一起滑动至关节结节的下方。闭口则是下颌骨上提并伴以下颌头和关节盘一起滑回关节窝的运动。下颌骨的侧方运动是一侧的下颌头对关节盘作旋转运动,而对侧的下颌头和关节盘一起对关节窝作前进运动。

损伤后使关节面损伤,发生关节强直时,出现张口困难。临床表现为疼痛、张口受限、偏斜或者过大,出现弹响。翼外肌劳损时有面部疼痛、张口受限、张口稍大即疼,闭口紧咬时疼痛减退,张口时下颌中线偏向患侧,下颌向健侧侧牙合时疼痛,痛点在上颌关节后外上方及乙状切迹深部。关节囊损伤时张口疼、咀嚼疼,下颌向患侧侧牙合运动痛、耳屏前有压痛。升颌肌群挫伤时,张口受限,疼痛,闭合咬紧更明显疼痛,咬硬物时疼,升颌肌群局部压痛。髁状突后移位,以弹响为主,出现在开口初期及闭合末,少有疼痛,常伴有后牙缺失,深覆牙合等垂直距离过低。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颞颌关节损伤情况,X线检查可显示关节处融合,临床检查张口度小于1.5cm,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部下方显著不对称的,均可评定为重伤。注意:1.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是指下颌骨下缘中点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2.儿童张口度小于1厘米的,下颌骨的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3cm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十六条其它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释义】本项面部损伤可见于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等各种致伤因素所致,其中以锐器切、砍创愈合形成疤痕为多见。损伤遗留的疤痕可造成毁容或者功能障碍。

面部皮肤挫伤,愈合过程中,因受全身因素和局部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程度不同的疤痕。如萎缩疤痕、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桥状、赘状疤痕、蹼状瘢痕、挛缩疤痕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面部损伤情况,面部疤痕符合上述长度或者面积;(2)明显疤痕是指除萎缩疤痕(外观多平坦,与四周皮面等齐或者稍低,平滑光亮,色素减退,一般不引起功能障碍)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等;(3)疤痕全部或者部分位于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4)疤痕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功能障碍。凡具备上述(1)(2)(3)或者(1)(2)(4)者,可评定重伤。评定时应排除面部原有的疤痕,对疤痕体质者应结合案情,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注意:观察瘢痕时,应当着重检查瘢痕的位置、性质、质地、形状、边缘、颜色改变、走向、瘢痕周围的划痕及其周围组织的改变等。瘢痕的性质包括:浅表瘢痕(也称为扁平瘢痕,局部平坦,质地一般较为柔软,与深部组织无紧密粘连,通常不引起周围器官功能障碍)、增殖瘢痕(也称为增生性瘢痕,瘢痕局部增殖,高出周围皮面,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疙瘩(瘢痕增殖,明显高出周围皮面,并向周围组织扩展,边缘明显隆起,质地通常较硬或坚硬)、萎缩瘢痕(瘢痕组织薄而平坦,瘢痕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而无活动)、凹陷瘢痕(瘢痕低于周围皮面)等。瘢痕的质地包括:柔软、较硬、坚硬等。瘢痕的形状包括:规则的、不规则的、线条状、块状等。瘢痕的边缘包括:整齐的、不整齐的等。瘢痕的颜色改变包括:色素沉着的、色素减退的、颜色改变不明显的等。线条状瘢痕的走向除描述其与体表解剖位置的关系以外,还应当观察其与皮纹的关系。可能影响邻近器官功能的瘢痕,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检查。对上述检查结果中的阳性内容和重要的阴性内容都应当准确地记录。对于不规则的线条状瘢痕,不宜采用分段测量再行相加的方法。该方法可能因测量次数的增加而增加误差的机会。建议用有一定质地的纱线测量瘢痕后,再与量尺进行比对,可望提高测量的准确率。

容貌毁损常见情形:面部遗留明显条状或者较大面积的块状疤痕;五官毁损;面神经麻痹致表情肌瘫痪、面部变形和功能障碍;骨折畸形愈合致使面部不对称、严重变形。

“三标”应同时存在:“量标”(疤痕的长度或面积)、“质标”(明显的、凹陷或增生疤痕)、“位标”(位于面部中心区,即位于双侧眉毛连线以下、双口角连线以上、双外眦垂线以内)。明显条状瘢痕指平均宽3mm、突出或凹陷皮肤1mm以上,瘢痕3/4分布于眼睑、口、鼻周围及额部发际下2cm,面颊部耳平前3cm的部位;不足上述条件的瘢痕单条应在10cm以上或累计超过15cm以上。山东公检法规定:明显疤痕是指除萎缩疤痕(又称扁平疤痕)之外的其他疤痕,如增生疤痕、疤痕疙瘩、凹陷疤痕、桥状疤痕、赘状疤痕、蹼状疤痕、挛缩疤痕等。明显条状疤痕是指平均宽0.3cm、突出或凹于皮肤0.1cm以上者。疤痕应有90%以上分布于面部中央区(眼睑、口鼻周围及额部发际下2cm、面颊部耳屏前3厘米的部位);面部中央区以外的明显疤痕单条应在10cm以上或累计超过15cm以上,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6平方cm,两块面积大于9平方cm,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11平方cm。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释义】本项损伤是指面神经的周围性损伤,多见于钝器、锐器等机械性损伤所致的面神经损伤。

面神经损伤造成的面部畸形,临床表现为:该侧表情肌瘫痪后两侧肌力平衡失调所致的具有特征性的形态和功能失常。患侧前额皮肤皱纹消失,不能蹙眉皱额,眉向下方移位,下眼睑松驰外翻,睑裂闭合不全,兔眼、泪溢,鼻尖、鼻小柱和人中向健侧歪,鼻唇沟消失,口角低垂,且偏向健侧,流涎。试闭眼时瘫痪侧眼球向上外方转动,露出白色巩膜称贝氏现象。表情丧失,不能作鼓腮、吹口哨等动作。说话时,唾液常从口角流出。以上歪斜畸形,当发笑时更为显著。

检验时,可辅以:(1)功能检查:如泪分泌试验、镫骨肌反射试验、鼓索神经功能检查;(2)电诊断检查:如神经兴奋试验、强度时间曲线试验、肌电图;(3)X线检查:体层X线平片检查可查知面神经管骨折、听小骨有无脱位、鼓室盖是否损伤,以及岩部骨折情况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面部损伤情况,典型的临床表现,辅以X线检查可诊断面神经损伤。损伤程度的判断应以面肌瘫痪导致容貌毁损显著程度而定,凡一侧面肌大部瘫痪造成上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面部显著不对称者,可评定为重伤。注意:眼睑闭合不全指平视时1/2以上的角膜暴露,口角歪斜指口唇中线偏离面部中线0.7cm以上。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释义】本项是指面部损伤后面部遗留的片状疤痕或者明显色素沉着(或减退)总面积达百分之三十时,严重影响面容。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面部损伤情况,以多处损伤疤痕或者色素沉着或者减退的改变相加来计算。但应鉴别损伤前面部业已存在疤痕或者色素改变情况。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释义】本项面、颈部深二度烧、烫伤包括物理性如高温所致损伤;化学性如强酸、强碱等。烧、烫伤分级参照第八十二条释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面、颈部烧、烫伤情况,深二度以上烧、烫伤治愈后常形成增生疤痕和疤痕疙瘩,尤其是化学性烧伤后形成的疤痕,都会造成明显外观改变,严重的影响容貌,可评定为重伤。参照第十六条第一项释义。注意: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以颈部活动度丧失50%作为标准。颈部活动度:前屈:35?/B>~45?/B>;后伸:35?/B>~45?/B>;左右侧屈:45?/B>;左右旋转:各60?/B>~80?/B>。注意在运用正常参考值时,通常运用低限值。对于老年性骨质明显增生或患有颈椎疾患的人,应对伤病关系进行分析。显著影响面容参照口唇、眼睑等部位损伤。颈部疤痕挛缩致颈部活动严重受限,功能严重障碍应评定为重伤。

第四章丧失听觉[4]

第十七条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释义】本条是指一耳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发生听觉系统病变或者功能障碍,致使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鉴定时,主要依据受检时的听觉功能,联系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并评估受检后可能会发生的病变,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的受检时间以在伤情稳定时为宜。听力减退在26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听力损失程度分级见下表。

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

等级

A

B

C

D

E

F

听力损失(dB)

0—25

26—40

41—55

55—70

71—90

>91

程度

正常

轻度

中度

中度

重度

极重度

听力检查法有主观测听法和客观测听法两种。主观测听法宜用纯音听力计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一般采用500、1000、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阈值。这一平均阈值勤生活语言的听力阈值。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为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

鉴定人鉴定听觉功能时,一般应取得被鉴定人受伤前的听觉资料。如果受伤前听力有障碍,受伤后听力障碍达到本条的重伤程度的,应对损伤、原发病变与听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若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作说明并可援引本条规定。

60岁以上者,每岁从测定值减去0.5分贝进行修正。

为了鉴别伪聋、精神性聋,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声阻抗测听法和电反应测听法等进行测定。

第十八条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释义】本条是指两耳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发生听觉系统病变或者功能障碍,致使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颅脑损伤一般不致引起同等程度的两耳听力损失,往往一耳轻,一耳重是其特点。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称: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为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

其他参照第十七条释义。

注意:头面部应有可影响听力的损伤,听力下降必须经客观方法检测,排除伪装及癔病性聋。听力应以伤后三个月以上的检查结果为准,须排除伤前存在听力下降

第五章丧失视觉[5]

第十九条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释义】本条是指眼损伤(包括眼损伤所致的一切病变)或者颅脑损伤导致中心视力障碍或者丧失。鉴定时,主要依据受检时的视觉功能,联系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全面分析,综合评定。鉴定的受检时间一般以损伤后3—4月为宜,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征(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损害程度分级见下表:

世界卫生组织(WHO)关于盲及低视力的标准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低视力

1

<0.3~0.1

2

<0.1~0.05



3

<0.05~0.02,视野半径<10?/FONT>

4

<0.02~光感,视野半径<5?/FONT>

5

无光感

损伤后,一眼盲(最佳矫正视力<0.05,不包括0.05)为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最佳矫正视力<0.1~0.05)为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注意:损伤致完全性角膜混浊或白内障致盲目者适用本款。

中心视力检查法:目前一般采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后,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和程度。

鉴定视觉功能时,一般应取得被鉴定人受伤前的视觉资料,如在受伤前有视力障碍,受伤后视力障碍达到本条的重伤程度的,应对损伤前原发病变与视力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鉴定。若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作说明并援引本条规定。

为了鉴别伪盲,保证鉴定的科学性,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采用适当客观检查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视网膜电图,眼电图,视诱发电位)测定。

第二十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释义】本条是指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觉通路(始于视网膜,经视神经、视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而至枕叶皮层分析器)上任何部位受到损害后出现的向心性视野缩小,可呈规则性视野缩小(又称管状视野),不规则视野缩小和螺旋形视野缩小。

眼部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为向心性缩小,半径在10度以下为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视野缺损为偏盲或者暗点,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重伤范围。注意:1.双眼视野向心性缩小半径均小于15度的,单眼象限性缺损达三个以上象限的,双眼偏盲的,参照本条评定。2.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五十,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视野检查法有主觉检查法(中心视野检查应用平面视野计;周边视野检查应用弧形或球面视野计)和他觉视野检查法(视网膜电生理范畴)。

基层单位检查视野,可将视野卡片置于被鉴定人眼前33cm处让其遮盖一眼,另一眼注视卡片中心的黑点不动,如不能同时看到卡片上的内环,不论其视力如何,为4级盲(视野半径在5度以下),如果能看到内环而看不到外环(视野半径在10度以下),不论其视力如何,则为3级盲。将此卡片置于眼前33cm处。内环为半径5度,外环为半径10度的视野大小。

第六章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第二十一条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义】丧失听觉和丧失视觉已分别在第四章及第五章中阐述。本条文主要指丧失听觉、视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例如因损伤所致的女性丧失哺乳能力可评定为重伤;或者除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如肾损伤并发的肾功能严重障碍等可评为重伤。若条文另有规定的(如肢体功能等),依照规定评定。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有确证的损伤情况;(2)以客观检查确认损伤后遗留有某个器官功能严重障碍或者丧失者,方可评定为重伤。

第二十二条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释义】外界物体投射到两眼视网膜上,分别形成二个倒立、缩小的实象,由视路传导至视中枢,通过大脑皮层的作用,融合成为一个完整的、具有立体感觉的形象,可据以判断物体的大小、位置、形状、距离和明亮度等,这种功能称为双眼视觉或者双眼单视。当同一物象落在两眼视网膜的非对应点上,大脑中枢不能将它们融合为一,而被感觉分为两个影象时称为复视。复视可有单眼复视与双眼复视之分。单眼复视是由于一个物象同时落在一眼视网膜上的二个不同部位所引起,而双眼复视则是因为一眼发生偏斜,致使一个物象同时落在两眼视网膜的非对应点上,即一个象在注视眼的黄斑中心凹周围的视网膜上所引起。复视的原因很多。单眼复视常见于钝器伤所致的晶体脱位与半脱位、早期的白内障、虹膜根部断离,颅脑损伤等;双眼复视常见于眼轴发生偏斜,已形成的视网膜异常对应,黄斑病变、屈光参差、中枢性病变等造成双眼后天性融合功能障碍,眼眶骨骨折等。复视患者看物时,为了克服视觉紊乱所造成的不适感觉,常本能要抑制一眼的影象,建立异常视网膜对应;或闭合一眼,或采取代偿头位与心理上的适应,以便取得舒适的单眼视觉。严重才可影响工作和生活。所谓影响工作是指不能从事原来所从事的工作;所谓影响生活是指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实现有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情况;(2)结合损伤情况,进行一系列眼部检查,全面分析,综合考虑。若确证有复视,无论是单眼复视还是双眼复视,只要影响工作和生活,即可评定为重伤。注意:指不能恢复须经手术治疗。

损伤性复视的法医学鉴定较适宜的时间一般应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

第二十三条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释义】上、下颌骨解剖参照第十五条释义。

口腔是消化管的起始部,腔内衬以粘膜,它的各壁结构高度分化,适应于吮吸、咀嚼、吞咽、尝味及语言等复杂功能。口腔的前壁和侧壁由上、下唇和颊所组成,经口裂与外界相通。口腔借牙弓分成两部,前外侧部叫做口腔前庭。后内侧部为固有口腔,其前界及外侧界为牙弓,向后借口咽峡与咽交通;其上壁的前部为硬腭,后部为软腭,底为封闭口腔的肌肉、粘膜和舌。舌是肌性器官,表面覆盖粘膜,具有协助咀嚼、吞咽食物、感受味觉之功能,也是辅助发音的器官。因此损伤后可致语言咀嚼、吞咽、味觉等功能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上、下颌骨骨折致使语言、咀嚼、吞咽能力明显障碍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致使语言、咀嚼、吞咽能力明显障碍,方可评定为重伤;(2)本条语言能力明显障碍是指语句断断续续,语音不清,别人难以理解,或者只能讲述一些单词、音节;(3)本条咀嚼能力明显障碍是指不能咀嚼固体食物;(4)本条吞咽能力明显障碍是指吞咽固体食物超过15秒钟。

第二十四条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释义】喉既是呼吸的管道,又是发音的器官,由甲状软骨和环状软骨形成支架,位于颈前部,其前方有下颌骨和胸骨,后部有颈椎,左右有胸锁乳突肌保护,因此处境较安全,只有仰头时易受伤害,喉损伤多见于车祸、跌伤、意外利刃损伤等。按损伤的部位以及皮肤和软组织损伤可分为闭合性损伤、开放性损伤,喉内伤和喉烧伤等。

声音嘶哑是指发音时失去圆润、清亮的音质,表示发声器官发生了病变。声门能否完全闭合是决定嘶哑的基本条件。而声门闭合有两个要求:(1)环杓关节和有关的喉肌与神经功能必须正常;(2)声带本身具有紧张能力,这和环甲关节的支撑作用及喉外与颈部肌肉作用有关。声门闭合不全的原因复杂,引起嘶哑的程度亦不同。另外,发音时声带振动的活动发生障碍,是嘶哑的一个重要原因,声带振动边缘的损伤是声门闭合不全和声带振动障碍的重要因素,一般在普通喉镜和喉动态镜下作声带发音检查可加以证实。本条严重嘶哑是指说话时别人不易理解。

失音为声音嘶哑的最严重后果,即声带失去振动能力,或是声门闭合不全而开放过大致气流冲力过弱,或是声门闭合过紧致气流不能正常通过妨碍声带的振动,甚至声带不能振动,发不出声音。但应与癔症性失音相鉴别。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喉部损伤情况、局部疼痛和放射性耳痛,吞咽时明显加重,严重时常有喉部粘膜破裂,出现皮下气肿等;(2)损伤当时间接喉镜下可见粘膜红肿,粘膜下血肿或者粘膜破损、出血,声门窄而变形,严重者可见一侧或者双侧声带活动受限,不对称或者固定不动等。注意:严重嘶哑指说话别人无法分辨;喉损伤包括喉返神经损伤、声带损伤。确证喉部损伤后出现上述情形且不能恢复时,应鉴定为重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颈部损伤伤及咽喉的,应鉴定为轻伤。至损伤3至6个月以后上述症状仍然不能恢复时,才能视为难以治愈,此时才能进行鉴定

失音、严重嘶哑的法医学鉴定较适宜的时间,一般应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释义】咽是一个垂直的肌性管道,略呈漏斗形,位于鼻腔、口腔和喉的后方。其上方起自颅底,下方在第6颈椎下缘高度与食管相续。咽几乎没有前壁,其前方分别与鼻腔、口腔、喉相通。咽损伤包括颈部损伤累及咽部和咽内部损伤。由于咽旁及颈深部有大血管和重要神经,咽腔为呼吸饮食通道,损伤后可引起严重出血、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发生原因有异物刺入咽部或者咽、食管化学性灼伤等。

食管是前后扁的肌性管道,上端在第六颈椎体下缘与咽相接,沿脊柱前方向下行,经膈肌的食管裂孔,进入腹腔,续于胃的贲门,全长约25cm。食管损伤原因有颈部切割伤、枪弹伤或者刺伤及颈部食管、尖锐异物刺入食管壁、化学烧伤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咽、食管损伤情况;(2)轻度损伤,约一周后症状稍缓解,可逐渐恢复正常,无后遗症,不属于本条重伤范围。重者则逐渐有疤痕收缩,第3~4周再度出现吞咽困难,严重者可发生重度狭窄或者食管腔粘连闭锁;(3)X线检查有助于观察软组织变化与金属异物,钡餐透视可见食管狭窄部位。

凡咽、食管损伤,确诊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者,可评定为重伤。吞咽困难参照第二十三条释义。

注意:咽和颈段食管损伤的认定:咽和颈段食管损伤后,通常出现吞咽困难、溢出涎液及吞咽液体、血性胃内容物,皮下气肿和炎性浸润等表现。可以通过临床查体及X线摄片、食管造影、CT扫描、食管镜检查等予以明确。颈部损伤伤及食管或引起吞咽困难:《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规定,颈部损伤伤及食管的,应鉴定为轻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五条规定,咽、食管损伤后瘢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的,应鉴定为重伤。鉴定时机:损伤后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有食管损伤的,即可进行轻伤的鉴定。但要认定吞咽困难的,则需待损伤3至6个月以后方可鉴定。鉴定要点:(1)食管损伤相对较易认定。通常的食管损伤包括:挫伤、血肿、创、破裂等情形。(2)吞咽困难一般系指吞咽固体食物出现哽噎感或呃逆等症状,难以下咽食物的情形;但在吞咽流体食物时,上述症状可以减轻或消失。(3)临床查体、食管镜和食管造影检查可以提供直接证据,其他检查通常只是间接证据。损伤程度的鉴定:(1)认定食管损伤存在时,即可鉴定为轻伤。(2)通过直接证据证明有瘢痕性食管狭窄,或者虽无直接证据,但食管损伤和吞咽困难可以认定,且有间接证据的,则可以鉴定为重伤。

第二十六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释义】鼻是呼吸道的起始部,位于颜面中部,是面部最突出部分,易受外伤。在平时多因生产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引起。以擦伤、撕裂伤、挫伤和鼻骨骨折多见,并常伴有鼻中隔损伤,出现鼻中隔软骨脱位、偏曲、骨折及粘膜撕裂等。

咽、喉损伤解剖要点参照第十十四、二十五条。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鼻、咽、喉损伤情况;(2)备战、咽或者喉其一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即可评定重伤。

呼吸困难在本标准说明中已述。

呼吸困难的发病机理还不很清楚,一般认为因呼吸中枢过度负荷、呼吸肌疲劳、能量过度消耗与肺内感受器的刺激等引起,凡使通气量减少的情况均可产生呼吸困难。

正常人在静息状态或者轻度活动时,呼吸舒适自然,毫不费力,成年人呼吸频率在每分钟16~20次,节律均匀、每次潮气量不超过800亳升。如本条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产生呼吸道梗阻,便会出现主观症状呼吸费力;客观体征如呼吸加快、幅度增大或者减弱,节律可规则或者不规则,辅助呼吸肌参与呼吸运动等。诊断呼吸困难主要依据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适用本条,必须有两项以上的呼吸困难的症状体征(如呼吸频率或幅度的改变、鼻翼扇动、紫绀等,呼吸频率应在28次/分以上),而且须手术修复的。“疤痕性狭窄”指经辅助检查(如钡餐造影等)确证存在狭窄。

第二十七条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释义】乳房位于胸大肌浅面,约在第二和第六肋骨水平之间。乳头位于乳房的中心,由乳晕包围。乳房腺体具有15~20个腺叶,以乳头为中心,呈放射状排列。每一腺叶分成许多腺小叶,而腺小叶又由许多腺泡组成。每一腺叶有其单独的导管(乳管),也呈放射状排列,分别开口于乳头。由于乳房位于胸壁体表,因此较易受到各种不同的损伤。闭合性钝器伤较开放性损伤多见,亦见于锐器性损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乳房损伤情况(包括乳房整体、乳腺及乳头的损伤),损伤当时的强度足以导致哺乳能力丧失;(2)检查结果表明确已丧失哺乳能力(3)受伤前已没有哺乳能力的不援引本条。注意:本条仅适用于伤前有哺乳能力的妇女。

第二十八条肾损务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肾脏位于腹膜后,部位深,不易受到损伤。造成肾脏损伤可能是直接、间接暴力或者药物损伤。直接暴力为弹片、刺刀贯穿伤,或者腹上部、腰背部撞击。间接暴力可以自高处坠落,肾脏受到剧烈震荡而损伤。肾损伤可伴有其它内部损伤或者肋骨、脊柱、横突骨折。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是由于肾损伤导致肾脏缺血时,肾小球旁细胞分泌肾素增多,可作用于肝脏中产生的血管紧张素原形成血管紧张素Ⅰ,后者又依次转化为血管紧张素Ⅱ和Ⅲ,使全身细小动脉痉挛,外周血管阻力增加,血压遂上升;同时血管紧张素Ⅱ又刺激肾上腺皮质,使醛固酮分泌增加,引起钠潴留,血浆渗透压增高刺激下丘脑视上核附近的渗透压感受器,反射地使垂体释放抗利尿激素,引起水潴留,导致血容量增多,血压增高。肾性高血压根据其病变发生的部位可分为两大类:即肾实质病变和肾血管病变所引起的高血压。

肾功能障碍根据其发病的急缓,临床上分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和慢性肾功能不全。急性肾功能衰竭根据其临床表现分为三期:(1)少尿期:表现为尿量突然减少,24小时尿量少于400ml,高钾血症,水中毒和低钠血症,代谢性酸中毒,氮质血症,心力衰竭等。(2)多尿期:若能渡过少尿期,则尿量可突然或者逐日增加,当尿量超过1500ml/日,即进入多尿期,可发生脱水、低钾血症和低钠血症等。(3)恢复期:经多尿期后,尿量逐渐恢复正常,此时血尿素氮已不高,但肾小管功能仍未恢复,尿比重尚在1.020以下,需经数月始能复原。极少数可因肾缺血严重或者时间过长,致留下永久肾功能损害。慢性肾功能不全是发生在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后期的一种临床病症,它以肾功能减退,代谢产物潴留,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失调为主要表现。按照肾功能损害的程度可分为四期:(1)肾功能正常期:肾小球滤过率(GFR)>70ml/分钟,血尿素氮<20mg/dl,血肌酐<1.5mgdl。(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GFP介于50~70ml/分钟之间,血尿素氮>20,<25mg/dl,血肌酐>1.5,<2.0mg/dl,临床上除有原发疾病表现外,尚无其他症状(3)肾功能失代偿期或者氮质血症期,GFR<50ml/分钟,血尿素氮>25mg/dl,血肌酐>2.0mg/dl可有轻度乏力,食欲减退和不同程度贫血等症状。(4)尿毒症期:GFR<25ml/分钟,血尿素氮>60mg/dl,血肌酐>5mg/dl,患者已有较明显的尿毒症临床表现。严重的悄毒症称为尿毒症晚期,GFR<10ml/分钟,和尿毒症终末期,GFR<5ml/分钟。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或者肾功能严重障碍(肾功能失代偿期),排除受伤前业已存在的高血压或者肾功能障碍,可评定为重伤。注意:肾性高血压是指高血压长期存在,须药物维持正常血压的。肾功能严重障碍指氮质血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5~50mg/dl,血肌酐在1.5~2.5mg/dl。参考目前临床检验指标。

第二十九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输尿管起自肾盂,终于膀胱。是一对细长的管道,左右各一,长约20~30cm。它先沿腰大肌的前面下降,至小骨盆上缘处则越过髂总血管前方进入盆腔,最后斜穿膀胱壁,开口于膀胱。外界暴力造成的输尿管开放性或者闭合性损伤极为少见,可为输尿管部分破裂或者完全断裂。可见于锐器伤。输尿管损伤留有疤痕等导致输尿管狭窄或者手术时输尿管被结扎致输尿管狭窄可引起伤侧输尿管肾积水、肾萎缩,以致肾功能严重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输尿管损伤情况(2)膀胱镜检查及双侧输尿管插管,确定输尿管损伤后有狭窄(3)B超检查有或者无肾积水(4)肾功能检查有或者无肾功能障碍。凡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惩障碍的,可评定为重伤。

第三十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男性尿道起于膀胱的尿道内口,止于尿道外口。兼有排尿和排精功能。成人男性尿道平均长18cm,管径平均为5~7毫米。可分为三部:前列腺部、膜部和海绵部。女性尿道较男性尿道短、宽,而且较直,长约5cm,仅有排尿功能。起于尿道内口,经阴道前方向前下,开口于阴道前庭。女性尿道损伤可见于钝性踢伤、击伤等,锐性物体刺伤亦有;男性尿道损伤比较常见,可见于锐性如切割伤、刺伤,亦可见于钝性损伤。

尿道狭窄常是尿道损伤的后遗症。损伤性尿道狭窄,一般在损伤后1~2个月内出现,多发生在球部或者前列腺尖端部尿道。主要症状为排尿困难,尿流变细及无力,晚期可有大量膀胱残余尿及出现尿毒症。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尿道损伤情况;(2)损伤后有尿道狭窄的临床表现(3)尿道造影显示尿道狭窄。凡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或者肾功能严重障碍的,可评定为重伤。注意:排尿困难指尿流变细,并出现尿潴留。下同

第三十一条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释义】肛管是消化道的末端,长约3cm,肛管下端称为肛门,上端与直肠相连接。主要生理机能是排出粪便。肛括约肌控制肛门的开闭,由内括约肌和外括约肌两个部分组成。肛内括约肌是一种不随意括约肌,是由直肠环肌纤维向下延伸和增厚造成围绕肛管的上三分之二,受植物神经支配,对肛门无自主括约作用。肛外括约肌是一种横纹肌,位于内括约肌的外下方。提肛肌位于肛门左右两侧,起自耻骨弓和闭孔内肌相交的筋膜上,构成骨盆底的肌层。属于横纹肌,能随意收缩,由第四骶神经前支分布,且受一部分痔下神经或者会阴神经分支的支配。此肌由耻骨直肠肌,耻骨尾骨肌和骶骨尾骨肌三部分构成。其中耻骨直肠肌位置最深,与部分外括约肌深层和部分耻骨尾骨肌构成肛管直肠环,对肛门的括约功能极为重要,若损伤此环,可导致大便失禁。另外,肛管损伤形成疤痕挛缩可导致肛管狭窄。

肛管损伤主要见于枪弹、刺刃异物刺入伤等,也可见于压榨伤,如拳打脚踢或者爆炸时气泡压迫等。肛管损伤诊断并不困难,损伤时可有局部疼痛,肛门可能有流血现象,若损伤肛管直肠环,则可有大便失禁等。因肛管损伤后并发症多,处理困难易给伤者造成永久性痛苦。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肛管损伤情况,损伤后遗留肛括约肌严重松弛致使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致使排便困难者,可评定为重伤。注意:严重大便失禁指固态大便出现失禁。肛管严重狭窄是指不能自然排便,需要药物或器械辅助。

第三十二条骨盆骨折致使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骨盆系由两侧髋骨及骶尾骨形成一个完整骨环。各骨借骶髂关节及耻骨联合彼此连接。骨盆分为前、后两部。骨盆后部的主要功能是支持体重为承重弓,是骨盆主弓。其中骶股弓功能为站立时支持体重;骶坐弓的功能为坐位时承受体重。骨盆前部为联结弓,起稳定和支持作用。骨盆前部比较薄弱,容易骨折。骨盆后部有骨折时,骨盆前部大都同时有骨折。骨盆骨折常见于(1)交通工具撞击,重物挤压(2)后仰位摔倒,臀部撞击于硬物上等直接暴力(3)肌肉强烈收缩可引起撕脱骨折。

盆腔内器官有膀胱、子宫及附件、阴道、输尿管、直肠等。(1)膀胱损伤:骨盆骨折时,骨折断端可刺破膀膀胱,在膀胱膨胀时尤易发生。如破裂在前壁或者两侧未被腹膜覆盖的部分,尿渗入膀胱周围组织,可引起腹膜外盆腔蜂窝织炎;如破裂在膀胱顶或者后壁腹膜覆盖部分,尿液进入腹膜腔,可引起明显腹膜刺激症状。伤者除腹下部疼痛外,可有排尿障碍。膀胱破裂可参照第七十五条释义。(2)尿道损伤:较常见,多发生在后尿道/伤者有尿痛、尿道出血、排尿障碍、膀胱膨胀和会阴部血肿。尿道损伤可并发尿道狭窄假道、瘘管、肾功能障碍等,可参照第三十三条释义。(4)直肠损伤:直肠上1/3位于腹膜腔内,中1/3仅前面有腹膜覆盖,下1/3全无腹膜。如破裂在腹膜反折以下,可引起直肠周围感染,常为厌氧菌感染;如破裂在反折部以上,可引起弥漫性腹膜炎。(5)神经损伤:骶丛损伤有时可伴有括约肌功能障碍,下肢某些部位感觉减退或者消失,肌肉萎缩无力或者瘫痪。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骨盆骨折致使盆腔内器官(如膀胱、直肠、子宫等)严重功能障碍,可评定为重伤。若骨盆骨折或者骨盆骨折致使盆腔内器官功能障碍沿未达到严重程度(如上述情况)的不属于重伤范围。注意:致子宫及其附件、尿道、膀胱、直肠肛管等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有关条款评定。

第三十三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子宫位于盆腔中央,前为膀胱,后为直肠,下端接阴道,两侧有输卵管、卵巢固有韧带及子宫阔韧带等。膀胱直肠的充盈程度对子宫的位置有一定的影响。在成年女子,子宫的正常姿势为轻度的前倾和前屈。

子宫附件,包括输卵管与卵巢。输卵管为一对细长而弯曲的管,内侧与子宫角相通,外端游离,而与卵巢接近,全长约8~14cm。输卵管为卵子与精子相遇的场所。卵巢为一对扁椭圆形的性腺,产生卵子及激素,有助于女子生长、发育、生殖功能。

子宫、附件损伤可见于开放性或者闭合性损伤。开放性损伤如刀刺、枪弹等;闭合性损伤如钝器伤等。损伤严重者后期可导致内生殖器萎缩,如卵巢萎缩变小,功能减退;若伤者为青少年,则影响其发育、生育。注意:进入绝经期妇女不适用本条。

法医临床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凡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者(注意排除生理性或者病理性萎缩)可评定为重伤。

第三十四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阴道上连于子宫,下续于外生殖器,是女子的交媾器官;也是导入精液、排出月经和娩出胎儿的通路。阴道前壁与膀胱、尿道相邻,后壁与直肠相邻,其间均有结缔组织隔,阴道损伤可因锐性刺创和钝性挫伤等,有时异物可穿过阴道损伤尿道、膀胱和直肠,导致膀胱阴道瘘,直肠阴道瘘等,致使尿液或者粪便进入阴道,影响阴道正常生理功能。

阴道是由粘膜、肌层和外膜构成的肌怍管道,富于伸展性。若阴道损伤形成疤痕,致使阴道狭窄失去伸展性,则影响女子交媾和娩出胎儿。瘢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指成年人阴道不能容纳两指。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凡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者,可评定为重伤。

第三十五条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阴茎是男性生殖器官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担负着生育功能。阴茎皮肤无毛,薄而柔软,活动度大。损伤主要有挫伤、裂伤、刺伤、切割伤及贯通伤;也可见有剥裸、缩窄、脱位和破裂等。阴茎由于血液循环丰富,因此愈合力较强。若阴茎损伤后不能修补引起阴茎缺损或者畸形,则不同程度影响其功能,严重者可丧失生殖能力。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阴茎损伤情况;(2)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不能再修补,性交不能的,可评定为重伤。注意:阴茎缺损指冠状沟以下缺失;严重畸形指无法进行正常性生活;排尿困难比照尿道损伤。严重畸形指阴茎瘢痕挛缩或海绵体损伤形成纤维小体,致使阴茎勃起时疼痛或弯曲畸形;功能障碍主要指性交功能和生育功能。阴茎白膜损伤可引起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勃起功能障碍须经实验室检测予以证实。

第三十六条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释义】睾丸是生成精子和分泌男性激素的器官,由精索悬持于阴囊中,左右各一。全腺体为曲细精管所组成,外周包以坚韧的白膜,曲细精管在睾丸上端处,逐渐集合成为直管,最后成为12~15个输出管,穿出白膜,集中成为副睾的头部。睾丸损伤主要见于枪弹、直接踢打,高处坠落的骑跨伤等。睾丸损伤表现为发病突然,来势急骤,疼痛剧烈。有时可以有恶心、呕吐、发冷及发热。局部迅速出现水肿,严惩者可影响功能。若伤及睾丸的主要动脉,则睾丸可发生萎缩,不能生成精子,丧失生殖能力。

输精管是睾丸分泌物的排泄管,是附睾管的直接延续,全长约50cm,一般左侧较右侧稍长。输精管伤可在腹股沟部的刀伤或者严重挫伤时发生。输精管损伤影响精子的排泄功能,严重者丧失生殖能力。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情况,无论是影响精子生成或者是排泄功能,凡丧失生殖能力的均可评定为重伤。若受伤前已没有生殖能力的不援引本条。应排除伤前无生殖能力情况,如无精症等。

第七章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第三十七条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全国各地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释义】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损伤是指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丧失视觉及丧失其他器官功能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如颅脑损伤、心脏损伤、大血管损伤等;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如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等,具体条文见第三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

第一节颅脑损伤

基本原则:颅脑损伤症状:头痛、头晕、恶心、呕吐、昏迷等;颅脑损伤体征:瞳孔不等大、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三十八条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25%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25%。

【释义】本条头皮撕脱伤是指头皮自帽状腱膜下层或者连同颅骨骨膜,有部分大部分或者全部撕脱。当头皮受到强大的暴力牵引和伸拉作用时,由于头部自身的对抗作用可造成局部头皮撕脱;或者因钝器以高速切线打击头部,常见于意外事故中车轮辗压,发辫卷高速转动的机器等。

头皮血管特别丰富,当头皮撕脱达相当面积时,创口常因大量出血而发生失血性休克。撕脱的皮辫缺血或者感染可导致受损部位头皮坏死,皮辫完全脱落,头皮丧失生存能力。

头皮撕脱伤在临床上有头皮损伤史;主要症状有疼痛、感染者有发热、休克;局部头皮撕脱或者剥脱、红肿、出血或者出现炎症反应。

失血性休克参照第八十七条释义。这里指指失血性休克的抑制期。“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25%”是指头皮受到某种损伤(如化学伤、烧伤)因感染或者坏死,造成头皮丧失生存能力的后果。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头皮损伤情况,应划定头皮的范围(一般是指头的发区为头皮范围)按100%计算。损伤造成头皮撕脱,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的25%时且伴有失血性休克或者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的25%时,均应评定为重伤。

第三十九条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释义】本条颅盖骨骨折是指额、顶、枕、颞等诸骨遭受钝器、锐器、火器作用,其着力部即发生局部弯曲变形,中心区向颅腔内呈圆锥形陷入颅腔,在弯曲部的顶端内板发生较强的牵引,着力的外板受到强力压缩,若外力继续增强并超过内板弹性极限时,该处内板即发生折裂骨折,暴力作用局部颅骨锥形内陷时,周围颅骨是相反方向弯曲,若外力继续加强并超过外板弹性极限,外板即发生折裂骨折,并可出现由中心向周围放射性骨裂。作用较大的钝器持续作用颅骨时,骨内、外板同时折裂,并向颅内凹陷,形成凹陷、粉碎或者凹陷粉碎性骨折。(注:关于颅骨损伤的机理,还有全颅整体变形、剪切变形等,此条释义仅论述颅骨损伤的一种情形)

脑内血管主要是大脑前、中、后动脉和大脑上、中、下静脉。颅骨骨折常因骨片切割而破裂出血。

颅盖骨骨折说明颅盖受到较强暴力的作用,因而易合并脑实质和血管损伤。引起局部脑组织发生冲击伤、出血或者压迫静脉窦等而致颅内压增高,出现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

脑受压症状主要是:意识障碍、头痛、呕吐等;体征是瞳孔变化(一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出现单侧或双侧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或者出现脑膜刺激征、肌痉挛、四肢肌张力改变等。X线检查、超声检查CT扫描均有助于确定颅骨骨折的部位、形状,并可显示脑内病变。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颅盖骨骨折不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时,不评定为重伤。凡具有头部损伤史,X线、超声、CT等客观检查发现颅盖骨骨折,并确定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的临床表现,可作出重伤的评定。

硬脑膜破裂常见于各种开放性颅脑损伤,各种颅骨骨折均有并发硬脑膜破裂的可能,不论是何种原因发生硬脑膜破裂均应评定为重伤。因治疗而施行某些颅骨手术时切除了部分硬脑膜所形成的硬脑膜缺损,不宜援引硬脑膜破裂条文,而视具体伤情,综合分析,作出评定。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释义】本条开放性颅脑损伤,包括头皮、颅骨、硬脑膜均有破裂,使脑组织与外界相通,创口内可有脑脊液或者破碎的脑组织溢出。多因头部直接遭受钝器、锐器或者火器损伤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指头皮创、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与外界相通,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单纯气颅除外。应鉴别硬膜外及下积气。硬膜外积气一般局限在受损局部,常与硬膜外出血伴随;硬膜下积气散在于颅内各处,是开放性颅脑损伤的影像学证据之一。

临床表现多数有意识障碍,有相应脑挫裂伤的征象,部分可并发颅内血肿或者感染,出现进行性颅内压增高。

开放性颅脑损伤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创伤严重,出血较多,易致失血性休克,易形成颅内血肿,受伤当时对人体危害很大,颅腔与外界相通,颅内又常有异物存留容易出现感染等合并症。早期可出现颅内化脓性炎症;晚期可出现脑脓肿,易形成脑膜或者脑组织疤痕,是引起外伤性癫痫的原因之一。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头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脑脊液检查、X线检查、颅脑CT扫描、手术探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即可作出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具有上述危害,因而,不论是否遗留某些神经损害征象,以及其他后遗症,均应评定为重伤。但需指出的是本条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前窝骨折、颅中窝骨折)。

第四十一条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释义】本条颅底骨折多见于颅盖骨受到钝器作用造成骨折的延伸或者间接力量的传递而形成,如作用力来自前额与枕部时,颅底即发生前后向的纵形骨折;当作用力来自两颞部时,即发生横形走向的颅底骨折;高坠头部先着地时,颅底枕骨大孔周围可发生环状内折。

颅底骨折分为前、中、后颅窝骨折:(1颅前窝骨折:临床上出现眶周皮下及球结膜下瘀血或者脑脊液鼻漏,可伴嗅、视神经损伤与精神症状;(2)颅中窝骨折:临床表现为耳后乳突区皮下瘀血,伤侧外耳道出血脑脊液流出或者从咽部流出,常伴有听神经、面神经和颞叶脑组织损害症状和体征;(3)颅后窝骨折:临床表现为后乳突部、枕下部皮下瘀血、肿胀及压痛,可伴有吞咽、迷走神经以及小脑脑干损害症状和体征,严重者出现脑疝。脑脊液漏可分为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皮肤漏三种。

脑脊液可经实验室检查,如检出葡萄糖时可以确证,单纯性的颅底骨折,X线片难以检见。鼻漏或者耳漏的出现是诊断颅底骨折的重要依据。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头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X线检查,颅脑CT扫描及实验室检查可确定诊断。脑脊液漏50%~80%在短期内自行愈合,构不成重伤。如长期不愈,一般指漏液持续4周以上不自愈者;合并感染者;迟发性或者复发性;有慢性副鼻窦炎者;并发气颅或者碎骨片及异物嵌入脑内者,可作出重伤的评定。颅底骨折损伤面、原神经时,应评定为重伤。注意:面、听神经损伤比照相关条款;需提供临床生化检验报告,长期不愈指脑脊液漏达6周以上。北京市局及山东定为4周以上,司法部司鉴所定为8周以上。

第四十二条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释义】本条颅脑损伤所致昏迷是指原发性昏迷。原发性昏迷达30分钟以上,说明系中型以上颅脑损伤,常出现单瘫、偏瘫、失语等。

昏迷是意识障碍最严重的阶段,也是病情危急的信号。依其程度可分为(1)浅度昏迷:意识大部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可出现痛苦表情或者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2)深度昏迷:意识全部丧失、强刺激也不能引起反应,肢体常呈弛缓状态,深、浅反射均消失,偶有深反射亢进与病理反射出现,机体仅能维持呼吸与血液循环功能。

头部损伤后,有无昏迷,昏迷深浅程度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反映有无脑损伤、脑损伤程度和预后的重要标志。

单瘫是指单一肢体的肌力下降致使运动功能障碍。

偏瘫是指一侧肢体肌力减退致使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失语是由于脑皮质和言语功能特别相关区域的受损所致。临床上将失语分为:运动性失语、感觉性失语、失写、失读、命名性失语(遗忘性失语)。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出现单瘫、偏瘫、失语时,可评定为重伤。注意:须头部MR或CT等检查有器质性改变的参照第43条执行。失语是指由于脑皮质和言语功能特定区域受损所致。临床上包括:(1)运动性失语;(2)感觉性失语:(3)失写;(4)失读;(5)命名性失语(遗亡性失语)。

第四十三条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释义】本条颅脑损伤是指重型闭合性原发性颅脑损伤。

脑挫伤因钝器多作用于头部,使脑发生剧烈震荡,大脑表面与颅骨内壁相撞造成的闭合性损伤。脑挫伤可发生于钝器直接作用处;也可在远离作用力的部位形成损伤,即发生在作用力相对侧部位的损伤,其损伤机制为冲击形成对冲伤。脑挫伤是伤后迅速出现的器质性改变;脑挫伤多发生于大脑的额叶前端及下面;颞叶前端、外侧面及下面等部位。

脑挫伤后常出现意识障碍,昏迷时间较长,程度较深,且常出现神经系统阳性症状,如癫痫、单瘫、偏瘫、失语;此外还会出现生命体征改变如意识丧失,呼吸节律不整,脉搏微弱,瞳孔散大,大小便失禁等。脑脊液检查为血性,颅CT可显示脑挫伤的部位,范围及程度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颅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存在,并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的症状和体征的,均符合本条重伤标准,应评定为重伤。注意:确证为外伤性脑梗塞、外伤性脑萎缩,并有相应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十四条颅脑损伤致成硬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释义】本条是指颅脑损伤继发颅内血肿。它是由血液积聚于颅腔,达到一定体积,一般在幕上20ml以上,幕下10ml以上,可引起脑压迫症状,如颅内压增高,脑移位和脑疝形成等,因而可危及生命。

颅内血肿按解剖部位可分为:

(1)硬膜外血肿:血肿多在头部受伤处,是颅骨骨折或者颅骨受力处局部变形使脑膜中动脉、静脉窦、板障静脉破裂,致血液积聚于骨内板与硬脑膜外层之间形成。多为急性出血,有典型的昏迷——清醒——再昏迷的阶段,中间清醒期常有剧烈头痛、呕吐、烦躁等颅内压增高症状,还有肢体瘫痪、抽搐或者感觉障碍。

(2)硬脑膜下血肿:血肿位于硬脑膜下腔,常发生于着力部位或者对冲部位。常无颅骨骨折。临床症状有原发意识障碍逐渐加深,症状体征发展迅速,易形成脑疝(急性、亚急性)。慢性血肿者,症状和体征在受伤后三周逐渐加重,以头痛、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肢体瘫和锥体束征常见,还有脑膜刺激征。腰穿为血性脑俏液,脑俏液压力高,脑血管造影可见新月形无血管区。

(3)脑内血肿:常由火器伤、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和对冲伤所致,多有脑挫裂伤。病程可呈急性亚急性,慢性多种。有颅内压增高及脑挫裂伤的症状和体征,有生命体征如呼吸、脉搏、血压的改变,辅助检查同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出现颅内出血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或者脑CT检查发现颅脑内形成占位性病变(即颅腔内血液积聚达小脑幕上20ml以上,幕下10ml以上)时,方为本条认定的颅内血肿,应评定为重伤。可以从手术记录,也可以从阅读,CT片来了解出血是否达到上述血肿的诊断标准。注意出现脑受压症状。原则上硬膜外血肿须手术治疗。一种简便的根据CT片计算出血量的“多田氏公式”:血肿体积(ml)=(π/6×血肿长度(cm)×血肿宽度(cm)×层厚(cm)×层数。颅内出血量虽然没有达到上述规定,但伴有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或经手术治疗的,也应评定为重伤。

第四十五条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释义】本条所指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多数是由于头部钝器伤、软脑膜血管破裂,血液直接流入蛛网膜下腔所致,出血的主要来源为脑挫裂伤,一般发生在着力或者对冲部位;其次是开放性颅脑损伤后,脑动脉被穿入的异物、弹片、碎骨片等刺伤所致。

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表现,除有头部原发性损伤的临床表现外,起病急骤、剧烈头痛、恶心、呕吐,意识障碍。出现脑膜刺激征是有力依据。眼底检查发现玻璃体膜下出血或者腰穿取得均匀血性脑脊液即可确诊。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凡头部损伤后,有脑损伤的局灶症状和脑膜刺激症状,脑脊液检查呈均匀的血性,压力增高,红细胞计数增高。在排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即可作出损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符合本条重伤范围。

注意:神经系统症状是指:意识障碍、剧烈头痛、喷射性呕吐等脑膜刺激征同时伴有颅内高压体征,须有明确的客观诊断。此处神经系统体征是指:瞳孔变化,对光反射迟钝或者消失,出现单侧或双侧肢体瘫痪,生理腱反射亢进,病理反射阳性或者出现脑膜刺激征、肌痉挛、四肢肌张力改变等。须有客观诊断依据(如腰穿阳性或CT等证实)。

第四十六条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释义】本条颅脑损伤是指在穿通性或者开放性颅脑损伤后(包括颅底骨折),病原体随异物(职凶器的断刃、残尖、铁锈、油漆以及毛发、骨片等)侵入颅内造成颅内感染,也见于头皮挫裂创感染的损伤性颅骨骨折的并发症。脑膜炎的感染部位在软、硬脑脊膜。临床症状有发热、头痛、脑膜刺激征、精神症状、意识改变,以及脑脊液的改变情况可以确诊。

脑脓肿多由脑膜炎发展而来。逐渐出现颅内压增高症状体征,脑脊液检查白细胞增高,脑血管造影,核素扫描,脑CT扫描均可显示占位性病变,符合脑脓肿特征。

脑膜炎多在损伤后早期出现。而脑脓肿多出现较晚,脑脓肿可由脑膜炎转化而来。要注意颅脑损伤的性状和感染出现的时间,二者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脑膜炎或者脑脓肿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脑脊液显象、脑CT扫描有阳性发现,在排除非损伤性中耳炎、脑脓肿等疾病引起的颅内感染后因颅脑损伤引起的颅内感染,可评定为重伤。

第四十七条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释义】本条颅脑损伤所致的第二至第十二对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脑神经均由颅底骨孔出颅,脑神经损伤多因颅骨骨折线通过以上骨孔造成上述脑神经断裂、受压、缺血、坏死等。并可造成不易恢复的功能障碍。表现为各脑神经支配的感觉、运动、植物神经功能的减退或者丧失,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检出除嗅神经之外其他脑神经损伤的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的阳性结果。在损伤脑神经(嗅神经除外),形成不易恢复的损伤时,可评定为重伤。注意脑神经损伤后临床表现为暂时性脑神经麻痹,以治疗一段时间后可以恢复,则不能评定为重伤。注意:不易恢复是指经保守治疗在三个月内无明显改善的。脑神经损伤造成功能障碍的,参照相关条款评定。

第四十八条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释义】本条指损伤后癫痫是继发癫痫的一种。见于脑损伤出血和缺血形成的局部的脑硬化或者疤痕,逐渐产生癫痫病灶,而在损伤当时、早期或者晚期发作。

各类颅脑损伤均有导致癫痫的可能。伤情与癫痫发作率成正比,与损伤部位相关。发作可在伤后任何时间内出现,而且出现时间之早晚与颅脑损伤的种类有关。

(1)即时发作:一般在伤后24小时内发生癫痫,可能因颅内出血,骨片刺激或者休克引起机体的生化改变所致。

早期发作:发生于伤后一个月内。大多数因创伤愈合、神经介质的改变或者继发性脑组织反应所致,可见于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凹陷性骨折。

(3)晚期发作:发生于伤后一个月肥上至数年,占大多数。因脑疤痕、脑萎缩或者颅内合并症所致。多因颅内异物、慢性血肿、脑皮质萎缩。外伤后6—7年无发作者,再发现发作的机会则极少。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查明过去无癫痫史,头部损伤后有明确的癫痫发作(指晚期发作)的临床表现,结合脑电图、胖子CT扫描等客观检查,排除原发性癫痫和脑外伤之外的继发性癫痫,可作出损伤性癫痫的诊断,符合本条重伤范围。注意:运用此条款,需满足以下条件:(1)确证的颅脑损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脑出血、脑缺血等);(2)确证的癫痫发作史(必要时住院观察并请有关专家会诊):(3)影像学检查能见到外伤性病灶,即产痫灶;(4)脑电图检查可见癫痫样脑电波(如棘波、尖波、棘—慢波);(5)排除伤者伤前患有癫痫的可能(没有证据显示被鉴定人曾经患有癫痫)。

第四十九条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释义】颅脑损伤遗留的各种严重的器质性精神障碍,主要有中、重度脑损伤后的外伤性癫痫性精神障碍、外伤性脑病、外伤性痴呆(不包括外伤性假性痴呆)、重型外伤性人格改变、外伤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或者外伤性精神病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颅脑损伤情况,有脑器质性损害的原发病变,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或者脑电图、脑CT扫描检查有阳性发现;(2)出现上述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之一的方可评定为重伤。

注意: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应当包括:(1)外伤性癫痫性精神障碍;(2)外伤性脑病;(3)外伤性痴呆重型;(4)外伤性人格改变;(5)外伤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6)其他外伤性精神病。认定为外伤性精神障碍必须具备:⑴颅内有可导致精神障碍的器质性损伤;⑵确证伤前无相同或相似的精神障碍史,伤后有明确的精神症状;⑶脑电图检查有与受损部位相吻合的特异性脑电异常;⑷精神症状的出现在时间上必须与外伤有明确因果关系;⑸必须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排除伪装、癔病等。

第五十条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症,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释义】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器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和病征如下:

1、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瘘:头部损伤颅底骨折使海绵窦的颈内动脉受损,表现为:(1)单侧或者双侧搏动性突眼,球结合膜水肿和静脉怒张;(2)与心律一致的颅内动脉杂音;(3)眼球运动神经的受损和视力障碍。(4)脑血管造影显示颈内动脉与海绵窦交通,可确诊。

2、外伤性尿崩症:由于颅脑损伤,伤及下丘脑和垂体扣叶、致使抗得尿激素(ADH)分泌和释放减少所致,尿崩症临床症状为(1)日排尿量增加,有极度口渴,皮肤粘膜干燥,肢体酸软无力,体重巨减,严重时出现生命体征改变、精神障碍和休克等;(2)实验室检查:a、尿低渗透压200mmol/L,尿比重<1.006,b、水限制试验后,尿渗透压<300mmol/l;而用抗利尿激素后,尿渗透压>300mmol/l;C、血浆ADH测定,水平低下。此外,需除外肾原性多尿症、精神性烦渴多饮症、高渗性多尿症。

3、损伤性糖尿病:其病理机制尚未完全明了。据临床和动物实验证实,主要是由颅脑损伤所造成,首先是伴有颅骨骨折的严重损伤。其次由胰腺损伤所引起,其特征是胰岛素分泌绝对或者相对不足,引起体外糖、蛋白质及脂肪代谢等异常。

4、损伤性垂体低功能综合征即席——汉氏综合征:(1)表现为垂体前叶功能减退,其分泌各种促激素功能减弱,使受其调节的性腺、甲状腺、肾上腺萎缩和功能减退,靶器官发生萎缩。(2)实验室检查:低血糖,尿17—羟皮质类固醇、17—酮类固醇、尿FSH、放射免疫测定积压浆ACTH、TSH、FSH、LH、GH低于正常,放免测定血睾酮、雌激素T3、T4及皮质醇低于正常,甲状腺吸I131率、基础代谢率、血清蛋白结合碘降低。

5、损伤性丘脑下部综合征:丘脑下部指第三脑室前下壁和底上的一些结构,包括视交叉、灰结节、漏斗、乳头体,其中埋有许多弥散的细胞群,当该部受损害时,内脏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如消化、呼吸、心律改变、汗腺分泌及体温调节障碍,水盐代谢和脂肪代谢紊乱。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颅脑损伤情况,颅脑损伤后遗留有上述病征之一的,均应评定为重伤。

第二节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通缉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释义】本条重伤评定依据在于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1)颈部开放性损伤(如:颈部穿通伤、切割伤等)常因大动脉损伤造成急性失血,而由于创道狭窄,血液不能向外畅流,造成大血肿压近气管,使呼吸道受阻,出现呼吸困难。颈部的闭合性损伤(如钝器伤、缢、扼、勒颈等)可致喉与气管软骨骨折,导致上呼吸道受阻而出现呼吸困难。

(2)颈部损伤后的感染。咽部创口可导致严重感染如咽喉脓肿,咽侧脓肿、蜂窝组织炎甚至向下扩展,引起纵隔感染和肺部感染造成呼吸困难。喉软骨膜感染后,出现软骨膜炎,喉部肿胀,喉腔变窄可引起呼吸困难。另外因感染致分泌物增多亦可阻塞呼吸道。

(3)气管颈段损伤后由于疤痕组织的收缩使得气管之腔狭窄可引起呼吸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颈部损伤情况,严格审查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和体征;(2)颈部损伤当时或者伤后出现呼吸困难均可引用本条文;(3)“邻近组织”是指甲状腺、颈椎、颈部大血管、神经等;(4)颈部钝性物体作用可使颈动脉受损,由于颈动脉窦受到刺激常引起脑部反射性血液循环障碍,而出现意识丧失,脉搏缓慢,血压下降等休克症状和体征。

注意:窒息征象的认定:窒息是指因呼吸受阻,人体所需的氧气吸人减少或停止,以致组织缺氧和二氧化碳潴留,发生代谢障碍,严重者可以致死。窒息征象通常包括:颈部扼勒痕,结膜和咽部点状出血,颜面肿胀,声音嘶哑,吞咽疼痛、困难,肺水肿或支气管肺炎、中枢神经损害、X线检查颈部组织水肿或出血、甲状软骨骨折、舌骨骨折、血气分析异常等。(2)呼吸困难的认定:通常出现呼吸急促、面色苍白、发绀、胸闷不适等表现,严重者可以导致昏迷,须接受积极抢救治疗(如供氧、输液、纠正酸碱平衡甚至气管插管或切开等)方能缓解的,即可认定为呼吸困难。除根据病史以外,必要时还应参考血气分析等实验室检查结果,以及喉镜检查和颈部影像学检查。损伤程度的鉴定:须经手术抢救缓解(如气管切开等)。(1)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而能自愈或经过简单治疗即痊愈者,鉴定为轻伤。(2)若呼吸困难达到相当程度,已经危及生命,除非经过积极抢救治疗无法挽回的,即应鉴定为重伤。(3)对于遗留呼吸困难后遗症者,应当注意其所达到的严重程度;根据临床分级原则,在安静时症状尚不明显或仅有轻微不适,活动稍剧时即感呼吸困难,出现窒息征象,常需要供氧才能缓解,即呼吸困难达II级以上者,才能鉴定为重伤。

山东公检法:认定颈、胸部损伤引起呼吸困难,须具备:(1)须经手术治疗缓解(如气管切开、闭式引流等)的;(2)手术前病历明确记录有两项以上的呼吸困难的症状体征(如呼吸频率或幅度的改变、呼吸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呼吸频率应在28次/分以上。失血量大者可不伴有紫绀);⑶胸部损伤等致血气胸的,应有X线片检查证实一侧肺被压缩50%以上、两肺被压缩达一肺的70%以上,或者经闭式引流等证实一次性出血量达1000ml以上、24小时持续出血达1600ml以上。

第五十二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释义】本条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发生原因是颈部开放性损伤或者闭合性损伤,颅底骨折,头、颈部损伤虽不重,由于颈部的过伸或者偏向一侧的剧烈运动可损伤颈动脉、椎动脉,临床表现:在损伤后几小时或者24小时后出现偏瘫、交叉性瘫、双侧肢体瘫和(或)失语症;抽搐发作,意识障碍;重者昏迷。血管造影有助于诊断。

本条颈部损伤引起颈动静脉瘘,多系一个致伤物同时损伤两个伴行的动脉和静脉,引起动脉和静脉之间存在异常通道。例如颈总动脉和颈内静脉的动静瘘,颈内动脉和颈内静脉的动静脉瘘,和椎动、静脉的动静脉瘘。临床表现:局部出现肿块,但不如动脉瘤紧张,不论收缩期和舒张期都有震颤和搏动,但收缩期较舒张期更明显。血管造影有助于诊断。

本条颈部损伤引起假性动脉瘤,是当动脉壁全层有部分破裂后,动脉与其血肿相通,形成搏动性血肿。伤后1月左右血肿机化成外壁,内面由动脉内膜细胞延伸形成内膜,即形成假性动脉瘤。临床表现:局部紧张肿块,收缩期可扪到震颤,并可听到收缩期杂音。压迫动脉近侧段,可使肿块缩小,紧张度减低,并停止搏动。血管造影有助于诊断。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颈部损伤情况,凡上述之一项,即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第五十三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释义】1、本条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指颈根部直接暴力作用如贯通伤伤及臂丛,更多见于间接暴力作用于头或者颈部时臂丛遭受到较大的牵拉力,引起上部神经根撕裂,造成上臂型损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注意:(1)上臂丛颈5~7损伤后麻痹:第5颈神经损伤而陷于麻痹的各肌是:肱二头肌、三角肌、肱肌、肱桡肌、岗上肌、岗下肌及菱形肌;第6颈神经损伤可使前锯肌、背阔肌、胸大肌、肱三头肌及桡侧伸腕长征肌无力;临床上有上臂弛缓下垂,前臂不能屈曲和外展;(2)下臂丛(颈8胸1)损伤后麻痹:可产生正中神经和尺神经所支配的肌肉瘫痪,临床有手部掌面感觉完全丧失,手部因小肌肉萎缩而呈爪形,手指不能屈曲;有时伴霍纳氏综合征瞳孔缩小、上睑下垂,眼球陷没及面部潮红等可以确诊。

2、本条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指颈根部直接损伤如刺伤可致胸膜顶部破损发生气胸。

法医检验鉴定时注意:(1)闭合性气胸:为胸膜腔与外界通道闭塞,不再有空气进入胸膜腔。其表现,伤侧部分肺组织萎陷,量大时可致呼吸困难。(2)开放性气胸:为患侧胸膜腔与外界相通,胸膜腔负压消失,其压力等同大气压。伤侧肺完全压缩,纵隔被推向健侧,健侧肺也扩张不全;出现纵隔摆动;吸入气体含氧量不足。以上三者综合作用,加上上腔静脉回流受阻,进出的空气刺激肺门神经感受器等,易引起呼吸困难和休克。(3)张力性气胸:为闭合性胸部损伤,空气来自于支气管、较深的肺或者食管裂伤,以及锐器造成的开放的胸膜腔空气通道有活门作用,空气只能进入胸膜腔而不溢出,使胸膜腔压力愈来愈大,健侧肺受压可使腔静脉扭曲,胸膜腔内负压消失,严重影响静脉血回心,严重肺脏萎陷使肺内动静脉短路明显增加,此时可有高度呼吸困难、循环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颈部损伤情况,注意上述三种气胸所出现症状和体征的程度不同,故不能在鉴定时认为出现气胸即可引用本条文。有人提出制定压迫肺脏达到一定的量为标准,实践认为由于个体耐受力不同以及考虑到不易掌握等原因故仍以出现呼吸困难为依据评定重伤。注意: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经肌电图检测证实为臂丛神经损伤;上肢功能影响是指永久性的损伤。须经2次以上神经电生理检查证实为臂丛神经损伤,且结果基本一致。严重影响上肢功能的参照有关条款评定。

第五十四条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释义】本条文指由于颈部受到钝性物体撞击及锐器伤造成甲状腺损伤时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时可以援引本条。

喉返神经在右侧绕锁骨下动脉,左侧自颈部下行绕过主动脉弓,再返回循行于气管、食管之间,左侧位置较浅。在颈部易受撞击损伤,或甲状腺损伤时常累及喉返神经,造成声带瘫痪。损伤可分为单侧或者双侧,单侧者可以出现短时的嘶哑,以后由于健侧声带的代偿靠拢,嘶哑转轻,甚至发音正常,但存在着呼吸量不足。在早期伤者可能感到一些呼吸短促,但经过一定的时间(数月)后由于机体的代偿,适应作用,可以不感觉呼吸困难。双侧瘫痪可发生嘶哑达语言不清甚至失音和呼吸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确认功能严重障碍时方可援引本条,短时功能障碍者不能援引本条。注意:1.甲状腺或甲状旁腺损伤,致严重功能障碍,终生依靠药物维持的,参照本条评定。2.喉返神经损伤参照第二十四条评定。

第五十五条胸导管损伤。

【释义】本条胸导管损伤可因胸导管直接或者间接损伤造成胸导管破裂。直接损伤又可分为穿透性和闭合性损伤,前者包括火器伤,锐器伤等;后者见于胸部挫伤,胸椎骨折及脊柱突然过度伸展等,均可导致导管损伤破裂。间接损伤多因胸导管原已被结核、转移癌或者恶性淋巴瘤引起的肿大淋巴结所压迫,或为丝虫阻塞致使管内淋巴淤滞,内压增高因而轻微损伤也可诱发胸导管破裂。胸导管颈段在左侧颈根部平第七颈椎处入左静脉角(左颈内静脉与左锁骨下静脉的交角)胸导管是全身最粗最长的淋巴管,收集左上半身及整个下半身约全身3/4的淋巴液。胸导管损伤破裂可致大量乳糜液流出,24小时内可达1000ml以上,伤者可出现口渴、尿少、水肿、脱水,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抵抗力降低等消耗症状及血液淋巴细胞减少。乳糜液流入胸膜腔可致呼吸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损伤情况,主要以直接损伤和体检、X线检查可见胸膜腔大量积液,胸腔穿刺抽吸乳糜液,结合临床症状和淋巴管造影,有助诊断;(2)判定间接损伤致胸导管破裂,须查明业已存在的疾病与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恶性瘤或者严重结核,因轻微损伤而致的胸导管破裂,可不评定为重伤。

第五十六条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释义】本条指咽、食管损伤引起的下列三种情况:

1、咽、食管损伤后引起局部脓肿:(1)咽后脓肿:咽后脓肿发生于咽后隙中,有急性和慢性两种,伤者可有畏寒、高热、咳嗽、咽痛、吞咽困难等症状和体征,严重者可发生呼吸困难。脓肿破裂,可引起窒息或者吸入性肺炎;脓肿向外延展,可并发咽旁脓肿;脓肿向下发展,可引起急性喉炎、喉水肿、纵隔炎、脓肿侵蚀大动脉,可发生致命性大出血。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史、症状、体征及X线检查可确诊。(2)咽旁脓肿:为咽旁隙的急性化脓性炎症,并形成脓肿。本条所致咽旁脓肿系咽侧壁损伤所致咽旁隙感染引起。症状有持续高热,间有寒战,呈脓毒型高热,食欲不振,头痛,衰竭,患侧咽部及颈部疼痛,有反射性耳痛,吞咽困难。前隙感染因可累及翼内肌,故有牙关紧闭,张口困难;后隙感染,则无此现象。依据上述症状和体征以资鉴别。

2、纵隔炎:纵隔系两侧纵隔膜之间的间隔及位于其中的器官的总称。其范围:前为胸骨,后为脊柱,下达膈肌,上与颈部结构相连。纵隔包括心脏、出入心脏的大血管、气管、食管、神经和胸导管等以及周围的结缔组织。本条所指纵隔炎系咽、食管损伤后伴有细菌感染沿食管及周围疏松组织下播散,引起纵隔化脓性炎症。临床表现有寒战、高热、出汗、胸前区疼痛、干咳、吞咽困难、呼吸困难,颈静脉怒张、头面部发绀、水肿等,X线检查示纵隔阴影增大。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史,临床表现和X线检查等判断。

3、败血症是指致病菌侵入血液循环,持续存在,迅速繁殖,产生大量毒素而引起的急性全身性感染,以寒战、高热和毒血症为主要临床表现。本条所指系因咽、食管损伤后出现局部化脓感染,细菌沿创口进入血液引起。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即可援引本条文。

第五十七条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释义】颈部开放性损伤时,弹片、铁砂粒等异物经创道并停留在颈深部组织。异物存留使局部组织肿胀、炎性渗出,压迫组织、器官引起相应症状。食管、气管受累时可有吞咽和呼吸障碍;血管受累时则有血液循环障碍的表现;压迫神经干时可引起麻痹、瘫痪。此外异物残留往往招致严重的化脓性感染、破伤风气性坏疽等。临床上也有异物存留在机体内,经过一段时间后机体产生一层强韧的纤维组织包裹层,有没产生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的情况,有人认为该种情况如发生在重要器官如大动脉旁时,即存在了“潜在危险”,是否可以考虑定重伤,事实上强韧的纤维层包裹形成后一般不会有自行刺破情况产生;因而不宜援引本条文。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颈部损伤情况,颈部异物存留,同时必须有相应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时方可评定为重伤;(2)本条文没有规定存留异物必须特定的大小和具体部位。注意:1.本条是指导致颈部活动功能丧失百分之五十以上。2.累及气管、食管、颈椎、颈髓等组织、器官的,参照相关条款评定。

第三节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释义】本条所指血胸、气胸系胸部损伤致气体或者血液进入胸膜腔。胸部钝器和锐器损伤均可造成血胸、气胸。临床上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气胸的程度有很大差别,特别是随着临床影象检测技术的发展及应用,少量血胸、气胸亦可获得明确诊断。而少量血胸、气胸临床上一般不出现明显症状,亦不能构成对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同时也因个体对血胸、气胸的耐受力不同,不宜规定血、气胸的量,故本条仍以出现呼吸困难为依据。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胸部损伤情况,损伤直接导致血胸或者气胸,检验时X线检查是必要的;(2)必须出现呼吸困难。

(注:有的地方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临床病历中虽未记载有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但经影像学检查或经胸腔引流证实,胸腔积血量>1000mL,或24h胸腔累计出血量>1500mL,或经开胸手术止血治疗的,可以认为符合本条款规定之原则精神,具有呼吸困难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据此可鉴定为重伤。胸部损伤引起气胸,临床病历中虽未记载有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但经影像学检查证实,一侧肺压缩70%以上,并伴有纵隔移位,或两侧肺压缩50%以上,经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的,可以认为符合本条款规定之原则精神,具有呼吸困难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据此可鉴定为重伤。)

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释义】本条所指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原因有(1)肋骨骨折,刺破胸膜、肺组织、肋间血管出现气胸、血胸导致呼吸困难。(2)多根肋骨骨折可使疼痛范围大,防御性夹板作用和胸壁肌肉反射性痉挛,使受累侧胸壁活动受限出现呼吸短促、膈肌抬高,降低了通气功能诱发肺不张致呼吸困难。(3)相毗邻的多根多处肋骨骨折使受累的胸壁失去同胸廓的骨性连接时,就可产生连枷胸,此时胸壁不稳定,失去了支持的部分,在吸气时凹向内,呼气时凸向外,使机体借以保持肺膨胀收缩功能的胸腔内负压消失,下呼吸道分泌物集聚,迅速增加通气阴力,降低了肺的顺应性,肺内气体弥散不匀,终致呼吸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胸部损伤情况,损伤导致肋骨骨折(注意本条文未对肋骨骨折的数量作规定),检验时X线检查是必不可少的;(2)必须出现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释义】本条所指胸骨骨折多系直接暴力作用,多见于拳击、挤压、坠落等作用所致。也有因背部压伤使躯干呈过伸位所致。胸骨骨折多发生在接近胸骨角的胸骨体部,有些则为胸骨柄和胸骨体交界的软骨连接部的完全离断。胸骨骨折主诉为胸骨前痛和压痛,咳嗽和深呼吸时疼痛明显加重。胸骨骨折后如有移位等严重情况时因疼痛而严重影响呼吸运动可致呼吸困难。胸骨骨折亦可损伤气管、支气管以及损伤胸腔内血管引起血胸等致呼吸困难。胸骨骨折致心肌挫伤,心包填塞影响心脏功能如出现休克。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胸部损伤情况;(2)X线检查可确诊;(3)必须有呼吸困难。

注意:呼吸困难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要条件:症状:胸闷、气短;体征:呼吸频率28次/分以上;胸部X线检查:气胸时一侧肺压缩70%以上;血气胸时肺压缩50%以上。2、可选条件:症状:鼻翼煽动、紫绀;体征:呼吸幅度加深或加快,或者伴有周期性节律异常;实验室检查: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肺功能测验。呼吸困难的分级:参照GB/T1816~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呼吸困难可分为4级:1级,与同龄健康者在平地步行时无碍,但登山或上楼时出现气短;2级,平地步行1000m无碍,但不能保持与同龄健康者相同的速度,快步行走时即有气短发生;3级,平地步行1000m即有气短;4级,稍事活动,如穿衣、谈话后即有气短。胸部损伤引起血胸,临床病历中虽未记载有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但经影像学检查或经胸腔引流证实,胸腔积血量>1000mL,或24h胸腔累计出血量>1500mL,或经开胸手术止血治疗的,可以认为符合本条款规定之原则精神,具有呼吸困难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据此可鉴定为重伤。胸部损伤引起气胸,临床病历中虽未记载有呼吸困难症状和体征,但经影像学检查证实,一侧肺压缩70%以上,并伴有纵隔移位,或两侧肺压缩50%以上,经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的,可以认为符合本条款规定之原则精神,具有呼吸困难的损伤性病理基础,据此可鉴定为重伤。临床病历虽有呼吸困难的症状和体征,但经X线和CT证实仅为少量气胸或血胸,对排除了发生呼吸困难的原发心疾病的病理基础,定为轻伤。

在原有自身疾病基础上遭受轻微外力作用后出现气胸或者血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应判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并据此鉴定损伤程度。例如,原有肺气肿、肺大泡者,在遭受他人打击后所出现的肺大泡破裂,多为肺大泡自发性破裂,与损伤无直接关系。

第六十一条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释义】本条规定了三种胸部损伤所致后果具备其一即可引用本条。

1、纵隔气肿指纵隔的组织间隙中出现气体聚积,亦称纵隔积气。按形成原因可分为(1)自发性;(2)损伤性;(3)食管或者气管破裂;(4)胸部手术后;(5)其他原因如继发于气腹,腹膜后充气、颈部手术如气管切开。损伤性纵隔气肿可发生于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部穿孔伤、肋骨骨折、气管、支气管、食管伤。纵隔气肿可能使纵隔胸膜破裂、继发气胸、双侧气胸可迅速造成生命威胁。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有胸部损伤史;(2)临床有胸骨后不适或者胸痛,说话的声音有改变,锁骨上窝能触知音捻发感;(3)X线胸片在前后位上表现为纵隔胸膜被气体所推移膨出,在纵隔两侧边缘呈纵行线条状阴影,与纵隔的轮廓平行,在线条阴影内有透亮的气体阴影。在侧位上表现为在胸骨后有增宽和透亮度增高的区域,将纵隔胸膜向后推移,呈线条状阴影;心脏和升主动脉前缘与胸骨间距离增大。侧位显示纵隔气肿较后前位明显。

2、本条呼吸窘近迫综合征指胸部损伤,在肺部所引起的一种特异性反应,表现为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不能维持正常的动脉氧分压和二氧化碳分压,致使缺氧,肺顺应性十分斧正,肺的功能性余气量大幅度减少(约为正常的25%或者更少),肺循环的分流量明显增加,这种情况会出现低氧血症,导致严重呼吸困难。

法医检验鉴定时,(1)有胸部严重损伤;(2)临床表现:可有呼吸困难,呼吸频数(每分钟35次以上),烦躁、紫绀,用一般方式即使吸入高浓度氧不能改善。肺部听诊早期无异常,稍晚可闻支气管呼吸音和干性、湿性罗音。X线检查可见斑点状肺部浸润阴影。

3、气管、支气管破裂:可分为闭合性(如钝器伤或者挤压伤)和开放性(如枪弹伤、锐器伤等)两类。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严重胸部损伤史;(2)临床表现:呼吸窘迫、喘鸣、刺激性咳嗽、咯血,颈部、胸部及纵隔皮下气肿,持续性肺脏萎陷;(3)支气管镜检查可确诊。

第六十二条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释义】本条所指气管、食管损伤,并发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脓胸之一的即可援引本条。

本条所指创伤性脓胸指胸段气管或者食管损伤累及胸腔导致胸腔细菌感染,充血、渗出,渗出液含白细胞及纤维蛋白,积液增多为脓性液。急性脓胸多为全脓胸,大部脓胸。慢性脓胸分三类:(1)轻型:全身消耗不重,胸腔为200~300ml,多为包裹型;(2)重型:经常有恶化过程,39癈以上的高热,有全身消耗,脓腔为500~1000ml,大部分是多房型;(3)脓毒症状:全身消耗,有严重的并发症。血常规白细胞计数明显增高,X线检查可辅助确诊。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有气管、食管损伤并确认脓胸达到轻型即可援引本条。其他各项参照有关条文。

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释义】本条规定了胸部创伤所造成的两种严重后果,具备其一即可援引。

1、心脏损伤分穿透性心肌损伤和闭合性心脏损伤两类。损伤可引起心脏的穿破、撕裂、挫伤,导致出血、心脏填塞、传导障碍、分流、瓣膜功能异常或者异物残留等现象。心脏损伤的确定,X线检查诊断是必须的,其他临床检查亦有利进一步确诊。(1)穿透性心脏损伤——包括枪弹伤、刺伤、爆炸弹片伤等。该损伤多致死亡,幸存者则可遗留间隔穿孔、瓣膜损害、动脉心腔瘘等原发性改变,诊断时应观察相应的血液动力学方面的X线变化,如有无分流、瓣孔返流,房室增大或者肺血管改变等。必要时应作心血管造影以明确诊断。除常规正侧位胸片外,应作多轴位透视及点片摄影,了解异物在心影内的位置和随心脏搏动的跳动情况判断心脏损伤情况及位置。(2)闭合性心脏损伤可由于高坠、殴斗等所引起的心脏撞击、挤压、挫伤,可引起心脏不同程度的损害,并常伴有心包积血以致心脏填塞。X线检查应注意心影的外形和大小改变,搏动是否减弱,较少量积血在平片上不易发现,可伤电视透视检查,能于左右心缘发现透亮的弧形心包脂肪线与心影边缘之间出现一定的距离,心影边缘的搏动减弱或者消失而该线则仍随心脏呈现搏动。超声检查亦有助于发现心包积血。由于间隔穿孔、瓣叶或腱索撕裂或乳头肌断离、动脉瘤或室壁瘤形成等情况所引起的改变需根据临床体征作相应的进一步检查。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一定强度的胸部创伤史。注意受伤的体位,体表损伤或者创口的部位、方向等;(2)须有X线线诊断;(3)临床症状如胸闷、蹩气、呼吸困难、胸痛(包括伤后6~8小时发生心前压痛或触痛持续多日等)、血压低或者测不出、心杂音、心音微弱、奇脉(正常人吸气时脉搏略快、而心包填塞时吸气而脉搏减慢甚至停搏)等;(4)心电图改变;缺血性典型改变,心肌损伤(撕裂或者肌肉出血)时则有异常P波、QRS波增宽、ST段移位、T波倒置等。

2、胸部大血管损伤,亦见于开放性穿透伤如刺伤等及闭合性损伤,如高坠、拳击、脚踢等钝器伤引起的胸部大血管撞击、挤压、挫伤等。损伤类型有六种情况:(1)血管挫伤或者周围裂伤;未伤及血管壁的完整性;(2)切线伤:血管壁受损血管壁未破;(3)盲管伤:致伤物嵌入血管壁,或穿入血管内;(4)侧面伤:血管壁有裂伤;(5)穿透伤;(6)完全断裂。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胸部损伤情况;(2)X线检查可确定诊断;(3)临床表现;(4)胸部大血管即连接心脏的大血管,包括锁骨下动脉、颈总动脉、胸主动脉、腋动脉、锁骨下静脉、腋静脉、奇静脉;(5)因胸部损伤造成上述大血管之一出现第三种类型以上损伤情况时即可援引本条。山东公检法规定:非穿通性心壁、胸部大血管损伤,对呼吸、循环功能无明显影响的,不适用本条。

第六十四条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释义】本条规定了胸部损伤后的6种严重后果,具备其一即可援引本条。

1、脓胸见第六十二条释义。

2、本条肺脓肿指由于胸部开放性损伤,使污物进入肺内,引起肺实质化脓性感染,肺组织部分坏死、液化所致,肺脓肿为胸部损伤引起的严重并发症。其临床表现为高热、咳嗽、胸痛。数日后咳出的痰液多有臭味,病情严重的可有呼吸困难,脓痰排出后,发热减退,症状逐渐缓解。如伴有支气管阻塞时,可并发肺不张,痰液不能排出,进而反复感染,病情恶化。

法医检验鉴定时,注意:(1)有胸部严重的损伤史;(2)肺部病变区叩诊呈实音;听诊时可闻湿性罗音;明显的临床症状;血常规检查时白细胞计数升高;(3)X线检查显示肺部脓肿块状阴影,有时可见空腔和液平面时可确诊。

3、本条肺病不张是指损伤后引起肺组织萎缩。可见于肺挫伤致肺胞破裂、出血、水肿、表面活性物质减少而膨胀不全。也可见于气胸、血胸等致肺受压迫,肋骨骨折、连枷胸等。肺不张表现为胸闷、呼吸困难等。

法医检验鉴定时,应注意:(1)有胸部损伤史;(2)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3)呼吸运动减弱或者消失,叩诊呈浊音或实音,呼吸音消失,心脏、纵隔移位;(4)胸部X线检查示肺不张。

4、本条支气管胸膜瘘指胸部损伤时肺及较大支气管破裂与胸膜腔之间沟通而形成的瘘管。主要特征是与体位有关的剧烈咳嗽。胸膜腔注入美兰或者甲紫、可迅速见于痰中。X线检查示液气胸。

法医检验鉴定时,根据损伤史,上述特征及X线检查可作出诊断。

5、本条食管胸膜瘘指食管损伤在食管与胸膜之间形成异常管道,使食管与胸膜腔之间沟通。瘘管形成后,所进食物可经瘘管进入胸膜腔,引起胸膜腔内的感染,导致脓胸。X线检查可发现有液气胸,自食管内注入碘油或者口服稀钡剂进行造影,可显示食管瘘及脓胸腔。食管镜检查常可见到瘘口存在。

法医检验鉴定时,根据损伤史、临床表现、X线检查及其他有关检查可作出诊断。

6、本条文支气管食管瘘指气管或者较大支气管与食管损伤在支气管与食管之间沟通形成的瘘管。瘘管形成后,所进食物可经瘘管进入气管,引起肺部感染。自食管注入碘油或者口服稀钡剂进行造影,可显示支气管食管瘘,反之如将碘油注入气管有时也可进入食管。气管镜、食管镜检查可见到瘘口。

法医检验鉴定时,根据损伤史、临床表现、X线检查及其他有关检查可作出诊断。山东公检法规定:肺不张范围必须达1/2肺叶以上。

第六十五条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释义】本条规定了胸部受到严重挤压造成的三种严重后果。

1、血液循环障碍指胸部受到严重挤压的瞬间,由于伤者声带突然紧闭,气管及肺内之空气不能外溢,造成胸内压急剧升高,压迫右心及缺乏静脉瓣的上腔静脉系统合静脉血返流到期上胸、颈部和面部,出现该部位皮肤、结合膜和口腔粘膜的微静脉瘀血和毛细血管点状出血甚至过度充盈而破裂出血。损伤当时检查如伤者上述区域中有抗压部分(如紧绷的帽带、领带、裤子的背带)则该区皮肤呈白色。

2、本条呼吸运动障碍指由于胸部的严重挤压限制了胸廓、呼吸肌的动作,或者发生肋骨骨折使呼吸运动限制等最终导致呼吸困难的临床表现。

3、本条颅内出血指由于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上腔静脉系统返流致颅内静肪压急骤升高破裂所致。应用于本款时注意:(1)凡胸部受到严重挤压后出现颅内出血的临床症状、体征;(2)CT检查可确诊。

法医检验鉴定时,凡胸部受到严重挤压出现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即可援引本条。

注意:《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属重伤范畴。《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胸部挤压伤,出现窒息征象者,为轻伤。此处所指的窒息征象为胸部遭挤压后静脉系统压力骤然升高所导致,包括:头、颈部淤血、出血,紫绀,头晕,一过性意识障碍,以及呼吸、心跳的改变等。若出现上述表现,经积极抢救治疗后恢复,且无严重后遗症者,可鉴定为轻伤。若挤压伤严重,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者,可根据有关条款,鉴定为重伤:(1)限制了胸廓、呼吸肌的运动,合并多根肋骨骨折、血胸、气胸等,导致呼吸困难的临床表现。(2)压迫右心及上腔静脉系统后血液异常返流致胸上部、颈部和头(面)部,出现这些部位的皮肤、结合膜和口腔粘膜的微静脉淤血和毛细血管点状出血甚至过度充盈而破裂出血,表现为唇、舌、口腔和咽部出血:耳道、鼻腔出血,眼结膜下、眼球后、视神经、玻璃体、视网膜出血。(3)上腔静脉系统返流致颅内静脉压骤然增高,血管破裂,引起颅内㈩血,出现意识障碍、偏瘫、四肢瘫等。

第六十六条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释义】本条所指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是胸部损伤(多见于开放性锐器损伤,也见于挤压伤)造成女子一侧乳房直接丧失或者严重挤压破裂、感染终至切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一侧乳房组织全部或者极大部分缺失,即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如发生双侧乳房部分缺失不能类推引用本条。注意:1.是指女性一侧乳房缺失达75%以上。2.两侧乳房缺失达一侧乳房的90%以上的,一侧乳房严重变形达85%以上或两侧乳房严重变形达一侧乳房的95%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四节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释义】本条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是指由于腹部锐器损伤如刀、枪刺,火器损伤如子弹、弹片等,钝器损伤如交通工具的碰撞等钝性物体作用造成胃、肠、胆道系统空腔器官的穿孔或者破裂。

胃、肠、胆道系统包括:胃、十二指肠、空肠、回肠、升结肠、横结肠、降结肠、乙状结肠、直肠、胆囊、胆总管等。

1、胃穿孔、破裂后由于具有强烈刺激性的酸性胃液及食糜流入腹腔、刺激腹腔,引起化学性腹膜炎。约经6~8小时后由于病原菌的滋长,转变为细菌性腹膜炎。

法医检验鉴定时注意:(1)腹上部有严重的损伤史;(2)临床表现:剧烈腹痛以上腹部为重,多伴有呕吐,呕吐物有新鲜血液,伤者常有面色苍白、冷汗肢冷、脉细速等,亦可出现休克。体检见平卧位,不敢深呼吸,全腹压痛、反跳痛,板状腹,叩诊肝浊音界缩小或者消失,肠鸣音消失。(3)X线检查:见膈下新月形游离气体,血常规、白细胞升高。

2、十二指肠穿孔、破裂鉴定依据为:(1)腹部有损伤史;(2)临床表现:腹部剧烈疼痛、呕吐物中含有血液,无肾脏损伤的体征(血尿),或者出现皮下气肿;(3)X线检查可见到腹膜后积气(气带)清晰显示出肾脏轮廓或者沿脊柱旁至隔内侧端有较透明区,腰大肌阴影模糊不清等。

3、空、回肠穿孔、破裂的鉴定在于(1)腹部损伤的位置、有否创道及创道方向等。(2)临床表现主要是腹膜刺激征和炎症的表现,伤者早期可不出现休克、中毒等全身症状;局部症状为持续的腹痛,并伴有恶心、呕吐、腹肌紧张与全腹或者局部的压痛、反跳痛,并有移动性浊音,肠鸣音消失等,受伤数小时后全身表现为面色苍白、皮肤厥冷、脉搏微弱,呼吸浅促,血压下降。腹腔穿刺能抽出不凝固的血性液体,甚至脓性渗出物。(3)X线检查:见腹腔内有游离气体;化验检查血液红血球与血红蛋白逐步降低。白血球升高。

4、结肠穿孔、破裂的鉴定依据与空回肠穿孔破裂相似,但因结肠的生理功能,主要是吸收水分和少量糖、无机盐及储存粪便。因此诊断性腹腔穿刺抽出大肠内容物。

5、胆道系统穿孔、破裂的鉴定依据(1)损伤位置,一般在腹部右上区;(2)临床表现:因胆汁溢入腹腔,强烈刺激腹膜而形成胆汁性腹膜炎,腹膜渗出大量液体,使有效循环血量降低,加之出血,常出现不同程度的休克。伤者可感腹右上区持续性疼痛,以后又逐渐延及全腹,有压痛及反跳痛、腹肌强直现象。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腹部损伤情况,凡上述之一器官穿孔或者全层破裂,即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第六十八条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释义】肝脏为人体最大的实质性脏器,大部分位于腹右上部,隐藏在右侧的膈下和季肋部深面,仅小部分超越正中线而达腹左上部。其前面为第6~9肋所遮盖,后侧有第6~12肋保护。上界在右锁骨中线平第五肋上缘,下界与肋缘平行。肝脏具有造血、解毒、分泌胆汗代谢等功能。

肝脏损伤可以为开放性损伤(枪弹伤、刀刺伤)或者闭合性损伤(撞压伤、撞击伤)。根据创伤的部位、范围,肝损伤可分为:(1)被膜下破裂:被膜完整,肝实质破裂、血液积聚在被膜下,使被膜与肝实质分离;(2)中央破裂:肝实质深部破裂,但其被膜完整;(3)真性破裂:被膜和肝实质同时破裂,大量血液和胆汗流到腹腔。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肝损伤当时有腹腔内出血和腹膜刺激症状,若真性破裂往往有大量出血,伴有不同程度的休克;(3)肝损伤后可出现被膜下血肿、肝内血肿等,若继发感染则形成脓肿(4)B超、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肝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脾脏为实质性脏器,形似蚕豆,位于左季肋部深处,被第9~11肋骨所遮盖。脾脏具有造血、储血、免疫等功能。外力易破裂。可见于开放性损伤,如腹部左上区锐器伤或者子弹伤等;也可见于闭合性损伤,如摔跌、车祸、拳击等直接暴力作用于腹部左上区。根据破裂性质,脾损伤可分为被膜下破裂、中央破裂或者真性破裂。真性破裂最为常见,它是脾脏实质和被膜同时破裂,造成大出血。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出现脾破裂的临床症状;(3)脾损伤后出现被膜下血肿、脾内血肿等,若继发感染则形成脓肿;(4)B超、腹腔穿刺可协助诊断。脾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胰腺呈带状,位于腹上正中和腹左上区最深,横跨第一、二腰椎。胰腺在解剖上可分为头、颈、体、尾四部分。胰腺具有分泌胰液、胰岛素和高血糖素等功能。

胰腺损伤可见于钝性损伤,如车撞伤,马踢伤或者坠落,拳击伤等;也可见于锐性损伤,如枪弹、刺刀等穿透腹上部或者腰部而致。胰腺损伤可分为轻度挫伤,严重挫伤,部分或完全的裂伤,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其表现的症状也有不同。可有腹上部不适或者压痛、反跳痛等,严重者可出现休克。B超、腹腔穿刺等可协助诊断,损伤后也可出现胰腺血肿,若感染后形成脓肿。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腹部损伤情况,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等有助诊断。胰破裂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本条所指因损伤所致的肝、脾、胰血肿以及感染后形成的脓肿,非手术治疗可自行吸收的不是本条规定的重伤,属手术适应征并必须手术治疗者方可评定重伤。

注意:肝、脾、胰等实质性器官发生挫伤时,可因包膜损伤、内出血甚至血肿形成致包膜张力增高,引起局限腹部胀痛而表现出临床症状,超声、CT、MRI等检查及手术探查可以协助明确诊断。(1)若检查确证上述器官存在挫伤病灶,但尚未形成血肿的,经保守治疗症状缓解的,评定为轻伤。(2)若检查确证已经形成血肿必须手术治疗的,或继发感染形成脓肿而需手术治疗的,应鉴定为重伤。(3)若上述器官挫伤系在剖腹探查中术者直视所见,则应根据其所见描述决定损伤程度,一般情况下宜轻不宜重。

肝、脾破裂,尤其是脾破裂,在腹部损伤中较为常见。有慢性病理改变的脾脏更易发生破裂。腹部损伤的严重程度主要决定于外力的强度(主要是单位面积受力大小)、速度、硬度、着力部位、作用方向、伤者自身是否原有病理情况以及伤者在受力时的自我保护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在腹部闭合性损伤,因肝、脾组织脆弱、血供丰富、位置又相对固定,故较其他器官更易损伤。

闭合性损伤致肝破裂,可以是肝真性破裂(肝实质离断伤或挫裂伤)、肝中央破裂和肝被膜下破裂。对于肝真性破裂和中央型破裂,应评定为重伤。而肝被膜下破裂实际上应为肝实质浅表破裂,但肝被膜保持完整,血液聚集于被膜下形成血肿,故应属于月于挫伤范畴,应评定为轻伤。当然,若肝浅表裂伤持续不愈,出血和胆汁外渗增多,症状不能自行缓解,致被膜下血肿张力过大而突然破裂,需手术治疗时,或者血肿继发感染形成脓肿的,则应鉴定为重伤。

闭合性损伤致脾破裂,可以是脾真性破裂和包膜下破裂。脾真性破裂应鉴定为重伤。脾包膜下破裂、血肿形成则应区别情况,若脾包膜下破裂须手术治疗的,可以评定为重伤。若脾包膜下血肿不需手术的,则鉴定为轻伤。

迟发性脾破裂约75%发生于外伤后两周以内,占闭合性脾破裂的15%左右,其机理一般认为系由于脾包膜下破裂,形成张力性血肿,或包膜下裂口为血凝块或大网膜包绕而暂时不出血,当压力增大到一定程度或活动过早时,即可引起大出血。且有报道认为,迟发性脾破裂一般发生于健脾。因迟发性脾破裂系外伤后间隔一段时间发生,故认定其与外伤的关系需更为谨慎。若手术治疗的,则其病理检验结果对鉴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若病理检验结果支持,加之经司法机关调查排除脾破裂前一段时间内有其他胸、腹部外伤史的,可认定其与本次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为重伤。

对于本身有病变的肝、脾发生破裂时,因区别不同情况,判断伤病关系及其损伤参与度,应待病理报告出具后,再进行损伤程度的鉴定。

第六十九条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释义】1、本条肾破裂是指肾损伤(如肾挫伤、肾部分裂伤、肾全层裂伤、肾蒂断裂伤)中最严重的一种。肾破裂可引起严重出血、休克,若不及时处理常有致命危险。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肾破裂应与肾裂伤相鉴别,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扫描、超声检查,计算机X线体层摄影(CT)方法检查;肾裂伤不出现休克则不属重伤范围;若出现休克参照本标准第八十七长;(2)肾脏原有病变(如肾积水、肾囊肿、肾肿瘤、肾结核等)轻微的震动也能导致破裂。评定时应考虑外界暴力强度与肾破裂之间的因果关系。2、本条尿外渗是指损伤引起肾、输尿管、膀胱、尿道损伤破裂,尿液从裂口渗出到肾周围组织、腹腔、膀胱周围组织、阴茎、阴囊、会阴等处。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腹部损伤情况,凡尿外渗必须进行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的,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尿外渗不需要经手术治疗的不列入本条。

3、肾破裂是指真性破裂。肾损伤形成血肿、脓肿经保守治疗后不能吸收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七十条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释义】本条输尿管损伤使尿外渗是指输尿管裂伤、断裂。输尿管在体内居腹深部,因此受伤的机会很少,常见于刺创或者腹部其他创伤的合并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尿外渗的临床表现,可因外渗的部位和范围而不同。少量外渗只在局部出现压痛及肌紧张等,如尿渗到肾筋膜囊外的腹膜后间隙,可发生腹膜刺激症状,甚至会发生肠麻痹;(3)应用静脉肾盂造影对肾盂到膀胱的全段输尿管造影检查或者进行膀胱镜和输尿管插管逆行造影检查可确诊。本条输尿管损伤当时发生尿外渗即可评定重伤。注意:须手术治疗。

第七十一条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释义】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均为腹部直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四种情况均单独并列,即发生一种并发症即可评定为重伤。

1、腹膜炎:本条所指腹膜炎系腹部损伤所致,即腹部损伤后细菌侵犯或者消化液(如胃液、胆汗、肠液胰液等)刺激腹膜发生的细菌性腹膜炎、化学性腹膜炎。腹膜炎的产生可因腹部钝器伤或者锐器伤所致胃肠道穿孔或者破裂等引起。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扪诊时增强;疼痛的范围多自原发病灶开始,尔后随腹膜炎扩散的范围而定,可局限于腹部一处或弥漫至全腹;恶心、呕吐为常有的症状;体温在发病时骤起多见化学性腹膜炎。细菌性腹膜炎体温为逐渐升高;脉搏与体温成正比。体检呈急病面容,卧位两下肢屈曲,腹式呼吸减弱,全腹触痛明显、腹肌紧张、板状腹;(3)X线检查:如发现有膈下游离积气,即证明为胃肠道穿孔引起的腹膜炎。2、败血症是指病菌侵入血液循环,持续存在,迅速繁殖,产生大量毒素,而引起的急性全身性感染,以寒战、高热和毒血症症状为主要临床表现。本条所指败血症系因腹部损伤所致。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腹部损伤情况,凡因腹部损伤,出现上述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血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明显增高,血及骨髓培养阳性,而无局限于某一系统的感染灶时,即可确认。3、肠梗阻:任何原因所引起的肠腔内容物通过障碍,统称肠梗阻。本条所指肠梗阻系腹部暴力作用引起。临床可分为机械性肠梗阻、动力性肠梗阻、缺血性肠梗阻。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临床表现:腹痛、呕吐、腹胀及停止排气排便;体检见明显的腹膜刺激征,腹部隆起的肠袢出现;(3)X线检查:可见肠腔内有多数气液平面,突出胀大的肠袢等。4、肠瘘系肠管与体表的异常通道,肠内容物经此外溢,为肠皮肤瘘或者肠外瘘的简称。肠管与其他空腔脏器直接相通时则称肠内瘘。肠瘘为腹部损伤后较常见的并发症。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当创口溢出肠液或气体时确诊较易;如肠液外溢不显,则可口服骨炭或染料等,另外亦可注意瘘口周围皮肤常有较重糜粒;(3)作瘘管造影及钡餐检查可以确诊。

第七十二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释义】本条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系指由于腹部损伤,致使腹腔内脏血管破裂,血液进入腹腔内,称为血腹。严重的腹挫伤、挤压伤、爆震伤及实质性器官破裂均可形成血腹。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出现腹膜刺激症状和内出血症状,内积液征,腹胀、叩诊移动性浊音,腹腔穿刺可以确诊。本条所指血腹系属情况严重,必须手术治疗的方可援引本条。

注意:根据规定,腹部损伤致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的,鉴定为重伤。《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部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鉴定为轻伤。

腹腔又称为腹膜腔,系腹膜脏层与壁层互相移行而构成的一个潜在性腔隙。腹腔积血系指在腹腔内存在积血,可以由腹腔内出血所致,也可以通过开放性损伤由腹壁出血渗入腹腔,多由于腹部外伤引起。腹部损伤可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两大类,均可引起腹腔积血。上述两类损伤多分别由锐器与钝器作用所致,而腹腔积血多与锐器作用引起的腹部开放性损伤有关。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等条款是规范此类损伤鉴定的重要依据,在鉴定中尚应结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此类损伤鉴定为重伤须满足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腹部存在外伤史,伤后曾行剖腹探查;(2)重要条件:伤后出现腹膜刺激征与内失血症状(经积极的补液、输血、升压仍持续低血压,确有内出血的表现),腹部叩诊存在移动性浊音和/或B超检测显示腹腔存在大量积液(血)和/或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液;(3)必备条件:手术探查见腹腔内存在活动性出血或渗血,非手术不能终止出血,或虽已无活动性出血及渗血,但腹腔积血超过500mL,不以手术清除则易引起后遗症。上述前提条件和必备条件是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鉴定重伤所必须具备的,而重要条件是鉴定重伤的重要参考指标。若腹腔积血少量,无明显内出血症状,腹腔穿刺仅为少量血性液体或阴性,不经手术即自行痊愈,或虽行手术探查,但未发现腹腔大量积血及活动性出血、渗血,手术中未作特殊处理,则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可参照上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作出轻伤的鉴定结论。

北京法医学会标准:腹腔积血是指腹壁贯通损伤致腹腔内积血达200ml以上。

第五节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释义】本条骨盆骨折变形是指由于骨盆受到直接、间接暴力造成骨盆主体结构破损变形。造成骨盆骨折的外力有:(1)直接暴力,常可造成局限性骨盆骨折。(2)间接暴力,如来自盆骨两侧或者前后的挤压,暴力作用于整个骨盆,可使骨盆环前后或两侧骨折。(3)肌性暴力,肌肉强烈收缩牵拉可引起撕脱骨折。

骨盆骨折分类为:(1)撕脱性骨折,多因附着于骨盆上的肌肉的强烈收缩,使附着点的骨质撕脱引起,如缝匝肌的强烈收缩可引起髂前上棘的撕脱骨折,股直肌的强烈收缩可引起髂前下棘的撕脱骨折;而腘绳肌的猛烈收缩可致坐骨结节的撕脱骨折。(2)稳定性骨盆骨折,即不涉及骨盆主弓的骨折,骨折后,骨折块无继续移位的倾向,如一侧耻骨升支和降支的束弓骨折;一侧耻骨上下枝骨折合并对侧耻骨上枝或下枝的单纯骨折等;(3)不稳定性骨折,这类骨折大多系涉及骨盆主弓的骨折,如一侧耻骨上下枝骨折合并同侧骶髂关节脱位或者合并骶髂关节附近的骨折,一侧骶髂关节脱位合并耻骨联合分离,双侧耻骨上下枝骨折,骨盆环两处以上断裂性的骨折等。这类骨折由于具有承重作用的骨盆主弓骨折,由于骨盆环具有两处以上的骨折,必然使骨盆环解体,发生明显移位,其合并症多,伤情严重。要点:骨盆不稳定性骨折,使骨盆环解体,发生明显移位的。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经X线检查可明确诊断,一般摄骨盆前、后位X线片,必要时摄骨盆斜位片。本条所指严重变形是指骨盆骨折中第3类。

第七十四条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释义】本条尿道破裂系指骨盆部位损伤造成尿道壁有全层的破裂或者完全断离。发生于前尿道者,叫骨盆外尿道破裂;发生于后尿道者,叫骨盆内尿道破裂,创伤组织常破损严重,局部有渗血及血肿,最严重问题是尿外渗,尿外渗处常致感染,组织坏死。有尿外渗者多因破裂创的创口较大,确诊容易,此为手术治疗的适应症。

法医检验鉴定时,凡须行手术修补者即可评定为重伤。

本条尿道断裂指尿道因损伤致完全断离。多因锐器切割伤致成,骨盆部严重挤压暴力亦可造成。锐器切割伤在男性多与阴茎同时损伤,出血较重,而没有尿外渗的问题,离断段的阴茎和尿道均需手术再植。后种损伤可致尿道破裂而全断离。此种情况同前款所述更严重,为尿道断裂手术修补指征。由撕裂而全断者,在女性常将阴道前壁与一般尿道完全撕脱,尿道与阴道直接相通,尿液由阴道溢出,亦须手术修补。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司法部,凡尿道断裂须手术修补的即可评定为重伤。

第七十五条膀胱破裂。

【释义】本条膀胱破裂系指外界暴力致膀胱全层破裂。

1、钝器伤:主要指外界的打击挤压等伤。多发生在膀胱胀满之时,因为膀胱膨胀后,体积增大,位置突起,内压升高,膀胱相应变薄,此时受到外力打击挤压时易造成破裂。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下部损伤;(2)临床表现:剧烈疼痛、腹膜刺激征等。(3)X线检查:平片示血和尿外渗所致小骨盆密度普遍增深。膀胱造影可示膀胱破裂。

2、穿通创,是指膀胱壁全层被锐器刺穿。破裂可以由外向膀胱内穿破,也可以由内刺破膀胱如从阴道、肛门、尿道,但极少见,穿通性膀胱破裂可依据创伤部位,临床表现即可确诊。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膀胱破裂评定为重伤。

第七十六条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释义】本条前款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50%,指外界暴力造成阴囊两侧皮肤从深层组织撕脱总面积达50%。

法医检验鉴定时,引用该款时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依据。

本条后款指损伤(锐器切割伤或者钝性挫伤)造成男性两侧睾丸缺失。两侧睾丸虽未缺失但已丧失生殖能力援引本标准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损伤引起子宫穿孔、破裂和附件穿孔、破裂。

【释义】本条子宫穿孔、破裂和附件(包括卵巢和输卵管)穿孔、破裂是指由于腹部损伤锐器伤、钝器伤等造成子宫、附件全层穿孔、破裂。该损伤可引起腹腔内急性出血及其他严重情况。本条规定的附件穿孔、破裂可以理解为只要有一侧发生即可。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下部相应部位损伤情况;(2)临床表现:腹痛、务有利于;(3)X线或者B超检查有助诊断。

第七十八条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释义】本条前款损伤致使孕妇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中所指损伤主要指外界暴力直接作用于孕妇腹部,此外间接暴力作用(如头部、臀部、腰背部、脊柱等外伤)亦在此列。

早产:妊娠28~37周(196~265天)内分娩者称早产。早产儿生活力弱、死亡率高。早产确认可依据损伤史及提前分娩的事实。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鉴定标准2016
死胎:确认死胎应注意:(1)外界暴力损伤;(2)全身症状:胚胎死亡则早孕反应即刻消失;(3)子宫停止生长;(4)胎动消失;(5)胎心音消失;(6)妊娠试验:早期妊娠时血或者尿内hcG逐渐转阴性;(7)超声检查:用多普勒超声法探测不到胎心音及胎动;(8)X线检查:胎儿死亡后,由于脑萎缩,颅顶骨明显重迭,甚至塌陷变形。

胎盘早期剥离指正常位置的胎盘,在妊娠20周至胎儿娩出之前,部分或者全部从子宫壁剥离。胎盘早剥为妊娠晚期的严重并发症,可威胁母婴生命。本条所指胎盘早剥系同孕妇腹部受外力打击,或跌倒时子宫受压使胎盘附着处出血形成胎盘早剥。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1)腹部损伤情况;(2)临床表现:妊娠后期有阴道出血,宫缩间歇期子宫张力增高,胎位不清,宫缩不规律,有明显的子宫压痛,胎心不规则或者消失,宫底升高,子宫增大等。流产指在妊娠20周以前,妊娠即终止者,胎儿体重一般少于500g,不能存活。其发生在妊娠12周以前者称早期流产,在12周以后才称为晚期流产。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上述损伤情况,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者可援引本条。

第七十九条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释义】本条所指幼女系14周岁以下女子。外阴包括耻骨联合至会阴及两股内侧之间的组织。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外阴血肿范围达会阴的50%或者阴道软组织Ⅱ度以上的撕裂伤,即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一般处女膜破裂或表皮剥脱不列入本条范围。

注意:1.本条的严重损伤是指:(1)致外阴血肿达广义会阴的百分之五十以上;(2)阴道软组织撕裂伤达Ⅱ度以上。2.阴道锐器创深达肌层,长度达3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活体检验:损伤急性期进行鉴定时,应注意损伤部位有无肿胀、压痛、皮下淤血。表浅部位的骨折有时可及骨折断端。若耻骨联合明显分离时,可扪及间隙。骶髂关节脱位或髋关节骨折、脱位时,骨盆部或髋部可畸形,并可见关节活动受限,伤肢常缩短畸形。骨盆骨折者骨盆分离、挤压试验结果常呈阳性。会阴部瘀斑是耻骨、坐骨骨折的特有体征。尿道损伤时可存在急性尿潴留和尿道流血。骨盆损伤有时尚可累及膀胱、直肠、肛门、阴道、神经等,引起继发性损伤,有时可形成后腹膜血肿。

损伤后期,骨盆骨折严重畸形者可见骨盆外观不对称,两侧髂前上棘可不在同一水平。损伤累及髋关节时可遗留关节活动受限。损伤导致血供破坏时,司引起股骨头坏死。尿道损伤愈合后可遗留尿道狭窄、排尿困难,男性常伴有阴茎勃起功能障碍。影像学检验:X线检查为骨盆损伤后的常规检查,可观察骨性骨盆的全貌。CT扫描有助于显示骨盆部局部细微损伤,包括骶、尾骨骨折,骶髂关节和粉碎性髋臼骨折等。CT尚能显示周围软组织肿胀、骨折周围器官状况,对进一步判断骨盆损伤的类型(稳定性或不稳定性)也有一定帮助。通过CT的三维重建技术可使骨盆完整、直观、立体地展现,对准确鉴定和提供直观证据具有重要意义。

第六节脊柱和脊髓损伤

其影响须是长期存在(治疗三个月无明显改善的),功能障碍参照相关条款。

活体检验:于损伤急性期进行鉴定时,应注意观察损伤部位有无软组织肿胀、压痛及皮下淤血、皮肤损伤。脊柱损伤者常表现为活动障碍、活动时疼痛。损伤累及脊髓者常可引起截瘫症状,包括肢体麻木、感觉与运动障碍、两便困难。损伤后期进行鉴定时,可遗留颈、腰部活动障碍,此时,应测量颈、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曲、左右旋转的活动度,并与正常值进行比较。截瘫症状若无改善时仍可检及上述感觉与运动的异常表现。在疑有脊髓和脊神经根损伤时,应进行肌电图和神经电生理检查,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损伤的部位和程度,并可随访神经恢复的状况。

影像学检验通过X线片、CT片,可明确有无骨折及其骨折的部位、性质和程度,有无椎体脱位与关节突的骨折脱位,有无前纵韧带、后纵韧带、棘间韧带、棘上韧带的损伤等。应特别注意鉴别陈旧性脊柱骨折畸形愈合情况。CT扫描可显示平片无法显示的椎体骨折线,并司显示椎体后缘碎骨片对椎管的侵犯程度,并观察椎间盘变性与膨隆突出的情况,鉴别现存临床表现是否与既往退变有关。MRI适用于对椎间盘及脊髓病变的检查。并可提示椎体骨折的情况、脊髓受压的程度及脊髓本身损伤情况。

第八十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释义】本条脊柱骨折或者脱位是指外界暴力造成脊椎骨骨折或者脱位。其暴力可归纳为四类:(1)纵向压缩力。人体直立位高空坠落或者被重物垂直砸伤,可造成椎体纵向压缩骨折,严重者可伤及脊髓。(2)铰链折力。系指脊柱极度屈、伸及侧弯的暴力。向前的铰链折力使脊柱过度屈曲将椎体前缘压缩呈楔状,严重者可合并棘突骨折、棘上、棘间、黄韧带、后韧带断裂及椎体脱位。向后的铰链折力是脊柱过度伸展,造成神经弓骨折,椎体后缘压缩骨折,前缘呈张嘴样撕脱骨折。(3)剪力。又分为前后与左右两个方向的剪力,造成脊柱的韧带、纤维环断裂。右位椎体横断骨折移位较大。(4)旋转暴力。常致脊椎半脱位。

根据上述暴力分型,临床常见脊柱损伤分类有:(1)屈曲型脊柱损伤脱位。常造成椎体压缩和粉碎骨折或脱位以及并发节突骨折和小关节脱位,横突及椎板骨折等;(2)伸展型脊柱骨折和脱位。常见有脊柱后部附件骨折、椎体及关节突向后脱位,椎板及椎弓骨折,合并椎体后脱位等;(3)直接暴力脊柱骨折和脱位。多为钝物直接打击、锐器伤、弹伤等。

本条所指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必须合并有脊髓或者多根神经损伤方可援引。

脊髓损伤根据脊髓的病理可分为:

(1)脊髓震荡,可发生于无骨折或者脱位的脊柱损伤,临床典型的脊髓震荡少见。

(2)脊髓挫裂伤,指脊髓实质器质性损伤,发生于较重的脊柱骨折和脱位。损伤早期可发生脊髓休克—损伤节段以下的感觉、运动和反射消失,并伴有膀胱、直肠功能障碍等。其后脊髓功能可以逐渐恢复,可处于永久性瘫痪状态。一般多见于横断性损伤,表现为损伤平面以下脊髓功能完全丧失。

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临床表现、X线诊断确诊。

(3)脊髓血肿,一般发生在脊髓实质中,以颈段损伤多见,可造成严重后果。如血肿蔓延扩大,可迅速造成颈段脊髓受压而出现四肢瘫痪。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临床表现有进行性加重,结合X线断层摄影可确诊。

(4)脊神经损伤。脊柱骨折或脱位引起脊神经挫伤、撕裂压迫,多数是与脊髓损伤同时存在。其原因很多,如骨折碎片、椎管内异物、移位的椎体、断裂的韧带、突出的椎间盘,以及脊髓内血肿均可造成急性压迫。马尾神经根能耐受的压力一般较脊髓本身为强,其功能恢复一般也较脊髓为好。脊神经长期受压后,脊髓可发生实质萎缩变性,进而可引起严重的疤痕粘连或囊肿形成,使脊神经根功能无法恢复,而且可以引起顽固性疼痛。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临床表现、疾病的发展变化等判断,本条所指多根脊神经损伤的判断上款已述。▲伴有脊髓损伤、出现肢体感觉、运动功能障碍(如单瘫、截瘫)、大小便功能障碍、阴茎勃起障碍,定为重伤;▲多根(2根以上)脊神经损伤,且致肢体功能严重障碍的,定重伤;▲脊柱骨折或脱位,虽伴有脊髓损伤或多根脊神经损伤,但是症状明显轻微的可不定为重伤;▲必须有影像学和/或神经电生理血检查结果予以支持。注意:脊髓损伤参照第八十一条。多根脊神经损伤是指三根以上脊神经损伤,且必须有相应组织、器官的严重功能障碍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第八十一条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释义】本条所指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功能的病因、机理、诊断依据、判断方法等已在80条中阐明。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肢体活动功能严重障碍,指脊髓实质性损伤经治疗后留下不能恢复的截瘫或肢体活动功能丧失50%以上。肢体活动功能严重障碍指脊髓实质性损伤经治疗后留有不能回复的截瘫或肢体活动功能50%以上。“性功能障碍”指性交不能和生育不能。,“大小便功能障碍”指大小便失控或小便排除困难。

第七节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释义】本条所指的烧烫伤面积为手掌法,伤者五指并拢时的面积为全省面积的1%,烧伤深度常用的是“三度四分法”

深度

组织损伤深度

临床特点

一度(红斑型)

损伤表皮角质层至棘突层,但生发层未损伤。

轻度红、肿、热、痛、感觉轻度过敏、水疱、创面干燥。

二度(水泡型)

浅二度

真皮浅层损伤、部分生发成健在

剧痛及感觉过敏,局部湿度增高,红、肿明显,水疱大创面湿润。

深二度

真皮深层损伤,可遗留部分真皮或皮肤附件。

自发痛,但局部感觉迟钝,针刺有疼痛,色微红或白中透红,有小出血点,甚至呈珠白色,创面湿润、软。

三度(焦痂型)

皮肤全层损伤,甚至深达皮下组织、肌肉及骨骼。

皮革样,深棕色或黑色炭化,半透明,创面凹陷,感觉消失,针刺不疼,痂皮、下可见栓塞的静脉网,深部水肿。

烧伤严重程度的分类,按照1970年全国烧伤会议提出的标准,分四类:

(1)轻度烧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二度烧伤。

(2)中度烧伤:总面积在11—30%之间或者三度面积小于10%的烧伤。

(3)重度烧伤:总面积在31—50%之间或者三度面积11—20%之间的烧伤,或者总面积虽不到30%但有复合伤或者合并伤,或已有休克或者中度以上的呼吸道烧伤者。

(4)特重烧伤:总面积在50%以上或者三度在20%以上的烧伤。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烧、烫伤的情况,凡是重度烧伤以上情况为重伤;或者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为重伤:

(1)出现休克,参照87条规定。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时必须出现中毒的症状和体征,危及生命,如意识改变、肺水肿等。

(3)严重呼吸道烧伤指影响通气功能,出现呼吸困难的,可出现呼吸困难常必须做气管切开以资判断。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指肺水肿、肺炎、急性消化道溃疡、急性胃扩张、心律失常、脑水肿等。严重后果参照相关条款的规定。

体表烧、烫伤面积的各种计算方法:中国九分法、摄影法、计算机扫描法、方格子计数法、称重法、手掌法:受伤者五指并拢,一掌面积为其自身体表面积的1%。

通常,在远离标准规定的烧、烫伤面积百分比时,可用中国九分法进行估算;但在接近标准规定的烧、烫伤面积百分比时,不适用中国九分法,而应精确测算烧、烫伤总面积,用cm2表示,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十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体表总面积,用cm2表示,最后得出烧、烫伤面积百分比。

成人体表的面积视为100%。将总体表面积划分为11个9%等面积区域,即头颈部占—个9%,双上肢占二个9%,区干前后及会阴部占三个9%,臀部及双下胶占五个9%+1%(参见表)。

部位

面积,%

按九分法面积,%



6

(1×9)=9



3

前躯

13

(3×9)=27

后躯

13

会阴

1

双上臂

7

(2×9)=18

双前臂

6

双手

5



5

(5×9+1)=46

双大腿

21

双小腿

13

双足

7

全身合计

100

(11×9+1)=100

第八十三条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释义】本条所指冻伤,是指人体受低温所致的损伤。分四度:

一度冻伤:皮肤浅层冻伤。局部皮肤从苍白转为斑块状的青紫色,以后红肿、发痒、刺痛和感觉异常。

二度冻伤:皮肤浅层和部分深层冻伤。局部红肿、发痒、灼痛。水疱出现为其特征。

三度冻伤: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均发生坏死,皮色从苍白逐渐变为蓝色,再变成黑色,形成溃疡,有创面,易感染,愈合缓慢,可能影响功能。

四度冻伤:坏死深达肌肉与骨骼,伤部感觉和运动功能完全消失,呈暗灰色,甚至肢体坏死(坏疽),脱落断离。四肢冻伤常遗留肢体残废和功能障碍。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冻伤情况,凡是四度冻伤发现在耳、鼻、手足等部位出现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时参考本标准有关条文,三度冻伤如面积较大发生在颜面部时,也可参照有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释义】电击伤的严重并发症有:

(1)皮肤电流斑、电烧伤,严重的可使皮肤和皮下组织炭化甚至肌肉坏死。

(2)血管内膜及肌层坏死,管腔扩大,或破裂出血。也可造成疤痕狭窄出现栓塞导致大片组织继发性坏死。

(3)电流通过神经,造成不可逆性运动神经纤维损害。如神经损伤可造成永久性功能障碍。

(4)电流通过面部,特别是眼部,可并发单侧或者双侧白内障及视神经萎缩。高压电击伤,可造成内脏破裂;电流通过延脑,可以引起中枢麻痹;电流通过呼吸肌,呼吸肌发生强直性痉挛而引起窒息等。

(5)电击伤也可导致抽搐性肌肉痉挛而发生骨折、关节脱位,电击伤引起肌肉广泛损伤后出现挤压综合征样改变导致肾功能衰竭。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电击伤情况,凡出现上述损伤和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障碍时,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释义】本条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其中物理因素损伤指除一般钝器、锐器、火器、电流以及高低温外,还包括放射线、气压、微波、高频、激光等;化学因素损伤指强酸、强碱、毒气,以及各种可引起机体损伤的化学药剂等;生物因素损伤指细菌、病毒、蛇毒、支原体等。作用方式除直接作用机体表面外,还有口服、吸入、接触等途径。如物理因素中放射线损伤可造成局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损害,临床可出现局部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角质增生、表皮菲薄、真皮胶原退行性变,造成皮肤干燥,易脱屑。也有出现局部湿疹样病变,并向周围组织扩展,皮肤感觉减退,易损伤或破裂,或者形成溃疡。最严重的,局部骨质有萎缩,指甲增厚皲裂,此外放射线还可对人体造成全身损害。化学因素中化学烧伤常合并中毒,如磷烧伤时磷颗粒可嵌入皮内,继续氧化燃烧,故磷烧伤往往很深;无机磷经创面吸收可造成严重的肝、肾损害。生物因素中蛇毒致伤指蛇毒注入人体,引起中毒和组织损害。临床有神经毒出现,因神经毒主要作用延髓和脊神经细胞,且可阻断神经肌肉接头,引起呼吸麻痹和肌肉瘫痪,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嗜睡、流口水、视力模糊、眼睑下垂、共济失调、肢体瘫痪、语言不清、吞咽困难、惊厥、昏迷、血压下降等。血液毒表现,因蛇毒具有强烈的溶组织、出血、溶血和抗凝作用,故对局部组织、全身血管皮内细胞、心、肾等有严重破坏作用;并可使体内释放组织胺样物质和缓激肽等,导致血压降低等,临床有皮肤、消化道、呼吸道、泌尿道、胸腹腔等出血,甚至颅内出血。其他损伤鉴定可参阅本标准有关条文。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损伤的情况,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评定。

第八十六条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释义】“异物存留”是指损伤致使外界物质(如铁钉、木刺、铁砂、弹片等)嵌入脑、心、肺等等组织内,可以引起该脏器的功能障碍,或出现严重并发症,但也有嵌入的异物被纤维组织包裹无明显症状和功能障碍的情况。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只要是损伤导致导致异物存留在上述所说的重要器官内,即可引用本条,如铁定嵌在大脑帘处、铁砂嵌在心肌内。

第八十七条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释义】本条所指休克是人体对有效循环血量锐减的反应,是生命重要器官毛细血管灌流不足所引起的代谢障碍和细胞受损的病理过程,是机体由于受到各种致病因子作用而发生的微循环障碍、组织灌流不足导致全身各个系统功能障碍的综合征。

本条所指休克系由损伤直接引起的:

1、创伤性休克。常见于严重颅脑损伤、脊柱脊髓损伤、多发性骨折、腹腔实质脏器破裂、严重软组织损伤、大面积撕脱伤、挤压伤、大面积烧伤等创伤导致休克,系因出血、溶血以及创伤时的渗液、组织破坏产生的多种活性物质以及伤者的剧烈疼痛、恐惧等因素。

2、失血性休克。常见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上消化道大出血等导致休克。系因出血本身造成了血容量的锐减。

3、感染性休克。也称败血性休克,或中毒性休克,常见于创伤感染、烧伤感染等感染产生内毒素使细胞脆性增大,甚至裂解发生自溶,进而产生更多血管活性物质而导致休克发生。

分期

程度

临床表现

估计失血量(成人)

神志

口渴

皮肤粘膜

脉搏

血压

周围循环

尿量

色泽

温度

代偿期

轻度

神志清楚,伴有痛苦表现,精神紧张。

口渴

开始苍白

正常,发凉

≤100次,有力

收缩压正常或稍升高,舒张压高,脉压小

正常

正常

20%以下

(800ml以下)

抑制期

中度

神志尚清,表情淡漠。

很口渴

苍白

发冷

100~120次

收缩压12~9.33kPa(90~70mmHg),脉压小

浅表静脉塌陷,毛细血管充盈迟缓

尿少

20~40%(800~1600ml)

重度

意识模糊,甚至昏迷。

非常口渴,可能无主诉

显著苍白,肢端青紫

冰冷(肢端更明显)

速而细弱,或摸不清

收缩压在9.33kPa以下或测不到

毛细血管充盈非常迟缓浅表静脉塌陷,

尿少或无尿

40%以上(1600ml以下)

法医检验鉴定时,依据损伤情况,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出现休克抑制期临床表现,如收缩压下降到0.7kPa(80mmHg)以下,脉压小于2.7kPa(20mmHg),脉率增高至每分110次以上,即为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

关于休克宜掌握以下原则:

一:具备休克的病理基础:创伤性休克是在严重的颅脑和脊柱脊髓损伤、多发性骨折、严重软组织损伤等情况。失血性休克是在大血管破裂、肝脾破裂等的外出血或内出血等情况发生的,失血量大于全身血容量的20%。感染性休克是在创伤后继发细菌等感染引起的。神经源性休克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范围。

二:具备休克的临床表现:收缩压≤10.7~12Kpa(80~90mmHg以下);脉压<2.7Kpa(20mmHg);脉率≥100次/分。要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和病历资料,综合损伤情况、临床表现以及实验室检查结果。血压、脉搏是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临床表现包括:神志、口渴、皮肤粘膜色泽、温度、脉搏、血压、周围循环、尿量。

三:抗休克治疗:补液、输血总量、升压药物的使用。

四:实验室检查:大失血(>1200ml);2~5小时内血红蛋白<7g,红细胞及血红蛋白化验。

五:注意基础血压偏低或原患高血压者(收缩压降低25%以上并有临床表现的);(1)有的伤者(主要见于女性)基础血压偏低,收缩压虽在80mmHg左右,但并无休克的表现,实际上也无休克。(2)如伤者原患高血压,但其收缩压叫基础血压降低25%以上,并有早期休克表现者,也可认为休克已存在,是否属于本条所说的重伤范围,需综合分析。(3)不能以一次血压为准。

六:准确把握休克的临床分期:休克分为休克代偿期和休克抑制期。以失血性休克为例,若神志尚清楚,但伴有痛苦或精神紧张表现,开始出现口渴、皮肤色泽苍白,皮肤温度正常或轻度发凉,脉搏在100次/min以下,血压尚正常或稍低,脉压略缩小,周围循环尚正常,尿量尚正常,应属于失血性休克的代偿期,估计失血量在全身血容量的20%以下。此时符合失血性休克前期表现,为轻伤。若神志尚清楚,但开始出现淡漠表情,口渴加剧,皮肤色泽明显苍白,皮肤温度降低,脉搏在100次/min以上,血压稍低,脉压缩小,表浅静脉塌陷、毛细血管充盈迟缓,尿量少,应属于失血性休克的抑制期,估计失血量在全身血容量的20%以上。符合休克代偿期的,属轻伤;符合休克抑制期的,属重伤。

第八十八条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释义】“皮下组织出血”是指钝性外力作用(钝器打击、碰撞、挤压等)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皮下组织内血管破裂出血。常见于棍棒、皮鞭、竹条等打击以及交通工具的碰撞等。其面积测量方法同烧烫伤的面积测量法。

“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考虑到临床上对其出血范围、面积一般无法测量,故规定以伴有并发症或严重功能障碍为限定条件。肌肉出血导致明显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时,说明肌肉损伤严重、出血较多,当伴有该部位及周围神经、血管的严重损伤时,导致肌肉坏死、疤痕痉挛,出现肢体功能严重障碍即可引用本条。另外坏死的肌肉释放出大量的细胞内成分,如肌红蛋白、钾离子、肌酸、肌组织分解产物如乳酸、磷酸等,还有血管活性物质、组织毒素等有害物质,导致全身中毒及急性肾功能衰竭时,可参考本标准有关条文。深部组织出血量大时,除可出现上述并发症也可导致深部组织感染,出现脓肿导致败血症,也援引本条。

第八十九条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释义】脂肪栓塞综合征是创伤后的一个严重并发症,指骨折或者严重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后,髓内针固定,及人工关节置换术后,由于骨髓内脂肪进入血流,形成脂肪阻塞血管管腔,致肺及大脑引起继发性呼吸功能障碍和中枢神经系统的病理改变。

(1)肺组织损害:严重创伤和骨折后数分钟,脂肪栓子即可沿血流到达肺毛细血管内,肺内毛细血管栓子性脂肪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导致肺组织的大面积机械性栓塞,阻塞了肺动脉就可引起肺动脉高压、右心室扩大、静脉压升高和肝脏郁血等急性右心衰竭或类似肺梗塞的改变。

(2)脑损害:由脂肪栓子对小血管机械性栓塞,导致脑组织的缺血缺氧症状。

根据1970年Curd提出的诊断标准,归纳如下:

1、主要指标:(1)出血点。(2)呼吸症状和胸片。(3)头部损伤以外的脑症状。

2、次要指标:PO2<60mmHg。(2)血红蛋白↓(<10g%)。

3、参考指标:(1)脉搏>120次/分、(2)发热>38℃.(3)血小板↓。(4)血中脂肪酸↑。(5)血清脂酶↑。(6)尿脂肪滴。(7)血沉↑(>70mm/h)。

在上述指标中,如主要指标有2项以上,或仅1项但是次要指标有4项,即可确诊;如无主要指标,但是次要指标和参考指标有4项,应疑为非典型。

第九十条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释义】“挤压综合征”是指人体富含肌肉的部位(大多数为四肢)由于长时间受挤压,或者替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引起肌肉缺血性坏死,出现以肌红蛋白血症、肌红蛋白尿和高血钾血症等为特点的急性肾功能衰竭。

挤压综合征多发生于工程塌方、交通事故、战时或发生在强烈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是可成片出现。此外,偶然可见于昏迷病人,也可发生于长时间被动固定体位的自压。临安中可见于钝器打击造成大面积肌肉及深部组织损伤,和长时间绳索捆绑等损伤。

其发生的两大关键因素是:一是受伤后肌肉组织缺血坏死,大量毒性产物进入人体内导致代谢紊乱,造成全身中毒。二是肾脏缺血导致的急性肾功能衰竭。往往造成死亡。

鉴定时要注意:

1、有上述类型损伤史;

2、伤后24小时内发生无尿或尿量少于每小时17ml;尿液呈棕红色或茶褐色,尿中出现肌红蛋白。

3、血化验,PH↓,非蛋白氮迅速↑,尿素氮值迅速↑,出现高血钾症,少尿期血钾可以每日递增2mg当量/升的速度直线↑;

4、高血钾出现时,心电图出现异常QRS波、高耸的T波等。

凡是挤压后出现肌红蛋白血尿、少尿或无尿持续2天以上,可以诊断为本症,列入重伤。

第九十一条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释义】本条所指“各种原因”,是指本标准前面所提的原因外,包括被扼、勒、堵塞口鼻、溺水等致呼吸到闭塞,以及化学性、生物因素所致的呼吸障碍。

“窒息征象”是指颜面肿胀紫绀、结膜下点状出血、呼吸急促、脉搏加快、鼻翼煽动、血压下降、惊厥、出现“三凹”体征等。

本条所指“并发症”或“遗留功能障碍”,是指援引本条的必备条件。如扼颈后出现窒息征象,并并发脑水肿等,或遗留智能障碍、植物状态等。又如呼吸道化学性灼伤遗留疤痕造成功能障碍等等。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释义】“三处(种)以上损伤”是指某一不特定的人受到同一不法行为侵害后身体上留下或者出现三处(种)或者以上的损伤结果,包括损伤当时的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本条说说“三处(种)以上损伤”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三处(种)以上损伤,必须在同一个人身上。

2、在同一个人身上的“三处(种)以上损伤”,必须是同一个犯罪行为所致。如果“三处(种)以上损伤”是由不同的犯罪行为所致,或者由多次性质相同但彼此孤立的犯罪行为所致,则不适用于此条。

3、同一人身上的“三处(种)以上损伤”,是由二个或以上的人,处于不同的故意和目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共同所致,则应依照法律,对每个人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后果分别鉴定,分清责任,依法处理。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能成为本法所说的“三处(种)以上损伤”,也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视为重伤,还要看损伤对人体的全身反应的程度而定。

第九十四条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

[1]鉴定关节运动活动度,应从被检关节的整体功能判定,可参照临床常用的正常人体关节活动度值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检查时,须了解该关节过去的功能状态,并与健侧关节运动活动度比对。

[2]对指活动是指拇指的指腹与其余各指的指腹相对合的动作。

[3]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4]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较差耳的听力减退?)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5]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视力障碍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视力低于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0.3

0.1

2

0.1

0.05(三米指数)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注:上表中的视力等级中,不包括相应的最好视力,例如,如果被检眼能看到0.05,则其视力等级即为2级,而不是3级)

如中心视野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

[6]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煽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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