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1 物权法 不动产所有权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答案解析:物权的排他性包括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物上权利之行使的干 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再者,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A项甲制止乙的侵占行为体现的正是物权排他性,因此A项当选。物的支配性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行为的介入,B项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当选。C项也体现了物权的支配性,当选。D项请求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基于买卖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行为,不当选。
2、下列关于物权的保护方式,表述错误的是:
确认所有权只能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
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
答案解析:物权最基本的保护方法包括: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其中,请求确认所有权是在财产的归属、内容问题发生争议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时候,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确认所有权只能向法院提出,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要求经济上合理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对于特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非常重要,此时即使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但对于充分保护所有人的权益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所有权人要求恢复原状的,侵害人就应当恢复财产的原状,而不能只强调经济上的合理性,B选项错误,当选。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的,返还的物应当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所谓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对于种类物,如人民币,权利人不能要求返还原物,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或请求返还同种类的物。故C选项正确。物权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等,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赔偿损失。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在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能充分保障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债权的保护方法。因此D选项正确。
3、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加工物原则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由材料所有人给予加工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物价值显然大于材料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并由其给予材料所有人以适当补偿。素以张某已取得艺术品的所有权。参考答案:A,B,D
4、甲与乙系朋友关系,某日甲外出,将自己的照相机一台交乙保管。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照相机卖给不知情的丙。对此,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甲可依所有权取回照相机,但需向丙补偿购买相机所花费的价款
甲可依所有权取回照相机,也无需向丙补偿购买照相机所花费的价款
甲不能取回照相机,只能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丙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其效力确定取决于甲的同意
答案解析:本题占有人是基于原所有人意思取得,不能对抗善意有偿取得的第三人。参考答案:C
5、下列关于抛弃的说法,正确的是:()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抛弃的相关问题。抛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对于动产的抛弃,只要抛弃占有,就发生抛弃的效力,但是,抛弃动产应以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为限,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抛弃应当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该适当方式是权利人不得滥用权利的体现。对于不动产的抛弃,应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不发生抛弃的效力。故本题ABCD选项均正确。
6、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达成书面约定:乙于5年内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解析:注:司法部当年的答案为A,物权法公布以后,此题答案应该为B。 根据《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自书面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67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本题中,甲乙之间设定了地役权,虽然未经登记,但在地役权期限范围内对供役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因此,丙不得在受让乙之土地使用权之日起3年内在其土地上盖高楼,按照地役权合同的约定,甲应当向其支付每年4000元的补偿。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项。
7、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如所有权无法确定时,应怎样处理?
推定为相邻方共同共有
推定为无主财产
推定为相邻方按份共有
推定为区分所有
答案解析:本题测试共有关系。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地上物拥有所有权。地界上物一般归土地使用人所有,但相邻地界上物权属不明时,应推定为按份共有,而共同共有一般只限在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参考答案:C
8、王、潘两家同住李村。王家有子王达,潘家有女潘美,两人正在恋爱。两家为子女结婚住房问题议定由潘家出钱,王家出工,在王家已有的三间平房上面加盖上层三间作新人成亲之用。双方对上层三间的权属未作约定。上层三间盖成后,王达和潘美因性情不合解除恋爱关系。为此,王、潘两家反目成仇,并对房屋权属发生争议。根据民法原理,上层三间的所有权应属谁?
于家因附合而取得所有权,但应退还潘家所出之钱
王家因加工而取得所有权,但应返还潘家所出之钱
潘家因出钱而取得所有权,但应给王家适当补偿
王家和潘家因合作建房而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答案解析:两家建房的协议属于合同行为,因此,房屋为两家共有。 注意事项:此题中潘王两家有一议定环节“潘家出钱、王家出工”,说明存在着一个合作建房的协议,所以不能依照添附规则解决,依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明确约定,属合作方共有。如果只有“潘家出钱”,且是在原房屋上加盖(而不是仅利用一面墙在原房屋隔壁加盖)则应视为添附。参考答案:D
9、甲为单位购买节日用品,正值商场进行购物抽奖活动。甲用购物发票领取了奖券一张,并将其送给朋友乙,乙凭该券抽得摩托车一辆。后甲、甲的单位和乙就该摩托车的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摩托车应归谁所有?
甲
甲的单位
乙
甲、甲的单位与乙共有
答案解析:【解析】根据民法一般原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本题中电视机属于奖券的孳息,因此关键在于判断该奖券的所有权人是谁。显然,甲属于无权处分单位财产,因此除非单位追认或者乙符合善意取得,否则该处分不发生效力,该奖券应当归单位所有。本题中甲的单位显然没有追认,同时乙属于无偿受赠与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奖券的所有权,从而也不能取得奖券的孳息――摩托车。B正确。
10、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物权行为可以分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和单独行为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买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已经完成的交付,仍可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无效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A,B,C,D
11、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依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原因消灭后,原所有权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一项买卖行为被认为有三个法律行为:(1)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3)移转价金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答案解析:(1)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
(2) BD及C前半段文中已经有所说明。
(3) 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属于终局取得,原所有人不得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要求返还原物。这是善意取得不能取代物权行为的原因。参考答案:A,B,C,D
12、下列哪些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根据?
收益
添附
受赠
互易
答案解析:物权的变动原因之物权的取得。参考答案:C,D
13、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
天上的星星
镶在嘴里的金牙
商标
池塘中的鱼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对物的特征的理解问题。天上的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镶在嘴里的金牙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ABC。
14、物权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所有权
地上权,地役权
抵押权,典权
留置权
参考答案:A,B,C,D
15、下列登记中,仅具有对抗效力的是下列哪项?
甲宅基地的抵押登记
乙轿车的抵押登记
关于丙的婚姻登记
丁企业的注销
答案解析:详见民法原理。参考答案:D
16、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
物的消耗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权利的变动
权利义务的消失
答案解析:评析:详见民法原理中物权的规定。参考答案:C
17、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未在合同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约定租期为3年。期满后,乙继续租住并缴纳租金,说明甲接受了租金表明其没有提出异议。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甲将房屋出售给丙,并没有告之乙,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应当继续履行和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所以丙无权要求乙搬出房屋,乙可以继续租住。但是,乙无权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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