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费用的常规财务处理 经营性财务费用

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三)筹建期的确定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例如《外资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外资企业筹建期为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止的期间".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四)开办费的摊销

一般按五年摊销,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一次摊销。

期间费用的核算

(1)直接支付费用的核算

直接支付费用的核算,是指以货币资金支付费用,并形成相应期间费用核算方式。如开支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支付工资、销售费用等。

例:新大工厂2002年8月5日用现金支付600元的办公用品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600

贷:现金600

(2)转账摊销费用的核算

转账摊销费用的核算,是指通过转账结转某些资产损耗费所形成的期间费用的核算方式。在核算上又有资产备抵转账摊销方式和非备抵转账摊销方式两种,前者如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坏账准备等;后者如无形资产摊销、包装物摊销等。

例:新大工厂2002年8月1日接受投资的专利权24万元,分10年摊销,每年摊销2.4万元,各月摊销额为2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2000

贷:无形资产2000

(3)已付待摊费用的核算

已付待摊的核算是指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支付金额过大,需在当期及以后各期平均摊销费用的核算方式。如对摊销费用、广告费用摊销等。

例:新大工厂2002年1月2日支付全年的产品电视广告费12万元,由本年12个月分别负担。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支付款项时

借:待摊费用——广告费12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

②1至12月每月月末,摊销应由本月负担的广告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10000

贷:待摊费用——广告费10000

(4)预提应付费用的核算

预提应付费用的核算,是指因依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需预先计入费用,但尚未实际支付款项时所采用的核算方式。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出有关应付费用等。

例:新大工厂2002年8月31日按月计提短期借款利息8000元。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穹延?000

贷:预提费用8000

期间费用于月末,需将全部净发生额转入本期损益,结转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各期间费用,结转后,各期间账户无余额。

开办费用新会计准则

例:某股份公司2001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9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万元÷5年÷12个月×5个月=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2年至2005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06年应调减所得额=96万元÷5年÷12个月×7个月=11.2(万元)。

开办费纳税调整台账设置如下:

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单位:万元

台账填写说明:

1.年度: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和月份,以后年度按顺序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会计上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总金额。

3.税收扣除额:指按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额:纳税调整额=会计摊销额-税前扣除额。结果是正数为调增所得额,负数为调减所得额。

5.尚未扣除额:指允许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尚未扣除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额填写,以后年度的尚未扣除额=上期尚未扣除额-本年税前扣除额。

预提、待摊费用

新公司所得税法扣除中首要的规定是权责发生制,所以,对公司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也应当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中能够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肯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能够扣除的。但实务中应注意以下的规定:

一、对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

根据《国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动员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公司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04号)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度税务总局下发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精神,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需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度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它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地立税务机关对公司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还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执行的,但如公司预提的各项费用超过三年以上仍未支付或仍未上缴的,应并入汇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支付或上缴时,在实际支付(上缴)年度税前扣除。所以提醒财务人员还应具体关注各地税务机关每年三月份的汇算清缴会议。

二、对待摊费用的处置

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司发生的以下支出作为长等待摊费用,依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㈣其它应当作为长等待摊费用的支出。

除此以外税法规定将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年底结账前应对所得预提、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防止造成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形,一般来说应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因此提请财务部门在年底结前应上述会计科目应引起注意。

商品促销活动的会计处理探析



商品促销就是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点、以合适的方式和力度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激发消费需求、促进其购买与消费的行为。商品促销的作用在于传递商品信息、提供价格情报、突出商品特点、树立品牌形象、说服顾客购买、争夺市场份额、扩大销售量,以实现经济效益与效率的提高为最终目的。促销的对象既可以是现有的顾客,也可以激发潜在的顾客。目前,商品促销活动形式多样。最常见的促销形式有返利销售、折扣销售、赠送现金券、赠送礼品、免费试用、抽奖式有奖销售、捆绑销售、会员卡、积分兑奖等,归纳起来不是打折就是送礼。其中最具有杀伤力的促销方式是打折,一般情况下,各商场(店)会在法定或者传统节假日、地区性大型活动(如旅游节、运动会等)、天气/季节(夏季炎热)、销售淡季、库存积压等情况下组织较大规模的促销活动。不论那种促销活动,只要实施都会涉及商品原定销售价格的变动或数量变动,引起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的确认。

一、返利促销的会计处理   返利促销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厂家向商家(批发、零售)或批发商向零售商促销。基本做法是厂家向商家承诺,对销售量或者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客户给予奖励或者价格优惠,以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对返利促销方式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返利销售是折扣销售,但折扣行为是发生在达到所要求的促销量以后;另一种认为是代理行为,返利销售是一种劳务服务。由于返利有销售量或销售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所要求的销售量或销售金额,其返利行为不会发生。因此,现行税收法规不认可第一种观点,而是要求按实物折扣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对于返利支出和返利收入,销货方应作销售费用处理,购货方应作冲减商品购买成本处理。

[例1]AB公司为完成年度目标销售任务,扩大和抢占销售市场,在同类竞品中胜利,制定了一系列销售计划及营销推广方案,其方案为:月度完成销售任务的,给予2%的返刹,季度给予1.5%的返利,年度给予1%的返利,在完成任务后的下月进行结算。假设A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08年对甲客户进行了重点促销,促销的是w商品。该商品正常销售定价为10元/件,销售成本为8元/件。甲客户各月均完成了促销所要求的销售额指标。其销售额和应返利额计算如下:

1月份确认收入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100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月末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2月份以现金支付返利款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如果以赠送实物的方式返利,则应视同销售确认会计收入和应税收入。

2月份、3月份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成本及纳税义务、支付返利的分录处理同上。

二、折扣促销的会计处理   折扣促销主要适用零售商品的商场或商店,其方式又有很多种,包括对部分商品现场折扣、采用会员卡形式、买达到起点金额以上的给予一定数额的货款减免(如买满200减60元或买满300减80元)等。折扣促销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商业折扣。按照相关税务法律规范规定,只要是按规定开具了销售发票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计税收入纳税,会计收入也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按折扣商品的原进货成本计算结转销售成本。

三、送现金券后抵付货款的会计处理   送现金券促销是目前各商场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由于送出现金券时商品销售行为尚未发生,且送出现金券后,顾客何时购买商品,使用多少现金券不确定。因此送出现金券时不应做会计和税务处理,待销售商品收回现金券时再作为一种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即可。

[例2]某零售商场为了促销,采取送现金券抵付货款形式。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2000000元,现金券的有效期从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其中7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为3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29200000元,收回现金券800000元;8月份按正常商品价格确认的含税销售收入40000000元,收回现金(含银行存款)38900000元,收回现金券1100000元。该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会计处理如下:

2009年7月1日送出现金券时,不需要做会计分录,备查登记现金券数额即可。

2009年7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9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9572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42734.80(24957264×17%)

2009年8月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89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3247863(38900000+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52136.70(33247863×17%)

每月在确认收入后应冲销备查簿的现金券金额,没有收回的现金券也不需要再另做会计处理,注销即可。

四、赠送礼品、免费试用的会计处理   附送礼品、免费试用也是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其礼品来源可能是厂家提供,也可能是商家提供。对赠送的礼品,税收法规规定视同销售,应按正常销售价格确认计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分三种情况进行:(1)对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准备随商品同进同出。这种情况由厂家作视同销售处理,商家只作备查登记,不作账务处理。(2)厂家提供的赠品,商家准备作商品出售。这种情况除了厂家要作视同销售外,商家应作正常的商品销售,按出售价格确认收入,但该收入的销售成本为零,因为赠品进来时其成本为零。(3)赠品由商家提供。这种情况应视为商家的一项宣传活动,税务上应按计税价格确认计税收入,但会计处理不应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按赠送商品的成本加增值税销项税额记入“营业费用”科目,同时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3]某家电商场为促销某种微波炉,2008年1月推出了买一台微波炉送一台电磁炉的促销方式,电磁炉进价是140元/台,销售价是180元/台。2008年1月1日当天共销售微波炉100台,送出电磁炉100台。该家电商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的微波炉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对于赠送的电磁炉,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16615.38

贷:库存商品 1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15.38[180×100/(1+17%)×17%]

五、推出特价商品的会计处理   推出特价商品的目的是带动其他商品销售。一般而言,特价商品的价格会大大低于成本,对于特价让利商品所形成的亏损,应由其他商品所实现的销售利润弥补。对特价出售的商品,会计与税务都不需要作特别处理,仍视为商业折扣,都以让利后的销售价格确认收八。

六、捆绑销售的会计处理   捆绑销售实际上也是商家促销商品的一种形式,与商家采取的其他促销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就在于捆绑销售是一种附带特定条件的折扣销售商品行为,其特定的条件就是客户必须对捆绑的商品一起购买,不可以拆分。如果一定要购买其中的一个或部分商品,则不享受对捆绑销售所确定的优惠幅度。而所谓的折扣就是捆绑销售的价格小于按各商品正常价格分别对外销售的价格总和的部分。对捆绑销售商品的价格小于商品正常销售价格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折扣,只是这个折扣是一个综合折扣而已,会计与税务都应当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七、积分卡促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积分卡促销方式就是当积分卡的积分达到某一总数时,商家会按当初的承诺返还消费者相应的现金或商品。对于积分卡促销方式,因承诺返回的现金或商品是要求达到某一积分总数时,因销售商品时折扣并未发生,应按正常的销售价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达到某一积分总数返回现金或商品时,作为一项营销支出,应将其价值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时常分不清广告费与宣传费的区别,并且不知分不清列支项目有什么关系?在学习了这篇文章后,有很大的启示。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1条规定,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指专用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是按营业收入的5‰扣除,广告费的扣除比例是按营业收入的2%扣除。

目前产品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都以各种方式、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广告宣传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笔者在一些企业进行审计时,发现一些企业忽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相混淆。如北京某仪器仪表制造企业:该企业2005年度营业收入总额8788712.47元;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广告费为190780元、业务宣传费为12500元。另外,企业自己编制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广告费超标准列支15005.75元。

审计销售费用明细账中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之后,结论是:广告费中31500元应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中有5000元为广告费。审计确定的广告费为164280元,业务宣传费为39000元。按2%的扣除标准,广告费准予列支 175774.25(8788712.47×2%)元;按5‰的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准予列支43943.56(8788712.47×5‰)元。二者都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扣除标准。

在与企业管理当局交流审计意见时了解到,对于该企业宣传产品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挥几乎一样的作用。对于该企业产品宣传方案,广告或非广告宣传都可能实现。

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差距很大:1.申报扣除条件不同,广告费规定的比较严格,必须满足: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而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条件就显得较为宽松,不符合广告费规定列支条件的宣传费用企业都可列入。2.扣除标准不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广告费根据企业类型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总之,一般企业广告费的扣除比例高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3.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处理不同,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时间性差异;超过比例的业务宣传费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属永久性差异。

所以该企业必须区别对待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而且合理控制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分配比例,可以有效地节约企业税收支出,企业产品宣传支出的税收筹划思路是使企业一定年限内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之和最小。对该企业,具体筹划方法如下: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或等于5‰时,企业不用控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5‰小于2%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要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25‰大于2%时,控制广告费小于销售收入2%,同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5‰;

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5‰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正好为销售收入5‰。

工会经费列支范围以及常解

工会组织的收入主要有以下来源: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的补助;其它收入。

工会财务的开支范围:经费开支范围---是指工会经费使用的界限,即哪些费用可由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基层工会工作的任务和活动内容的变化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方面--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郊游、参观、联欢、电影、舞会、游园等集体活动和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等。

(2)职工活动方面

职工教育方面: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与教育有关的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费;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费用。

文体活动方面: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的费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费;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宣传活动方面: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版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费;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馆、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管理广播站的消耗用品费等。

其他活动方面:未列入职工教育、文体、宣传活动而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的费用。如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3)工会业务方面---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的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作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费;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的费用;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再就业、送温暖等工作活动的费用;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4)事业支出方面---工会所属为职工群众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费用以及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5)其他支出方面---以上开支范围没有包括的开支项目,只要不违反国家财经政策,经过经审会审查同意,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开支。

(6)上解经费支出方面---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经费。

7、国家规定由行政承担的费用开支

根据《工会法》、全总、财政部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下列费用应由行政列支:

(1)基层工会办公用房、文艺、体育、教育和服务等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及其维修、水、电、取暖等费用。

(2)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医疗、补贴、劳动保护费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层工会专职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

(4)基层工会兼职干部短期学习工资及差旅费。

(5)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活动所需的奖励费用。

(6)企业光荣榜制作的设备材料费。

(7)企业车间、科室、班组订阅的报刊费。

(8)企业行政主办由工会进行管理的广播站、人员、设备等费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会布置的庆祝“五一”节、国庆节及其他重大节日所需的宣传活动费。

(10)行政方面委托工会举办的劳模、积极分子及先进生产(工作)者等方面的会议费和奖励费。

(11)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劳动保护宣传教育费。(12)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所需的各项费用。

(13)由工会管理的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费。

(14)基层单位行政办学的职工教育费。

(15)工会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差旅费、宿费、伙食补助。

(16)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活动的费用。
公司经营费用的常规财务处理 经营性财务费用

企业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工会组织要专门设立工会会计。如果规模比较小,一般有企业的财务部门代管。工会财务在收到行政拨付的工会经费时都有专用的拨款书。其他的支出除了要索取正式发票外,有些是自制的凭证,如发放会员补助等。帐簿设置要根据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的要求设置总帐。现金明细帐、银行存款明细帐还有其他的明细帐。要统一按照借贷记帐法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组织记帐、报账和核算。

工会经费等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会计实务分录处理

一、工会经费老制度下的处理:

1。首先应预提工会经费:

借:管理费用-工会经费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2。交工会经费:

借: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3。如返还: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新制度下工会经费的处理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2。交工会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3。工会经费返还

借:现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二、新制度下的会计处理:

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

制造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计算扣除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垫医药费

其他应付款-代扣水电费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个人负担)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现金

计提每月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根据不同的部门分别列支,与以前不同了)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生产成本-社会保险(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制造费用-社会保险(公司负担)

-住房公积金(公司负担)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个人负担)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个人负担)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缴纳三险一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发生职工福利开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现金

月底根据“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余额: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

生产成本-职工福利

制造费用-职工福利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四方面分析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 [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3号文)又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提出了要求,但一些具体问题上还不够明确,使得实务中对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还存在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遵循合理性要求?

3号文对《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较详细的补充说明:“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但必须注意的是,3号文未明确提到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那么,对职工福利费的确认和税前扣除是否不需要考虑合理性问题呢?笔者认为否也。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其次,超范围、超标准的福利费为不合理。3号文从表面上看虽仅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解释,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该文已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隐含了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该文规定的福利费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企业今后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第三,福利费支出必须规范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参照3号文对工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根据3号文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长期以来,许多会计同仁认为,在职工工资总额14%范围内列支福利费是留给企业的自主权(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税务稽查人员一般忽略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有没有合法票据。那么,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到底要不要合法票据呢?

税法的“合理性”强调的是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须要取得合法和适当的报销凭据。企业今后务必改变观念,凡是发生的从外部购进或由外部提供的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均应取得必要的发票和收据等合法凭据,税务稽查人员在纳税检查时,也要改变观念,对即使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4%的范围内按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也应仔细检查其有无合法的列支票据。

笔者必须说明的是,企业在其内部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往往无法取得由外单位提供的合法发票或收据,如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救济费、安家费等。对于这部分福利性支出,不管是企业内部负责审核的人员还是对税务稽查人员,应主要关注和审查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不拘泥于合法凭据的表面形式。

还必须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已经在当年度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至次年度才取得相关支出的合法报销凭据能否在当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等均未明确,但笔者认为,只要企业能够在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日前(五月底)取得相关合法报销凭据,就应该允许其在当年度税前扣除,否则需进行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如何把握?

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

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核算究竟要不要设置账册?

3号文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有人据此认为,税务部门要求企业“单独设置账册”,就是要求企业对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在专门设置的账册中单独进行核算,即必须将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账页单独装订成册,而不仅是简单设置账户。这不仅说明了税务部门已非常重视对职工福利支出税前扣除的管理,而且也体现了职工福利费核算本身对纳税影响的重要性。

但是,3号文实际上并没有对究竟如何“单独设置账册”,以及如何“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问题予以明确说明。笔者认为,如果拘泥于“成册”的形式,但一般企业仅几页纸的职工福利费明细账页如何装订成册?而如果强调职工福利费核算对纳税影响的重要,那对纳税影响更重要的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是不是更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还有,如果企业对职工福利费设置的账户和核算的账页能够满足税务部门核算清晰、规范、准确的要求,且便于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收征管,而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又确实很少,如仅仅几页纸,那有没有必要拘泥于单独装订成册的形式呢?所以,究竟应该如何执行好3号文的上述规定还有待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税务部门对上述问题未明确解释以前,一方面,企业最起码应该单独设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专门账户,清晰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各项明细内容。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单独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账户,必要时再在此一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 “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下设置专门的二级明细账户,必要时可专门增设核算职工福利费的一级账户——“职工福利费支出”,再在此一级账户下设置二级明细账户。另一方面,在设置上述账户的基础上,如果企业能够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支出的计划、确认,到原始凭证的审批和会计凭证的记载、复核,再到对有关职工福利费账户的登载等都能够严格按照真实、清晰、规范和准确的要求进行,达到便于企业自身纳税申报和税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会再拘泥于必须“单独设置账册”,更不会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是,如果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不管是日常的税收征管还是税务稽查,一旦发现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核算存在问题,都可能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则很可能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所以,企业必须充分领会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进行规范核算的精神实质,做好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工作。

职工福利费新政策下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U9 F# w3 @

一、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中国会计社区* P- |/ I# }+ x# |; w8 I) N# N

(一)税法方面的规定 8 b: R0 p0 / |$ z* J( k7 q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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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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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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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相关政策依据 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L& I( . T, H4 F5 W, p6 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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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com.cn( O1 u0 G3 u9 q5   (二)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 B1 p$ {* @6 S* cD# w2 D

三、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办2 k/ U! A5 c0 r

(一)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bbs.canet.com.cn' C( j. Q6 ?4 E! W4 X7 n, J( w

中  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用作非货币性福利的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中国会计社区,会计,注册会计师,会计论坛,会计社区8 Z0 v3 E0 D7 j- _

(二)将企业拥有的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2 w* W1 C5 ~: `( Q# V

此时,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提供给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人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可能发生的补偿 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中国会计网(www.canet.com.cn)主办9 M* X, E+ z( B3 v' i"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中国会计网(www.canet.com.cn)主办6 w# |4   [例]将满足辞退条件的车间员工的辞退补偿费用5万元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账务处理如下: 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最火爆的会计论坛.中国会  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 2

当职工薪酬以银行存款或现金实际支付时,冲回预计负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中国会计社区是国内最知名、

由于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要求实际发生,因此税收上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也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企业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也可以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式核算职工福利费,但核算比较复杂。对于纳税人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但并不影响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上认可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2008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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