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如何操作 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

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取消了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 日起实施。作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如何操作,经常有纳税人向12366咨询,对此,作以下解答:

取消建筑业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如何操作 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
从2009年1月1 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因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一、如何操作

假如: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100万元工程,分包给乙企业60万元,乙又分包给丙企业20万元。

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100万元发票。但按100-60=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按60-20=40万元计税,同样需要丙企业给乙企业开具20万元发票作为乙企业的扣除凭据。

丙:按乙企业给的20万元计税。开具发票给乙,无扣除。

二、如何申报:

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1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1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 “应税收入”栏填100,凭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40万元。对使用《各税申报表》的,在“计税金额或数量”栏直接填写40万元。乙企业同样操作,丙企业直接按20万元申报。三、注意事项

1、 虽然甲企业总承包100万元工程,但可能先收到30万元,需要开发票给建设方。这时可能没给乙企业拨款,没取得乙的发票,甲可以先全额缴税。当甲收到款项超过计税收入40万元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以此作为扣除依据。

2、无论甲、乙、丙涉及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都要向施工地缴纳。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未购买税控装置的建筑业纳税人(包括临时从建筑项目、外埠施工企业)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发生总承包或分包项目时,应将“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并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不允许“预扣”,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样会给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解析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理解上的误区

1、是不是使用税控机后,开出发票金额就必须全额纳税?

答:不是的,我与发票管理处的权威人士进行了探讨,他说:“发票比对”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工作。但对特殊规定,应特殊对待,比如:旅游业、广告业,都是差额纳税,建筑业分包也是同样道理。

2、有人说:营业税不能象增值税那样“凭发票抵扣”

答:错,请再看一下《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附:条例第五条(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还不足以说明——营业税也可以——凭发票抵扣吗?

3、关于开出180万的建安发票问题

网友说:甲应该给建设方开100万元发票,你前面说乙企业要给甲企业开60万。丙企业要给乙企业开20万。这样地税局总计要开180万的建安发票。而总包人和分包人是按100万工程款交的税。那麽超出的80万发票地税局怎麽处理。以票控税根本不会给开啊

我的回答:

甲给建设方开出100万元发票,对于“地税局总计要开180万的建安发票”,不存在。

是每个企业都这样开。这与以前的分包代扣没什么区别,代扣时,也是层层开发票,按上例计算也是象你所说的“要开180万的建安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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