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反倾销法令及调查流程简介 加拿大对华钢管反倾销

加拿大反倾销法令及调查流程简介 加拿大对华钢管反倾销

加拿大反倾销法令及调查流程简介

2008/07/09

本文来自于www.cnfi.org.tw/wto/admin/upload/27/canada.doc

一、前言...3

二、执行机关... 3

(一)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 3

(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CITT)...3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4

(一)提出申请(The Properly Documented Complaint)... 4

(二)发动调查(Initiation of an Investigation) 4

(三)初步调查(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5

1. CITT进行初步损害调查( 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5

2. CBSA进行初步倾销调查(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5

(四)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7

1.暂行课征反倾销税(Assessment of Provisional Duties)... 7

2.资料揭露会议(Disclosure Meetings)... 7

(五)价格具结(Price Undertaking)... 7

1.价格具结的种类(Types of Price Undertaking)... 8

2.接受价格具结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 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8

3.价格具结的实施(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8

(六)CBSA最终调查及裁定(The Final 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8

(七)CITT最终裁定(The Final Tribunal Determination)... 9

(八)各类复查... 9

1.价格复查(The Re-Investigations)... 9

2.快速复查(Expedited Review)... 10

3.司法复查(Judicial Reviews)... 10

4.落日复查(Expiry Reviews)... 11

(九)以可得事实径为认定(Ministerial Specifications)... 11

1.要求厂商提供信息却未见回复(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furnished)... 11

2.无法取得充分信息时(Where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12

(十)有关信息揭露之规定(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12

1.提供数据阶段(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12

2.揭露非机密资料(Disclosure of 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2

3.揭露机密性资料(Disclosure of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12

三、倾销的认定标准... 13

(一)倾销(Dumping)的定义... 13

(二)正常价格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of Goods) 13

1.出口商在其本国之售价... 13

2.出口商售予第三国之售价... 13

3.推算价格(Constructed Price)... 13

4.正常价格之调整... 14

5.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 NME)国家正常价格之计算... 14

6.低于成本销售(Sales Below Cost)... 14

(三)出口价格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Export Price of Goods) 14

1.出口商销售至加拿大的价格... 14

2.推算出口价格... 15

(四)倾销差额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Margin) 15

四、损害的认定(Injury Inquiry) 17

(一)反倾销调查正式展开之前的损害认定... 17

(二)CITT的损害认定... 17

(三)累积评估损害效果... 17

(四)产业定义... 17

(五)损害审查应考虑因素... 17

(六)CITT的损害最终裁定... 18

1.无损害之裁定(A Finding of No Injury) 18

2.损害成立之裁定( A Finding of Injury) 18

3.损害之虞的裁定(A Finding of Threat of Injury)... 18

4.延缓产业建立之裁定(A Finding of Retardation)... 18

五、大陆地区厂商因应作法及注意事项... 19

(一)决定是否提出答辩... 19

(二)审慎研议答辩方式... 19

(三)律师、会计师之遴选... 19

(四)迅速确实提供答辩数据... 19

(五)对实地查证之因应作法... 19

(六)涉案整体厂商宜团结因应... 20

(七)留意他国之反倾销信息... 20

六、附件及参考数据... 21

(一)附表1:加国厂商向CBSA申请展开反倾销调查流程表... 21

(二)附表2: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流程表... 22

(二)参考数据... 23

一、前言

加拿大有关反倾销[1]之规定主要见于该国之「特别进口措施法」[2](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SIMA),另「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Act)中对于加国国际贸易法庭进行损害调查之权力,以及调查资料之保密亦有详细规定。在特别进口措施法之下设有特别进口措施施行细则(SpecialImport Measures Act Regulation),在国际贸易法庭法之下则有国际贸易法庭规则(InternationalTrade Tribunal Rule),对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构应如何进行调查,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及义务有较详尽的规定。

为履行WTO成立后之相关国际协议,加国国会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执行法案(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of 1994, WTOAct),此法案中包括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加国国际贸易法庭法」中有关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措施规定加以修正,以使该二法得以符合WTO反倾销协议、补贴及平衡税措施协议之相关规定。

为协助业者对加国反倾销法令的了解,贸易局针对加国目前反倾销法规及流程做简要介绍,期能使业者对加国反倾销法有初步认识。

二、执行机关

目前执行反倾销程序的主要机关为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及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CITT),其执掌如下:

(一)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anada BorderServices Agency, CBSA)

CBSA成立于2003年,主要任务为调查并裁定进口货品是否构成倾销之事实,原本此节业务系由另一机关岁入暨关务部(Departmentof National Revenue, Customs, Excise and Taxation,REVENUE)负责,经政府结构改造后,转由新成立之CBSA承接本项业务。该署救济措施组约有100人,其中25人负责多边及双边关务与救济措施政策,25人负责行政事务,50人为调查官员(LineOfficer),负责实际调查业务。

(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Trade Tribunal, CITT)

国际贸易法庭是负责处理贸易救济制度之行政法院,为独立准司法机关,具有高度之自主性及公正性以处理其职权范围内之事务,在反倾销调查中负责调查并裁定进口倾销产品是否对加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及反倾销措施实施后之复查,该法庭共有9位专职委员(Full TimeMember),得另指派临时委员(Temporary Member),均由加拿大总督(Governor inCouncil)任命,任期5年。各成员均有不同地缘、教育及专业背景。在法庭委员下设有秘书处,负责行政及公共关系事务。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3]

(一)提出申请(The Properly DocumentedComplaint)

依据SIMA规定,CBSA在以下情况时,展开反倾销调查:

l 依职权主动调查:经评估后有证据显示倾销造成加国产业损害;或

l依据加拿大厂商之书面申请:经评估后有证据显示倾销造成加国产业损害;或(以上为第31.(1)条)

lCBSA评估后认为证据不足而驳回加国厂商之申请,经申请人转请CITT就CBSA拒绝调查的理由(即该证据是否不足显示产业损害或倾销存在)进行审理后,CITT认为该厂商已提供足够之证据证明倾销造成加国产业损害。(以上为第33.(2)条及第34.(1)条)

此外,CITT亦得主动要求CBSA展开调查,惟此要求并无强制力,CBSA得自行评估是否有足够证据可展开调查。

CBSA署长(President)于收到书面指控申请后应于21日内决定该书面资料是否符合形式规定条件[4](ProperlyDocumented),若该书面申请不合要件,CBSA将要求申请人补齐资料,俟提出新的资料后再重新起算21天,以决定该资料是否已符合申请要件。

如前所述,当CBSA认为申请人已备齐所需资料后,须在21天内通知申请人该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亦须同时通知出口国政府(加国厂商已提出展开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发动调查(Initiation of anInvestigation)

CBSA应于申请书符合各申请要件后30天内(必要时得延长为45天)根据下列3项判断标准决定是否发动调查:

l 申请书是否提出足够的产业代表性[5]

l 是否有足够证据显示涉案进口品为倾销,且

l 该倾销造成国内产业损害或延迟产业建立或有损害之虞。

CBSA将首先调查反倾销申请案是否具有产业代表性,如无足够产业支持,该署即不展开调查。如决定展开调查,应刊登于加国政府公报(CanadaGazette),并以书面通知CITT、申请人、所有已知的进出口商及出口国政府。此外,在决定展开调查之后,CBSA会将非机密版的申请书寄给出口国政府,及尽可能提供所有已知的出口商或协会。

根据SIMA,当CBSA不展开调查的理由为无足够产业支持或倾销不存在时,该法并未提供申请人申请司法救济之机会;但若CBSA决定不展开调查之理由系无足够证据显示产业损害,则申请人得于收到CBSA之书面通知后30天内,要求CITT就是否有足够证据显示产业损害进行裁定,且CITT需于30天内做出裁定。如CITT认定有足够证据显示产业损害或倾销存在,则CBSA仍应进行调查。

(三)初步调查(The PreliminaryInvestigation)

1. CITT进行初步损害调查(The CITT’s Preliminary Inquiry into Injury)

当CBSA决定展开调查后,CITT即须针对产业损害进行初步调查,且须在CBSA公告后60天内完成。该项调查公告会刊登于加国政府公报,并通知CBSA、申请人、所有已知的进出口商及出口国政府,及其它利害关系人。

CITT进行初步调查时,通常仅依据CBSA提供之申请书等相关数据,不会另外发送问卷,但CITT会视个案情况不同,请利害关系人提供数据,以厘清案情。

2.CBSA进行初步倾销调查(The CBSA’s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f Dumping)

在CBSA公告展开反倾销调查后,相对于CITT进行损害初步调查,CBSA亦同时进行初步倾销调查,并在展开调查公告后90天内(必要时得延长为135天)作出初步认定。虽然CBSA会视个案调整其调查方式,但通常会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l 发送问卷请涉案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填复:

l 请其它利害关系人以书面表示意见。

l 分析回收之问卷及其它书面意见。

l 视需要对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进行实地查证(Verification)。

l 分析所有数据并估算正常价格、出口价格及倾销差额。

l 根据以上数据数据,作出倾销初步认定。

由于SIMA规定反倾销调查各阶段皆需在特定时限内完成,故在调查中若无法取得完整资料,CBSA将会以可得事实(FactsAvailable)作认定。

(1)回复问卷期限(Time Limits for Responses to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依SIMA规定,外国出口商/生产者收到CBSA的问卷后有30天时间填复问卷,进口商则有20天。另对于外国涉案厂商,CBSA皆以寄发问卷后的第7天作为计算问卷回复期限的起始日。

如出口商未按期回复CBSA寄发之问卷或拒绝接受实地查证(详见后述(3)实地查证),CBSA会将此类厂商视为不合作厂商,并将径自认定该产品之正常价格及出口价格,相较于配合提供资料的厂商,此类厂商在倾销的认定上可能更为不利(详见后述(九)以可得事实径为认定

(2)抽样调查(Sampling

当受调查的出口商/生产者、进口商家数众多无法全部纳入调查时,CBSA会考虑采取抽样方式进行调查,亦即将调查范围限缩在占总进口量特定比例(视个案有所不同)的厂商,通常贸易量越大的厂商越容易被抽样。未被列入抽样的厂商虽不会接到CBSA寄发之问卷及要求回复问卷的通知,但仍可主动向CBSA表达希望纳入调查之意愿。对于此类主动要求加入调查的厂商,在时间及人力负担许可的情况下,CBSA大多会准其申请;但须注意,此类厂商提交之资料须经CBSA检视确认为充分且经过实地查证,才会给予个别倾销差额[6](Individual Margin ofDumping)。至于其它未被抽样也未主动争取纳入调查的厂商,其倾销差额为同一国被抽样且合作厂商之加权平均。

(3)实地查证(Verification ofSubmissions

CBSA官员如认为有必要,在得到出口商同意,且出口国政府不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将对出口商填复的问卷数据进行实地查证,以正确估计涉案产品之正常价格、出口价格及倾销差额。一般而言,占贸易比重越大的出口商越容易被CBSA列入实地查证的名单中。

若厂商回复的问卷内容完整,CBSA将会尽快与厂商联络以安排实地查证。建议厂商应事先备齐相关资料,俾在实地查证时供CBSA官员查核,若厂商欲提交问卷以外之信息,应于实地查证前告知并提供CBSA。

若厂商回复的问卷不够完整,CBSA将不会安排实地查证,而是持续要求厂商补件直到该署认为相关资料皆完备为止,假如厂商太晚补件,CBSA的初判报告会排除适用该项数据,但有可能将其列入下一阶段调查的考虑范围。

(四)初步裁定(The PreliminaryDetermination of Dumping)

CITT必须在CBSA公告展开调查后60天内做出初步损害调查之裁定,并定义该案的同类产品(LikeProduct)及国内生产者。若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产业损害成立,则CBSA将继续进行倾销调查;若CITT作成损害不存在之初步裁定,并于初裁公布后15天内公布其裁定理由后,则由CBSA终止整个反倾销调查。

若CITT的初裁为损害成立,则CBSA应在展开调查后90日内作出初步倾销裁定,公布倾销差额及确认产品范围和涉案进口商,并应决定是否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同时应通知CITT其调查结果,俾该法庭进行损害最终调查(FinalInquiry of Injury),如厂商提出价格具结(PriceUndertaking),CBSA应于厂商提出后60天内决定是否接受该项具结。

惟若CBSA的初步调查显示个别出口商的倾销差额低于2%(亦称「微量」,insignificant),或自个别涉案国进口之数量占总进口量之比例低于3%(亦称为「可忽视进口量」,negligibleimports)[7]时,则该调查案件即应终止,且SIMA规定当CBSA以此2理由终止调查时,申请人不得申请司法复查。

1.暂行课征反倾销税(Assessment ofProvisional Duties)

如CBSA裁定应课征临时反倾销税以防止损害发生,加国海关将自初步裁定发布日起课征临时反倾销税(课征期限至CITT发布损害终判为止)。CBSA会将裁定之个别出口商正常价格通知海关官员,如出口商继续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出口至加国,加国海关官员将以正常价格超过出口价格部份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在某些情况下,临时反倾销税亦可以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课征。另加国进口商亦得以经认可之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2.资料揭露会议(Disclosure Meetings)

CBSA实务上均于初步裁定发布后,举行资料揭露会议,向出口商说明决定正常价格及出口价格之方式,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并得要求与CBSA官员晤面,检讨其对个别倾销差额之计算核定。

(五)价格具结(Price Undertaking)

价格具结为出口商向加国政府承诺以提高出口价格,消除倾销所造成之产业损害,以求暂停反倾销调查。价格具结必须在CBSA倾销初判公布后由出口商尽速提出(CBSA不会主动询问或建议出口商进行价格具结),以便CBSA评估其可行性及咨询提控申请人(Complainants),但价格具结的申请并不一定会被CBSA所接受。价格具结实施期限为5年,且一旦与厂商达成价格具结的协议,加国政府就不再对其另外课征反倾销税。

1.价格具结的种类(Types of PriceUndertaking)

SIMA所规定的具结(Undertaking)就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各有不同形式,本篇讨论的反倾销调查的价格具结分为以下2种:

l 单一出口商具结将其出口价格提高至可消除加国产业受损的程度。

l 单一出口商具结将其出口价格提高至可消除倾销的程度。

2.接受价格具结的要件(Requirements forAcceptance of Undertakings)

价格具结应由个别出口商提出要求,不得由公会代表或由出口商联合提出。只有在出口国提出价格具结之单一或数个出口商出口到加国之合计出口量占该国涉案产品输加总量之85%以上时,CBSA才会考虑是否接受具结之要求,但是否接受具结,CBSA具有裁量权,此外该署通常亦会咨询指控申请人的意见。若CBSA拒绝该项具结,应将拒绝理由以书面通知出口商

3.价格具结的实施(Acceptance ofUndertakings)

价格具结被接受后,除非占出口额大部份之出口商提出继续进行调查之要求,否则反倾销调查将暂停。如继续调查且CITT审查结果为无损害,该项具结即自动失效。价格具结实施期限为5年,CBSA将定期调查出口商之销售价格以确保出口商遵守具结协议,5年时效届满前CBSA需主动进行检讨是否需继续此项价格具结[8],惟具有下列情况时,价格具结应立即终止:

(1) 直接利害关系人[9]于CBSA发布接受具结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要求终止价格具结。

(2) 出口商违反具结保证且经CBSA调查属实者。

(3) 新数据或情势变更使得价格具结变成不可接受,例如无法对出口商是否忠实履行具结保证进行有效监督。

(六)CBSA最终调查及裁定(The FinalInvestigation and Determination)

CBSA公布初步裁定后,如未接受具结,应即进行最终调查,其目的在计算更精确之出口价格及正常价格,一般情况下,最终裁定应于初步裁定公布后90天内发布(必要时得延长为135天),若干未能及时于初步调查阶段提出之资料,CBSA可能在此阶段纳入考虑。如最终裁定结果系无倾销倾销差额低于微量,调查应即终止,并以书面通知各利害关系人。惟在此阶段CBSA已不能以个别涉案国进口量系可忽视进口量为由终止调查[10]

CBSA并应将其裁定结果,通知国际贸易法庭俾作为其进行损害最终调查的考虑因素。如同初步裁定一样,利害关系人亦可于终判后之资料揭露会议中,要求主管官员对出口价格、正常价格及倾销差额的计算提出说明。出口商如能提出足够理由,CBSA可能改变原先裁定的结果。

(七)CITT最终裁定(The Final TribunalDetermination)

当CBSA发布其初步裁定后,CITT应即展开损害最终调查,调查过程中该法庭通常会举行公听会(Hearing)。进行公听会时,提控之国内厂商必须提供倾销造成该产业损害之证明,例如因进口倾销造成之销售损失,产品价格减损[11](Price Erosion)或价格抑制[12](PriceSuppression),市场占有率、获利率或员工雇用人数下降等数据;另一方面,进口商或外国出口商或下游使用者则可提出反证。经过交叉诘问后,每一方可再有一次发言机会,响应他方提出之询问及总结己方立场。利害关系人亦可得在公听会上向CITT提出排除适用产品(Exclusions)[13]的申请。

CITT应于CBSA倾销初判公布后120天内发布损害最终调查结果,如调查结果系无损害仅为损害之虞,应将进口商先前缴交之临时税或有价证券归还进口商。调查结果为无损害时,应立即终止调查;调查结果为有损害之虞时,则仍会对进口产品课征反倾销税。

若CITT最终裁定为产业损害成立,该法庭应于调查结果发布后15天内公布理由说明书(Statement ofReasons),并开始正式对进口产品课征反倾销措施;若先前曾经课征临时反倾销税,则正式反倾销税实施日期应溯及该临时税课征日起算。

(八)各类复查

1.价格复查(The Re-Investigations)

在正式课征反倾销税后,CBSA会定期(通常为一年一次)进行价格复查,更新出口商的正常价格及出口价格,以确保反倾销税课征之效用,并建立新出口商及新型产品的价格数据。价格复查的程序与前述初步倾销调查大致相似,亦有实地查证,惟不会进行损害调查。以下举2008年脚踏车(Bicycles)的价格复查期程表为例:

表1:2008年脚踏车(Bicycles)的价格复查期程表

February 13, 2008

Initiation of CBSA's Re-Investigation

展开价格复查

March 5, 2008

Importer and Complainant Responses to CBSA's Request forInformation due

进口商及原申请人填复问卷期限

March 25, 2008

Exporter Responses to CBSA's Request for Information due

出口商填复问卷期限

June 4, 2008

Closing of the record[14]

补件截止日

June 11, 2008

Case Arguments[15] due from all parties

各方利害关系人针对已揭露资料表示意见之期限

June 18, 2008

Reply submissions from all parties in respect of the casearguments

相关方就前述Case Arguments回复意见期限

July 9, 2008

CBSA's Conclusion of Re-investigation

价格复查终判

2.快速复查(Expedited Review)

根据SIAM第13.2.1条规定,在初始调查未出口涉案产品至加拿大且未被列入调查范围的新出口商得向CBSA申请进行快速复查(ExpeditedReview,亦即一般所称之新出口商复查),以获得个别正常价格。在复查期间仍应缴交保证金以便通关,但提出此类复查之申请者需证明:(1)其与出口国国内其它出口商无关联,且;(2)需有出口至加拿大之实绩[16]。此外,在实务上,新出口商因没有销货记录及其它必要信息,倘使用本快速审查机制,可能因数据不全,而被以可得事实计算正常价格及出口价格。

3.司法复查(Judicial Reviews)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是否展开及初步调查之裁定均不能申请司法复查,但最终裁定、结束调查之裁定及变更价格具结之裁定,如有下列情事可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复查:

(1) CBSA无管辖权

(2) 未审查正义原则或程序公平

(3) 法律错误

(4) 涉及事实之反复无常或有悖理由的错误

(5) 因诈欺或伪造之证据而作为或不作为

(6) 其它违背法律之行为

但对于涉及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会员间反倾销案件之司法复查则由两国成立小组进行复查,而不经由联邦法院进行。对联邦法院裁示不服者,尚可上诉至加国最高法院。

4.落日复查[17](Expiry Reviews)

根据SIMA第76条,CITT应于反倾销命令5年实施期限届满前的8个月间,通知该案件之利害关系人提供数据以评估是否进行落日复查。落日复查分两部分进行:首先,由CBSA评估该反倾销措施撤销后,是否有造成倾销继续或再发生的可能性(whetherthere is a likelihood of continued or resumeddumping),为获得足够信息,CBSA会发送问卷给出口商、进口商及其国内业者,本项倾销调查必须在公告展开复查后120天内完成。若CBSA作成肯定之结论,则开始第二阶段之复查,由CITT就该倾销是否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进行复查(whetherthe dumping is likely to cause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industry),并据以裁定该反倾销措施是否落日。

(九)以可得事实径为认定(MinisterialSpecifications)

由于CBSA进行在倾销认定调查时,需要足够的信息才能正确计算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因此SIMA授权CBSA在遇到下述两种情况时,得以可得事实径为认定,一般而言,在计算倾销差额时,可得事实数据会对外国出口商/生产者造成较为不利的影响。

1.要求厂商提供信息却未见回复(Where Informationis 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本类情形系指进口商、外国出口商/生产者拒绝CBSA提供价量数据的要求,或拒绝CBSA进行实地查证,CBSA一般会将其视为不合作厂商。

在本类情况下,为确保最终课征之反倾销税能确实弥补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因此CBSA在决定该类厂商的倾销差额时,使用MinisterialSpecifications的结果不得优于(more favorablethan)配合CBSA调查提供完整信息的厂商之倾销差额,例如,CBSA可取调查结果中最高的倾销差额作为此类厂商的倾销差额。

2.无法取得充分信息时(Where Information isrequested but not furnished)

本类系指厂商虽然依规定填复问卷或补件,但内容仍不够充分的情形,依SIMA的授权,CBSA得使用最佳可得事实或替代数据计算倾销差额,例如,CBSA得使用其它(提供充分数据)厂商的倾销差额之加权平均作为本类厂商的倾销差额。

(十)有关信息揭露之规定(Disclosure ofInformation)

SIMA对于反倾销调查的机密文件及非机密文件之揭露皆订有规定,其目的为确保各利害关系人能取得与调查有关之各项事证并理解调查机关据此所做之决定,亦保障各方机密资料不外泄。

1.提供数据阶段(Submission ofInformation)

SIMA规定当利害关系人提供资料给调查机关时,若有机密资料必须注明,且需附上为何该数据必须保密之理由,若CBSA认为理由不充分而不接受时,则该数据提供者只能选择将该数据变成非机密性质,或是继续向CBSA提交更进一步的理由。假如CBSA对于补充说明仍不予采信且认为该资料列为机密并无正当理由时,该项资料将自调查范围内排除,但CBSA由其它管道获得相同数据时,不在此限。

厂商提供之数据中若有部分具有机密性质,则应另提供一份非机密版本或摘要(若无法提供,必须叙明理由)。非机密版本除了删去需保密之信息外,其它部分必须与机密版无异。若CBSA认为厂商提供的非机密版本内容无法让外界获得应有之信息,信息提供者必须对该版本进行改正,亦即增加非机密之信息或补充删除数据的理由。倘CBSA仍不接受,则该信息将不予采用。

2.揭露非机密资料(Disclosure ofNon-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关于非机密数据取得方式,利害关系人只需向CBSA提出申请即可,并无任何限制。唯一的例外是,利害关系人必须是在正式展开调查后才能向CBSA申请,亦即为正式决定调查前,CBSA得拒绝此类要求。

3.揭露机密性资料(Disclosure of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根据SIMA,在调查中若有被指定为机密的资料,公务员不得将其散布给数据提供者的任何商业竞争对手,但得依申请(并须付费)提供给他方当事人委托直接处理相关案件的独立代理人(IndependentCounsel),但该独立代理人申请取得机密数据时,必须签立保密切结书。独立代理人之资格原则上无限制,亦不限于法律代理人,但不得为该当事人之机关负责人或职员。此外,与非机密资料的情形相同,代理人必须在正式展开调查后才能向CBSA提出调阅机密资料的申请。

三、倾销的认定标准

(一)倾销(Dumping)的定义

根据SIMA,所称之倾销系指外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换言之即外国生产者销售给加拿大购买者的价格低于其本国或销往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或该产品之成本,而两种价格的比较通常是以出厂价格(Ex-Factory Level)作为比较基准。

(二)正常价格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NormalValue of Goods)

1.出口商在其本国之售价

通常CBSA系以出口商在其本国市场正常交易过程中之销售价格做为正常价格,但该项销售必需是在一个公平竞争且公开的市场中进行,CBSA将选择与售予加拿大进口商相同之交易层次(例如零售商或中盘商)及相同或类似数量的交易做为计算正常价格的基础。此外,出口商本国市场之销售量应至少占输销加国数量的5%方视为具代表性,但如CBSA认为低于5%仍足以为适当比较时,仍得采用之。CBSA将对可能影响价格比较公平性之销售条件(例如销售折扣)、税捐及其它因素进行调查,但如果出口商本国市场之销售数量过少,无法进行比较时,则以其它方式决定正常价格。

2.出口商售予第三国之售价

在出口商本国售价经认定不得作为正常价格时,出口商售予加拿大以外第三国之售价亦可作为决定正常价格基础,但使用此种方式来决定正常价格,需该第三国之售价能适当反映合理市场价格且其价格并无倾销情事。采用是项价格时,5%销售数量及低于成本销售之规定仍然适用。

3.推算价格(Constructed Price)

当无法以上述方式决定正常价格时,CBSA可能以成本来推算该项产品的正常价格。亦即以制造商或出口商之制造成本加上管理销售及其它费用,如受调查厂商拒绝提供资料,CBSA将以可得最佳数据(BestInformation Available, 简称BIA)来推定正常价格。

推算价格主要由生产成本、管销费用(ASG)、利润三部份构成

(1) 生产成本之计算,包括下列项目:

(a) 直接材料费用 材料成本减去可回收之废物料

(b) 劳工成本 每小时劳工成本x时数

(c) 制造费用 直接工厂费用及间接原料

(2)管销费用:系指不包括于制造成本中,但可直接归属于产品之生产与销售之费用,例如售后服务费用销售、广告及其它非生产用原料之费用。

(3) 利润:应包括合理估算之利润。

其计算应符合出口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并以出口到加拿大产品在出口国之制造成本为基础计算而来。

4.正常价格之调整

对正常价格之调整无一定之准则,而系视案件个别认定,其调整项目包括现金折扣、交易层次、税捐及规费等。

5.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y,NME)国家正常价格之计算

如出口国系一非市场经济国家,且该国政府实质上控制其本国价格时,CBSA将以另一市场经济国家(SurrogateCountry)之国内售价做为替代正常价格,CBSA在选择此类替代国时考虑的因素,包括该替代国的发展程度(应与出口国相近),及该替代国市场是否为公平竞争市场。

依此种方式决定之正常价格基本上依循下列三种方式:

(1) 该替代国之国内售价。

(2) 以替代国之成本推算。

(3) 加国进口商自替代国进口产品在加国之销售价格。

6.低于成本销售(Sales Below Cost)

出口国本国交易之所有笔数中如有超过20%的交易系以低于成本价格成交或平均售价低于平均成本,则低于成本之交易将不被做为计算正常交易之基础。

(三)出口价格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ExportPrice of Goods)

出口价格决定方式有二种方式:

1.出口商销售至加拿大的价格

出口价格通常以出口商出口至加拿大之价格或加国进口商之购买价格,两者中较低者经适当的调整后所得之价格。此种价格应经减去货物因运送至加国所发生之额外成本、规费及杂费等之调整。

2.推算出口价格

如无出口价格或因出口商与进口商间彼此有关联或存在有补偿协议使得以第一种方式决定之出口价格不可信时,则以加国进口商将货物售予一独立顾客之价格为基础减去下列项目之总和作为出口价格:

(1) 包含进口关税在内的进口后及转售前之各项成本

(2) 在正常交易过程中进口商之利润[18]

(3) 为使货品运送至加拿大所发生之额外成本及费用

(4) 其它因转运所发生之成本及费用

(四)倾销差额的认定(Determination of DumpingMargin)

正常情况下,CBSA将为每一家出口商决定个别税率。如出口商或产品项目之数目过于庞大,致实际上无法对每一项产品均给予个别税率时,加国CBSA在可合理进行调查情况下,最大比率之产品、厂商或统计抽样方式选定产品、厂商进行调查。

未列入调查对象之出口商,以受调查厂商倾销差额之加权平均数作为其倾销差额,惟未列入调查厂商如自动提供资料时,除加国认为执行上有困难(例如将影响调查之如期完成),一般将进行调查并给予个别税率。

CBSA系以加权平均正常价格对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方式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比较之公平性。如个别厂商之倾销差额经认定低于2%,或自该涉案(出口)国进口数量低于加国总进口量3%时,应即结束调查。兹将厂商在各种情况下可能获得之倾销差额(以税率表示)整理如下表:

表2:合作厂商与不合作厂商倾销差额比较表(加拿大)

抽样调查

一般调查

合作厂商

不合作厂商

合作厂商

不合作厂商

被抽到且完整填答,亦配合实地查证

未被抽到但表示合作意愿

被抽到

又不合作

/其它未知厂商

完整填答问卷且配合实地查证

未完整填答问卷或拒绝实地查证

/其它未知厂商

个别税率

被抽样且合作厂商个别税率之

加权平均

惩罚性税率[19]/加权平均税率

个别税率

惩罚性税率/ 加权平均税率

举加拿大对大陆地区碳钢及不锈钢螺丝反倾销案为例,本案系采抽样调查,在CBSA的终判报告里,除了抽样的合作厂商获得个别税率外,其余厂商获得的税率可归类为以下两种(税率以倾销差额-Marginof Dumping-表示):

Country of Origin/Exporter

ChineseTaipei(大陆)

Weighted Average Margin ofDumping

Companies Not Sampled/or Analysis not Completed

未被抽样/或数据提供不全之厂商

Weighted average margin calculated for co-operating exporterswhose information was utilized for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税率之计算方式为合作的抽样厂商个别税率之加权平均)

17.05%

Non-Cooperative Companies

不合作厂商

Margin based on highest margin of dumping (excluding anomalies)for the final determination.

(税率之计算方式为取终判倾销差额最高者)

170%

四、损害的认定(Injury Inquiry)

(一)反倾销调查正式展开之前的损害认定

产业损害审查虽然是CITT负责,但在认定是否展开调查时,CBSA亦得裁定是否有合理指针(ReasonableIndication)显示倾销造成产业损害,CBSA本身或案件申请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均可于此调查阶段向CITT请求就是否有合理指针显示产业损害一节表示意见,CITT如认为无合理指针显示产业损害,应即结束调查。但CITT在此阶段都仅是依据CBSA提供之证据资料认定。

(二)CITT的损害认定

在收到CBSA正式展开调查之通知后,国际贸易法庭即展开损害调查,以裁定进口产品之倾销是否已造成加国产业损害或延迟加国产业建立,或对加国产业有损害之虞。

(三)累积评估损害效果

国际贸易法庭在符合下列情况下得合并数个国家的进口产品以认定损害效果:

(a) 自个别国家进口产品之数量及倾销差额,均不低于微量标准。

(b) 个别国家进口产品彼此间相互间竞争,且与加国同类产品相互竞争。

(四)产业定义

对产业之实质损害中所指之产业,系指涉案产品加国产业全体或总产量占加国全体产业产量之主要部份(MajorProportion)的厂商,倘加国生产者其本身即为该产品之进出口商或与该产品之进出口商有关联时,该等产业可能被排除于产业范围之外。在加国实务上,主要部份并不一定皆须高于50%。

(五)损害审查应考虑因素

国际贸易法庭于进行损害审查时,通常考虑之因素包含下列数项:

(1) 订单的数量

(2) 市场占有率

(3) 产业利润

(4) 产能利用率

(5) 员工雇用情形

(6) 价格效果(包括削价、压抑价格)

(7) 产业扩张情形

(8) 存货量

(9) 配销成本

(10) 研究发展

(11) 破产厂商数量

除此之外,CITT也常将进口产品之单价,倾销差额的大小及倾销差额反映于加国国内市场售价之程度等事项纳入考虑。

(六)CITT的损害最终裁定

国际贸易法庭损害调查有4种可能结果:

1.无损害之裁定(A Finding of NoInjury)

国际贸易法庭应即结束调查,并归还课征之临时反倾销税或保证金。

2.损害成立之裁定( A Finding ofInjury)

应即对进口产品课征反倾销税,包含已课征之临时反倾销税[20],及调查结果发布后之涉案进口产品。又如经查有大量进口(MassiveImportation)情事,将对涉案进口品追溯自初步裁定前90天前开始课征。

3.损害之虞的裁定(A Finding of Threat ofInjury)

国际贸易法庭裁定之前将不课征反倾销税,因此临时课征之反倾销税应发还进口商,并自裁定之后开始课征反倾销税。

4.延缓产业建立之裁定(A Finding ofRetardation)

有关延缓产业建立之裁定,必须有足够证据证明加国业者有建立此项产业之企图,例如投资活动、研究发展的投入及市场研究等事实,并考虑建立该项产业之可能性及可能之生产成本。倘CITT作成此裁定,亦自裁定之后开始课征反倾销税。

五、大陆地区厂商因应作法及注意事项

(一)决定是否提出答辩

除非涉及该案之贸易量极微且对方指控属实,大陆地区出口业者应尽可能提出答辩,藉以维护本身权益并防杜外国厂商滥诉以变相争取该国政府保护之虞。尤其是属于出口量较大的厂商,更应积极应诉或争取成为抽样厂商,以获得较优税率,确保其出口市场。

(二)审慎研议答辩方式

我业者应事先考虑该产品整体产业未来遭受冲击的影响程度,如认和解较有利,可选择和解方式为之,或向CBSA提出同意调整价格之书面具结,此举通常不妨害对控诉国之输出。反之,则续与之抗辩到底。

(三)律师、会计师之遴选

外国贸易法令及倾销问卷填写、编制有关统计资料均甚为繁复,为期有效因应此类案件,宜考虑聘用熟稔该国法令规定且具专业能力之律师、会计师以为业者辩护及维护权益。此外,亦得采与国外进口商共同聘用当地律师,以就近为我业者提供辩护,惟仍须注意其专业办案经验及能力,并对国外进口商事先言明如何分担此共同聘用律师费用,以免日后造成纠纷困扰。

(四)迅速确实提供答辩数据

反倾销案件之调查,时间往往相当紧迫,厂商宜指派专人或组成小组负责准备数据,随时迅速提供律师进行答辨,并随时与所属公会、工业总会保持协调连系。有关涉及厂商秘密数据则得以秘密数据方式处理。若业者自认并无倾销情事,宜尽量依限回复问卷并配合调查,俾利争取较低税率甚至排除课税之结果。

(五)对实地查证之因应作法

宜由委任的律师、会计师于实地查证前预作演练。平时除应建立一般完整之会计凭证数据外,应将填装问卷所编制之计算底稿、凭证、文件等数据整理备妥,俾供随时取用。另应指派专人负责作答,回答问题宜力求简明扼要,切勿迟疑延误,并避免牵扯与案情无关事项,如发现填答问卷数据数据有误,应即透过所委任律师、会计师向外国调查主管官员请求更正。此外,宜注意接受调查时所应持之态度。

(六)涉案整体厂商宜团结因应

反倾销措施之实施系以国家为单位,亦即只要课征反倾销措施之裁决确定,来自该涉案国的产品皆在课税范围内,不论该厂商当初是否参与调查。以往厂商在对反倾销案件因应态度上,多是各自为政,单打独斗,且复以聘请反倾销律师之费用高昂,更令我方业者望之却步,直接打退堂鼓。此等作为之后果是,我该项产品整体产业直接失去该国市场,且往后要想再次进入亦十分困难。希望我有关业者能采取一致步骤,团结合作共同因应。

(七)留意他国之反倾销信息

美国、欧盟及加拿大等已开发国家,其使用反倾销措施作为贸易救济之手段由来已久,除了制度较为严谨外,信息透明化程度也较高,例如此类国家建置之贸易救济调查网站对于反倾销案件(其它贸易救济措施亦同)之信息皆有详细揭露,如法令规章、调查公告及流程、裁定理由报告书等,不但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迅速提供厂商相关信息,即使在平时对于业者欲查询之反倾销案件内容(如某产品是否正在课税、产品定义及税率为何)亦甚有帮助,建议大陆地区厂商可多加利用。

六、附件及参考数据

(一)附表1:加国厂商向CBSA申请展开反倾销调查流程表





(二)附表2: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流程表



(二)参考数据

CBSA网站:

(a)加拿大对其他国家产品课征反倾销税(及平衡税)列表: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monthly-eng.html

(b)CBSA展开反倾销调查之案件及各类复查案相关信息:

包括进行中或已调查完毕之案件,有许多相关资料(如展开调查公告、指控厂商非机密版申请书、调查时间表、初判报告、终判报告理由书等)可供参考并下载。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menu-eng.html

(c)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for the Special ImportMeasures Act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adm-prac-eng.html

(d)The SIMA Self-Assessment Guide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self-eng.html

(e)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adm-prac-eng.html

(f)What You Should Know About Dumping and SubsidyInvestigations

http://www.cbsa-asfc.gc.ca/sima-lmsi/brochure-eng.html

CITT网站:

(a)Introductory Guide on 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Tribunal

(b)Information on Dumping and Subsidizing Inquiries andReviews

http://www.citt-tcce.gc.ca/publicat/index_e.asp#6

[1] SIMA规范反倾销措施外,亦包含反补贴之平衡税(CountervailingDuty)之相关规定,本篇仅介绍加拿大反倾销相关规定。

[2] SIMA全文请参阅以下网址:http://laws.justice.gc.ca/en/s-15/?noCookie

[3] 有关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流程请参阅附表1、2。

[4]系指该书面申请需叙明涉案产品正对加国进行倾销行为,且该产品之倾销造成加国相关产业损害,并提供合理详细之事实数据左证,包括加国国内生产、市场资料,及其它CBSA要求之数据等。

[5]产业代表性必须符合2个要件:第一,至少必须有占加国产业总产量25%以上厂商支持该项调查;第二,表示支持或反对意见厂商中,赞成意见者总产量大于持反对意见者之总产量。

[6]倾销差额(MD)为正常价格(NV)与出口价格(EP)间的差额(MD=NV-EP,以百分比表示则为

MD=(NV-EP)/EP)。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调查机关最后向外国出口商/生产者核课的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其倾销差额。

[7]惟当数个国家其个别进口量虽仅占加国涉案产品总进口量3%以下,但其合计进口量超过总进口量7%时,CBSA仍应继续调查。

[8] SIMA 53.(1) :Reviewand renewal of undertaking by President

[9] 此处之利害关系人(directly concernedperson)系指出口商、进口商及指控申请人。

[10]涉案国倾销进口量是否合乎「可忽视量」之要求是CBSA在初步调查(preliminaryInvestigation)中就需要确定的,一旦初步调查结果认定不属「可忽视量」且CITT之产业损害调查程序展开后,仅有CITT有权可再就此节进行审查。职是之故,CBSA无权于最终调查(FinalInvestigation)过程中再以涉案国倾销进口量是否合乎「可忽视量」而撤销调查。

[11] 指涉案产品(含同类产品)在进口国国内价格有下降的趋势。

[12] 指国内相关业者生产涉案产品(含同类产品)的售价,其价格上扬速度减缓

[13] 有关此项申请表格及填写须知(Guide)请至CITT网站下载:http://www.citt-tcce.gc.ca/publicat/index_e.asp#5

[14] DueDate系依照SIMA应有之程序订出之时间,惟实际商业运作周期并不能绝对配合(如报税数据或其它因素等),爰许可后在DueDate后仍有Closing of Record。提供数据的厂商或其法律代理人确定DueDate前无法提供必要信息者需事前通知CBSA,CBSA认为该等资料确属调查所需时会订出最后之Closing ofRecord期限。

[15] Case Argument:参案者可就其它涉案者于Closing ofRecord前提交之公开数据或意见加以响应。

[16] 该实绩系指「可资比较之商业数量」,惟加国对此并未有任何具体认定之标准。

[17]除了落日复查外,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CITT亦得主动或依据利害关系人或CBSA之要求,展开情势变更复查,以决定是否撤销该反倾销措施。

[18]该利润如无法以上述方式得之,则以加国同一种类产品(GeneralCategory)零售商之平均利润率为准,如以上述二种方式均无法决定,则以进口商售价的7.4%做为利润率。

[19]不合作厂商系指拒绝提供价量数据给CBSA,或拒绝CBSA进行实地查证,在本类情况下,为确保最终课征之反倾销税能确实弥补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因此CBSA在决定该类厂商的倾销差额时,使用MinisterialSpecifications的结果不得优于(more favorablethan)配合CBSA调查提供完整信息的厂商之倾销差额,例如,CBSA可取调查结果中最高的倾销差额作为此类厂商的倾销差额。

[20]CBSA将在CITT发布审查结果后60天内指定官员就之前课征之临时税及欲追溯课征之税额做一清算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个别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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