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参与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政务连线》节目的电话采访 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

雨霏:政务连线,连线连心。亲爱的听众朋友,中午好,欢迎您收听政务连线节目,我是雨霏。船员朋友在长江上辛勤的劳作,经历着岁月的风吹浪打。在这里,雨霏要代表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的所有主持人祝大家快乐,行船顺利。
垫乐(劳动最光荣)
雨霏:今天雨霏要和您谈谈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内容。最近,有不少船员朋友打电话来咨询工资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对此,雨霏建议船员朋友在开始工作之前,一定要详细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订立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今天的节目里呢,雨霏请到了武汉海事法院的王博法官,来为我们详细讲解相关的内容:
王: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刚才介绍的七项内容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除这七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否则该承担法律责任。
雨霏:看来船员朋友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留意合同中是否包括这些内容。劳动合同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因此,只有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才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从用人单位来讲,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条件,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讲,是指达到依法就业年龄的劳动者。王博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留个心眼。
王:船员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与其他劳动合同有着共性。在签订船员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内容。就是刚才提到的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包括七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缺一不可。
  二注意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劳动合同将成为劳动者维权的第一证据。签订书面合同还要注意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加盖真实的单位印章。
  三、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还有对劳动收取押金或要求劳动者质押身份证等证件的做法都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劳动者可以拒绝。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雨霏:短信平台上有一位姓汪的船员朋友发来短信为长江上所有辛苦劳作的船员点上一首歌,祝大家在节日里有个好心情。
垫乐(好人一生平安)
雨霏:说到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合同,雨霏就想到其实长江上有不少船员朋友都是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方式有效吗?在实践中是怎样的?请您接着收听今天的政务联线节目。
版头
雨霏:听众朋友,您好。您现在收听到的是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每周二和您准时相约的政务连线节目,我是雨霏。在刚才的节目里,雨霏跟您介绍了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在下面的时间里,雨霏就和您一起去探讨实际中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
雨霏:我们长江上许多船员朋友在和船老板、船主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是一种口头协议的形式,这种形式对于船员朋友来说是没有太大的法律保障的,所以雨霏建议一般不要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和船主订立劳动合同。王博法官也给船员朋友提了几点注意事项:
王:《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目前,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用书面形式,有的采用口头形式。对于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学术上也有争论,但在海事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保护船员而认定口头合同有效,口头约定的劳动合同没有文字依据,尤其对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来说,一旦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劳动者不利。我们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就提出以下几点可供劳动者参考:
1.只与有关责任人员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一般说来,只有公司经理或人事干部,才有权代表公司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口头劳动合同。
2.尽量详细地约定口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对于工作任务和要求,绝不能模棱两可,以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
3.劳动报酬最好数日内结清。不能结清的,应注意采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当然,最好的证据莫过于一纸有公司负责人签名的凭证。
雨霏:对于拖欠船员工资的现象,不少船员朋友都向我们讲诉过,那么在实际中,船员朋友应该怎么做呢?
武汉海事法院参与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政务连线》节目的电话采访 宁波海事局政务中心
王:船员领不到工资时维权时要注意两种情况:第一、如劳动合同约定船员工资由中介公司发放,可以起诉中介公司。如船东并未将工资支付中介公司时,船员可以要求船东同中介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为中介公司同船员有合同关系,有支付船员工资的义务。船员同船东建立了实际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支付工资的义务。第二、如果船东有直接支付工资义务,可直接起诉船东,还可以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申请扣押船东船舶。扣押船舶后,如果船东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船员可以在起诉或者仲裁裁决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解决船员劳务工资纠纷,无须经过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有关船员劳务之纠纷,船员可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直接起诉。

雨霏:如果船员朋友要向法律起诉,只要准备起诉书和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以及能够证明船东没有发工资或者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明。
除了拖欠工资,还有一种辞退船员的现象。

王:辞退船员有两种情况:船员有过错和无过错。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1、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所说的“患病”,是职业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后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上述3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根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

以上的这些规定均适用于船员与用船员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


雨霏:前不久,有船员朋友打来电话反映,说由于和船主订立的是口头协议,所以船主辞退他们都没有办法。

王: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船方不承认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又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建议船员朋友还是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雨霏:所以说,船员朋友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劳动很有可能会得不到回报。

雨霏:在节目的最后,雨霏为您送上一首一片艳阳天,希望大家通过劳动都能有一个美好幸福的生活。

录音(一片艳阳天)

雨霏:听众朋友,在今天的节目中,雨霏给您说到了劳动合同的订立问题。今天请到我们直播室做客的是武汉海事法院的王博法官。不知不觉又到了该和您说再见的时候了,如果您对我们的节目有些什么建议和看法的话,不妨拿起手边的电话拔打027-82765666或者发送短信到13545866566告诉雨霏,雨霏会在下期的节目中给予答复。好了,感谢您收听今天的政务连线节目,我是雨霏,下周二的同一时间,我们再会!

各位网友可点击长江水上安全信息台网站〈政务连线〉节目收听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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