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道题,判断对错: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是柏浪涛老师《刑法攻略》里某题的一个选项。答案是否定的。个人认为民间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够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从如下角度分析:
首先看非法经营罪是怎么规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可见民间放高利贷行为并不在其中,翻看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将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评价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况。有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将自己的合法所得以严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借贷给他人,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仅仅根据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就将该行为归入到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中,个人认为有将非法经营罪口袋化之嫌。
因此,我认为民间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