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48岁的杨茂贤是缅甸国果敢县人。自1990年7月至1994年1月,杨茂贤等一伙贩毒分子与我国境内贩毒分子互相勾结,先后9次共向我国云南境内走私海洛因211993克,其中杨茂贤个人走私42593克。
1994年初,云南省昆明市和临沧地区公安机关在连续查获的几起特大贩毒案中,掌握了杨茂贤向我国境内大量走私毒品的确凿证据。5月8日,杨茂贤进入我国云南省镇康县境内,被我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杨茂贤落入法网后,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临沧分院的公诉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杨茂贤死刑。
一审判决后,杨茂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认为杨茂贤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杨茂贤向我国境内走私毒品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其走私毒品时间长、次数多、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勾结组织他人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的为首者,必须依照我国法律予以严惩。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杨茂贤的死刑。
来源:人民网
2011年10月07日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