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仅14岁的男孩,因为一桩命案,被警方认定为是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大哥,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此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桩故意伤害案引发了坊间热议。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记者日前来到粤北山城乐昌,试图厘清此案的诸多疑点。
少年“大佬”
组织成立时大哥仅12岁?
2011年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下称“乐昌五中”)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在检方起诉书中被称为非法组织“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
检方诉称,2009年底,在被告人林小森的组织下,成立了以其为大哥的“森高社”非法组织,被告人刘一亮、骆某等人均为该组织骨干成员。当时林12岁。
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林小森等人认为石是“林仔”(当地社会人员,曾因违法犯罪受到警方打击。记者注)的人,会找人来报复,便于次日召集了20余名“森高社”成员,在林小森家中商量对策。
林小森提议先下手为强,之后带领30余人在乐昌市河南街游逛,寻找“林仔”方面的人。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双方发生口角。
其间,双方各自电话召人前来帮忙,后于乐昌市某KTV门口展开殴斗。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1年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对此,公检机关意见一致:林是此次殴斗的组织者,难逃其咎。警方笔录
两次口供结论截然相反
当地警方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所谓“森高社”,“森”就是林小森的“森”,当地人平时都叫林小森“森哥”。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小森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而是帮他搬家。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
奇怪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但乐昌警方否认曾对讯问对象进行刑讯逼供。
林小森是在命案发生27天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的。他也是该案最后一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
在四次讯问记录中,林小森始终否认组织、领导了非法组织“森高社”和当日的殴斗,称自己“都没有听说过‘森高社’这个名字”;以他的年纪 ,也“指挥不动他们”。
林家人认为“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记者
调查
林小森不在“森高社”群中
在日后的庭审中,一众被告均否认参加了非法组织“森高社”。部分人只承认加入了“森高社”QQ 群,该群是谁创建的不清楚,当初是贪图好玩才加入的。
“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 ,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至今难掩自豪。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
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学好友在里边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戏,都可以在群里交流。”便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我觉得这个名字很特别,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甚至连‘森高社’到底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森高社”QQ群创建后,周星星拉了很多同学加入,至命案发生,已经有三四十名成员,不过林小森不在其中。
为调查命案,警方两次找到周星星,问及帮会的情况,以及他是否系“大哥”;“森高社”的群号也被要走,以调查其成员。周感到害怕,回去就把“森高社”QQ群删掉了。
■对话警方
“森高社”不属于黑恶势力团伙
“11·6”命案在乐昌引起了较大关注,针对公众的种种质疑,乐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文明、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负责侦办此案的刑侦大队一中队队长彭志芳和副队长林平等民警一起接受了记采访,详解警方对该案和“森高社”非法组织的侦办过程。
记者:警方如何看待这起案件?
陈文明:该案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一是未成年人犯罪为主体,其中涉及在校学生,包括死者;第二,这是一个团伙犯罪,涉及的学生人数比较多,有二三十人;第三,这些学生在校表现都不太好,学习成绩比较差;第四,这些学生是单亲家庭或留守儿童;第五,犯罪动机、心理比较冲动,考虑问题不顾后果,就是因为口角,要伺机报复,动用了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打斗。
记者: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孩子卷入该案?
朱子恒:“森高社”不属于一个黑恶势力团伙,成员不涉及其他人,都是五中的在校学生。
记者:警方为什么把“森高社”界定为“非法组织”?
陈文明:从我们的调查和讯问来看,这个“森高社”是以林小森为主。通俗地讲他是一个大佬,一个牵头人,能起到召集这帮成员发出指令的作用,具有非法组织的特征。
记者:警方是如何发现这一“非法组织”的?
林平:我们找了20多个人,通过大量的旁证,证明“森高社”这个组织确实存在。
记者:这个组织有没有自己的结构和章程?
朱子恒:具体他们的结构、帮规,都没有详细地反映上来。
记者:林小森是这个组织的创建者吗?
彭志芳:林小森本人一直都没有供述,但通过我们大量的讯问,认定这个组织确实是以他为大哥。
记者:“森高社”创建时林小森还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是否有能力去组建一个“非法组织”并成为“老大”?
朱子恒:12岁也好,十四五岁也好,他本人的目的和出发点,我们没有做深入调查。他组建的心态,坦白地说,我认为是好奇贪玩。
主动发起攻击的一方并未被追责
是误会还是报复引发了命案?
“11·6”命案缘起一场口角,却由此引发了猜测:这是一次偶发事件还是蓄意报复?
按照部分受访学生的讲述,当日他们一群人离开林小森家后,有人提议到附近的棉纺厂打篮球。路上,他们遇到了前文提及的陈明等三人。
在警方的讯问笔录上,陈明如此讲述当时的情景:“一个年轻人走过来问‘汕头’:‘你现在跟哪群人玩(意思是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汕头’就说:‘我跟谁玩关你什么事?’我和袁军也走上去问:‘你们想干嘛?’反正大家的口气都很不友善,之后我们双方都没有说什么,就继续向武江大桥方向走去。”
从上述笔录可以看出,陈明一方将“你现在跟哪群人玩”理解为“跟哪个黑社会大哥混”。至于他们为什么会这样想,笔录中没有解释,可能误会由此产生。
根据行进路线,要去棉纺厂,必须经过武江大桥。而陈明一方当时也往武江大桥方向走。双方一前一后,紧紧相随,误会再次产生:陈明一方觉得被“尾随”,感到“有点不对劲”,便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
在日后的庭审中,被告温峰向审判长强调说:“说我们尾随其后,不是事实,我们没有尾随。”他们的目的就是去棉纺厂打篮球。
但仇恨的火焰已经被点燃,一切已然无法挽回。殴斗瞬间爆发,刘杰最终成了罗武江的刀下亡魂……
在日后的庭审中,致人死亡的罗武江等被告各领刑责。但让被告刘一亮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殴斗中主动发起攻击并致其受伤的陈明一方,事后并未受到警方追究。
法院说法
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
根据警方讯问记录,被问话的学生口供前后反差极大。如果事先他们开了会研究如何报复对方,林小森又下达“开打”命令,他是组织者,为什么开始时大家都没讲呢?
对此,陈文明认为,这牵扯到警方侦查方向的问题,警方有自己的侦察方向和步骤。在办案之初警方是围绕着谁造成了死者的死亡开始侦查的。在讯问过程中,林小森、“森高社”浮出了水面。
至于为什么在案发27天之后才抓获林小森,该局刑侦大队教导员朱子恒坦承:“开始没抓林小森,是因为他没有到现场,没有参与打斗。我们开始抓的都是到现场参与伤害案的人。在掌握了林小森的证据后,老实说,我们确实拿不准该抓还是不该抓。到了一定时候,我们提前把卷宗呈给了检察院,跟检察官共同商议讨论。对每一个人该抓不该抓,我们是有研究、沟通的。检察官说,林小森这个人也属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把他抓了。他是一个小孩子,我们要抓他随时有把握抓到。”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告诉记者,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朱子恒表示,警方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联系教育局和学校,就是让他们起到监督办案的作用。在实际侦办过程中,警方绝没有徇私枉法。
但孩子们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在当日的庭审中,曾有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乐昌市五中及老师出具的证明材料,称公安机关对林小森等人进行问话时,老师曾到场。但因为被问话的学生较多,老师无法一直在场完整地听取每一次讯问,只是看过问话笔录后签名。
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中在谈到此事时认为,“公安机关在讯问未成年被告人或者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能以此瑕疵为由认定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