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案件一审审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总结
李耀辉按:对法律条文的领悟和掌握,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和总结是一个不错的学习方法。新刑诉法修改颁布实施以来,我围绕新刑诉法修改后的相关制度问题陆续写了系列文章,例如刑讯逼供问题、律师辩护制度、未决羁押制度、刑事和解程序、证据规则等等,与大部头的理论性文章和专著比较而言,这些文章还是比较浅显,从写作体例和思路上讲,基本都是以新刑诉法的相关制度规定为主线进行梳理,写完之后发现,其实这都是对法律条文的汇总,并运用相关刑事理论稍加点评而已,但经过历次写作,所获得好处是执手相看法条所不能超越的。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七十三条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一百七十四条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
| 一般情况 | 特殊情况 | 最长审限 |
简易 程序 | 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 一个半月 | |
普 通 程 序 | 公诉 案件 | 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 | 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 三个月 |
★可能判处死刑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 六个月 | |||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报请最高院,可以延长一至三个月;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 >=九个月 | |||
自 诉 案 件 | 被告人被羁押的 | 适用公诉案件审理期限 | 同上 | |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 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 六个月 | ||
附 带 民 诉 | 受理后一个月 | 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 一个半月 | |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 三个半月 | |||
★经本院院长批准的并具备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延长一个月 | 四个半月 | |||
附:四种特殊情形(刑诉法第156条) |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 ||||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 ||||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 ||||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一、重新计算审限: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二、不计入审限:
1、审理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2、中止审理(刑诉法第200条):
①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②被告人脱逃;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
3、延期审理(刑诉法第198条):
①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②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③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