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酷刑史 古代最恶心的28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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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罗马对孩子实施严酷的体罚

在象征权力意志的鞭子下,古罗马的教育得以实施。在任何一个人类社会里,对这个社会起决定性作用的理想,与其教育儿童的方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教育儿童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实现这一理想。一个把权力意志作为座右铭的民族,教育儿童的方法必然受权力意志的影响,这就是不考虑儿童天生的性格,千篇一律,残酷无情。如果孩子的意志转向别的目标,必定受到压制。如果温和的告诫不起作用,就一定会采取严厉的、甚至野蛮的惩罚措施。不要把严厉的教育看成仅仅是把惩罚作为手段的教育,它还包括一层意思:为了按照国家的需求锻炼和培养儿童,需要过早地引导他们参加最有利于达到这一目标的活动。国家只需要坚定的斗士和强壮的农民,其他不但不需要,甚至被认为会危害社会,至少这是这种古老的教育方法后期所持的观点。他们认为这是完美无比的教育方法。下面是贺拉斯在著名的《歌集》中所说的。他告诫堕落的一代说:

年轻人必须在战争中锻炼身体,把艰难困苦当作自己的朋友,学会打击野蛮的帕提亚人,使他成为你的刀下鬼。

你必须挺立在苍天之下、危难之中。

下面再从别处摘引几行:

手里拿着高原的鹤嘴锄,娴熟地翻土锄地,依照母亲的要求去背柴,这,就是战士自耕农的家族。

狄奥尼西奥斯在《罗马史》中告诉我们:“古罗马的立法官赋予父亲对儿子拥有绝对权力,并且终身有效。父亲有权鞭打和监禁儿子,让儿子像囚犯一样在农场干活,甚至有权处死儿子。即使儿子已经参与政事,担任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为民众办过许多好事,已经享有盛誉,上述权力父亲仍然可以行使。由于法律的这项规定,常常会出现一种荒唐的局面:在公开文化论坛上抨击元老院、替百姓说话,因而闻名遐迩的人物,被父亲拽下讲台,拖回去任意加以惩罚。

上面那段话没有描述如何惩戒甚至处死儿童。父亲完全统治着家庭,他有处罚任意一个家庭成员、甚至将其处以死刑的权力。这种绝对统治是完全适合这种根据权力和征服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的。

提到父亲可以对孩子施加各种体罚的原始资料很少,这也可以理解。对罗马法律来说这是家常便饭,一点也不奇怪,是理所当然的。只有非常突出的事例才会被记载下来。例如,苏埃托尼乌斯谈到奥托皇帝的生活时说,奥托年轻时非常奢侈,而且染上了坏习气,因此“没少挨父亲的打”。

虽然记载罗马家庭内惩罚的资料不多,但是对罗马学校里的惩罚的记载就比较多了。根据一部长篇家世小说记载,罗慕路斯与雷穆斯在加比上学。李维与狄奥尼西奥斯提到过法莱里和图斯库卢姆的学校。在很早的时候,儿童就由教师教他们读、写、算和法律知识。在汉尼拔战争之后不久,引进语言学家(或者称为学者),指的就是聘请希腊语法教师。开始只有一些富裕的、对此非常感兴趣的家庭才这样做。苏埃托尼乌斯告诉我们:“语法还没有人知道,更谈不上赞赏,因为罗马城当时还没有开化,而且好战,没有时间顾及更高等的学问。刚引进的时候没有大力宣传。最早的教师是希腊语教育出来的罗马诗人,他们只负责讲解希腊文学。”

当年那些所谓的语言学家由贵族引进罗马,当家庭教师,到后来越来越多的学生被吸引,最后发展成为学校。因为没有实行义务教育,这些学校国家不管。后来这样的学校越来越多,以至于学校之间互相竞争,学生对教师的选择从收费高的转向收费低的。

即使学校里的惩罚不是很残酷,但至少都是严厉的。在这个问题上所有的资料意见一致。苏埃托尼乌斯谈到著名的教师奥比利乌斯时,说贺拉斯很熟悉他那根藤杖:“他有非常坏的脾气,不仅发泄到学术对手身上,而且发泄到自己的学生身上。”贺拉斯称他为“藤杖”就包含这种意思。多米提乌斯·马苏斯的诗也可以证明:他是奥比利乌斯的桦条和皮鞭下的牺牲品。

原始资料中所描述的第一种处罚工具是一束树枝。有的是用桦树枝做成的,像19世纪的桦条笞鞭;有的是用生长在南方的一种金雀花的枝条做成的。第二种是皮鞭,通常只用它来惩罚奴隶。最后是一种打下去比较轻柔的皮鞭,它坚实又有韧性,是用柔软的皮革而不是用牛皮做成的。从贺拉斯的《讽刺诗集》中可以看出来,这些刑具的类别是以其作用来划分的:

犯什么罪就要用什么刑罚,这是有规则的,

该用桦条鞭的就不能用皮鞭乱打,

该用蝎尾鞭的时候,

就不能用细长的鞭子。

“你一定要选择更狠的刑罚”,这绝对包含着施虐狂的思想。

最后还有棍棒,和我们现在的手杖相当,但似乎很少用它来处罚学生。这里有一封奥索尼乌斯写的信,信中描述了罗马晚期历史上学校里的刑罚,写得比较有趣,看来与罗马早期没有什么区别。

诗人写给孙子这封信,是鼓励他去上学。信中写道:“连缪斯女神都有她们的娱乐活动;老师严厉的声音并不总是吓唬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休息时间是交替着的……因此色萨利的喀戎没有使他的学生、珀琉斯之子阿喀琉斯感到害怕,受痛苦煎熬的阿特拉斯也没有把安菲特律翁的小儿子吓跑。他们俩都用温和委婉的话语安慰年轻的学生。即使学校里鞭打声响起,老师脸色难看,你也不要害怕。‘恐惧是心灵衰退的体现’。忠于自己的理想,没有什么可以吓倒你。鞭打声、哭声,还有你自己的恐惧,在早晨的读书时间里都不能扰乱你。老师手中挥舞的节杖,比如他的棍棒、他储备的大量桦树枝、还有那用来遮盖皮鞭掩人耳目的用来擦拭的皮,所有这些只不过是吓唬人的假象。”

这段话有趣的原因在于几个方面。这位仁慈的祖父承认每个学校都有各种刑罚工具:不仅有预料中的桦树条,还有残酷的皮鞭。很明显,信中提到的皮鞭不是用坚实的牛皮做的,而是用比较柔软的皮做的,以此减轻受惩罚的痛苦。不过诗人仍然说它是掩人耳目,因为尽管是用软皮做的,但打在身上也够痛的。以前有人对这段话作过评注,说这种刑具上有一根木柄,头上钉了像三根手指那么粗的皮带,拿它来打屁股。

通过在庞培发现的湿壁画,我们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古罗马时代学校的刑罚。这幅壁画描绘的是一处柱廊下的场景,这样的柱廊在古罗马的城市里比较常见,是公开上课的地方。背景是几个男学生,这从他们身上穿的长袍可以看出来。他们正襟危坐、集中精力学习手写本书卷。一个长着胡须、一副凶相的老教师站在前面给他们讲课。有几个旁观者,可能是其他学生。右边前景描绘的是体罚的场面。一个已发育良好的男孩,起码有十四五岁,不过一脸稚气,全身被脱得只剩下一块短短的腰布,趴在另一个男孩的背上。一个男孩弯着腰站在他面前,两手抓着他伸长的双臂。同时,还有一个男孩跪在后面,夹住他伸长的双腿,使他不能动弹,以便每一鞭都打在他身上。站在他们后面的一个年轻人,右手拿着一件刑具,一看就知道是我们前面讲过的桦条笞鞭。被打的男孩像是在哭喊,脸都变形了。作者故意让这张脸朝向观众,以清楚地告诉观众,这个学生已经被毒打了至少几十鞭。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抓住他手脚的那两个学生头部的位置看出来:他们把头低下来,好像害怕无情的鞭子会抽到他们身上。整个画面显得像在拷打奴隶,因为它描绘的是一种十分残酷的行为,即鞭打赤裸的身子。对学生这样残酷,这在当时也是比较少见的。作者很明显是个自学成才的画家,他为什么创作这样一幅画呢?只是为了使日常生活中一个有趣的场面再现?还是为了记录下一个独一无二、特别典型的场景,特意追求虐待狂的效果?罗马人在其他场合是害怕裸体的,如果是虐待狂,他们照样会扒光受刑者的衣服。在德意志的“古代繁荣时期”,这种刑罚是很常见的。

阿普列乌斯的小说《变形记》中有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描写被伤害的丈夫拷打年轻的奸夫,与这幅画有异曲同工之妙,它的妙处在于对少不更事的小伙子挨打时的细节的描写。丈夫当场捉住那家伙和不忠的妻子,捉弄够了那小伙子以后,又叫两个奴隶来帮忙,鞭笞他。小说的原文有这样一句:“小伙子被举得高高的,鞭子一个劲向他屁股上抽。”当时就用这种刑罚来惩戒学生。需要说明的是,在阿普列乌斯这段描写中,那个做丈夫的还把年轻人当成小孩,主要是想用这种惩罚来侮辱他,表示他不把他看成男子汉。

古罗马确实有人提出过抗议,反对对儿童施行如此残暴的刑罚,但这样的人并不多,其中修辞学教师昆体良是最有影响力的抗议者。他生活在公元35~95年间,对青年人的智力教育提出过许多很好的建议。后来他在《雄辩术原理》一书中写道:“尽管在教育中实行体罚的做法很普遍,连克里西波斯都没谴责它,但我完全反对。首先,这种教育方法专横且令人厌恶,如果不是强加在学生身上,肯定会被视为一种侮辱。此外,责备智力太差而无法进步的学生,会使他像最不听话的奴隶那样,变得对拷打一点也不在乎。最后,如果教师肯耐心帮助,就根本没有必要施行这类体罚。可是现在教师太不负责了,不去教导孩子们该怎么做,而是惩罚没有做到的孩子。那么遇到需要学习更多东西的年轻人,而威吓又起不了作用,我们该怎么办呢?痛苦和恐惧使挨打的人感到丢脸,极大地损伤他的自尊。这种羞耻感会使一个人的勇气大大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心情忧郁不愿见人。如果我们选择导师和教员时对他们的品德不多加注意,那些卑鄙无耻的家伙如果滥用权力,就会让人难以想像……我没有必要花更多的时间来谈论这个问题,大家知道得已经够多了。”我们读到这里不禁要问:刚才提及的那幅湿壁画,它所展示的公共场面能否看作是无耻地滥用处罚权呢?还能用什么来证明昆体良的话呢?

孩子们虽然犯了偷窃罪,但因为年龄太小,不能处以成年人那样重的处罚。如果法官作出裁决,可判处用桦条鞭鞭笞。格利乌斯在《雅典之夜》中提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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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奴隶主肆无忌惮地摧残奴隶

叔本华称有大量新旧证据可以证明“人的残酷无情超过老虎和鬣狗”,他可能是从记述罗马人对待奴隶的材料中收集到很多证据才出此言的。而著名的古典文学学者比尔特却费了很大的力气证明,罗马奴隶的生活总的看来并不可怕。需要说明一点,尽管就一般标准来说他的话是正确的,但同时也是片面的。我们提出相反看法时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他所说的罗马奴隶制好的一面,如果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接受。不过这里我要揭示的是罗马奴隶生活的另一面。他们的生活也许挺舒适,这应该能够理解,因为奴隶主不能无休止的虐待和拷打像奴隶这样值钱的财产。古代更是这样,那时候的奴隶不多,主人和奴隶生活在一起,关系很简单。可以明确一点,战俘是古罗马最早的奴隶。像蒙森说的,这是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主仆关系的起源。基于这种关系,奴隶绝对不许提供对主人不利的证据。另一方面,国家总是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镇压。它专门设立了捉拿逃亡奴隶的官员,即使只有一个奴隶杀了主人,家中所有的奴隶都要被处死。塔西佗在《编年史》中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我们应该认真研究这个例子,因为它说明,即使个别奴隶主对待奴隶很温和,法律总是不利于奴隶的。塔西佗是这样记载的:“市政长官佩丹尼乌斯·塞肯杜斯被他的一个奴隶杀了,其原因或许是奴隶付了赎身钱仍得不到自由,或许是奴隶不能容忍自己所爱的人被主人夺走。按照古老习俗,这一家的奴隶都得被处死。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平民会发动暴乱,元老院内也有很多人反对这种过分严厉的做法。然而多数人认为不应改变这一惯例。”

为了替这项残酷的法律辩护,著名法官卡修斯发表了一篇激烈的演说。塔西佗接着讲:“没人敢发言反对卡修斯,但是一片嘈杂声要求怜悯奴隶,不要处死那么多无辜的人,像年老的,还有女人。然而多数人赞成处死那些奴隶。但是法官的命令在挥舞着石头和火炬的示威群众面前无法执行。于是皇帝下令制止,并在通往刑场的路上密布武装警卫。”

著名的学者施塔尔在他翻译的塔西佗的作品中公正地指出,下层民众强烈反对残杀400名无辜的人,他们的行为与有钱有势的元老院议员们的胆小如鼠和残酷无情形成鲜明的对比。害怕受他们迫害的奴隶人多势众,他们只好坚持这种惨无人道的刑罚。

罗马奴隶的处境因为不容改变的法律而悲惨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奴隶主不把奴隶看成人,而是把他们当作可以任意使用的东西。凯厄斯在《论习俗》中说:“奴隶由其主人支配;在任何一个国家,主人都掌握奴隶的生杀大权。”

因此很容易理解,奴隶主很少觉得关心年老和有病的奴隶是有必要的。大加图说:“你应该卖掉羊毛和羊皮、旧车、铁器、老牛、病羊、病畜、年老的奴隶、有病的奴隶和其他一切多余的东西。”西塞罗曾经说过,为了减轻负担,在紧急情况下,宁可把年老的奴隶扔进海里,也不要扔掉一匹好马。最骇人听闻的对待奴隶的残酷行为经常发生在后期,那时候个人拥有大群的奴隶,因此有“一百个奴隶一百个敌人”这样一句谚语。生活在约公元前200年的普劳图斯说过,奴隶的一生脱离不了拷打,并且时刻面临着被钉在十字架上的危险。

在描写公元前38年的佩鲁贾城时,阿庇安简要地谈到这座被围困的城市里奴隶所受到的待遇:“卢西乌斯吩咐把剩下的粮食集中起来,但不能分给奴隶。他担心奴隶逃跑出去会把城内的困境告诉敌人。于是奴隶们在城内成群地饿死,或者在城墙与防御墙之间躺下,把能弄到手的青草绿叶拿来充饥。饿死的奴隶统统被埋在长长的战壕里,以免焚烧尸体会暴露真情,同时也可以避免尸体腐烂发臭,引起疾病。”

狄奥多罗斯认识到,如果奴隶被当成人看,他们就不会造反,也就不会有奴隶起义。他说:“随着手中的权力变成残忍和暴行,被征服的民族已经完全没有了希望。生活中低贱的人心甘情愿地把名望与辉煌让给高高在上的人,但是如果不被当人看,他就会与残酷的主人为敌。”

为了反对施虐狂的残暴,奴隶们一次又一次地举行起义。狄奥多罗斯在《历史丛书》中描述了公元前约240年西西里爆发的奴隶战争:“迦太基衰落后40年,西西里人普遍富裕了,随即爆发了奴隶战争。战争是这样引起的:西西里人积聚了大量的金钱以后买回了许多奴隶。从被关押的地方带回来的奴隶,身上立即被烙上特别的标记。年轻的用来赶牲口,其他的也各有其事。奴隶的劳动非常艰苦,吃穿却很少有人管。大多数奴隶以抢劫为生。因为各地都有成群的盗匪在游荡,所以到处发生杀人越货的事,地方长官试图制止,可是奴隶匪帮的主人势力太大,他们无法惩治,只好任盗匪横行。大多数奴隶主是罗马骑士,地方官员不敢得罪他们,因为官员一旦被上告,就要由他们来审判。由于奴隶们的生活条件太恶劣,而且经常被随意拷打,他们实在忍无可忍了,于是一有机会便聚在一起商议造反,最终他们造反了。”

这次起义惨绝人寰。狄奥多罗斯这样描述造反奴隶的行为:“他们破门而入,不论是谁,见人就杀,即使正在吃奶的孩子也不放过,从母亲怀里把他们夺过来摔死在地上。他们竟然做出当着丈夫的面对妇女施暴这种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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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主人对婢女的酷刑

狄奥多罗斯提到一个名叫达莫菲卢斯的罗马地主和他的妻子梅加利斯,这两个人都特别残暴。狄奥多罗斯说:“达莫菲卢斯对奴隶残酷至极,在惩罚和残害奴隶方面,他的妻子梅加利斯也不相上下。”他还说:“达莫菲卢斯没有受过教育,毫无教养,拥有大量财富,但却没有责任心。他从傲慢走向罪恶,最后毁灭了自己,也给国家带来了灾难。他买回大批奴隶,但是对奴隶残忍凶暴,在他们身上用烙铁烙下标记。在他们自己国家里,这些人原本是自由人,被俘虏以后成为奴隶。一些奴隶被戴上脚镣,像牲口一样被关起来;另外一些被派去放牧,却得不到可以充饥的食物和能够御寒的衣服。每天没事他也要找茬儿,弄几个奴隶来虐待、戏弄,残酷无情是他的本性。他的妻子梅加利斯以凶残地用酷刑折磨婢女和手下的奴隶为乐。”

造反的奴隶首先将所有的仇恨集中在达莫菲卢斯和梅加利斯身上。由女奴来惩罚梅加利斯。她们以酷刑拷打她,然后将她活生生地抛到悬崖下。达莫菲卢斯则被乱刀砍死。起义军以惊人的速度聚集了大批同盟者,据狄奥多罗斯称有20万人。在几次战斗中他们都打败了罗马正规军,但后来被围困在几座孤城里,最后他们被迫向罗马军队投降了。像过去一样,俘虏被拷打后抛下悬崖。

后来斯巴达克思领导的起义众所总知。在这次起义中,如前所述的恐怖行为又重演了。最后约6000名起义者被迫投降,并且惨死在沿亚壁古道的十字架上。

前面提到罗马妇女以残暴对待奴隶而著称,下面再引几段最能说明问题的古代经典作家的证词。奥维德讲过这个问题:

你有时候可以在他面前梳头,轻轻将秀发披在肩上。

然后特别注意不能发脾气,更不要把头发抖开重新梳理一次,也不要鞭打给你做头发的人。

我憎恶那个用发夹或者指甲扎婢女的女人。

可怜的丫头,她诅咒触到的每一根头发,在女主人背后流着泪,流着血。

奥维德在《爱情诗》中提到女主人的头发时说:

你的头发被卷成一百个小圈,顺畅飘逸,它对你百依百顺从不刺痛你,即使用梳子梳、发夹抓也不会被撕裂。

做头发的婢女的身上没有一处伤疤。

在我面前她帮你卷头发,她柔嫩的双臂从未被粗鲁的发夹刺伤过。

尤维纳利斯的叙述比这更不客气:

你应该知道典型的女人成天在家都做什么。

如果丈夫在床上不理会她,倒霉的是卧室的女仆!

她扒光婢女的衣服,鞭打迟到的车夫,几根棍棒被打断了,流血的背部仍然在挨鞭打;

有些女人有私人专用的鞭子,她一面化妆一面鞭打奴隶,边检查金边连衣裙,边与朋友聊天。

鞭打到把当天的报纸看完,鞭打到手都累了,然后她才大喝一声“滚蛋”,审讯才结束。

她统治家庭比暴君还要残酷。

若有约会她就要打扮得比平时更漂亮。

动作快点,他在树下或者在伊希斯妓院里等着,衣衫褴褛的普塞卡斯给女主人梳头,“这儿卷得太高。”

话音未落牛皮鞭子已经落在这苦命人的身上,她的罪是发式做错了。

万一女奴把镜子掉在女主人脚上,那她肯定被当场狠狠地处罚。盖仑在他的论文《对激怒的认识及治疗》中说到一个女主人,她激怒时就发泄在奴隶身上,用牙咬,用拳打,用脚踢,打瞎他们的眼,甚至用铁笔把他们的眼睛挖掉。哈德良皇帝的母亲狂怒时也打过女奴。克里索斯托提到过一个女主人,她把婢女的衣服全脱光,绑在长榻的一端鞭打,那可怜的婢女被打得大喊大叫,街上的路人都能听见。挨打的婢女陪女主人去豪华浴室时,所有的人都能看见她伤痕累累的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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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残暴的奴隶主发明出花样众多的酷刑

惨无人道的奴隶主竟然用奴隶喂养池塘里的七鳃鳗。对此塞内加是这样说的:“尽管允许使用一切方法对待奴隶,但是根据人类普遍的道德,某些方法对任何人都是不能使用的。毋庸置疑,人人都恨韦迪乌斯·波利奥,甚至比他的奴隶更恨他,因为他用人血养肥他的七鳃鳗。而且如果谁犯了什么过错,他就下令把这个人丢进鱼塘,实际上那是个蛇坑。不管他用奴隶喂七鳃鳗是为了自己吃,或者根本没有其他原因,只为让七鳃鳗吃奴隶,他都死有余辜。”另有一段更详尽的描写:“一次,韦迪乌斯·波利奥宴请奥古斯都,席间有个奴隶把一只水晶盘子打碎了,韦迪乌斯下令将这个奴隶处死,处死的方法是把他扔给养在鱼塘里的大七鳃鳗。难道你认为下这道命令是出于贪吃而不是出于残酷?这男仆扑在皇帝脚下,怀着对生的留恋,只要求以别的方式处死他,不要拿他去喂鱼。这样残酷的命令使奥古斯都皇帝感到非常愤慨。他下令把这名奴隶释放,并在他面前把水晶盘子全部砸碎,填平鱼池。皇帝正确行使了他的权力,他不得不惩治他的朋友。”

不过,富有同情心的塞内加所称颂的这种善待奴隶的事毕竟是例外,这从他自己所说的“允许使用一切方法对待奴隶”这句话就能看出来。盖仑的话很注重细节,“他们就是这种人,奴隶做错事了就用火烧,逃跑的切掉双腿,偷窃的砍断双手,贪吃的破肚子,说长道短的割舌头……总的来说,惹他生气的奴隶哪一部分身体冒犯了他,哪一部分就会受到惩罚”。塞内加在《论道德·致卢齐利乌斯》中确实这样劝过卢齐利乌斯:“怕和爱是不能共存的。你不害怕奴隶,而且不仅口头申斥他们,还用鞭子来惩治没有理性的野兽。看来这样做是对的。”科卢梅拉和瓦罗所说的大意也是如此。而有关虐待奴隶的传闻更是举不胜举。这就是说,随着奴隶人口的增长,主人对奴隶越来越怀疑和残暴,并且不断发明出更阴险的酷刑。

罗马的奴隶数量有多少呢?据说埃米利乌斯·保罗斯带回15万人,而马略则输入了6万辛布里人和9万条顿人。据约瑟夫斯统计,到公元1世纪末,罗马奴隶的人数已达百万。大规模的奴隶贸易在地中海进行。海盗常到沿岸来,劫持不少居民,把他们卖作奴隶。

最后请记住,罗马法律不允许拷问自由民,却一直用酷刑向奴隶逼供。奴隶提供的证据全都是严刑拷打逼出来的。所有不是天生自由的公民审问当中都会受酷刑的。逼供的方法有形式各样的鞭打,以及令人毛骨悚然的酷刑。中世纪从罗马帝国继承下来的这些酷刑,几个世纪以来,特种调查一直用它。下面介绍的几种刑具就是古罗马流传下来的:扭碎关节的绞索;马凳——让奴隶坐在上面,用绞盘或者将重物吊在脚上,把他的下肢拉脱臼;把烧红的烙铁放在奴隶裸露的皮肉上;把钉子和跖骨缠绕在皮鞭上,使之更加残暴。为了获取口供,审讯者甚至毫不仁慈地对女奴也使用酷刑。塔西佗在《编年史》中描述了一位年轻女奴受酷刑的情景,据说她知道反对尼禄的密谋。他这样写到:“此时尼禄想起来了,根据沃卢西乌斯·普罗库卢斯提供的情报,逮捕了埃皮卡里斯,而且他认为一个弱女子受不了那种罪,于是下令对她用刑。可是她忍受住了鞭笞与火刑,她意志坚定,鄙视审讯,这等于给审讯者火上浇油。他们用尽各种酷刑来摧毁她的意志,但都无济于事,她坚决不承认对她的指控。第一天的调查没有什么收获。第二天,由于她双腿的关节被拧伤,无法站立,当他们用椅子把她抬回来刑讯时,把她身上的紧身褡做成套索,绑在椅子架上,然后把脖子套进去,最后用自身的体重使套索越勒越紧,就这样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瓦勒里乌斯讲过一件案子。此案牵涉到一个“几乎还是个孩子”的奴隶,他也被用酷刑折磨——鞭笞,用烙铁烧,将腿拧脱臼。这个例子被瓦勒里乌斯用来说明奴隶的忠诚。这件事以及前面塔西佗讲的那件事都可以证明,只要不是天生自由的,不管是男是女,是老是少,同样严刑逼供。探索从帝国时代起罗马政府如何着手采取措施,制止以极端恶劣的暴行残酷地对待奴隶是必要的。无疑,社会环境的变化是一个原因,人道主义思想的影响可能也是一个原因。塞内加的作品,特别是后来的基督教著作,都包含着人道主义思想。罗马帝国初期就明确禁止主人判处奴隶与猛兽搏斗,并将这一判决权转移到有合法权力的法官手中。从安东尼·庇护时代起,如果奴隶认为自己受到虐待,可以向市法官控诉,法官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把他卖给另一个主人。克劳狄乌斯宣布患病时被主人抛弃的奴隶为自由民。哈德良把奴隶主随意杀害奴隶和把奴隶卖给角斗场的权力予以废除。君士坦丁大帝则将故意杀死奴隶与杀人罪同等对待。下面这句有深刻含义的名言就是哈德良时代留下来的:“父权应该不是残暴而是爱。”

请记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这些反暴虐的观点纯粹是由经济的发展引起的。自从罗马人再没有地方可征服,而是集中精力改进庞大帝国的管理组织之后,奴隶的主要来源便明显地减少了。现在据我们所知,在罗马帝国初期奴隶人口已经达到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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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施虐狂卡利古拉

盖约·恺撒是提比略的继任者,人们通常叫他的外号卡利古拉,它的意思是“小靴子”。他与提比略截然不同。

卡利古拉是朱莉亚·克劳狄王朝中最难琢磨的一个人,所有的古典作品都把他说成是一个集猥亵、疯狂、残忍与卑鄙于一身的家伙。这些劣性在这个精神极度混乱的暴君身上愈演愈烈。笔者最关注的是他性生活方面的品德,对这方面应该了解并作出正确的评价,而并非一味指责,我必须从确凿无疑的事实出发。卡利古拉的性格受到遗传因素的影响,而且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权力更加重了他性格中最恶劣的东西。他是杰马尼库斯与阿格丽品娜的儿子。父亲是克劳狄家族的成员,母亲是奥古斯都的外孙女——淫荡的朱莉亚的女儿。他继承了曾祖父安东尼挥金如土的恶习,又继承了外祖母的荒淫无度和追名逐利,以及家族遗传的癫痫病。现代学者冯·戴流士和米勒把卡利古拉描绘成“智力低下”者,并诊断他患的是早期精神病。他们还根据硬币上和雕塑上的肖像推断出他是个专制、愚蠢、猥亵和残酷的人,而且狂暴的精神通常以罪恶的形式表现出来。卡利古拉的本性是慢慢地暴露出来的。米勒觉得这是一个重要迹象,说明他的精神完全处于病态。他说:“卡利古拉当了几个月皇帝以后,才精神错乱。显然当时是他第一次发作早期精神病,在这之前他还是个比较温和的统治者。罗马人爱戴他,说他不愧为杰马尼库斯的儿子,但从那以后他便成了一个疯子。”

有关他的描述都大体相同。米勒认为苏埃托尼乌斯的解释从心理学的观点看是正确的。卡利古拉从小就和妹妹通奸。他成长在军营中,没有文化的士兵都十分喜欢他,结果宠坏了他。到了青春发育阶段,祖父提比略开始对他严加看管,可是已经太晚了,没有产生好的效果。他总是表面上装得温和谦恭,但提比略对他的品质了如指掌,矫揉造作根本骗不了他。他经常为卡利古拉担忧,因此他这样说到:“卡利古拉是最好的奴隶,最坏的主人……我为罗马养育了一条毒蛇,给世界留下了一个祸根。”卡利古拉最突出的品性是毫不掩饰和酷爱残暴的施虐狂。“他站在朱庇特塑像旁问演员阿佩莱斯,卡利古拉和朱庇特谁更伟大。阿佩莱斯刚一迟缓,他立即下令将他打得遍体鳞伤,还夸他求饶的声音最动听,痛苦呻吟的旋律最优美。他每次吻他妻子或情妇的脖子时都要说:‘只要我开口说句话,这美丽的脖子马上就得砍掉。’有时候他还夸口说,他要拷打凯索尼娅,看看他为什么如此爱她。”还有一次,“他突然在一次欢乐的宴会上大笑起来,坐在他身边的两个执政官很有礼貌地问他为什么笑,他说:‘因为我一点头你们就得死。’”还有,“他的检察官被指控阴谋反对他,结果这个可怜人被剥光衣服鞭打。士兵们踩在他的衣服上以便站得稳、打得狠”。又如,“斗兽场和竞技会的监督在他面前被连日拷打,直至脑浆坏疽,他受不了那种臭味才将他处死。有个阿特拉笑剧的作者用了一句意思模糊的台词,被活活烧死在圆形露天竞技场中央。一名罗马骑士被扔进角斗场喂野兽,此人大喊冤枉,卡利古拉命令割掉他的舌头再把他送进去”。

这些实例已经足够。但苏埃托尼乌斯描述的远不止这些,这一切使人想起卡利古拉“最满意他性格中的冷酷无情”,也就是说,他喜欢自己的施虐狂,并且觉得很自豪,还认为有施虐狂的人才是真正的罗马人。他的祖母安东尼娅告诫他,他还理直气壮地说:“别忘了我有这种权力。”通常情况下,他的专制独裁与施虐狂是相辅相成的,甚至在娱乐或宴会的时候他也控制不住自己。太多人在他面前被折磨,有的被砍头。即使在他“表现好”的时候,他的残暴和邪恶依然存在,只是没有直接施虐,而“以杀人与观看酷刑为乐”。想必读者已经明白,罗马人喜欢施虐狂,他们当中必然会出现这样一个人,而卡利古拉把施虐狂这种人性的堕落发展到了极致。

知道了他施虐狂的本性,就不难推断出他在性生活方面一定道德败坏、荒淫无度。苏埃托尼乌斯在《卡利古拉传》第三十五章中说得很正确:“事实上,无论一个人社会地位多么低,都会深受其害,不得安宁。”他见到年轻美貌的女子就情不自禁地产生好感,想占有她,连自己的同胞姐妹也不放过,犯下了令人发指的乱伦罪。他经常诱奸贵族夫人,玩腻了就随手扔掉。最后他发现凯索尼娅做他的妻子最合适,她生性放荡,与他真是天生的一对。为了满足她的淫荡,卡利古拉经常带她去看身穿披风、头戴帽盔、手持盾牌的士兵和全身赤裸的朋友。他俩结婚后生了个女儿,卡利古拉十分肯定这孩子是他的亲骨肉,因为“她幼年时就很残暴,经常用手指甲抓小伙伴们的眼睛和脸。”

人们指责卡利古拉还搞同性恋,这完全是意料中的事。他有两个“伴侣”,一个是哑剧演员姆奈斯特尔,一个是执政官的儿子瓦勒里乌斯·卡图卢斯。

卡利古拉最恶劣的品质是挥霍无度。他上台才几个月就花光了国库中提比略多年节约下来的钱。我们都听说过他的宫殿、庄园大厦、豪华游艇、荒唐的洞穴。并且他还有一种奢侈的习惯,他的车必须在黄金铺的路上行驶。他像尼禄一样,唱歌、跳舞、体育运动、驾车无所不能,不过,成绩平平。“比赛前一天他派士兵通告全区市民不得喧哗,保持安静,怕的是使他的坐骑英西塔图斯受惊,他为这匹马佩戴宝石项圈,给它建造了大理石马厩和象牙马槽,还准备了房屋、家具和专门侍候它的一帮奴隶。”

为了报私仇,一批军官把这个精神错乱的堕落者除掉了,这可真是解救了罗马人。苏埃托尼乌斯提到这么一个特殊的细节:有几个谋反者用剑刺穿他的生殖器。也许这是瞎编的,然而可以肯定卡利古拉在性生活上首先是个堕落者。他的妻子凯索尼娅和他的女儿也一起被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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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先鞭笞,再斩首——罗马人残酷对待被征服者

与罗马人对敌人、奴隶和罪犯的惩罚比起来,古罗马的儿童,尤其是男孩子因为学校和家庭的严厉惩罚而受的苦,算是轻微的了。

这里只能从浩如烟海的资料中挑选几个典型的例子。引用尼采的这句话非常恰当:“为了永存,他们必须互相依赖,奋发图强,力求其族人繁衍不绝,否则就有灭绝的危险。”大家知道,小小的罗马社会在其最初形成的100年间,不断受到强敌的围攻。为了生存,他们与敌人战斗了几个世纪。这种战斗带来恐怖的大屠杀是不奇怪的。罗马人一旦打败了一个民族,便以残暴的手段使之臣服,这也是不难理解的。尽管已有的关于罗马人生活的史料太少,但与上面所讲的道理相差不多,所以这个几百年生活在战争中的民族,形成了施虐狂的品质,这是不难理解的。

古罗马最危险的敌人之一是萨谟奈人。李维比较详细地叙述了罗马人与萨谟奈人的战争,例如在公元前330~前300年间,索拉城脱离罗马投靠萨谟奈人,并把城里的罗马移民全杀了,该城是罗马的军事殖民地,也就是罗马驻防的萨谟奈人的城市。罗马人认为必须对它严惩。他们攻占了城市,见人就杀,并从投降者当中挑选了225人带回罗马。在广场上,他们当众鞭笞俘虏,然后斩首示众。李维特别补充了一句:平民百姓也非常高兴。波利比奥斯在《通史》中有类似的描写。他叙述的是雷吉乌姆城的300个居民,他们被俘后也是先被当众鞭笞,然后被斩首示众。众所周知,卡普阿的命运是最悲惨的,在汉尼拔战争中,这个不幸的城市的居民投靠了迦太基人,后来又被罗马人夺回,这个城市的市政委员全被逮捕,在罗马的缓刑令送到之前,就被按照古老残酷的方式绑在木桩上,对其进行鞭笞、砍头。其余居民被卖为奴隶,城市的全部领地被罗马吞并。

如果连被占领城市的地方官都可能遭到这样的待遇,被俘的将军就更别指望有宽宏大量的敌人了。我们可以看看朱古达和韦辛格托里克斯的命运。这两个人以及其他许多不出名的人,在广场边的地牢内被行刑人勒死,至今还可以看到广场遗址。提图斯血洗耶路撒冷之后,将犹太人勇敢的领袖西蒙·巴·乔拉押解在胜利者的凯旋式队列中示众。然后,在卡匹托尔山上的大献祭仪式的高潮开始前,把他带到山边上拷打,最后把他抛到山下。约瑟夫斯说:“宣告他的死亡时,罗马人欢欣鼓舞,大献祭接着就开始。”所有俘虏的死刑都是当众执行的,尤其是执行死刑前的鞭笞,一律按照惯例公开进行,以示警告和威慑。从老塞内加的一段文章中可以知道,他们以一种特殊的喇叭声召集百姓到现场看杀人。这里不必细说经常观看这种残酷的死刑所产生的心理效应。只须说明一点,一个对目睹执行死刑习以为常的民族与一个兴高采烈地观看斗剑士格斗的民族,两者之间差别不大。下面我们谈谈它们的因果关系。

在罗马早期的几个世纪中,权力意志的目标是消灭一切反对罗马的民族和种族,通过征服几乎整个世界从而实现了这一目标之后,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权力意志只好反过来对准自己了。思想深邃的心理学家塔西佗对此有正确的认识。他在《历史》中写道:“古老而又深深植根的人类激情和权力欲,随着帝国的建立变得更强烈,最终变成了暴行。因为国家的权力受到限制时,保持平等比较容易,而消灭敌对的国家和国君从而征服世界之后,罗马人就有机会争取他们应有的权利了,于是发生了贵族与平民之间最初的争斗。”

在内部冲突中,无论是被奴役的平民大众对人道主义的争取,还是100年来把罗马国家搞得支离破碎的贵族与民主主义者的党派斗争,罗马人处处都表现出同样的特性,即以残暴为基础的强权意志。

这里只举几个特别重要的例子,我们现在知道格拉古兄弟的政策非常重要,或者说如果当时人们能够理解他们提出的土地改革的价值和必要性,那样就好了,因为那些改革措施将影响罗马的未来。但在那个年代,他们兄弟只不过被视为叛乱者和狂人,结果必定成为殉难者。这个时期罗马发生了最骇人听闻的虐待事件。下面是普卢塔克陈述的提比略·格拉古及其追随者殉难的经过:“当提比略本人也开始逃离时,他被人抓住了衣服。他把长袍脱掉,穿着衬衣跑开了。可是被前面一个已经被击倒的人绊倒了。他刚要站起来,他的一个同伴普布利乌斯·萨图雷乌斯就操起一条板凳腿将他击倒。卢西乌斯·鲁富斯自称他打了第二下,似乎这是什么值得夸耀的伟大业绩。另外300多人被棍棒和石头打死,但没有一个是被铁制武器打死的。”普卢塔克还叙述了其弟弟盖约·格拉古之死:“盖约·格拉古以及300多名被打死的市民,他们的尸体全部被抛到江中。他们的财产一概被没收,他们的妻子也不许戴孝。盖约的妻子露西尼娅连嫁妆也被剥夺了。对盖约的小儿子更是残暴到了极点。他既没有拿起武器反对获胜的那一派,也没有去参加武斗。武斗结束前他来要求停战,却被逮捕了,武斗结束后马上被处死。最令百姓义愤难平的是,奥佩米乌斯居然建了一座协和神殿,好像很满意自己屠杀了大量市民。”

马略与苏拉之间的斗争中,人也被杀得不少,韦利奥斯·帕特库洛斯在《罗马史》中说:“马略进城给他的同胞带来了毁灭。如果不是还有苏拉紧随其后,他胜利后的暴行可以说是绝无仅有了。他复仇的剑不杀普通人,专杀国家的栋梁之才,而且花样很多。”

苏拉以残暴闻名。他应该算是有教养的人,他比马略更残暴,更不可宽恕。因为马略是个不可改变的粗俗军人。在一次胜利之后苏拉让部下杀死了8000名俘虏,还有一次,他让士兵用投枪刺死12000人,他是个恶名远扬的排斥异己者,90名元老院议员和2600名骑士被他放逐。阿庇安在他的《内战史》中指出这种行为的确切含义:

“有些受害者是在街道上、小酒店、神庙里偶然碰上的,当场就被打死。有的人被押送到苏拉那里,抓住手脚高高举起,摔在苏拉面前。还有一些人一路上被拖过来,踩在脚下。亲眼看到这些暴行的人,吓得连气都不敢出。”

由此可以看出,苏拉有许多性格类似于尼禄皇帝。普卢塔克在《苏拉传》中说:“他爱开玩笑,因此当他还不出名的时候,整天与小丑和演滑稽戏的演员混在一起消磨时光,跟他们一道讲脏话。后来在他掌握最高权力的时候,仍然经常与一帮最粗野的小丑和演员饮酒作乐,开玩笑说粗话。这种行为不仅与他的年龄不相称,也有碍统治者的脸面,而且还常常耽误大事,因为他在筵席上从不处理重要公务。虽然他平时严肃认真,有条不紊,但饮酒作乐时便完全是另一副神态。如果唱曲的小丑和跳舞的姑娘在场,他就软弱无力,无所不从,其他人一概不见。这种娱乐方式引起的另一种毛病是沉溺酒色、荒淫无度。他一直到老都有这个毛病。年轻时他坚定不移地爱过一个名叫梅特罗比乌斯的喜剧演员,后来还爱过一个名叫尼科波丽丝的很有钱的妓女。他地位高,而且富有青春魅力,这个妓女对他也情有独钟,死的时候将她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他。”

传记的另一段突出地描写了苏拉变化无常的性格,说他天生是个性情暴躁、报复心极强的人,可心肠又很软,动不动就流泪。与塔西佗一样,普卢塔克认为权力意志“使一个人的性格不统一,而是变化无常、自命清高、凶恶残暴的”。他再三强调苏拉那种疯狂和野蛮的报复性。可是罗马人竟然把具有这种品质的人看作是“伟大”的人物,即伟大的斗士,这并不矛盾。事实上老作家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的一句话就能解释清楚:“他正直的品性冲破了四周的邪恶,并将它抛弃……如果认真对比一下这些重大的差别,就能认清统一在一个人身上的两个苏拉——一个是生活放荡的青年,一个是真正的斗士。”

我们今天可以对这个问题说得更加确切一些。像他这种人,旺盛的生命力可以使他像爱女人一样从容自在地爱男人;与小丑们在一起饮酒作乐和与成千上万的敌人进行残酷斗争一样可以得到乐趣。这种旺盛的生命力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充分发挥,但不受任何现代道德观念的约束。因此苏拉是一个非常有特色的例证,说明权力意志常常通过残酷行为得到满足。

后来由于格斗活动的范围扩大了,对俘虏便不像从前那样杀掉,而是送到各个城市用来举行格斗活动。例如公元44年克劳狄在位时,就是这样处置被俘虏来的不列颠人的。后来提图斯洗劫耶路撒冷之后,也是这样处置大批犹太俘虏的。君士坦丁更是如此,对他的颂词正是他“大规模地消灭人民的敌人,使人民享受快乐,有什么比这更让人高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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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宰杀、十字架、沉江——古罗马的种种死刑

从根本上说,习惯上对敌人的残暴只不过是严厉的军事惩罚。但不仅如此,古罗马的刑事惩罚也同样残酷,蒙森在他所写的一本关于罗马刑法的著作中认为,必须肯定罗马法律只规定了几种传统的惩罚形式,而没有特别规定各种刑罚。然而在本文阐明这一问题的过程中,读者将会发现,蒙森的话只能表明罗马刑法曾规定了一些必须的限制。不过在这里我也不可能全面论述罗马刑事审判史,只能以典型的例子来说明,在审判中,这种粗略规定的传统刑罚形式往往表现为残忍。

远古时代,因为没有可靠的原始资料,主要是根据后来的情况去推断当时的情形。那时的罗马法律只有一种刑罚,即死刑。如果罪犯没有遵守这个社会的法律,就被处以死刑,将他从社会上消灭。死刑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此。不过向来死刑犯都有其神圣之处。他可能被认为冒犯了神而被用来祭神。蒙森认为这种古老的执行死刑的仪式和献祭时宰杀牲口紧密相关。关于这个问题,他说:“行刑时,犯人的双手被反绑在背后,用铁链锁在木桩上,然后被脱光衣服拷打,最后平放在地上,拿斧子把头砍下。这种做法与宰杀献祭的牲口没有一点区别。因为古老的死刑执行仪式具有圣事的性质,必须这样做。”从这种古老的处死犯人的形式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罗马人有一种固有的想法,认为仅仅处死一个人还不能完全惩罚他,处死前必须拷打他。也就是说犯人必须通过酷刑预先体验死亡。显然,他们把死亡看作一种解脱,因为死只在一瞬间,而刑罚则要经过长时间的痛苦,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受折磨,像在剧场演戏一样公开地让人看。不久大家就会明白,拷打是法律规定的各种死刑的预备程序。从萨卢斯特的《喀提林战争》中一段比较有趣的描写可以看出,拷打作为一种必要的处罚,用以说明犯人死有余辜。也许大家还记得对被捕的喀提林追随者的起诉和恺撒的演说词。恺撒想使他们免于死刑,但没有成功。他说:“至于对他们的惩罚,说实话,死意味着摆脱不幸和悲痛,而非受折磨……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先拷打犯人?”这说明恺撒认同古老的观点,不把死看成惩罚,要真正惩罚死刑犯就应该先拷打他。苏埃托尼乌斯在《卡利古拉传》中谈及此人的残忍时说:“他在处死一个人之前总要零散地却又不间断地拷打他,或者明确地说给我狠狠地打,叫他尝到死的滋味。”卡利古拉这个臭名远扬的虐待狂也许使我们愤慨,而这正是古罗马固有的观念。死本身不算惩罚,每次处死犯人之前,必须通过残酷的拷打。罗马人偏爱残忍,残忍无处不在。

较早的时期,人们认为这种惩罚可以施加于战败的敌人,也曾经施加于罗马的自由民,但对于统治阶级的罗马自由民来说它是不适用的。后来有人说,除了昔日的暴君,没人敢对罗马的自由民施加这种刑罚。西塞罗在为拉比里奥辩护的演说词中说:“我们的祖先才能享有这一荣誉,他们把国王放逐之后丝毫没有用国王的残暴来对待自由的人民。”他还说:“你们带着仁慈和民主回忆起来的、这些用来表达酷刑的惯用语:‘用裹尸布把他的头裹起来,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是高傲自大、冷酷无情的国王塔奎尼乌斯随口说出来的。市民们,这些惯用语早已湮没在历史的阴影和自由的光辉里了。”

不管怎样说,可以肯定一点,即大约在罗马共和国初期,每个市民都有向平民大会上诉的权利,可以对执法官的死刑判决表示反对。西塞罗因为违反法律处死被捕的喀提林式反政府阴谋分子,结果被放逐,由此看来,罗马共和国维护法律的态度是很坚决的。

当然,我们评价时要记住一点,罗马共和国制定这项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它特别富有人道主义精神。更明确地说,它是共和国的统治阶级为了不受任何执政官或执法官的控制,使自己的独裁统治合法化而通过的一项法律。因此出现了这种情况:死刑倒可以由民众大会来宣判。另外,除了自由市民之外,谁也没有上面所说的上诉权。而且,这项法律也没有禁止将军因部下在敌人面前胆怯而拷打和处死他们。后来制定的法律才把将军对待罗马公民的这种权力剥夺了。另一种形式的死刑是钉死于十字架上,这大概是罗马人最普通的,也是最古老的形式。以前并不限于用它来处死奴隶,但很快就成为处死他们常用的方式了。李维在《罗马史》中讲了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这个故事有可能是为了说明古老的习俗而编造的,但在古代一定经常发生,李维才会描写。故事讲的是获胜的贺拉提乌斯的姐姐因哀悼未婚夫而被弟弟杀死。“正在欢庆胜利的时候,这个鲁莽的年轻人被姐姐的恸哭激怒了,于是拔出剑来刺进她的心脏,并怒斥道:‘去吧,你,还有你那不合适的爱情,去见你的新郎吧。你忘记了死在他们兄弟屠刀下的两个弟弟和我这个还活着的弟弟,还有你的祖国。所有为敌人的死而流泪的罗马女子都应该被这样处死。’这一行为使平民院和元老院出现了紧张气氛,但是被贺拉提乌斯刚得到的荣誉抵消了。虽然这样,他还是被带到国王面前接受审判。为了避免这不吉利、不得人心的审判,以及对随之而来的死刑负责,国王便召集民众大会,说:‘依照法律我任命一个两人委员会审理贺拉提乌斯杀死亲姐姐一案。’法律有一条残酷的原则:‘背信弃义者必须由两人委员会审判,如果他不服判决而上诉,对他的上诉要作出终审判决。假如上诉被驳回,就蒙住他的头,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在城内或城外进行拷打。’按照法律任命的那两个人的意见,即使他是被冤枉的也不能宣告他无罪释放,他们判他有罪,其中一人宣布:‘普利乌斯·贺拉提乌斯,本法官判你犯了杀姐之罪。来人!把他捆起来。’扈从走到贺拉提乌斯身边,正要把绞索套到他脖子上,他突然喊道:‘我要上诉。’他这样做是因为国王图卢斯的劝告。图卢斯对这条法律持仁慈的观点。当时场上有民众听上诉人陈述。在这场听证会上,贺拉提乌斯父亲的讲话对民众影响很大。他说他认为杀死他女儿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他儿子不杀她,他自己也会用父亲的权力惩罚儿子。然后他恳求大家不要让他这个不久前还有好儿好女的父亲瞬间变成无儿无女的孤老头。他一边说一边拥抱着儿子,并指着作为战利品挂在那里的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的盔甲说:‘我的同胞们,这就是刚才你们看见的,带着胜利的光荣和喜悦昂首挺胸走进来的那个年轻人。你们会忍心看着他戴枷锁游街示众,被鞭笞受折磨吗……去吧,扈从,去绑这双用剑和盾为罗马夺得权力的手吧;去吧,把这位罗马城的解放者的头蒙起来,把他吊在凶兆之树上,或者在城墙之内,在长矛和战利品之中拷打他,那是他从敌人那里缴获的;或者在城墙之外,库里阿提乌斯三兄弟的坟墓前拷打他。你能把这个年轻人带到哪儿呢?有什么地方连他的荣誉都不能保护他,使他免受如此丢脸的惩罚吗?’”最终贺拉提乌斯被释放了。不过他父亲“为了给家庭洗涤罪恶,举行了祭祀活动。这是贺拉提乌斯家族的传统。他放置了一根过街横梁,让他儿子蒙住头从横梁下经过,以表示屈服”。

这个故事说明,曾有一个时期,即使罗马公民犯了杀人罪,也要以钉死在十字架上这一不体面的刑罚处置他。这里所指的钉死在十字架上,不是将犯人钉在十字架上慢慢折磨至死,而是将犯人鞭打至死。这种方法可以说更加残酷。这在对尼禄皇帝的判决中提到了。先把犯人的衣服脱光,把脑袋裹住,再用叉子夹住他的脖子。关于叉子的形状说法不一,有人说它是一根直的横杆,可以将犯人的双臂绑在上面;也有人说它是一根叉状木头,可以架在犯人的双肩上,把他的脑袋夹住,同时把他的双手绑在两根斜着的分枝上,这样他在挨打时就动弹不得。凡是鞭笞,即使并不是要鞭笞至死,都是这样进行的。西塞罗叙述了这么一件事:有个奴隶被牵着绕竞技场转,戴着叉子,不停地被拷打。如果拷打连同死刑一次完成,那就一直打到死为止。后来这种形式的死刑被说成是“祖先的习俗”。然而到罗马帝国初期,已经极少对自由民处以这种死刑了,因此尼禄听说元老院想用这种方式处死他时,竟然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历史上,这种钉在十字架上鞭笞至死的刑罚很常见,尤其是对诱奸贞女犯。据李维记载,汉尼拔战争时期有个名叫坎提利乌斯的神职人员奸污了贞女弗洛罗尼娅,在古罗马广场上被大祭司鞭笞,直至他死于鞭下。

然而,因为鞭笞仅仅作为通常称之为钉十字架死刑的预备程序,所以还要用另一种刑具。这种刑具是一段被劈成两半的木头,打开来套在脖子上然后扎牢。有时候这种刑具能把受刑人卡死。无疑,这是最仁慈的死于十字架上的一种方式。不过当时通常不这样做,而是将木头扎紧,但又不至于把犯人卡死。或捆绑或钉住,将犯人的双手固定在横梁的末端,然后把横梁和受刑者都吊起来,钉在一根直立的柱子上,形成一个十字架。最后再把受刑者的双脚钉在柱子上,让他在上面慢慢地死去,或者最后大腿骨被折断而死去。伊西多尔对这种刑具与真正的十字架的不同之处下过定义。“这种刑罚比钉十字架轻,因为前者使吊在上面的人能很快死去,但十字架则使钉在上面的人长时间经受痛苦”。但是从一直使用的affigere这个词来看,受刑者被钉在这种刑具上的显然比绑在上面的要多。

这种处置犯人的方法非常可怕,但还有比这更可怕的。总有一些令人发指的施虐狂想尽法子折磨人。威勒斯曾经叫人用鞭子鞭打一个无辜的罗马市民的脸;西塞罗暗示用烧红的钳子把奴隶身上的肉一块一块撕下来。无论如何可以肯定一点,如何把奴隶处决全凭行刑者决定。塞内加在《论马西亚》这篇文章中曾举例说:“我在那里看到了十字架,有好多种,不同的人做的十字架也不同,有的将支杆穿过他们的阴部,有的将受刑者倒悬,还有的将他们的双臂张开钉在绞刑架上。我看见那里有铁丝和鞭子以及种种用来折磨四肢和关节的装置。”

砍头和钉死于十字架只是罗马各种各样杀人方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十二铜表法中对纵火犯的惩罚通常是活活烧死。后来军队里普遍用它来惩治逃兵和叛国者。这一残忍的处死犯人的方法在恺撒统治时期最常用。尼禄恶名远扬的“活火炬”就属于这一类。关于“活火炬”夸张的报道比可靠的证据要多。塞内加说起过“烧得只留下血肉模糊的内衣”;马提雅尔也提到过“讨厌的内衣”;尤维纳利斯告诫讽刺诗人别去招惹有名的尼禄的宠臣提格林努斯,否则逃不过“胸部被刺个窟窿,被吊在涂了焦油的火刑柱上,在熊熊烈火中被烧死”的命运。杰出的哲学家德鲁认为塔西佗关于尼禄迫害基督徒的那段话是后人编造的,即使人们相信这个观点,对以“尼禄火炬”的方式活活烧死犯人这一点大家也是毫不怀疑的。

还有一种古老的死刑,就是将犯人装进大口袋里,再将口袋沉入河里或海里。这种方法用以惩治杀害男自由民或女自由民,特别是杀害自己亲属的犯人。十二铜表法规定,偷庄稼的被钉死于十字架,杀人犯被装进大口袋里处死。这种死刑是先将犯人毒打,特别提到要先用血迹斑斑的棍棒拷打,然后装进牛皮袋,同时把一条蛇、一只公鸡、一只猴子或者一条狗装进去,缝好袋口,然后沉入台伯河或者大海里。

这种刑罚有奇特的思想基础。这从西塞罗的演说词《为喜剧演员罗西乌斯一辩》可以看出。西塞罗说:“我们的祖先知道,只有防止受到不道德的侵害最为神圣。于是他们设计出了一种独特的刑罚来惩治杀亲罪,他们把这种犯人缝进大口袋中,再将其抛入江中,多么聪明!看来他们确实清除了这种人。不让犯人呼吸空气、见到阳光,也不让他接触水与土,一下子就使他与世界隔绝。因此,如果谁杀死生他养他的人,自己的生命之本也就失去了。他们不把这种人的尸体扔给野兽,恐怕野兽接触了如此恐怖的罪人也会变得更加凶恶;他们也不把他赤裸着身子扔进江河,惟恐他沉入海底,会污染那洗刷天下污秽之物的海水……他活着的最后一刻不能呼吸天上的空气,死后尸骨也接触不到大地,他注定要在风浪中颠簸,永远不能被净化。最后被冲到岸边撞击岩石,死后也永不安息。”

从远古时代,对待叛国投敌的自由公民和犯盗窃罪的奴隶,都是把他从塔尔皮亚岩石上抛下去摔死。李维的《罗马史》中曾记载,370名被抓获的逃亡者在广场上被棍棒拷打以后,被抛到塔尔皮亚岩石下。如果把这种极其可怕的做法看做野兽表演,那么你就会理解这种刑罚与斗兽和格斗相差不远。今天看起来这些死刑似乎令人难以置信,显现出极端的施虐狂,但在那时候执行死刑还是一种公众的庆祝活动。不过在进一步观察这种庆祝活动之前,必须简单调查一下施虐狂一直可以在他们——奴隶身上任意发泄的那个阶级,看看他们的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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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罗马教廷中的酷刑

休格斯·德·巴尼奥尔斯在1275年宗教法庭的审讯中,见到了一个60岁的老年妇女进行忏悔的过程。这位老年妇女就是住在法国南部图鲁兹的安克拉·德·拉·巴特斯。她不堪忍受法庭对她的残酷折磨,便尽量迎合审讯者的想法,供出了审讯者所希望供出的忏悔词。具体内容是,她之所以被控告是因为她和恶魔有了性行为,并因此生下一个精灵似的孩子,“夭折的婴儿的肉是这个孩子惟一愿吃的食物,她为了养活这个孩子,把新鲜的死尸肉留下让这个孩子吃”。

不用再费尽周折地调查了,没有什么比这段忏悔词更能证明这个老太婆的罪了。于是,她被定为死罪,用鞭打的形式执刑,没有人再去关心和调查她生的那个孩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种忏悔是通过极端残酷而野蛮的折磨得到的,那些宗教审讯者和制定这些规则的教皇居然能如此残忍地去执行这些法则,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因此而变成性虐狂,这确实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在19世纪中叶以前还陈列在罗马的卡萨·圣宫里的《死亡之篇》(也叫《黑色手册》),详细而又实事求是地记载了一些宗教审问团所能做的和不能做的事情的细节,如:

如果一个人进行了忏悔,而这些忏悔就是他有罪的证据,那么,即使他只对一部分进行了忏悔,他全部的罪也将因此而定。因为他既已忏悔了这些事,就说明,那些其他人所指控出来的事儿,他也是做得出来的……人们发现,肉体的折磨不但对健康有益,而且能使人们精神上的彻底悔悟得到有效的引导。所以,宗教审讯团的宣判采取了最合适的选举方式。宗教审讯团定罪的依据是年龄、性别及派别构成。如果这个不幸的人一直认为自己没罪,而他又经不起所有这些手段的折磨,那么审讯团将认定,即使是上帝的仆人也不应该怜悯他,圣母教廷同样也不应该对他表示遗憾或赦免他,这种人应该在诅咒中死去,因为他是恶魔的牺牲品,是地狱之子!

对审讯团有利的,必然是不正当的手段。宣判无罪的记录从来就没有过。这是很正常的:被告并不知道他犯了什么罪而被别人指控,并且他提问题的请求也得不到允许。控诉的会议组织禁止成立、而且也不能传唤控诉证人。总是有人威胁起诉的证人,即不能中途放弃起诉,否则连他自身都要被定个亵渎上帝的罪名。为了不被犯人认出来,他本人也不能让犯人见到。孩子被自己的父母被迫出卖,父母被自己的孩子被迫出卖,这样的事情很多。不这样做就要被定罪为反对神圣祭礼。

然而这种折磨对于14岁以下的男孩和12岁以下的女孩来说,却幸运地避免了。显然,没有人会起诉这些孩子。不会有什么样的法庭更高于建立在教皇名义上的法庭了。

《黑色手册》中有记载,宗教法庭后来制定了这一点——在受害人处于罪恶的期间,审讯者不能把他的四肢砍去或把他们处死。而在当时,人们早已对失去几个手指头或脚趾头、弄断胳膊和腿等习以为常。

受害者一般情况下都是赤条条地被绑在拉肢刑架上,然后被告知:“如果你忠于上帝,就从实招来吧!你受苦的样子审讯官并不愿意看到。”受害者的胳膊和大腿被细绳绑着,绳索的一头从肩膀那儿绕过去和围着腰的一条皮带相连。绳子越勒越紧,受害者就被宗教法庭审讯,审讯官让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受害者问他犯了什么罪或者问审讯官想知道些什么,审讯官就会再一次令他“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同时将再一次勒紧绳子,这个可怜的人每次都能听到“把事实真相供出来”。如果他还不认罪,绳索下面就会插上一根木棒,不停地拧动,从而使绳子越勒越紧。

“老鹰飞”的刑罚是为特别执拗的受害者准备的,就是把双手被绑在身后的受害者系在一条皮带轮上,用手绞车吊到天花板上去,然后再把他使劲扔下来,在快到地板时又非常残忍地把他向下猛摔。受害者常常被摔得鼻青脸肿,满脸是血。

水的折磨是宗教法庭喜欢的另一种刑罚。在受害者的嘴里塞上一块亚麻布,直塞到喉咙,在上面倒上水,以这种方式倒进受害人嘴里的水大约有两加仑,这样溺死或窒息而死的人有很多。

教皇的法令规定只能用一次折磨,但是审讯官把受害者关押在污秽的单人牢房中,并且把他们留在自己的粪便中,让他们在那儿打滚,大家因此争论说,一次折磨被审讯官用几个步骤分成了几个部分。

黑袍教团的教徒们更是乱得没有章法。因为对于他们的礼法来说,他们很乐意把他们自己的伤痛加重,在他们看来,受害者的尖叫声是一个灵魂更加接近上帝的表现,是他们的耳朵所听到的最动听的音乐。

英诺森特四世尽管置“他对宗教法庭的利用和他虐待狂似的攻击异教徒”于不顾,他却没对他的保护者说一句反对的话。

弗里德里克二世是神圣罗马帝国的皇帝,他所犯的罪行要远远大于那些被指控的不幸遇难者的“罪行”,他曾用阉了的黑人严密守卫着一个由穆斯林的情人们组成的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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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饥渴致死的饿刑

“长期监禁”、“彻底遗弃”或“囚禁”等刑罚主要使用饥渴致死的手段,通常还把黑暗、空气的日益稀少以及身体的不得动弹等其他折磨方法作为辅助手段。

然而,人类在刑罚上最为自由而残忍的想像便是来自于饥饿引起的营养不足。

各种形状乃至各种材料做成的面具被人们发明出来,用来阻止犯人进食,这一类的工具在欧洲的许多国家被称为“饥饿面具”。它们的用途是不需要遮掩的,在犯人脸上扣上面具,然后把一条铁质的舌头塞进犯人的口腔里,犯人被它强迫着进行呼吸。整个面具在犯人的颈后被固定下来。最后,嘴里塞着东西的犯人被绑在墙上、柱子上或笼子的铁栅栏上,直至饿死。这样的刑罚需要的时间往往很长。

把一种称为“恐怖梨”的东西塞进犯人的嘴里,也可以把他饿死。“恐怖梨”产生于16世纪,是一种铁做的、呈梨状的东西。这种东西可以用弹簧或者螺丝打开,然后用它把犯人的嘴巴整个儿塞住,犯人因此不能开口说话,不能喊叫,至于吃东西就更不可能了。

还有一些带有尖刺的“恐怖梨”可以从制动口中慢慢地伸出来,夹破喉咙。由于肛门和阴道也可以用它来夹破,所以处罚鸡奸犯人和通奸犯人时就用这种“恐怖梨”。在印度和缅甸,还用烧熔的铅水来堵住犯人的嘴巴和喉咙。

意大利历史上最为有名的暴君之一——于高兰·盖拉德斯卡,就曾被施以饿刑。13世纪后半叶,由于他企图刺杀教皇皮斯·路基罗·乌罗蒂尼,被教皇关押,饿死在加朗蒂塔楼里,塔楼的钥匙被教皇扔进了阿尔诺河。起初,于高兰吃自己的孩子,到最后终于在教皇面前屈服了。

还有公元10世纪末的大主教约翰十四世,被绰号叫做“反主教”的弗朗贡关在圣安琪城堡里,活活饿死。后来大主教的位置被弗朗贡以波尼法斯七世之名占据。

非洲有些部落19世纪时还经常把犯人和死去的受害者拴在一起,让他随着尸体的腐烂而腐烂。

在法国三个世纪前的宗教战争中,天主教徒被卡尔文教派的教徒施以饿刑。“他们被两两组合,饿到最后不得不以对方为食”。

这种空前绝后的刑罚,在梅赞斯统治时期,伊特鲁立亚人就对被捉的希腊人施行过。据维吉尔记述,梅赞斯把活人和死人绑在一起,犯人和死人的手捆在一起,犯人的嘴唇贴着死人的嘴唇,于是,犯人和死尸的腐血溶在一起,他就在这种新式的刑罚下极其缓慢而又万分痛苦地死去。

有时,作为附加刑,犯人在饿死之前,会吃上一顿盛宴。如蒂贝尔的对头强迫他喝了很多水以后,扎紧他的阴茎,让他不能排泄,导致他膀胱爆炸而死。

阿塔克赛尔克斯二世下令,在两艘相同的并列的小艇之间放置一个希腊犯人,只允许他把头露出来,然后犯人被填饱,并被抹上能招来苍蝇的蜜糖和牛奶。“由于人该做的一切事情,他都在船里做了,苍蝇被他的排泄物吸引过来,于是在其中繁殖了大量的寄生虫和蛆,这些东西最后又都进入他的内脏。”该犯人既要忍受饥饿的折磨,又要忍受被大团大团进入体内的寄生物腐蚀肌肤的痛苦,终于在17天后死去。

在波斯还有一种刑罚,把犯人填饱,然后塞住他的肛门,犯人就会被他无法排出的排泄物憋死。这种刑罚在1936年的西班牙内战中,又被共和党人复兴了,他们把囚犯的直肠用水泥灌满。

这种刑罚,纳粹德国在他们的集中营里将其水平提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由于营养不良而死去的人不计其数。

饥渴致死的行刑方法在1975年被安哥拉的阿高斯蒂诺采用了。有反政权嫌疑的“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分子”被他关在狭小至极的单身牢房里,他们没有东西吃,也没有水喝,甚至连伸展自己的身子都做不到,就这样一直饿死。饥渴致死仍然被当作行刑方法的一种,这是更近一点的几内亚的某组织报道的。“实际上,死刑囚犯直到1984年,一直都有很多。自1970年产生饥渴致死的刑罚方式以来,大概有几百名犯人被以此方式处死。其中,死于1977年的非洲联盟组织的总书记蒂亚罗·泰利,最为引人注目。”据1990年《快报》的一期专刊记载,1980年至1989年间有成千上万的人在乍德死去。但是世界医生却作证说,在总统伊塞纳·阿布雷的监狱里饿死的犯人有1000多名。例如,在恩贾梅纳中心监狱里,竟然有80多个囚犯饿死在同一间牢房里。“法国医生布里吉特·迈特和让·克里斯托夫·舒赫曼从因伊塞纳·阿布雷政府内乱而得以逃出的囚犯那里,听到了许多令人毛骨悚然的实施酷刑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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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囚笼里的腐尸烂骨

囚笼与监禁很多地方是相同的,最明显的是,囚笼里也有因吃不到东西而被饿死的犯人。确实有囚笼用来关押犯人,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过不少传说和神话由此产生了。显然,和囚笼有关的故事,在古希腊、中东和亚洲都听说过。例如,马其顿的加里斯泰就被他的对手大亚历山大关进了笼子里。18世纪,素有“闪电”之称的巴加宰特一世也被塔迈朗关进囚笼来对付,最终葬身于笼子的铁栅栏间。

欧洲中世纪的教会因为“囚笼”可以不流血地杀死犯人而特别喜欢实施这种刑罚。他们把罪犯关在笼子里,在法院、市政厅甚至教堂外面吊起来。程序一点也不复杂,就是让众人眼睁睁地看着犯人最后被饿死。对于被关在囚笼里的犯人来说,最残忍的莫过于天寒地冻、冰雪覆盖的冬天和酷暑难捱、烈日炎炎的夏天了。被饿死的犯人往往不被马上处理,而是直至尸骨腐烂才被从囚笼里弄出来。

在西班牙和意大利,通过囚笼实施的刑罚非常普遍,但只有芒杜领地的公爵们才可以实施这种刑罚。当时行刑用的笼子如今还置于阿塞比塔楼下。这种16世纪使用过的笼子,在德国穆恩斯特教堂的半圆形后殿里,也可以看到。

囚笼具有各式各样的形状。形状像圆柱体的囚笼,中间有轴,可以旋转;形状像平行六面体的囚笼,可以随着齿轮的旋转而上升;还有的囚笼和犯人的身体相象;还有一种囚笼在囚禁犯人时甚至分隔开犯人的四肢。

囚禁的刑罚方式在法国路易十一世统治时期最为常见。

在16世纪以前,囚笼在洛值城堡、圣米歇尔山、布洛瓦附近的翁赞城堡,在巴黎的巴士底和图奈尔监狱,都普遍地存在着。犯人被关在笼子里,其最终死亡的原因往往有两个,一是营养不良,二是没有行动的自由。凡尔登主教纪尧姆·德·阿朗古尔一生中有14年在笼子里度过,还有红衣主教拉巴路,他有11年被关在笼子里。

菲利普·德·科米纳曾被查尔斯八世关在笼子里几个月,路易七世把路德维克·斯佛萨和勒摩尔囚禁起来,直至其尸骨腐烂在囚笼里。

犯人在这种囚笼里不能站,也不能躺。长期以来在这种不堪忍受的空间中度日,要想身体不变形是很难的。法国从17世纪起就不存在囚笼这类刑罚了,但是一直到20世纪非洲一些地区还在使用它。在达荷美地区,吊在树上的犯人只有头或脚从笼子里露出来,就这样吊着,直至最后饿死。装着犯人的笼子有时压弯了树枝,犯人便随着树枝的弯曲慢慢地往下降,当降到某个合适的地方时,犯人就会停止受罚,树枝也不再弯曲,反弹了回来。

在1939~1945年的战争期间,惨不忍睹的一幕又在缅甸日占区上演。缅甸人与日本军队联合起来,用一种现代囚笼对西方军队的俘虏进行惩罚,只犯了一点点小错就被判处死刑的犯人被饿死在金属笼子里,然后放在烈日下暴晒。笼子在两个星期以后被打开,犯人的尸体早已肿得大了一倍,并且臭气熏天,笼壁上还粘着他们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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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没有空气和阳光的长期监禁

长期监禁是从14世纪初宗教裁判所施行的一种终身囚禁演变而来的,又叫“禁锢”,主要是让犯人在某些条件恶劣又无一丝光亮的建筑物里呆着,永远不得出来,直至最后难以忍受饥渴和窒息而死亡。因此,长期监禁是一种很重的刑罚。

这种刑罚在希腊早就存在。在悲剧《安提戈涅》中,作者索福克勒斯对此进行了描述。安提戈涅把波里尼斯埋葬了,这是违抗底比斯克雷翁禁令的做法,于是她被判处死刑,关到一个岩洞里,堵住出口,饱受饥渴的折磨,最终死去。

罗马曾招募一些贞女和处女,来执掌维斯塔女神圣火,如果她们不能按自己的职责行事,也要被判处长期监禁。不过,她们这种情况通常是按照宗教法典里的规定被判活埋。

日本在14~15世纪,造桥时通常在柱子里塞上犯人,然后封好,据说这样桥梁会因受到犯人灵魂的庇佑而坚固耐蚀。

这样的监禁处罚在法国阿尔比的宗教裁判所曾判过好几起,在阿尔比、图鲁兹和加尔加索纳,主要是对异教徒实施这类刑罚。有一幅题为《监禁犯获释》的画,作者是J.P.洛朗,反映的就是14世纪初发生在加尔加索纳的一个故事。画的是一些工人在市政官的监督下把堵住监狱的石门凿开的情景。

长期监禁与遗弃无异。受此刑罚的并非只有异教徒。在历史的长河中,监狱内部从来就没有一定的规则。所以,长期监禁就等于是死刑,或者说未被宣判的极刑。在14世纪中叶,除了各种宗教团体的“地牢”,只在巴黎就设立了25~30座“特别监狱”。塔纳里大街上的一座牢房,长3.5米,宽2.1米,却有20个囚犯被关在里面,这座牢房每周都要死好几个人。

像这样缺少空气和阳光的地牢,在大夏特莱监狱、小夏特莱监狱、巴士底狱、贡西埃日和弗尔雷维克监狱都有,犯人只要一进去便注定不会活着出来。

例如,如果有一两天的时间呆在小夏特莱的“地修道院”里,就会感觉呼吸困难。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在地下十多米的地方设置了顶棚极低的监狱,人在里面根本站不直。铺在地上的稻草被腐水侵蚀了。人们把关到这儿称为“进笼”、“抛荒”、“被弃”、“入井”或“进棺材”,这些名称让人清清楚楚地感觉到这种监狱的可怕。

据考证,大夏特莱有个被称为“以波克拉斯河堤”的地方,囚犯在里面不能站也不能躺,而且双脚永远都是湿的。

长期监禁不是教会法庭作出的,而是最后由官方宣判的。1485年,由于国王写了一封赦免信,议会宣布女囚勒内·德·维曼杜瓦的火刑暂缓执行,改判长期监禁,让她在圣无辜墓地“终其一生”。法庭为了执行判决,特意造了一座单身牢房给她,并在身着盛装的她进去后,永远地堵上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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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简单而残忍的活埋

在历史上的每一个时代,每一个大陆都流传过有关活埋的故事。活埋就是在土中挖坑,把活人埋进去再把坑填平。在中国,秦始皇于公元前220年把500个撰文反对其统治思想的儒生一次性活埋。印卡的太阳圣女如果不能保持贞洁,违背了自己的誓言,就会受到这种刑罚。古罗马供奉女灶神的修女一旦有违其责,也会被活埋。她们至少要供奉女灶神30年,在这期间,如果她们不能完全保持贞洁,出了格,或者因疏忽弄灭了自己供奉的火,就要被活埋在罪园里。祭灶修女制度在罗马存在长达11个世纪,直至公元389年被泰奥多尔取消。有相当一部分修女惨遭活埋,这是人所共知的,据说这个悲惨的结局连著名的祭灶修女科内丽娅也没能逃脱。

罗马建国史的开端就是活埋。阿尔伯国王努米托尔之子强迫妹妹瑞拉·西尔维亚做了供奉灶神的修女,但是这个修女却为战神玛斯生下了两个儿子——洛姆路斯和雷姆斯。于是,她被活埋。

遭受此刑的还有主教加利克斯特一世。在公元218年亚历山大统治时期,他被选为主教。后来人们把他推入一口井中,然后把大量的瓦砾掷进去,他因此窒息而死。

有一条同等报复的刑罚存在于巴比伦王国通用的《汉谟拉比法典》中。例如,假如一个屋主的儿子被倒塌下来的房屋砸死,那么笨拙的建筑师也将失去自己的儿子,他的儿子将被活埋于瓦砾之中。

波斯人更是恐怖至极。他们在活埋犯人前,先把犯人从高空掷入一大堆灰烬之中,犯人将会因灰烬进入肺部而窒息,这种可怕远非一般活埋所引起的单纯的缺氧所能比。

在高卢和日耳曼,叛徒与逃兵都会被活埋。在哥特一般是鸡奸犯人被活埋。后来法兰克也传入了这种刑罚。勃艮第国王西吉斯蒙和他的两个儿子就被克洛多米尔活埋了,三人被推入一口井中,然后井被填满。好多犹太人在贝班的“粗暴”统治下也被活埋。

日耳曼和中欧诸国第一部刑罚法典是1530年颁布的《卡罗利纳法典》,活埋就是它规定的七项主要刑罚中的一种,谋杀孩子的罪犯特别适用这种刑罚。

在中世纪的法国,妇女被吊死是极不“体面”的。因为被绳子吊起来的妇女会双腿晃动,在人们的眼前来回荡悠,这是不合礼仪的。在1449年以前,妇女无权上T形支架。1449年以后,上T形支架的妇女必须在膝盖处系好她们的裙子。有不少处以活埋的诉讼案在司法档案里都有记录。因为活埋的程序简单,所以犯罪的妇女通常被活埋。宗教战争中的天主教徒和基督教徒也都用过这种刑罚。例如,在圣日耳曼,有一位名叫科莱特的人,在1420年因偷盗被活埋。

在瑞典和丹麦,活埋一直到16世纪末还是合法的。在那里,车轮刑主要适用于男人,而对妇女,特别是犯了弑子罪和通奸罪的妇女,主要是活埋。活埋在加蓬、印度尼西亚和所罗门群岛一直流行到19世纪,而在印度一直延续到20世纪。某些地方的宗教风俗规定,妻子要被活埋为死去的丈夫殉葬。有时还在死去的丈夫身边活活烧死妻子。

有时在某些纳粹统治区,为了警告抵抗运动和游击队,也会出现活埋的现象。类似的情况在波兰和俄国也发生过。亚洲人对于这一荒蛮时代的产物似乎更加热衷。1968年新年,顺化被美军攻占以后,大量的堆尸处在旧皇城里被发现,被活埋致死的300人的尸体已扭曲。

柬埔寨从1975年4月到1978年末的这段时期,在红色高棉组织统治下,活埋也在大屠杀和众多过程简单的刑罚中被广泛运用。

统治者认为不值得把宝贵的子弹或枪械浪费在所杀的人身上,所以选用原始的办法处死他们——用木棍或铁镐敲他们的脑颅,或者是把他们整个家族不分男女老少都塞进事先挖好的洞里活埋。

还有一种新的办法被该组织“发明”出来,就是把犯人的脑袋用透明的塑料袋套住,这样犯人就会因窒息抽搐而死。他们对成人通常用塑料口袋,而麻布袋则适用于孩子,当然,效果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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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毒药致死

毒药是某种东西,有的可以吃,有的可以喝,但不一定会置人于死地。不过,服毒作为执行死刑的方法之一,自古以来就存在。据斯特拉布翁和瓦莱尔·马克西姆说,雅典和其殖民地区最先使用这种刑罚,后来西班牙和马赛以及希腊群岛的很多城市也开始使用。

每一种毒药被吞下去后,总是局部先起反应,它所触及的组织一旦被破坏,毒药的作用就会发挥出来。整个生命机体乃至对此种药性最为敏感的各大器官,都会随着药性的吸收和血液循环被毒药入侵。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肌肉等等都会被毒药破坏。

雅典的犯人被判死刑以后,公民议会就会给他足够剂量的毒药,这些毒药大多提炼于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其中含有一种强有害生物碱,名为毒芹碱。议会甚至会对犯人说明使用毒芹的最好方法。

因为知道酒能加速毒芹药性的发作,希腊人经常在少量含酒精的饮料中加入毒芹,使心脏很快被毒药入侵,而且这样药性很少会被吸收,自然用毒的效果会更好。

毒芹有利也有弊,因为提炼有效毒药的过程并不简单。雅典制出的这种毒药,其毒性经常不能持久。另一个罗马人特拉亚尔·德·马丁内解决了这个问题,即把毒芹和其他有毒物质掺和在一起,并加入罂粟汁作为麻醉剂,这样就能长期保持毒芹的药性。

哲学家苏格拉底和弗西翁、泰拉迈那等杰出的希腊臣民就是被这种混合物毒死的。

苏格拉底被判死刑是因为他不同意大法官对一些案件的审理,而且他对当时流行的迷信也颇有微词,法官下令把他毒死。他拒绝了老朋友克里顿让他逃走的规劝,选择了死亡。

这一天终于来临了,日暮时分,法官下令让苏格拉底服毒自尽。他在他所有的弟子和妻子克桑迪普面前谈论死亡时非常镇定。毒药到了以后,苏格拉底问刽子手:“我的勇士,我该怎么做呢?”

刽子手很有经验,他已经把饮料准备好了。他告诉苏格拉底,喝下毒药后要安静地呆在房间里,这样会加快毒药的发作,缩短死亡的时间。

据说苏格拉底按照刽子手的说法做了。而且刽子手还告诉他,如果他不想喝下两至三倍的剂量就尽量少说话。

苏格拉底把杯子接过来,做了一番祈祷后一饮而尽。然后他双腿沉重,只好躺下来,用自己的长袍把脸盖住,他劝一旁的弟子不要哭泣,尔后他告诉克里顿:“你们其他人不要忘了,把我们欠埃斯居拉普的一只公鸡还了!”不一会儿,苏格拉底就死了。

现代社会考虑到人道主义和有效性,好像又把祖先曾使用过的古老的办法拿出来使用了。通过呼吸系统和表皮组织下毒的毒气室就是一种;通过血液循环和降低体温下毒的安乐死注射,又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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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意大利发明的吊刑

好像是意大利人发明了吊刑,意大利语称吊刑为“嚎叫”。在撒丁岛、西西里岛和德国的几个州,甚至还有俄罗斯也都施用吊刑。法意战争之后,为了惩戒军人,弗朗索瓦一世也将吊刑引入了法国。

吊刑就是犯人的双手在背后被反绑,手腕用绳子捆住,再被吊至一座行刑架或一根杆子的顶端。然后绳子突然松开,犯人便摔下来。犯人的双臂会因停止降落产生的冲力而被拉得脱臼。

有时,人们会精心的设计刑罚,使其变得更残酷。他们将受刑者双脚的重量增加60~125公斤,这样,停止降落时的冲力便会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双腿也会和手臂一样被拉脱臼。这种冲力经常会使骨头碎裂,甚至会绽开肚皮、溢出五脏六腑。

吊刑的性质逐渐从军事性转变为民事性。流浪汉、欠债不还者、亵渎神明者以及按普通法规被指控扰乱公共秩序的人,都会被处以吊刑。脚上缚着的重量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

使用吊刑主要是为了杀一儆百,但司法刑罚中也适用此刑。例如,奥地利暂时取缔死刑时,就以吊刑来代替。吊刑实际是死刑的另一种形式,它比死刑缓慢、痛苦,而且没有确定的结果。奥地利在1784~1789年间,有1613例处以吊刑的判决,其中有60%左右的受刑者丧命。

中国在19世纪中叶时以一种合法的形式来使用吊刑。

1840年,天主教遣使会会士让·加布里埃尔·贝尔布瓦尔蒙受吊刑。这位传教士殉道的过程,在1900年萨布雷神父继教皇列奥十三追赐贝尔布瓦尔列真福品之后出版的一本书中有描述。1825年,让·加布里埃尔·贝尔布瓦尔被任命为教士,1835年,30岁的他东渡赴华传播福音。在中国发展了四年的信徒后,清政府拘捕了他,把他关押在古城的大牢里。他拒绝放弃自己的信仰,于是便身受竹笞100下,脸上则挨了40皮鞭。然后,他受到一种典型的中国式吊刑。人们把他捆在一座行刑架上,在两手的拇指和一绺头发上绑上绳子。这样的刑罚,贝尔布瓦尔每天都要遭受3~4小时。由于他不放弃信仰,便被押到湖北的府城武昌府候审。接下来的一个月,他被关押在单人牢房里。人们每天都要将他捆绑在一种十字架上,或者把他的头悬吊起来几个小时。最后,他的脸还要被烧红的铁黥刺上“散播巫教”四个汉字。一位官员审讯他时,要他用脚践踏一个耶稣受难的十字像,从而获得自由,但却遭到他的拒绝。于是这位传教士被竹笞100下,并被判处死刑。1840年1月16日,他被行刑者用一个滑轮吊在空中,摔下无数次。为了使他的肢体脱臼得更快,行刑者还把一个巨大的石块吊在他的踝骨上,“他在受刑几个小时后,已经奄奄一息,行刑者又把他的脖子用一根打了几个结的绳子勒住,这场刑罚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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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鞭刑与棒刑

在历史上的各个时期都存在鞭刑,这种刑罚无论是埃及人、犹太人、叙利亚人、斯巴达人,还是波斯人和罗马人,都使用过。

鞭刑是一种附加刑,通常是粗心的侍女、违反军纪的士兵、企图恢复教籍的异端分子和犯罪的神职人员被施以这种刑罚。但它同样也是一种能使人丧命的酷刑。

在埃及,因为“伤风败俗”而受刑的人基本上都要被“鞭笞1000下”。鞭刑是罗马最早的刑罚。西班牙那种用小绳子结起来的鞭子或者牛皮鞭,人们也许能忍受,但套着铅球或羊骨的鞭子往往会把人打得皮开肉绽,最终致死。

有许多基督教的女性殉难者死于鞭笞和棒笞,例如圣梅特罗多拉、圣梅莫多拉、圣比比亚娜、圣兰佛多拉、圣玛格丽等人。被打得露出骨头的受刑者即使能在鞭笞下活命,在大多数情况下也会因伤口生出坏疽而毙命。

钉着钉子、铁针甚至钩刺的多节鞭在东方和亚洲使用,这种鞭子可以把犯人的皮肉割裂得更多。

英国人喜欢用绳去鞭打犯人,之后还要用海水或醋浸泡那些血肉模糊的犯人。

19世纪中叶以前,笞刑一直都被意大利的各教皇国作为司法刑罚沿用。

以玛丽娅·比奥姬为例,她因为劝告公众戒烟,从而限制了罗马教廷征收烟草销售所得税,1851年,她浑身赤裸着在佩鲁贾遭受鞭笞。

在宗教战争中,鞭刑被广泛地使用。例如在贝济埃,圣多明尼克下令屠杀一些被喝醉酒的士兵姑息的年轻貌美的女子。莫里斯·拉夏特尔记载:“一丝不挂的姑娘们被带到皮埃尔·德·加斯特尔洛的墓前,遭受僧侣们的鞭打,灌了铅的鞭子把她们身上所有地方都打得鲜血淋漓,然后十字军还要蹂躏那些奄奄一息的人,并把她们杀死,甚至连尸首也不放过。”

然而,俄国人使用的鞭子在所有这些鞭子中是最可怕的,因为它是用皮条做成的,尾端套着金属球,只需四五十鞭就能置人于死地。俄国官方直到1845年才用普通的鞭子代替这种鞭刑,并沿存到1863年。而那时已经有成千上万的人死于这种鞭刑。这种成为体系的刑罚,沙俄贵族们的农夫只要稍有过失就要承受。伊凡五世真不愧被称为“恐怖者”,他的亲生儿子皇太子伊凡就是被他下令鞭笞致死,而前几鞭还是他亲自执行的。

世界上有些国家只鞭笞犯人的大腿,但大多数国家都是鞭笞犯人全身,使之最后成了一块人形的烂布。

20世纪中期,医生亚历山德娜·戴维·尼尔治疗一个遭受鞭刑的盗贼时发现:“伤口很恐怖,可以清楚地看见大腿下面的骨头。因为伤口化脓,很多泥垢粘在伤口包扎处,上面聚集了一群蚁虫。”

鞭刑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仍然存在于很多伊斯兰教国家,如伊朗、巴基斯坦、阿联酋、北也门和沙特。这种刑罚似乎很受他们的欢迎,在由伊斯兰教法典演化而来的刑事法典中,始终都列有这一条。

1984年,在阿布扎比法庭,一名印度男子和一名斯里兰卡女子被判鞭刑,代替了原来的以石击毙的判决。

1989年,四名涉嫌参与圣城麦加炸弹谋杀案的男子在沙特接受审判,一人被判处1500下鞭笞,另三人均被判1000下鞭笞,这无异于被判了死刑。

1986年,一位男子在北也门犯了淫乱罪,法庭判他1000下鞭笞,致使他当场死亡。

现在的巴基斯坦规定,性方面犯了罪要被鞭笞100下。根据刑法法典,如果犯人在鞭笞后还有一口气,那么众人将把他乱石击毙。

然而,近年来应当数莫桑比克施行鞭刑最多。法庭在1983~1990年间,因黑市交易、偷盗和奸淫罪判处200多人鞭刑。一般是鞭笞肩部、背部和大腿处90下。

棒笞类似于鞭笞,也能使刑罚升级。一定数量的棒笞只是普通的惩罚,而置人于死地的还是大量猛烈的棒笞。

棒笞在古代大部分民族的刑法法典中都存在,其中作为死刑的占一部分。

希腊、埃及都曾流行过棒笞。罗马的“十二诫”明文规定侮辱罪适用棒笞,但其他的许多罪行常常也适用。

自古以来,棒笞在俄国和英国好像都是只施行过很短一段时间。

而棒笞和鞭笞在法国却一直被施行。不过在18、19整整两个世纪,海外省的苦役场里施行的棒笞常常会置人于死地。

包括柬埔寨在内的许多国家之所以受人关注,是因为他们重新使用了这种古老的死刑。红色高棉组织在1976年4月到1978年11月间,将几万人用长短木棍棒打致死。

棒笞是很容易执行的一种刑罚。首先猛击几下受刑者的头颅,最后再击一下颈项,这一下可以粉碎人的颅骨。

在新加坡,如今适用棒笞的违法行为有持械攻击、蓄意谋杀、强奸、贩卖毒品和非法移民等30多种。棍击24下的刑罚比较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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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历史悠久的十字架刑

埃及、迦太基、波斯和腓尼基都普遍使用十字架刑,而在马其顿、希腊和罗马帝国主要是奴隶被处以这种刑罚,有些时候,罪大恶极的犯人也被用十字架刑处死。

在罗马,是七国王之末、“绝妙的”塔尔甘统治时期最早使用的十字架刑,可能是迦太基人为了惩罚腓尼基人而施行的。

议会和法官是不能对罗马人使用十字架刑的,否则就被视为“违背道德”。维莱斯在西西里任行省总督时把一个罗马市民处以十字架刑,因此他受到了西塞罗的抨击。

通常的说法是,犹太人的十字架刑是在艾罗德统治下开始实行的。

十字架作为刑具,形状各异,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也有四根木桩构成的四边形十字架,十字架有T字形、X形和Y形。对暴乱者主要用T形十字架,把人头冲下、脚朝天地钉在上面。使徒皮埃尔因为自觉不能与基督受用同一种刑罚,就请求国王内隆把他用T形十字架处死了。

据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说,主要是技术的原因导致了人被倒过来钉在十字架上。“因为土壤比较潮湿,要掘得比较深才行,所以,横着的木桩最好是放置得靠近地面,以免横梁太重,看起来好像总要倒似的。所以出于稳固性的考虑,进行十字架刑时,往往要把头脚倒置。”

因为让·巴普蒂斯的弟子、皮埃尔的兄弟——使徒圣安德烈死在X型的十字架上,所以这种十字架又被称为圣安德烈十字架。当他靠近十字架的时候,他被脱光衣服,交给刽子手。然后,刽子手让他躺在十字架上,用绳子而不是用钉子将他缚好,行刑的过程因此会变得更长一些。果然,他坚持了两天时间。

罗马、希腊以及中东的犯人是在遭到鞭笞后才上十字架的,他们应该在行刑地把十字架的上端背在身上,因为十字架的直杆早在犯人和刽子手到达行刑地前已经插入土中。所以从刑罚的角度来看,人们后来对基督行刑场面的描述,说犯人背负着十字架走向刑场,是不符合事实的。

犯人在行刑地,有时被用绳子绑缚在十字架上,有时是被钉在十字架上,不过后者更为常见。如果是用绳子,就先把犯人的两个胳膊伸展开来绑好,再把十字架借助先前嵌入直杆的绳子和滑轮竖起来。

用钉子的方法和用绳子大致相同。首先是在十字架的上部钉上犯人的双手,然后把犯人吊起来,再把他的双腿钉好。有时犯人也会先被钉在地上,然后在他身后把十字架竖起,再插入预先挖好的洞中。犯人的手掌从来都不会被钉,因为手掌会不能承受身体的重量而撕裂。

因此这两种方法都是手腕被固定。有经验的刽子手会在骨间的一个狭窄空隙——如今解剖学称之为德斯托空隙处钉入长钉子。这空隙可以被钉子的尖头拓展开来,而周围的骨头都不会受到折损,万一中间的神经被切断,大拇指就会收缩,钉子就会牵入掌中。不灵巧的刽子手会在桡骨和尺骨间的腕部钉入钉子。不管怎样钉,都会钉得很牢。

有几种钉脚的方法,有的是把两只脚并列起来,每只都钉上钉子,有的是脚脚相叠,如果十字架是四边形的,还需分开双腿。

古罗马帝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钉脚:犯人的双脚并列着侧过来,以使后跟关节可以被钉子穿过。被这样钉在十字架上的犯人,身子必定是扭着的。

然而,和经常在宗教画上看到的一样,不论使用哪一种办法,都没有东西支撑脚后跟。因为根据十字架刑的原理,没有支撑,犯人就不能呼吸。十字架上的犯人不像许多人想像的那样,是饿死或渴死,或者是出血而死,犯人最终是死于窒息。人一旦被钉在十字架上,要想呼吸就只能伸缩双臂。可是被钉的人由于姿势的特殊和剧烈的疼痛,所有的肌肉都会有一种猛烈的反伸缩力产生,从而无法排出胸腔充盈着的空气。对于十字架刑,洛朗·维耶诺夫曾有过记述,很多逃出集中营的人也都根据自己的观察详细地描述过。为了使最强壮的人快些窒息,人们往往把一些重物挂在他的脚上,致使他不能再靠伸缩双臂进行呼吸。

在古代,有种办法只有犹太人使用过,即为了使犯人不能呼吸的痛苦减轻一些,而在行刑的那天傍晚把犯人的双腿砍断。犹太法律还允许把一杯麻醉身体的饮料给犯人,使他的痛苦有所减缓。这种饮料是酒和麻醉剂的混合物,被钉在十字架上的耶稣当年行刑前就喝过。被钉以后,他又喝了一点醋。

被钉在十字架上的犯人,终究难逃被恶鸟叼啄的命运。

每一次奴隶起义后,叛乱的犯人都要被钉在十字架上直至面目全非。在罗马,三次奴隶暴动被艰难地平息,而每一次都是以血腥屠杀结束的,成千上万的人死于十字架刑。公元前1世纪的两次暴动都是发生在西西里。而最为著名的要数斯巴达克斯于公元前73年领导的奴隶起义。从卡布到罗马,一路上竖满了十字架,有6000人被钉死在上面。

以耶稣为例,行刑如果是“合法”的,在正式确认了犯人的死亡以后,死者的亲朋好友可以与其告别。罗马法律还规定,为了确定犯人是否死亡,可以用矛刺其侧面。这最后一下并不是我们所想像的:要把犯人杀死或使其痛苦加剧。

遭受十字架刑的人除了罪大恶极者和反抗的奴隶、叛乱者,还有很多基督教徒。基督教徒在传教士上了十字架以后的三个多世纪,也因为迷恋新的宗教而遭受此刑。在特拉让统治时期,西梅翁在耶路撒冷上了十字架。圣茱利在迦太基上了十字架。还有不计其数的基督徒在地中海周边的土地上被钉上十字架。

内隆以焚烧十字架上的人为乐,那些人通常是浑身涂满松脂。而在罗马,很多受刑者都是饱受折磨之后才被法官宣判的。凡是研究迫害史的现代作家都确认,有不计其数的人被钉死在塞普蒂姆·塞维尔十字架上,例如埃里奥加巴尔、卡哈卡拉、马克西曼,特别是泰斯、迪奥克里西安和多米西安。基督教的皇帝登基以后废除了十字架刑,以表示对耶稣殉难的纪念。在拉丁国家和希腊的礼拜仪式上,人们都要对十字架顶礼膜拜,尤其重要的是,要把十字架及十字架罹难示众。至此,十字架象征着救世而不再是一种刑具。

在欧洲,用十字架刑惩戒罪犯被视为对宗教的一种亵渎,因为那是耶稣受难的方式。但是,在亚洲和中东仍然存在十字架刑。作家、旅游家让·皮埃尔·奥斯卡在他的《不为人知的文明》中有过叙述。在日本,19世纪时,“十字架刑可以由法官下令执行”。这种本已属于外族的刑罚,欧洲在其已经成为基督教的天下以后,仍然在使用。

在法国,旺代战争后,成千上万的人被钉死在十字架上。特别是1793年圣·弗洛朗地区和马士库勒地区的城市起义,就是用它来对付共和国士兵的。西班牙在拿破仑战争期间也存在这种刑罚。犹太人和苏联人也被纳粹党用十字架刑来处置。十字架刑直到19世纪末,还存在于北非和缅甸,特别存在于摩洛哥。尽管美国在1890年已经开始使用“现代手段”即电椅来惩罚摩洛哥犯人,两年后,在大盗阿布受十字架刑时,玛拉开什广场居然还聚集了大批看热闹的人。行刑过程中,音乐奏起,狂欢三天后,人们把阿布的尸体剁成1000块喂了狗。让人不寒而栗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数十个“鸭嘴地区”的人还被越南北部部队钉死在十字架上。

值得注意的是,十字架刑在北也门的法典之中,还是一种合法的刑罚。不同的是,那儿的犯人在被钉上十字架之前就已被枪毙或砍了头,送上十字架的只是他的尸体。

在苏丹,因犯“违背圣意”罪而被送上十字架的却可以是活着的人,只是喀土穆的伊斯兰教政权还不敢承认其合法性。违抗民法的11个暴徒于1991年被吊死,之后又在十字架上示众。除了上述的北也门和苏丹外,还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毛里塔尼亚、伊朗、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在内的这七个国家,是根据伊斯兰教规建立的,从这个理论角度来看,他们将犯人处以十字刑是不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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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从高处跌落的投掷刑

各个国家几乎都用过类似于投掷刑的刑罚,这种刑罚的要点在于让犯人从高处跌落。

犯人被带至诸如塔楼、岩石、城墙之类的与地面呈垂直角度的高处,然后被扔向空中,操作程序的简便使其很快作为一种刑罚流行开来。

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民族,行投掷刑时惟一的区别在于犯人最后落在什么样的地方:在罗马,那些犯有叛乱罪或偷窃罪的犯人要从40米的高处落下,落在石丛中;在埃及,犯人最后会落在鳄鱼丛中;在希腊,犯人最后会落在石堆上;在波斯,犯人则会落入尖石丛中——有上万名基督徒被国王萨波一世用这种方法一次处死;阿玛西亚斯则先命人在地上燃起炭火,然后将数千名伊杜人投入火中,以报父仇;在墨西哥,行刑者会把犯人投入水中,然后用铁钩戳死;新教教徒的首领、阿德莱地区男爵弗朗索瓦·德·玻蒙,在犯人落下前命令他的士兵手执矛戟站在下面。这种行刑方法为他的副长官布伊·德·蒙布朗在德国和荷兰时所借用。

在被投掷而死的人中,罗马英雄曼里厄斯最为有名。他之所以被投掷而死,是因为在抵抗外族入侵罗马时他企图引导平民暴动;被基督教视为耶路撒冷的第一个主教的雅克·勒米诺也死于投掷刑,有人认为他是被石块击毙的,有人则认为他是被人从耶路撒冷教堂的尖顶上扔下来的。

在罗马,那些违背民法要被处以死刑的犯人,通常要被放在戏剧舞台上进行表演,这使得所有刑罚多了一种诗意和传奇色彩。投掷刑也不例外。历史学家于贝尔·蒙泰耶写道:“早晨还是围猎场面,到了午间休息时,为了实现在场面上的艺术追求,犯人不再被扔给野兽,因为这时逗庶民开心已经不再是最重要的事情,此时在圆形剧场的阶梯上居然出现了由监护人陪同的孩子们。一丝凝重的微笑在组织者的脸上掠过,从屠宰场转向这一类的教益场面往往都是如此……比如说我们可以看到伊腊科,在圆台上伸着翅膀,欲跳又止。最后他终于被说服了,大叫着跳下来,摔得粉身碎骨。”

1146年,路易七世成为下令执行投掷刑的第一个法国国王。他对杀死桑斯神父的人恨之入骨,认为用这种方式来处罚犯人可以达到报仇的目的。吉贝尔在他的《法国城市史》一书中说,他下令将凶手从圣·皮埃尔·勒维夫教堂的塔楼上扔了下来。

科里尼在圣·巴尔泰勒米之夜被人从旅馆的窗子里扔了出来。很多投掷事件产生于教皇派和改革派之间绵延不断的战争。

对新教教徒来说,投掷奥泰兹以及所有阿德莱男爵下令投掷人的举动是当时最有名的集体投掷事件,阿德莱在那时已经得到爵位,居住在法国的东南部。对天主教来说,贝齐埃、加尔加索的投掷事件是当时最有名的,还有1515年美兰多尔大屠杀也需要特别指出。无论如何,只要是投掷事件,都十分凄惨。

投掷刑曾沉寂了一段时间,后来在美国军队发动的越南战争和法国军队发动的阿尔及利亚战争中,这种投掷刑又死灰复燃了。若一个囚犯不能坦白交待他所掌握的情报,就会被美国和法国士兵残忍地从直升飞机上扔下来。

现在,投掷刑仍然作为一种非司法途径行刑法,在情报部门的间谍站中被普遍运用。这就是美国国防部国务卿詹姆斯·弗莱斯泰为什么会被人从某大楼的16层扔下来的真正原因!

但是,投掷刑在某些国家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据国际某组织报道,1990年的伊朗,就有人被合法地处以投掷刑。

伊拉克也是如此。1991年3月,在伊拉克,包括一些青少年在内的一群人被处以投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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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操作方便的绞刑

1.绞刑的种类

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存在着绞刑。绞刑是古代几乎所有的民族除了斩首刑和火刑之外,最常施行的极刑。即使现在,这种刑罚在80多个国家中还是合法的。

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轻松地打出活结,由此可见绞刑的程序是多么的简便快捷。

与枪刑一样,绞刑也可用于集体处决。

关于集体绞刑的情景,17世纪的雅克·卡罗有过详尽的描述。这是“卅年战争”中的一次集体绞刑:一棵大栎树的树枝上吊着60个叛乱士兵的尸体。我们也记得皮埃尔·勒·格朗为了处死那7000个斯特雷利兹人,特意准备了很多直角形支架,这些支架每个可以吊10个犯人,他几天内就完成了行刑任务。1917年,东非德国部队总司令冯·莱托·福贝克架起了无边无际的长长的直角形支架,不到两天的功夫,他就吊死了成百上千的土著人。二战期间,德军以50和100人为一组吊死了许多苏联游击队员。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

直角形支架是施绞刑时的主要工具。支架通常由两根支柱构成,其中一根垂直,一根水平。水平支柱稍细、稍短,被固定在顶端,绳子就绑在那儿。有时,尤其是用作集体绞刑时,需要两根垂直支柱,把第三根横梁接在高处,绳子系在横梁上。

这是绞刑架的基本结构,但每个国家和民族在模型的大小上会有一些不同。除了这种结构外,还存在其他概念的支架,比如土耳其使用的那种,他们把三根支柱的一端绑在一起,成金字塔状。还有那种“用于绞刑的笼子”,也算是绞刑的一种结构。

绞刑的原理是:脖子套上一根绳子,把身体吊起来,通过绳子产生一种相当大的牵引力,从而使人体的某些主要功能受到阻碍。

血液循环因为颈动脉受压迫而停止,同时出现了脑部贫血。有时还会造成颈椎断裂,损坏脊髓。

绞刑可分为三大类:

首先一种是让犯人爬上桌子、椅子、马、大车或梯子,把一根与直角形支架或树枝相连的绳子套在他脖子上,随后抽掉下面的支撑物,或者将犯人往前推。

这种绞刑是历史上广泛采用的,也是最为通俗的一种方法,犯人死得很缓慢,受到的折磨也最多。经常出现的情景是:为了加速犯人的死亡,刽子手在下边拽住犯人,增加他下坠的力量。

1961年,土耳其议会前议长芒德雷斯被处以绞刑。他被命令爬上一张放在绞刑架下的简陋的桌子上,刽子手随后踢翻了桌子。1987年,在利比亚,有六个犯人被处以绞刑,电视台对行刑过程进行了转播。人们让他们爬上放在绞刑架下的几个凳子,然后把凳子踢翻。

第二种是将一个活结套在犯人的脖子上,将绳子穿过滑轮或滑槽,然后使劲拉绳,将犯人从地上吊起。人们是将犯人吊起而不是让他掉下。美国的许多私刑,以及伊朗、叙利亚和伊拉克70年代和80年代的公开绞刑都是以这种方式执行的。这无异于把犯人勒死,一般要持续好几分钟甚至半个小时或更长时间。

最后一种绞刑是让犯人颈椎断裂,出现窒息和脑部贫血。

英国人将这种方法加以改进,使得受此刑罚的犯人无痛苦,并能立刻死亡。因此,与前两种方法比起来,这种方法更为实用,但这种方法需要一个固定在一定高度的脚手架和一块可抽动的楼板。当拉下绳子后,犯人的身体就会落下,他的颈椎一般情况下会断裂。

在19世纪后半期,这种绞刑才真正施行起来。1953年英国皇家委员达成了有关死刑的协议,受此影响,目前在美国和亚洲、非洲一些国家仍在使用这种绞刑。英国根据“人道、审慎、安全”的原则审查了各种极刑,认为当时他们采用的绞刑比较符合这种原则,应予以保留。

几个世纪以来,在整个欧洲,绞刑都是“刑不上贵族”的,它只适用于平民和社会最低阶层,贵族要处以死刑,一般只有斩首刑。“斧头向贵族,绞索向平民”这句法国格言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如果需要对贵族施以绞刑,则要先施以与其身份和地位相适应的酷刑,再执行绞刑。一个部长和五个金融总管就是这样被处死的,他们是昂格朗·德·马里尼、热拉尔德·拉盖特、让·德·蒙泰涅、皮埃尔·雷米、雅克·德·拉·博姆、奥利维埃·勒·坦。他们被斩首后又被吊在蒙法孔的绞刑架上,绞索套在腋下。

一般情况下,要等到尸体腐烂而掉下后才把尸体与绞刑架分离,这样可以用更长的时间打击犯人的灵魂。

侮辱与死刑相连的历史始于死刑产生之日。《旧约》影射了许多绞刑,从那里我们还知道若苏埃在杀了五个围攻加蓬的阿莫雷国王的人后,将他们吊在五个绞刑架上直至晚上。

绞刑架在开始时相对较低,后来为了增加侮辱性,才升高了绞刑架,判决时也更加明确,只一句“高而短”就包含了很多意思。随着绞刑架的升高,对犯人的侮辱性也越来越强。绞刑架上最高的那根梁很容易让人想起是“绞死犹太人的梁”,因为它位于北面。

在现代,绞刑也往往意味着侮辱。以德国为例,1871年军事法典有枪刑,民事刑法典包括了斩首刑。1933年,希特勒为了处罚道德败坏的犯人又重新支起了绞刑架。从此,民事罪犯要被押往断头台,而“损坏德意志民族利益的罪犯”则要受到绞刑的惩处。

富勒尔这样说:“将他们像牲口一样吊死!”1944年7月,一些企图谋杀他的官员被他用屠夫的肉钩处死。

2.花样众多的绞刑

对于这次集体行刑,历史学家约翰·瓦·惠勒·贝内特有详细记载:“六七十岁的埃尔温·冯·魏茨勒本穿着囚服和长靴第一个进来……刽子手把他送至肉钩下,卸去他的手铐,开始脱他的上衣,把一根细而短的绳子缠绕在他的脖子上,这根绳子被打了个活结。犯人被稍稍抬起,刽子手将绳子的另一端穿过钩子,并使劲打了个结,事毕后,让犯人被迫作自由落体。剧烈的疼痛使他们不断地挣扎,他的衣服也被脱光了……他一直挣扎到断了气,过程有五分多钟。”

犯人在受绞刑时头朝下是一种最大的侮辱。1945年4月28日,贝尼托·墨索里尼和克拉拉·贝塔克西在意大利的罗洛托广场就是头朝下被吊死的。

在巴黎,14世纪和15世纪的许多雕塑都和摆放在格雷伏广场的绞刑架有关。在一篇匿名文章中,详细地描绘了16世纪和17世纪绞刑的仪式,这一景象经常被19世纪的历史学家引用。

绞刑一般在星期天或节日中举行,很是隆重。“犯人背朝着马,坐在大车上,向刑场赶去。他身后是刽子手,神甫站在旁边。三根松弛的绳子套在他的脖子上:有两根像小指头那么粗,每根的一端有一个活结。第三根只用来将犯人拉离梯子或按当时的说法叫‘把他抛向来世’,被叫做投射的绳子。一些修道士或悔罪者早已在绞刑架下等候,他们高唱‘伟哉天后’。大车到后,刽子手首先爬上去,边往上爬,边借助绳子将犯人慢慢地吊起。刽子手到上面后,先在绞刑架的两边将那两根小指粗的绳子系住,借助于膝盖的力量,把‘投射’绳绕在自己的手背上,然后抽掉梯子,犯人顿然失去了性命,只有尸体在不停地晃荡”。

接着,刽子手把自己紧紧地绑在绞刑架的木桩上,同时也将脚踩在被吊死的犯人的那双绑在一起的手上。他必须在确信犯人确实死亡后才算完成任务。有时候刽子手只用一个活结就可以处死犯人,而并非一定要用三根绳子。在法国的很多城市,当一个将被处以绞刑的犯人经过女修道院时,修女一般会给犯人送上一杯酒,一些面包,这对犯人来说,真是“最后一块面包”。

一般情况下,会有很多人参与这种凄惨的施舍,因为这的确是一次接近犯人的机会。听忏悔的神甫在死刑结束后,要回到小城堡吃饭,顺乎情理地,这顿饭由政府出资。

前来参观绞刑的人越来越多,这使得刽子手的作用日益突出,他要让深谙此事的大众看到自己的能力,特别是在执行集体绞刑时自己的“导演”能力。因此,使极刑富有“美感”成了他刻意追求的一件事。1562年,天主教徒占领昂热后,刽子手把新教徒对称地绞死。以后,又有一些刽子手发明了根据体重和身材把犯人吊在不同的绞刑架上的方法。这些刻意创新、业务熟练的刽子手为人们所称赞。

犯罪格言中经常写得很清楚:“吊着直至死亡。”这句话绝非空穴来风……

假如我们可以玩文字游戏的话,我们可以说刽子手有时也会“失手”。他将犯人松开,把犯人的脚后跟弄出血,让他清醒,然后再用绞刑。这种“失败”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因为它经常出现,特别在19世纪,多得令人难以置信。

以前,根据城市和施刑者的不同,执行绞刑的方式也会有所变化。

17、18世纪直至大革命时期,巴黎的犯人在受绞刑时,一般是下颌和枕骨被套上活结,因为刽子手认为这样可以产生对抗牵引力,能将犯人的脖子折断。

更何况为了增加犯人的重量,尽快让他死亡,刽子手还经常爬在犯人的手上,使犯人使劲地抖动。这种做法通常被称作“断绞索”。

里昂和马赛的刽子手则喜欢将活结套在犯人的颈背上。为了避免活结滑到下巴下面,绳子上还打有一个死结,固定在前面。刽子手在行刑时,通常要爬到犯人的头上,使劲往前拉,使死结固定在喉部或气管动脉处。

另外,还有一种方法,主要是将绳子套在左下颌。这种方法被称为“英国式的方法”,其优点是能将脊椎弄断。

美国人喜欢把结打在右耳后,尽管这样做会使脖子拉长,甚至会使犯人断头。除了脖子上的绞刑被广泛使用外,四肢绞刑以前也相当普遍。但在施行后者时,一般得附加一种酷刑。比如在施行上肢绞刑时,要在火的上方进行,而施行下肢绞刑时,受刑人要遭到狗的吞食,这种绞刑的场面很凄惨,一般要持续几个小时。

与四肢绞刑不同,腋窝绞刑能直接置人于死地,只是持续的时间很长。这种刑罚的原理主要是使血液循环受到阻碍,导致胸肌麻痹而窒息。许多犯人被吊了两三个小时后,有的解下来时就已经死了,有的还要再活一段时间。这种“缓慢绞刑”的对象通常是成年罪犯,目的是叫他们供出同谋或坦白罪行。在某些情况下,孩子或青少年罪犯也会成为这种绞刑的对象,这些人一般是应处死刑的人。1722年强盗卡图什的弟弟被处死时还不满15岁。

一些国家对延长处罚的时间很感兴趣。早在19世纪,在土耳其,人们把犯人吊起时,故意让他们的手臂自由伸展。这样,他们在一段时间内为了求生,可以用手抓牢头上的绳子,在精疲力竭后才重新垂落下来,陷入长长的昏迷之中。

在欧洲,犯人的尸体要一直挂着,直到完全腐烂,这样“示众架”就出现了。这个架与绞刑架不同,因为前者挂的是被绞死的犯人的尸体,但不仅仅限于绞死的犯人,因其他刑罚而死的犯人的尸体也可以挂在示众架上。

示众架时刻警告所有贵族要谨小慎微,引以为戒,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领主的审判权。为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示众架总是被放在路边或者高地上。审判者的领土的重要性和地位决定了示众架的规模大小:一个普通绅士要用两根横梁;仅次于男爵的贵族用三根;男爵是四根;伯爵是六根;公爵是八根;而国王的则完全由自己决定。

巴黎王室的示众架要追溯到菲利浦·勒·贝尔时代,那时的“示众架”挂有五六具尸体,肯定是当时最有名的示众架了。示众架位于首都北部的布特·肖蒙附近。这地方因此成了示众架的代名词。

蒙福孔曾有个泥水工程,规模很大,长12.2米,宽9.15米。底部是一个平台,由石子铺成,由一个石阶梯通往那儿,在当时,这个阶梯口的门是封闭着的。

在平台的三面竖着16根16米高的石柱。这些石柱的上方由主要用来悬挂尸体的木梁和铁链连接。在大约5米高处,还有一些横梁,也是为了悬挂尸体。

刽子手用以爬上横梁的那把长而结实的梯子,就靠在石柱上。在助手的帮助下,刽子手将活人吊死,或将城市其他地方以车轮刑、绞刑或斩首刑处死的犯人的尸体挂到示众架上去。

有个巨大的洞穴在平台中央,在横梁上,空位不够时,刽子手总是将尸体的残骸扔到洞里,任其腐烂。

在蒙福孔筑巢生活的成千上万只乌鸦,经常来这个堆尸处寻觅它们的日常食物。

蒙福孔在容量方面渐渐满足不了“示众”的要求了,为此,在1416年和1457年又有两个示众架在其附近建成,一个是蒙蒂尼示众架,一个是被称为圣·罗朗教堂的示众架。知道了这一切以后,我们便逐渐了解了这些可怕的地方。

路易八世统治时期,蒙福孔不再是绞刑刑场了,示众架也于1761年被完全摧毁。但绞刑却依然在18世纪末的法国和19世纪后半期的英国继续发挥着作用。

我们已经知道,在欧洲及其殖民地的各个城市,甚至各个小镇,到处竖立着施刑的工具、绞刑架和示众架。

从逻辑上讲,这些东西应该能起到震慑的作用,使得城乡居民不敢再胡作非为,而是循规蹈矩。但事实却正好相反,人们对在示众架上摇晃的支离破碎的尸体逐渐习以为常,有的甚至达到了漠然置之的地步。在法国,几个世纪以来直至大革命时期,绞刑居然和“消遣”、“娱乐”联系了起来。

有的人来到示众架下收曼德拉草根,有的割断有用的绳子,有的来到架下喝酒。

随风飘动的尸体或者散发着可怕的臭气,或者已经晒干或腐烂,这一切却与附近小酒馆和咖啡馆的老板毫无干系。人们在那儿过得很幸福。

弗朗索瓦·维庸和他的朋友们就是这样对示众架全然不顾的一群人。他在诗中写道:

向罪犯走去

我们在那里相聚

还有许多女的

显得特别高大

人们已经对绞刑不再有任何反感,这甚至已成为他们生活的一部分了。布朗托姆给我们披露了这样一件事:一个少妇的丈夫被绞死后,为了警戒其他人,需要把尸体悬挂几天,并有士兵看守。当妇人来到示众架下时,一个士兵向她讨好,“让她躺在她丈夫的棺材上面”。

3.绞刑执行

英国当局为了弄明白绞刑是否有警戒作用,曾对250个犯人进行了专项调查,其结果使他们很失望:其中170人曾观看过一次或几次绞刑。另一份1886年的类似的报告也有这样的结论:在布里斯托尔监狱中有167个犯人被判了绞刑,他们当中有164人去看过绞刑。

不论是对那些损害财产的人,还是对那些有小小过失的人,绞刑都可以适用。在这支被绞死者的队伍中,平民成了绝对的主力,随便一个借口都可以让他们葬身绞刑。

以前,胡子是区别贵族和军人及非贵族和非军人的标志。1533年的规定,要求平民去掉胡子,不遵从规定者要被处以绞刑;一次小偷小摸也可以处以绞刑;拔一根萝卜或钓鲤鱼也不例外。1762年,一个名叫安托瓦内特·图塔的仆人被吊死在格雷伏广场,可他被处以绞刑的原因居然是偷了一块制作精美的小餐巾。

大革命前,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里,有215种罪行适用绞刑。英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更甚:所有的过失,都要被判处绞刑,而不管后果是否严重。1823年,按照“血腥法典”的规定,共有350多人被处以绞刑。

此后,被判处绞刑的人数有所减少,如1837年是220起,1839年是15起,1861年则只有4起。19世纪的英国与中世纪时一样可怕,人们会因为任何一件小事,如偷一棵小蔬菜,或被发现在森林里乔装打扮,而被判处绞刑。

一个人若偷了10便士以上的钱,就要被处以死刑。这个规定在如今的一些国家仍然有效。在马来西亚,偷200多克大麻或15克海洛因都可以被判处绞刑。1985年以来,因违反此项规定而被判处绞刑的已达100多人。

绞刑在18世纪就停止使用了,但一些绞架并未随着绞刑的废除而消失,在19世纪初的英国就有着很多绞架,被那些不明就里的人们当成了路标。

1832年,让尸体示众直到腐烂的做法也被废除了。一个名叫詹姆士·库克的人被绞死后,很多人在礼拜天来观看绞架和他那腐烂的尸体。在他之后,尸体再也不用进行“示众”了。

阿瑟·凯斯特勒对绞刑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他说,19世纪的英国对执行绞刑的仪式非常讲究,它甚至被上等人看作是头等重要的场面。为了观看一次仪式考究的绞刑,人们甚至可以穿越整个英国。

1807年,在哈格蒂和霍洛韦被执行死刑时,有4000多人围观。中间发生了骚乱,有100多人被踩死。19世纪,欧洲其他国家已废除了死刑,而英国不但不废除,而且还继续对7~9岁的孩子施绞刑。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1833年。最后一个被判死刑的孩子是一个偷了墨水的9岁的男孩。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这个男孩才被减了刑。

19世纪,有一些被绞者在行刑过程中并没有死,他们会在被快速悬挂到示众架去的15分钟后苏醒过来。半个多小时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更是常见。在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受刑者被装进棺材后又苏醒过来的现象,这个死而复生的人就是格林事件中的主角。

1880年以来解剖尸体已成为习惯,而“绞死者”在解剖桌上又重新活过来的事也时有发生。

阿瑟·凯斯特勒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他若不是一个著名的实践家,若不是他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这件事情很难让人相信。他说在德国,一个被绞死者在解剖室醒了过来,在法医的帮助下居然逃走了。

1927年,两个英国犯人在绞刑架上吊了15分钟后被解下来,谁知道他们根本没有死,只好重新吊了他们30分钟。

英国尽力想把绞刑当作一种“微妙艺术”来进行。20世纪前半期,英国曾几次组成委员会,对死刑带来的复杂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英国皇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能使犯人在重重落下时折断颈椎,这是一种令犯人死亡的安全有效的方法。

对于“绞刑架下活动的长踏板”到底是谁发明的这个问题,存在着争执,英国的很多刽子手说这是他们的“杰作”。但事实上这是爱尔兰人于19世纪发明的。绞刑所有的科学规律都集中在这个“长踏板”上。1964年12月,英国废除了普通法犯罪的死刑,他们认为,在他们国家,“绞刑实现了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目前在全世界最通用的就是这种“英式”绞刑,它已经变得更系统化了。犯人的双臂绑在背后,站在两块板的连接处即活动板上。这两块板靠两根铁杆支撑,放在铰链上,与绞刑架地板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用撬棍或剪断细绳的办法拉开插销,使两块门板转向下方。犯人站在活动板上后,头上盖上或白或黑或淡灰褐色的、只露出两只眼睛的风帽,脚被紧紧地绑住。绳子套在脖子上,结打在左下颌。一旦刽子手移动了活动门板,螺旋形绕在绞刑架上方的绳子就随着犯人身体的落下而展开。系在绞刑架上的麻绳可通过一个系统随意伸缩。

这种死刑的“优点”就在于最后这个细节。活结和打在绞刑架上的结之间的长度取决于犯人的体重和身材。在许多地方,刽子手都有一些“索引表”。每次执行绞刑前都要细细考量和验证,有的刽子手会用诸如与犯人的体重相等的一袋沙子等进行验证。

也有一些危险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绳子太长,犯人从高处落下来就很容易断头;如果绳子不够长,犯人的颈椎没有被折断,就会与以前一样缓慢死亡。一般情况下,一个80公斤重的人从2.4米高处落下是比较合适的。体重若增加3公斤,绳子也应随之减短5厘米。

当然,“索引表”也可根据犯人的肥胖程度、年龄、身体甚至肌肉的某些特征来修改。

1880年,报界详细报道了一个名叫塔卡克斯的人,他原籍匈牙利。那人被吊了十分钟后解下来,没想到半小时后他又活了过来,直到三天后才死去。医生认为,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的原因除了刽子手把犯人过早地解下外,这个犯人的喉咙极其粗壮、淋巴腺隆起得相当厉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名叫贝利的刽子手,已执行过200多次绞刑,业务相当熟练。他在对罗贝尔·古德达尔行刑时,对他的体重进行了计算,得出的结果是应从2.3米处落下。但他还发现犯人脖子上的肌肉不够结实,便把绳子减短了58厘米。最后还是出现了差错,虽然他对古德达尔脖子的肌肉作了一定的估计,但估计得还不够彻底。最后绳子割断了古德达尔的头。

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等国也出现了同样可怕的结果。沃丹·克林顿·达弗是加利福尼亚圣·昆廷监狱的狱长,他曾观看和指挥过150多起绞刑和毒气刑,其中,他也见到过绳子过长的绞刑,他给我们描述了当时的景象:“犯人的头半挂在身躯上,血管爆裂,眼球凸出,舌头已不成形,整个脸已被撕成碎片。”对另一次绳子过短的绞刑他也同样有描述:“他慢慢地走近死亡,一刻钟的时间里,他的呼吸逐渐变重,就像一只在打呼噜的猎犬。

“犯人全身像玩具一样自上而下地抖动。为了避免绳子在颤动中断掉,刽子手立刻紧紧地抓住犯人的腿,犯人舌头肿胀,浑身发青。”

英国王室的最后一名刽子手皮埃尔波恩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习惯在执行死刑前几个小时,通过目镜环对每个犯人进行听诊。

皮埃尔波恩说,他只用不超过10~12秒的时间,把犯人抓进工作室和操作活动板的撬棍之间。在其他一些工作室离绞刑架比较远的监狱,也肯定不会超过25秒。

但快速处决难道都能证明效率吗?

伦敦北区的验尸官对58个被处绞刑者进行了验尸,他们认为犯人主要是因为颈椎脱臼、脊髓被压烂或撕碎才死亡的。这些情况下,犯人一般会很快失去知觉,而且很难恢复,而心跳仍可持续15~30分钟,不过病理学家认为这只是一种自然反应。

在美国,有位法医把一个被绞死半小时后的人的胸腔打开,仍然能够看到犯人的心跳。于是他只好“像阻止时钟的摆一样”用手来阻止。

1942年英国制定的法律规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尸体要再吊至少一个小时的时间,值班医生要做好死亡记录。直到1968年废除死刑前,奥地利的刑法典仍规定,要把被处以绞刑的人多吊三个小时,预防出现意外。

伦敦皇家外科学院是官方机构,该学院的档案保管员说,他们共解剖了36具死刑犯的尸体,有2人的心脏在执死刑后又跳了5小时,6人的心脏又跳了7小时。

一位著名的犯罪学家曾指出:“那些研究过绞刑艺术的人是残忍的,他们毫无道理地把漫长而无意义的折磨送给了那些本已不幸的犯人。”1923年,真正的屠夫汤普森先生的死刑让人记忆深刻,它可怕得就连刽子手也尝试自杀。

既然“世界上最好”的刽子手——英国的刽子手都出现过前述的可怕的灾难,那么一战后其他国家的绞刑就更不用说了。

1946年,这一情况也出现在德国和奥地利处决纳粹战犯时及纽伦堡诉讼案后死刑的执行中。虽然使用了“绞型架下活动的长踏板”这一现代方法,但就是没办法将一些犯人立刻处死,最后,为了结束绞刑,卫兵只得往下拉犯人的脚。

1981年,在科威特,由于刽子手在一次公开绞刑中误算了绳子的长度,使犯人下落时没有折断颈椎,因此,犯人几乎是窒息而死的,持续的时间长达10分钟。

非洲人更喜欢使用绞架和活动板,即采用“英式”绞刑,但对怎样操作并不熟悉。1966年6月,在金沙萨对4位前部长施行的绞刑,简直就是一次酷刑。

犯人两手绑在背后,被脱得只剩一条短裤。“绳子悬挂着,门板上方是犯人的上半身。他的腿和屁股能为下面的人所见。就这样,他的整个身体突然变得僵直起来,执刑就结束了”。

埃瓦里斯特·金巴死得很快。但随后强壮的埃马纽埃尔·邦巴的颈椎并没折断,他最后是慢慢地窒息而死的。他的身体很明显有过剧烈的反抗。最后,他的血沾满了解剖台,肋骨突出。心电图表明,他的心跳经历了快、均匀、慢三个阶段,整个过程持续了7分钟。

亚历山大·马翁巴死得也很快,但四人当中就数热罗姆·阿纳尼的死最长、最可怕、最痛苦。他被折磨了14分钟。“也许绳子本来就没绑好,也许是最后一秒时一个动作让绳子滑了一下,他没被吊好;绳子是从犯人的左耳上套过的,这能明显地看出来。在14分钟里,犯人的两腿一阵一阵地抽动,向各个方向不停地抖动,有时还弯曲了起来,似乎肌肉和大腿的努力抽动能给他短暂的、荒谬的生的希望。但后来,随着挣扎幅度的逐渐减小,身体慢慢地僵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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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医学与技术结合的产物——毒气室

美国人在发明电椅的34年后,又发明了窒息死亡法,这种新的行刑方式是闻毒气导致窒息而死。

世界酷刑史 古代最恶心的28种刑罚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毒气战和有毒化学气体对人体的作用激发了发明者的灵感,发明者正是凭借这种灵感,以医学和技术为基础,发明了这种行刑方式。

这种行刑方式的原理是,在一定的密封空间内释放有毒气体,使犯人被迫吸入,最后窒息而死。

在经过多次实验后,氰化物气体被确定为首选气体。因为在众多挥发性气体中它的效果最为明显。这种气体由丸状或片状的氰化钾与硫酸反应而成,它被称为“细胞毒药”。

换一种说法,负责血液和身体细胞之间氧气交换的呼吸酶遇到这种气体便会失去“知觉”。身体细胞没了氧气会马上死亡。紧接着出现痉挛、肌肉抽搐。脑中枢一个接一个地关闭,在心脏停止跳动之前,大脑便首先死去了。

约翰·李是美国刑法史上第一个被处以窒息死的人,他于1924年2月8日因谋杀罪在内华达州被判处死刑,被执行了窒息死。随后,几百名犯人也被处以窒息死。

毒气室是八角形的铁制小房间,往往被漆为绿色,顶部有盖,一扇椭圆形的密封门开在墙壁上,犯人由此进入室内。大部分的毒气室可以同时处决两个犯人,因此毒气室的内部往往要放两张金属制成的椅子。

为了能让30~60名官员和记者看到室内的行刑情况,毒气室的墙壁上往往要装上巨大的玻璃窗,因此毒气室又被称为“玻璃鱼缸”。令人尤为惊奇的是,毒气室在行刑时会被强烈的光线照得透明。一般人会认为窒息死刑的程序很简单,但长达20多页的毒气室使用说明书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它仅仅对技术装置就有十几页的仔细介绍。除此之外,这本说明还把以前行刑积累的经验和涉及毒气行刑的所有细节都包括了。

各州使用窒息死亡法的程序除了有些细微的差别外,基本相同。

监狱长这个职业有点特别,因为他很重要的一个任务是阻止犯人自杀,使其能“活到”行刑日。在其他犯人的不断劝说下,窒息死成为死囚经常选择的死亡方式。

在行刑前的3~4星期内,会把犯人带到监狱中的“死亡走廊“,对其进行24小时的监视。他们可以写信、抽烟,也可以看放在牢房外的电视。他们能看到的只有宗教节目、电影节目、教育节目和天气预报。一般不得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

监狱长一般会在行刑前一周告诉犯人具体的行刑程序,并请犯人提出人生的最后一次要求。

犯人在不同的州受刑,穿的衣服也不同。有的犯人在行刑时可以穿自己的衣服,有的则必须穿由监狱提供的白衬衣和蓝裤子。之所以为犯人提供这两种颜色的衣服,是为了更好地能通过毒气的绿色烟雾和墙壁上的玻璃窗认出犯人。不管穿什么衣服,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犯人都必须赤足和不穿内衣。

有些州的犯人还被告知可以请5~10人前来参加他的行刑,并且他还可以向记者做个简短的声明,这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倒不多见,也不太合常理。最后,监狱长征求他对最后一顿晚餐的意见。为了不出现技术故障,监狱方面的行刑人员在行刑前几小时都要详细检查阀门系统、释放氰化物的操纵杆、皮带扣的连接处,甚至还有门的密封垫。在密西西比州,监狱方面为了行刑顺利,甚至要在正式行刑前演习6次。

在某些州,演习主要在行刑的前夜进行,其内容主要是让死囚“试坐”毒气室内的椅子,以避免其身高和体重在第二天行刑时出现问题。

这种演习对犯人简直是一种心理折磨,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可以用一些精神的因素自己安慰自己。1977年,在内华达州的卡森城的监狱,刚刚演习一次窒息刑的杰西·毕晓普向记者们声称,坐在金属椅上的感觉太不好了。在行刑前几小时,他被监狱长征询最后的要求时,他除了想要女人和法国葡萄酒外,别无他求。在行刑前夜或大前夜,犯人被转移到“死亡走廊”里的一间“死亡等候室”中,被严格地监视起来,度过生命的最后几个小时。

监狱长办公室里的电话中有一部与州长办公室相连,它只在行刑倒计数时才使用。还有一部直接与“死亡等候室”相连。

行刑之前,监狱长的办公室、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死亡等候室”同时开始运转。总检察长办公室的一个成员执行死刑,他与美国最高法庭始终保持联系,因为美国最高法庭也可能在最后一分钟作出是否缓期执行的决定。总检察长或他指定的代表要将这个消息直接通知州长,随后州长再通知监狱长。如果州长使用了缓期执行的权力,将不再有这些繁琐的程序。

但是,死刑不到最后一刻是不会被确定的,即使犯人已坐上椅子。监狱长站在“死亡等候室”守着墙上的电话,通过这部电话机,他甚至可以在最后一秒钟改变犯人的命运;但释放毒气的操纵杆一旦打开,行刑就无法再中止。这样的悲剧就发生在1957年,当时圣昆廷监狱的“死亡等候室”里接到了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古德温·奈特对犯人实行缓期执行的命令,但氰化丸已被投放了几秒钟。虽然犯人还活着,但是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救他,化学反应是无法停止的。

在电刑中,“电工”和刽子手是分了工的,而在死亡窒息中刽子手则负责了整个行刑过程。

刽子手从监狱武器器械部门那里领来氰化物,然后小心地称量,将1公斤氰化物平均分装在两个气体袋中。将袋子挂在椅子下,把一只容器放在离椅子30厘米的地上。他在行刑前10分钟开始准备一定比重的硫酸混合液体和蒸馏水。

准备死亡溶液的人是神秘的,在毒气室的密封性被最后一次检查之后,四个经过层层选拔的看守才去“死亡等候室”押解犯人。挑选这些看守,一般要从能力、年龄、性格和体形四个方面来考虑。在监狱长和一个神甫的最后的简短探访后,四个看守将戴手铐的犯人押赴刑场。走在犯人前面的是两个小个子的看守,他们将犯人引到直通毒气室的走道,并帮助犯人坐上两把椅子中的一把,把他牢牢地捆在上面。两根皮带捆住腿,两根捆住手臂,并在椅子顶端的脑袋支架上固定好他的脑袋。除了手指、眼睛和肌肉外,犯人整个被固定了。

一个医生专门宣布犯人的死亡,他将一个听诊器固定在犯人的心脏部位,并连有一个放大器,以便另一室的人也可获知犯人死亡的消息。监狱长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点头示意犯人,在被毒气包围时深呼吸,以使其尽快窒息而亡。

在众多死刑中,只有毒气窒息法需要犯人配合。如果犯人深呼吸死亡气体,在10~15秒内他将停止呼吸。否则,他将忍受更多的折磨。事实上,如果犯人想使自己晚点死,很简单,通过控制呼吸或缓慢呼吸就可以做到。但这几分钟的清醒换来的却是呼吸困难和头晕,以及腹部的剧烈痉挛和由于抽搐引起的肌肉收缩。观看行刑的证人可能不了解这一点,他们只能看到嘴角的口水,手指的抽搐,被皮带捆在椅子上的身体的轻微颤抖。

这种程序非常可靠,但只有在犯人的配合下才能实现快速死亡和达到最小的痛苦。一位神甫在圣地亚哥的一次行刑后说道,他曾经看到有犯人希望延缓毒气反应:“我已经参加过52例绞刑,但这次是最让我害怕的。”

沉重的铁门关闭后,每个行刑成员包括刽子手各就各位,根据监狱长的命令,启动不超过两分钟的死亡程序。首先,刽子手在整个行刑过程中,要将控制毒气室大气压力的系统打开,这个步骤非同寻常,它可以使犯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中毒而死。

然后,刽子手将硫酸溶液倒入嵌在犯人椅子下的容器中。之后,再将装有氰化钾的两个小气体袋投入装有硫酸溶液的容器中,两者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一种“好闻”的挥发性气体。这种气体从地面升起,与空气混合,成为致命的毒气,最终为犯人所吸入。当医生借助于听诊器诊得犯人的心脏不再跳动时,整个行刑程序才算完成。但是为了确保犯人死亡,其尸体将被多放置30分钟。

尸体的取出也有一个详细的程序。首先,把毒气通过房顶的活动排气孔排出。用地下管道中的压力水自动清洗椅子下的容器30分钟。但是,只有官员能进入打开的铁门。

为了不出现事故,采取了新的预防措施。在一些州,犯人的尸体在未被搬走之前,先用喷水管长时间地洒水,以中和残留的有毒气体。在另一些州,看守们则是用防毒面具来避免危险的。他们将犯人的尸体取下,放在一张桌子上,去掉衣服,进行清洗。然后喷上氨水或消毒水,放入一只塑料袋中等待用火烧毁。最后,他们将犯人的尸体送进停尸房。在大多数州,监狱义务为犯人提供衣服和柩车费用,其余的费用将由犯人家属承担。如果没有人申请,犯人尸体被埋葬在普通墓地后,将不会有墓名,而只有一个数字。

毒气室行刑虽然一直被认为“先进的、最人道”的程序,但在可靠性方面还是出了一些问题。这种方法可以使犯人在10~15秒的时间内失去知觉,但是一些证人为我们提供的,犯人临死前挣扎的景象使我们无法相信这种说法。

科学证明,人体的主要器官甚至可以在犯人保持清醒或失去知觉后一段时间内继续运转。1988年9月2日,在密西西比州,吉米·李·格雷在毒气室里呆了大约8分钟后,居然还可以抽搐喘息,几次用头撞击椅子上的金属支撑器。一些证人说,在他们和记者被要求离开观察室时,人还没有死去。

卡里尔·切斯曼在被毒气处死的众多人中最为有名。他写了好几本声明其无罪的书,被翻译成20几种文字。1960年5月2日,苦苦挣扎了12年的切斯曼还是没有逃脱死刑的惩罚,他的死亡成为关于死刑原则讨论中的一个历史标志。在22名行刑证人中,有一个是记者,和切斯曼很熟。切斯曼对这位记者说,他会用脸和手指示意他遭到了痛苦的折磨。他确实也示意了。在深呼吸后,他大叫一声,脸色变得蜡黄,脑袋晃动着垂至胸前,整个过程持续了5分钟。

在1924年毒气刑首度实现合法化,纳粹在20几年后进行集体大屠杀时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奥斯威辛集中营指挥官鲁道夫·赫斯在纽伦堡称:“在那里毒气毒死和烧死了250万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集中营使用毒气的罪行被揭露出来,这种死刑方式在美国的一些州被废止了。

目前,毒气刑仍为7个州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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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新的死刑方式——电椅

1.最有争议的死刑刑具

19世纪,新的死刑方式随着电在工业上的应用和发展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1882年,在美国纽约建成最早的发电机系统。8年后,电变成了一种新的行刑技术手段,并且是合法手段。

两家对立公司在经济和工业上的明争暗斗,产生了“电椅”。作为一种死刑刑具,它是最具有争议的。这两家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是围绕着直流电和交流电展开的,这两种不同的电力分别为他们两家公司使用。

1882年,竞争在纽约开始。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继灯泡和留声机的发明之后,又建成了第一台发电机,他为此在珀尔街举行仪式,整个商业和金融区将被这台发电机照亮。

1886年,压缩空气刹气的发明者,工程师乔治·威斯汀豪斯取得了一些和电有关的专利。之后,属于他自己的电力公司成立了。整个大巴灵顿市将被照亮。

首先,两家公司在技术设计方面产生了冲突。托马斯·爱迪生的公司对直流电进行生产和发送,而乔治·威斯汀豪斯的公司发送的则是交流电。这两个19世纪最著名的学者之间根深蒂固的仇恨和惊心动魄的斗争由此产生了。

与托马斯·爱迪生的直流电相比,乔治·威斯汀豪斯的交流电很快在使用上和利润方面取得了优势。这场竞争关系到整个美国的工业和家庭设备用电。

托马斯·爱迪生的市场越来越狭小了,他的许多技术和销售人员转而投奔了威斯汀豪斯公司。爱迪生整日被公司股东纠缠,他决定反击,从舆论上展开攻势,交流电被他形容得极其危险。他和支持他的人认为,公众会因为交流电与死亡较接近而改用直流电。

由于托马斯·爱迪生的推动,在《纽约晚报》上,一名叫哈罗德·布朗的人发表了长篇文章,交流电的危险性在文章中受到特别强调,电力生产商被指责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使用者的安全。乔治·威斯汀豪斯也通过报纸反击,指出哈罗德·布朗的这个结论没有任何技术依据。哈罗德·布朗为了证明自己正确,公开联合托马斯·爱迪生,在爱迪生的实验室里进行了一系列的实验,甚至还在全国巡回演出。演出时,把对猫、狗、猴子甚至马进行的电刑表演给记者、商人、贵族看。为了让大家相信爱迪生的直流电对未来的家庭和工业来说是最好的,他通过实验证明,用1000伏的直流电电击动物不会有什么危险,但是用仅仅350伏的交流电电击动物,将会得到截然不同的后果,即动物被电死。

结束巡回演出后,哈罗德·布朗在哥伦比亚举行了全国性的新闻发布会,他邀请了全国所有的记者和许多职业电工。他以一匹重达38公斤的马为实验品,通过交流电将马电死,再次证明了交流电的危险性。然后,他严肃地说:“除了能处死屠宰场的动物或待领场的狗以外,交流电别无他用。”他又开玩笑似地说:“噢,对了,它还可以处决死囚。”

然而,纽约州立法机构注意到了哈罗德布朗的“表演”。州长甚至专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希望能找到比绞刑更人道的行刑方式。与此同时,几例恐怖的绞刑引起了人们的排斥感,特别是其中一个犯人在脊椎骨折断后并未死亡,在绳子上摇晃了20分钟,才被他自己的唾液呛死。另外,因触电而意外死亡的例子在报纸上也频繁出现,这些死者尸体完好,而且死得很迅速。

1881年在纽约州的布法罗对塞缪尔·史密斯的处决被报纸长时间报道,报道说这种死亡方式对犯人没有太大的折磨,可以让犯人迅速死去。一些人受此启发,萌生了用电作为行刑方式的念头。

2.第一把电椅的产生

托马斯·爱迪生本来一直主张废除死刑,但是为了能在商业竞争中打败对手威斯汀豪斯,他居然在立法委员会面前大谈特谈电刑在处死犯人方面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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