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公元前21世纪

西周史论(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周族有着悠久的历史,长期在陕甘一带活动,后以岐山之南的周原为主要的根据地。至公元前11世纪初,周族的力量日益强大。它一面征伐附近小国,扩充实力;一面把它的都邑从周原迁到今天长安县沣水西岸,建成丰京。它不断向东进逼的势态,加剧了与商朝的矛盾。商王帝辛一度将西伯昌(文王)囚于里。周臣用美女、珍宝进献商王,帝辛才放了西伯昌。西伯昌回到国内后,进一步加紧了伐商的准备。此时,商王朝政治腐败,内外矛盾空前尖锐。文王认为伐商条件已成熟,临终前嘱太子发(武王)积极准备伐商。武王即位以后,出兵车300乘、士卒4.5万人、虎贲(冲锋兵)3000人,浩浩荡荡地向东进发。庸、蜀、羌、鬃、微、卢、彭、濮等许多小国也率兵会合。周武王在牧野誓师,历数商纣之罪。商纣王发兵17万与周军对阵,但军士们无心战斗,前徒倒戈,引导周军攻纣。商纣王仓惶逃遁,在鹿台自焚而死,商朝遂亡。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周王朝时代。

武王克商以后,基本上控制了商朝原来的统治地区,又征服了四周的许多小国。但如何牢固控制东方的大片领土,成了武王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于是,他采用「分封亲戚、以藩屏周」的政策,把他的同姓宗亲和功臣谋士分封各地,建立诸侯国。一个个诸侯国成为对一方土地进行统治的据点,它们对周王室也起到拱卫的作用。武王把商纣之子武庚(禄父)封于商都,借以控制商人;封其弟管叔、蔡叔、霍叔为侯,监督武庚;又将周公封于鲁、姜尚封于齐、召公封于燕。周武王死后,其子继位。因成王年幼,由周公摄政。管叔、蔡叔对周公不满,散布流言,说周公意在谋取王位。不久,武庚与管、蔡串通一起,并联合东方的徐、奄、薄姑等国发动叛乱。周公调大军东征,用了三年时间,终于平定了武庚与管、蔡之乱,杀了武庚和管叔,流放了蔡叔。东征取得全面胜利,使周王朝的统治得到巩固。

武王灭商之后,回到镐京,深感镐京与新征服地区相距太远。他意在夏人活动中心的伊洛河地区建立新的都邑。他的这一想法尚未实现,突然病逝。从宝鸡出土的何尊铭文中看到,成王即位后,继承了武王之遗志,决定在洛阳附近建一新邑,「宅兹中国」。从这里对新征服地区进行统治,可大大缩短距离。为此,成王曾派召公去洛阳附近「相宅」。不久,洛邑(成周)与武王所建的镐京(宗周)一起,成为西周时期政治、军事、文化的中心。为彻底铲除殷遗民的复国梦想,成王时还将殷顽民迁至成周。

由于周公旦在宗周摄政,鲁侯之爵由他的长子伯禽就封。鲁的地望在今天的山东曲阜,已发现鲁城遗址;姜尚所封的齐国,在今山东临淄;召公所封的燕国在今北京房山,也已发现城址和燕侯墓地;武庚叛乱被平息后,该地封给武王之弟康叔,为卫侯,已在河南浚县发现卫国遗址;纣的庶兄微子启未参预武庚叛乱,他作为商族的后裔被封为宋侯,其地在今河南商丘;在卫国的西边,还有个晋国,成王攻灭唐国后,以其地封给他的兄弟唐叔虞,在今山西翼城与曲沃交界处已发现其遗址。这些诸侯国的封地往往形成犄角之势,互有联系、互相制约,因而在早期阶段对政治局面的稳定确曾起到一定的作用。文献中所说「成康之际,四十年刑错不用」,正说明成王平定武庚叛乱后,周王朝出现了一段安定的局面。

周人在经过一系列战争之后,控制的地域南到巴、濮、邓、楚;北到肃慎、燕、亳;东边到达滨海;西边直抵甘、青。其范围比商朝的地域还大。周王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机器,对域内实行有效的统治。制订的刑罚,比商代更系统。常备军的人数比商代还多,在宗周驻有六师,在成周驻有八师。全国的土地与臣民,名义上都属周王所有,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周王封给诸侯土地与臣民时,要举行授土授民的仪式。所封的诸侯国,要定期朝见周王,有保卫王室的义务。他们还要向周王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如果不纳贡服役,就是侮慢王室,要受到惩处。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受封者常常擅自割让或交换土地,渐渐将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同时,随着新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私田的数量也在增加。私田的出现,对以井田制为基础的土地公有制,起到腐蚀和冲击的作用。

西周时期的社会经济比商代又有发展。大量使用奴隶生产,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剩余劳动产品,促使各种手工行业得到发展。青铜业生产进一步扩大,除王室控制的青铜作坊外,诸侯国也有自己的青铜作坊。青铜产品的数量更多,用途也更广,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青铜业的发展,推动了其它行业的兴盛。文字的使用也更广泛,除了在甲骨上契刻文字外,在上万件铜器上都铸刻有铭文,记录了当时社会生活中发生的许多事件。最多的一件铸有499个字,不亚于当时的一篇文献。农业、畜牧、纺织、冶金、建筑、天文、地理等科学技术也有不少新进展。这些成就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都有变化。考古学家在西周晚期的墓葬中发现了人工冶制的铁器,说明至少在西周晚期,人们已经掌握了人工冶铁技术。这一发现,表明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斗争中,又掌握了一种有效的手段。

到了周厉王时,国内矛盾日趋尖锐。厉王横徵暴敛,虐待百姓,还不让国人谈论国家政事。公元前841年,终于发生国人暴动。厉王逃到彘(今山西霍县),国人推共伯和行天子事。共和元年(公元前841年)是中国历史确切纪年的开始。周宣王继位后,汲取教训,改变政策;为解除戎狄的威胁,还发动了对戎狄的防御战争,取得了胜利。在对荆楚、淮夷的战事中,也取得了一些胜利,因而号称「中兴」。但是社会中各种矛盾依然存在,整个社会仍处于动荡之中。

历史的发展总是不平衡的。商周时期中原已进入青铜时代的繁盛时期,周边的一些地区仍相对落后一些。因此,为财富及利益所驱动,周人与其它国族的战争几乎一直不断。江汉流域是蛮族的根据地。昭王率大军征伐南蛮,遭到蛮族的强烈抵抗,周朝军队几乎全军覆没,昭王也死于汉水之中。这是西周早期周王朝遭到的一次严重失败,从此失去了对南方各国的控制能力。穆王与宣王也曾南征,均未获得重大的战果。东方的夷族也时常侵扰周境,战事不断。噩侯驭方不堪周朝的奴役,「率南淮夷、东夷,广伐南国东国」,一直打到成周附近,震惊朝野。周王派西六师、东八师前往作战,仍无力抵御。后靠同姓诸侯的兵力增援,才取得了胜利。西北方的犬戎是西周时期最重要的外患。穆王时,犬戎的势力逐渐强大,阻碍了周朝与西北各国的往来,穆王西征犬戎,「获其五王」,并将一批犬戎部落迁到太原,打通了周与西北各国的道路。以后,犬戎仍屡次侵犯周境。宣王之子幽王,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立褒姒之子伯服做王位继承人。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打周王,杀幽王于骊山之下,犬戎乘机掠走大量财宝。西周就此灭亡。宜臼靠诸侯的帮助,登上王位,是为平王。他迁居洛邑,从此,历史进入东周时期。

周代疆域



公元前11~前8世纪建立周朝的周人,起源于今陕西武功一带,原为商朝西部的一个方国。后迁居豳(今陕西彬县、旬邑一带),以后又南踰梁山,至于岐山下的周原。考古证明周原在今陕西岐山县京当乡和扶风县黄堆乡和法门乡之间,是一块地势平衍,水草丰肥的沃土。周人就在此定居下来,定国号为“周”,营筑城郭,修建宫室,以后逐渐强大,奠定了灭商的基础。

从周文王开始沿渭河向东发展,剪除了商朝在关中的势力,迁都于丰(今西安市西南沣河西岸)。武王即位,为经营东方,又将国都东迁于沣河东岸的镐(今西安市西南斗门镇一带)。数年后灭殷,控制了商朝统治区。武王死后,周公东征,相继征服了商朝残余势力和东方诸小国。周朝的疆土大于商朝,为了控制新取得的领土,即推行分封制,即将周朝王畿之外的地区分封给宗室、勋戚功臣、先圣后裔,建立统治据点,以拱卫周室。据记载,周初分封71国,以后仍陆续有所分封,多至数百国。其中主要的有东方的齐、鲁,北方的燕、晋等大国,此外,还有黄河下游的卫、管、陈、曹、蔡,汉江流域的“汉阳诸姬”,长江下游的宜和太湖流域的吴。总之,当时疆土北方封国燕,已到达了今辽宁喀左、朝阳一带,西面至今甘肃渭河上游,西北抵汾河流域霍山一带,东面的封国齐鲁到了山东半岛,南至汉水中游,东南抵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势力所及还可能到达了巴蜀一带。周公在今洛阳附近营建雒邑,作为控制东方的政治中心。

周王朝控制的领土内,并不是连成一片的,除了荒地外,还杂居许多夷狄和方国。在其周围同时也存在许多部落、部族和方国。如东北的肃慎,内蒙古东南部和山西北部的鬼方,西有犬戎、羌方,江汉平原有荆楚,荆楚以西为群蛮,西南有巴、蜀,淮泗之间的淮夷、徐夷等。

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5)刑事立法:

A.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减免刑罚原则:三赦——老、幼、蠢。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过失、不知、遗忘;过失——生;故意——非生;惯犯——惟终;偶犯——非终。3.罪疑从轻、罪疑从重原则。4.宽严适中原则。

B.主要罪名:1.政治性犯罪:违抗王命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2.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罪:冠攘奸尻罪(聚众抢劫罪);盗(窃取财物);奸(盗用国家宝器)。3.渎职罪:惟官(畏权势)、惟反(徇私枉法)、惟内(为亲属徇私枉法)、惟货(贪赃枉法)、惟来(受人请托枉法——斡旋受贿罪)。

(6)民事立法:

A.契约:西周时有专门的官职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并设有“质人”作为具体的市场管理人员;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傅别,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B.婚姻: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C.宗法继承:嫡长子继承制。(商朝前期: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商朝后期:嫡长子继承制牢牢确立。)

西周(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1年) 公元前21世纪
(7)司法制度:

A.大司寇:西周时期,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诰四方”,实际负责辅助周王掌管全国司法工作。

B.狱、讼: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C.五听:一是“辞听”,二是“色听”,三是“气听”,四是“耳听”,五是“目听”,即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方式。

西周末叶的封建制度——国、邑与田

周初的分封制度,基本上是“封人”的授民制度。疆土倒不是原始分封制度下的要件。本章前节引证师酉◆、询◆二铭,列举邑人虎臣及诸种夷属,可知二人继承的祖业,以领属的部族为主要成分。邑人当指周人组成的“周人”。虎臣是虎贲士一类的亲卫,而西门夷之属,正同第五章所提的殷民六族、七族、商奄之民、怀姓九宗之类。是以到了周代末期,“授民”的特点依然存在。

授民的分封诸侯,其“国”中的成分,因时而异。但一个诸侯管领的属民,至少是二分(周人及殷人),甚至是三分(周人、殷人及土著),是即杜正胜所谓“武装殖民”的邦国(杜正胜,1979A:22—31)。“国”即是由城墙围筑的防御基地。国的原意不是疆域,也不是仅指首都。《左传》隐公五年:“郑人以王师会之伐宋入其郭。……公闻其入郭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焦循据此,以为郭以内方为国。焦氏遂以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郊内曰国,国语、孟子所云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焦循,1888:1/13—14)。这三重意义,大约城邑为国的用法最早,而邦国的用法最晚。三重意义象征了封国成长的过程。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界内的领土就都认为国中的土域。

国的意义在第一阶段时,国人或邑人也就是原先殖民队伍的成员及其子孙。对于分封的国君,这批人是亲信的自己人;对于当地原来的居民,这批人是统治者。君子野人有别,“先进于礼乐者野人也;后进于礼乐者君子也”,则到孔子的时代,两者之间的分野仍旧存在。杨宽以此观点,讨论乡遂制度,指出了西周及春秋时代国野两分的现象,邑与野(田)的居民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杨宽,1965:145—165)。杜正胜则用“城邦”一词称周代的封国,国人与邑人并有问政的权力(杜正胜,1979A:29—35)。杨、杜二人都以为都邑以外的田野、聚落是在古代村社,或古代“氏族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庄。这种农村,也叫做邑(杨宽,1965:124—129;杜正胜,1979A:56—64)。

诚然中国古代的城邑,具备了城市国家(城邦)的性质。李宗侗在讨论中国古代社会时,即往往引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为比证(李宗侗,1954)。然而西周邦国城邑,实与希腊罗马的城邦有很大的不同。希腊罗马城邦与两河流域的古代城邦,属于同类,在统一帝国崛起前,个别的城邦都是独立的政治单元,上无统属,下无分支。西周的城邑则不然。由姬姜分封而产生的封国,固是周王朝体系中的一部分。即使原来独立的中原古国,在西周建立之后,也从此纳入王朝的体系。春秋时代,王纲不振,诸侯纷纷竞争,王朝体系已无约束力。但是这些事实上已独立的邦国城邑,均已是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发展的方向更是走向战国的君主制的领土国家,其情形不能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相提并论。如有可以比较处,大约也只是古代城邑残留下的一些遗存(宫崎市定,1965:155)。

西周的邦国城邑,不仅上有统属,而且还下有分支。《左传》庄公廿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是以都与邑无极大的差别。邑为分封的基本单位,一个春秋时代的卿大夫有数十邑及至数百邑,不为罕见。这种邑当只是很小的聚落,可以小至十家之邑,也可以大到百家之邑(杜正胜,1979A:57—59)。春秋之初,都邑之中,有些地位特殊的邑,或因地居冲要,或因次级分封出去的小贵族较善经营,诸侯的封国之内“大都耦国”(《左传》闵公二年)的现象十分常见。《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正是为了郑国国内有了足以与都城颉颃的大邑。《国语》“楚语上”:“国有大城,未有利者:昔郑有京、栎,卫有蒲、戚,宋有萧、蒙,鲁有弁、费,齐有渠丘,晋有曲沃,秦有徵、衙。”一个诸侯的领地内,已至少有了两层城邑,构成了行政系统的层级。晋献公派遣儿子们分别出镇重邑,“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群公子皆鄙”(《左传》庄公廿八年)。正是反映晋国城邑的属级化。鄙,又在邑的下一级,则晋国至少有三级城邑了。

春秋时代初期的城邑层级化,在西周末叶已有其萌芽。如在第五章讨论官制时曾提过,王官中已有若干管理地方城邑的官员。“五邑”虽不知确切地望,但有金文中五邑祝、五邑走马,及五邑甸人(白川静,1970B:752,737;1971:899),也有管理“直鄙”的专人(白川静,1978A:252)。

有名的散氏盘铭,记载矢散划界事,双方参加的有司,包括“人有,眉田鲜且、、武父、西宫襄、豆人虞考、录贞、师氏右眚、小门人、原人虞、淮工虎、孝、丰父、人有荊考,凡十又五夫。正眉舍散田,土屰寅、马、人工、君、宰德父、散人小子眉田戎父、效父、襄之有橐州、焂从,凡散有十夫。”(白川静,1968C:199)廿五人中,大半系地方,如眉、豆、原、淮、襄,这些地名即是矢与散在接界地区的邑。尤可注意者,双方都有眉田。若不是指一方将接收地区的官员与另一方原任官交接,即是边界两方都有地名为眉的田邑。散氏盘铭中还说“眉邢邑田自桹木道,左至于邢邑封道”(同上:198)。邢邑,当即是大克鼎的“邢家田”(白川静,1969C:505)。是则邢侯旧地,改变隶属很久了:仍以邢邑为号。这个“邑”字不能再以“采邑”为解,只能作为“城邑”的意义了(伊藤道治,1975:185—195)。

伊藤道治又讨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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