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邦案第22被告吴万顶辩护词——《陈有西学术网》转载 陈有西辩护词
2014-08-10 12:01:38
兴邦案第22被告吴万顶辩护词
[陈有西按]安徽兴邦案辩护进行了13天,京衡12位出庭律师陆续在公布辩护词。一为让社会知道案情真相,辩方观点,同时作为一个民营企业深陷民间金融困境的典型大案,本案对律师进行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有重要的示范、借鉴意义。从死刑到无罪辩护,其间真相到底如何?
说实话,8月5日我在法庭上听着张军律师缓缓地陈述辩护意见,我听了第一段眼眶就湿了。这是一份情理并茂、法理精湛的优秀辩护词。
张军律师是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的副主任,王录春律师是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税务法律部的主任,这次他们受指派为第22位被告人吴万顶辩护,最后一个发言,为京衡12位律师的辩护作了一个总结陈辞性的论述,写得很到位。起了“豹尾”的效果。体现了京衡律师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
关于量刑辩护,是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规则,对于无罪辩护的案件,如果法院结果确定有罪,律师也要进行预防性阐述。辩护逻辑上有些冲突,但是按现在的律师执业规范,已经比较普遍地采用。
张军、王录春
吴万顶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重审辩护词
2014-08-09 21:36:31
(亳州中院兴邦案大法庭)
(亳州中院彭真题词)
兴邦案京衡律师团合影
左起:王洪波(京衡湖州所)费嘉仪(湖州)翟呈群(京衡上海所)
张保生(上海)程福如(湖州)李健勇(上海)
陈有西(总部)、张军(上海)杨佰林(上海)
王录春(上海)苗宏安(上海)王旭菲(总部)
京衡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
吴万顶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回重审案
一审辩护词
张军律师 王录春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本案第22名被告人吴万顶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张军律师和王录春律师,担任吴万顶的辩护人。我们查阅了相关案卷,两次参加庭前会议,又参加了13天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全案和与吴万顶有关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法不外乎人情”以及致谢
2013年4月份,我们接受委托和指派后,就去安徽庐江的白湖农场(监狱),会见了吴万顶;在了解情况后,又去安徽省高级法院,向时任承办法官陈华舒陈述了我们的观点和理由。客观地说,在许多观点上,高院法官不同意我们的观点;但在三个方面:单位行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等,他们认同了我们的理由,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得到了高院合议庭的重视、肯定和采纳。
在本案发回贵院后,我们又先后两次向贵院申请对吴万顶取保候审,终于得到重审合议庭的同意。贵院于2013年7月11日决定,正式对吴万顶取保候审。作为吴万顶的重审辩护人,我们在此代表吴万顶,对重审法庭的这一决定表示诚挚的赞扬和十分的感谢!
我们还要有保留地、有限地,赞扬和感谢公诉人,在新的《起诉书》中,把吴万顶排在最后一名,并“公正”地指明了吴万顶年龄超过75周岁的“从轻情节”。
本次庭审,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今持续了13天,谢谢贵院安排了车子给吴万顶,谢谢法警、武警同志这么多天辛苦地推着他。2014年8月2日下午,庭审过程中,吴万顶突发疾病,法庭预备充分、组织良好,及时地把吴万顶送往医院。感谢公诉人到场关心和看望吴万顶。感谢警号为068836、340739的两位法警同志,从头到尾积极参与抢救。(请书记员记录下他们的警号,068836、340739。我们无权表扬他们,只能感谢他们并希望贵院的领导能够予以表扬!)
感谢本案重审的审判长赵长坤庭长,2014年8月2日夜晚,为妥善安排次日的开庭,到医院看望吴万顶和程亮的病情!
感谢亳州中院这开庭13天以来,一直给我们近30位辩护人提供矿泉水和午餐,非常感谢!
也感谢从全国各地赶来的兴邦公司近300人投资户代表,谢谢你们配合法庭、有序参与、轮换旁听,充分表现出兴邦人的良好素质,使得法庭审理顺利进行,真相完全大白于天下。
总之,重审合议庭、公诉人、法警及旁听人员的上述行为,让我们看到了人性的闪光,也表明了亳州人是善良的和智慧的。
这13天以来,控辩审三方依法独立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真举证、质证,围绕本案罪与非罪、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等争议焦点充分展开辩论,最后22名被告人也向法庭作出陈述。法庭基本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庭审秩序良好。本案开庭程序即将顺利、圆满结束,庭审过程公开、公平,有了一个好的开头,我们希望并且相信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公正的判决、正义的判决!
但是,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吴万顶是无罪的,《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通过开庭前的阅卷,尤其是通过这13天的法庭调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吴万顶是冤枉的。在这次起诉的22名被告人中,从某种意义上,吴万顶是最冤枉的一个。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依据本案证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宣告吴万顶无罪!
二、对本案全案的意见
(一)我们完全同意第一被告人吴尚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本案控方指控是共同犯罪,全案的定性,对每一个被告人都有重大影响。因此,我们有权利并且也应该对全案发表辩护意见。兴邦是一条大船,每个被告人都在船上,如果大船被打沉了,每个被告人都会受到损害;每个被告人都不能独善其身。
(二)本案存在的诸多问题
针对《起诉书》的指控,辩护人认为,除了前述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经指出的以外,还有很多问题,包括一个定性错误、两组事实不清、三大矛盾、四个奇怪。具体如下:
1、一个定性错误
把企业行为定性为个人行为,是错误的。把完全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定性为犯罪行为,是错误的。我们现在说本案定性错误,控方是不承认的;但是,说上一次是错误的,控方是不得不承认的,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已确认了上次的错误。(那是一个多么严重的错误,事关生死,吴尚澧命悬一线,差点被杀头!)上次的错误,就是在这样的指控下造成的,比较新旧《起诉书》,在行为的定性上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公诉机关现在还在这么干,是在继续原来的错误指控。
2、两组重要、关键的事实不清
(1)兴邦公司及子公司存量资产总额、存量债务(投资)总额分别是多少?不清楚。(2)兴邦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集资)总额、已经兑付数额究竟多少?也不清楚。
这次的起诉,主要还是依据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但这份审计报告,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已经详细阐明,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不能作为证据采信。本次重审审理13天,但这两组数据是多少,目前还是笔糊涂账。这两组基础数据不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不能定案。
3、三大矛盾(“三大对着干”)
(1)《起诉书》和最高法院对着干。
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审辩护中,我们京衡律师就提出:本案的融资行为主体是企业,是单位行为,有关数额不清,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不足等,最高法院肯定并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新审理。本次《起诉书》仍然指控个人犯罪、证据仍然不足,这就是与最高法院对着干。
(2)《起诉书》和安徽高院对着干。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企业行为、事实不清、定性不对、证据不足),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理。本次《起诉书》仍然指控吴尚澧、吴万顶等个人犯罪、证据仍然不足,这就是《起诉书》与安徽省高级法院对着干。
(3)《起诉书》和现有证据对着干。
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在案的全部证据,法庭调查证明的全部事实,都充分证明,本案是企业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控方在庭审中出具的很多证据,都是无罪证据,都是在论证11个融资项目的合法性。(在庭审中甚至出现,公诉人意识到是无罪证据,临时从举证提纲中撤销举证的情况。)可控方仍然指控个人犯罪,这就是《起诉书》与本案的全部证据对着干。
实际上,也是公诉人与《起诉书》对着干,公诉人举证证明是企业行为,起诉书指控是个人犯罪,自相矛盾。公诉方指控本案中的儿子诈骗母亲、外甥诈骗舅舅、自己诈骗自己,已经让人不可思议。公诉方还举证,证明《起诉书》的错误,逻辑混乱,思维分裂,让人更加莫名其妙!本次起诉,我们多次要求公诉人回避,公诉方坚持不回避,用原班人马、使用原有证据、坚持原来定性(个人行为、集资诈骗),公诉人顽固地坚持错误、固执己见,这只能有一个结果,那就是再一次犯原来的错误,在同样的地方、再犯同样的错误!
好在,本次重审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本次重审亳州中院已经另行组成了新的合议庭,相信会有新的结论,尊重最高法院裁决的、尊重省高院裁决的新的判决!
4、四个奇怪
(1)“儿子诈骗母亲,外甥诈骗舅舅”(不合人情),吴尚澧自己投钱,还让其母亲吴秀英、舅舅吴万顶投钱。
(2)“自己诈骗自己”(不合道理),很多被告人明知是诈骗,还愿意投钱进去,自己愿意被骗,自己诈骗自己。
(3)“被骗的人,为诈骗的人喊冤;被害人,为被告人鸣不平”(既不合人情,又不合道理)全国4万多投资户都不认可控方认定其所为的被害人地位,并联名上书澄清。
(4)公诉人自相矛盾:指控的是个人犯罪,举证的都是单位行为;指控的是个人犯罪,侦查机关却又查封了公司,扣押和查封了公司所有资产及账户,搞死了全部公司(既不合人情,又不合道理,还不合法律)。
天下哪里有这样的事情?诈骗犯向政府打了六个报告,政府给诈骗犯六个批复(亳州五个、嫩江一个),有这样冠冕堂皇的诈骗?有这样政府批准的诈骗?这么多奇怪现象,汇聚在本案中,足以证明指控是不正常的、不正确的。面对这么多的奇怪,不合人情,不合道理,不合法律的奇怪现象,难道还不足以让我们反思和反省嘛!
(三)新《起诉书》存在的技术性问题
新《起诉书》第8页,在叙述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段落中,应述明本案原审一审、二审,以及最高法院复核审的情况、过程、结论,对此众所周知的事实,故意忽略不述,表明公诉机关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未能正确面对前面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应加上如下这样一段:
“2010年1月5日,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亳州中院,3月22日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2011年3月15日,亳州中院对39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4月2日宣判。二审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201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9月13日安徽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吴尚澧死刑判决。报最高法院复核。2012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事实不清;2、证据不足;3、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为由,作出不予核准被告人吴尚澧死刑的《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4月9日,安徽高院以(2011)皖刑终字第00257-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亳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发回亳州中院重新审理。2013年7月24日,亳州中院对本案重审立案,重新编案号为(2013)亳刑初字第00056号。亳州市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法院延期审理,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3年8月底,第一次补充侦查结束。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4年7月8日,检察机关变更决定,撤回对张校岑等21被告人起诉。7月15日,亳州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21被告人的起诉。”
上次的审理以及发回过程,在《起诉书》中应该予以叙述,在本次法院审理以后的《判决书》中,也应该予以叙述,这是个基础性的司法文书技术问题。
(四)仙人掌等项目是真实的、可行的、利润空间巨大
仙人掌种植项目是农业部引进的,新品种,推荐产业项目。是安徽省农业产业龙头项目,众多媒体报道。虽然兴邦公司在各种原因和力量的折腾下搞垮了,但是,不能就此说仙人掌项目是不行的。正如同,虽然中国足球队未进世界杯,但是,不能就此说足球项目是不行的。
控方指控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广告费用太大(是挥霍浪费),生产投入太少。这是错误的,不能成立的。回顾我国这三十年发展史,蒙牛集团100万起步,95万投入广告,5万用于贴牌生产(那时牛根生还没有自己的工厂),汇源集团、娃哈哈集团走过类似的道路,现在的“六个核桃”还在走着同样的道路。快速消费品行业,都是这样,例如酒类、饮料、化妆品等。“大广告,小生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经济规律。如果按照侦查机关对兴邦公司的搞法,蒙牛集团、汇源集团、娃哈哈集团、“六个核桃”,如果在亳州,也会被搞垮!
《起诉书》还指控:周年纪念活动,是挥霍浪费。这真是小农经济基础上的指控。我国花费几千亿搞2008年北京奥运会,花费上万亿搞2010年上海世博会,这都是“挥霍浪费”吗?每年的国庆纪念活动都是“挥霍浪费”吗?公诉人能去指控国家领导、上海领导吗?企业形象和国家形象的打造,是一个道理。
本案,一个根本的疑问是,兴邦公司融资的回报率这么高,他们的产业能不能提供这么大的利润空间?看他们从事的行业,仙人掌产业链,白酒和果酒行业,化妆品行业,房地产行业,都是高利润行业,完全有可能实现高回报。
退一万步说,经济上的赚钱与否,是一个概念;刑事上的犯罪与否,是另外一个概念。不能因为兴邦公司融资的回报率高,可能会亏损、断裂、崩盘,就用刑事手段打击他们,查封、扣押、抓人,这不是管理市场经济的正确办法。正如第一被告人辩护人说的那样,你不能不教而诛!
即使亏损、断裂、崩盘,也应该用民事经济手段来处理、调整,比如破产、重整、重组等,我们京衡律师所,近年在全国做过多起这样的案件,十几亿、几十亿、70亿的破产重组都有。何况,兴邦公司还没有发展到那个地步。资金链未断裂,公安就查封到上亿的现金、几亿、十几亿、几十亿的资产。
侦查机关预测兴邦公司以后将要断裂、将要崩盘,所以就提前进行刑事规制,这是严重违法的。应该用经济规律来调节市场经济,而不能用行政手段、甚至刑法手段来管制市场经济!
(五)兴邦公司的资产与债务--关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集资(非吸)案件,资是否抵债,是个非常关键的评价标准。本案《审计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漏评、低评很多。其他辩护人有诸多论述,不再重复。在此,重点讲一下,兴邦公司的无形资产,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是有价值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越是现代高科技企业,其知识产权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越大。
(1)不算其他子公司,仅兴邦公司就至少有5个专利和6个注册商标。这些专利和商标,是国家专利局和商标局注册通过的,能够证明三个内容:
其一,《起诉书》指控不实,《起诉书》第10页称没有仙人掌干粉成交实例,没有需求信息,即是说仙人掌干粉是没有价值的垃圾。国家专利证明,仙人掌干粉可以造酒(酒行业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仙人掌干粉可以造胶囊(保健医药行业,也有巨大的利润空间),仙人掌干粉还可以用于日常生活用品:粉皮、粉丝、面条。不是《起诉书》指控的那样,毫无用处。其实,仙人掌干粉在韩国、日本,还被用于美容、化妆行业,女性面部保养,保湿,去利润空间更大。被司法查封,而濒临失效和保质期限的数千吨,仙人掌干粉,原价值多少?现在价值多少?损失怎么办?
其二,兴邦公司是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的,初步具备现代企业管理意识。
其三,这5个专利和6个商标,是有价值的,应该予以评估,计入兴邦公司资产总额。
2、其他无形资产,市场形象,广告投入。
《起诉书》把广告投入,看做“肆意挥霍”,这种观念实在是让人无语的。任何一个财务人员都知道,广告投入是计入经营成本的,会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沉积在市场中,运用的好,就是巨大的无形资产。财务会计规则中,广告计入成本是常识。
兴邦公司的资产情况,严重不清,建议法庭慎重考虑这个问题,搞清兴邦公司到底有多少资产?多少债务?这对全面分析本案,正确定性,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应该重审司法会计鉴定,全面评估资产。
三、吴万顶是无罪的,《起诉书》指控错误
(一)《起诉书》的指控及证据
《起诉书》第26页,指控:“2002年10月起至案发,被告人吴万顶在兴邦公司任职期间,明知吴尚澧等人以高额利润返还为诱饵非法集资,为……先后参与建设仙人掌基地供群众参观,为吴尚澧管理集资账户和财物印章,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吴尚澧等人非法集资使用”。
为了证明吴万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人提供了下列证据:吴万顶供述;杨亚丽证言;吴斌供述;陶天亮供述;书证《关于启用个人账号的协议》;书证《兴邦公司文件简报》等。辩护人认为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起诉的指控观点:任职期间、明知、提供帮助。《起诉书》的上述指控不能成立。
控方据以指控的证据严重不足。没有“明知”的证据,况且,吴万顶自己也投资了几十万进去,他女儿、女婿投资了几百万进去,如果他“明知”是集资诈骗,他还会投吗?其他证据不能证明指控观点;因此指控不能成立。吴万顶今年78岁了,10年前也68岁了,已经退休了,兴邦公司没有也不可能与他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不存在“任职”的问题,他退休了,没有工作能力了,没有行为能力,也没有犯罪能力。他就是临时、帮忙的。本案,到现在这么多法律专业人员,对“诈骗”的定性,尚有这么大的争议,10年前,一个老人家怎么可能“明知”他人有诈骗的故意?
(二)吴万顶的角色
实际上,吴万顶所谓的“先后参与建设仙人掌基地”,就是,建设基地时他是个看工地的,建好了以后,他是一个看大门的。他70多岁了,就是一个看工地、看大门的老大爷,这也构成犯罪吗?省、市领导,都到兴邦考察过,都是帮助犯?都构成犯罪?市发改委等机关发文支持兴邦发展,批准项目、批准自筹资金,也是帮助犯?也犯罪?
(三)吴万顶没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
1、吴万顶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相应的行为。并且,《起诉书》也没有指出吴万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元,(指控其他被告人是有具体数额的,吴没有),这也证明了吴万顶没有犯罪的行为。
2、《起诉书》指控吴万顶“明知吴尚澧等人非法集资”,是不现实的。本案,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6年的侦察、起诉、审判,到现在都搞不清是否“吴尚澧等人非法集资”,却说吴万顶10年前就“明知”了,岂不荒谬?
3、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不是给个人使用)证明本案如果涉嫌犯罪,也应该是单位犯罪,不犯法,更不构成犯罪。
4、吴万顶自己也投入了巨额的资金,进行投资,后来也没有拿回来。并且,吴万顶的女儿、女婿也都投资了。甚至,吴尚澧的母亲,也投入了巨大的资金。
控方说本案是集资诈骗,说吴万顶“明知”等等,有儿子诈骗母亲的吗?有父亲诈骗女儿的吗?有自己骗自己的吗?自己明知不能返还,还往里面投钱?要么根本就不是诈骗;即使诈骗,吴万顶也不是“明知”的。
因此,《起诉书》的指控,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综上所述,吴万顶是无罪的!
四、关于对吴万顶的处理——诸多情节和规定
姑且撇开定性问题、单位犯罪问题,即“吴万顶是无罪的”不提,仅就量刑上来说,我们认为吴万顶有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吴万顶是从犯、初犯;态度好;身体不好,年纪大,疾病多。
2、吴万顶出生于1937年3月4日,已经78岁了。把这么大年纪的老人,在罪刑不定时,就长期关押,有违社会主义人道精神。文明社会不能这样。
3、吴万顶以前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老年综合症,原审入狱后身体状况更差。
4、吴万顶的罪与非罪尚未确定,已经被关押4年多。
5、本案涉嫌的罪名,在性质上是非暴力的、经济类型的犯罪。
6、关爱老人,是我国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是我国几千年的道德标准,不能在现在丧失了。我国历史上“矜老恤老”的刑罚思想和实践传承不绝,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老年人提供特殊保障,既继承传统法律文化,又适应和谐社会发展需要。
7、关爱老人,是法律要求。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作出规定:(1)对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3)对已满75周岁,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又符合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8、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注重关爱老人,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些办案指导性意见中也对老年人犯罪处理作出了从宽的规定,2006年《关于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提出,在把握“有逮捕必要”时,要考虑老年人因素,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第8条规定,对老年人犯罪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不诉:2006年《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申明确70岁以上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应依法快速办理:2006年《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中又规定,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身体不适宜羁押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9、公安部也一直注重关爱老人。公安部2004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2006年海关总署《海关实施人身扣留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实施扣留时应当自被扣留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之时起4小时以内查问完毕,且不得送入扣留室;2006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迭达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0、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可以快速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案件,对于7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轻微犯罪且认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快速办理,但适用简易程序则要区分具体情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如果老年人有严重听觉障碍,或者有老年痴呆的早期症状但没有丧失受审能力的,也要参照该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1、《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有关规定,对于罪行较轻且无其他重大犯罪嫌疑的老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无逮捕必要”,即排除逮捕必要性:(1)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2)主观恶性比较小,如初犯、偶犯、预备犯、中止犯、自首、立功的,(3)有悔罪表现的,如认罪、积极退赔、被害人谅解的,(4)年龄较大,如70岁以上有取保候审条件,不至于逃跑、自杀、妨碍证人作证的。
五、吴万顶是最冤枉的一个
辩护人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吴万顶是本案中最冤枉的一个。
吴万顶排在被起诉的最后一名,再多一个不起诉(撤回起诉)的,就是他了。所以,他很亏,很冤枉。
吴万顶没有主观故意,没有客观行为,没有具体涉嫌的数额,实际上是无罪的,还又被起诉了。
吴万顶从烟草公司退休十多年了,因为本案,退休金已经被停发了,一旦被判有罪,后果极其严重,他的退休金就没有了,以前40年的工作就白干了!
六、结辩
本案自2008年12月抓人,到现在近六年了。本次法庭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融资,也就是在这一年的前一年,兴邦公司与亳州市公安局结成了友好的“警企共建”单位,如果当时兴邦公司经营上有什么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地方,亳州市公安局当时就应该指出来,不能表面上说“警企共建”,暗地里秘密调查人家,整共建单位的“黑材料”,你们这样搞,谁还敢与你“警企共建”?
本案有个专号,“4.22”专案组,说明2008年4月22日就立案侦查,为什么等到2008年12月16日才抓人?这又不是隐蔽作案,需要侦查、寻找破案的案件,兴邦公司就摆在那里,吴尚澧等人就待在那里,如果是“集资诈骗”,为什么拖延了7个月?让他们继续诈骗?然后警察再去查封到更多的财产?
我们注意到,卷宗中有证据表明,本案发动于省级领导机关的联席会议,省里领导参加,给兴邦公司定性“集资诈骗”,这种由上面“定调子”,让下面“办案子”的做法,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是错误的。正是因为上面的错误,导致基层没有办法处理。省里领导定性了“集资诈骗”,让下面基层的公安干警,还怎么依法办案?方法论上就错了,起点就错了。这种错误,甚至可能来源于更高的高层,中央级别的打非办、联席会议等,这些高高在上部门和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又没有基层经验,甚至不懂经济、不懂法律,却权力大的很,草率地 “定调子”,让基层公安干警“办案子”的方法,就是错误的,危害极大!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兴邦公司,曾经是一个大厦,现在变成了一堆废墟!几百名从全国各地赶来的投资户代表,他们保持着极大的克制和冷静,面对着这个凝聚着他们心血和汗水的废墟,他们没有发生任何群体性事件。稳定来之不易,务必要十分珍惜;不能破坏稳定,要在理性的状态下,在法制的轨道上解决问题。千万不能激化矛盾,激出事件,不可收拾。
法庭上,我们已经听到了“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声音。“高压维稳”必然会导致“暴力、恐怖”事件。要疏导,要顺民意,得民心。“高压维稳”的思路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中央已经在人事上、路线上调整了,十八届四中全会,会有更大的调整。希望法庭能顺应中央精神,调整思路和方向。
亳州,是个古老的、文明的地方,中原大地,人杰地灵。亳州,是个伟大的地方,这里诞生过智慧的曹操,伟大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我们至今仍然在读他的文章;这里诞生过善良的华佗,伟大的医学家、药学家,我们至今仍然在用他的药方。亳州人民是善良的,亳州人民是智慧的。然而,公诉机关的指控,让我们震惊!这么多投资户,以前明知是诈骗还往里投资,现在还在为诈骗犯喊冤枉、鸣不平,如果《起诉书》的指控成立,那不仅是在侮辱投资户的感情,也是在侮辱他们的智商!
本案开庭程序即将顺利、圆满结束,庭审过程是公开的、公平的,有了一个好的开头;我们希望、并且相信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公正的判决、正义的判决。
诚如第一被告的辩护人结束发言时曾经说的,“希望法庭能以极大的勇气,纠正错案,拨乱反正,经得起历史检验。”我想再次重复这个希望,希望法庭依法、独立办案,排除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吴万顶重审辩护人:
张 军律师
王录春律师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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