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白酒 加价出售怎样缴消费税
中国税务报 2012-12-31(12)
某酒业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初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粮食50吨,每吨收购价格3000元,一共支付粮食收购价款150000元。公司将收购的这批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回本地,委托某酒厂生产加工高度白酒,支付运费和装卸费共7000元并取得运输票据。白酒加工完毕,公司当月收回白酒10吨,并取得某酒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协议加工费80000元,其中包含代垫辅助材料45000元。月底,公司在支付加工费和代扣代缴消费税后,直接将这批委托加工的高度白酒以每吨30000元的价格出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由于某酒厂加工的高度白酒在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50×3000×(1-l3%)+80000+10×2000×0.5]÷(1-20%)=275625(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75625×20%+10×2000×0.5=65125(元)。
委托加工环节代扣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应注意剔除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就是买价×(1-13%);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1-7%)。二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委托加工费以及代垫辅助材料是不含增值税。三是通常情况下,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则委托方应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对委托方补征消费税应纳税额,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应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由于现行消费税政策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实行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应纳税额的办法,实际上是将应由委托方收回后销售时应缴纳的消费税提前到加工环节征收。通常情况下,委托方将委托加工的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是不再征收消费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但在实际经营中,出现有的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销售价格出售,就存在价差问题,这需要补缴消费税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的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要是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则不属于直接出售,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例中,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向酒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已经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消费税65125元。酒厂生产这批高度白酒的每吨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为:275625÷10=27562.5(元),而公司是以每吨30000元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明显高于酒厂的组成计税价格,不属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直接出售行为。根据财法〔2012〕8号文件的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也就是说,公司在销售这批高度白酒后,还要申报缴纳消费税(30000×10×20%+10×2000×0.5)-65125=4875(元)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一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二是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三是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另外,还要提醒注意,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二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三是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或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或专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