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注册须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署令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署令146号)
办理时限:
报关员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申请审批20日
报关员变更行政许可审批20日
报关员注册登记(制证、制卡)10日
报关员注册登记(补证)20日
报关员满分考核:
每月1次;
报关员记分满30分后7日内向海关提出参加考核申请;
自海关核准申请之日起参加海关组织的培训或自学须不少于40学时。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3:30
办理地点:
北京海关驻朝阳办事处海关大楼报关大厅5号窗口
联系电话:
010—67606023,原先为65395574
相关表格:
请登陆北京海关门户网站下载(www.beijing.customs.gov.cn)
报关员注册
一、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3、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
二、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
三、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关员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被海关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受理报关员注册申请:
1、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2、被海关暂停执业期间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3、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销报关员注册的;
4、记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分值,未参加海关组织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
操作程序:
步骤一、提交申请
(一)首次报关员注册实习期备案:
1、根据署令146号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要求,对首次申请注册的报关员,应由报关员所属单位提交报关员实习备案申请到海关进行备案。
2、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期满后,由报关员提交所在报关单位出具的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并参加海关组织岗前考核,考核合格,方能正式上岗。
3、首次申请注册的报关员,在实习期内因故调离所属单位,该报关员的实习备案自动终止。报关员须重新办理报关员实习备案,实习期满后方可办理报关员注册。
4、实习期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①实习备案单(一式两份)
②《报关员资格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实习期满后提交:
③实习证明
④实习备案单
(二)非首次报关员注册的报关员直接提交申请。
步骤二、报关员注册登记
(一)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制卡申请书
3、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4、报关单位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该合同一定要有加盖企业公章的骑缝章)
7、身份证件复印件
8、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基本医疗保险(蓝本存折)2、养老保险3、城镇人员失业保险
4、计划生育险5、工伤保险) (最新政策是:社保打印出的缴纳证明加盖社保章;医保证明看社保卡,即社保卡正反面复印后,加盖企业公章)9、报关业务实习证明材料(首次申请用)
10、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注销超过两年以上)
11、《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台港澳人员申请用)
上述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报关单位公章。
上述所需提供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经海关行政许可后,报关员到海关5号窗口办理报关员注册、照相、制证、制卡等手续。报关员凭取卡凭条法人卡和操作员卡领取报关员IC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报关员注册的决定,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关员证》。
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报关员注册决定书。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报关员注册的书面决定。
报关员变更
提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变更申请书》
2、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3、制卡申请书
4、《报关员资格证书》(已变更的)
5、《报关员证》
(二)报关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身份资料和所属报关单位名称、海关编码发生变更的,报关员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的20日内,持《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和变更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变更报关员注册。
对报关员提出的变更报关员注册申请,注册地海关应当按照报关员注册程序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并于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的1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换发《报关员证》。
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
报关员注销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应当到注册地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注销:
1、报关员不再从事报关业务的;
2、报关员辞职的;
3、报关单位解除与报关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4、报关单位申请注销海关注册登记的。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报关员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的,报关员所在报关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报关员注册的注销手续:
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报关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报关员注册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报关员被海关依法取消从业资格的;
5、所在报关单位被海关注销注册登记的;
6、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销报关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注销报关员注册申请书》;
2、《报关员证》;
3、《报关员资格证书》。
不能提交《报关员证》的,应当提交在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
报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提交报刊声明和说明材料。
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一)、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书》;
2、《报关员证》正本及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6、身份证件复印件;
7、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1、基本医疗保险(蓝本存折)2、养老保险3、城镇人员失业保险4、计划生育险5、工伤保险)。
8、报关员注册(延续、变更)材料签收表(一式两份)
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办理报关员注册延续手续的,还应当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报关员逾期提出报关员注册延续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办理补证手续
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北京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同时提供报关员资格证、照片等材料。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