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供用电有专营单位管理
小区业主供用电管理的法律法规
开发公司对小区业主的供用电管理是个黑洞,即使在小区物业管理刷卡交费,业主也弄不清里边的猫腻。因为他不是国家电网终端,他中间还隔着许许多多谁都说不清的“环节”。
2007年3月,开发公司就想给我荆善小区安装刷卡用电设施设备,当着供应商的面我问道:刷卡收的钱与小区总表耗电量的钱数不相符怎么办?或者说亏损了赔钱了怎么办?供应商与物业经理都说,请放心,绝对不让你亏损,我们的电脑和电表都是可以“调”的,一定“调”到能让你多收钱的位置。
我们认为这事太离谱,这伤天害理的事我们从来不做,我们拒绝了。
而后,开发公司极尽所有手段,迫使我们接受他们的供电方式,凡是邪恶势力用过的手段都用尽了,无数次的人为的断电,业主生活不得安宁,给社会给小区造成极大地混乱。因此,开发公司与小区因供用电问题发生的纠纷波及枣庄市,荆善小区两次电告枣庄市长,四次求助滕州市长信箱,通过联席会议,才让业主用上了网电。劫财的魔爪被斩断了,业主真正的解放了。
电是国控专营产品,开发公司没有资格管电,没有法律规定开发公司管理居民用电,开发公司管电是个黑洞,是业主们的灾难。
业主购买商品房也就购买了供用电设施设备使用权。
(1)国家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要素有:
①土地费用;
② 前期工程费用;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④商品房的经营费用;
⑤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费用。
开发成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前期工程费,建筑与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
期间费用:指开发经营者在商品房开发期间为管理的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房产开发有关的支出。
税金及社会收费: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等商品住宅开发期间依法应当缴纳的城市基础建设费等其它事业性收费。
开发商将开发成本加利润分摊到单位建筑面积上,再通过绿化,小区配套朝向,户型设计等相关指标的优劣比较,就确定出了具体的商品房价格。
法律依据
《商品房价格构成》财予字(1993)第6号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第51条之(二)“住宅开发成本”
①前期工程费:水文,地质,测绘,规划设计,通水通电,道路,场地平整等。
②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房屋主体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等。
③附属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箱,电信,路灯,防盗,绿化,环卫,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发生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按
(规定应由商品住房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投资摊入建房成本)
《枣庄市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标准》枣价格发(2009)192号
《物权法》第79条:注释,第三段第8行供电线路,照明 等费用已摊入住房销售价格。
即:建设费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
(2)供电配套设施建设费摊入建房成本
法律依据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意见》
国电安运(1998)185号-------建计(1998)123号
商品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以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都包括在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中
供电设施建设费,属于商品房价格构成中的成本构成项目,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摊入建房成本。
(3)《小区用电该由谁管》(2003年12月30日)
《人民日报》摘要
“ 建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的供用电力设施的 【代维修费】为建筑面积的每平方米25元,此项收费为经营性收费,原则上按交付使用的面积,一次性交付。
而开发商却不向供电部门缴纳,而是采取与供电部门签署《高压自管协议书》的方法,将这笔费用变为其销售收入占为己有了。
居民花钱买房子,支付了买供电设施的费用,开发商在开通用户用电时却不去申请每户业主为独立用电户,造成居民不能自己管电。被开发商【揩了油】。开发商管电不合法国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开发商可以管电。
开发商管电,为【专变用电客户】也叫【高压自管】即:供电局仅对总表收取费用。供电局只是将总电源接进来,其余的一切责任均由【专变用电客户】承担。,
【专变用电客户(高压自管)】原本系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军营等的一种供管电方式,非城市居住物业业主供管电方式” .
(4)开发商利用管电大肆掠夺物业小区业主的财产
事实依据
开发商(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专变用电客户(高压自管)】,但他却不自己管电,而是又“三转手”承包给一个姓黄的社会无业游民管电,黄某①一无经营许可证,②二无管电资质证书,③三无上岗证件,④无服务合同,⑤无责任,⑥无义务,⑦无考核标准,如此“寄生虫”管电方式,是对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极端的不负责任。
业主依法交了电费,又额外交了“线损费”与“电工抄表手续费”,违规让业主交“供电设备维修养护费” ,还无端的制造人为地断电事件 ,还要把“供管电”强行交给小区,并以此要挟小区,阻止小区的“物业交接” ,以便于继续抢掠小区业主的财产。国家没有这种法律,全世界都没有这种规矩。
只要业主们齐心协力,拿起法律的武器,相信党和政府,相信自己的代表人业主委员会,就一定能把邪恶势力取缔,还业主们一个良好的用电环境。
(5)专营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52条:【供电单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供电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城市居住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枣政发(1998)106号文件
第42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管线等均分别由各专业经营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维护管理”。
第43条第4款:“经营性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企业承担”。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16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电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第18条:“专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服务到最终用户”。
第83条:“住宅小区内供电专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6)、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文
第17条【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可以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73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委托单位代收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可以向专营单位收取报酬”。
《物业管理条例》
第45条:【不得收取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7)、受送电安装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24条:【应当符合入网条件】“住宅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符合小区供电纳入城市供电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条件的,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移交手续’。
《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196号令。
第24号:【供电企业验收合格证明】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对用户受送电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25条:【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的交接】“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签订《供电服务合同》”。
(8)、供用电合同
法律依据
《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196号令。
第32条:【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1996)8号令
第92条:【确立法律关系】供用电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以确立法律关系。《合同法》【供电人与用电人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以确保双方责权】
第176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183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
全用电”
“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供用电合同》:它是确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供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书;它使双方供用电行为都受到合法的约束。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也确保电力商业化的运行与法制化管理。
(9)、从事电力供应必须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许可证》电综(1997)537号
“供电营业机构必须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方可从事供电经营业务”。
第38条:【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必须持有《供电营业许可证》”。
《电力供应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196号令
第37条:【持证上岗】“电工进网作业须持进网作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部(1996)8号令
第22条:【过户更名】“改变用户的名称变更《供用电合同》必须更名过户”。
第51条:【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各自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滕州市荆善小区业主委员会13869495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