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施工许可证取得有法定条件,包括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等。无证开工可能不是发生安全事故的唯一或直接原因,但有可能是关键原因。即便是因为施工人的原因直接引发事故,如果事故发生时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让施工队进场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从广义上来说,这是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北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更是直接认定了建设单位无证施工的的安全责任。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那么建设单位可能被认定对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而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备注。施工合同可以理解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也明确,建设工程合同一节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有关规定。因此最高院的这一规定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无证开工期间,显然属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虽然我们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队对第三人安全责任承担责任,但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地方性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若干规定》(大连等地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该施工单位负责。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负相应责任:
(一)工程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二、行政责任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未取得安全许可各类主体的行政责任,《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分别做了规定。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