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
2013年7月,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将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虽然存款利率还没有完全放开,但贷款利率放开,意味着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现在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利率完全市场化后会产生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利率虽然不“管制”了,但也不可放任自流,应加强管理。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需要有一种机制来填补这个真空,在一段时期内对无序和过度的价格竞争进行抑制,并使之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和限度内。从国际经验看,这种机制的最好形式就是银行同业间的定价协调机制,它既能保证各成员银行的话语权和自主权,又可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健发展。
其一,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在竞争客户存款方面,为扩大吸储规模,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进行“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不断上升;在竞争贷款方面,各银行为争夺客户,可能会竞相压低贷款利率。激烈的价格竞争最终可能导致一些高度依赖信贷资产和利差收入的中小银行无力支撑而破产,严重情况下还可能引发局部或全局性金融危机。而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利差水平,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一个缓冲期,来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
其二,从国内现状看,不少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普遍,容易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历史还不长,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同时,银行经营管理成熟度还不高,特别是公司治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很多地方性金融机构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金融机构的短期行为和非理性行为仍然较多,市场秩序容易“一放就乱”。建立一个有效的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对于抑制金融机构的非理性行为和保证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十分必要。
其三,我国货币市场尚不完善。无论是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还是央行再贷款利率和再贴现利率,所发挥的作用依然较为有限。特别是我国重点培育的基准利率——Shibor,在金融市场产品定价、央行货币政策传导以及商业银行内外部定价中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仍待强化。在以上配套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银行业乃至金融市场的许多参与者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和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来实现平稳过渡。
其四,我国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程度不高,在与国际银行同业的竞争中尚不具备优势,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来不断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未来一段时期,许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将市场拓展重点放在了以中国为主的亚太市场,谋划加大竞争力度。和它们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盈利能力仍然不强。为更好地迎接来自国际同业的挑战,有必要通过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国内商业银行加快经营转型、增强产品创新能力、提升综合经营水平以及培育国际竞争力赢得时间和空间。
(二)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的设想
此设想来源于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主持完成的项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研究》(参见《利率市场化与同业定价协调机制》,2012年11月12日《金融时报》)。本人是项目评审组成员,认为此设想有一定可行性。
1.协调方式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的协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一是以央行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发挥大型银行存贷款定价的引领和主导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引导和维护整个银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
2.协调主体
成立利率定价协调委员会。定价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数以10至20个为宜。成员资格的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监管机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3.协调内容
我国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
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小额的界限暂可设为600万元以下(银监会2011年明确私人银行的门槛是600万元金融资产)。
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也应纳入到协调范围。
4.协调价格的设定与动态调整
最优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应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
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
在主导利率调整之后,协调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触发利率调整,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当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严重影响银行业稳定性的情形时,协调委员会可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调整同业利率,以降低冲击程度和维持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