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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2009-03-23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交易信息化水平,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 本,实施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电子标书基本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电子标书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按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 GEF 格式的电子 化标书文件,电子标书包括电子化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 件。

第六条 “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投标活 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七条 电子标书的文字、图表、清单数据等内容,应当由各种相应的软件制作后 导入到“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形成 GEF 格式文件。标书的制作和提交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为了保证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标书生成器” 直接打印生成。

(二)电子标书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三)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 规定部位加盖含有 CA 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四)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将 GEF 格式的电子标书文件复制到光盘和 U 盘中,提 交的所有介质中只能有内容一致的唯一电子标书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并注意查杀电脑病毒。

(五)电子标书提交前均须使用“电子标书生成器”中的标书检查工具对光盘和 U 盘里的电子文件进行预检查,生成 10 位检查码。

(六) 光盘表面粘贴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统一发放的专用“光盘贴”,并将项目名 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10 位检查码、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第八条 电子标书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 接口(V2.0)》的规定,形成 XML 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 XML 文件,多个专业 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 XML 文件。

第三章 开标、评标规定

第九条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同时,应符合 以下要求:

(一) 招标人在开标前将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导入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 系统中,电子招标文件应与备案的纸质招标文件内容一致,不一致时以备案的纸质招标 文件为准。

(二) 开标时,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 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时,招标人应制作电子标底文件,并与纸质标底文件一同密封送 达开标现场。

(三)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标底文件应为一正一副两张光盘和一个 U 盘。开 标时,按光盘正本、光盘副本、U 盘的顺序进行读取导入。若光盘能够正常读取,U 盘可 在开标后各单位自行带回;若全部无法正常打开,该投标文件应被拒绝。

(四) 密封合格的电子标书由现场工作人员导入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 统。唱标时,有关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投标函进行比较,不一致内容须记录到开标记录中。

(五) 开标结束后,招标人用加密锁将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辅助评标系统中该项目 的所有电子标书进行加密。招标人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电子标底光盘、加密锁、纸质 标书一同封存到评标区封存柜中,并自己保管封存柜钥匙。

(六) 评标前,由招标人用加密锁对辅助评标系统中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并自动 生成暗标编号。

(七)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确定电子评标工作

开始,并按规定开展电子评标工作。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汇总评审结果、打 印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停电、系统故障及不可抗力情况, 该项目可转为纸质开标或评标,招标人需在评标前准备纸质评分表等供应急使用。

第四章 招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为应用统一“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符合北京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现行管理规定的电子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从文件内容上分为文字部分、评标参数部分、XML 清单 数据三部分。

(二) 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应按“电子标书生成器”预设的模版,设置相应目录 结构,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 整的电子招标文件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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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标人在填写评标参数时,必须保证与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内容保持一致。 补充答疑文件如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改,提交的评标参数必须进行相应调整。

(四) 使用清单计价的项目应在电子招标文件中包含 XML 清单数据。

第十三条 为适应电子化评标的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加入对电子投标文 件及开、评标过程等的特殊要求,编写时可参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提供的相关范本。

第五章 投标人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使用本单位的“电子标 书生成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投标函、技术明标、技术暗标、经济标、XML 清单 数据五个页签,投标人不得任意增减和更改名称。唱标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

(二) 技术标部分: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按内容分目录导入。暗标中不得出现透露投标单位的任何信息。

(三)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 XML 清单数据。

第六章 专家管理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参与电子化评标的专家,须为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并经过北京市电子 化评标系统应用培训和考核,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专家不能参与电子化评标。招标人评 标代表须在评标开始前经过北京市电子化评标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应积极参加北京市评标专家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子化评标系统 应用培训,通过相关操作的考核,加强日常学习、熟练评标系统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 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或转为纸质标书评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电子标书生成器”和电子印章(含 CA 数字证书)的 获取依照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 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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