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是财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宣传文化经济政策,促进宣传文化单位健康发展,繁荣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建立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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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在国库设立专户,并严格按规定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财政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各地宣传文化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及宣传文化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及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省级从事精神产品生产和服务、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依法缴纳所得税的文教企业,主要指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长江出版集团和集团所属的8个出版社、省新华书店集团、省新华印刷厂,湖北日报报业集团,知音集团,湖北省科学器材公司等。
2、县级以上(含县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3、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教科文系统布局调整及购置现代化办公设施设备经费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即每个五年规划期对每个单位确定一至二个重点建设补助项目,将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90%集中用于重点项目补助,10%部分作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条 凡符合上述补助范围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申请专项资金,市(州)、县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文教企业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必须提出重点建设补助项目,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规范的项目文本。
第九条 各地申报补助项目文件时,必须附有项目投资效益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来源渠道及依据、项目的计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第十条 省财政厅对所有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审定。凡经审定给予补助的项目,由我厅拟文下达,其中省级单位随年初预算予以通知;市县按转移支付文件执行,各地按文件下达的补助项目,由地方财政将经费拨付到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反馈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已批准为省补助的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在项目结束时用书面形式将工程建设情况报告省财政厅,我厅将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形式组织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的补助项目,必须先报请省财政厅审定,经批准后方能调整或变更。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暂停省补助项目的后期拨款或取消以后补助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补助经费项目;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挪用专项资金;
4、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5、涉及省补助项目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二OO五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