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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0:18 | 只看该作者
[转帖]公私论
公私论
公、私问题是中国历史过程中全局性的问题之一。它关系着社会关系和结构的整合,关系着国家、君主、社会、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的整合
个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关系着社会意识形态的规范和社会道德与价值体系的核心等重大问题;由于它的重要,因此又关系着政治乃至国家兴衰和命运。公、私的观念的确定和“立公灭私”的范式基本形成于先秦时期,因此本文以先秦为限。
本文的主旨是要讨论“立公灭私”这一理念的形成及其与春秋战国社会整合的关系。
以往学者在论述先秦的伦理道德、政治思想、义利关系时,对公、私问题有所涉及,但专论甚少。至于公私与社会进程的关系问题,日本学者沟口雄三等以及中国学者王中江对公私观念与明清社会关系的变化有开创性的研究,其他时期的几乎还没有涉及。
本文只讨论先秦时期的公私观念与社会的关系。
一、 战国时期“公”、“私”由人指向社会观念的拓展
甲骨文中已有“公”字,其义仅指“先公”或地名,“私”字则未见。西周时期的“公”的使用逐渐广泛,从人指而扩展到属于公的物指和事指,并开始发展为有政治公共性含义的抽象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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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指,即人的身份和个人。公是高级爵名,五等爵之首就是“公”(天子是否是爵名,有争论,这里不论)。同时又是最高的官阶,《易·小过》:“公弋取彼在穴。”王弼注:“公者,臣之极也。”有些小官也冠以“公”,如“公路”、“公行”等,是为公侯服务的小官。“公”指个人则是以官爵称人,如周公、召公 、鲁公等等。
物指是说属于“公”的各种事物,这类的名称颇杂,如“公族”、“公邑”、“公田”、“公廷”、“公堂”、“公所”、“公甸”等等。
事指是指与“公”相关的事情、行为、社会关系等。如“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