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葛若凡 监制/杨子超
老葛谜案追踪之香港十大奇案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一个结了案的未解谜案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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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上一期,葛若凡在《老葛谜案追踪》为大家详细的剖析了纸盒藏尸案的始末。“香港皇家警察”在素有“光头神探”之称的凶案组督察贝亚的带领下一步步抽丝剥茧,最后确定了欧阳炳强就是凶手。该案件虽然人赃并获,法庭宣判凶嫌欧阳炳强杀人罪名成立。但是,香港诸多学者、民间人士、律师均为欧阳炳强开脱,声称有众多疑点,而且可能是冤案。该官司在“英属香港”一直闹到了英国伦敦的枢密院,甚至影响到了首相和大法官。该案件凶嫌欧阳炳强一直坚信自己是冤枉的,按照大不列颠及“英属香港”之相关法律,疑犯死刑喊冤并却有疑点者,可以从轻判理,1977年2月9日,“英属香港”最高行政机关“港督会同行政局”改判欧阳炳强死刑为终身监禁。究竟为何,一桩普普通通的谋杀案将震惊全港乃至于英国当局?甚至连“港督”、枢密院、首相、女王都不得不亲自过问?老葛在美国多年,翻阅多国新闻、卷宗、拜访专业人士、多次赴港走访相关人员,为大家抽丝剥茧,为大家在41年后,重新翻阅这桩骇人离奇灵异的凶案。虽然人赃并获,但是从未尘埃落定。究竟疑点在哪儿,正确的调查方向又在何方?别走开,老葛为你归纳疑点,重寻线索,探索尘封的真相。
【老葛重整线索】
死者是当时年仅十六岁的少女卞玉英,尸体被发现在闹市街道正中间的纸箱子中简直是闻所未闻,震惊全港。尸体双双乳房被割去,下体有被灼伤的痕迹,这应该是一起和性有关的谋杀案。当时奇怪的是,法医的检验,处女膜竟然完好。根据推测,死者阴部的灼烧应该是由电焊器导致的伤害,死者的真正死因经过法医的推测是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死者的衣服、身上、毛发、指甲之中都有大量的纤维,纸箱内还有一个工业用纸的纸屑,纸屑上写的“未焊”(中文繁体)。死者的毛发上有电线、铜丝和胶线。
那么,现场证据和尸体证据的整合起来,是这样的:
验尸报告发现:
1.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2. 死亡时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3.死者仍是处女
4.死者双乳头被割掉
5.死者耻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
死者是窒息致死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死者阴部阴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死者仍是处女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于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繁体中文)的纸屑。关于案件的核心部分,从第一现场到抛尸现场的挪尸是一个重中之重需要破解的谜题。那么,当时贝亚总督察是怎么调查的呢?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围观。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卞玉英的弟弟是最后一个看到死者的人。作为最后的人证,卞玉英的弟弟是这么说的(供词如下):卞玉英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
【老葛读档案】
老葛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欧阳炳强妻子上诉英国最高法院、枢密院的文档原文。
Pickering J.A.
The Appellant appeals against his conviction on anindictment for murder. On the morning of 17th December 1974 thebody of a 16-year-old girl was found, in a carton designed tocontain a television receiving set, on the pavement in Wong NeiChong Road. The girl was naked and the forensic pathologist gaveevidence that she had died of strangulation. From scratches on theneck and face he suggested that strangulation had occurred bypressure from a forearm which the Deceased had made desperateefforts to pull away. A very thorough examination of fibres andother debris on the body and in the carton by chemists from theforensic laboratory led the police to search for a workshop in theneighbourhood. Such a workshop was found inside the premises of theAmericana Company, only a few yards from the spot where the cartonwas discovered. A microscopic examination of debris from thatworkshop indicated a very high degree of probability that the bodyand the box had at some time been inside this workshop. TheAppellant was an employee of the Americana Company and had been onduty, alone, in the shop on the preceding evening. According to thepunch card recording his attendance he was in the shop from 5:45p.m. until 10:13 p.m.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pathologistestimated the time of death as between 9 p.m. and 12 midnight buthe later amended that to between 6 p.m. and 12 midnight. TheDeceased had left her home in Shaukiwan at about 5:30 p.m. en routeto an evening school in Causeway Bay, which commenced at 7 p.m. Onthe way she planned to call at a newspaper office to insert anadvertisement for her elder brother. At about 6:30 p.m. shetelephoned to a friend and asked her to make a rendez-vous at thetram terminus in Wong Nei Chong Road - a few yards from the placewhere the carton was eventually found - and indicated that she wasthen at the train terminus. There is no telephone at the tramterminus and the suggestion was made to the jury that the Deceasedmight have gone to the Americana Company to make use of theirtelephone. The friend kept the appointment and waited for aconsiderable time but the Deceased did not appear. On examinationof clothing in the Appellant's home there was found a suit thefibres of which matched some fibres found on the body. There was,however, no evidence that the Appellant had worn that suit on thematerial day. Two green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 were found on theAppellant's suit and these matched other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found on the body and on the workshop floor. The chemist was ofopinion that they all came from the same source. There was thenevidence that after the death someone had burned the victim'spublic hair with a hot object, and a soldering iron was found inthe workshop, which could have caused this burn.
上诉人不服他的定罪起诉书谋杀。在1974年12月17日上午的16岁女孩的尸体被发现,设计中包含了藏尸于纸箱并抛尸隐藏第一现场于黄泥涌道的路面。女孩赤身露体,法医作证说,她已经死了绞杀。从颈部和面部划伤他建议绞杀已通过压力从死者作出了拼命拉扯前臂发生。纤维等杂物对身体和纸箱从法医实验室的化学家的一个非常彻底的检查带领民警来搜索附近的一个车间。这样的研讨会中发现的美洲公司的前提下,从那里纸箱被发现,当场只有几码内。从车间碎片的显微镜检查表明概率的程度非常高,该主体和箱不得不在一段时间内是这个车间内。上诉人是美洲公司的员工,并已值班,独自在前面的晚上的商店。根据打卡记录他参加,他从下午5时45分店,直到下午10时13分在一审病理学家估计死亡时间为早上9点到晚上12时,但他与后来的修订之间下午6点午夜12。死者生前留给她的家在筲箕湾约下午五时半途中夜校在铜锣湾,其中晚上7点开始在她计划在报社打电话插入的广告为她哥哥的方式。大约在6时30分,她打电话给一个朋友,请她做相约在电车总站在黄泥冲路- 从那里纸箱最终被发现的地方几码 -并表示,她当时在火车总站。没有电话在电车总站和有人建议,死者可能已经去了美洲公司,以利用他们的电话的陪审团。这位朋友保持任命和等待相当长的时间,但死者没有出现。至于考核服装在上诉人的家里有发现西装的纤维,其中相匹配身体上发现了一些纤维。有,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曾戴在当天的材料那套衣服。来历不明的两个绿色纤维上发现了上诉人的诉讼和来历不明的对身体和对车间地面发现了这些匹配的其它纤维。化学家是认为他们都来自同一个源头来了。有当时的证据表明,有人死烧了受害者的头发市民用热对象之后,和一个烙铁被发现在生产车间,这可能导致此烧伤。在各种替代投诉的总结性有关的两个女孩证据提出。首先有人说,法官没有指示陪审团对收受他们的证据中,他们认定上诉人作为参与先前事件的人的那部分的危险。他们出面为审判据称是上诉人的照片中看过的一张报纸的结果。这是不可避免的识别任何证据,他们随后给将开放给攻击,他们确定了上诉人的照片,而不是与他们所看到的渡轮的人的基础上。因此,它特别不幸的是,警察采取的第一步是向他们展示四张照片,有极强的暗示性。会暗示人证在辨识照片的过程中选择欧阳炳强。
纸箱和尸体所在的地方
【老葛归纳重组疑点】
总结来说,老葛我整理了所有的文档,包括警方、检方、法庭庭审、枢密院和最高法的文档,法医、法证的报告。那么疑点有这么几个:
(1)纸盒太大及没有证人证明纸盒是那时出现在街上,因此控方一口咬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来。
警方没有查证纸盒上的铁锈与商店的是否相同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推出来。
(2)法医的推测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
(3)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所留下。
(4)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5)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衣服的纤维吻合。但只是颜色相同及同种类,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此外,欧阳之妻多次说明他丈夫已很多个月没穿这些衣服,但按当时制度这种证供是无效的,原因是妻子不能为丈夫作证。相反,法庭接纳两个看了报纸后才指责欧阳曾变态地用烟烧她们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证,而这是案发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为受害人之同学。
(6)警方不曾调查有可能杀害卞玉英的其他人。
(7)欧阳炳强身材矮小,不足以单手勒毙死者。
(8)欧阳炳强没有变态性犯罪动机。
【老葛的最终分析】
老葛认为,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割去乳头属于割去第一性征,灼烧阴部和阴毛也及其证明与性有关。但是,死者却没有遭到性侵,且处女膜完整。这证明谋杀卞玉英的人是一个对女性有歧视、仇视的人。破坏第一性征,让他们感觉到一种控制欲,一种满足感。一种终于征服女性,终于可以亲手“惩罚”他们的行为。这种凶手一般会是16-46岁的单身男性,可能经常受到女性上司或者朋友的歧视或者是欺负。可能是性无能,长期得不到新生活,并且可能因为性能力遭到性伴侣或者是异性的歧视。这在很多校园案件中间非常常见。很多校园中出于青春期,性需求得不到排解的时候,会有很多类似的案件发生。这与卞玉英的夜校学生身份也是相符的。
而事实上,欧阳炳强正逢新婚,且新婚妻子相当漂亮,也说明不通其如此性暗示明确的谋杀行为。这种变态程度的谋杀行为一般是对女性的歧视、恐惧或长时间得不到性生活的一种愤慨,和失恋背叛也有关系。而这与凶嫌欧阳炳强心理素描不符。
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欧阳炳强的身材矮小瘦弱,无法用胳膊直接勒毙死者。死者更有可能是一个身材魁梧,更加年轻的人。可能性能力不足或者是性生活得不到排解,而对女性有了长期的歧视和“破坏欲”。而且警方遗漏了一个重要的调查方向。老葛独家揭秘41年前警方遗漏的重要调查方向,可能就是这个“冤案谋杀案”的诡谲多变的背后真相。就是根据法庭庭审中间卞玉英的弟弟的证词,卞玉英弟弟是最后一个见过死者的人。卞玉英告诉弟弟,自己要回到夜校。
卞玉英的弟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也是几乎唯一的人证。其对死者生前轨迹和时间空间的证词是非常重要的。卞玉英告诉弟弟,自己要回到夜校在死亡时间。那么为什么,警方只调查欧阳炳强而不调查其他人?特别是夜校的人。夜校的很多男学生(那个时候1970年代的英属香港夜校大家都懂的)应该非常相符,有更多的调查方向和可能。而警方唯一关注的欧阳炳强,新婚燕尔,没有可能也并不符合关于性暴力型变态谋杀犯罪的侧写和心理素描。
我们没有办法肯定纸箱就是从欧阳炳强的房子推出来的。纸盒上的指纹也不是欧阳炳强的。269条纤维只有7条和欧阳炳强有关,且7条纤维中相符的欧阳炳强的衣物都有4个月以上没有穿过(季节不对)。
最为关键是,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凶手非常聪明的隐藏了第一现场,把第一现场的尸体装在纸箱里,可以藏尸抛尸到一个很安全的地方。然而,凶手却把纸箱放到车水马龙的港岛最热闹的街道上,可见凶手想要展示某种东西。那么,凶手不会傻到留下这么多环境证据。似乎这些环境证据是凶手故意留给我们看的。至于凶手是谁,是不是另有其人,老葛不敢说。但是老葛敢说,欧阳炳强可能是被人冤枉的。因为诸多疑点,我们不能用这种暗示性和间接性的证据去判断一个这么复杂的凶杀案件。我们需要也不能只盯着一个嫌疑人,越看越像,越看越像。自己的心理暗示在作怪。我们需要调查和排查更多的嫌疑人。不能光依靠环境证据特别是纤维去判断一个凶案。因为纤维谁都可以放上去。“环境证据”单独存在的时候,不可能是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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