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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公务员考录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1.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录用?
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2.机关哪些职位应通过考试录用补充人员?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3.公务员考试录用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公务员录用的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5.公务员录用采取怎样的方法进行?
公务员录用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6.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有什么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7.公务员录用工作适用于哪些机构?
公务员录用工作适用于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具体包括:
(1)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3)各级行政机关;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5)各级审判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7)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8.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由哪些部门组织?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9.有权组织公务员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几级?
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即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公务员录用,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组织。
我区有权组织公务员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包括两级,即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10.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哪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包括什么内容?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2)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3)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11.地方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哪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包括什么内容?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4)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5)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12.在我区,公务员录用综合管理工作是哪些部门,具有什么职责?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3)负责组织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4)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5)审批全区各级机关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工作方案;
(6)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13.在我区,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录用公务员有何权限?
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机关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审批等项工作;
(3)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4)承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公务员录用工作。
14.在我区,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中承担什么工作?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和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15.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承担什么工作?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16.公务员主管部门是指哪些部门,录用工作的管理权限如何划分?
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组织部门负责;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17.录用公务员是否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18.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哪些程序和环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
在我区,考试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有:编制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特殊的测评方法。
19.什么是公务员“四级联考”?
公务员“四级联考”是我国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组织公务员考录工作采用是一种方式,指在全省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将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公务员招考纳入统一管理,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录用计划、统一确定考试时间、统一命制考试试题、统一组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统一进行审批等。
“四级联考”由省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的一些工作(如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等)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由各省级直属机关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在我区,全区录用公务员实行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联考。
二、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20.我区招录机关如何拟定公务员录用计划?
招录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21.我区招录机关拟定的公务员录用计划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录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2.公务员录用计划由什么部门审定?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在我区,自治区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23.我区录用计划一般什么时候报送?
我区录用计划一般于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报送。
24.招考工作方案由什么部门制定?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5.招考公告是如何制定的?
每年公务员招考前,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同时考虑当年实际情况,制定招考工作方案。按照招考方案的有关安排,制定招考公告。
26.招考公告如何发布?
招考公告要面向社会发布。在我区,招考公告通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27.公务员招考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其他须知事项。
我区公务员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考试方式方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及总成绩计算方法;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与体检比例;其他须知事项等内容。
28.我区招考公告发布后,招录机关能否更改公告内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非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调整的,应当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29.我区报考人员以什么方式报名、缴费?
目前,广西公务员招考主要采取网上注册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一般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
30.我区报名考试费用是多少?由哪个部门收取?
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10〕54号)文件规定,广西录用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10元/人.次,公共科目笔试考试费每科43元(共两科),共计收费96元。考生免交专业笔试科目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用由广西人事考试院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来收取。
31.我区报考人员符合何种条件可以减免报名考试费?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按规定可申请减免考试费用。这部分报考人员应先进行缴费,再于笔试前一天携带以下材料直接到考试地点所在的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相关减免费用手续:(1)个人减免费用申请;(2)报名登记表或准考证;(3)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有关证件须提交1份复印件,验原件。
32.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33.报考我区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8)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其中规定:大专以下学历和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常住户口必须为广西)。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4.哪些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2)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5.哪些人员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5)新录用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
(6)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
(7)已录取或服务期未满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培养人员;
(8)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36.公务员报考是否有回避的要求?
有。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7.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有何规定?
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可以放宽上限的其他人员,从其规定。
在我区,报考市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具体年龄条件以当年招录公务员职位计划表中的规定为准。
38.我区报考公务员的年龄截止日期如何计算?
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39.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列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如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在报名前)取得毕业证,符合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40.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应按要求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41.什么是“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以下情形的工作经历,报考公务员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
全日制或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也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2.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3)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算起。
(5)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6)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
(7)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43.什么是“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人员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44.如何认定“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城区和街道党建工作组织员)”项目的,要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2)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3)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要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和复印件;
(4)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
45.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有何政策?
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录公务员,应当从应当面向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要制定专门计划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各省区市每年应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10%—15%,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较少的地方可适当降低比例,但考录数量不少于当年服务期满人员数的10%。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46.我区报考公务员提交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7.资格审查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在我区,原则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招录机关负责。县级以下招录机关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48.我区资格审查工作如何进行?
资格审查工作主要是由招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考生是否具备公务员的条件要求和《招考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和其他要求进行审查。
网上报名阶段,采取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由招录机关在报考人员报考次日起2日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对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录机关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招录机关须说明原因。
报名期间,招录机关应公布咨询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解答报考人员的咨询。
49.我区对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招考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招录机关负责解释。
四、笔试
50.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51.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是否可以采取特殊测评方法?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52.在我区,哪些职位可以按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方法进行测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录用特殊职位公务员的方法进行测评:
(一)因职位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试其业务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53.公务员录用笔试包括哪些?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在我区,公务员录用笔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和专业科目笔试。公共科目笔试的考试科目一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专业科目笔试由招录机关根据招考职位需要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须在发布的招考公告中说明。
54.我区公务员录用笔试由哪个部门组织?
公共科目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广西人事考试院统一组织,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以考区为单位实施。专业科目笔试由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5.公务员录用的笔试考务工作由什么部门负责?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制定笔试工作方案和考试大纲,指导或组织笔试试题命制工作,审定笔试试题及评阅标准,指导、监督考务实施工作等。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考试机构,承担笔试试题命制、试卷管理、考试组织实施、阅卷、维护考试秩序和安全等工作。公务员招考的专业科目笔试考务工作,参照组织实施。
在我区,笔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笔试工作。受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命题、笔试考务等工作。
56.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试题在命题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1)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命题应当制定命题工作方案,明确命题目标,以及在试题征集、试题评审、组配试卷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责任。
(2)试题应符合考试的目的,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命制。
(3)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组织人事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了解并掌握人才测评技术,熟悉公务员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参加试题命制的人员须填写命题工作人员登记表,签订保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义务。
(4)命题场所应符合保密工作条件要求,应有安全封闭的专门场所。命题应配备专用设备和资料,并由专人保管。
57.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回避?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工作人员在执行考务工作时,有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等利害关系的情形,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应当予以回避。
58.公务员录用笔试试卷的印制机构应该具备什么资质?
试卷印制应在国家保密局或者省级保密局认定的保密材料印刷机构进行。
59.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信息应如何管理?
考务信息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省级以上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考务信息。
60.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哪些内容属于国家保密事项?
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答卷等属于国家保密事项。密级划分如下:
绝密级:考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机密级:尚未进行考试的命题方案,已考完但未评阅的答卷。
秘密级:考试结束后的试题,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已评阅完的答卷,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未公布的考务信息。
61.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区如何设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以省(区、市)为考区,各考区成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负责人组成的考区领导小组。省级公务员招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考区,成立考区领导小组。考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
62.公务员录用笔试考点如何设置?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招考考点一般在省会城市设置,必要时,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较大城市设置。省级公务员招考考点在省会城市或地(市)级城市设置。必要时,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人口较集中的城市设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考点设置应按集中、择优原则,设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人事考试定点机构。
63.在我区,笔试开考比例有何规定?
在公共科目笔试中,计划录用人数与通过报考资格审查人数的比例达到1∶3的职位方可开考。无人报考或通过减少计划录用人数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将取消录用计划,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对于少数民族或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达不到1∶3比例需要开考的紧缺职位,由招录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考。
64.在我区,笔试合格分数线由哪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也可划定本辖区的笔试合格分数线。
65.在我区,哪些职位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可以予以政策倾斜?
对少数民族自治区县、民族乡、49个国家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紧缺职位,在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时可以予以政策倾斜。
66.是否所有考生都要参加专业科目笔试?
不是。只有报考招考公告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的职位的考生,才需要进行专业科目笔试。
67.我区公务员录用笔试通常是在什么时间考?每年考几次?
我区公务员录用笔试一般一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3月份,考试时间在每年4月份。具体时间以当年的招考公告为准。
68.我区公共科目笔试是如何阅卷评分的?
目前,我区公共科目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机器阅卷的方式,所有考生答题卡都至少经过双评,以保证阅卷分数准确无误。
主观性试题采用网络阅卷方式。为保证阅卷的公平公正,采取背对背双评,双评给出的分数在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的,按规定确定分数;超出评分误差范围内的,交由第三人或专家组评阅,以保证主观试卷阅卷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
69.公务员录用笔试在阅卷流程、数据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阅卷要按照规定的阅卷流程进行,阅卷场所及设备应符合阅卷工作要求。应由2名以上专人共同负责数据管理,保证阅卷软件安全。
70.公务员录用笔试主观题阅卷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主观题阅卷人员一般应为从事相近学科教学或科研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电脑操作,工作责任心强、作风过硬、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定。
71.我区笔试成绩如何公布?
笔试成绩(包括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由广西人事考试院按以下方式公布:
(1)通过网上或语音查询方式公布。考生一般可通过身份证号和姓名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通过拨打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电话(114服务热线或118114服务热线)语音查询本人笔试成绩。
(2)制发笔试成绩册或数据光盘。将笔试成绩打印成纸质成绩册,同时,刻录成光盘一并提供给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
72.使用完毕的公务员录用笔试试卷如何处理?
使用完毕的试卷应保存半年以上,保存期满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组织销毁。
73.公务员录用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如何处理?
考试实施及阅卷过程有关纸质原始材料须保存半年以上,电子文件须保存3年以上。
74.公务员录用考试过程中涉及违纪违规材料如何规定的?
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的保存时间应多于当事人受到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年限,受到终身禁考的人的违纪违规证明材料,应当作为永久材料保存。
五、面试
75.面试由哪个部门组织?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我区,面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授权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治区招录机关组织实施时,其面试工作方案和面试公告须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协助上级部门做好面试工作。
76.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哪个部门规定?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77.面试人选如何确定?
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在我区,笔试结束后,面试实施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范围的人选。
78.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如何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比例内末位考生出现笔试合格总成绩并列时,同时确定为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79.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如何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招考职位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组织实有笔试合格人员进行面试。
80.报考人员经审查不合格或放弃面试的,如何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报考人员经审查不合格或放弃面试的,不列为面试人选。面试实施机关应在同一职位的笔试合格报考人员中,按照笔试合格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面试人选。
81.我区如何进行面试资格审查?
确定面试人选后,要在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具体方式如下:
(1)面试人选确定后,面试实施机关应及时通过规定网站发布消息,通知进入面试范围的人员传真或邮寄本人报名申请材料,进行面试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有权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面试资格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在面试公告中公布。
(2)面试前3天内,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要通知进入面试人员通过现场验证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原件。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方可参加面试。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82.面试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目前,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形式。具体方式由各市和自治区招录机关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83.什么是结构化面试?
结构化面试是指遵照规范程序实施的一种面试形式,以工作分析为基础,对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采用相同的测评要素和面试题目,在相同的时间内由经过系统培训的考官按照既定的标准对考生进行评价。面试题的命制、实施、结果评定等环节均按事先制定的标准化程序进行。
84.什么是无领导小组讨论?
无领导小组讨论是一种集体面试的方法,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就给定的问题和材料进行一定时间长度的无领导讨论。考官坐在考生后面或对面一定距离的地方,不参加讨论,仅通过观察各位考生在讨论中的表现,一招一套预设的标准,对各位考生的能力素质作出评价。
85.是否每个考生都必须参加专业面试?
不是。只有报考招考公告公布的需要进行专业面试的职位的考生,才需要进行专业面试。
在我区,招录机关在申报录用计划时,应同时报送专业面试工作方案;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86.专业面试的试题由哪个部门命制?
专业面试的试题命制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试题内容由招录机关自行确定,所需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招录机关要严格按照入闱命题的有关要求组织命题工作,确保命题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密性。
87.我区面试公告如何公布?
面试公告应当在面试前一定时间通过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招录机关应及时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
88.我区面试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1)参加面试人员的信息(含姓名、性别、准考证号、面试职位最低分数线、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
(2)面试的形式;
(3)面试时间和地点;
(4)体检、体能测评时间和集中地点;
(5)因无合格人员而取消的面试职位;
(6)招录机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89.面试考官的组成和选派有何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在我区,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其中,市级以下招录机关的考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派,自治区级招录机关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的考官要达到5人以上。面试考官小组中,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考官不少于4人。原则上,担任面试主考官的,应持有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的面试考官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有条件的,考官要实现全部持证上岗。面试考官应先培训后上岗。
90.什么是面试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
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所在的考点或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91.面试时,可否透露考生的个人信息?
不可以。招录机关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92.面试考场是否必须进行全程录音?
是的。面试考场要进行全程录音,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录像。有关音像资料应保存一年以上,以备公务员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93.面试成绩是怎么计算的?
面试成绩的评定按测评要素评分,通常采用“体操评分法”,即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分数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面试最后得分。
94.我区面试成绩有何规定?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有专业面试的,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成绩满分为100分,占面试成绩的70%;专业面试的成绩满分为100分,占面试成绩的30%。其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结构化面试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成绩×70%+专业面试成绩×30%。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场面试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95.我区面试成绩应当何时公布?
各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当日公布。
96.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否有指定的辅导教材和培训班?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从2001年起,就从未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编写有关公务员考试的辅导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公务员考试的培训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得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凡称由相关部门认可的与公务员录用考试相关的复习教材、培训班、网站、上网卡等,都属误导报考人员。请广大报考者切勿上当受骗。
六、体检与考察
97.体检由什么部门组织?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98.如何确定考察人选?
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在我区,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人选。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在成绩相同时优先。
99.公务员录用体检在哪里进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体检医疗机构指定后应逐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00.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由哪个部门规定?
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01.录用公务员体检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录用公务员的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102.录用公务员体检在哪一层次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103.在我区,报考人员未按时参加录用公务员体检的,是否可以择期再检?
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104.公务员录用体检结论如何得出?
体检完毕后,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体检结果后作出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并署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105.《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06.国家先后于什么时间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201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再次对《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107.乙肝病原携带者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吗?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108.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怎么办?
女性报考者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招录机关应对其延期体检,并与报考者约定延缓体检的最长期限。
109.哪些情况要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110.哪些情况不能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111.复检程序是什么?
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
112.复检可以进行几次?
复检只能进行一次。
113.复检后,体检结果如何确定?
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114.复检是否可以在原体检医疗机构进行?
不可以。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
115.复检的内容是什么?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116.复检项目是否可以告知考生?
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
117.哪些考生需要进行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的非公安专业人员和报考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需进行体能测评。
118.我区体能测评工作由哪个部门组织?
体能测评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119.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如何确定?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20.体能测评的项目有哪些?
体能测评共三项,其中,男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女子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评三项全部达标方为合格。
121.是否所有的体能测评项目都可以复测?
体能测评项目只有纵跳摸高可以进行三次测试,其他项目不得进行复测。
122.录用考察工作由谁组织实施?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组织实施。
123.考察时要对考生哪些情况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124.录用考察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125.如何开展录用考察?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126.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127.在录用考察中,哪些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招录机关应当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考察对象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或者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情形的,招录机关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对于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28.哪些情况属于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对象有以下行为的,均属于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129.考察对象有哪些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可以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2)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党、团籍的;
(4)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6)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
(8)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130.除以上情形外,在考察中还有哪些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考察对象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31.考察中发现报考人员重要档案材料不全时,如何处理?
对于报考一些重点敏感职位的人员,凡是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一律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32.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如何进行考察?
对香港、澳门等境外报考人员,尽可能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详细情况,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难以出国(境)进行考察的,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33.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有救济渠道吗?
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应将考察结果告知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招录机关应当进行复检,并作出复检结论。
134.在我区,体检、考察中出现考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情形的,如何处理?
凡面试已开考的职位,有考察和体检合格人选的,该职位原则上不得空缺。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的,招录机关应从报考同一职位的面试合格人员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没有递补人选的,取消该职位的录用计划。
七、公示与审批
135.公示人员名单是如何确定的?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136.公示的时间是多长?
公示时间为七天。
137.公示包括哪些内容?
拟录用人员公示的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38.在我区,公示期间出现的各类情况如何处理?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并由招录机关告知本人;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拟录用人员。
139.公示期满后能否递补拟录用人员?
公示期满后,报考人员自愿放弃录用资格或公示不合格的,不再递补拟录用人员。
140.拟录用人员的审批(备案)由什么部门负责?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在我区,自治区招录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授权,设区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报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设区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41.录用审批(备案)后,考生应在多长时间内报到?
办理录用审批(备案)手续后,考生应按照招录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到。
142.考生在录用审批(备案)后、报到前,是否可以申请取消录用?
考生在录用审批(备案)后,一般不得申请取消录用。如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报到的,需向招录机关说明情况,并书面提出取消录用的申请。
八、试用期
143.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根据什么文件进行管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62号)进行管理。
144.试用期从什么时间算起,试用期多长时间?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145.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有什么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146.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能否再次报考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能否脱产学习,能否被借调工作?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
147.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如何转正定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148.试用期在什么情况下要顺延?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49.如何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150.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程序是什么?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151.新录用公务员什么情况下应被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152.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结果如何使用?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录用情形的,取消录用。
153.、新录用公务员什么情况下被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1)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3)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4)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5)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6)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154.新录用公务员能否申请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即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155.什么情况下不得对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即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不得取消录用。
156.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人事档案关系如何转移?待遇有何变化?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57.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由哪个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在我区,自治区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取消录用人员,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经授权,设区市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取消录用人员,报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158.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满的怎么办?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九、违纪违规
公务员考录过程中,对违反公务员录用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
(2)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
(3)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159.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
(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160.关于报考者在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主要依据哪些政策?
报考者在公务员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均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处理。
161.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几种处理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一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162.在报名环节,哪些情形属于违纪违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63.“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恶意注册报名信息,一般指报考者编造、伪造身份信息或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进行注册报名,影响他人报名或造成报名人数虚假,要乱报名秩序的行为。
164.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5)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6)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165.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可认定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166.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1)携带身上并开机;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3)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
(4)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5)拿出手机并开机;
(6)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
167.报考者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168.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69.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违纪违规,如何处理?
(1)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2)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70.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如何处理?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171.考生坐错考场作何处理?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应作记录,不作违纪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172.对被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如何处理?
在评卷中,对被国家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为雷同试卷的考生,我区目前给予取消本次考试成绩处理。
173.违纪违规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能够进行申诉吗?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报考者在试用期间查明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取消录用处理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考试机构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4.参加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时受到了违纪违规处理,还能参加其他公务员录用考试吗?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即时汇总形成全国统一的违纪违规信息库,并共享给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因此,报考者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受到5年或终身不得报考处理并且尚在处分期的,不能参加中央和其他省的公务员录用考试。
175.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和事后认定与处理,分别有什么工作要求?
(1)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
(2)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十、优惠政策
176.我区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哪些优惠政策?
(1)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给予照顾加分。照顾加分计入公共科目笔试成绩。
(2)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601号)规定,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49个国家级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政法机关的基层法医、狱医、理化、护理等紧缺职位招考公务员时,可以采取放宽学历条件、降低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予以倾斜。
177.广西有哪些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扶贫开发重点县?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8个)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那坡县、凌云县、东兰县、凤山县、乐业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靖西县、都安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西林县、大化瑶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德保县、田林县、马山县、天等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上林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忻城县、隆安县、龙州县、田东县。
(2)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1个)
河池市金城江区、蒙山县、宁明县、钟山县、武宣县、灌阳县、资源县、天峨县、田阳县、博白县、苍梧县、融安县、藤县、桂平市、兴业县、百色市右江区、贺州市八步区、南宁市邕宁区、大新县、上思县、陆川县。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合山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0〕35号)规定,合山市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
178.广西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有哪些?
(1)少数民族自治县(12个)
龙胜各族自治县、金秀瑶族自治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隆林各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富川瑶族自治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恭城瑶族自治县。
另,享受自治县待遇的有:凌云县、西林县、资源县。
(2)民族乡(58个)
百色市(13个):百色市右江区汪甸瑶族乡、田东县作登瑶族乡、凌云县伶站瑶族乡、凌云县朝里瑶族乡、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凌云县玉洪瑶族乡、西林县普合苗族乡、西林县那佐苗族乡、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田林县潞城瑶族乡、田林县利周瑶族乡、田林县八渡瑶族乡、田林县八桂瑶族乡。
河池市(11个):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驯乐苗族乡、南丹县八圩瑶族乡、南丹县里湖瑶族乡、南丹县中堡苗族乡、天峨县八腊瑶族乡、凤山县平乐瑶族乡、凤山县江洲瑶族乡、凤山县金牙瑶族乡、东兰县三弄瑶族乡、宜州市北牙瑶族乡、宜州市福龙瑶族乡。
南宁市(3个):马山县古寨瑶族乡、马山县里当瑶族乡、上林县镇圩瑶族乡。
柳州市(6个):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三江侗族自治县富禄苗族乡、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苗族乡、三江侗族自治县高基瑶族乡、融水苗族自治县滚贝侗族乡、融水苗族自治县同练瑶族乡。
桂林市(15个):桂林市雁山区草坪回族乡、临桂县宛田瑶族乡、临桂县黄沙瑶族乡、兴安县华江瑶族乡、灵川县兰田瑶族乡、灵川县大境瑶族乡、全州县东山瑶族乡、全州县蕉江瑶族乡、平乐县大发瑶族乡、资源县车田苗族乡、资源县两水苗族乡、资源县河口瑶族乡、灌阳县洞井瑶族乡、灌阳县西山瑶族乡、荔浦县蒲芦瑶族乡。
梧州市(2个):蒙山县夏宜瑶族乡、蒙山县长坪瑶族乡。
贺州市(5个):钟山县两安瑶族乡、钟山县花山瑶族乡、八步区大平瑶族乡、八步区黄洞瑶族乡、昭平县仙回瑶族乡。
防城港市(1个):上思县南屏瑶族乡。
贵港市(2个):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平南县国安瑶族乡。
第二部分公务员考核奖惩培训管理业务培训
1.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什么?
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
2.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3.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4.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哪种情形,可以给予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5.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有哪些种类?
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6.公务员奖励的审批权限有何具体规定?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7.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按哪些程序进行?
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8.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征求哪些部门的意见?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9.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如何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10.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多少年评选一次?
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1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予及时奖励?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12.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何种荣誉称号?
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13.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有何待遇?
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待遇。
14.公务员集体受奖有何规定?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15.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16.开展公务员考核有何意义?
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17.开展公务员考核的对象?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18.公务员考核的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19.公务员考核实行怎样的考核方法?
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20.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1.公务员平时考核的重点是什么?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22.如何开展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23.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哪些等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24..公务员确定优秀等次须具备哪些条件?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25.公务员确定称职等次须具备哪些条件?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26.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确定为基本职称等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27.公务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定为不职称等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28.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如何确定?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9.公务员考核由哪个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0.考核委员会如何组成?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每年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能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31.年度考核按哪些程序进行?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32.公务员对本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应如何办理?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33.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如何使用?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3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应如何办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5.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如何办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6.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如何办理?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37.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是否参加年度考核?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8.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何单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9.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挂职锻炼、借调或外出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外出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并计入考核单位的考核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计入考核单位优秀等次比例,由考核单位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奖金,考核材料及结果反馈给派出单位。外出工作时间不足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挂职、借调或服务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40.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41.公务员在何种情形下不参加年度考核?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因私出国(境)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6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42.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43.受处分公务员如何进行年度考核?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影响年度考核结果较重的情形确定其考核等次。
44.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如何办理?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45.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如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46.对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对在考核过程中如有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优秀比例、不按规定进行考核,以及其他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二)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机关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予以通报批评。
47.机关对新进人员应开展哪类培训?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
48.机关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开展哪类培训?
机关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
49.机关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开展哪类培训?
机关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50.机关对全体公务员应开展哪类培训?
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51.公务员培训结果如何使用?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52.公务员培训有何要求?
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53.公务员培训有何原则?
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54.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培训时间有何要求?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55.其他公务员培训时间有何要求?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56.公务员参加培训有何要求?
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57.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如何?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58.公务员培训如何分类?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59.什么是初任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60.初任培训应何时完成?有何时间要求?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61.什么是任职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62.任职培训应何时完成?有何时间要求?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63.什么是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64.什么是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65.新录用公务员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66.公务员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67.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68.公务员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应如何处理?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69.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应如何处理?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70.公务员自主选学如何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公务员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和相关要求。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71.如何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和其他学习。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72.公务员培训机构如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73.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如何提高培训质量?
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根据学员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74.公务员所在机关如何管理公务员培训档案?
公务员所在机关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档案,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75.公务员所在机关如何掌握公务员的培训情况?
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
76.公务员自学情况如何管理?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77.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对培训班应如何进行评估?
公务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也可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案、培训教学、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等。
78.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应如何处理?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79.“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目标,以全面提升公务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重点,以健全完善机制制度建设为基础,开展新一轮大规模公务员培训工作,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富民强桂新跨越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80.“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是:(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依法培训,规范管理;
(三)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四)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81.“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总体目标是,五年内把行政机关公务员普遍轮训一遍,使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明显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明显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明显提高。
82.完善初任培训有何要求?
完善初任培训,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少于12天,参训率达到100%。
83.加强任职培训有何要求?
加强任职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当年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担任后一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84.深化专门业务培训有何要求?
深化专门业务培训,各单位每年应设置不少于两门的专门业务培训课程,开展与业务工作相关领域的新思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培训,促使公务员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85.强化在职培训有何要求?
强化在职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培训。
创新培训形式,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采用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手段,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根据公务员特点,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的质量。
86.“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有哪些重点项目?
“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重点项目有:(一)公务员职位能力培训;
(二)发展战略专题培训;
(三)基层公务员培训;
(四)公务员网络培训;
(五)少数民族公务员培训。
87.重点项目公务员职位能力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规划》的重点项目公务员职位能力培训,是以提高公务员行政能力和职位技能为重点,开展提升职位能力和专业技能培训。注重实践和职位现场培训,加强技能训练,以专家为师,把现场变课堂,把典型变经验。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培训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重点开展履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执法技能培训,政务服务中心和在一线服务人民群众的公务员重点开展公共管理、公务礼仪等知识培训和社会管理创新相关能力及专业技能培训;综合管理职位公务员重点开展公文写作、人事管理、监察、财务管理等知识培训和信息安全、信访接待、媒体应对等能力及相关技能的培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每年至少联合开展2期以上的提升职位基础能力与专业技能培训活动。通过进一步抓好公务员依法履职的基本态度、基本能力、基本技能、专业岗位操作(“三基一专”)培训,明显提升公务员的办文、办会、办事能力,使90%以上的公务员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技能。
88.重点项目发展战略专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规划》的重点项目发展战略专题培训,是要贯彻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战略任务,围绕打造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特色农业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构筑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培育我国沿海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民族地区的战略任务,开展发展战略专题培训。各单位要根据职能,结合实现“十二五”规划分解目标,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广西为主题,针对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制定各阶段的专题培训计划并分步实施。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十二五”规划、保税港区建设、行政效能提高、质量兴桂等若干个发展战略专题培训班。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业务部门,每年组织2—3个发展战略专题培训班。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共同组织专题培训。大力推广实际案例教学,举办名家、业务论坛,分享先进理念、推广典型经验,建立专家型、实践型师资库,组织公务员骨干深入调查研究和实践探索,破解发展难题,推出一批重大成果和示范典型。
89.重点项目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规划》的重点项目加强基层公务员培训,是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安、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部门的基层公务员培训。乡镇公务员要突出现代农业、循环经济、群众工作、危机管理、实用技能等方面培训;街道公务员要突出依法办事、科学管理、社区服务、创建和谐社区等方面培训;公安、工商、税务等公共服务部门公务员要突出依法行政、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培训。创新培训方法,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为主组织实施本系统基层公务员培训,各部门每年开展2次以上“送教下基层促发展”的活动,举办1-2期对县级基层公务员的业务培训。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每年组织2次以上乡镇公务员骨干培训班。以网络在线学习为主要手段,推动基层公务员培训,乡镇公务员每年累计参加网络培训时间要求不少于20个学时。到2015年,将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实施基层公务员学历教育计划,鼓励35岁以下、未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县乡公务员参加学历教育。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项目,确保基层公务员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90.重点项目少数民族公务员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规划》的重点项目少数民族公务员培训,要求围绕发展民族经济、构建民族文明、促进民族和谐的主题,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公务员的培训。自治区民委等部门每年实施1000名少数民族公务员专题培训计划,选送学员参加各层次的培训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每年邀请专家、学者宣讲团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举办发展民族经济专题培训班;自治区行政学院每年举办一期少数民族公务员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以少数民族公务员为主要对象的东西部对口培训班,选派50名40岁左右的少数民族公务员到东部发达地区参加培训。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每年牵头举办一期少数民族公务员为主的培训班。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公务员参加学历函授教育,在学习时间和学习费用上给予适当照顾和支持,对在县乡工作的少数民族公务员进修获本科、研究生学历的,分别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级财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公务员培训经费不足问题。
91.“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有哪些保障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保障措施有,(一)健全工作责任机制;
(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四)优化培训资源配置;
(五)建立实用性强的培训师资和教材体系;
(六)保证培训经费投入和效益。
92.初任培训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初任培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和科学管理等原则,注重培训计划的科学性,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探索培训方式的创新性,切实提高党政机关新录用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奠定坚实的基础。
93.初任培训主要包括哪些科目?
初任培训主要包括公共科目培训与专业科目培训两部分。60.初任培训公共科目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初任培训公共科目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理想信念教育;
(二)国情区情;
(三)依法行政及政府法律实务;
(四)公务员法及配套政策法规;
(五)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教育;
(六)公务运行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七)政府公共危机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八)保密制度和知识;
(九)公共管理核心内容。
94.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为何应参加宣誓仪式?
初任培训期间,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参加宣誓仪式,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95.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有何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结业证书,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任职定级。
96.初任培训如何加强管理?
初任培训要严格考勤、考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学习表现,包括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学习表现较差或累计无故缺课三次以上的,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97.新录用公务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初任培训,应如何办理?
新录用公务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初任培训的,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推迟参加培训时间。
9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根据什么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
99.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00.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种类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101.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102.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职务和级别晋升有何规定?
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103.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何时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104.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期满后如何处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105.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和在处分期间受到新处分,应该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06.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107.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108.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情节和免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109.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谁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10.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该如何处理?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111.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开除处分。
1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一)散布01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1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给予什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16.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7.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8.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11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什么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0.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1.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2.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2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什么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4.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5.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6.参与赌博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7.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8.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29.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130.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1.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什么处分?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2.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什么机关决定?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3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的的程序是如何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134.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如何处理?
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135.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13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的程序是什么?
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137.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是什么?
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138.机关公务员处分,自批准立案后,做出处分决定的期限有何规定?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39.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140.、解除处分决定何时生效?
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141.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户籍档案如何处理?
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142.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143.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144.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被撤销应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145.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如何处理?
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146.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答、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三部分 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管理制度
1.参照管理的含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使用事业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管理制度。
2.经批准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如何过渡?
经批准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过渡为参照单位工作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应进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确认其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按确定的职务和级别进行工资套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实行逐级负责制。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于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且在编在职的人员,由机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所在机关按照《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统一进行登记审核、审批或备案。
3.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如何确定?
经批准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和级别,要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规定确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职务系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的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综合考虑每个人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及资历等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职务与级别。
4.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有哪些类型?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综合管理类主要指在机关中履行规划、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主要指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5.我国公务员职务类别设置有哪些?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共划分为10个领导职务层次,即: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名称是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如厅长、副厅长,县长、副县长,处长、副处长,乡长、科长等。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从巡视员到办事员共划分为8个职务层次,即: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6.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如何设置?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的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7.非领导职务任职条件有哪些?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8.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管理权限是什么?
(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9.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应坚持哪些原则?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0.公务员任职,有哪些要求?
(一)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三)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11.公务员具有哪些情形的,应予任职?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12.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椐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3.公务员能否在机关外兼职?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14.公务员在哪些情形下,应予免职?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艰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15.公务员免职,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16.公务员职务自然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17.公务员晋升职务,有哪些要求?
(一)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二)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18.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哪些资格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19.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应具备多少任职年限?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2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进行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起范围内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21.公务员降职,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降职建议;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22.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与晋升的条件;
(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23.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的是否可申请复核或申诉?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24.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是多少?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25.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如何确定?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26.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27.公务员登记的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装入公务员档案。
28.竞争上岗一般应按哪些程序进行?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29.公务员交流有几种方式?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30.什么是调任?
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1.调任人选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不得调任有哪些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调任程序有哪些?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34.公务员在什么情形应当回避?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35.什么是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经中央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聘任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36.有什么情形的人员,不得聘任为公务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聘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按哪些程序进行?
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和体检;
(五)公示;
(六)审批或者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38.什么是公务员辞去公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39.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不得辞去公职?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40.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哪些程序办理?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4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审批时间为多少天?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42.什么是公务员辞退?
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辞退公务员,应当依照法定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43.公务员有哪些情形,予以辞退?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4.有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45.辞退公务员有哪些程序?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四﹚《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第四部分 参公审批和公务员申诉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经过什么会议审议通过,何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实施。
2.制定公务员法的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的义务、纪律和监督;
(二)公务员的权利及保障;
(三)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4.《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有何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二是必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三是必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5.公务员任用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6.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7.什么叫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法所称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什么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关于公务员对国家和社会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9.《公务员法》规定我国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有九项: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有哪些?
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共有十六条,它们是:
(一)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11.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各级审判机关;
(六)各级检察机关;
(七)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12.符合哪些条件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13.《公务员法》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有哪些从业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4.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它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15.公务员工资是如何构成的?
公务员工资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基本工资,二是津贴,三是补贴,四是奖金。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结构的主体,也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津贴由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其中地区津贴又包括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还在改革之中,有待将来的配套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奖金实际上是指公务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公务员均可享受。津贴、补贴和奖金是公务员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
16.什么是公务员保险制度?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对生育、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城镇居民所共有的基本社会保险,另一部分是公务员所特有的公务员补充社会保险。目前,国家对公务员只实行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两种。对公务员的养老、失业和工伤尚未建立保险制度。如何建立符合公务员特点的保险制度,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7.公务员保险制度有哪些作用?
建立和健全公务员保险制度,对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公务员保险制度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二)公务员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18.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哪些基本原则?
公务员工资制度应该体现的基本原则有:
(一)按劳分配原则;
(二)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即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三)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原则。
19.各市对外友好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人民团体机关怎样列入参照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我区各地此类机关直接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参照什么进行管理?
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21.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人员过渡后,要及时做好哪些工作?
要及时做好工作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
22.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应同时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3.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征求哪些部门意见?
应就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意见。
24.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有关原因不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应如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25.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由哪个部门提出申报意见?
由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按规定提出申报意见。
26.提交申报参照管理材料,需要提交的表格有哪些?
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参照管理机关(单位)审批表;上报参照管理单位名单审核意见表;机构编制管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27.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应报哪里审批?
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8.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应报哪里备案?
按规定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29.设区市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应报哪里审核,并经哪里核准后方可报自治区公务员局?
应报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
30.县(市、区)事业单位申报参照管理应报哪个部门审核,并经哪个部门核准后方可报自治区公务员局?
应报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并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社局(公务员局)核准。
3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审核审批参照管理单位过程中,要书面征求什么部门意见?
征求同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32.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如何处理?
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公务员局确定。
33.县级以下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初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34.设区市级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初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所在机关负责。
35.自治区直属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初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由本机关负责。
36.除达到调任规定职务层次要求的参照管理单位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外,还有哪些人员免予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
(一)调入前已经登记为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二)参加过公务员过渡考试合格或参加自治区公务员录用统一考试进入的人员;
(三)处级干部;
(四)按政策安置的军转干部;
(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六)原为国家干部身份,且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人员(截止资格审查时间)。
37.哪些人员不予参加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
(一)在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曾参加过同类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2006年实施公务员法以来,公务员考试作弊的人员。
38.参加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人员学历要求?
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学历。
39.参加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过渡考试人员年度考核要求?
最近2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0.单位参照管理前聘期已满但未办理续聘手续,目前仍在编在职的人员能否确认聘用关系?
单位参照管理前聘期已满,符合续聘条件但因单位原因未办理续聘手续,目前仍在编在职的人员,可以确认聘用关系。
41.单位参照管理后,从工人身份人员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以及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能否参加考试?
不得参加考试,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
42.受过处分人员解除处分后能否参加考试?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人员解除处分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条件的,可以参加考试。
43.什么是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
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是采用全国统一的采集、报送标准,使用统一的软件,各级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能和管理权限分级、分类管理的公务员数据库。
44.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范围: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和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对象:在职和离退的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公务员。
45.进入公务员队伍时间如何确定?
进入公务员队伍时间按照进入方式以相关批复文件为依据确定。考试录用进入的依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录用的文件时间确定;调任进入的依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调任的文件时间确定;公开选拔进入的依据党委政府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时间确定;选任进入的依据通过选举的相关文件时间确定。
2006年实施公务员法前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按照批准过渡的时间确定。
不具有干部身份聘用在管理岗位或职业技术岗位经考试合格并登记的人员,按照登记的时间确定。
46.担任多个职务的公务员如何填报?
担任多个职务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其担任的职务要逐条录入。其中在多个机构任职的,在主要职务(即第一职务)的任职机构填报。
47.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与身份证不同怎么处理?
以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为准。
48.奖惩信息填写的时候有什么要注意的?
所有获得的公务员奖励都必须填写。
其他奖励信息的起填标准为,获得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政府的综合性奖励,或市级以上(含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
因同一事由分别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要分别填写,不可合并。
49.参公单位人员类别怎么确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人员类别区分情况确定,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人员类别一般确定为参照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类别一般确定为参照管理的事业工作人员。
50.政治面貌中群众与无党派如何界定?
党政机关中没有参加任何党派,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其政治面貌一般界定为无党派,一般干部界定为群众。
51.简历从何时开始填写?
一般从参加工作时填起;有的有计算工龄但不计算为参加工作时间的,从计算工龄时填起;大、中专院校学习毕业后参加工作的,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文革”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52.挂职、借调人员的数据如何采集?
挂职人员按担任多个职务的公务员来进行数据采集,其职务分别录入原单位职务及挂职单位职务。
借调人员由原派出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其职务只录入原派出单位职务。
53.要填写哪些家庭成员的信息?
必须填写配偶、子女、父母以及亲属中现任或曾单位过副省(部)级或军队副军职以上高级领导职务人员以及重要海外关系。
54.家庭成员已去世的需要录入吗?
需要录入。录入的时候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后面注明“(已故)”。
55.不是领导职务的人员需要录入“主管工作”项吗?
“主管工作”项是中组部规定必须录入的79个数据项之一,所有的公务员(参公人员)都需录入。
56.全日制教育学历为小学、初中的也要录入吗?
需要录入。但高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初中、小学)可不填写学校及院系、所学专业等信息项。
57.什么是公务员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诉。
58.公务员可以向哪些单位提起公务员申诉?
可以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但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59.可以提起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哪些?
公务员法规定,对以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公务员诉讼: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60.提出公务员申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61.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向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本级的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起再申诉。其中,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62.对再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第三次提起申诉吗?
不可以。《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63.公务员申诉的处理时限是怎样的?
申诉和再申诉的处理时限是六十日内。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64.公务员提起申诉后单位可不可以加重处罚?
申诉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65.公务员申诉的申请书怎么写?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2.被申诉机关的名称;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4.提出申诉的日期。
66.如果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还可以提起申诉吗?
可以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代为提出。
67.提起的申诉被受理后可以撤销吗?
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诉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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