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转述:梁宗岱30年代离婚案始末(《粤海风》2010第6期)

超越转述:梁宗岱30年代离婚案始末(《粤海风》2010第6期)

龙扬志

内容提要:《北平晨报》报道了20世纪30年代“梁宗岱婚变案”,来龙去脉交待详细。媒体介入使离婚案公共化。离婚事件不仅导致了梁宗岱被北大解聘,也对其此后文学道路的“路线”产生了直接影响。史料为文学研究提供了返回历史空间的重要途径,超越转述的必要性源于当事人的自我遮蔽,它对认识历史剧中人及其命运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梁宗岱,离婚案,转述,《北平晨报》,文学道路

随着中国现代文学研究走向深入,一些具有“现代”意味的作家被重新发掘出来,梁宗岱即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个案。笔者注意到相关研究成果多集中于梁宗岱30年代关于象征主义、纯诗理论等问题,作为知人论世的一部分,也有学者谈到梁宗岱1934年前后的婚姻变故,代表性的几本著作如黄建华《宗岱生平》(收入《宗岱的世界》,2003)、陈太胜《梁宗岱与中国象征主义诗学》(2004)、董强《穿越象征主义》(2005)等都在文中涉及对婚姻变故的描述,在这些大同小异的叙述中,塑造了一个勇于反抗包办婚姻、追求真爱的诗人形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专论性质的著作成为梁宗岱研究的权威材料被反复引用,其实它们主要来源于梁宗岱本人及其夫人甘少苏的描述,其真实性存在可疑之处。如所周知,婚姻问题很难通过简单的道德评判来处理,如果从不同角度加以考察,有可能呈现出事情的复杂性。那场离婚官司直接导致了梁宗岱在北大的离职,因此,“婚变”对于梁宗岱人生道路尤其是文学道路的“走法”,无疑具有直接影响。笔者查阅《北平晨报》,发现该报对此有详细披露,细节亦与当下通行版本存在较大出入,故特撰文梳理此案。

一 被跟踪报道的“教授婚变案”

“文革”期间,梁宗岱写过一个“交待材料”,其中有文字提到北大生涯:“我到北京大学后,文学院长胡适之(我们在巴黎会过面)对我很客气,把法文系交给我。但我和他在学术上的思想是有冲突的,我又心直口快在辩论时常常抢白他。尤其在发现他找我来北大的动机是要我当他们这些学阀的走卒,我更不满意了。日积月累,我们的冲突便一发而不可收拾。1934年夏天,我决定辞去北大的系主任和清华的教职。”“辞职后我即和爱人沉樱赴日本,在那里住了将近一年,结识了一些作家和东京帝大的一些教授。”[1]可能出于多方面考虑,未提及当年婚姻官司,梁氏去世之后,甘少苏在回忆录《宗岱和我》中谈及当年离婚经过:

在北大执教时,宗岱曾回老家新会探亲,顺便去看望了出国前友好分手的何氏。宗岱见到何氏时,她已经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一家四口正在吃饭。宗岱见她生活得十分安定幸福,也就放心了。何氏突然要打听宗岱的工作地点,宗岱不存介蒂,面告了她。并说这次回来探亲假期不长,过几天将回学校去。谁知何氏果然别有心计,她趁宗岱外出之机,立即去了北京,找到宗岱在北大的住处,对门房说她是宗岱的太太,拿到房门钥匙就住进去了。

几天后宗岱回到北京,门房告诉他:“你太太来了。”宗岱大惑不解:“我没有太太呀……”进门一看,原来是何氏,气得宗岱直叫喊:“我们不是早已了结了吗?你都是两个孩子的母亲了,还来这里胡闹!”叫她走,她不肯,宗岱实在忍耐不住了,就不客气地推她出门,把行李丢给了她。

这时,住在隔壁的胡适却“大发慈悲”,把何氏接到家里住下了。碰巧,宗岱早年在岭南大学读书时的国文老师陈受颐也在北大任职,胡适就邀他一起来劝说宗岱接受“既成事实”。宗岱当然不会屈服于这种荒唐的“凑合”,于是闹上了法庭。胡适和陈受颐登上证人席,为何氏辩护,指责宗岱抛弃发妻。这件公案一时哄动了北大和整个北平。结果,宗岱居然败诉。可是,他坚信自己有理,不服法庭判决。后来,还是一位知名人士出面调解,由宗岱付给何氏两千元赡养费,才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了结了这场包办婚姻,那是1934年的事。

经过离婚官司,宗岱与胡适、陈受颐的关系也就罩上了一层阴影,加上他和胡适在学术思想上原本有分歧,宗岱已不愿再留在北大了。八月,他辞去教职,和当时正在北平一家中学教书的沉樱女士结婚,双双东渡日本作蜜月旅行去了。[2]

显然,该史料提供了三个主要信息:一、梁宗岱是无辜的,被何氏所利用;二、离婚过程与结果;三、梁宗岱离开北大的原因。当前学界有关梁宗岱婚变细节全部止于如上所述,建国后梁宗岱第一届法语学生黄建华在《宗岱生平》中即依此展开,[3]当基于转述而获得的历史感知当成某种常识被使用,所谓“历史的真相”极有可能是一面之词,甚至走向真相的反面。

甘在书中提到“轰动北大和整个北平”,《北平晨报》从1933年11月25日至1934年7月22日,刊载新闻16篇,另加1篇评论,计17篇,正是这些史料使轰动京华的“教授婚变案”浮出历史地表。

《北晨》关注婚姻问题由来已久。20世纪30年代初期的北平离婚率日益增加,一篇分析文章认为:“北平近三年离婚案增加之原因,择其最要者言之,不外革命军北伐成功与迁都的影响。”作者认为迁都以后北平经济衰落,谋生机会减少,生活困难影响婚姻;其次是革命怒潮的影响,由女性解放促进女权觉醒,包括再婚的可能性,以及离婚的相互模仿,导致离婚案总数增加。[4]因为离婚案层出不穷,加上知名人士的婚姻纠葛具有标本性意义,梁宗岱婚变事件因此被捕捉,成为极具新闻效应的“教授离婚案”。

婚变案首次揭载的标题是《又一幕“婚变”梁宗岱任主角 今日下午法院开庭 梁并拉胡适作证人》[5],其中“梁宗岱任主角”加粗显示,突出名人身份吸引读者眼球。报道对北大外国语文学系法文组教授梁宗岱与何瑞琼女士离婚的消息进行披露,因为双方意见分歧,上周开庭审问没有结果,并交待第二次开庭双方将各聘知名律师,胡适将为梁宗岱作证。此消息后边还有“编者按”,向读者介绍“梁宗岱氏为现代新诗人”,其作品常刊于《小说月报》。次日,《北晨》在显著位置刊登记者开庭见闻,标题为《婚变案昨开审梁宗岱人道演说原告何小姐满口粤腔急煞旁听席三位女摩登》,与何氏证人胡适陈述的“语声低小”和何代理人林行规“满口苏腔”相比,梁宗岱的“法庭演讲”出彩得多,他“挺胸面众”,在庭审阐述事情原委,说自己在家乡广东的时候,“确曾由父母作主,说得这位何小姐。”他当时就想反对,后来因乡下对于离婚是一件很不名誉的事情,“所以也就未敢卤莽从事,只将何小姐带到城里读书,使他灌输相当的知识,借此让她可以知道自立,另谋合于己意的人。”他辩护说,何氏学费都是他提供,直至自己进入里昂大学读书仍在继续。他认为何小姐并未和他结婚,谈不上遗弃,对于何小姐以遗弃的名义要求赔偿赡养费五千五百元“很不明白”。

此次开庭审判焦点在于梁宗岱与何瑞琼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审理结果于1933年12月1日见报,标题为《梁何婚变案判决确认婚姻梁不服决上诉高等法院》。报道称:“轰动北平之北京大学法文教授梁宗岱与何瑞琼女士之婚变案,日前业经北平地方法院判民二庭终结,并于昨日下午四时由该院民二庭推事朱维明宣告判决。”新闻记者抄录了法院判决主文:“梁何氏(即何瑞琼)诉梁宗岱(即梁世琦)确认婚姻,并给付扶养费一案,判决主文:确认原告为被告之妻,被告应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用大洋一百元。原告其余之请求驳回,诉讼费用被告负担四分之一,其余由原告负担。本件给付生活费用部分,应予假执行。中华民国二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对此判决结果,记者随即“驱车往访被告梁宗岱氏,询以对于此案判决后之态度。”梁宗岱的反映是“誓不承认”:“该判决书第一部分确认原告为本人之妻,誓不承认,一俟判决书到达后,决仍请代理人依法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民庭。关于第二部分扶养费一层,尚为小问题,且本人概不承认其为妻,当无给付扶养之义务,故此案之关键,将以身份问题为中心点。”何瑞琼给记者答复则是需要根据情况相时应付,如果事情顺利解决,她准备去香山慈幼院当保姆。

《北晨》1934年4月10日报道,梁宗岱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高等法院于3月21日开庭审理,对上诉人(梁宗岱)不服假执行部分,于3月24日宣告判决。该案当事人于4月9日接到高等法院送达对于假执行上诉部分之判决书,其主文为:“关于假执行之上诉驳回”,“据此,则高等法院仍维持原审之判决。”判决主文该报于4月10日和11日第6版连续载出。

从上述两次诉讼可以看出,梁宗岱一直不承认与何瑞琼之间有夫妻关系,但法院于1933年11月30日判决婚姻关系存在,并判梁宗岱负有支付何氏生活费用的责任。根据甘少苏的描述,胡适和陈受颐作证与梁宗岱败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将其归结为胡、陈合谋的结果。无形中,梁宗岱的抗争形象就在这种因果关系中确立起来。

记者在正式判决确认梁何存在婚姻关系当晚分访当事双方,次日刊发《梁何婚变始末双方各说各的理女的述身世也忒可怜胡适说公道为男的所不满》一文,这篇报道为理清梁宗岱与何瑞琼不为人知的关系提供了重要材料。在“何瑞琼谈往事”中,何瑞琼对于两人的结婚过程做了详细回答,拿不出结婚证据是因为系旧式结婚所致,“只有龙凤贴三个,新会县风俗,该贴存于婆婆手中。新妇不能过问,必俟婆婆死后,方能自己保存。余等系民国九年九月二十日结婚,有媒人二,盖余父与梁父原为老友,家兄与梁且为拜把兄弟,中学时二人同学,彼时梁父曾征询梁婚姻主张,结果梁愿自己找妻子,乃托余兄介绍余与梁认识,并即订婚。”后来她提出要继续读书,请梁宗岱向公公说情,但“梁竟不敢向公公开口。只用甘言向余说两年后彼到外国即有富裕钱,可年与余三百元为书费。”何瑞琼谈到后来梁宗岱在法国只寄给她十镑美金后即无音信,自己卖掉首饰念书,产科毕业后回婆婆家住,要求公公每月给六元零用,但未被许可。半年后,梁宗岱回国之后表示愿重修旧好,临行承诺到校后如月薪能有三百元则寄她五十元,月得五百元则寄一百元,不料一去竟无音信。后来梁写信告诉她,“愿以二千元为名誉赔偿费,从此男女婚嫁不相干涉”。因此情景才向公公借二百元来北平找梁宗岱。

此事既然公开报道,梁宗岱之后上诉又并未反驳何瑞琼公开发表的这些言论,其表述与事实应该基本一致,因此可以得知如下事实:一、梁宗岱与何瑞琼之间的婚姻通过旧式风俗确立,夫妻关系属实。胡适与陈受颐出庭作证乃基于事实。二、梁宗岱每年三百元资助何瑞琼上学的承诺,实际只有一次,为十美金。三、梁宗岱一直有与何瑞琼脱离婚姻关系的念头,愿出二千元为代价了结二人关系,但何氏没同意。

二 曲折的执行与调解过程

梁宗岱上诉是要驳回对于动产的假执行,实际上由婚姻确认转移到是否需要支付扶养费用。两次开庭审理确认当事人之间存有婚姻关系,且梁宗岱对于何瑞琼应负扶养义务。此案之所以被媒体持续关注,正是由于调解过程曲折,充满悬念。

从法院判决二人存在婚姻关系之后,《北平晨报》有6次关于调解与财产补偿的报道。1933年12月12日登载《婚变男主角梁宗岱不愿上诉朱光潜教授进行调解》,记者从朱光潜教授那里得到消息,朱愿意从中调解,而“梁宗岱本人刻亦极愿和平了结”。1933年朱光潜被北大聘为教授,1933年5月与梁宗岱合住于慈慧殿三号院,两人关系密切,由其代为出面理所当然。朱光潜在梁何调解过程中穿针引线,目的是“勿使事态扩大”,并发动多方途径促成双方谅解。关于梁宗岱愿意“和平了结”的具体原因,见载于此后两天的《北晨》,记者得知梁宗岱有和解之意,故前去求证。记者对于梁宗岱的态度似乎并不满意,新闻发出来之后,标题为“梁宗岱离婚调解尚未开始梁氏犹作外强中干之宣传”,梁宗岱向记者表示:“然果对方之条件,能合乎本人之理想,则尚可考虑,否则决仍请先前本人之代理人,继续进行上诉事宜。[6]根据判决结果,他必须自民国二十二年一月起向何按月支付生活费用一百元,但是从1934年3月1日报道来看,显然未能“合乎理想”。原因可能如朱光潜所说,梁宗岱开支大,超出其支付能力。《北晨》1933年11月27日的报道另有一部分题为“梁宗岱述婚变”的内容,梁宗岱向记者说,何瑞琼来北平之后,趁他外出之机,何瑞琼以其妻之身份住进他的房间,翻箱倒篋,并搜出一封钟女士寄给他的信,并以此作为证据意欲控告其重婚,“在此过程中伊百般与余为难,余本拟聘律师法律解决,胡适之陈受颐诸先生相劝,愿任调停,此议遂寢。彼曾提出由余付款五千五百元和平了结,余因一时难凑如许款项,故未协成。在伊起诉前,余毫无所闻。”[7]从梁宗岱的表述来看,何瑞琼起诉他之前,他在胡适和陈受颐劝导下,愿意和平了结,只是对方提出支付五千五百元,但由于“一时难凑如许款项,故未协成。”可见是支付能力的原因,而非愿意与否的问题。梁宗岱家庭富足,五千五百元并不是问题,根据“何瑞琼谈往事”:“梁乃寄信与其父要钱,其父来信说,管儿娶妻费,不管儿离婚费,梁于是饭亦不给我吃了。”梁父拒绝帮其儿子支付这笔离婚费,恐怕还是觉得无法向何瑞琼一家交待。

梁宗岱无法支付法院判决应付何氏每月的扶养费,何瑞琼因此向法院递呈启动假执行申请,声明查封梁宗岱所有后门慈慧殿三号住宅内一切动产。北平地方法院据状照准,2月27日票传何氏当天上午10点到院,12点被庭吏带到法院执行处,执行官当即向何瑞琼出示查封布告。“下午二时余,由该处执行官三名,法警二名,持封条一包,齐赴梁宗岱住宅,会同该管内六区警察二名,眼同梁何氏,对梁所有动产,实行查封。”《北晨》1934年3月1日的报道提供了当时查封梁宗岱动产的细节。梁宗岱向执行官询问如何能避免查封,执行官回答:“如能出现洋一千四百元,自可免除此种手续”。梁“面有难色,迟疑有顷”:“立出洋一百元能否了事?”执行官摇首微笑。除书籍等谋生必须品外,全被查封,朱光潜住室内所有梁氏之物“亦被查封无遗”。[8]查封过程中,梁宗岱“与何瑞琼含笑商谈”:“这件东西,还是别查封罢,算了算了。”何氏“面色惨沮”,徐曰:“今日雪中奔波,生平何解此苦,究属为谁,不言可知,我等如此下场,乃余始料所不及,殆亦君之意外事耳,亦复何言!”说毕何氏晕厥。记者在查封动产后前去访问梁宗岱,未遇,门首贴有“查封布告”。

假执行查封梁宗岱动产推动了调解进程,朱光潜作为调停人却不被何氏信赖。1934年3月3日登载记者对何氏采访,何认为朱光潜站在梁宗岱立场说话,向媒体传达了不实的信息:“本人之须请求于法院者,为确认婚姻关系与给付生活费用二事。因本人对梁,始终希望能和好如初也。朱先生所谓本人亦表示同意分离,实系臆测。”[9]梁氏动产查封之后仍未付生活费,因此何瑞琼呈请法院,让北京大学每月从其薪金中代扣百元。此事由何瑞琼向记者透露,于1934年3月21日以“梁何氏婚变—又有新进展”为题报道。3月28日,记者再次访问何氏,次日刊出访问内容。何瑞琼向记者透露,北大已经有公函,愿意从梁宗岱每月四百五十元薪金内代扣一部分。

以上6次报道向读者反映了婚变案的曲折进展,媒体在这一事件中的立场,也由初介入时的相对中立逐渐倾向同情弱者,每次访问何氏,都特意提到何氏非常悲伤,采访无法继续,而梁的“不作为”,则给人留下了“外强中干”的负面印象。诸种因素加起来,导致梁宗岱在社会的“名誉大受损失”(胡适语),确是毫无疑问的。

三 判决结果及其社会评价

梁宗岱上诉于河北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被驳回,意味着再无讨价余地,必须支付所有离婚费用。1934年4月16日,法院对于梁宗岱动产依法拍卖,拍卖始于当天下午一时半,但是“因事前知者不多,故前往看货者不及十人。直到下午三时半,尚未拍出。”[10]4月19日下午四时,地方法院民事庭就何瑞琼诉状进行答复,由何氏代理人出庭,4月20日《北晨》报道称,法院准备变通处理,再举行二次拍卖,如果拍卖还有剩余财产,则由何瑞琼自行设法变价处理。同时,法院也已于一月以前函告北大清华两校,扣押梁宗岱月入薪金。

就在案件基本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时,梁宗岱终于承认了原判决,双方和解离婚。《北平晨报》以大幅版面做了详尽报道,并感叹“有此富有诗意之不平的结局。”“调解办法”摘引于此:

上诉人:梁宗岱,即梁世琦,年三十二岁,住本市后门慈慧殿三号。被上诉人:梁何氏,即何瑞琼,年三十岁,住本市西单牌楼手帕胡同震民女子中学。为会状声明和解,请求编制笔录事:缘右双方诉讼当事人,遵陈受颐、朱光潜、胡适之三先生之规劝,互允和解息讼。上诉人兹即认诺被上诉人在第一审关于身分之请求,兼允给被上诉人以离婚赡养费。被上诉人以上诉既上开之声明,且彼此不相和谐,亦允同意离异。因此双方允诺如下之条件:(一)被上诉人已缴及应向其徵收之法院诉讼费用概由上诉人偿还,并缴纳之。(二)上诉人允给被上诉人未离婚前暂时扶养费银一千六百元,于和解笔录送达时,即付一半,其余一半,于本年五月二十日给付。(三)上诉人更允给被上诉人一次赡养费银五千二百元,于本年五月二十日给付二千二百元,本年六月卅日,七月三十一日,八月三十一日,各给付银一千元。于一次赡养费末期偿还之日,视为离婚成立,彼此从兹永断关系。(四)双方兹以上开协议,求为审判上之和解,请制笔录,有强制执行之名义,并由被上诉人在受和解笔录送达时,照善副本,声请北平地方法院,终止本案当事人假执行案件之进行。谨乞鉴核,准予和解,实为公便。谨呈河北高等法院北平分院民事第一庭。[11]

调解结果是梁宗岱向何瑞琼支付一千六百元费,另付一次性赡养费五千二百元,该案至此看来已经尘埃落定,也就暂时退出了公众视野。

此事之所以造成轰动性的新闻后果,无疑与《北晨》全方位跟踪报道有关。其中一篇文章评论了此事的“划时代意义”:“我们觉得这几位同情者,在我国婚变的历史中,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在历来婚变的情事中,像这样因公愤而提出诉讼,这是第一次;像胡先生以教授的资格任证人,这也是第一次;更进以胡先生在中国现代文化上的资望,而在这案中,替何女士作证人,则尤是第一次!这第一次的事情,所以值得注意的;我希望从此以后,婚变的事情,在吾国社会里,要在法律以外,引起社会的制裁。”文章最后作者说:“这婚变的事情,在今日的中国,是愈演愈奇,愈演愈惨,愈演愈不人道了!可怜的被压迫的妇女们,可怜的空谈无实力的女权运动者,我们只有热诚的,迫切的,祈求于胡夫人,胡教授,和其他负有文化先驱责任的先生们,希望他永远的本他慈善的心肠,板起面孔来,为人类持公道。希望他们的势力,永远的伸张着,成功社会上公共的势力与权威,来禁止那不人道事情的发生!”[12]它代表了为被压迫妇女伸张正义的呼声,虽然寄希望于少数文化精英的“良心发现”又多么不切实际。

四 离开北大:辞职还是解聘?

胡适、陈受颐是梁何婚变案中影响结局的决定性因素,看来没有疑问。旧式婚姻并不走法律程序的登记手续,因此要找到证人证明婚姻关系。胡、陈二人出庭作证,身份具有可信度,陈受颐为梁宗岱就读于岭南大学时的国文老师,而胡适为梁氏供职于北京大学文学院的院长。

梁宗岱1932年春季到北京大学任教,系傅斯年向胡适推荐。胡适对梁何二人婚姻问题关注,可查时间为1933年3月2日,胡适该日日记说:“与陈受颐先生同陪梁宗岱夫人去看律师林行规先生,林先生允为她出力。”[13]这年3月何瑞琼第一次向法院提出诉讼,1933年11月25日为第三次开庭审理。据胡适1934年4月18日日记:“梁宗岱婚变案,自前星期日梁夫人亲笔写信委托我与受颐为全权代表后,昨夜受颐报告与宗岱代表朱孟实谈判结果甚满意,今天我邀梁夫人与受颐(今天)来吃饭,又在电话上把这方面的意见告知孟实,请他饭后来谈。下午两点,孟实来了,我们三人把商定的条件写出来,梁夫人签了字,由孟实带回去,请宗岱签了字,仍送给我保存。条件如下:(见下文,笔者注)。”“此案我于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七代何氏致函宗岱,提议离婚,他只要求五千五百元。宗岱无赖,不理此事,就致诉讼。结果是要费七千多元,而宗岱名誉大受损失。小人之小不忍,自累如此!”[14]而早10天记载:“上午见客,有霍俪白(坚),谈梁宗岱夫妇讼事。恰好梁夫人也来了,我与霍君都劝她全权委托受颐与我代为调解。她起初不肯,后来答应了。由霍君代拟一信稿,她写了送给我与受颐,托我们全权代表她。”[15]胡适主动劝何瑞琼请陈受颐和他为调解的全权代表,是3月24日驳回梁宗岱上诉之后,至4月8日为止,朱光潜虽然充当调人奔走两端,由于他与梁宗岱朋友关系密切,被何瑞琼视为梁的利益代表,故调解一事并无进展。胡适此时出面,是化解僵局的关键人。作为一个重要参与者,胡适日记可资《北晨》报道的补充。在《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中,收入了那天“由霍君代拟、何瑞琼抄写”的信,委托信列了四项条件与朱光潜谈判:

(一) 须法律手续正式离婚

(二) 一次付给生活费现金六千元

(三)地方法院所判决之每月扶养费用一百元须照给至正式离婚之日止

(四)所有诉讼费用应由梁宗岱负担[16]

在胡适遗稿中,还保存了当年由胡适、朱光潜、陈受颐三人调解并由梁宗岱、何瑞琼两人签字的《梁宗岱、何瑞琼两方协议离婚条件草案》,除了离婚费减少800元之外,具体规定了分期应付金额:“梁宗岱另付给何瑞琼离婚及生活费五千二百元,分期付清:第一次于五月二十日付二千二百元;余款三千元,于六月底、七月底、八月底,每次付一千元。”[17]这份协议离婚条件草案将梁应付金额分为二部分,一部分是法院判决的每月扶养费,从1933年1月至1934年4月共计16个月;一部分是离婚及生活费5200元。此草案有梁宗岱、何瑞琼两人签字,并有双方调解人胡适、朱光潜、陈受颐三人签字,因此法院正式判决结果与此完全一致。

胡适介入梁何二人婚姻纠葛,可见他对梁宗岱处理此事确为不满。1934年5月30日日记记录:“商定北大文学院旧教员续聘人数。不续聘者:梁宗岱Hewvi Fei 林损 杨震文 陈同燮 许之衡”[18]。朱自清亦在日记中记载了梁宗岱离开北大的情况:“上午访朱孟实,交洋六十元。闻梁宗岱将婚沈樱,惟梁已失业矣。”[19]朱自清的日记为1934年6月3日,可知梁宗岱被北大文学院解聘之事很快公开。因此梁宗岱在自述中说与胡适有学术思想冲突,由于冲突一发不可收拾而辞职,疑为自我夸饰之词。甘少苏“八月,他辞去教职”一说不仅时间不确,而且“辞职”与“不续聘”之间,性质完全不同。

五 梁宗岱去日本的时间问题

朱光潜在《慈慧殿三号》中提到当年与梁宗岱同住一院的情形,其中一处写到沉樱:“有一天晚上,凌坐在对面的沙发上共着一盏灯做针线,一切都沉在寂静里,猛然间听见一位穿革履的女人滴滴搭搭地从外面走廊的砖地上一步一步地走进来。我听见了,她也听见了,都猜着这是沉樱来了,—她有时踏这种步声走进来。我走到门前掀帘子去迎她,声音却没有了,什么也没有看见。”[20]朱光潜这种幻觉表明,在梁宗岱因法院查封其动产而搬出慈慧殿三号之前,沉樱来找梁宗岱的次数不少。金秉英《天上人间—忆沉樱》提供了更多的细节。沉樱与戏剧家马彦祥婚变而住到金秉英家,金氏记载沉樱带她去慈慧殿三号的详细情景:“你领着我照直往里走,过了一条宽宽的甬路,再往里走,走进一个荒芜的大花园,树影森森,野花杂生,见东墙角有两棵高大挺拔的楸树,树叶茂盛,树冠上开满了粉红花,树干上又爬满了紫藤萝,此刻正在开花,一串一串地挂在那里,好不繁花似锦,猛然间,使人想起:难道春光正躲在荒园墙角?”[21]可见,这次交往的时间在春天。金秉英记载,沉樱在暑假告诉她准备和梁宗岱去日本,结婚、度蜜月。

梁宗岱何时离开北平?在自述中,梁说是在夏天辞职之后立刻和沉樱去了日本,甘少苏转述时说则是8月,具体时间亦值得推敲。

出乎意料,1934年7月22日《北晨》最后一次报道了该婚变案的一些遗留问题:

梁宗岱与何瑞琼最近讼争,仍无开展。昨日(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余,何瑞琼到地方法院执行庭报到,旋即开庭。推事问何瑞琼道:“你调查梁宗岱的财产怎么样了?”供:“据胡适之先生说:梁宗岱在中国银行还有一千元的存款。”问:“梁宗岱是走了,他的保人也走了。梁宗岱他下半年在北大还有课没有?”供:“没有了。我是很希望着查封梁宗岱在广西的财产。现在梁宗岱跑了,我也抓不著他啦,那时候要把他押起来就好了。”推事道:“本院七月十二往广西一信,还没见回信呢。梁宗岱是教授,也是有地位的人,因为不能妨害他的职业,不能押他。最好在本月月底,你给本院再来一个状子好啦。”讯至此,即行退庭。[22]

记者在4月17日的报道中曾感叹梁何二人和解是“诗意之不平的结局”,此处报道更添花絮。不过回头来看,梁父不愿替儿子付离婚费,梁宗岱本人又无力清偿,拖欠问题似乎不难理解。梁宗岱本人的生活方式和开销正如朱光潜说的“每月开支甚巨”,可能很难在两个月内拿出这么多钱应付离婚之事。五月的部分拖欠,加上六月底未按期付款,到七月初的讼争就有了逻辑关系。法官说“本院七月十二往广西一信”,说明何瑞琼此前已经就梁宗岱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出上诉,此后则是法院建议何瑞琼调查梁宗岱的财产,然而梁宗岱离开了北平,地方法院过问此事的难度自然增大。

梁宗岱具体离开北平的时间,《诗与真》的序言可以查证。梁宗岱在结尾标明了完成该序时间和地点:“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京沪道中”。而根据周作人日记和《半农纪念》,梁宗岱与沉樱在7月20日已经到达东京。[23]也就是说,当何瑞琼为仍然和自己没有终结夫妻关系的梁宗岱未如期清付离婚费而积极准备诉诸法律时,梁已经行走在北平至南京的旅途中,稍事停留,即取道上海前往日本。

离婚案给梁宗岱带来人生与文学道路的影响,最为明显的是工作变化。脱离了北大相对稳定的环境,虽然在旅居日本叶山期间有大量译作和批评文章,但这种生活只是人生中的一个片断或插曲。一年后梁宗岱返平,担任天津《大公报》编辑并进入南开大学英文系任教。相比于梁宗岱后来相对清晰的生命轨迹,无名者的命运显然与此不同。那个被学者、记者、读者同情的何瑞琼最后是否去了香山慈幼院当保姆?如果没有,她又去了哪里?她从梁宗岱那里得到了多少她应得的生活费?所有这些,因为无人转述,终究成了一个谜。

[按:此为原文,刊发时标题和开头有修改,结尾有删节。]


[1]梁宗岱:《我的简史》,见《文路沧桑—中国著名作家自述》,杨扬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第161-162页。

[2] 甘少苏:《宗岱和我》,重庆出版社1991年2月第1版,第31-33页。

[3]黄建华:《宗岱的世界·生平》,黄建华主编,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0-104页。

[4]吴麟伯:《最近六年来北平离婚案之分析》(一),《北平晨报》1933年11月20日第6版。

[5] 载于1933年11月25日《北平晨报》。标题分为四行,第二行为主标题,下同。

[6] 载于《北平晨报》1933年12月14日第6版。

[7] 载于《北平晨报》1933年11月27日第6版。

[8]《法院查封梁宗岱动产—夫妻相见倍多感伤何瑞琼抵不住刺激》,《北平晨报》1934年3月1日第6版。

[9]《何瑞琼谈婚变:朱光潜不配作调人—访何二次均系代表梁宗岱》,《北平晨报》1934年3月3日第6版。

[10]《梁宗岱动产昨日开始拍卖因知者甚少尚未拍定》,《北平晨报》1934年4月17日第6版。

[11]《梁何婚变和解成立梁宗岱承认原判决订妥条件双方离婚》,《北平晨报》1934年4月26日。

[12]释因:《梁何婚变与胡教授》,《妇女青年》第59期,见《北平晨报》1933年12月2日第12版。

[13]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第6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99页。

[14]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第6卷,第369-370页。

[15]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第6卷,第361页。

[16]《何瑞琼信》原稿影印件见《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3卷),耿云志主编,黄山书社1994年第1版,第357-358页。

[17]《草案》原稿影印见《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3卷),耿云志主编,黄山书社1994年第1版,第355-356页。

[18] 胡适:《胡适日记全编》第6卷,第388页。

[19] 朱自清:《朱自清全集》第九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295页。

[20] 朱光潜:《慈慧殿三号》,《论语》第94期,1936年8月。

[21] 金秉英:《天上人间—忆沉樱》,《京华寻梦》,第162页。

[22] 载于《北平晨报》,1934年7月22日第6版。

[23]周作人《半农纪念》:“七月十五日夜我们到东京,次日定居本乡菊坂町。二十日我同妻出去,在大森等处跑了一天,傍晚回寓,却见梁宗岱先生和陈女士已在那里相候。谈次陈女士说在南京看见报载刘半农先生去世的消息,我们听了觉得不相信,徐耀辰先生在座也说这恐怕是别一个刘复吧,但陈女士说报上记的不是刘复而是刘半农,又说北京大学给他照料治丧,可见这是不会错的了。”见《人间世》第18期,1934年12月20日。《中央日报》1934年7月15日报道,刘半农病逝时间是7月14日下午2时,周作人载“陈女士说在南京看见报载刘半农先生去世的消息”,说明梁宗岱与沉樱7月15日或16日停留于南京,再从上海搭乘轮船至日本。

附:(有图有真相)

《何瑞琼委托书》/《离婚草案》(《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13卷),耿云志主编,黄山书社1994年第1版)

《何瑞琼委托书》第1页

《何瑞琼委托书》第2页


超越转述:梁宗岱30年代离婚案始末(《粤海风》2010第6期)

《离婚草案》第1页

《离婚草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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