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保险理赔,核心问题除评估实际损失外,更重要的恐怕就是损失明细项目在保险合同框架下的定性了。下面为一则协商函,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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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市分公司:
本律师接受四川武路桥工程局南松建高速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下称“我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其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其陈述,就建筑工程保险理赔一事出具本函。
本律师审查了我委托人提供的号码PG的《松建高速公路A?合同段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下称“A?合同段保险单”)等文件。该等文件及我委托人陈述表明:
2011年1月11日,贵司向我委托人出具了A?合同段保险单,为松建高速公路A?合同段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单规定:1、保险项目的物质损失部分之土建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的保险金额为2亿元,特种风险与自然灾害的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80%;2、免赔额及免赔率等;3、附加条款;等。
2010年5月 日-日期间,我委托人A?合同段所在地持续暴雨,东河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导致2010年5月 日早晨点左右东河水位暴涨,A?合同段东镇大桥和东大桥钢栈桥、东大桥桩基工程遭受洪水冲击,损失严重。其中,东镇大桥全长约220m的钢栈桥被冲毁、东游大桥钢栈桥被淹;钢栈桥上及岸边堆放的材料及部分机具设备被冲走;东游大桥砂砾围堰被冲垮、6台钻机被淹,正在施工的桩基塌孔,电机、泥浆泵及钢护筒等损毁;现场配电柜、电缆线、电杆等临时施工用电线路设施被冲毁;分布在周边的建筑材料与消耗性材料被洪水卷走。洪水造成我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720万元,并造成工期总体延误。
灾情发生后,我委托人第一时间向贵司报险,贵司委托的公估公司对受损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及损失评估,出具了初估报告,并提出:1、工程一切险仅对工程主体投保;2、投保人的机械、设备损失不在合同赔付范围内;3、水毁损失主要是钢便桥损失,应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项目中赔付;等理由。
我委托人随即就公估报告向贵司提出了异议。但贵司至今未予答复。
基于此,本律师认为:
1、工程一切险并非仅对工程主体投保,A?合同段保险单已经列明保险项目中土建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的保险金额,且该保单的附件1第四条之(一)列明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建筑工程及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以及其他保险项目。可见,保险项目应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等。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是重置价值,工程未完工,其造价低于保额。根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保险价值低于保额的,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存在比例分摊的问题。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405.13条规定,钢栈桥、施工平台及护筒等均作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即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00章桥涵工程中桥梁基础及下部结构的各项细目中,而不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第100章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细目中。这是考量闽北地区实际地形条件所致A?合同段高速公路设计的桥梁多为跨河道及溪流因此施工时需搭设钢栈桥及施工平台的现实情况的结果,建设单位也书面认可钢便桥等均为钻孔灌注桩的附属工作。因此,钢便桥损失不应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项目中赔付。
本律师受我委托人委托郑重函告贵司:
请贵司于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内向我委托人就我委托人对公估报告的异议予以正式答复,并依法妥善处理理赔事宜。逾期我委托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届时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款、诉讼费、律师费等在内的所有相关款项将由贵司承担,贵司之声誉亦将蒙受损失,此间利弊,请谨慎斟酌。
特此专函!
厦门V律师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