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规范格式与案例写作程凤琴 程凤琴

法律文书规范格式与案例写作(程凤琴) 学术成果  加入时间:2006-6-12 12:09:50  admin  点击:19745

前 言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能否得心应手地撰写法律文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法律工作者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讲义根据《法律文书学》的有关内容,总结了一些主要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并列举了许多典型例文,以使学生在学习法律文书时有所遵循。为了更好地讲练结合,我们还在每章后布置了案例写作,从而能够保证学生在练习文书写作时有的放矢。

我们只要把教材和讲义相结合地运用,就会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编者

2004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第四章 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

第五章 诉状类文书

第六章 律师事务文书

第七章 司法机关笔录类文书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一、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报案人

姓名

段××



38岁

住址

××市××中学教师宿舍

单位

××市××中学办公室

电话

报案方式

口头

发案时间

1999年3月25日晚11时30分以后

发案地点

××市××中学副校长办公室

犯罪嫌疑人

姓名

张××



25岁

单位及住址

不详,学校基建民工

特征及特殊情况

该人身高1.68米,长脸,右眼上角有小块暗红色胎记

简要案情(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

1999年3月27日上午8时,××市××中学办公室工作人员段××报称:早上7时40分去办公室上班,发现隔壁副校长办公室房门大开,门口掉有零星衣服,段××进去后发现办公桌、保险柜被撬,地上衣物凌乱,窗玻璃被打碎两块,铁条被拉弯两根,桌上墨水倒翻一瓶。并称,初查发现保险柜内存放的教师捐献灾区的现金1700余元被盗,捐献衣物被盗不详。

现场已保护,请速勘查。

领导指示

请分局前来勘查现场,立案侦破。

××派出所副所长甘××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处理结果

已立案侦查。

××分局刑警大队队长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受理人:娄×× 受理时间:1999年3月27日

二、关于傅××被杀案的立案报告书

×公刑立字(19××)23号

19××年5月30日下午4时23分,××市东城区甘谷路派出所转报东城区甘谷路时钟胡同3号居民刘××报案:时钟胡同4号房内发现一具女尸。我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派出所同志的陪同下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访问工作。

据发现人刘××(男,45岁,汉族,××市东风印刷厂工人)讲,时钟胡同4号原本是他们厂退休工人王××的房子,19××年8月,王××搬到他儿子家居住,该房遂被王××租给别人居住。19××年5月25日以来,他房子里就不时有臭味传出,开始以为是死老鼠的臭味也没太在意,但到5月30日后,那种臭味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加上他们房间有一段时间没有人来,5月30日下午4点钟,他从王××家窗户缝往里一看,发现床上好像有一尸体,于是马上到派出所报案。

经勘查,甘谷胡同为一死胡同,共有8户居民,4号房位于胡同最里侧,紧邻3号房和5号房,5号房居民是五保户老太太,94岁。4号房门外有一明锁,没有撬压的痕迹,室内面积15平方米左右,内有一张双人床、一个立柜和一个写字台。双人床位于屋里侧靠窗部位,衣柜置于门后,写字台靠床而立。死者为女性,头朝门,脚朝窗,身上有被子覆盖,30岁左右,全身赤裸,已开始腐烂。室内有明显的搏斗迹象,衣柜和写字台被翻动并有软布等物的擦痕。

具被害人邻居反映,死者来此居住有两个月左右,但和邻居均没有太多交往,因此不知道她的姓名,也不知她是什么地方人,听说话是南方口音。死者平常打扮得比较妖艳,经常在晚上带男子回来居住,邻居对此均很反感。最后一次看见她是19××年5月20日左右。从王××处了解到,死者叫傅××,广东人,19××年3月开始租房,对她的具体情况不了解。

经尸体检验,死者颈部有明显的勒痕,系窒息而死;从阴道提取物分析,死者生前曾发生过性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被害人可能系卖淫妇女。19××年5月20日左右,被害人带一男子回家嫖宿,后因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嫖客遂将被害人杀死,并劫走了房间的财产后逃跑。犯罪系一人所为,该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不熟悉,但有一定的犯罪经验,极有可能是本地人作案,但也不排除流窜作案的可能。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此案拟立为重大杀人案侦查,并从以下几方面开展侦查活动:

1、在查清被害人身份的基础上,从其交际圈,特别是歌厅、舞厅入手,查出和被害人有过接触的人员,特别是19××年5月20日左右和其接触的人员。

2、 以有前科劣迹及嫖娼行为的人为重点侦查对象。

3、 以犯罪现场为中心,在周围居民中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活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刑警队

一九××年六月一日

三、通缉令

辽公通字[2003]7号

各市、沈铁、辽河公安局:

2003年1月18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商业银行储蓄所门前发生一起爆炸持枪杀人抢劫银行巨款案,现已将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中的4名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显光在逃。

张显光,在逃人员编号:2101004322003020019;男,1965年3月8日生,身高1.72米,体重67.5公斤,较壮,长方脸,短发(略带自然卷),小眼睛,双眼皮,睫毛较长,嘴较小,略带酒窝,鼻子上有约一厘米长疤痕。逃跑时上身穿半截黑色裘皮大衣,内着黑色毛衫(有两条竖暗格),下身着黑色带暗格裤子,脚穿黑色华伦天奴牌皮鞋(41号),腰系华伦天奴牌皮带,有一华伦天奴牌皮夹。该人平时常到洗浴中心洗浴、按摩,有吸“红河”牌香烟的嗜好(该逃犯可能持有其弟弟张显明的身份证,号码为:030306670525401,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红房委11组)。

请各地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辑工作,在辖区内的出租房、旅店、空房、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歌厅、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铁路、机场、建筑工地、外来人口聚居地及其他可能落脚藏身的所有地区和部位进行搜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功单位及个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联系人:张军

联系电话:024-22831395

024-22824539

024-86844162

辽宁省公安厅

二OO三年二月九日

四、关于“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破案报告书

X公刑破字(XXXX)XX号

1999年2月28日,我队立案侦查的“2·25”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经调查取证,已于同年3月21日破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案情况

1999年2月27日,我们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称:1999年2月25日晚8时30分左右,××煤气化公司焦化厂实业公司退休干部崔××(男,60岁)在和平南路大众机械厂附近被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车号为壬20-9264号的小轿车撞倒,司机和乘车人将伤员抬上肇事车后朝南驶去,尔后将伤员丢弃在××路上逃逸。伤员被××派出所民警送回家后,家人又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伤员于2月27日死亡。我们经过调查访问,检验尸体,确认案件性质后,于同年2月28日报请批准立案侦查。

二、案情分析

根据目击者的陈述、调查以及尸检结果分析认为:

1、在××路上发现的伤员和在和平南路大众机械厂附近被撞伤的是同一个人。

2、肇事车是一辆黑色的小轿车,安装壬20-9264号车牌照。

3、肇事车上共有两名男青年,其中一人说话系太原口音。

4、 肇事汽车前挡风玻璃左侧有破裂痕迹。

三、破案经过

我们根据发现的线索,先近后远,先车后人,连夜追查。在肯定了壬20-9264号车牌系××军驻××办事处后进行了查找,确认该办事处无此号牌照的车辆。

3月4日,我队民警高××、陈××两人乘火车去三峡军分区查找,证实该牌照确系三峡军分区所属的大货汽车牌照,最近借给了××省基金会建工部使用。

3月8日下午,××市交警支队事故科民警张××、孙××两人追查到位于××市××小区的××省××基金会建工部。建工部王××部长说:与我单位联营的三峡军分区建筑总公司七处出资购买了一辆“现代”牌小轿车,2月22日由××接到××市交给了我们,待办理手续后归我单位使用。该车还未办理牌照,但安装着壬20-9264号军车牌。该车停放在三桥街地质勘探公司院内。2月25日上午,我将该车的一把钥匙交给了大兄弟申××,由申和他找的一个姓吕的司机把车保管一下。当晚10时许,我发现汽车不在停车场了,立即赶往申家,来找申,申和汽车都不见了。2月27日,申从河阳来电话,告诉我汽车发生事故了。我部立即派人去了河阳,由联营单位协助将车扣留,现汽车停放在××建筑总公司四处。

2月27日晚9时,我队民警来到申××家,申不在,经向周围邻居了解,申已外出数日。当晚,我队安排了追查抓获申××、吕××的工作。3月12日,我科副科长王××、科员付××两人乘车赶往河阳,去查看了肇事车辆,经检验车的损坏部位与目击者反映的完全一致,因此,可认定该车即为逃逸车辆。

3月21日,肇事人吕××、申××来我科自首,交待了肇事经过:今年2月25日晚8时30分,吕××驾驶装有壬20-9264号牌照的小轿车在和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车内坐着申××,当车行至大众机械厂附近时,汽车将前方一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汽车前挡风玻璃 损坏。吕、申二人见被撞人昏迷,便将其抬入车内,由吕驾车离开现场。行至××街时,申提出将被害人仍掉,吕靠边停车后,申将伤员丢弃在公路上,然后驾车逃往河南洛阳。

四、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吕××驾车肇事后,移动现场,伙同申××将被害人拉走,尔后又将被害人丢弃在路旁逃逸,其行为已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同时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申××在吕××驾车发生事故后,积极破坏现场,转移丢弃被害人,给破案制造障碍,以逃避法律制裁,构成包庇罪。

据此,我们已于3月21日将吕××、申××依法收审。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市交警支队事故科

(印章)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五、 X X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决定书

×公刑字[1999]××号

我局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胡××,因策划参与流氓斗殴受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李××的监督,或者交纳保证金500元。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

(公安局印)

一九九九年X月X日

本决定书已于1999年×月×日向我宣布。

被取保候审人胡××(指印)

六、文书格式

×××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2001]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及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

简历:……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

附:案卷材料XX份

示例:

长沙市公安局××区分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2001]第×号

犯罪嫌疑人高仲意,男,17岁(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乡适中村栗树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区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周乐舒,男,18岁(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公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江南村二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肖丰盛,男,17岁(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化县××镇联清村十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小学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岳志强,男,21岁(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益阳室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益阳市赫山区××乡高红桥村马家嘴组。

该人自幼读书至初中毕业,成年后务农,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收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邓刚毅,男,21岁(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高中文化,个体业主,家住长沙市劳动路107号。

该人自幼读书至高中毕业,2001年3月21日因涉嫌销赃被刑事拘留,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元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等在长沙市天心路、黄兴北路等地采取撬锁、套锁的方式盗窃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所得赃款均挥霍一空。其中高仲意结伙作案7次,盗得摩托车7台,盗窃累计总金额23670元。累计分得赃款900元,均挥霍一空。周乐舒参与结伙作案2次,盗得摩托车2台,盗窃累计总金额6750元。分得赃款100元,均挥霍一空。肖丰盛结伙作案1次,盗得摩托车1台,价值人民币2240元(车已收缴在所)。邓刚毅参与销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岳志强参与收赃摩托车一台,价值5700元。

经审查,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岳志强、邓刚毅对以上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高仲意、周乐舒、肖丰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岳志强、邓刚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收赃罪、销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案件材料3卷

七、文书格式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X X X X〕第×号

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单位与职业、住址。

主要简历:……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X X X有下列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 X 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涉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

(局印)

附项: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看守所

2、卷宗材料×册×页

3、物证××件

示例:

长沙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

起诉意见书

长福公诉字〔2001〕60号

犯罪嫌疑人欧××,男,32岁(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湘阴县××镇××村×组。

该人2001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1年3月8日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欧××有下列犯罪事实:

2001年2月7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欧××携带自制的三把“7”字型起子,窜至长沙市开福区陈家湖居民小区12栋2门楼梯间,见失主吴×一辆建设雅马哈150型两轮摩托车停放于此(该摩托车车牌号:湘AC4444,发动机号为99313262,车架号为0008880),遂起盗心,欧××用自制的“7”字型起子撬开该摩托车的前轮碟刹锁、笼头锁和电门锁后,将车推出楼梯间时被群众发现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500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长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肖××(印)

(局印)

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1、犯罪嫌疑人欧××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 本案侦查案卷两册。

综合练习:

一、评析一份通缉令

关于追捕杀人犯杨×的通缉令

某公缉字〔19××〕×号

县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各派出所:

案犯杨×,外号胖子,男,25岁,×省×市第二机床厂工人。19××年×月×日晚10点左右,将同车间工人李×一家三口杀死,连7岁的小孩也不放过,罪行滔天,令人发指。

杨×宽额浓眉,双眼皮,小眼睛,目光游移,鼻梁高直,下嘴唇较厚,有点向外翻,留有小胡须。右下巴有1-2厘米长的伤痕,右手腕有伤痕。身高1.78米,体型粗壮,方脸,面色较白,蓄长发。上穿棕色仿毛西服,内穿四方格花衬衣,下穿蓝色西裤,脚穿黑色猪皮鞋。

望公安机关接到此通知后,立即布置力量,认真清查。如发现案犯,马上给予扣押,并立刻通知我局。联系人:××× 电话:××××××××

附案犯照片一张。

××公安局(盖章)

19××年×月×日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一、 ××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批捕〔××××〕×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2000年9月5日以×公提批〔2000〕20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程××。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三日内通知本院。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OOO年九月十日

二、 ××县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检不捕〔××××〕×号

××县公安局:

你局于2000年6月20日以×公提捕〔2000〕50号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应当逮捕,但因其患有严重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杨××。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

××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二OOO年六月二十七日

三、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 〕第×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责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叙写。)

辩护人:……姓名、单位、通讯地址。

案由和案件来源:

1、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3、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告人×××盗窃一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X X X盗窃一案,由X X X公安机关侦查终结,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移至本院审查起诉……”。

4、如果是下级检察院先受理,又依法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写为“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于×年×月×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

如果被告人犯有数罪或实施多次犯罪的,应当逐一列举各项具体犯罪事实。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逐一写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行为性质、轻重情节),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已构成××罪(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性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量刑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或严惩)。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附项:1、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2、证据目录×份

3、证人名单×份

示例:杨××合同诈骗案

××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芝检刑诉〔2000〕57号

被告人杨××,男,现年49岁,汉族,出生于××省××市,农民,家住××市外河区123号,系××市××区水上世界工程指挥部原指挥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0年4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6月2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何××,男,现年45岁,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家住××市×县城关镇日杂新建大楼,系××市××区水上世界工程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00年4月8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6月2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被告人杨××、何××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于2000年6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7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分局于200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1996年7月,由××市××区富家桥镇政府申请立项兴建“水上大世界”乐园,××市计委和乡经委于1996年10月9日联合下文批复同意,总投资为1747.2万元(自筹资金450万元,引资1000万元,滚动式开发97.2万元,股份集资200万元)。1996年10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市水上大世界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2月17日由××区富家桥镇党委下文任命杨××和何××分别任水上大世界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和第一副指挥长,并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200万元,该公司性质属私营股份制企业,隶属于富家桥镇企业办管理,其组成成员均系自由组合的农民或居民。公司成立之初共有7人,原始股金可用于流动的资本为3.65万元,资本实物折价2.9万元,向富家桥镇政府借款6万元,向××区××信用社贷款2.6万元,向城市信用社贷款30万元,总计41.45万元。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杨××、何××以招商引资为名,在明知无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篡改××市计委的批文(原批文总投资为1747.2万元,改为3.8亿元),编造、虚构注册资金(原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先后两次改为2000万元和9720万元)等手段,利用虚假基建项目与基建施工单位签订基建施工合同,收取工程押金、报名费、注册资金、礼金及拖欠工程款诈骗他人钱财,共计签订虚假合同四份,合同金额1.45亿元,诈骗金额3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1998年9月10日,被告人杨××、何××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六冶金建设公司的何安宁签订了一份总造价为7500万元的“镇凤寺及附属工程”的合同,收取注册资金5万元,实际上该工程为虚假项目,无法开工,5万元注册资金至今未退。

2、 199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与某县建筑安装公司白鹤分公司的刘××签订一份总造价为1600万元的“护坡、路面硬化”工程合同,刘××交何××注册资金4万元,1999年3月18日按通知进场后,无场地未开工,何××退还现金1万元,写欠条3万元但至今未退。

3、 1999年9月26日,被告人杨××、何××与广东省五化县富化山土石方工程总公司的魏××、张××签订了一份总造价为2800万元的“油山岭护坡、水泥路硬化”的工程合同,共收取押金10万元。该工程为虚假项目,被告人以进场需付10%的费用为由阻止对方施工,押金10万元至今未退。

4、 1998年7月5日,被告人何××与××省××路桥公司的王××签订一份造价为2600万元的“油山岭盘山公路护坡、路面硬化”的工程合同收取注册资金10万元,合同押金10万元(无收条)。该工程为虚假项目,无法开工,注册资金及合同押金20万元至今未退。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受骗人的陈述,有基建合同及注册资金收条复印件等证据事实,被告人杨××、何××亦有供述和辩解在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上大世界”建设过程中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收取注册资金的手段,共骗取四家施工单位的注册资金及合同押金3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构成合同诈骗罪。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何××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院印)

二OOO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证人名单

2、证据目录

3、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管。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综合概述法庭质证的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庭审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

年 月 日(当庭发表日期)

示例:田××抢劫案公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 告 人:×××

案 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在公开审理被告人田××抢劫一案的法庭上,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通过以上法庭调查,清楚地说明了本院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田××所犯抢劫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的 ,定性是准确的。

现在我发表以下四点意见,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第一、 被告人田××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手段残忍。

田××为盗窃××区蔬菜公司美术馆××门市部的电风扇,于今年7月29日凌晨2时由家中窜出,翻墙潜入该门市部,打开存放卖肉刀的木箱,随即拿出一把长过8寸的剔肉尖刀,溜进值班室内,在动手盗窃电风扇和电视机时,发出声响,被睡在北屋的值班员柴××发觉。被告人田××立即猛扑过去,朝柴××猛扎十几刀。当柴××喊叫时,另一个值班员林××当即惊醒,被告人田××又立即扑向林××,朝林××的头部、胸部、连续猛扎几十刀,当即将林××杀死。这时田××听见被他先扎的柴××还在喘气,唯恐事情败露,于是又转过身来,朝柴再次猛扎乱砍直到将柴××杀死。后掠走两被害人所带手表逃走。

刚才当庭宣读的法医鉴定书说明:被害人柴××全身损伤达45次之多,受伤部分主要在头部、胸部和腹部,其中胸部刺伤大部分深入胸膛以内,并刺穿肺脏和心脏,有的竟扎入内脏刺入胸椎。另一个死者林××,全身损伤多达30多处,心脏和肺脏被扎通。柴、林二人被扎后,刀痕斑斑,血染全身,作案现场惨不忍睹!以上事实清楚地说明:田××的犯罪情节及其恶劣,手段及其残忍。

第二、 被告人田××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极大。

田犯抢劫杀人,非法剥夺了两个值班员的生命,这不论是在北京还是在全国,都是罕见的恶性案件,对全市群众震动很大,影响极大。特别是对受害人所在单位和附近群众,在心理上造成严重的惶恐,尤其是在首都繁华地区,进行如此猖狂的犯罪活动,就不能不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被告人田××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而且也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被其杀害的柴××,是该店团支部书记,是区先进工作者,另一个被害人是该店组长,是公司的先进工作者。这两名女青年,工作积极,以店为家。该店晚7点关门,她们下班后不回家,打扫卫生,整理账目,每天都是八、九点才走。有的职工家里有事,值不了班她们常常主动接替。她们性格和蔼、待人热情,是深受顾客喜爱的优秀售货员,是党培养的优秀青年,且平均二十四、五岁,却无辜惨遭罪犯田××杀害,单位群众无不痛心,她们的父母听到女儿被害的噩耗,更是悲痛欲绝、泣不成声。林××的父亲因受刺激,精神失常,生活不能自理。

由于田××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广大群众对田××表示极大的愤慨,纷纷要求司法机关对田犯严加惩办!

第三、 被告人田××沦为罪犯,绝非偶然。

我们看一下田××的一贯表现就可以看出,田××虽然是国家职工,但由于他长期不注意思想改造,个人主义思想十分严重,平时目无国法,聚众赌博,曾经因赌博先后输掉15000多元,受到妻子的责备,单位领导的批评和派出所的教育,然而却屡教不改,赌注越来越大,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深渊。正是他极端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才置国法于不顾,孤注一掷,铤而走险,终于沦为罪大恶极的罪犯。

第四、 被告人田××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田××的行为,正是以暴力行凶的手段,杀死二人,抢走财物。根据法律规定,田××构成抢劫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入室抢劫,残杀值班员,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为维护首都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田××,必须绳之以法,严惩不怠!

公诉人:×××

××年×月×日

五、文书格式

××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情况。数名被告人的依从重至轻顺序分别列出)。

原审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由×××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年×月×日提起公诉(对自侦案件,相应改写为“本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对自诉案件,相应改写为“自诉人×××(姓名)×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 )X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作出判决(裁定):(结果)。

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如果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如果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应当写明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情况,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目的、关键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依由重至轻或时间顺序叙写。但是,文字应当简明扼要。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此处应写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意见和抗诉理由。层次是:

一、“本院认为”之后,先概括指出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情节轻重程度,依法应当如何判决。

二、再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核心之出,明确写明抗诉焦点,如“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等。

三、集中阐述抗诉理由,具体分析原判决、裁定错误所在,论证检察机关正确意见。抗诉理由可以另分段、分项详细分析论证。〕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惩治犯罪(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按审判监督制度程序抗诉的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 月 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

3、证人名单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的,可注明“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与一审无异”,不必另行移送。

案例:石××故意杀人案抗诉书

××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199×〕2号

原审被告人石××,男,34岁,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省××县××村,农民,住××县××镇××村。1996年7月26日被××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24日被××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石××故意杀人一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997年5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告人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依法审查,本案犯罪事实如下:

1993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县××乡××村村民钟××和郝××到本县××村找石××讨还其做买卖时所欠钟××的钱款,3人在石××家喝酒时,郝××提出要钱一事,石××说没有钱。晚21时许,郝××、钟××离开,被告人石××妻子李×将其二人送出院门,并已从里面将门锁住,此时,钟××骑自行车离去,郝××在门外骂石××。石××从院内拿着锄头翻墙跳出院外,用锄头、铁锤打击郝××的头部,致郝××当场死亡。后将其尸体拖到李×虎家厕所内,并且用玉米秸点燃焚烧,后畏罪潜逃。

原审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无视国法,持械故意杀人,焚尸逃跑,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显属处刑不当。其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害人有拖拽被告人石××妻子李×花的情节,与卷内证据与当庭质证不相吻合。本案中的在场证人钟××当庭证实没有见过被害人郝××有此行为。因被告人石××在潜逃期间与李×花同居5个月之久,所以,仅凭被告人即其妻李×花的辩解,又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一审判决对于这种查证不实的辩解予以采纳,并由此认定被告人石××是基于义愤杀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显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二、从重情节应该考虑。被告人石××杀人后又焚尸,潜逃3年之久,实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法定刑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为严肃国法,准确适用法律,真正做到罚当其罪,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审理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王××

一九××年×月×日

(院印)

六、示例:王艳诉李纯海、李雨君借款纠纷抗诉案

××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抗诉书

×检民抗〔1997〕×号

申诉人李雨君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连民初字〔1995〕第135号民事判决,向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4月6日提请我院抗诉。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原始卷宗。

现查明,1995年2月1日,王艳与李纯海、刘建忠签订协议,将由王艳经营的景西滨海桑拿浴按摩中心转让给李纯海、刘建忠经营,转让费用34万元,约定于1995年2月1日先交3万元订金,余款31万元于2月末一次付清。李、刘如有欺骗行为,王艳马上收回按摩中心,并每天罚款3000元。李纯海因资金不足,找其朋友李雨君借款。李雨君手中持有锌厂欠铅锌矿建筑安装工程款的欠据7张,共40万元。经李雨君、李纯海商定,由王艳协助李纯海向锌厂索要所欠40万元工程款,然后将此款转给王艳,王艳表示同意。后王艳、李纯海未将工程款要来,王艳与1995年10月26日向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纯海付清所欠转让费23万元,房租9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连山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以李纯海、李雨君为被告,作出连民初字第135号判决,认定原、被告所签协议有效,被告李纯海欠原告转让款及房租费应即时清偿。被告李雨君同意用其债权借给被告李纯海付予原告,系负有连带义务责任人,对此项债务应付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李纯海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转让款23万元,房租费9000元,自1996年3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给付滞纳金至执行完为止;被告李雨君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6095元由被告李纯海承担。这一判决生效后,连山区人民法院从李雨君所在单位即铅锌矿建筑安装公司划拨27万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混淆了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导致了适用法律的错误。本案中,存在两个方面即彼此有一定牵连又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是王艳与李纯海、刘建忠之间的转让关系,这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二是李纯海与李雨君之间的债权借用关系,李雨君承诺将自己单位的债权借给李纯海,条件是王艳协助李纯海将7张欠据共40万元从锌厂要回,如要回,此款可借给李纯海用于接收按摩中心,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锌厂没有支付这40万元欠款,李纯海与李雨君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条件的不成就而不能生效。原审原告王艳不是借款关系的当事人,只能就与李纯海、刘建忠之间的转让关系主张权利,而申诉人李雨君即非转让关系的当事人,也非该法律关系的担保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自然不能作为本案被告负连带责任。至于在原判决执行过程中直接将李雨君所在单位账户的27万元划出,即使按原判决,也属于错误执行了案外人的财产。同时,与王艳签订转让协议的除李纯海以外,还有刘建忠,而原判决未将刘建忠列入本案。因此,原判决李雨君负本案的连带责任显系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院印)

一九九七年×月×日

综合练习:案例写作

一、 郭××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

郭××,31岁,河南省宜阳县柳泉镇纸房村人,1994年曾在宜阳县中医院学习中医。2000年以来,郭××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开一个体诊所。2000年11月14日晚,该村妇女刘女因患类风湿病到郭处就诊,郭××给刘女配制了一副含乌梅12克,川芎10克,赤芍10克,川乌、草乌各9克(临床医学证明,川乌、草乌是医学上的慎用药物,应适量使用,9克已超量),甘草10克,木香10克的中药,嘱刘女用半斤白糖和一斤白酒兑泡7日服用。刘女将中药带回后于当天晚上兑泡,第二天上午即服用,不幸导致川乌、草乌所含毒性成分“乌头碱”中毒,经被告人抢救无效,于2000年11月15日下午死亡。

2000年12月16日郭××被依法逮捕。经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刘女死于川乌、草乌所含剧毒“乌头碱”中毒。2000年12月22日,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郭××犯非法行医罪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郭××聘请宜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为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郭××辩称其给刘女配制的中药符合药理,刘女的死亡在其不遵医嘱。郭××的辩护律师则指出刘女之死与郭××的行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郭××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一、假定你是本案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公诉状。

二、假设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郭××同村村民张××指证2000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一直在自己家喝酒,并未应诊,并愿意出庭作证。张××案发后当日回老家探亲,同年12月28日回到宜阳。如果你是被告人辩护律师,请将此情形撰写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三、假设郭××开办诊所的目的是为改善纸房村的医疗卫生极差的现状,且其开办诊所后大大方便了村民赢得了村民的信赖。你是被告人郭×的辩护律师,并且被告人也同意为他作有罪辩护,请就该案情撰写辩护词。

四、请就本案案情撰写一审刑事判决书。

二、 张××防卫过当故意杀人案

张××河北卢县人,在天津打工。张××经他人介绍与李××相识后恋爱,于2000年5月非法同居。同年7月中旬,李××与好友林×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将此事告诉了张××,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故对此事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7月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求当面核实此事,林×应邀前往。因李××外出购物,张××走出家门等候林×,并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谈此事。当日下午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午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金属制工艺品),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连捅20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8月2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8月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10月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犯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11月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11月5日以无罪为由提起上诉。

一、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抗诉状。

二、假定你是被告人张××,请根据案情撰写上诉状。

三、就本案案情撰写二审判决书。

四、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以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张××不服,于2001年8月24日提出申诉。请就此情形为被告人撰写申诉状。

五、如被告人的申诉引起再审程序,就此案撰写再审判决书。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一、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罪,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 ×××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案例:张××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市××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刑初字第457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区××北路290弄29号202室。1980年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2年。1983年因盗窃被收容劳动教养3年。199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6年4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6月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99)××检刑诉字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于1999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在本市飞虹支路、岳州路口,以每克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贩卖给郝××,得账款人民币20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张××身上缴获2小包海洛因。经鉴定,张××贩卖给郝××的10克及从张××身上搜到的1.2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郝××、许××、王××的证词,××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化验报告,××区××路警察署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了证人张×的证词及××路警察署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张×在张××被羁押的当晚,通过张××的手机表示要向张××购买毒品。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否认贩卖毒品,辩称事发时,自己正将郝××存放于自己处的3小包毒品归还郝××,收回郝××以前所欠1万元钱款中的2000元。

辩护人提出,张××将郝××的毒品归还郝××,同时向郝××取回欠款,仅是钱物转移,而非买卖,指控张××贩卖毒品没有事实根据。辩护人还提出,民警许××、王××系侦查人员,不能作为证人作证;现指控张××贩卖毒品仅有郝××1人的证词,系孤证,而且郝××的证词在细节上存在矛盾,因此缺乏真实性,不可采信;证人张×的证词与本案无关。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且定性错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1999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与郝××电话联系约定后,至本市岳州路、飞虹支路口,将10克海洛因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郝××后准备离开时,被执行治安公务的巡警许××、王××当场抓获,从张××的身上还搜出1.2克海洛因及含毒资2000元在内的钱款、贩毒联络用的工具8200C手机1部等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郝××的证词,证明其于1999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经电话联系后在本市岳州路、飞虹支路口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张××购买10克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2、证人许××、王××的证词,证明1999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在飞虹支路处执行查处盗版VCD碟片的公务时,目睹张××将1包白色塑料纸包装的东西交给郝××,而郝××将一叠钱给张××的过程及其后抓捕张××、从张××身上等处查获毒品共3小包的情况。

3、××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路警察署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张××出售的毒品用白色塑料纸包装,张××随身携带的2小包毒品用红色塑料纸包装,均被查获。同时被查获的还有买卖毒品联络用的8200C型手机1部、出售毒品所得的毒资等钱、物。

4、××市公安局毒品化验报告及××市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没收清单,证明张××出售的1包物品净重10克,随身携带的2小包物品净重1.2克,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已被依法没收。

5、张××的供述,证明其于1999年6月22日下午在岳州路、飞虹支路口收取郝××2000元后,将1包毒品交给郝××。

上述各项证据有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依法制作、收集,并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的,也有被告人当庭供述的,经质证,并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合议庭评议认为,各项证据均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应予确认。被告人张××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异议,并不能否定、推翻上述证据。

关于被告人张××提出的案发当时自己正将郝××存放于自己处的3小包毒品归还郝××,同时向郝××收回以前所欠其1万元钱款中的2000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张××在收取郝××的2000元后,并没有将所谓郝××存放的3小包毒品同时归还郝××,而仅是给郝××1小包计10克毒品后就启动助动车准备离开,可见张××没有将3小包毒品都交给郝××的打算。由此可进一步印证该3小包毒品并非是郝××存放于张××处的,案发时,的确是被告人张××正在向郝××贩卖10克海洛因,并收取账款人民币2000元。其次,证据表明,张××1996年刑满释放后无业,与吸毒人员郝××相识但并不熟悉,在此情况下,张××将1万元钱款借给自己并不熟悉的人,同样,吸毒人员郝××将自己不能摆脱且又体积甚小便于携带的毒品置于一个不知姓名、住址,仅靠电话才能取得联系的人处,除无证据能证明外,更明显违背一般情理,故其上述辩解均不能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郝××的证词系孤证、不可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郝××证词所证明的毒品买卖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细节情况,得到证人许××、王××的证词,查获的毒品、毒资等证据一一印证,而且还能与被告人张××的供述互为印证,并无矛盾,也非孤证,足以采信。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的证词与本案无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的证词虽能间接证明张××还有向其他人贩卖毒品的嫌疑,但对本案认定的事实确无直接及间接证明作用,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指控张××犯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案发后,其交待态度不诚,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1999年6月22日起至2007年6月21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及犯罪工具8200C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薛××

人民陪审员:韩××

二OOO年二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

二、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原审被告人提出上诉认为……(概述检察院抗诉的主要理由和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中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 全部改判的,表述为:

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内容)。(刑期从……)

第二、 部分改判的,表述为:

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

(刑期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示例: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高刑终字第18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洪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100号附近一灯泡厂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龙山桥镇姑山矿钟山一村七栋),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林一兵,北京市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宪更,××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县人,无业,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路319号,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吴永宁,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庆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开原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5号楼2单元309号;1985年10月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免于起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1997年6月16日被羁押,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洪波运输、贩卖毒品,邱宪更运输毒品,胡庆华贩卖毒品一案,于1998年3月26日作出(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号刑事判决。于洪波、邱宪更、胡庆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姜华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于洪波及其辩护人林一兵,上诉人邱宪更及其辩护人吴永宁,上诉人胡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于洪波、邱宪更于1997年6月13日,从广东省善宁市携带毒品海洛因427克,乘火车来京贩卖。同年6月15日于洪波、胡庆华在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向李九瑞(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同年6月16日下午4时许,于洪波、胡庆华再次在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向李九瑞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后,被当场抓获归案,并从于洪波身上起获海洛因127.27克。根据胡庆华的交代,当日从胡庆华住所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5号楼2单元309号起获毒品海洛因200克,并将岳宪更抓获归案。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洪波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岳宪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胡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在案扣押之赃物予以没收(附清单)。

于洪波上诉提出:原判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于洪波为抓获同案犯提供线索,主动坦白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200克海洛因的下落,其实际贩卖毒品110克。邱宪更上诉提出:“不知毒品的来源和销路,到北京是为办生猪出口批文,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认为:邱宪更具有从犯、初犯、偶犯等情节,其来北京有做其它合法生意的打算,建议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胡庆华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不符,量刑过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

1997年6月13日,于洪波从他人手中获毒品海洛因427克后,纠集邱宪更,共同从广东省善宁市乘火车来北京贩卖。6月15日,于洪波、胡庆华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向李九瑞(另案处理)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6月16日下午4时许,于洪波、胡庆华再次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向李九瑞贩卖毒品海洛因100克后被当场抓获,并从于洪波身上起获海洛因127.27克。根据胡庆华的交代,当日从胡庆华住所本市海淀区翠微南里5号楼2单元309号起获毒品海洛因200克。

上述事实,有物证及赃款照片,有北京市收缴毒品清单、毒品案件罚没款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及刑事科学技术检验结论在案证实,于洪波、邱宪更、胡庆华的供述可相互印证,且与上述事实相符。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洪波非法运输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邱宪更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胡庆华积极参与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三上诉人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大,依法均应严惩。经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于洪波、胡庆华被抓获后,胡庆华首先交待藏匿其住所的毒品海洛因200克及同案人邱宪更。于洪波贩卖毒品海洛因119克属数量大,且其运输毒品427克的事实清楚,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于洪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辩护人的意见亦不予以采纳。胡庆华上诉所提原判认定贩卖毒品数量不符,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胡庆华得知于洪波、邱宪更携带毒品海洛因共计110克的事实,不仅有胡庆华多次供述及亲笔证词证实,且与于洪波的供述相符。原审法院鉴于能如实供述罪行,为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并起获毒品海洛因提供线索,对其已从轻处罚,现要求再予从轻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故胡庆华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经查邱宪更得知于洪波带毒品并准备来京贩卖后,经于洪波劝说后参与贩卖毒品,在共同运输毒品海洛因427克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邱宪更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于洪波、胡庆华的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鉴于邱宪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判法院对其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本院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于洪波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胡庆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在案扣押之赃物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一中刑初字第243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对邱宪更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邱宪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维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于洪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的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王××

审 判 员:张××

代理审判员:邓××

(院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闫××

三、 规定格式和内容要素

×××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二审维持原判用)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案例:孙××故意杀人、抢劫案刑事裁定书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1999)×高刑终字第148号

原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男,1957年12月20日生,汉族,出生地××市,高中文化程度,原系××市××区莘庄环卫站职工,住××区莘松3村66号101室。因本案于1999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提篮桥监狱。

指定辩护人戈×、戈××,××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1999年8月12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孙××因赌博负债无力归还,遂起意劫财。1999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孙××携带管子钳、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区莘庄电管站,正在该处值班的赵××与孙××相识遂让孙××进入值班室。当孙××与赵××交谈中得知另两名值班人员唐××、凌××分别睡在值班室内间和餐厅后,孙××即趁赵××不备,用管子钳连续猛击赵××头、面部致赵××倒地。此时,值班人员唐××外出察看,孙××见状又用管子钳朝唐××的头、面等部位猛击数十下。赵××、唐××均因颅脑损伤造成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后,孙××又窜至该电管站厨房取了一把菜刀,来到值班人凌××睡觉的餐厅,趁凌××起床欲外出不备之机,用菜刀朝凌××的头、面、颈等部位连续猛劈,致凌××大失血造成循环衰竭而死亡。嗣后,孙××又将该电管站汽修间内的切割机搬至行政楼财务室门口,企图切割室内保险箱劫取财物,因发现电管站外停有巡逻的警车,孙××逃离现场。上述事实,分别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 证明案发经过的瞿××的证言;

2、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3名被害人分别死于现场电管站值班室内间和开水间门口,且从现场分别提取到两枚血指纹、一把菜刀、一把管子钳和一支粘有血迹的纱手套;

3、公安机关的《手印鉴定书》证实:从现场值班室外门内侧锁把和内房门外侧锁把上提取的两枚血指纹分别为孙××左手中指和食指所留;

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赵××、唐××均系被钝器打击头、面等部位造成颅脑损伤致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死者凌××系被钝器砍击头、面、颈等部位造成大失血致循环衰竭而死亡;

5、《物证检验报告》和《物证DNA检验报告》均证实:从现场查获的菜刀上检出的A型人血与凌××的A型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与凌××血液相符,从现场查获的管子钳、纱手套上检出的AB型人血与赵××的A型血、唐××的B型血具有相同的等位基因,符合赵××、唐××混合血所留;

6、案发后,根据被告人孙××供述,公安机关查找到××公安分局巡警王×和××区莘庄环卫站职工石××,王×、石××两人的证词分别证实了孙××所供述的其因看到电管站外、沪杭高速公路进口处停有一辆巡警车而逃逸,逃跑途中又将沾有被害人血迹的灰色外衣丢弃于××区绿梅菜场北面垃圾房内的情节;

7、证人胡××、孙××关于孙××平时喜好搓麻将赌博并欠下万余元赌债的证词证实了孙××所供述的因赌博负债而起意劫财的作案动机;

8、被告人孙××到案后也曾对为劫取钱财而接连杀害3名值班人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判认为被告人孙××为劫取钱财而故意杀害3名值班人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犯罪工具管子钳一把和纱手套一只等予以没收。

孙××上诉否认杀人劫财,孙××辩称1999年1月26日凌晨,其在家中吸食了4个素不相识的人给的香烟后即神志不清,被上述4人挟持至××区莘庄电管站后,其亲眼目睹了4人杀害3名值班人员并企图用切割机切割财务室保险箱的经过。

孙××的辩护人对原判认定孙××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但要求对孙××从轻处罚。

经我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上诉人孙××供述的作案经过始终一致,孙××的供述不仅得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物证DNA检验报告》等证据的证实,而且还与王×、石××、胡××、孙××等证人的证词相符,应认为真实可信。另外,从孙××所供认的犯罪动机、选择作案目标和实施作案过程和作案后的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看,均充分反映出孙××的犯罪行为系在其正常的思维下实施,孙××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孙××上诉辩称其是被他人麻醉后目睹他人作案无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为劫取钱财而故意杀害3名值班人员,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应两罪并罚予以严惩。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孙××犯罪手段及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孙××的辩护人要求对孙××从轻处罚不予准许。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对被告人孙××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戴××

代理审判员:严××

代理审判员:李 ×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金××

第三章 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

一、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业、住址,是法人的写名称即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诉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据……(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独任审判的,写: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州市海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海民初字第32号

原告:吴州市卷烟厂。地址:吴州市南街32号,电话:6789560

法定代表人:李瑞,吴州市卷烟厂厂长。

被告:青州市利达公司。地址:青州市石桥路90号,电话:8314582

法定代表人:何佳,利达公司经理。

吴州市卷烟厂诉青州市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瑞和被告法定代表人何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10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烟草过滤机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但被告交付的过滤机频出故障。被告派员来检修过,过滤机仍无好转。经吴州市甲研究所检测,这三台过滤机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接受退货,同时退还原告货款3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2400元。

被告辩称,其向原告交付的三台烟草过滤机是合格产品。这三台过滤机有经美国权威机构检测的质量合格证书;吴州市甲研究所的检测报告不能保证检测的公正性,被告要求我院重新检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交付给原告的三台烟草过滤机自1999年11月中旬至今多次出现停机故障,过滤效果达不到一般使用要求。根据吴州市甲研究所的检测报告分析,过滤机有C、F两项指标达不到国家标准,因此这三台过滤机为质量不合格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质量合格的烟草过滤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州市利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接受原告吴州市卷烟厂三台过滤机的退货,并退还吴州市卷烟厂货款30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2400元。

二、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0年5月8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

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 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 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 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二、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四、 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省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吴中民终字第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州市利达公司。地址:青州市石桥路90号,电话:8314582

法定代表人:何佳,利达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州市卷烟厂。地址:吴州市南街32号,电话:6789560

法定代表人:李瑞,吴州市卷烟厂厂长。

上诉人因吴州市卷烟厂诉青州市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吴州市海滨区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2000)海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何佳和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三台烟草过滤机质量不合格,据此,判决:一、被告青州市利达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接受原告吴州市卷烟厂三台过滤机的退货,并退还吴州市卷烟厂货款30000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2400元。二、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宣判后,利达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原审法院认定过滤机质量不合格这一事实有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吴州市甲研究所是吴州市轻工业局工业学校的附属研究所,其主要从事新型包装材料的开发工作,不具备检测烟草过滤机的技术能力;本院依法指定了检测烟草过滤机的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北京市××研究所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三台烟草过滤机质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销售给被上诉人的三台烟草过滤机质量合格,无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吴州市海滨区人民法院2000年5月8日(2000)海民初字第

32号民事判决。

二、一审诉讼费1500元和二审诉讼费1900元全部由吴州市卷烟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00年11月1日

本件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三、民事裁定书:

法定格式和内容要素: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起诉用)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经初字第××号

起诉人:×××市××集团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分公司经理。

2001年×月×日,本院收到××市××集团总公司××分公司起诉状。起诉人称:2000年2月1日,起诉人于××市××公司下属的××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协议,协议规定:起诉人向××贸易公司提供25万元的家用电器商品,该贸易公司应在同年的8月1日前分两次还清25万元的货款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而该贸易公司至今未向起诉人还款。因该贸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名存实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其主管单位××市××公司承担偿还款的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与××市××集团总公司××分公司签订协议并依据该协议收取该公司25万元家用电器商品的是××贸易公司。该公司即未被注销,亦未歇业,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应当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单位××市公司无代其偿还欠款之义务。虽经法院说明上述理由,但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市××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市××集团总公司××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O一年十二月九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四、文书格式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高经初字第11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案由:……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以上是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格式,二审和再审民事调解书可参照制作。

示例:

××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高经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原名中国银行××支行),地址在湖南省××市××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该分行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沙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地址在广东省××县城解放北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史××,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县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分行(简称××分行)诉称:我行1992年5月依合同拆借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县支行(简称××县支行),被告违约,至今还拖欠本金、利息和罚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拆借资金500万元及其利息与罚息等341.132万元;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催讨此款而耗费的费用;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县支行辩称:我行向原告拆借资金属实,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主要原因是国家紧缩银根,我行资金周转困难。

经审理查明:××县支行因资金紧张,于1992年4月13日与××分行签订了92005号资金拆借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由原告拆借资金3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为半年(具体时间从款到之日起计算),月利率7.5‰,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利率,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偿还拆借资金,逾期部分,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罚息。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将上述拆借资金展期半年,被告付给原告手续费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出具的委托书于1992年5月15日汇款3000万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前一段基本上按时分期偿付利息,并于1993年4月16日提前偿还了2500万元。但是,合同期限届满时,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00万元和部分利息未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县支行所欠××分行的借款(至1995年5月20日止)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包括罚息)260万元,共计760万元,经双方核算认为。

二、还款期限:被告于1995年7月付给原告资金200万元(还本息各50%),1995年10月付给原告资金200万元(还本息各50%),其余本息限于1995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将上述款项付给原告指定账户。从1995年5月20日至1995年底,本金不计罚息,只计银行利息。逾期付款,加倍支付延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52066.60元,由被告负担40000元,原告负担12066.60元。

四、双方对其他问题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孙××

代理审判员:黄××

代理审判员: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王××

综合练习:案例写作

一、 偃师市总工会等诉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管理的

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之赔偿案

1998年8月4日凌晨,河南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晨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魏×驾驶该单位豫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不能通过,隧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以下简称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浸泡,近50余米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魏×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分公司机动车辆险勘查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受损,已无车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座险1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偃师市总工会及魏×之父魏××(66岁,住偃师市××区××街××楼××号,已退休)遂以市公路总段为被告,向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市公路总段是洛阳市东花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对公路防护墙的养护不善导致了墙体坍塌,并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市公路总段于1998年10月1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洛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以造成事故的原因为不可抗力,市公路总段已尽养护义务,可以免责为由提出答辩。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为被告撰写民事答辩状。

二、假定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黄××代为诉讼,请就案情撰写代理词。

三、假设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作出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汽车损失20276元,死亡赔偿费33780.1元、丧葬费1000元,赡养费13400元的判决,请就此案情撰写一审民事判决书。

二、 王××诉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退还向其收取的出租车返程过路费案

2000年4月15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公司总经理王××从南通市内乘坐南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汽车公司)苏FB1027号出租车前往兴东机场,途中经过通往机场路的收费站,被收过路费10元。车到机场王××下车付费时,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除要求王××支付租车费外,还提出要按全国统一规定由王××支付其来回由收费站收取的过路费20元。王××当即提出异议,南通汽车公司驾驶员则要求王××投诉或起诉,但该费用必须支付。王××因赶航班的原因,不得已支付了来回过路费20元。南通汽车公司在出具给王××的68元车费发票中注明“按规定付来回过路费20元。客人只肯付单程过路费,车主坚持付双程”。事后,王××经投诉未果,以南通汽车公司不应收取回程过路费为理由,起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南通汽车公司退还多收的返程过路费10元。

被告南通汽车公司答辩称:其收取原告王××双程过路费符合物价局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南通汽车公司并提交了南通市物价局1992年11月10日印发的《南通市出租车汽车收费标准》及江苏省物价局于1991年8月15日印发的《江苏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上述两文件规定,过路费由乘客负担。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20日作出(2000)崇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一、假设原告王××不服该判决,并于2000年6月3日提起上诉,请就案情撰写上诉状。

二、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五章 诉状类文书

一、 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 (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此致

×××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1 、本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2 、证据××份。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力,女,30岁,汉族,北江市人,北江市电视机厂工人,住北江市绿园区文化路2号。联系电话:3523458。

被告:李英,女,32岁,汉族,北江市人,北江市第二小学教师,住北江市绿园区江河路10号。联系电话:3539163。

诉讼请求:

一. 继承祖传的北江市江河路10号平房4间(共90平方米)。

二. 继承母亲的全部存款1万元人民币。

三. 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父亲早亡,我与母亲杨氏、哥哥王平相依为命,一直居住在本市江河路10号祖传的4间平房。1995年,哥哥王平与被告李英结婚,1998年哥哥去世,由母亲维持我们三人的生活。

1999年我结婚另过,被告与母亲一起生活。被告性情暴躁,经常与母亲吵架,平时只顾自己,毫无孝心。母亲身体不好,被告却叫母亲为她做饭洗衣,操持家务。母亲每年都来我家住上3个月。2003年母亲病逝,留下全部的财产就是这4间平房和存款1万元,我要求继承全部遗产,考虑到被告与母亲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同意被告暂时居住西屋,有房时迁出,但被告拒不同意,要求与我平分遗产.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我是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被告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且长期惹公婆生气,不享有继承权。特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你院依法裁判。

此致

北江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具具状人:王力

22004年3月2日

二、文书格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2、证据×份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孙丽,女,29岁,汉族,黄海市人,市钢厂工人,住本厂宿舍21楼708

被告人:刘山,男,32岁,汉族,黄海市人,市钢厂工人,住本厂宿舍21楼708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刘山犯有虐待罪,请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1995年7月结婚。婚后被告人动辄对自诉人拳打脚踢(证据)。1994年一年内,被告人用剪刀多次将自诉人扎伤。1998年3月1日和6月3日自诉人的左.、手因此各缝六针(证据2和证据3),至今伤疤依然清晰。自诉人为了女儿和家庭,一直对被告人好言相劝,忍气吞声,然而被告人更加变本加厉地折磨自诉人。年3月28日晚,被告人一进门就对自诉人大发脾气,并用铁棒猛击自诉人的腿部20多下,后来邻居听到自诉人的呼救,进屋夺下铁棒,才使自诉人幸免于难(证据4)。经诊断,自诉人双腿均严重粉碎性骨折(证据5)。自诉人至今仍住院治疗。

被告人对自诉人在精神上的折磨和肉体上的摧残情节恶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证据(1)。2、证据(2)。3、证据(3)。4、证据(4)。5、证据(5)。

此致

黄海市××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韩萍

1999年4月26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1)——(5).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蔡××,男,60岁,汉族,××省××县人,××市××区建筑工程×队退休工人,××市××区××路××栋××号。

被告人蔡×,男,30岁,汉族,××省××县人,××市××区×厂工人,住××市××区××路××栋××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蔡×犯虐待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人是自诉人的儿子。从19××年被告人不满16岁,就与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曾因强奸妇女,被市公安局拘留六个月,释放后,仍不务正业,经常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到家酗酒赌博。他母亲对其进行教育,被告人蔡×不但不听,还动手多次殴打他母亲,有一次竟把他母亲的胳膊打骨折,半年左右才愈合。自诉人还有两个女儿,都已20多岁,也曾帮助教育被告人蔡×,被告人多次辱骂,殴打两个妹妹。19××年×月开始,被告人蔡×以找对象结婚为由,预将自诉人全家撵走,将三间房全部归他自己居住。从此,全家更成了被告人的眼中钉、肉中刺,几乎天天寻衅打骂自诉人夫妇和两个妹妹。被告人的母亲因不堪忍受其打骂,于19××年×月不得不离开家,住到自己的侄女家,自己有家却不能归。两个妹妹为了逃避蔡×的打骂,只好到同学、同事家,东借一宿,西住一夜,有时甚至在屋外的院子里过夜。自诉人的衣物也被蔡×扔出家外,逼迫自诉人离家腾房。自诉人不从,被被告人蔡×毫无人性将自诉人推倒,拉着自诉人双脚,拖拉了十几米,并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辱骂自诉人。

自诉人多次到自己单位、被告人蔡×的单位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反映、要求解决,但被告人蔡×蛮不讲理,不但不接受教育,而且还辱骂对他进行教育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流氓成性,屡教不改,对全家成员经常打骂虐待,搞得自诉人家庭无法生活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蔡×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故诉请法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告人蔡×虐待家庭成员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蔡××

一九××年×月×日

【注意领会】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

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①侮辱、诽谤案;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③虐待案;④侵占案;

⑵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① 故意伤害案; ②非法侵入住宅案;③ 侵犯通信自由案;④ 重婚案;⑤ 遗弃案;⑥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以上8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根据《法院刑事司法文书写作样式(样本)》的规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中,出生年月日在实践中可采取变通写法,即可写成“××岁”,至于文化程度一项,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正规教育为准来书写,如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本等,没有文化的写文盲,文化程度一项也可不写。

另外,当事人称谓与姓名之间用冒号分开,其他各项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用句号,一般情况下其他标点符号不要用。诉状类文书均有这个特点(检察院诉状类文书除外)。

3、关于案由和诉讼请求,写时需注意两点

⑴ 案由。要以被告人犯罪事实为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相关条款为准绳,确认案由(即罪名),如“虐待”“故意伤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

⑵ 诉讼请求。它是自诉人提起诉讼要达到的目的。应当根据确认案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例如“被告人×××犯重婚罪,请依法惩处”。提诉讼请求,一要明确,即明确向人民法院提出被告人×××犯了什么罪,请依法惩处。但不要提过于具体的要求,比如说“请判处有期徒刑×年”,这就不合适。如果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例如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对此项诉讼请求则要求具体、详细地写明。二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有什么要求就提出来,不要解释原因,不要阐明理由,以免与后面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相重复。

4、事实和理由部分,包括事实和理由两方面内容,是该文书的重点,一般应将事实和理由分开书写。事实采用记叙的方法写,理由采用议论的方法写,具体如下:

⑴ 叙写事实时,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手段,实施行为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等内容,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影响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和条件。叙写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一般按时间先后顺序叙写;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写。

⑵ 阐述起诉理由,就是对起诉的事实加以评论,概括出结论性的意见。首先指明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且冠以恰当的罪名;其次对影响量刑处理的情节和条件加以论述,写明结论,并注意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为依据。

5、关于证据部分,需证据名称规范化、写明证据来源和证据所要说明的问题。另外,证人证言还需提供证人的住址。证据部分的写法在各种诉状类文书中是通用的,故以后不再重述。

6、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的同时,应当提交本状的副本。副本的份数根据被告人确定,如被告人有3名,则本状副本3份。自诉状的副本由人民法院转交被告人。

三、文书格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告)姓名、性别、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系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上诉人(原审×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阳,男,50岁,汉族,白沙市人,市百货大楼售货员,住红旗路39号,电话:649231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万达,男,45岁,汉族,白沙市人,市机械局干部,住大雁路80号,电话:6497134

上诉人赵阳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省白沙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9)朝民初字第3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32号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归还上

诉人1万元人民币;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从未达成过借款协议,原告所据的私下录音及被告邻居夏××证词不足采纳,原告主张的被告于1998年3月向其借款的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1、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提供的录音和夏××证词不足采纳是错误的。1998年3月11日,被上诉人因急事向上诉人借款1万元,当时口头协议,未及书面签约。日后,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显然被上诉人有抵赖之意。上诉人若征得被上诉人同意进行录音是根本不可能的。上诉人除录音外还提供了被上诉人邻居夏××的书面证词,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小孩与夏××的小孩发生过争吵,两家不睦为由,判定夏××证词不予采信。其实小孩的争吵虽导致过两家不愉快,但那已经是5年前的事了,两家早已和好,互有来往。且夏××在同事中口碑极好,为人诚实,他的证词是完全可信的。一审法院忽视以上客观事实的存在,轻率否定上诉人的证据是错误的。

2、现上诉人在提供原证据的基础上,又补充新的证据,即被上诉人同事李××、张×的证词。上诉人1998年5月9日去被上诉人单位催款时,被上诉人答应尽快归还,当时李××、张×均在场(证据1)。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借款的事实无法抵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立即返还欠款。特提出前列上诉请求,请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改判。

此致

白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阳

1999年8月7日

附:1、李××、张×证词。

四、 文书格式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或上诉人X X一案,X X X X 年X X月X日收到X X X人民法院X X X X年X X月X日(年度)X刑初字第X X号刑事判决(裁定),现因不服该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男,××岁,汉族,××县人,农民,现住××县××镇××街××号。

上诉人因窝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0年5月16日〔2000〕××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我帮助被告人陈××(上诉人的朋友)窝藏盗窃的长虹24寸彩电和新科VCD各1部,犯有窝藏罪。事实并非窝藏,而应是受骗帮其代管。我从1996年7月经工商所批准,在××县××镇××街××号开了一个家用电器维修店以维持生计。2000年4月16日晚上7时许,陈××用三轮车将长虹24寸彩电和新科VCD各1部推到了我的维修店,说是一个开录像店的朋友让他送来修的,过一个星期来拿,看行否?我告诉他这两天活少,如机器没太大问题,过两天就会修好,到时你过来看看。当时邻居鲁××、赵××在我家聊天,他们可以作证。陈因偷盗案发后带派出所的同志到我店里取走了彩电和VCD,为此我也被原审判决拘役3个月。我国《刑法》第17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是窝藏罪,而陈以修理的名义把盗来彩电、VCD放到我店里,我并不知道是赃物,并实事求是的把情况向派出所作了汇报。因此,原审判决拘役我3个月,明显是属于错判,要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此致

××地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二OOO年五月十九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书证2份。

五、文书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或职务、住所(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律师只写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

答辩人因原告(或上诉人)×××(姓名)提起……(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或上诉人)×××(姓名)提起……(案由)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份。

2、 证据名称、件数。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英,女,32岁,汉族,北江市人,北江市第二小学教师,现住北江市绿园区江河路10号。联系电话:3539163

委托代理人:刘义,北江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王力诉李英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我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原告诬我不孝婆婆,事实恰恰相反。1995年我嫁入王家,一直与婆婆相处很好。丈夫去世后,全家靠我料理。我心疼婆婆年老体弱,小姑需要照顾,一直未嫁。1999年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5年来,我与婆婆相依为命,对其照顾周到,从未发生过争执。主要家务由我来做,由于近三年来,我在学校任毕业班班主任,工作特别忙碌,有时婆婆帮我做些家务是正常的。我们婆媳和睦,街坊四邻皆知(证据1)。近两年,我家连续被街道评为五好家庭(证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2、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说,全部遗产由她一人继承,让我暂住西屋,找到房立即搬走。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全部遗产的一半份额,即房屋45平方米,存款5000元人民币。

总之,我与婆婆的关系一直很好,并对其尽了全部赡养义务,有权继承上述遗产。原告列举的情形纯属无中生有,目的是要独占遗产。请人民法院依继承法的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北江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英

2004年3月11日

附:1、邻居毛××、陈××的证词。

2、居委会出具的证词。

六、1.公民(自然人)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与反诉人关系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

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

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

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

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应写明其名称、字号、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民事反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名称(或字号)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是律

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反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职务、电话(被反诉人是公

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第三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等(是公民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或“我”)……(案由)一案,因其……(概括反诉的起因),

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加盖单位公章)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民事反诉状的基本写法与民事起诉状相似,但是由于反诉状属于“后起诉”的诉状,具体写法也有某些特别要求:

1、应写明反诉缘由。为了体现“反诉的程序特点,应当在首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段概括说明反诉状的起因::“被反诉人(本诉原告起诉反诉人或采用第一人称“我”)……(案由名称)一案,因其……,现提出反诉如下:”

2、反诉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如:“请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偿还拖欠反诉人货款5万元,以抵消反诉人欠其相应的货物数额。”

3、先摆争议事实后论理由。不必全面叙述案情,而应当突出争议的事实,说明真相,并注意于法律、法规相适应;叙述案情,不妨夹叙夹议,边叙边举证,加强驳辩性。论证反诉理由,重在分析案情性质、分清是非曲直,明确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在谁,强调是被反诉人首先违反了义务事项。

4、列写反诉有关证据。反诉状同样需要“举证”,应注意证据确凿,名称规范。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张××,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公司部门经理,住西安市××区××街××号。

反诉人(本诉被告):王××,女,××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西安市××区××街××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杜××,男,××岁,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酒楼经理,住西安市××区××城××栋×号。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因被反诉人私自将房屋承重柱子拆除,造成出租房屋严重受损,反诉人现提出反诉如下:

反诉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判令被反诉人对出租房屋恢复原状;

3、由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999年11月16日,反诉人(张××、王××)与被反诉人杜××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反诉人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被反诉人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租期为4年,被反诉人每年11月30日向反诉人一次性支付年租7.5万元。房屋租赁协议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反诉人使用。被反诉人将房屋装修成酒楼开始经营。2000年底,被反诉人为改善房屋的布局,在未经反诉人同意之情形下将房屋承重的柱子拆下2根,严重破坏了该房屋的结构,使房屋的坚固程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未经反诉人同意,对出租房屋进行破坏性的改建,其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219条、第223条之规定,恳请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原件;

2、证人刘××的书面证言,证人刘××现住西安市××区××路×号。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张××

王××

2001年12月12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七、文书格式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姓名、性别……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月××日

附:1、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刑事反诉状,是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就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指控自诉人犯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2、根据《刑诉解释》第206条的规定,被告人提起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⑵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⑶ 依《刑诉解释》206条之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类刑事自诉案件中,只有前两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即只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才可以提起反诉。第三类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得提起反诉。

3、 反诉提起后,原来的诉讼就称为本诉。

4、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事实理由、证据部分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在反诉中仍将被告人列为反诉人,在反诉下一行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刑事反诉状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 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厅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是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诬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1份

八、文书格式

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等位

和职务、住址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公诉案件,写“附带民事起诉状”;自诉案件,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书写要求和书写方法,与刑事自诉状中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同。但有两点应特别注意:

⑴ 如果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应当在原告人下面列写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书写项目与原告人相同,并在法定代理人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原告人的关系。比如,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人的父

亲)。

⑵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不是同一个人,则先列写附带民事

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在其下列写刑事诉讼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二者之间的关

系。

3、在诉讼请求部分,被害人可先提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后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4、对于事实部分应重点叙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至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用简洁的语言交待一下即可,不需详细具体地叙写犯罪情节和犯罪过程等情况。因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和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已讲的很清楚了。

5、阐述起诉理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 要按照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阐述起诉理由。即通过对事实的分析评论,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从而讲明起诉的道理。这里主要说明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二者之间有内在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应负责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⑵ 要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阐明起诉的理由。要援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要根据损失的情况,援引我国民法通则和民事法规的有关条款作为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援引法律条款要准确、具体、完整。

⑶ 理由要于事实相一致,要与诉讼请求相一致,互相呼应,浑然一体。

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检出原告人):王××,女,16岁,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一中学生,住吴台镇吴台村。

法定代理人:王×(系原告人的父亲),男,××岁,汉族,吴台镇吴台村人,吴台村第×村民组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诉 讼 请 求

1、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请依法惩处。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经济损失2420.44元,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

3、 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6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无故对原告人进行伤害。对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的亲属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揭发和控告。现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已经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由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后果,郸城县人民检察院郸检刑诉字〔2000〕第××号起诉书中有详细的叙述,这里不再重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将原告人打成轻伤(结论经鉴定得出),原告人住院14天,花去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2420.44 元。原告人出院后,郁郁寡欢,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

原告人上述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完全是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次规定,原告人特向你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来源

1、证人孙×、李××各写书面证言1份,证明原告人被被告人所伤属实。孙×、李××地址与原告人相同。

2、证人张××,吴台一中校长,各书写书面证言1份,证实被告人将原告人打伤。张××住吴台一中教职工楼×栋×室。

3、吴台镇镇人民医院开具的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收据各1张,郸城县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1张。以上书证,可以证明原告人身体受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郸城县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法定代理人:王×

2000年7月8日

附:本状副本1份

九、文书格式

附带民事答辩状(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等位和职务、住址

等。

答辩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标题,一审应写“刑事答辩状”,二审应写“刑事上诉答辩状”。附带民事诉讼应写“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或“附带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基本情况的写作方法和写作要求,与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基本相同。有一点不同的是,刑事答辩状只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不写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被告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告人名义提出答辩状进行答辩。

4、书写答辩理由时,答辩人应针对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提出的案由和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等进行答复和辩驳。对自诉状中不实之词,谬误之处以及不当的案由和诉讼请求进行辩驳,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书写答辩理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⑴ 查看自诉状指控犯罪事实有无问题;

⑵ 查看自诉状适用法律条款认定事实的性质有无错误;

⑶ 查看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5、在答辩状中如需要列举证据,应具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以及证据的名称和来源等。

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杨××,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郸城县吴台镇吴台村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吴台镇吴台村。

答辩人因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答辩人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 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扰乱社会秩序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要件之一就是在主观上须具有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答辩人酒后处于一种极不清醒状态,根本不能辨明自己做过什么,主观上没有故意这种心理状态。因此,从这点分析,答辩人并不具备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 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无法律依据

答辩人承认确实伤害了原告人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要求没有异议。但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费,没有任何依据,表现在:

⑴ 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人受的只是轻伤,护理两周后已经出院,精神并未受到多大伤害;

⑵ 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精神抚慰费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不应赔偿精神抚慰费。

综上所述,答辩人虽已造成原告人身体伤害,但并不构成犯罪。原告人所提出的精神抚慰费要求也于法无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裁判。

十、文书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等位和职务、住址等。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刑X字第××号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1份。

【注意领会】

1、 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法与刑事自诉状相同,注意写明申诉人现在何

处。

2、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申诉的,申诉人仍列为当事人,并写明其基本情况。另起一行写明代为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申诉人的关系。比如,“代为申诉人×××(系申诉人之妻)”。

3、事实部分应概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主要内容,即原裁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据以及裁判的结果。

4、理由部分的阐述,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申诉案件重新审判的有关规定,结合原裁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错误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申诉理由,以求实现请求事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⑴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⑵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⑶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⑷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诉理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实际,考虑如何去写。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徐××,男,35岁,×族,××市人,××县中学教员,住××县××中学,邮政编码××××××。

申诉人因王××过失杀人案,对××县人民法院19××年×月×日〔19××〕×刑X字第×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原判定性不当,重罪轻判,要求重新审判,依法惩处。

事实与理由

我儿徐××,现年8岁,于19××年12月30日下午三时在自家门口玩耍,不料对面二楼王××持重型气枪,向下面人瞄准射击,一枪击中我儿头部,子弹从右太阳穴进入,当即死亡。此案经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过失杀人罪判决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三年。我作为被害人家长,对此判决不服,曾于宣判后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服判决的理由和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县人民检察院未予采纳。现判决已经生效,我作为被害人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犯过失杀人罪,以未成年应从轻判处为由,判处王犯三年徒刑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人王××现年已20岁,只因他随父母从农村迁回城市时,为了上学少报了一岁。这是他平时流露出来的,可向原下放的农村调查。其二,本案定性不准,应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王××一贯游手好闲,不爱劳动,不肯就业,受其父母溺爱,不加管束,经常持枪东游西荡,随意以行人为目标,射击取乐,附近群众均有意见。本案虽非被告人故意杀人,但以伤害他人取乐,应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从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和法庭上的恶劣态度即可佐证。如审判长多次发问,对造成死亡事件,应负什么责任时,被告人具不回答,但已承认“是故意对准开枪闹着玩的”。竟对准我孩子的头部开枪,就这么“闹着玩”?实属故意伤害无疑。原判定性为“过失杀人”是不准确的。定罪不准,引用法律不当,轻纵了罪犯。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此,特提出申诉,请求改判,判处被告人王××应负的刑事责任。

此致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徐××

一九××年×月×日

附:原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十一、文书格式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姓名、性别、能力、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或常住

地(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应依次写明其名称、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

或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业主姓名、职务等各种身份事项)。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别、能力、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或

常住地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能力、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

(系律师的,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诉人:……(与申诉人写法相同)。

法定代理(表)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民初(或终)字第

×号判决(或裁定、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申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1、原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抄件各×份;

2、证据名称、件数

【注意领会】

1、 写作民事申诉书,须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即:

⑴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⑵ 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⑶ 原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⑷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准确裁判的;

⑸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⑹ 提出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六种案情之一,才符合申诉的实质性条件。这些条件的共同要求是:申诉理由要“新”,不可完全重复原审起诉状或上诉状的理由。

2、民事申诉书的写作,应遵守统一的文书格式。由于申诉案一般离原裁判时间比较久,因此,说明案由和案件原审的详细过程是很必要的。但是,重点是写好“申诉理由”,内容因案而异,方法应注意针对性和辩驳性。其具体写法与民事上诉状的写法基本相同,可以参照。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陈×,男,××岁,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厦门市××公司职员,住厦门市××小区××栋××号。

被申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金尚路分理处。地址:厦门市金尚路××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申诉人因减缓厦门分行金尚路分理处违章点款致损要求赔偿一案,对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22日(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 撤销(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

2、 责令被申诉人建行厦门分行金尚法律分理处赔偿申诉人损失人民币1万元。

申诉理由

一、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存款额为84320元,且申诉人对点钞结果未提出异议,这与事实不符,被申诉人也提不出足够充分的证据。事实上,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时,就将1张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及94320元人民币一并交给被申诉人经办人(有填写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1张为证)。而且在经办清点完毕后告知申诉人金额不符时,申诉人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看监控录像。

原审判决依据现金交接“当面点清”原则,实际上采取了让原、被告各自证明过程的方法,即让原告举证证明交款后被告未当面点清的事实,让被告举证证明收款后已当面点清的事实。

从本案情况来看,申诉人到被申诉人处存款,双方欲成立的是储蓄法律合同关系。在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中,申诉人是接受储蓄服务的客户,被申诉人是提供储蓄服务的经营者,因此,这种关系具有消费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对经营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应当说为过错推定归责。因而,申诉人只需证明受损害的事实,即以其所填存款凭证上的数额与被申诉人告知的数额不符的事实为证即可;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正当操作来说明自己所说的数额正确。依此,申诉人无需证明被申诉人未“当面点清“的过程,被申诉人应当证明自己已“当面点清”的过程,而不是双方都来证明这个过程如何。原审判决举证分配不明,扩大了申诉人的举证范围,应予纠正。

二、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第7条规定,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柜员制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收款时,先以手工初点,先点大数后点小数……。第11条第3款规定:将初点扎把后的现金,放入出纳复点机复点,复点无误后在腰条上加盖收款员名章,放入柜(箱)保管。

从本案案情来看,被申诉人的经办人在接过申诉人交与的存款凭证和交存的现金时,未当面点清大数(扎把)和核对存款凭证所填的数额,即将现金移至与其工作台相连的另一张桌上拆开扎把清点张数。之后,在进行汇总时才告知申诉人所交存的现金的大数与存款凭证所填数额不符。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银行管理制度,已构成违章操作,因申诉人在交款时并无任何过错,可见被申诉人经办人的违章操作与申诉人损失1万元人民币有因果关系,被申诉人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违章行为已造成申诉人1万元的损失,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被申诉人赔偿损失1万元。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

2002年5月10日

附: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书复印件1份

2.申请人填写的金额为94320元的存款凭证。

综合练习:案例一

杨××寻衅滋事案

2000年6月5日21时许,杨××(男,1979年4月24日生,初中文化,郸城县吴台镇吴台行政村农民)同本村村民张××(已受治安处罚),王××(在逃)从吴台镇大牛岭村喝酒后回家,当步行至吴, 台一中大门西1, 00米处,碰见吴台一中学生王××(女,16岁,吴台镇吴台村人)、孙××、李××放晚自习回家。杨××抓住王××的头发,对王××进行拳打脚踢,将王××的两颗牙齿打掉,并将王××打入沟内,裤子撕破。杨××被闻讯赶来的吴台一中校长张先治抓住,送往吴台派处所。王××的伤经郸城县公安局鉴定属轻伤,在吴台镇医院住院14天,花去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2420.44元。同年7月4日,杨××被依法逮捕。随后,郸城县检察院以杨××犯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被害人王××于同年7月8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赔偿损失2420.44元和精神抚慰费3000元,请求法院合并审理。被害人王××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列举了孙××、李××及吴台一中校长张××书写的书面证言三份及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的收据。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被害人父亲王×身份撰写附带民事起诉书。

二、假设被告人辩称是喝醉酒后打人,不清楚自己干了什么,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只愿意承担物质损失。请就此情形帮助被告人代书附带民事答辩状。

三、假设你是被害人父亲委托的代理律师黄××,根据案情和问题一、二所提供的信息,请就此案刑事部分撰写代理词。

案例二

承租人杜××诉出租人张××等不按协议约定

与受让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违约赔偿案

1999年11月16日,杜××与张××(西安市××公司经理)、王××(张××之妻,西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干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张××、王××)将其位于西安市环城南路38号砖混结构三层约200平方米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乙方(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7.5万元,租期自1999年11月20日至2003年11月19日;乙方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30天,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甲方,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甲方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甲方不得终止协议,乙方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甲方。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领取《房屋租赁证》。杜××对所租之房进行装修,开办了酒楼。2000年12月19日,杜××在《西安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2001年元月初,杜××将酒楼转让给李××,并将此事通知张××夫妇,李××向杜××支付转让费10万元,但张××夫妇拒不按协议约定与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至李××无法经营,于同年11月底退出酒楼。杜××将租金交至2001年11月。同年12月5日,杜××以张××、王××违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委托西安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王××赔偿损失12.5万元(租金损失7.5万元,营业损失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请就此案情撰写起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张××、王××以杜××私自将房屋承重的两根柱子拆除(证人刘××提供书面证言证实,杜××拆去房屋承重柱子两根属实),使房屋坚固程度受影响为由反诉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将其房屋恢复原状。

请就此情形撰写反诉状。

案例三

谭××诉史××侵占其遗忘物案

谭××,湖南省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石村乡平原村。1999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谭××和同事苏××、孔××三人到史××(家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开办的位于该县向荣市场内的洁雅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史××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一个小时后,谭××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史××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史××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谭××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史××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谭××又托与史××丈夫熟悉的潘××前去说合,史××再次否认。谭××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史××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史××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史××进行教育时,史××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史××处提取了皮包及10000元现金等误发还给了谭××。

1999年7月28日,谭××向河南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史××犯侵占罪。谭××同事苏××、孔××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谭××出庭作证(苏××住石村乡三水村,孔××住址与谭××相同)。

一、现假定你是自诉人谭××,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刑事自诉状。

二、在诉讼中,被告人史××于同年8月8日反诉提出:自诉人谭××在丢失财物后四处散播流言蜚语,对史××进行造谣中伤,并在向荣市场张贴小字报(该小字报已由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拍摄影印件提供给史××,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明该小字报为谭××所贴),说史××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自诉人的行为是故意丑化史××的名声和破坏其餐馆的声誉,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请就上述案情撰写刑事反诉书。

第六章 律师事务文书

一、 文书格式

×××(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

序言

讲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工作简况以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正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一般应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二是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理提出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温××伤害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为被告温××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查、预审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查访,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今天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我认为:××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温××指控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第一、起诉书所认定事实与案情事实真相不符。

起诉书认定康××与温××互相斗殴是:“二人便拉扯起来。”这与事实真相是不符的。根据被告温××本人多次申辩和××火车站公安派处所民警李××同志的证明(案卷材料33页),证人韩××的证词,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贾××、张××包括康××所写的材料,可以证明:2000年10月19日晚上温××在和康××发生口角后,康××不但是首先动手打的温××,而且温还有暗伤。同时,起诉书只认定康××的大小伤痕(包括康的轻微脑震荡),而不认定温××被打后用眼不能直接看到半米外的物品积极及左耳膜内陷、混浊充血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是极不公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对此,请法庭判决时给予纠正。

第二、起诉书对被告人温××的行为以重伤罪认定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

从被告温××伤害康××的后果来看,并未毁坏康××的容貌形成重伤,只是一般的损伤了康××的面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罪中的毁人面容,是指给他人的面貌造成一种厌恶的、丑陋的外貌,而且是无法恢复的。根据康××受伤的颜面来看,并不使人厌恶,更谈不上丑陋。对此,请法庭在评议时实事求是地考虑康××的面容并未被“毁”这一关键性情节。

第三、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告温××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未构成犯罪。

从康××伤害温××、温××伤害康××的原因来看,是从康××怀疑被告温××没有收顾客孟××(温和孟是熟人)的货款而引起的。根据本案所取得的证据来看,证明被告温××已收取了孟××的货款,康××没有其他任何可靠的证据,当众一口咬定温×ד就是没有收顾客钱”,并在温××两次外出未找回顾客的情况下,当很多围观群众声称:“售货员亏钱就是这样亏的。”康××的这种行为本已大大地超出了售货员之间互相监督的权限,构成了一种对温××人格的侮辱和诽谤。当温激于义愤与康对骂时,又是康首先动手殴打温××。由此可见,温××是在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人身受侵犯的情况下,用破碎了的酒瓶划破了康××的面容。从主观上来讲,各自都有互相伤害对方的故意,康××的故意更为明显;从双方互相殴打行为的性质上来看都具有违法性。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互相斗殴。双方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并不严重。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由他们主管行政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温××犯伤害罪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温××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单位处理。

另外,康××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温××赔偿其在受伤期间的奖金、营养补助费、儿女陪侍期间的误工工资以及耗费,共计5000元,对此根据有关规定仅驳如下:

1、经批准康××已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保条例”第12条甲项规定,康××所有医疗、住院、膳食费、工资不应由温承担。

2、关于康××提出的奖金问题,因奖金属于劳动者对社会提供各种财富的超额报酬,不属于民事损害的赔偿范围,故要求赔偿没有理由。

3、关于康××提出的营养补助费问题。温的爱人曾主动带营养品看过康××,当时,康拒绝接受。现在提出,要以条据为准,以合理为限度。

4、据医院记载,康属三级护理,医院并未要求其亲属陪侍,故对其儿女的误工工资差额进行赔偿毫无理由。

此外,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温××也提出了反诉,请法庭考虑一并判决。

请法庭对我的辩护理由予以考虑,给予足够重视。

××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

二OOO年十一月五日

二、文书格式

……(案由)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前言(开场白)

简要说明代理人身份,受本案何方当事人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做了哪些准备工作,代理词的基本论点是什么。

代理意见

提出论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有关法律进行论述,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结束语

精要概括上述观点,提出请求或裁判参考意见。

代理人:×××

××××年××月××日

代 理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受当事人杨××的委托,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在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作了必要的调查,于委托人进行了交谈,今天又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我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法庭可以依法作出判决。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我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协议,不能认定为个人行为,而应是法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民事法律行为。1999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加工业务承接协议,协议书中第一部分约定,协议双方为:“甲方,××厂包装分厂,乙方,××纸箱厂。”协议第四部分第三条也规定:“本协议共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生效。”最后,协议由甲方承包厂长杨××、副厂长邹××,乙方以其法人代表陈××、武××在协议上签字,其中陈××以其爱人王的名义签字,由此可见,协议的签署,自始至终都是以法人间的行为来进行的,武××作为乙方代表的一员在协议上签字的,又怎么能够认定是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协议呢?

第二、协议是甲、乙双方法人的约定,履行协议是双方法人的义务,原告的付款行为是乙方法人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其理由是非常简单而且明确的,因为从协议书中的内容来看,原告是作为乙方的一员参与双方合作的,至于原告自称是“个人投资”之类,根本找不到任何根据。

第三、原协议书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清洁。

××厂包装分厂与××纸箱厂与××年×月签署协议后,作为乙方的××场以协议规定由武向甲方实际缴纳生产资金3万元,被告并不否认,但此款被交来甲方后不到40天时间里,又被乙方的法人代表陈××已购纸为由,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分两次提走2.8万元(有陈××的收据为证),纸购回后用于乙方自己厂的生产资料;武××交3万元中的另外2千元又由乙方王××于××年×月××日在甲方厂里购置了部分工具和配件(有乙方王××的借据为证),因此,原协议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

第四 、关于本案的几点看法:

首先我认为本案的原告不应是武××个人,而应是××纸箱厂。因为××年×月××日的协议,完全是如前所述的××厂包装分厂和××纸箱厂法人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武××是作为乙方的一员参与此事的,现原告以个人名义,向被告索款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原告的此种行为,让人感到带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原告与协议乙方的陈××系甥、舅亲属关系,原告的付给甲方(被告)的3万元完全由陈、王代表乙方抽回,致使协议项目无法实施,而原告故意将协议说成是个人行为,将乙方××纸箱厂(陈××与王××的夫妻厂)排除在外,毫无根据的向甲方索款,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

为此,从以上情况综合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毫无根据的,其欺骗性是显而易见的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

二OOO年四月六日

第七章 司法机关笔录类文书

一、 文书格式

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天气情况:

勘查地址和场所:

勘查人: 记录人:

在场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

被邀参加人:

勘查对象:

勘查情况和结果:

说明:

1、公安、检察机关制作时要加写报案情况和案发情况。

2、笔录结尾应由勘查人、记录人、在场人、当事人及其成年家属、被邀参加人等分别签名盖章。不识字或无章者应捺手印。

3、附项可写在签名下。

示例:

××市××区公安分局

荷包湖农场盗窃案现场勘查笔录

案由:盗窃

发案时间:1999年5月27日上午9时至当日下午2时。

勘查地点:××市××区荷包湖农场供销社宿舍、中心小学宿舍。

现场情况及勘验经过:

1999年5月27日下午2时,接市局指挥中心报告称,荷包湖农场场部附近有两处居民住房被盗,要求刑警队前往现场。接报案后,刑警对随即组成严××、曾××、谢××等四名侦技人员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将勘查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现场位于荷包湖农场供销社宿舍。现场为一两间平房,左边有一院子,客厅与院子间有一扇门,此扇门离地50厘米处有一块宽20厘米的木板被撬下,卧室内翻动较大。但现场基本上没有被清理完毕。在紧挨房门口处的抽屉里有被起子撬过的痕迹。该抽屉面上有多枚残缺的指纹印痕,在现场其他部位未发现别的明显痕迹。

第二现场位于荷包湖中心小学宿舍,进入室内的门旁的窗户钢筋被撬,室内翻动很大,但无明显有价值的痕迹。

现场勘查指挥员:曾××

现场 勘 查人员:谢××

附:被撬坏装钱抽屉、放录像机抽屉、宿舍现场、被撬坏门窗照片各一张。

二、

刘××杀人案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第一次)

讯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讯问地点:××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讯问员:×××、×××。

被讯问人:刘××,别名刘×生,男,30岁,××省××县人,××市××煤矿工人,初中文化,汉族,现住××市大煤城 ××段××号,××年××月××日因打人被行政拘留10天。

问:你家里有那些人,在什么单位工作?

答:父亲刘××,原是××煤矿工作,××年××月死亡,母亲王××,在××街道运输社作临时工,妹刘××,现在××岁,在××中学当工人。

问:你有哪些违法犯罪事实,要老老实实地交待清楚。

答:我与单位支部书记李××原是一无怨、二无仇。××年××月我找了个对象,好了两年多,女方已19岁了,我们准备结婚。但李书记说女方年龄小了,不同意。从这时开始,我对他产生了不满。春节我们结婚了,同年3月,我爱人怀孕了,李××说没有生育指标,一定要我爱人去刮宫。过了几天,在没有得到我的同意下,我爱人去医院刮了宫。我知道后非常气愤。当天晚上8点多钟,我把家里的菜刀藏在身上,走到党支部办公室外边,见李××在办公室,于是我藏在附近树林里,等到9点半左右,李××回宿舍(他一个人住一间)。大概在10点钟左右,我见他的宿舍关了灯,就去敲门,他问:“是谁?”我没有回答,接着又敲门,于是他起来开了门,我就冲了进去,给他头部一刀,他用手来档,砍在右手臂上,第二刀砍在左颈上,当时他就倒在地上了。我就趁机逃跑。跑到大门口,见有人追来,我便将菜刀扔河沟里。我跑到大门不到60米就被抓住了。

问:这菜刀你认识吗?(出示菜刀)

答:这是我的菜刀。我就是用这把刀杀的李××。

问:你知道杀人是犯法吗?

答:我认为李××总与我作对,一时气愤之下,我才去杀人。当时只是想出一口气,并没有考虑那么多,事后我后悔自己不该杀人。现在我只有自己坦白交待,要求政府宽大处理(抱头痛苦)。

问:你以上交待的都是事实吗?

答:我交待的全部是事实,你们可以调查。

本记录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

被告人 刘××

(指印)

记录员 ×××

××××年××月××日

三、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 一案

记录如下:

示例: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1998年10月8日上午11时至10时30分。

地点:本院刑一庭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

审判员:刘××、沈××。

案件主审人:李××。

书记员:冯××。

评议被告人安××故意杀人一案。

记录如下:

刘××:被告人安××与被害人季××在下班挤公交车时发生口角,在车上被人劝解。下车后,季××辱骂安××,两人发生吵骂,继而相互殴打,殴打中,安××取出电工刀朝季××腹部猛刺一刀。季受伤后,因刺伤肝部,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我看不成立,相互殴打中打死人,谁防卫谁?我认为是故意杀人,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定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沈××:我同意定安××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安刺季的部位是致命处肝部,而且受伤后安竟不采取抢救措施,扬长而去。从安的态度看,属于情节严重,我认为应判无期徒刑。

李××:定故意杀人罪我没有意见,同意刘判十年的意见,毕竟二人相互斗殴中死人,从这一点看,安××杀人情节不能算严重。

评议决定:

一、对被告人安××判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对沈××的量刑意见,予以保留。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沈××

书记员 冯××

四、文书格式

阅卷笔录

阅卷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公诉机关及出庭支持公诉人员:

人民检查院: 检察长或检察员(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为起诉机关或案件移送机关)

送卷时间(收案或立案时间): 年 月 日。

起诉案件性质:

被告人及被害人情况(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为原、被告情况):

简要犯罪事实(或案情简介):

检察院(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原告)根据 法第 条(款)项目

提起公诉(或诉讼)。

经阅卷,并于 月 日初审了被告(或会见了、询问了原、被告),我认为:

发送起诉书(或诉状)情况: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 、

书记员:

开庭意见(包括是否公开开庭审理、通告到庭的证人当庭出示的证言、证物、庭审调查的主要事实认定等):

注意: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阅卷笔录可以根据此笔录内容参考拟定。

示例:

阅卷笔录

起诉机关:××县人民检察院。

送卷时间(收案时间):19××年1月23日

起诉案件性质:盗枪杀人(未遂)。

被告人情况:(略)。

简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与本处女工赵××于××××年××月××日订婚,因有越轨行为被岳父赵×× 严厉批评,产生厌世情绪,准备与未婚妻同归于尽。××月××日晨5时左右,趁建安处武保科值班人员回家吃饭之机,用手打烂保存枪支房门上的玻璃,扭锁入室,又用铁镐砸坏枪柜上的锁子,盗走全自动步枪一支(枪号为80197084),再回家取了私藏的枪弹两发,直奔赵××家,因叫不开门,气急败坏,即持枪捣门,致枪走火,打烂门上玻璃,玻璃渣将赵×× 脸部擦伤,后被告人入屋内,因赵母求救,加之赵×× 、王 ××等人拦挡,而未造成严重后果。

检察院根据(刑法)第×条、第×条提起公诉。

经阅卷,并于×月×日初审了被告,我认为:

一、盗枪证据确凿,被告供认不讳,应予肯定。

二、关于杀人罪。检察院起诉杀人未遂,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情况来看,如要定杀人罪,则不应是未遂,而应定为中止。其原因:

1、属于思想活动;

2、无杀害岳父赵××和岳母之念……无任何供词;

3、在门外用枪管捣门而走火,并无杀人对象和目的;

4、进门后自动退出膛内子弹一粒(仅有一粒),尽管现在还找不到所退子弹,但缴获的枪支中确无子弹;

5、本人一直供认为了保持爱情的纯真,要死,死在一起,只有一发子弹也没有杀害赵××和伤害他人的念头。但这样定,只是思想活动,只有口供而无任何证据。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不能认定杀人罪。

三、据此,应与检察机关先行口头商议,建议改变性质,定盗窃枪支罪为宜。

2月9日晚与起诉人张××交换意见;2月10日检委会讨论同意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起诉;×月×日换取了起诉书;×月×日向被告人发了起诉书,被告不聘请律师辩护。

开庭意见:

一、本案涉及隐私问题,不予公开审理。

二、无通知证人到庭之必要。

三、当庭需要出示的证言、证物是:

1、武保科关于枪支丢失的情况证明(卷:第14页)及其照片(预审卷第329页)。

2、布门帘(实为窗帘)和撬坏的锁子;

3、枪走火打碎玻璃致伤赵××脸部的照片;

4、枪击玻璃实验(预审卷第316页)

四、合议庭组成人员:赵××、王××、王××。

书记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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