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美国警匪片的朋友们,大都对下面这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这是嫌犯在被讯问时,警察必须首先告知的一句话,也就是著名的“米兰达告诫”,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来自于美国的一个真实案例。1963年3月3日深夜,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18岁的女孩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强行把她拉入车内将其强暴。事后根据女孩的描述,警察将一个叫米兰达的男子抓获。受害女孩通过排队指认,认为有很大可能但不能完全确定米兰达就是罪犯,警察反复诱问米兰达,使其最终写了一份供认书,并在上面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根据米兰达的供认书,法院判决米兰达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0年。米兰达经人指点后,在狱中多次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审讯时采用的攻心战术和审讯口气,给嫌犯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被告人的招供是被迫的,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以这种方式采集的证据,不是合法证据,不能被采用。由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拥有的沉默权,否则获得的证据不被采信。
经过几十年的法律实践,沉默权已经扎根于西方发达国家日常的警察实务之中,正如刑讯逼供是中国刑事文化的核心部分一样,“米兰达警告”已经成为欧美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西两种法律文化导致了完全不同的办案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囿于嫌犯“沉默权”的制约,警方很难从嫌犯口中得到有力于破案的证据,这就促使警方不得不在案件外围上下功夫,将精力用在细心搜集外部证据上,寻找证人,获取物证,由外及内,最后环环相扣,使得罪犯即使不承认犯罪也照样无处遁形。反观我国,法律规定嫌犯必须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这种法律框架下,办案人员懒得费神费力去侦察搜集什么外部证据,却习惯于从嫌犯本身下手寻找突破口。这样一来,对嫌犯的审讯成了破案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刑讯逼供手段的“多样化”,也就成了情理之中的事,刑警们津津乐道的是,如何撬开嫌犯的嘴。通过嫌犯的招供,再由内及外,寻些证据,装装样子。因此,中国警方的破案充斥着暴力,没有多少智力和技术的成分。在这种法律文化和办案方式主导下,各类佘祥林、聂树彬式的冤假错案自然也就层出不穷。
截止2011年9月30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会结束,估计不日将出台新的刑诉法。本次修改中,对于沉默权制度,尽管法律理论界拼命呼吁,但却遭到了公检法实务界的一致反对。实务界甚至以无法办案、取消办案期限等相要挟,对于规定相对的沉默权(只适用于普通犯罪,不适用受贿、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犯罪),他们也坚决予以拒绝,这样一来,沉默权制度再次与刑诉法擦肩而过。
中国的立法历来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为了调和矛盾,许多法律条款变得不伦不类,在这种博弈中,个体的权利慢慢就被忽略了。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体的正当权利,因此法律有义务支持合理的人性需求。让一个人自证其罪是不人道的,违反人性的,这正是沉默权制度诞生的深层原因。刑诉法是用来打击犯罪的,好像涉及的人很少,实际上涉及面很广,说不定哪天就会落到自己头上。当你在大街上被警察查询时,当你忽然被派出所传询时,你就会意识到刑诉法的重要性。沉默权看上去是一项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实际上更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一个国家,大家不怕警察,社会治安或许会乱一些,但如果人人害怕警察,则情况远比治安混乱糟糕的多。
什么时候,中国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米兰达告诫制度,那时,中国政府或许就可以心安理得的向世界宣布:中国的人权状况有了长足的改善。我们翘首企盼这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