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受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缴销发票的;
(三)具备安全保管发票的条件;税务机关应与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法律责任[U1]。
第三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种类: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四联);
(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四联);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三联);
(四)《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三联);
(五)《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五联);
第四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由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
(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四联)供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及陆路运输中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劳务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三联)供纳税人提供除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
(四)《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三联)供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 ,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
(五)《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五联)由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使用。
第五条 可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1、发生临时应税收入的各级政府、人大、政协、党、团、妇联、工会(不包括事业、企业成立的工会)、局(不包括企业性质的局)、委等。但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人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以下简称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
(三)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第六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第二章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规定
第七条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承租或所挂靠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第九条 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总局统一的开票软件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三)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栏目时应分两行分别填开。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扣缴税额=合计×税率。税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填开。
(五)《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等内容。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七)税控器具根据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设定参数包括以下9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收货人纳税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即有“+”号标记的一方代码)、代开单位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代码)、运费小计、扣缴税额。
第十条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第十一条 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
第十二条 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第十三条 关于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有关问题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
(三)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代开税务机关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红字货运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对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发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按规定税率即时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所得税、印花税及附加,年终时对“双定”户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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