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询问笔录的概念:
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揭露和证实违法行为、查明案件真相,调查了解案件情况,依法对违法嫌疑人、证人、被侵害人询问时所制作的问答实录。
由此可以看出,询问的对象主要包括三种:一是违法嫌疑人;二是证人、三是被侵害人。对于不同的询问对象,询问的策略、询问的方式、询问的重点都应有所区别,那么我们首先要明白我们询问的对象是那一种。今天我们就针对以上三种对象,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注意的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和学习。
二、询问笔录的重要意义: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制作询问笔录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该文书属于叙述性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本文书首部包括(已印制好):文书名称;第几次询问第几页共几页;询问(起止)时间(要求精确到分钟);询问人及其工作单位、记录人及其工作单位(要求“签名”,写明询问人、记录人所属公安机关的部门或者机构);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要求是其身份证件所使用的名字,如果还有其他实际使用的名字或者曾用名,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性别、出生日期(写至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最好具体到门牌号,而不是写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现住址(具体到门牌号)、被询问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要求写明证件的种类及号码,比如: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军官证号码****或者武警警官证号码****等)、联系方式(要写明是联系电话还是传真还是邮箱等等,并写明具体的号码)。
2、正文:《询问笔录》以“问”、“答”形式构成,其他需要在笔录中记录的情形,可在“问”或者“答”内容之后括号内注明。对被询问人的回答使用第一人称记录。询问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和记录:
(1)、口头传唤的被询问人月 日时 分到达,月 日时分离开,本人签名确认:。
对于此项内容,《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一)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三)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
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2)、在询问笔录正文开始,事先印制了4项询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然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所列内容与原先印制的稍有出入。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首先要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
问:(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先告知权利义务)我们是***公安局***部门的民警,现依法向你询问***案件的有关问题,你对我们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故意隐匿事实真相,诬告或者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明白吗?
下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询问对象,询问以下问题:
《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准确、完整填写《询问笔录》首页,项目内容不得出现空白。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情况。《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二款:违法嫌疑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在华关系人等情况。
必要时还可以增加一问“你以上所说的个人基本情况属实吗?”
如果询问对象因某种顾虑未能如实提供自己的部分真实情况的,此时可以作以修正。
这时候就可以进入正文的询问了。对违法嫌疑人正文的询问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1)、应当按照调查取证六项要求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最好在进入正文询问之前,先根据我们所要查证的目的,全面了解案情,列一个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询问一定要具有逻辑性,切忌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提问。(首先应该问被侵害人或者报案人来公安机关有什么事?或者对于违法嫌疑人:你知道我们为什么传唤你吗?你知道你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单位移交到公安机关的吗?等)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前,应当了解被询问人的身份以及被侵害人、其他证人、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
(4)、在正文询问当中,要按照“七何”要素,逐一解决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过、何果(有的说法是五何,我查阅了有关资料,在工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执法等方面的询问笔录中,常强调五何,因为有的事情不必要了解事情的原因和过程)。
(5)、在询问被侵害人、证人时,对其提供的有关情况要问清来源,是亲自听到和看到的,还是间接了解的(听别人介绍的或者是听谁说的)或者是自己推测、估计等情况要详细明确记录,并追根朔源。同时还要问清当时的环境、是否有其他人在场或者了解情况等,如果对有关情况表示不能肯定,应当明确记录下来。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询问违法嫌疑人时,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的,应当防止泄露调查工作秘密。
(7)、如果询问内容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时,我们办案人员应当注意保密。
(8)、询问笔录记录人员记录时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意愿,尽可能的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如果将被询问人的回答经自己组织后所作的笔录,当你看到这种笔录时,就会惊奇的问,违法嫌疑人和询问人是同乡吗?怎么笔录上体现出的全是询问人的方言和口头禅呢?这样的笔录,如果案件发生什么转折,在证据核查中很容易会被认为是无效证据。
(9)询问笔录不可一蹴而就,要根据案情的发展需作多次进行,在询问中如发现新的或者其它重要证据线索,应该深入调查研究,取得证据后再进行询问,只有把询问与查证工作结合起来,才有利于询问工作的顺利进行,判明当事人口供的真伪。对于在询问中,被询问人回答的某一个问题有疑点或者自相矛盾或者不清楚时,最好当时提问加以解决,这样既可以体现出违法嫌疑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认错的态度,同时能客观的反映出我们办案民警和违法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或许有的人说,将被询问人的回答一口气记到底,这样的笔录才算好笔录,那样尤其对那些顽固不化,拒不交代自己违法行为的询问对象,不能客观的反映其询问过程,进而在作出从重处罚决定时降低了说服力)这里要注意查清违法行为发生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要明确、要具体。
(10)、询问中切忌引供诱供。引供:引导刑事被告人、违法嫌疑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诱供:就是诱使违法嫌疑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这种获取的证据是无效的。意思就是说,我们下了个套让违法嫌疑人自己往进钻或者挖了个坑让违法嫌疑人自己往进跳。但是你用违法嫌疑人自己说的话问他自己,这个不算引供诱供,这只能说是用违法嫌疑人的矛戳他自己的盾,当他不能自圆其说时,他只有讲实话,这是我们询问的一种策略和方法。
(11)、有的案件必须查清违法嫌疑人的目的和动机:比如说侵犯财产案件,伤害案件,有的交通事故案件,派出所平时遇到的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案件、冒用居民身份证案件、携带枪支弹药乘机案件、故意隐匿违禁品逃避安全检查等案件,必须查清其违法的目的和动机。
(12)、询问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这在《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有提起复议和诉讼权,有赔偿请求权等。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辩解要认真分析,看有无根据,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如当事人的辩解是有事实有根据、合情合理,就应当加以考虑和采纳。对无理取闹,不合理、不合法的狡辩应当场回击。
(13)、应十分注意询问程序,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
(14)、其他应当注意和应当在笔录中反映的事项,在《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询问章节中有明确的规定。
3、尾部:《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第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十一)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询问人应当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由被询问人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询问笔
录》中注明。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4、几类常见案件制作询问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打架斗殴案件中,引起事情发展的关键话语,谁先动手,谁都用什么东西(作案工具)打在对方的什么部位(伤害部位),当时出现了什么后果等等,并对必要的一些可以作为证据的情况在笔录中详细记录,有的无法描述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固定;
(2)、盗窃案件中,如果违法嫌疑人再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时,除了现场遗留的一些痕迹物证外,我们应着重从违法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其于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干什么?有谁能作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询问,不留时间断点),是否具备作案条件等方面认真加以询问并核实。
(3)、冒用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案件、隐匿违禁品乘机案件,除了应当按照上面的要求逐一询问外,还应当问明并查清违法嫌疑人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4)、有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故意殴打他人、盗窃及一些经济案件等,还应当问明是否受人指使,受谁指使,具体如何指使等情节。
附:《甘肃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规定》
第十三条 询问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部门应当制作《传唤证》进行传唤。
(二)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四)对于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询问查证,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五)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应当准确、完整填写《询问笔录》首页,项目内容不得出现空白。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对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以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教师到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八)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九)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十)《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十一)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询问人应当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由被询问人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十二)《询问笔录》以“问”、“答”形式构成,其他需要在笔录中记录的情形,可在“问”或者“答”内容之后括号内注明。
第十四条违法嫌疑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第十五条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末页上签名。办案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