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9日 周一
上午,沈福魁来北华所办理了委托代理手续,签订了(2007)北律民代字第112号委托代理合同。
随即,姚律师撰写了《民事起诉状》初稿,根据沈福魁的意见进行了修订后,打印一式三份。
下午,姚律师第一次去裕华区法院(注:为办理本案),到立案庭进行立案,沈福魁没有陪同。立案庭的董法官审查过《民事起诉状》后认为,本案应当拆分成四个案件来立,因此未能立案。
姚律师立即将当天立案情况电话通知了沈福魁。
2007年7月10日 周二
上午,沈福魁来北华所找姚律师。
针对昨天立案的情况,对《民事起诉状》进行相应修改。
沈福魁表示:先起诉沈香芝一个人。
姚律师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将《民事起诉状》修改为起诉沈香芝一人的版本,并重新打印了三份,由沈福魁签字捺印。
2007年7月11日
上午,姚律师第二次去裕华法院(沈福魁没有陪同),办理了沈福魁诉沈香芝分单纠纷一案的立案手续。
立案庭为此一案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为:(2007)民一初字第748号。
立案后,姚律师立即电话通知了沈福魁。
2007年7月12日
上午,姚律师电话通知沈福魁来北华所。
根据沈福魁的意见,重新修改并确定了以下三份诉状:
1、诉沈福彬的诉状;
2、诉沈福军的诉状;
3、诉沈福勤的诉状。
以上三份诉状均一式三份,并由沈福魁签字捺印。
由于沈福勤目前在天津居住,沈福魁表示:最近两天要去天津一趟,以确定沈福勤的诉讼委托代理人是谁。并请姚律师为其代写并打印了一份空白的《授权委托书》。
下午,姚律师第三次裕华区法院(沈福魁没有陪同),在立案庭办理了上述三件案件的立案手续。
法院受理的案号分别为:
诉沈福彬一案为(2007)裕民初字第752号;
诉沈福军一案为(2007)裕民初字第753号;
诉沈福彬一案为(2007)裕民初字第754号。
立案庭表示,上述三案有可能分到民一庭,庭长杨雪莉,联系电话是:86578252。让姚律师下周一以后联系。
2007年7月13日 周五
上午,姚律师给沈福魁打电话,欲将昨天三个案件的立案情况进行了告知。
但沈福魁不知什么原因不接电话。
2007年7月16日 周一
上午,沈福魁来北华所找姚律师。
姚律师将7月12日的立案情况详细进行了告知。
沈福魁提供了被告天津市沈福勤的具体地址和电话:
天津市程林庄路武警医学院普外科,单位联系电话是:022-60578670,小灵通是:0133-89062979。
姚律师与裕华民一庭电话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
2007年7月17日 周二
下午,姚律师电话联系裕华法院民一庭无人接听。
姚律师又电话联系裕华法院立案庭董法官,答复说以上四个案子都已经分倒民一庭了,让与民一庭联系。
2007年7月23日 周一
上午,姚律师电联裕华法院民一庭庭长杨雪莉,答复说这几天忙,还没有去立案厅拿案子,让姚律师不用着急,有事会通知的。
2007年7月24日 周二
上午,沈福魁来北华所。
告诉姚律师下列情况:
1、沈香芝已经收到诉状,跟他吵闹;
2、其他三名被告还没有动静。
姚律师提醒沈福魁,回去以后抓紧时间找村里有关部门出证明,证明分单确实在沈香芝手中。
沈福魁表示回去立即去开证明。
2007年7月25日 周三
上午,裕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何亚辉给姚律师打电话,通知以下事项:
1、诉沈福彬、沈福军、沈福勤三件案子由其主审;
2、最近两天把委托代理手续交去;
3、交纳沈福勤一案邮寄送达费用20元。
姚律师随即将上述情况通知了沈福魁,并让其来北华所。
沈福魁来所后,重新签了各案的授权委托书(原来的授权委托书是四个案件写在一起的)。
2007年7月27日 周五
上午,姚律师第四次去裕华区法院(沈福魁没有陪同),找到何亚辉庭长,递交了以下材料和费用:
1、各案的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函;3、20元快递费用。
下午,姚律师让沈福勤来北华所面谈。确定并打印了以下材料:
1、各案的《原告证据目录》;
2、各案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3、各案的《调取证据申请书》。
姚律师与沈福魁约定:下周一(7月30)上午9点同去裕华区法院,递交以上材料。
2007年7月30日 周一
上午,姚律师第五次去裕华区法院(和沈福魁一起)。
经过了解,诉沈香芝一案由刘爱丽法官(联系电话86578262)主审。
姚律师向何亚辉、刘爱丽分别递交了:
1、各案的《原告证据目录》;
2、各案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3、各案的《调取证据申请书》。
二位法官分别指定了各案的举证期限,并给沈福魁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其中,748号案(诉沈香芝)举证期限至2007年8月15日;752、753、754号案举证期限至2007年8月10日。
同时,姚律师向刘爱丽法官提出建议,尽量安排748号案先于其他三案开庭。
2007年8月2日 周四
下午,沈福魁来北华所找姚律师。
沈福魁询问能不能通过电话录音的方式向沈福勤取证。
姚律师认为: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是可以的。
姚律师为沈福魁提供了录音机,并为其事先拟好谈话提纲,用姚律师的办公电话往天津打长途电话,由沈福魁亲自给沈福勤谈话并予以录音。
沈福勤在电话中表示,他将再考虑一下。但谈话内容没有涉及到与案件有利的内容。
沈福魁表示,等沈福勤考虑好之后,他将自己再录一次音。
姚律师告知沈福魁,如果第二次录音成功了,必须在8月10日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向裕华法院递交这两段录音的视听资料。
2007年8月8日 周三
中午,姚律师电话联系沈福魁,询问录音一事的进展。
沈福魁表示:沈福勤没有给其回话,也没有主动联系。录音就不再提交了。
姚律师让沈福魁下午去一趟裕华法院,问问何时开庭。如果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对我方不利,则明日需向何亚辉递交《延期举证申请书》,这样可以为752、753、754号案的开庭争取到宝贵的时间。
下午,姚律师为沈福魁撰写了752、753、754案的《延期举证申请书》,并各打印一式两份。
2007年8月9日
姚律师第六次去裕华区法院(和沈福魁一起)。
姚律师让沈福魁在《延期举证申请书》上签字捺印之后,将该申请书递交给了何亚辉的书记员李健康。
李健康经过审核,书面同意了我方将752、753、754号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07年8月25号。
随后,姚律师又找到刘爱丽法官,向其说明了延期举证的情况。
刘爱丽法官表示:下周五她办的诉沈香芝一案有可能确定开庭日期。
2007年8月14日 周二
下午,姚律师电话联系沈福魁,询问有没有法院通知。
沈福魁表示,他明天将去一趟裕华法院,核实一下开庭日期。
2007年8月15日 周三
上午,姚律师分别给何亚辉、刘爱丽二位法官打电话,但均无人接听。
姚律师又给沈福魁打电话,询问今天他去法院了没有?
沈福魁说,他去过了,但谁也没有见到。
2007年8月21日 周二
上午,姚律师电话联系刘爱丽法官,询问开庭日期,接电话的人说其不在,不知道。
下午,姚律师再次电话联系刘爱丽法官,答复说定于本周五上午(8月24日)9点开庭。
姚律师立即将开庭时间通知了沈福魁。
2007年8月23日 周四
下午,姚律师电话联系刘爱丽法官,询问沈香芝是否递交证据和答辩状。
刘爱丽答复说:被告什么也没有递交。
2007年8月24日
上午,姚律师第七次去裕华区法院(和沈福魁一起)参加了(2007)民一初字第748号诉沈香芝一案的开庭审理。
被告沈香芝没有到庭,委托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峰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被告一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仅进行了口头答辩。
原告沈福魁提供的关键证人张文社没有到庭作证。
开完庭后,为了使其余的752、753、754号案子能够掌握主动权,姚律师为沈福魁撰写了如下申请:
1、再次申请延期举证的申请;
2、申请董书、沈素珍、张文社出庭作证的申请。
下午,沈福魁来电告诉姚律师,他已经将以上申请递交给了何亚辉的书记员李健康。
李健康表示,不必延期,只要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出庭都会被允许。
2007年8月26日 周日(休息日)
上午,姚律师主动加班,利用休息日时间,为沈福魁诉沈香芝一案撰写《一审代理词》。
中午,沈福魁给姚律师打电话,称其经过反复考虑,认为还是应当申请张文社为诉沈福勤一案出庭作证,并要求姚律师明天早晨8点半必须到赶到裕华区法院。
考虑到8月27日是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姚律师同意了沈福魁的要求。
2007年8月27日 周一
上午8点半,姚律师第八次去裕华区法院,与沈福魁见面。
姚律师为其当场撰写了申请证人张文社为沈福勤一案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由沈福魁签字捺印后,递交给了何亚辉法官。
何亚辉收下申请书,但表示现在还没有确定何时开庭。
何亚辉在看阅时,又看了一下我方提交的申请法院向裕华区土地管理局调卷的申请书,认为应先由律师去土管局进行调查,如果调不来的话,法院再去调取。
于是姚律师又与沈福魁一起去了裕华区土地管理局,但等了近一个小时,没有等到负责办理查询的人。
下午,沈福魁给姚律师打电话,称其已经问过土地管理局,允许律师调查。又说,他将在法院等到法院下班,如果被告方提交了证据,将再来电话告知。
2007年8月28日 周二
下午,沈福魁来电话,要求姚律师立即到裕华土地管理局调查取证。
由于明天上午别的案子开庭,姚律师需要为开庭作准备,姚律师告知沈福魁,今天确实没有时间。
2007年8月29日 周三
下午,姚律师带着《律师调查专用证明》,来到裕华区土地管理局,找到了负责查档的人员。该人员说,必须由彭局长签字之后,才给查。
姚律师去彭局长办公室,但没有人。问其他人,都说不知道去哪了。
姚律师只得返回。
2007年8月30日 周四
下午,姚律师再一次去裕华区土地管理局调查。
负责签字的彭局长仍然不在。
姚律师于是给沈福魁打电话,告诉其调查的过程,让其速到槐中路与体育大街交叉口与姚律师见面。
见面后,姚律师将《律师调查专用证明》交给沈福魁,让他明天一早就来找彭局长签字。如果签字后仍需律师出面调查,姚律师再过来。
2007年9月2日 周五
下午,沈福魁来北华所找姚律师,告诉姚律师:
他已经让彭局长在《律师调查专用证明》上签字,负责查档的人员见到签字后,已经为其复印了第0768号《石家庄市郊区宅基地申请清理审批表》,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裕华分局”的公章。
随后,他将盖章查询原件已经递交给了何亚辉法官。
沈福魁留下以下材料:
1、盖章查询材料的复印件;
2、董书、沈素珍、冯坤子、沈玉明共同出具的书面证言复印件。
2007年9月4日 周二
上午,沈福魁用新电话号码(13473791970)打来电话,称法院已经通知他,定于本周四即9月6日上午9点开庭。
中午,沈福魁又给姚律师打电话,要求当天夜晚带几个人到姚律师的家中商议此案。
姚律师认为案件一事应当到办公室去谈,提出明天下午不安排别的事情,专门在办公室等候沈福魁来谈案子。
2007年9月5日 周三
下午,沈福魁来北华所找姚律师,提出:姚律师到目前还没有去裕华法院查过被告方卷宗。
姚律师带沈福魁与北华所管委会房建信主任面谈。
随后,姚律师第九次去裕华区法院,找到何亚辉法官,仔细查阅了752、753、754号案的全部卷宗,并领取了《出庭通知书》。
沈福魁给房主任写下书面材料,表示终止代理合同。
姚律师从裕华法院回所后,给沈福魁打电话,详细告知了阅卷的情况。沈福魁表示,他已经知道了,而且他已经另行委托了律师,具体是哪里的律师,他没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