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及其影响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7号

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7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国税总局负责人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14年12月17日15:14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并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转让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股权取得的所得(以下简称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应依法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三种情形的股权转让所得。前两种情形的股权(票)转让所得,仍然执行现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记者:出台《办法》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日益活跃。作为个人非劳动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股权转让通常具有转让金额大、资本升值率高的特点,是实现个人财富迅速积累的主要途径。但股权转让行为的活跃,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个人短期内收入增长过快,造就了一部分收入较高的人群,拉大了这部分人群与普通收入阶层的收入差距。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方面发挥更为有效的调节作用抱有很高期望。为此,税务部门多年来始终致力于不断完善和强化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也多次发文就股权转让的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明确。受此带动,我国的非劳动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连年实现大幅增长,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加。但随着股权交易形式的日益多样,原有的许多规定越来越难以全面适用,其中许多问题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造成了困扰。

为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涉税行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同时,鼓励个人投资、积极创业,我们制定发布了本《办法》,对股权转让涉税环节和相关要素进一步做了明确,规范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使之更加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记者:《办法》与原规定相比最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主要是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显著增强。

此前,由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在许多纳税问题上,征纳双方常常各持不同观点,难以达成有效共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都对进一步明确有关问题具有较为强烈的诉求。为此,我们通过制定发布本《办法》,对股权转让中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普遍较为关心的征税范围、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定、纳税时点、股权转让双方和被投资企业的责任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更为科学和全面,增强了政策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大大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为我国个人股权投资行为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税收环境。

记者:《办法》规定股权转让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对股权转让各方报送的资料进行了要求,这是否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

答:扣缴义务的设定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早已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办法》中规定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并非对个人新设税收责任义务,只是对税法原有规定的进一步明确重申。

此外,《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各方报送资料虽比以前的规定有所增加,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负担的增加。首先,要求报送的大部分资料都是股权转让各方在股权转让不同环节中自然形成的,并非为了纳税申报而重新整理填报,股权转让各方只需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即可。这并不会增加多少工作量。其次,要求报送的资料对股权转让各方规避税收风险十分必要。原来各地规定不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面临不同的报送要求,常常感到无所适从。这次我们进行明确以后,厘清了股权转让各环节所应承担的税收责任义务,有利于各方准确划分责任,避免在涉税问题上纠缠不清、产生税收风险。再者,要求报送的资料是纳税人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性、真实性的重要证明材料,也是税务机关准确实施税收征管的依据和保障。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隐蔽性的特点,税务机关事后监管存在较大难度。股权转让各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共同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图读懂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4-12-22 11: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啥出台该《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办法》的主要内容又包括什么?一图读懂。



















国投中鲁混改卡壳背后 国资让出控股权生变

2015年03月01日22:58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国投系”旗下的国投中鲁(17.98)(600962)与山东颇有渊源,如今,这家央企改革的排头兵,却因交易对手个税资金暂无着落,而面临重组方案调整或终止的尴尬境地。

2月28日,国投中鲁披露重组存在终止风险的原因,称系交易对方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需在重组协议签订并生效前解决个税资金来源问题,而相关各方尚未形成具体解决方案,故可能导致重组方案的调整或终止。

“重组往往涉及资产规模较大且有较高溢价,需要缴很大一笔的个税。以前可以分期缴,只要做一个分期方案给税务部门备案就可以,然后按期支付。”山东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先生对经济导报记者分析,但根据国税“67号文”,自2015年开始必须一次性缴纳。而对于张惊涛一方来说,一次性拿出上亿资金或非易事,故而导致重组迟滞。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国投中鲁此次重组虽然“卡壳”,但放在整个国企改革的背景下还只是个案,国企改革概念依然被资本市场看好。

改写“潜规则”

2月28日,国投中鲁还表示,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为负值。若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将连续两年亏损。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在2014年度报告披露后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股票即将被“披星戴帽”之际,重组也突然生变,国税“67号文”成了横在双方面前的一道门槛。

事实上,国投中鲁、国投新集(6.74)(601918)等均被市场视为国资改革的标杆。去年9月,国投中鲁公布了一揽子重组方案:国资将让出控制权,由江苏环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环亚”)借壳上市,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张惊涛、徐放。

标的资产预估值为20.50亿元,增值率261.13%。国投中鲁主营将借此由浓缩果汁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变更为医疗专业工程、医疗信息化以及公共装饰工程业务。

今年2月14日,国投中鲁突然公告称,公司于当月13日接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张惊涛的传真告知,存在可能导致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或终止的重大事项,使本次重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过,当时张惊涛并未透露其“变故”的具体原因。

如今,国投中鲁终于言明缘由:公司于2月27日接到交易对方张惊涛的书面确认,在交易各方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2014年11月18日)后,国税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即国税“67号文”)。

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向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江苏环亚61.55%股权,根据这一办法规定,张惊涛、徐放需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并生效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需由张惊涛及其配偶徐放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签订并生效前,解决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资金来源问题。但相关各方尚未形成具体解决方案,该事项将可能导致重组方案的调整或终止。

“江苏环亚是张的资产,现在这个资产溢价卖给了国投中鲁,因此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税总局的文件,从2015年开始,个税的缴纳方法发生了变化:之前可以分期缴纳,而2015年之后必须一次缴清。”在宋先生看来,当初制定重组方案时,政策还未发生变化。如今,新政策一出,张惊涛一方只得急忙筹钱但目前未果。

“如果筹不够钱,交易方案就有修改的可能,比如减少收购规模等。”宋先生表示。

业内人士认为,国税总局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新规,将对并购领域的“生态”产生重要影响,以往不计后果大肆吹高估值,同时逃避缴税的并购“潜规则”将被改写。

导报记者就注意到,该办法出台后,不少重组“闻风丧胆”。如北纬通信(22.36)(002148),在重组事宜已获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却因标的公司个人股东拿不出7000万元税款,使总额达3.62亿元的并购被“意外”叫停。

国企改革盛宴将开席

值得注意的是,国投中鲁在公告中表示,经本次重组业绩承诺方张惊涛书面确认,交易标的江苏环亚生产经营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及时与交易对方张惊涛进行沟通,待相关各方确定关于个税税款的具体解决方案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虽然国投中鲁重组暂时“卡壳”,但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号角已然吹响。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对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做出了总体部署,会议对于国企改革的定调,意味着国资管理体制将迎来一场新变革。

而国企改革的财富效应足以震撼资本市场。目前,资本市场期待已久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公布的时机已日趋逼近,国企改革的盛宴即将开席。

2月26日,央视报道称,来自国资委的消息,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已上报中央,有望在两会后出台,最终有望以“1+N”的形式出台,即“1个指导意见+多个配套方案”。

尽管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还未出台,但地方国企改革已经先行先试。目前有超过25个省区市出台了本地的改革方案,逐步形成了国企改革大潮中的本地特色。

“每个省都会根据本省的特点进行国企改革,而且会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山东省一位政府战略规划人士透露说,下一步山东国企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在不减少控制力的前提下,对现有国企进行调整,主要有两个方式:一是吸收社会资本进来,这种方式比较易于推广;二是实施同类资源重组。

但目前对社会资本怎么进入还没有具体方案出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契合山东产业结构调整的大方向,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状况,因地制宜、因企制宜进行。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同类整合方面,山东多年前就已筹谋组建了山东钢铁(2.94)集团、山东能源集团以及山东重工集团。

“科学的国企改革方式也是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的特点、资源,制定相应的改革方案。”知名私募神农投资的副总经理陈跃龙对此表示。

而在不少机构投资者看来,国企改革浪潮中蕴藏着丰富的投资机会。从资本路径来看,并购重组带来的投资价值尤为巨大。

记者述评

投资国企改革概念应有耐心

WIND统计数据显示,在目前所有A股上市公司中,实际控制人为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地方政府、中央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大学以及集体企业的上市公司总计多达1010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按照2月27日两市收盘价格计算,这些“国资系”的上市公司总市值超24万亿元,占沪深两市目前总市值的一半以上。

多家券商在分析报告中认为,尽管改革已进行了数十年,但从最新的数据来看,国企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其中,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经过数轮讨论和修改,有望在全国两会后出台,国企改革范围将进一步放宽,竞争性领域所有制资本参与的股权比例限制也将进一步放宽。

由此来看,资本市场掀起的国企改革概念股浪潮不容小视。从央企到地方国资,与之相关的概念股将受到青睐。

但对于投资者而言,重组耗时漫长,尤其是国企重组,因此对于重组股的操作要有充分耐心。同时,宜采取分散投资的方式,摊薄成本及收益风险。 (杜海)

重庆国资委“叫停”渝开发大股东股权转让

2015年03月04日 21:08来源:   采编:东方财富网

现价:0.00 涨跌:0.00 涨幅:0.00% 总手:0 金额(万):0 换手率:0.00%

渝开发(000514)3月4日晚公告,公司收到大股东重庆城投集团通知,重庆市国资委请城投集团终止股份转让行为。根据要求,城投集团将终止以公开征集方式转让渝开发公司 1.1 亿股股份事项。

据了解,渝开发于2014年11月10日公告,公司收到城投集团的书面函件,重庆市国资委已同意城投集团转让所持渝开发1.1亿股股份,占总股本13.04%。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影响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至11月28日,渝开发披露,就城投集团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权事项,11月10日-21日公开征集期间,城投集团共收到一家单位提交的书面受让申请材料。城投集团正在对该拟受让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查。

而就在不久前,城投集团已确定了股权最终受让方为中金丰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并与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转让的价格为5.53元/股。如果交易完成,中金丰德将成为渝开发的第二大股东。资料显示,中金丰德投资成立于1998 年5月25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甲1号月坛大厦22层,注册资本约7.27亿元,法人代表金东辉,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资产受托经营管理、财务咨询、产权交易等。

就在各方预期渝开发股权转让“水到渠成”之时,却突然传出此番重庆国资委“叫停”的一纸通知。对此,有不少投资者颇为不解。不过,仍有理性投资者对记者表示,上述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拟定为5.33元/股,这一价格相较于各方预期的确有“贱卖”之嫌,因此,重庆国资委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意识叫停此事亦属情理之中。

不过,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希望股权转让失败不会对目前公司正在推进的资产重组事宜造成影响。毕竟一直以来,在“一带一路”、国企改革等多重利好因素预期下,市场对于渝开发的资产重组抱有颇多期待。

目前,渝开发正因重大重组事项处于停牌。根据公司此前披露的重组信息,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内容为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若干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为重庆新拓投资有限公司。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

2015年02月25日18:25中国政府网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

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以公共产品投资促进稳增长调结构

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 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创业创新,部署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公共产品投资促进稳增长调结构,决定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助力贫困学子和技能型人才成长。

会议认为,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积极的财政政策必须加力增效。要坚持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围绕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引擎,以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改造传统引擎,加强定向调控,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用减税降费鼓励创业创新,带动社会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推进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在内的公共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需求,推动结构调整和相关产业发展。

会议确定,在前期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减税降费力度。

一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扩大到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助力小微企业尽快成长。

二是从2015年4月1日起,将已经试点的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以激发民间个人投资活力。

三是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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