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厦门远华特大案的幕后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其涉案金额之巨,办案时间之长,规模之大,案件涉及面之广,是前所未有的,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经济大案,从而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简介

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9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作案手段

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以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制造的这起惊天大案,只用了短短两、三年时间。  赖昌星

厦门特大走私案肇始于1996年。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走私金额大大超过今年三月有关官员通过电视台透露的400亿元人民币。在移送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案值中,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直接操纵下的走私物品价值达252亿元人民币,偷逃税款人民币115亿元。厦门走私集团犯罪采取的手法为进口货物不报关、伪报贸易性质、伪报货物品名等,并以金钱、女色为手段,有预谋地拉拢腐蚀一批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走私提供帮助和庇护。

案件揭发

1999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纪检组和监察局接到一封长达74页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揭发了厦门远华走私犯罪集团利用各种手段走私500亿的大案,而且其中还涉及到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等人的腐败问题。

2000年初,中共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调查过程

对于厦门特大走私案,调查时间超过一年,首批审理长达月余,充分显示此案重大、复杂。中央查处厦门特大走私案领导小组组长、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说,2000年8月中旬,中央纪委会同监察部、海关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中央金融工委等组成中央专案组,对厦门特大走私案展开全面调查。案件在厦门、福州、泉州、漳州、莆田5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良影响

在走私犯罪分子有预谋地腐蚀拉拢下,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因腐败落马,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8人。据新华社发布的新闻可以看出,此案中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布在厦门市委、市政府、公安机关、海关、银行等要害部门,而且收受贿赂的数额巨大。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一人即索取、收受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

涉案高官

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开除党籍、公职,死缓

福建省委原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石兆彬——开除党籍、公职

原福建省副省长、原厦门市副市长朱正衍

共青团福建省委原书记詹少敏——开除党籍、公职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无期徒刑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张宗绪——开除党籍、行政降级

厦门市委原常委郭晓菱——有期徒刑11年

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厦门市原副市长苏水利——开除党籍、公职

厦门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林金栋——有期徒刑11年

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庄如顺——二审改判死缓

原总参情报部少将常务副部长、中共元老姬鹏飞独子姬胜德——无期徒刑

原总参情报部五局上校副局长、刘华清之女刘超英——涉案(判刑未明)

原总政治部军官、刘华清儿媳郑莉——涉案(判刑未明)

案件结果

根据公布的审判结果,共有14人被一审判处死刑,但赖昌星的胞兄胞弟因有立功表现等原因,幸免一死。赖昌星之兄赖水强,是该走私集团走私香烟的主犯,因有坦白交待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赖昌星走私集团的骨干分子、赖昌星弟弟赖昌图,因有投案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也被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走私案并未终结,随着整个案件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还会有一批犯罪分子将依法受到严惩,一些涉案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李纪周

远华走私犯罪集团的主角赖昌星在逃亡十二年后,于2011年7月21日被加拿大方面否决其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并于7月23日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7月23日下午,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办理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我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与此同时,与该案有关的其他高级官员也会在不久的将来受到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与闻名全国的厦门远华走私大案有牵连的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李纪周不但与远华走私大案有牵连,而且与广东湛江走私案、深圳海关走私案都有牵涉。在上述几案中,李纪周收受了巨额贿赂。他已于1998年12月:撤职调查,1999年底:正式逮捕。

2011年7月初,赖昌星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拘留后48小时聆讯于温哥华时间7月11日下午1时进行。如果赖昌星滞留加拿大的理由被法庭否决,最快他有可能在本月25号被遣返中国。据加拿大当地媒体报道,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于温哥华时间21日下午6时宣布,否决“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20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对赖昌星拘留7天后聆讯做出判决结果,以羁押理由不充分,裁决赖昌星获有条件保释。21日,加拿大联邦法庭开始聆讯赖昌星遣返案,审理赖昌星提出延缓遣返的要求。

赖昌星与家人1999年8月13日以旅游身份进入加拿大。2000年3月旅游签证到期,加拿大发出有条件离境令。同年6月,赖昌星夫妇提出所谓“难民”申请,但一直遭加拿大政府拒绝。

2011年7月20日晚,加拿大联邦法庭作出裁决,接受加拿大移民部有关暂缓执行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准许赖昌星有条件假释的申请,至此,赖昌星仍未能获释。

温哥华时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法官萧尔(Michel Shore)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这意味着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而最快的时间是2011年7月23日。

2011年7月21晚 加拿大联邦法院当地时间21日晚决定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决定执行赖昌星的遣返令。到目前为止,赖昌星遣返案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结束,等待他的将是加拿大政府采取行动将他遣返回中国。加拿大移民部律师海伦·帕克21日上午表示,赖昌星最快会在7月23日被遣送回中国。赖昌星于温哥华时间7月22日下午中方表示欢迎在加拿大警察的押送下搭乘飞往中国的民航班机离开温哥华国际机场。中国承诺,对赖昌星不会判死刑和受虐待,但难逃法律惩罚。

2011年7月23日,下午4点28分,赖昌星乘坐的飞机抵达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

2011年7月23日,下午4点28分,赖昌星抵达北京。中加双方在北京首都机场办理有关交接手续。随后,公安机关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并向其交代了包括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在内的法定权利。

媒体评论

自70年代末推行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物质利益的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二十多年来,创收几乎成了单位工作的首要任务,挣钱已成民众生活的基本目的。 “一切朝钱看”似乎成了社会各个阶层不言而喻的共识。贪渎腐败之风应运而生,并且愈刮愈炽。这股歪风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大陆经济发展这一转型时期的特殊历史背景有着极大关系。 厦门远华案的审理,是中共为反腐倡廉所做的重大努力。中共以最严厉的手段处理涉案的贪官,而不考虑其位阶高低,这是几十年来罕见的,显示了中共整顿吏制的坚定决心。人们有理由预期,今后贪渎腐败之风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遏制。然而,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肃贪是无法毕其功于一役的。20多年来,贪渎腐败之风所以横行,与改革开放过程中相应配套措施发展的相对滞后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配套措施包括立法和执法系统的完善、对行政部门监督机制的建立。要使反腐肃贪确实收到成效,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肃贪的实践说明: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需要有效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本身的自我监督,应以独立于地方行政为前提。而要使行政监督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使其直属于中央政府,其工作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的司法监督尚有待加强。从近年来一系列走私、逃汇和受贿大案的处理过程来看,司法部门的功能似乎多只局限于收拾善后,倒是属于党务系统的纪检部门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从国家的长治久安来说,司法部门的监督功能应该强化。毕竟,党政分工也是政制改革的一个方向。舆论监督是防止贪渎腐败现象的重要堤防。以远华案来说,其发生时间前后长达近10年,涉案的大小贪官数以千计。然而这期间,不仅当地的媒体,甚至省里、中央派驻的新闻机构居然毫无动静,令人难以想像。如果当初这一案件能够及早披露,不仅国家能够避免几百亿元的税收损失,相信众多的涉案官员也不至于落到今天这步田地。 中国大陆存在的贪渎腐败风气,其产生的背景错综复杂,其中既有着历史的原因,也有着现实的因素。人们固然对贪渎腐败现象痛心疾首,希望政府能够认真对待,但也必须看到,贪渎腐败现象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通病。

贪渎腐败因经济发展而起,也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来加以制约和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也不需要过于苛责中共的领导阶层,毕竟,他们在进行的是一场人类历史上没有先例的改革和开放大业。 远华走私案的审理为世人所关注,但人们所关心的是能否由此真正汲取教训以遏制官员贪渎之风,从根本上扭转整个社会的风气,而不是杀掉多少个贪官的问题。

贪官花名册

李纪周:原公安部副部长(被其他案犯供出 )

石兆彬:原福建省委副书记、原厦门市委书记

朱正衍:原福建省副省长、原厦门市副市长

詹少敏:原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

张宗绪:原厦门市委副书记(曾任副市长,分管外经贸)

刘 丰: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分管政法,曾任厦门市委副秘书长)

赵克明:原厦门市常委副市长(曾任市委秘书长 )

庄如顺: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原福州市公安局局长

杨前线:原厦门海关关长

张 琳:原厦门市外资委主任(杨前线之妻)

陈燕新:原福建省石油公司总经理

谢永武:原厦门特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副厅级)

陈耀庆:原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局长

也裕昌:原福建九洲集团总经理(副厅级)

林兆熙:福建省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处长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厦门远华特大案的幕后

此外还有数名厦门警备区军官(其中有一名副司令员)

远华案内幕及始末

远华案的确是一个政治斗争的产物。但是很多人都会问,到底这是不是一个走私案。其实,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看这个案子。我们知道中国是从79年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开放。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说中国的经济法规千变万化。曾经很长的一个时期推出所谓的特区、特区制。包括福建的厦门、广东的深圳、珠海等等几个地方是属于当时的经济特区。在这些经济特区,他同时又施行好几套经济政策。

我举这个例子是说明:中国在过去20多年当中整个经济领域、经济政策非常的不稳定。像赖昌星这样的商人,可以讲在中国是成千上万。这些人藉助于中国当权者所颁布的一些特殊的法令、法规、特殊的政策等等,在里边钻空子,或者说在一个灰色地带里面进行这样的一种经济运作。

实际上,我一直认为它是整个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改革相冲突的一大特点。它的经济改革是非常势利的,很多时候是针对一些于己有利的这么一些出发点。所以我说我在调查这个案子的时候其实不仅仅是想着眼于这么一个案子,而是想从这个案子去探讨整个中国经济改革这个过程当中的不公平、不公证、不合理、不透明这一系列的问题。

因为在这个过程当中,其实有许许多多的人,他们或者是可以获利,也有许多人是会受害。比如说我自己,在国内的时候我是在一个经济管理的杂志社工作,亲身经历了许许多多这样的案子,就说某某人他本身是全国优秀企业家,转眼之间就称为全国几大的经济罪犯之一等等。那就说明这些个人在整个的中国经济改革大潮当中是完全没有任何能力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所以这样的一种经济运作、经济制度,对人民来说是非常非常不负责任的。再有,我们在西方国家生活,我们都可以看得到,以经济案件治人死罪的情况是极其少的。加拿大就不用讲了,因为加拿大根本就是免除了死刑。一般就算有死刑的制度之下,经济犯罪也不是说已经要治人死罪的。

可是中国恰恰在过去20年间,因为经济行为而治死罪的真的是难以计数。像这个案子,我觉得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因为这个案子判处了21个死刑,而且有8个已经执行了枪决。赖昌星在这个案子当中,从中国官方的角度,当然他是远华案的首犯。在我写《远华案*黑幕》一书当中所得知的,应该讲是更为全方位的一个视角来看,他在中国的党、政、军、情报、文艺各个阶层的关系都非常非常复杂。实际上,是因为在整个这个关系网当中出现了一些权利斗争,而引发了对这个案子查处的过程。

他的经济行为,如果说你用中国的经济规范去衡量,我相信他一定是有问题的。但是就看你用哪一条去衡量他。就像他自己也经常强调的,就是像他一样作生意的人成千上万,所以他就会说同样的法律为什么使用于我而不能使用于别人。这个问题就在于说,当你在政治上出了问题的时候,这样的经济法律才使用于你;当你在政治上有保障的时候,这样的经济法就不使用于你。所以这也就是他一直在喊冤的地方。

判刑结果

15人被依法判处死刑或死缓

资料原文说14人被判死刑,但数来数去少了1人。

1.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杨前线身为海关关长,放弃职守,放纵走私,导致厦门关区走私泛滥,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2.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叶季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95万元,并有491.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厦门海关东渡办事处船管科原科长吴宇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874.7万元,放弃监管,造成大量成品油走私入境,并组织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厦门海关驻东渡办事处和平码头船管科船管组原组长方宽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人民币129.8万元,为赖昌星等人走私成品油提供方便,致使大量成品油从和平码头走私入境,并参与销毁、藏匿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有关犯罪证据,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7.王金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大量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3579.4万元;接培功伙同他人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天然橡胶、热水器等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2660.16万元;黄山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事先通谋,收买码头作业人员,进行香烟走私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57.8亿元;庄铭田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积极实施非法购买、销售走私香烟和走私汽车活动,偷逃税款人民币9655.6万元。上述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李土专组织、介绍他人为走私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偷逃税款人民币1751.9万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9-11.厦门市公安局对外联络处原处长王可象,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互勾结,走私进口成品油,偷逃税款人民币1766.19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贿赂人民币90万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黄克臻、陈文远是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的骨干分子,参与偷逃税款分别为人民币36.89亿元和66.37亿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上述三人论罪均应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因有自首情节,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开除党籍、公职,死缓。

13.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4.厦门市原副市长赵克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5.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厦门市委原副书记刘丰,利用职务之便,为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45.6万元,并有74.8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原行长陈国荣、武警福建省总队海警二支队原队长张永定、厦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一科原副科长陈育强犯受贿罪;严立平、李松谋、陈国俊、陈雅歌、陈小浩、李中华、陈赞成、朱伏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上述12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总参情报部少将常务副部长、中共元老姬鹏飞独子姬胜德——无期徒刑。[2]58人有期徒刑(2人死刑减刑)

赖昌星之兄赖水强,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走私香烟主犯,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坦白交代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赖昌星之弟赖昌图,系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走私进口大量汽车,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有投案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一审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56人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刑未明

1.赖昌星(判刑未明)

2.总参情报部五局上校副局长、刘华清之女刘超英——涉案(判刑未明)

3.总政治部军官、刘华清儿媳郑莉——涉案(判刑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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