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耕地保护的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负总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
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
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得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二)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依法维护土地的经营承包权;
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得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强调,要切实架起那个耕地保护,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