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13小时失血4000毫升不良医院造假病例
颍上县玛丽医院导致孙甜甜子宫切除,终身不能生育
2012年4月3日11点28分,一辆救护车从阜阳市颍上县玛丽医院开出,一路鸣着笛声,向阜阳市人民医院方向疾驰,车内是25岁的孕妇孙甜甜,她因为子宫大出血而处于休克状态。
这时的患者由于子宫大出血,造成呼吸衰竭、大脑缺氧、重度昏迷、心跳停止,生命垂危。医务人员一边紧张地把孙甜甜送进了手术室,一边对她进行了体温、脉搏、血压等常规检查。阜阳市人民医院重症室医生要求患者提供孙甜甜在颍上县玛丽医院的病历,作为治疗方案的第一手参考资料。一般来说,病人从入院到出院,病例的作用是真实、顺时的记录病人的病情及症状,检查用药及处理措施的过程。可玛丽医院却迟迟拿不出病历,后来在家人再三追要下,于4月4日傍晚才提供出所谓的病历。间隔一天多的时间,来伪造病例,掩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医疗问题。
在玛丽医院孙甜甜产后大出血长达13个小时之久,造成子宫切除、失血性休克、大脑缺氧坏死、缺血缺氧性脑病、席汉综合症。需终身服药,丧失劳动能力、生育能力。
经过大约十几个小时的抢救,孙甜甜生命保住了,然而,作为女人象征的重要器官和传宗接代的子宫却永远地离开了她的躯体。
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子宫非切除不可?事后,家属们想弄清这个问题,但自始至终也没有从颍上县玛丽医院那里得到正面答复。
子宫被切除 孕妇陷入绝望
25岁的孙甜甜是一个身体健康开朗活泼的女孩。去年初,她和李学武结了婚。婚后,孙甜甜怀孕了,这可是全家的一件特大喜事,孙甜甜夫妇、父母及公婆都沉浸在喜悦之中。
2012年4月2日上午李学武与他母亲、岳母带孙甜甜到颍上县玛丽医院住院准备生产。去该院妇产科全面检查各项指标良好,完全符合顺产标准,当即医患双方商定顺产。于4月3日0点50分顺产一男婴,当时男婴随即送出,家人发现婴儿双臂、颈部、头部多处刮伤,玛丽医院经过简单处理,但新生儿出生记录单上没有记录刮伤,同时病例上无记录处理婴儿伤情办法。
过了许久,产妇还是没有从产房出来,家人再三追问大夫,均未告知,随后得知有大出血。从3日半夜1点开始,孙甜甜产道开始出血,凌晨3点至4点,产妇开始大出血,血水浸湿了两套衣服和床单,直至昏迷。
手术室内发生的任何事情张学武和家属什么都不知道,后来转院才看到玛丽医院给的病例单上,麻醉知情同意书上写着: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死亡。当时孙甜甜人已昏迷,怎么可能知道签下字带来的后果。
4月3日清晨4时开始输血治疗,这时病人已经失血长达4个多小时,病人严重失血,经过治疗,但仍出血不止,术中出血量达到4000ml以上,直到4月3日清晨5点40分,一医生让我们签订一份子宫切除术手续,医生告知我们只有切除子宫才能止血,可切除子宫后仍出血不止。造成呼吸衰竭、大脑缺氧、重度昏迷、心跳停止,总输血为12袋血红板、4袋血浆。”
看到情况越来越严重,母亲不断央求医生给看看,直到4月3日11点28分玛丽医院才将孙甜甜转到阜阳市人民医院重症室抢救。这时产后出血已经长达13个小时,玛丽医院的医生检查了孙甜甜的瞳孔,才开始紧张起来,赶紧跑到值班室打电话给其他医生。打完电话,医生回来对李学武说:“病人情况严重,急需马上转院。”这时产妇伤口没有处理,甚至连刀口都没有进行完全缝合,就被送上了急救车,前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抢救。
送到阜阳市人民医院的孙甜甜情况相当危殆,为保全孕妇生命,阜阳市人民医院对她进行了手术。孙甜甜虽从死亡线上捡回了生命,却留下了终生的残疾,子宫切除已构成伤残。一想到今后的日子,孙甜甜就精神恍惚:丈夫会不会因不育和性生活的冷淡不协调,而背弃了新婚之夜的海誓山盟?世人又会怎么看待这种残废?会因此被社会遗弃吗?……在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下,孙甜甜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希望,甚至绝望地想以死来求得解脱。
院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
孙甜甜的家属认为,生产过程中,医生操作不当,违反医疗操作规责,不单使婴儿多处刮伤,而且使得孕妇子宫撕裂,最终导致产妇子宫大量出血,出血时间长达13个多小时,造成产妇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循环衰竭、席汉氏综合征,需要终身吃药,丧失劳动能力。所以玛丽医院在孙甜甜的子宫全切除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有着不可推托的责任,责任要全部由玛丽医院负责。
同时,孙甜甜的家属怀疑,当时进行接生的医生压根就是实习生,因为这个医院的医生是60多岁的返聘老医生,他们是不会凌晨还在这里值班,据家属了解,这些老医生都是把要点告诉这些人,让他们来操作,发生了这样的医疗事故,玛丽医院必须要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按照国家和广州市对于产妇出血后治疗指南来看,产妇在妊娠过程中或妊娠后出现大出血现象,都有严格的规范。医院是否照足了指南进行操作非常关键,因为一般情况下,切除子宫是挽救产妇生命的最后手段。
记者将会对玛丽医院造成的医疗事故做深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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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本报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中国医疗监督报:记者:任科 黄朝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