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各省对此也没有一个具体的示范文,所以各地在核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五花八门,有的核的大,有的核的小,有的核的与其他企业一样无限制,这样下去,容易出现问题。现申请办理专业社的渐多,其目的就是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的一些优惠政策、补助金。甚至有少数非农民成员也加入之中。
最近几天本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究竟怎么核才适和,上网查找,系统内也查看其他县(市)最终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找出了答案:产、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